时间:2023-07-28 16:33:42
序论:在您撰写民间借贷的流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民间借贷危机”凸显了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缺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本文首先对民间借贷进行概述,描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探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金融体制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U3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解决民营经济资金匮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高利率侵蚀企业利润、资金链断裂引起民间资金市场动荡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运行流程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它不在官方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研究的民间借贷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运行流程
民间借贷流程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流程:1、客户填写备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员介绍到借款方考察,与之人面谈了解情况;3、介绍借款方与放款方配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况;5、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5、放款以及后续服务等(如图1)。通过这样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间借贷这一行为。
图1 民间借贷的运行流程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银行储蓄越来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达到45万亿元,规模很大。由于银行利率较低,百姓就把钱从银行里取出来贷款给别人,有数据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从银行取出,投入到民间借贷中。据估算,温州民间借贷已达到1200亿元的规模,浙江省约1.5万亿元规模,全国约3.7万亿元的规模。
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是一支主力军,现在小微企业所需的资金,一部分靠自身积累,还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间借贷解决。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需求,弥补了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缺失与空白,对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间借贷在发展中由于缺乏规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正确引导,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滞后引起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缺乏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例如长江三角洲、内蒙古鄂尔多斯等民间融资活跃地区,民间借贷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
2.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资金都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
三、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着以上的诸多问题,但是它对金融市场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应一味地忽视民间借贷市场,而是合理引导、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应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民间借贷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场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和资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还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间借贷有效地融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四、结语
按照营销学中的长尾营销理论,“小鱼小虾可以带来更多利润”。民间借贷中虽大多属于小额借贷,但数量众多,范围广阔,它们才是将来丰厚利润的来源,将来银行也一定会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借贷更加重视。但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银行由于在小额信贷领域实行严格的贷款限制,广大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的发展,创新多种民间金融形式,打破银行垄断,给小微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序、开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1-60
[2]邢增艺,蒋琳,戴鸿广.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当代经济.2009,(11)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尚没有合法明确的地位,而规模却愈发壮大。近两年,我国民间借贷增长规模有所放缓,人们风险意识有所加强,整体利率水平趋于稳定,但存在不少问题。
一、民间资金现状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据市工商联估算,广州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2012年约有2000-3700亿的民间借贷总量。广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数据显示,广州民间借贷现行利率为:1个月的借贷利率为17.59%,3个月为19.72%,6个月为17.62%,1年期为16.87%,1年以上的为24.0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并且目前样本量较少,以及中间管理费用的存在(多为2%/月),因而估算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应在此基础上浮2-4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对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进行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发形成,存在于监管体系外,银行和政府机构难以获悉本地资本市场状况和资金具体流向,如果民间资金集中于热点行业和投机行为,就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出,致使经济发展失衡。而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中小企业一旦处于高息负债的情况,不利于其资本积累和产业转型。再者,需要转型或经营不良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间融资,将使这些企业“苟延残喘”,影响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另外,民间借贷规模巨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将引发连锁经济反应。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
(一)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投资方式
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资渠道,投资需求通常难以满足。访谈时暨南大学李庚寅教授认为近几年CPI偏高,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在经济形势不利好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通货膨胀率甚至会导致存款贬值,民间投资知识水平有限的人群,会将民间借贷当成一种投资保值方式。事实上,通过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取银行历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义利率减去CPI指数,计算2007年-2012年实际利率分别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数年份实际收益基本为负,致使存款贬值。民间借贷月息多在2%至5%之间,因此民间闲置资金不愿存入银行,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二)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市场资金配置不合理,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得不到满足。经广东省外经贸委测算,2012年广东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达2万多亿,但实际融资总额为1.16万亿。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匹配,就酝酿出民间借贷市场。
(三)金融机构放贷状况
许多中小企业存在担保不足和信用记录缺失、财务报表不规范等情况,而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健全,贷款风险难以衡量。银行放贷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因此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融资困难。其次,金融机构信贷程序过于繁琐,而往往小额信贷资金都是用于临时资金周转。2011年77.3%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对银行贷款的满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间借贷申请和放贷手续相对简便,资信不足而又短期资金紧缺的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四)金融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过度保护正规金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我国银行为大型企业和国企服务的倾向明显,因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却活跃于“灰色地带”。还有是法规不完善,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定义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基层银监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监管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风险及管理措施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1.民间借贷的信用和投机风险
民间借贷缺少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借贷信息不对称,作为民间组织或个人,放贷人难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一物多贷”、“东贷西还”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易造成违约风险。另外,用于放贷的资金多是通过支付高额利息从散户中筹集,存在集资成本过高的情况。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机炒股,一旦投机失利或资金套牢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纠纷(叶茂,张志远,2009)。
2.民间借贷的合法合规风险
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违法借贷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放贷利率过高,超出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或是采用复利计算,发放“利滚利”高息贷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贷,如贷款一万元实得九千元;还有将合法贷款转贷,或是运用房产抵押贷款资金放贷获取利差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管理措施
1.科学的信用体系和投资渠道是市场正常运作的保障
民间借贷可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应通过有效的机制引导其可持续发展。茅于轼(2011)曾明确表示,民间借贷比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资金效率,借贷利率应遵循市场规律,存在问题应从制度入手。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降低调查成本和减少程序,从而提供简便的贷款服务。事实上,在发达的欧美地区,其企业融资渠道相当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体系,省去了许多调查程序。另外民间资金应有序进入投资领域,政府可与金融部门合作,开拓多种金融交易市场,放开投资渠道。
2.完善法规和监管,加强对非法借贷行为打击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规范、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率先进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规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运用法规进行监管。首先要依据法规定性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其次要对放贷资金进行登记,对其用途进行跟踪,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则是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取缔和改进地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关注权力部门介入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对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政府或国有机关单位人员要严肃查处,杜绝行为。
四、国际小额信贷先进模式借鉴
科学的模式,需要我们通过借鉴优秀经验,根据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然后试点实行。国外优秀的小额信贷模式,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
(一)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该模式采用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形式发放贷款,定期开展例会和技术培训。连带责任是让经济水平相近的农户组成小组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强制性担保是小组每周都要在账目上存入一定保证金作为贷款利息(吴晓灵等,2011)。
中国约有7亿多农户,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且其农业生产对资金有刚性需求,国家应专项处理,在扶贫的基础上开展贷款。这就可以借鉴该模式,在每个或数个农村中心设立小额贷款的机构(或由农信社开设),并对前来贷款的农户提供建议和技术培训,既不用进行繁琐的还款能力调查,又提供了技术培训。
(二)美国富国银行模式和德国IPC中小企业贷款信贷技术
富国银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90%的信贷额度用于无抵押贷款。其基于社会征信体系设计的风险和信用评分制度,取缔了表单审核方式,精简了贷款流程。德国IPC信贷技术具有针对性激励机制,绝不允许违约,但积极还款的客户再贷款则可获得优惠条件;对信贷员工则运用责任追究制度(吴晓灵等,2011)。
中国中小企业数目繁多,资金需求庞大。参照富国银行模式,国家可对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地区试点,进行小范围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程序设计,简化放贷流程,降低监管难度,严格执行并坚持后续调查监管,在发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继续扩大范围,为各种经济信用调查提供支持。同时可以加入德国IPC信贷技术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信用体系相配合,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降低征信难度。
五、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究——以广州为例
要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够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规的保障、完善的体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这此基础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广州率先在这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建立了广州民间金融街。
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商务区将金融核心和服务部门、管理部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和健全服务功能、统一治理和监管。金融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入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对其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希望形成定价机制。为保证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规定了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为加强服务能力,也开展了许多特色服务,如允许以存货作抵押物,对经常周转资金的商户放贷。
该模式做了较为健全的构想,但是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第一,目前街内各贷款金融机构数量过少,资金需求豁口较大,在样本量较小且放贷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够代表性,难以有效引导实际的市场利率;第二,准入门槛要求过高,虽然能有效加强风险承受能力,但对于大多数资本金不高却活跃于地下市场的民间放贷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规范化,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仍“各行其道”,不能从根本上引导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服务机制及金融制度不够完善,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各机构贷款流程和要求不统一,比价和服务渠道较少;第四,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一旦要求调整利率,所有机构必须同步调整,无法实现市场利率自由和发挥其调节功能。金融机构如果在紧缩政策下大量回笼资金,许多企业还是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地下市场依旧存在(陈有西,2012)。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现有金融街运营模式基础上提出几个构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正规途径从外部募集资金,增加样本数量和加强放贷能力;第二,降低注册资金准入标准,引导非正规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化;出于风险承受能力考虑,可以按资本金大小分类划分贷款项目和额度限制,并统一登记监管,加强财务报表审核;第三,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健全服务渠道,例如参照国内外Zopa、prosper等平台的先进经验,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统一和简化贷款流程标准,便于服务和监管;大额资金进行贷款后续跟踪,由专业人士对贷款投资用途不合理的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第四,允许民间资本经营现代金融机构,发展民营乡镇银行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为应对风险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资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围内形成微型金融区;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
六、结束语
民间借贷体系化和规范化,将对我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稳定市场利率、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和促进金融体系变革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对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广州地区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风险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鉴国外经验,以广州金融街模式为例,对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设想,旨在为我国民间借贷改革提供一定启发,加快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叶茂.张志远.当今中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J].硅谷时代,2009(11).
[2]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6).
[3]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2(1).
[4]茅于轼.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民间借贷[J].中国科技投资,2011(8).
[5]吴晓灵.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6]陈有西.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其出路[J].中国经济报告,2012(2).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监管机构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杜丽君,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对的非正规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没有经过国家依法批准而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的借贷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资金的不断需求,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呈现出的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能够保障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下顺利的运行,为了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
一、民间借贷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一种资金流转方式已经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获得普遍认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有了更活跃的发展,这既是融资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资金供给不足情势下的无奈选择;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第一,个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使得民间的剩余资金较充足,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改变了人们以往把选择储蓄作为唯一理财方式的观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点吸引着更多的注意力,拥有自有资金的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种借贷中去。
第二,企业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自主创业的思想涌动,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他们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国家采取措施增强金融体制提供信贷的能力,但是资金短缺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阻碍;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有良好的信誉和资本状况去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这些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求助于民间借贷。
第三,国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为适应货币政策抬高信贷的门槛,他们为了减少风险更乐意将资金贷给那些信誉好和市场影响大的大型企业,因此基层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条,阻碍了其发展。中小企业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扩大生产经营,不得已会向民间借贷来寻找自己的资金源。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现为直接借贷、企业集资、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方式,如票据贴现、投资咨询公司、网络借贷等。其中,由于民间资金的借贷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制,总是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并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相对很高。其次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最后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最为常见,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体现有以下方面:
第一,从立法原则上讲,民间借贷缺少立法原则,从现有的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民间借贷立法原则,使得民间借贷在无约束地发展着,出现畸形的现有模式。从立法角度上讲,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间借贷的地位合法化产生歧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发展着,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情况,因此,带来很多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进行。
第二,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民间借贷缺少完善的规范制度。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风险,不进行规范的监控,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的异性发展,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在现有的国情下,缺少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中大量不具有民间借贷资格的各种中介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则,是,民间借贷缺少保险存款制度,导致在民间借贷交往中,因缺少保险,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关的保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缺少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宣传。使得开展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少了解到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向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自身层面上缺少自我约束的机制。在现实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不具有统一的自我约束机制,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方式,同时也出现各种问题,扰乱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同时,民进借贷美白也缺少培训,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素质也不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没有先关的专业知识。还有些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完成现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没有得到统一的培训和实务方面的学习,其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工作,不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 三、 对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在现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导其发展方向,取缔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探索适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监管制度。
(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在新立法之初,应该首先确立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活动进行统一的指导。立法原则不仅可以指导立法活动,也可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发挥补充作用。要对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新的立法工作,应该是在尊重实践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和金融安全的原则之上进行的。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民间借贷的地位确定合法。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的法律不完备,导致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及时修改清理现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统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运行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将不属于违法范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再则,确立民间借贷的立法原则。
(二)从制度层面上来讲
1.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和体系制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时控制。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潜在的风险,为尽量减少甚至遏制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关民间借贷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检测民间借贷的各方面状况,对其资本总量、变化趋势做出总结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些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可以给国家的决策机构进行正确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等发放营业许可证,允许其开展有关的借贷活动。使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规范化,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可以从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间借贷行为的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运营风险高进行严格的分类,当发生信用危机时,就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损伤,就应当启动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有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提高民间借贷在大众中的形象,这样还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国家法律宣传的制度。国家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国家政策的宣传,使开展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资金主体根据国家的政策做出正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此行为来引导资金流向。法律的宣传关系到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基础,在国家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民间借贷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层面上来讲
1.民间借贷机构应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机构是民间借贷工作的核心,加强自我约束是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应当严格遵照法律及相关的规范约束自己,保障自身的中立性和信誉性,引导其他民间借贷参与人遵守法律和相关规范。并且还要求开展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自身在国家法律政策出台后自觉贯彻,以确保其自身的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
【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范运行 合法性 借贷风险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为了形象的了解,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讼。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忽视,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1] 刘长雁.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探析[J].西部金融,2011(05).
[2] 赵勇.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J].中国金融,2012(05).
[3] 李兢赫.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2(08).
[4] 吴正.民间借贷疯狂增长,高利贷隐忧重重[J].科技智囊,2011(09).
[5] 张世晓.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
[6] 许明.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3).
[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监管规范;
2011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信贷规模的缩放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问题。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泗洪借贷崩盘,鄂尔多斯借贷人员“自杀”事件的频频发生也暗示着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潜在风险。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的研究以及对其监管立法的思考,有利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正确规划、指引民间借贷未来发展之路。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近几年受央行信贷规模紧缩、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一种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趋利性强,利率定价总体较高。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趋利性,融资都是有偿融资。并且,虽然有条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来资金供求之间的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弥补了信贷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报也呈上升趋势。
第二,手续简单,有依赖性。民间借贷在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等方面简化了贷前审核流程,只要借贷双方意见一致,合同便成立,资金很快到位,满足了借款人对资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无论固定资产投资还是流动资金周转,对民间借贷都表现出极大的依赖性。以山西灵石县为例,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或将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间借贷蕴藏极大风险。民间借贷由于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借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问题,蕴藏着极大风险。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鄂尔多斯商人自杀事件等等的发生,留下巨额民间债务,都显示了民间借贷其自身的高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都将牵涉到一大批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人群,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参与市场竞争和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现状有:
第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形式灵活化。近几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放款来源不但包括工商户和企业资金,甚至很多公务员、政府官员等都出现在民间借贷这个资金链中了。不仅如此,信贷资金、私募基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以放债和收取中介费为主的专业中间人,一些诸如专业互助担保组织、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应运而生。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融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灵活化。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提高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贷行为短期化,借贷规模扩大化。民间借贷立足于解决资金需求方的短期资金缺口,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且由于游离于正规体系外,借贷行为不受限制,规模越来越大。据估算,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有1200亿元,而温州所有银行去年的全部贷款大约有6000多亿元,民间借贷是其规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完善的民间借贷系统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尚不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范畴很难界定,致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以浙江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高达254324件,并且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大多数缺乏规范的借贷合同,手续不健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监管部门对这些案件的认定更加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三、相关建议
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方面,一是要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二就是要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在规范和整顿民间借贷的时候,我们要实行引导为主,疏导为辅的措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中心、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让民间资本进人正规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限制其进入,这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融资难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并且,对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约要见、违约责任的规定各方面加以明确,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让更多的资金进来,实现民间借贷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公开化,实现盈余资金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
关键词:民间借贷;动态博弈;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51-03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问题;风险防范
由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建立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资金借贷活动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我国建国前就有很多民间借贷形式的机构存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凡事有利则有弊。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既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带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表现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补充正规金融发展的空白、推动实体经济较快、全面发展。消极作用方面主要表现在现实资金投向还不明确,很多情况下不按照国家的政策需要进行资金的借贷,有时甚至投向了国家限制领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国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纸、小水电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支持方向,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此外,民间借贷分流了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或者说信贷份额,对他们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了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和地位,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十分复杂,呈现出多元化,涉及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等,而且包括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地区区域内的本乡村或邻乡村人员。他们之间的借贷流程较为简单(如下图):
如上图,通过借方、中介担保人和贷方之间简单点的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的说明,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从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这种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的繁杂的流程手续来说,形式灵活,速度较快,称为民间借贷的主流方式。当然这样发展下去,很明显会日益呈现出职业化,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钱庄”,并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据待查了解,民间借贷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贷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社会经济效应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正负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的正效应,主要体现在(见下表):
(二)当前民间借贷动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民间借贷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外,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民间借贷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赢利能力差,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民间融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现在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样的借贷情况已经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资金成本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过于简单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目前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
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众所周知,这样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存在制度性风险。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尽量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用于规范和引导现有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这些组织原则性操作规范。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关内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护民间借贷合法内容。
第二,加大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力度,从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着手,维护金融秩序。要从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相关角度出发,规范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的数量和设立条件,要求具备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第三,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改变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不良现象。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好个人资料。当借款人出现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还借款时,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基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而在逼迫的过程中防止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