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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服务市场范文

时间:2023-07-27 15:58:46

序论:在您撰写企业法律服务市场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

第1篇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人。我国《专利条例》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和商标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人和商标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人和商标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永昌,《论加入WTO后国际法律服务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与对策》,载于《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管理发展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第2篇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第3篇

关键词: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50-03

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兴起于1979年。1979年大庆油田发现20年,大庆市从此诞生,与此同时,伴随着全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也就此萌芽。1979年,在大庆市辖的5个区分别成立了服务于各区人民法院的法律顾问处,主要业务是基于1979年《刑法》实施而做的刑事辩护,此时的律师属于国家干部,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占国家行政机关编制。尽管如今,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但也存在不少需要我们直接面对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1.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很大,所涉及各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不同的人才,因此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也很广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是最主要的主体,再加上企业登记代言人不下十几种。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是最重要主体。到目前大庆市已有446名执业律师,其中专职律师411人、公司律师18人、法院律师6人、兼职律师11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点六。大庆律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410人,硕士研究生、博士学历的19人,专科以上学历的17人。我国的司法体制要求,公证员与律师一样,执业有严格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应用。公证是一项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近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群众不想日后出现纠纷,会对可能发生纠纷的财产进行公证,比如婚前财产公证是最被熟知的并且应用最广,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日后发生了纠纷,会给诉讼带来很多便利,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增加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法律服务市场本身存在区域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很多有执业资格的人都会涌向发达城市,导致县城、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缺失,因而出现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身处基层的群众提供服务和咨询,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了巨大作用,他们是全市法律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全市法律服务起到补充的作用。相对于前三类主体的应用之广,企业法律顾问则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中,他们负责企业内部与法律有关的制度建设、如何确定企业与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对外商业经营方面为企业提供法律建议、进行合同审核,他们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加了企业工作效率,减少风险,被许多大中企业所应用,实际上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2.服务的范围。大庆市现辖萨尔图、红岗、让胡路、龙凤、大同五个区,肇州、肇源、林甸三个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大约290.4532万人,是黑龙江省第二大经济强市,位于哈大齐工业走廊核心的节点城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首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城市。大庆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很大,近年来也出现了很多对外的法律服务需求,大庆市的律师和法律工作人员也在向多方面发展。现在,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遍及全市,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现已是全国先进基层法院,其他区县的基层法院也在迅速发展,但是,就最普遍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而言,目前主要集中在市区,在四县中虽有存在但是数量有限,与县城的法律服务需求来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许多农村百姓发生法律纠纷却要来到市区来咨询和求助,给法律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和负担。

3.服务的内容。大庆市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因此,无论在市内还是对外,民事、经济类纠纷的数量很大,法律服务也是主要集中于此,省内许多大型经济案件多发生于大庆市。并且,值得肯定的是,大庆市部分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已经从诉讼领域转变到非讼领域,这样的做法不仅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不可否定的是,大庆市的刑事案件也一定数量地存在着。其中,侵犯财产犯罪775件涉案1 263人,占案件总数的45.27%,成为案发率最高的重灾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335件涉案559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26件涉案447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9.57%和19.04%,位列第二、第三位。大庆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这期间,离不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很多律师敢于做无罪辩护,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很多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就得到了突显,并且拓宽了法律服务的领域,真正发挥了法律服务的作用,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

4.服务的形式。目前大庆市甚至全国范围内,诉讼都是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并且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但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程序过于复杂,耗时较长,一起案件如果运用诉讼方式少则都要用几个月的时间,效率低下,甚至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现在很多时候,尤其是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会事前在合同中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案件,这种方式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发挥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同样可以使纠纷在专业人员的裁决下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样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仲裁解决纠纷方便、快捷,正在得到广泛的认可。在小型的民事案件中,法官会在受理后对双方进行调节,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成为了必经程序,这样的做法,无疑可以使纠纷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得到解决,是最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都乐于接受,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判断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标准。

二、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据大庆市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组调研结果发现,从他们每年收到的对法律服务市场人员的投诉信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投诉的是没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人员。这些人以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当事人亲友的身份,在社会上案件,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混淆视听,使一些不明底细的当事人上当受骗,进而牟取暴利。其中,更有甚者,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咨询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诱骗和误导,然后作为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活动,牟取大量财物;还有一部分原在政法部门工作过的老同志退休后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利用原来的关系和脸面,无限包揽案件,为个人牟取经济利益,造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混乱局面。目前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执业环境较为恶劣,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普遍存在,给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既打消了律师的从业积极性,又不利于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律师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在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工作中,法院、检察院限制律师辩护和调查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在同一市场、同一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标准,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价格、案源等全方面的恶性竞争。

2.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到位。由于市场的竞争性是本质属性,所以法律服务在市场的运营状态下也体现了竞争。法律服务市场本身需要宏观调控和监管,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不同方面的法律服务机构受不同部门管理,尤其是对于交叉业务方面没有明确的机构进行管理,监管不到位会出现许多问题。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而导致法律服务市场中主体多方混杂,一些黑律师、土律师由于没有人监管日益横行,一个普通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以近亲属身份长年刑事案件现象很突出,从而导致了被服务者常常受到诱骗,无法以最优的市场配置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真正有司法服务资格的法律服务者的市场也被没有资格的黑律师占据着一部分,从而导致了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律师的服务,律师又得不到好市场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对于法官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会导致很多错案的发生。因而,只有加强法律服务市场内部秩序规范,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使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

3.法律服务主体的竞争态度不正确。在当今的法律服务体制中,对于案件的审判,法官有着很大的自裁量权,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官的裁量影响着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而许多律师在工作之余与法官的关系十分密切,如果把握不好度,就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证,群众在寻找人时也会多方打听律师与法官关系如何,律师在寻找案源时也会以其与法官的关系作为吸引案件的“优势”,打官司也因此成为“打关系”,这种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司法公正,也使法官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降低。这种情形持续下去对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有害而无益。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以律师为主,其他主体为辅,他们本应各司其职,开展业务,但是却存在很多主体业务交叉,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群众案件中,他们利用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收费低为诱饵开展辩护业务,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给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诸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他们与执业律师争夺案源,这种情况就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之一,进而导致律师为了争夺这些可能“夺走”的案件不惜代价,动用各种手段,形成恶性循环。

4.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不平衡,服务范围单一,满足不了人民的需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发展迅速,对于大庆市这种资源城市,对外的经贸交往也很频繁,这要求大庆市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应走向世界。从目前看,律师业的整体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需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较快,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占律师总数的比例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具有博士和研究生学历的律师人数较少,只有19人。律师业务总数从总体上变化不大,仍以诉讼业务为主,法律顾问和非诉讼业务保持增长,但非诉讼业务在律师业务中的比例较低。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和的比例并不高。律师业务总收入和自身相比虽然增长较快,但绝对数较小。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水准亟待加强,少数律师执业道德缺失,执业思想不端正,有的收费不办事,有的对当事人敷衍塞责,有的搞不正当竞争,有的热衷于办“关系案”、“金钱案”,维护正义的理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比较严重。

三、完善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存在些许问题实属正常,对于这些问题应立足大庆市,放眼全国,寻求解决的方法和完善的对策。

1.统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应当从根本上严格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主体资格,坚决杜绝“黑律师”、“土律师”的存在,加大惩处力度,使犯罪嫌疑人们的“近亲属”永远消失在法庭的辩护席上,让那些政法部门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允许他们发挥余热给司法工作提出建议和帮助,但要禁止他们利用关系承揽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律师是有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主体,之所以在方面要求严格,也正是因为辩护要求更多的法律知识水平,其他人员虽然也有法律知识,但他们各有优势,在律师业务方面如果允许他们参加,不仅不能展现出他们的作用,也不会给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保护。我们并不是否认公民的作用,而是要将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业务范围规范和明确,让他们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使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

2.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法律服务主体的业务范围,促使他们办理案件不越位,找准每个主体的定位,公平竞争,端正服务主体的竞争态度,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可以二审判决时就不要发回重审,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损害当事人利益,最后只是使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中饱私囊。对于投诉信件也应高度重视,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整治不良之风。强化各级律师管理工作人员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全市律师行业实行网块管理,按照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增强执行力,形成市、县区两级管理网络。指导县区司法局抓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和对处罚的建议权,支持县区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解决县区司法局在律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律师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对县区律师管理工作采取检查、考核、评比等措施,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指导律师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依据《律师协会章程》,指导律师协会围绕规范行业管理、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等方面开展工作,使大庆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3.强化规范竞争意识。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应当完善与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师范学院和律师协会联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讲座、执业交流、执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律师的规范竞争意识,在宏观调控中,政府真正做到守夜人和使律师们真正成为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中流砥柱。政府也应指导律师协会加强律师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完善律师不良记录查询与通报制度,完善律师监督体系,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督促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加强对律师办理案件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服务质量评查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办理敏感案件和业务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执业公示等制度,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行为,不断完善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管理制度,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水平。此外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结合大庆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调整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扩大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监督整改。

4.加大市场开放力度。法律服务市场应大力开放,紧跟经济发展的脚步,培养一些有对外谈判辩护能力的律师,提高律师的素质,使律师的业务范围扩展,让一些高水平的律师在非讼领域也大展风采,法律服务市场全方位发展,进而促进大庆市经济全面发展。制定相应的策略促使律师和高校法学教师下基层、进农村,将法律服务带到基层。在农村或者县城开办律师事务所,解决基层纠纷的同时为群众普法。利用这个富有潜力的市场,也可以通过律师送法下基层来促进城乡结合,同时也给那些利用农民不懂法牟取私利的人无机可乘。

大庆市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的城市,对于法律服务的需要也会逐步增加,根据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过程,结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特点,以及大庆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完善这个市场的道路还很漫长,不仅要从主体方面下手,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予以约束,团结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坚决惩治不良之风,消除不合时宜的现象,使法律成为推动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力量。进而发挥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个市场所应当发挥的作用,最终普惠全民,为法治社会的建成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梁彦.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J].中国司法,2008,(10).

[2]张晓明.中国法律服务业:区域特征与市场结构[J].上海经济研究,2007,(3).

[3]王梅梅.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亟待完善[J].中国司法,2006,(3).

[4]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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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司法行政三大职能之一的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担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把服务于发展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全力做好“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这篇大文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保证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行政和行业管理监督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自我监督,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投诉、调查、听证、处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坚决取缔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大力开展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服务考核档案,强化诚信考核,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度。

二要拓展领域,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律师工作要积极介入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国企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将法律服务贯穿于企业破产、重组、联合、兼并等各个环节,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不断扩大企业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各级政府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服务,确保政府做出的各种决策合法、科学。继续把服务“三农”作为重中之重,重点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坑农、害农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公证工作要介入各类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职能,积极开展服务活动,围绕招商引资、对外贸易、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等领域,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服务,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社区,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法律文书、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协办公证等服务手段为主,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三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大《法律援助条例》和《意见》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对当事人要积极进行诉讼指导,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杜绝矛盾激化。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

四要积极参与涉法案件工作和处置工作。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在部门设立接待窗口、坐班接访等形式,积极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人员做好息诉工作,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第6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富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而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中普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务形式问题。在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中,就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内部顾问与外聘律师等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工作混乱。如何正确采用合理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如何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最好的法务制度,合理的开展法务工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正确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这也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知所措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忽视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以交易结果为重,以盈利为重,不注重依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混乱,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快速的寻求解决途径。而且,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不注重考察对方资信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都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表现,容易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是企业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中小企业除了法务机制不健全、储备法务人才不足外,对于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有阻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具体而言,阻碍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提高的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首先,在法律基础及对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欠缺准确性;其次,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处于次要地位。

浙江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浙江的中小企业法务建设走在全国领先水平,但同样受上述问题的困扰。同时,由于地理、政策、经济结构的影响,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法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着特殊的一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涉外经济活动法律支持不够。浙江作为出口大省,外贸占据了了经济活动很大的比重,但在国际贸易中,浙江省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交易行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获取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融资和担保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浙江省作为出口大省,人力、物资成本的加大,资金的短缺尤为明显。其次是创新法律体系。没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缺少正确的创新法律支持,不能充分的发挥企业的潜能,不能使企业保持动力。

二、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缺陷的原因分析

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在我国,除了个别企业如华为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目前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法务制度的完善

重塑法律服务机构,确立基本模式。一是要重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在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并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职责、定位及运行方式,同时,与律师事务所交流,确立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必要时,要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确立法律事务运行基本模式。主要是包括法律工作先期介入业务、常规业务标准化和制度化、开展法律公关工作等。

建立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与公司业务已经高度地融为一体,观念上认为法律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推动和保持业务发展及竞争力的手段,公司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和业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要同在。

建立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培养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对外引起法律关系的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

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浙江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充满活力,但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为自身实力单薄,维权乏力,容易被侵权、受伤害,因此需要法律援助,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法律制度、信用担保服务、法律制度信息咨询和管理培训法律制度和中介服务市场法律制度。首先,要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法律制度。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培育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应当针对我国实际并结合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技术创新服务法律制度。其次,要完善信用担保服务法律制度。当前,资金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第三,要完善信息咨询和管理培训法律制度。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不可能像大企业一样,花费高额成本搜集大量法律、政策、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中小企业人员也很难获得管理培训的机会。因此,建立信息咨询和管理培训体系应该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点内容。最后,要完善中介服务市场法律制度。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是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尤其在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一系列的中介服务市场法律体系的建立,维护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维护服务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7篇

促进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拓宽就业渠道、保持社会稳定,是增强社会内生力量的重要抓手。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意识等因素,需要创新法律服务体制和机制,切实引导中小微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和运用,既需要进一一步加强政府服务意识、又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移动互联网的新思维,与时俱进。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1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现状

1、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主体现状

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一切有偿法律活动的总和,包括诉讼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专业法律活动。法律服务具有商业服务的有偿性和竞争性,又具有专业性和公益性。

我国的法律服务主体以律师队伍为主、以公证员、其他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防范法律风险、实现正当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公职法律顾问等为辅。从1980年开始律师已成为非公务人员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

以沈阳市为例,依据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省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是为202家、210家、225家;律师分别为2551名、2558名和2800名,律师的年增长速度不足9%。2014年注册执业的225家律师事务所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为12.4人;5名以下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为72家,占沈阳律师事务所总数的32%,可见,目前辽宁省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小,按企业规模划分上均属于中小微企业。整个律师队队伍的扩张速度不快。

2、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现状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系发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先后建立多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就是国家工信部2011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也是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立足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以省级服务平台为枢纽,市级综合窗口、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为节点,形成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体系,具有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以线上信息,线下活动为主,以座谈会、培训和咨询活动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提供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八个方面的服务,成为辽宁省中小微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平台。

3、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现状

由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2011年-2013年辽宁省小微企业所占企业总数比例约为87%。辽宁省小微企业占比高于全国比例。截止到2012年,辽宁中小微民营企业183.9万户,从业人员1134.5万人。

中小微企业具有吸纳就业、技术与模式和创新带动经济发展的强劲优势。一方面,小微企业是吸纳农村入城劳动力的主要实体。我国每年新增加大中专毕业生1000多万人,中小微企业同样是吸纳大学生初次就业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比例应不低于82.6%。所以,人才与技术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聘请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成本高;由于初始就业人员多、流动性大,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相对更高,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劳动法律服务、审查现有企业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经营的合法性,把控合同管理风险等都是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重要需求。

2 辽宁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现状分析

尽管辽宁省政府一直以来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2011年开始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并初具规模,但辽宁省的法律服务体系还有以下不足:

1、服务模式定位不清

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国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有分歧,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政府服务职能的一部分,还是以“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亦或“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调研显示,认为以“政府为主”仅占被调查对象的12.%,“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和“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各占43.7%,有6.25%认为应以中小微企业自发形成服务,没有人选择以“市场为主”。现阶段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模式上看,政府参与、与市场结合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选择。

可见,以“政府为主,以市场为辅”与“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的公共服务模式势均力敌,看似差别不大,但实际上是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在是目前政府职能要求对弈的直接表现,前者较为保守,后者略前进步。

2、政府影响过大,服务效率不稳定

从2013年初至今,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现有模式和运行机制看,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不相匹配。例如,“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从该网的信息显示,该平台由新优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O2O(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商业模式,引领企业服务的标准化和产品化,拟打造国内最大的企业服务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分为线上、线下服务,线上分为融资投资、信息化、管理咨询、财税法律、市场营销及其他专业服务;线下则以地市县区服务中心为基础,将需求与产品进行互动。

该平台与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有相同之处,运营商优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管中心,由优企科技投入优势资源,是以政府为依托,融入企业资本的科技公司,以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产品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开发和运营宗旨。该平台最早的信息为2010年4月18日,最近的信息为2012年11月21日,再无更新信息。看似已具有较好运行模式的平台,因政府职能调整该平台已暂停运营。

3、网上法律服务体验不良

调查显示,目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调解委员会、诚信评价中心、调解中心、网络平台,其他咨询培训平台,而其他咨询培训平台和网络服务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渠道的首选,分别占50%,占31.25%。受中小微企业欢迎的方式以线下、免费为主,分别占56.25%和50%。可见,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在法律服务方式上与传统的调解方式相比更具优势,受中小微企业的欢迎,但与咨询、培训相比还有差距,网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及客户接受服务的体验有待进一步完善。

4、混淆公益服务与免费服务

公益服务是在本职岗位之外为公众提供无偿服务。政府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平台具有公益性,对其他服务主体应当倡导公益服务,但“公益服务”不等同于“免费服务”。如果律师以显著低于同行业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只有特定情形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网络形式如何将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有偿的市场性融为一体,是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制和体制的一次大的挑战。无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均应当遵行公平有偿市场规则。

5、线上与线下服务隔离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公共服务平台以信息为主,没有形成真正在网络上提供互动、互助式服务模式,隔离了线上与线下服务。

现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足以支撑项目直接在网上进行协商、洽谈和买卖。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一方面是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另一方面是对具体经营、管理问题的及时处理。这些一对一的及时得到的服务是线下法律服务的优势,但收费成本又减弱了这种服务的持续性。现在,更多律师以网上咨询做为接受法律顾问、诉讼的宣传渠道,由于角色和信息沟通不当造成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不高,令客户不满意。

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服务平台上显示是著名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等,但在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则可能不是其人。

3 促进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的突出,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时,加强不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体系方面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注入新的理念和活力。

1、转变政府法律服务观念

法律制度及实施水平是社会政治经济的风向标。在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只视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从“六五”普法至今,到宪法日的确定,法律在相当程度上依然没有完成普法工作。人们观念和认识层面上,突破了法律只是判刑受罚的狭隘认识,法律成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已被现代社会所接受。尽管如此,从调研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找法官、找领导,即走关系,找权力寻求解决之路,依然体现了法律服务尚处于管理工具和手段这一层面。司法法官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将进一步带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2、增强普法宣传办度促进依法治企

约60%的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在调查中显示“不清楚所服务企业每年涉法事件的情况”,“不清楚其企业是否已有法律顾问的情况”,说明政府对所提供服务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

改变政府服务面面俱到的有服务等于没有服务,服务没有从实际出发,把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分割开来,不仅企业本身不知道、不清楚哪些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有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把法律服务置于企业争议的解决的事后救济和处理上。而对于企业经营而言,特别是在以市场规则为核心的竞争体系中,法律法规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红线和指向标,不懂法、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是中小企业易于被市场淘汰的主要原因之一。

3、新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法律体系建设,政府为主,应当体现在平台由政府出资搭建、由政府管理网络平台运营,制定法律体系框架,制定法律服务运行规则、服务平台的准入条件、审查法律服务主体资格,建立信用审查系统,对中小企业接受服务的真实性和信誉建立评价机制等,创建互联移动平台特有服务交易平台的信用模式、监督惩戒机制等。

以市场为辅,将免费服务转为法律服务提供都的信用等级,与优惠的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公平、开放、安全、低价的交易体系构建上更有作为。

4、扩大法律服务领域

在构建法律服务领域方面,除了有争议解决、调解、诉讼、公证等部分,还应当在整体法律服务框架建构方面,贴近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需要,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形成模块,方便中小微企业检索和选择。例如,企业设立、兼并、风险管理、融资投资、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的法律服务,结合网上即时咨询,

法律服务依然以信息、宣传等造势为主,真正以专业的知识、技能、法律的运用改善企业的管理、降低企业经济决策风险、化解各种争议、持续为企业服务并没有成为服务的宗旨。

5、增强线上客户体验

“服务”质量的重要评价主要来自于客户的体验。调查中显示,现有的中小微企业喜欢线下服务方式,就是法律服务在线下一对一即时灵活,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对客户的体验更好。

以网络服务平台,必须体现互联网的便捷,发挥移动互联网的优势,降低中小微企业取得法律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成本,体验法律服务咨询的方便、持续和准确的服务机制建设。

线上客户的另一个体验是安全。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中合理筹划,对交易平台的信息、客户、交流及交易程序等信度提供保障。

线上客户的另一个体验是优惠。网络缩小的时空,方便服务供求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合作的时间和成本,可以使双方得到真正的服务优惠。

6、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功能

涉及有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可以聘任机构的法律顾问队伍,专职在服务平台上为中小微企业、子平台的法律服务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指导。

另外,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娟,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商界论坛.P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