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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险与其他产品不同,是一种无形且有一定期限的风险保障服务,与其他行业相比其服务更具有直接为人们服务的特性,现今作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的车险尤其如此,在车险价格透明、产品同质化严重的今天,各家产险公司越来越多地将增值服务作为争夺车险客户的“秘密武器”,竞争愈演愈烈。
一、 车险进入服务升级竞争的时代
在产险行业中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得车险者得天下”,各家产险公司都将车险定位为自身经营的重中之重,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集中于车险竞争。在价格竞争难以为继,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各家公司逐渐将竞争焦点由价格向服务转变,通过力推“车险特色增值服务”来打造服务品牌,提升自身竞争力。
现在,无论你购买了哪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都能享受到诸如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网上自助查询保单、理赔信息等差异不大但项目多样的基础保险服务,这些服务内容几年前还是属于各家保险公司增值服务的范畴,但由于行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原本属于个别公司增值服务的项目逐渐变为整个行业的基础项目。各家保险公司拉开了从基础服务到增值服务的角逐,这也意味着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与便捷。
二、 车险增值服务基本情况
(一) 保险增值服务的含义
保险增值服务是相对保险基础服务而言。保险基础服务,是指满足客户获得保险保障的基本服务;保险增值服务,就是指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提供给客户的其他服务。
(二) 车险增值服务的项目
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增值服务主要为以下项目:上门代收索赔资料、非事故道路救援、代办车辆年审、代缴违章罚款服务。另外还有酒后代驾、机场贵宾休息室等高端增值服务。
(三) 增值服务开展情况以及费用投入方式
目前,车险增值服务开展较多的是上门代收索赔材料、非事故道路救援、代办车辆年审、代缴违章罚款服务。以天津为例,2012年,天津各公司共提供上门代收索赔资料约20000次,非事故道路救援约11000次,代办车辆年审约4000次,代缴违章罚款约3000次,酒后代驾约700次,机场贵宾休息室约20次。在费用投入方面,上门代收索赔资料每次约100元,非事故道路救援每次约250元,代办车辆年审以及代缴违章罚款每次约100元,酒后代驾每次约150元,照此估算2012年天津全市增值服务投入约650万元。
通常情况下,该类服务或产品多是以免费赠送的形式出现。部分增值服务的提供商由总公司选择,费用由总公司统一负担,一般计入总公司咨询费科目。如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总公司与全国性道路救援公司签署总对总协议,由其在各地提供服务,这部分服务项目约占总体数量的60%。
另一部分增值服务由当地分公司寻找本地的供应商提供,费用一般计入当地分公司直接或间接理赔费用科目。如代办车辆年审,是由各地分公司选择当地的车务公司由其提供此类服务,这部分服务项目约占总体数量的40%。
但也有部分服务需要客户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部分公司的“提供代步车服务”在提供车辆的前三天是免费的,之后如客户仍有需要则按市场价的八折收取费用;如酒后代驾服务,在市区内是免费的,如果是要到郊区则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 增值服务的服务对象
并不是所有车险投保各户都能享受公司提供的车险增值服务,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各家公司提供的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必须是车险电销客户,且投保金额以及出险次数要满足一定条件,又如“提供代步车服务”,享受此服务的客户必须在其合作4S店内维修。
三、 车险增值服务存在的问题
对于多数车险消费者,特别是新手来说,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确实带来了便利。不过,越演越烈的车险服务竞争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 利用增值服务变相为车主返利,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事实上,利用“增值服务”项目吸引客户投保成为不少产险公司的惯用手段。尤其在车险竞争白热化的时候,有的产险公司一方面放高手续费标准,一方面利用“送油送卡”、“专项服务”等名义向客户返利从而实现变相的“价格战”。导致所谓的“增值服务”开始变味,客户关心的是所谓的专项服务能折算成多少费用,到底哪家的更划算一些。同时,为了吸引消费者,产险公司频频开出“空头支票”,致使客户对增值服务丧失信心。
(二) 产险公司对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宣传不明确,有误导之嫌。如某些保险公司承诺的免费送油服务,实际上仅指“运送”服务免费,再比如“免费道路救援服务”也限制其服务对象仅为12座以下的非营业用客车,并对服务范围也加以限制,这与广告的宣传有较大的出入。
(三) 受众面不广。目前,大部分公司的附加增值服务仅提供给通过车险电销渠道投保且符合要求的客户(如车险商业险保费超过2000元),按比例来看不足车险投保客户的15%,而要成为能享受免费酒后代驾、机场贵宾休息室、免费代步车等高端服务的投保客户,条件则更为苛刻,其均为保险公司的高端客户。
(四) 服务同质化严重。当前尽管车险增值服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调研发现,这些增值服务大都大同小异,很少有创新,更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形成具有特色的增值服务体系,“服务同质化”已经成为行业面临的新困局。
(五) 理赔服务投入不足。总的看各公司在理赔以及客户服务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及在承保方面,以天津为例,2012年全市车险承保环节的费用投入占到了保费规模的20%左右,而理赔方面的费用投入不到2%,可见大多数公司对于理赔这一最基础服务相较承保而言明显投入不足。
四、 对策建议
冷静观察现阶段各家产险公司的车险服务,正在从“完全不关注客户要求”的极端走向“满足客户所有要求”的另一个极端。这种“服务竞争”其本质就是“价格竞争”的升级,服务竞争背后真正的动力仍是各家公司市场占有率的盲目扩张,这说明现今车险市场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因此,我认为各家公司在对于增值服务这一问题上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是产险公司要真正树立服务意识,认识到在保险价格已高度透明的今天,竞争的焦点已转向服务质量的比拼。各大财产险公司应当把 “车没出险也需要我”作为买点,大力开发真正适合消费者的增值服务,而不是华而不实的“噱头”,为“服务”而服务,争取将附加增值服务变成常规服务,方便消费者。
二是扩大增值服务的受众面,不能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对象,能够让更多的消费者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便利,实现保险服务的均等化。
关键词 高管审计 增值 途径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监会自2010年9月起先后出台了有关高管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指南。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南界定所谓的“高管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高管审计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用之外,还具有通过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增加价值的功能。笔者以中国人保财险监察稽核中心组织实施的高管审计为例,就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展开探讨。
一、高管审计为财产保险公司增加价值的主要途径
高管审计主要具有通过提供保证服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领域实现间接增加价值的功能。
(一)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高管审计通过分析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目标、重要决策和计划,访谈适当的岗位人员,评价其风险管理目标的合理性;通过对当前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评价其风险识别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通过审查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对经营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以及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评价其风险评估及应对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通过对承保、理赔和财务等板块的分析性程序和抽样检查,测试其风险控制活动的有效性;通过访谈适当的岗位人员,控制测试流程,评价其信息沟通渠道的有效性;通过远程审计、持续监控以及后续审计,增强其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有效性。
(二)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高管审计通过时刻关注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内部环境发生的变化,特别是管理层建设、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方面,以及变化后的控制措施和结果,评价其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通过对销售、运营及基础管理等控制活动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重点查找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通过参与内部控制活动,尤其是在反舞弊机制建设上,有责任防止任何隐瞒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或内控缺陷得不到及时整改,防范通过隐秘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规行为,同时确保畅通举报投诉等信息沟通渠道,履行监督职责。
(三)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优化公司的治理环境
高管审计通过数据分析核对客观评价审计对象业绩,激励其工作热情,激发其创造价值的潜能,并纠正不科学、不合理的决策程序;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掌握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管理层的道德文化、管理哲学和经营理念等管理基调,评价其恰当性,并分析其对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通过现场观察了解员工行为准则、客户服务标准和企业道德文化等“软控制”,评价其遵守的效果,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同时,作为治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管审计通过宣导合规理念、通报违规行为、宣扬典型事迹等手段,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通过专项调查、集中问责等方式对违规、舞弊及败德等不良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同时协助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商业贿赂等责任机制,共同维护公司的治理环境。
二、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审计增值服务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审计自2012年初才起步,目前审计机制还不成熟,增值服务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主要职能为监督,仅提供保证服务,把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重要目标;二是高管审计的范围相对狭窄,审计内容主要为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三是管理层不够重视,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够,尤其是咨询职能的作用几乎未有效发挥;四是高管审计质量有待提高,增值效用方面的工作应更贴近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改进建议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高管审计部门的改革不够彻底,机构设置仍不够独立;二是咨询服务没有得到有效开展,服务未能有效拓展到公司的治理层面;三是缺乏成熟的增值型高管审计规范体系,审计程序和方法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四是高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业绩指标过于简单,考核面窄,质量考核权重较低且操作性不强,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技术与方法以及后续审计的力度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进一步提高高管审计增值功能的建议
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展的高管审计情况来看,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笔者的建议如下:
(一)重新进行自我定位,提高对高管审计的认识
高管审计应当从过去传统的查错防弊职能角色转变为提供增值的咨询顾问,以获取管理层的充分信任,提高被审计单位对高管审计的认识。要实现这一转变,可以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拓展审计的职能范围,侧重咨询类活动,提供解决问题方案与改进风险管控的建议,并将单的事后监督逐渐转变为事前、事中防范;二是打造学习培训开放平台,疏通与业务部门交流互动的渠道,建立培养公司未来管理层的基地;三是积极向各级管理层宣传高管审计,充分展示高管审计在改进经营程序、增进部门交流、加强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对经营业绩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二)推广实施控制自我评估,参与公司核心流程改造
高管审计可以通过推广实施控制自我评估,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核心流程改造。这有利于公司管理层承担运行和维持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使高管审计由“独立的问题发现者”变成“推动公司改革的使者”;同时,可以使员工、高管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共同承担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公司可以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更加了解自己对内控的责任。由于从一线员工那里更容易发现内控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而且问题和建议由员工自己提出,后续的改进方案更容易推行,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风险意识将得到加强。
(三)加强高管审计的自身建设,提高增值服务质量
高管审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建立符合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的有效的高管审计模式,推广远程审计、非现场审计及后续审计等;二是持续改进高管审计的技术与方法,加大审计系统的开发与使用,逐渐用大数据技术取代抽样技术;三是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活动,建立与业务部门的岗位轮换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四是充分整合公司内部的所有资源,持续推动审计集中改革,合理利用外部资源;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平衡计分卡来衡量高管审计的业绩;六是建立健全高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量控制的有效、持续执行。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监察稽核中心)
参考文献
[1] 皇甫臣.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0):37-41.
[2] 吕宏灵.内部审计增值功效实现途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5):103-104.
[3] 孟建军.论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1):70-71.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88)
摘要: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意识越来越高,面对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专利保险成为更多企业的选择。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开始面临来自国内、国际的专利侵权,如何防范专利风险,化解专利侵权危机,专利保险制度或许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难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专利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专利风险;专利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94-01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家名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推出了一款以被保险人的专利权遭受他人侵害的风险为内容的专利实施保险。
一、我国专利保险现状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到,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
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但就目前来看,中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第一,对于专利保险制度的认识有限。第二,专利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专利风险预估不足。第三,从制度体系上看,缺乏完整的专利保险法规。第四,从中介服务上看,由于缺乏专利保险评估专业人才。
二、对政府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没有专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散见于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保险范围、保险险种、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是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步骤,制定专利保险建设的补贴政策、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专利保险需求调研,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专利保险申请的审核评估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专利价值评估。尝试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协助参保企业运用专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着力为参保企业、相关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四是将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导的市场经济,长期的政府垄断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于保险应采取强制与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引导企业自主参保。
三、对保险公司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为专利保险立法建言献策。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统领作用,吸收试点地区的有益工作经验,总结较好的参保投保、理赔服务经验,协助制定专利保险制度框架,积极参与专利保险相关立法建设。
二是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业的基数,建立动态风险管理预算,降低运营风险,分解风险,推动专利保险市场的形成。
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多渠道地宣传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尤其是要向有潜在需要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普及相关知识,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真正的需求。
四、对中介机构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在专利保险前期工作中,中介机构作为专利保险价值的第三方机构,要对专利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要提供精准的市场数据,必须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企业,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专业支持。
二是发挥中介桥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双方搭建良好的合作平台,做好供给与需求调研,促进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增值服务。
五、对企业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专利保险意识。企业应提前针对企业面临的专利环境,考虑相应的专利保险,提前应对突发的专利侵权灾难,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提高专利业务技能。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丰富的专利经验不可或缺,专利保险作为新兴领域,对企业专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认识和掌握专利保险业务知识,为企业选择合适的险种,构建合理的专利保险机制,做好企业专利风险控制。
三是企业应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提前预警,收集材料证据。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专利保险将是国内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57页.
关键词:车险微信 承保理赔 服务平台
一、传统渠道状况及不足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可提供车险等产品的报价、投保、续保、报案、自助查勘、理赔进度查询等服务。目前行业中人保、平安,太保、国寿财、阳光等险企的车险微信服务平台已基本搭建完成,承保理赔及客服等主要功能均已实现,其余险企微信服务平台仅可实现简单查询等基础功能。
(一)承保功能
微信平台保险产品销售主要以车险为主,以意外险、激活卡等其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保险产品为辅助。车险的销售承保过程中,险企以“验车”环节为重点进行风险把控点,其中人保采取预约现场验车,国寿财依靠北京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查询在保汽车信息,对新车或脱离保险的旧车采用客户自行拍照上传进行验车。购买车险后客户即可选择在线支付,也可预约保险公司上门收取,从而最大限度节省客户时间。
(二)理赔功能
客户在出险后可通过微信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在工作人员语音或微信的指导下进行自助查勘,保险公司进行远程定损及付款。相比传统理赔手续,微信最快可在几十分钟内完整个理赔流程,理赔效率有了大幅提高,同时节约保险公司成本。但微信理赔的范围仅限于小额非人伤且责任明确的案件。
(三)服务功能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主要为:一是保险服务咨询服务。客户可就保险险种介绍、保单查询、理赔进度查询、服务网点介绍、汽车救援提示等内容进行微信在线咨询;二是生活服务功能。微信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与汽车相关的服务,如违章查询、行车知识等以及所在城市消费优惠信息。
二、车险微信服务平台SWOT分析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作为新兴综合性渠道,将保险销售与服务集于一体,但目前正处于发展普及阶段,本部分将从SWOT分析角度,对车险微信服务平台发展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在线投保理赔功能在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增强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接触度,降低销售理赔成本。同时积累客户相关数据,为精细化的客户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采取在新承保及自助理赔,其对虚假案件及虚假信息等的风险管控能力较弱。而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对微信投保理赔的不适应性也成为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推广发展的一大障碍。而目前保险公司微信公众帐号使用不够规范,各分支机构及营销员自行建立大量类同账号,也对消费者带来一定的误导。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移动互联网消费时代的来,消费者由被动地接受产品营销和服务,变为主动的搜寻产品、要求服务,这将为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发展创展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随着微信逐步开放语音识别接口、客服接口、生成带参数二维码接口、获取客户地理位置接口、获取用户基本信息接口等功能,将便于车险微信服务平台更好地开发出适合自身特色和需求的功能。
微信营销中消费者成为主动方,可轻松取消对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关注,怎样提高消费者对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关注度及使用度将是为微信服务平台生存所必须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习惯于主动营销的保险企业必须克服的困难。而易信、来往等新型即时沟通软件的上线推广抢占微信市场,也对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推广使用造成挑战。
三、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以车险承保理赔服务为账号核心价值的内容,以增值服务为内容的多样性,以迎合和满足用户的需求,增强内容的吸引力。但车险承保、理赔的使用频率较低,不利于用户对微信服务平台的长期、高频度的关注和使用。增值服务是否能贴合用户需求,提高用户的使用频率将是微信服务平台能否成功推广和使用的关键。为此车险微信服务平台下一步将大力增强增值服务的多样性及与生活的贴切性以提高客户的使用度。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一方面将会打造汽车生态圈,增加与汽车消费及使用相关的违章查询、维修点查询导航、加油优惠信息、汽车使用知识及基于地理位置的服务等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将与电商、游戏、生活服务网站等各类网页相对接,成为移动互联网入口,丰富其他类别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对车险微信服务平台的依赖性。
四、对策建议
车险微信服务平台建设的背后是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等技术的成熟与运用,也是互联网对保险业的冲击和影响。建议险企在搭建车险微信服务平台时,一方面是注重数据挖掘分析能力,以实现消费者交易行为逐步实现可记录、可分析、可预测,明确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将互联网开放、好玩、圈子、草根等理念运用于微信产品设计、渠道建设中,才能受到互联网用户的青睐。
参考文献:
[1]王飞舟.借助微信平台,优化保险服务[J].金融时报,2013
【关键词】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价值分析及策略建议
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资产规模大、经营范围宽、地域跨度大、发展速度快等特点,要将大型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财产损失及人员风险进行有效转移,确保集团稳健发展,需要审视传统分散投保模式的弊端,并整合集团资源构建适合本集团的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机制。
一、大型企业集团分散投保的弊端
分散投保是指未经集团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由集团下属企业按其自身意愿自行投保的保险安排模式。集团分散投保的主要特征是保险安排分散化、碎片化。分散投保虽然可以发挥集团下属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分散投保存在着以下诸多弊端:
(一)保费成本难以控制
集团下属企业分散投保将难以形成统一的保费规模优势,特别是地域分布较广的企业集团,更难以对下属企业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形成有足够吸引力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也就难以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而且单个企业对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很难就保险费率进行让步。此外,如果下属企业在免赔额、附加条款方面设计不科学,例如设计过低的免赔额、在保障范围上贪大求全也将导致保费成本增加。
(二)管理成本难以控制
分散投保模式下,集团各下属企业均需单独进行市场询价或招标,集团整体交易环节增多,这无疑将导致集团整体保险安排费用的增加。此外,如果下属企业在保险安排时未能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可能会导致保险管理成本的增加。其中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为平衡各方利益就不同险种选择不同承保公司,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额外工作,而且企业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导致管理成本进一步增加。
(三)风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转移
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其本身具有逐利性,在保费规模缺乏足够吸引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企业的高风险业务直接拒绝承保或承保时要求企业承担较高的免赔额以及附加限制性条件,这将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转移。此外,商业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企业如果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和知识,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例如企业一旦对风险评估、投保险种、可保资产、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重要事项进行了错误的选择,企业在发生赔案时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四)不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服务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增值服务以吸引和留住客户,其中某些增值服务是企业普遍可以享受得到的,如小额赔案快速处理服务、全国网上通赔服务等。但价值含量更高的增值服务,如财产险中的防雷及电气安全检测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自费药赔偿服务、团体人身险中的免费健康体检服务等等,则只针对VIP客户。而要成为保险公司的VIP客户,较大的保费规模是必要条件。在分散投保模式下因无法形成保费规模优势,保险公司也就难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五)不利于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本质是建立统一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全员风险意识、综合运用风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规避和转移,使资产保值增值。在分散投保模式下,集团下属各企业在风险评估、保险安排和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和应用上自由选择,在此情况下,集团将难以构建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例如,某大型控股集团在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前,其下属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保险安排上,有的投保财产一切险,有的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此外,有的足额投保,有的明显不足额投保,使企业固定资产出现巨大的风险敞口。实践证明,分散投保不利于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价值体现
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是指将集团下属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由集团总部进行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的保险安排模式。相对于分散投保,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成本控制
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对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保险公司为争夺大型保费客户也倾向于进行价格竞争。此外,以此模式采购保险往往只需通过一次询价或招标就能完成,交易环节大幅减少,不仅有效降低了集团管理成本,保险公司也因节省了展业成本而更乐于为企业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总部位于广州的某大型国企实施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保费成本下降了37.12%,充分印证了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企业管控保险成本。
(二)有利于提升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形成的保费规模优势,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企业更宽的保险保障范围,如放宽核保条件、增加扩展条款,降低免赔额等,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例如,某纸业集团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后,其固定资产保险方案增加了包括地震、灭火费用在内的50条附加条款,极大的扩宽了保险保障范围。
(三)有利于集团各企业享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大型企业集团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保险公司往往将整个集团及下属企业设为VIP客户并提供更多的保险增值服务。如某通信企业实施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其承保公司为该企业建立“总对总”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服务小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供防灾防损检查、免费医疗体检等服务,极大的提升了该企业的保险服务体验。
(四)有利于提高保险采购透明度
统一集中管理后,集团下属各企业的保险采购将集中于集团总部,如果集团采取公开询价或招标,能最大程度提高保险采购透明度,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五)有利于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起统一的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的应急管理机制,可有效避免下属企业重保、漏保、错保、脱保、事故应急处理混乱等现象的发生。此外,集团还可以持续性的对下属企业的理赔情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动态掌控,有助于集团连续、全面地掌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信息,以便迅速有效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统一协调集团内企业工作
由于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需要下属企业配合,为此应统一协调集团下属企业工作。具体而言,可成立由集团总部较高层级管理人员领衔的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具体工作。此外,开全集团工作会议,充分了解下属企业对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唯有全集团对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意义、要求和步骤达成共识,才能有效推进工作进展。
(二)全面分析企业可保风险
为避免盲目投保,集团应安排专人对集团下属企业资产、人员、保险保障、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划分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此外,应对可保风险进行分层分析,将可保风险划分为损失发生可能性大但损失金额小的风险、损失发生可能性中等但损失金额较大的风险、损失发生可能性低但损失金额极大的风险,以此作为投保的依据和出发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可保风险分层分析时,应尽量避免得不偿失的盲目性“逆选择”,即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而在主观上简单的判定风险的损失可能性和损失金额,此种做法将导致不足额投保现象的发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敞口。合理的做法应是根据企业历年的损失情况、风险损失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三)以行业为基础设计保险方案
统一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保险方案的绝对统一,大型企业集团行业跨度大、企业多、风险各异,若在保险方案设计时“一刀切”,对集团内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保险方案,必将出现险种局部适用、保障不充分或过大等问题。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以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保险方案,即“一行业一方案”,唯此,设计出来的保险方案才能确实切实符合企业风险转移需要。此外,在实施“一行业一方案”时,应在保险险种、附加条款、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实现统一化,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统一集中管理工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成效。
(四)建立健全保险招标体系
保险招标在降低保险安排成本、加快保险安排速度、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以说保险招标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成效。大型企业集团在设计保险招标体系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价格因素,如果企业注重成本控制,可适当提高商务标的分值比重。但不能单纯的强调“价低者得”,即不能单纯的以最低价来选择保险公司,因为最低的报价既可能来自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来自于经常拖赔、惜赔、服务质量恶劣的保险公司。二是保险公司的实力,这可从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保费收入、市场地位、承保业绩、理赔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三是保险公司的服务,可重点考察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的响应程度、服务人员专业素质、理赔承诺、增值服务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及竞争状况变化极快,因此企业需定期对保险招标体系进行审视和修订,以确保保险招标体系符合实际情况。
(五)适时采用共保模式
共保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并按约定份额分享保费及履行义务。共保模式在大型项目、高风险项目和新险种项目上较为常见。相对于独家承保,共保使承保风险得以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减轻保险公司赔付压力,降低保险公司拖赔、惜赔的可能性。大型企业集团如需采用共保模式,可从各投标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但要注重首席承保人的选择和共保成员数量及承保份额的控制,以保证共保成员之间合作通畅。
(六)明确保险双方权责义务
为避免争议以及确保保险双方合作顺畅,在招标结束后集团总部应与承保公司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权责义务。诸多实际案例已证明,只单纯签发保单的大型保险项目往往易在理赔和服务等方面发生争议并严重影响保险双方的合作关系。一份合理有效的“总对总”合作协议应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系统性的涵盖保险方案、“总对总”工作机制、服务成员、出单流程、理赔机制、服务承诺、争议处理机制、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七)妥善处理新旧保险衔接关系
统一集中管理后将形成新的保险方案,企业面临着原保险方案与现行保险方案之间的衔接问题,若处理不当企业将面临保险脱节的风险。合理的做法是与统一集中管理后的承保公司提前进行书面约定,明确约定企业原保险方案到期后自动纳入现行保险方案,以此确保新旧保险无缝衔接。此外,在保费缴纳问题上,集团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是由集团统一缴纳保费还是由企业按保费比例缴纳保费,以避免引起争议。
(八)妥善分配保险管理权限
统一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事务都归集于集团总部进行管理,相反应赋予下属企业适当的保险管理权限。具体而言,集团应将索赔处理权赋予下属企业,集团总部集中掌控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招标运作、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权限。这是因为企业在赔案处理上比集团总部更直接、更具有针对性且效率更高。
(九)制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
为使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实现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集团应制定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目标、要求、范围、职责分工、违规处理等事项。例如,广州某集团制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后,该集团无一家下属企业出现擅自投保、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范围、改动保险条件和保险公司等情况,极大的促进了该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目标的达成。
(十)引入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
由于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可聘请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律上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处理保险事务方面的专业顾问。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后,可在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招标、协助投保、索赔及风险管理等各方面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可促进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均聘请了保险经纪人,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十一)建立工作评价及矫正机制
为保证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有效运行,集团应建立工作评价及矫正机制。具体而言,集团应定期组织总部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全面分析和评价保险保障对象偏差、责任范围偏差、费率偏差、服务效果偏差和管理制度偏差,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矫正,以确保统一集中管理工作可以更加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孙蓉,兰虹.保险原理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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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保险;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4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0
一、银保合作的历史与调整因素
(一)我国银保合作的历史
我国的银保业务开始于1995年,在保险公司的推动下,银行柜台尝试着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由于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受到公众的认可但1996年起,利率下调,银保产品销售不断下滑。1996―1998年开始起步,主要在分公司层面进行合作,开展了有限的合作。在1999年后,银行保险突飞猛进,各家保险公司和几大国有银行纷纷开展银保业务。但在2004年开始,银行保险出现逐步萎缩趋势。2005年,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策略的选择和考虑。所以银保市场整体上保持了继续调整态势,而没有太多的变动。
(二)我国银保合作调整的内在原因
银保合作的调整和银保产品有着直接的关系。初始阶段银保业务迅速发展,这与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对银保产品认识较含糊等有关。作为过渡时期产物,银保产品兼顾了储蓄和保障功能,通常还有保底收益,一度得到市场的认可。但这些银保产品主要以分红和投资联结为主,保障功能不强,故保险的功能和价值并不大。产品主要以理财和收益率为主要特征,对保险公司、客户和银行增值空间都不大,同时流动性不足。受制于近年来证券市场不景气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限及投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的影响,银保产品的收益率和分红状况不容乐观,因而出现萎缩几乎是必然的。
银保合作的调整也与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关,银保合作对保险公司而言,主要目的是“冲规模”和树立市场知名度,盈利能力相对次要。银保产品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率不高,对新公司而言,规模冲动强于对利润的需求。这种低盈利水平、充当“面子”功能的银保业务和当前我国客观环境有关[1]。
第一,我国民众当前保险意识普遍不高,民众比较接受保本类保险产品,因而以投资为主要特征的银保产品满足了当前的市场需求。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近期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影响,银保产品的后续发展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二,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发展的时期,监管当局逐步放松了对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这些新兴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力,急切希望通过银保业务拉大其业务规模而对盈利能力要求有所降低,因而不断推出投资连接和分红型产品。第三,即使是已有相当规模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市场额度都在维持其市场规模,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为了维持规模和绝对的市场主导地位,在银保市场上同样持有很大的份额。
尽管当前普遍认识到规模扩张可能带来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的压力,但各地分公司很难确实感受到总公司的资本压力,不考虑盈利水平而进行规模扩张的冲动和行为仍在较大范围内存在。随着消费者的逐渐成熟及前期分红型产品的逐步到期,预计当前的银行保险产品和银保模式将面临诸多挑战,整个市场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二、保险公司拓展银保业务的特征分析
(一)产品以简单的投资功能为主要特征
当前国内的银行保险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开发的银保产品,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银行柜面比较容易销售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理财和收益特征,而保障功能有限。开发和大力推动这类产品主要是新兴保险公司,它们刚进入保险市场,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和规模而借用银行的渠道和信用,具有“广告”效应和目的。
这种产品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产品本身对保险公司而言,盈利能力有限;对客户而言,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种种限制,回报率很难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因而银保产品难有长久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随着规模扩大和品牌建立,会选择更复杂的产品,而收缩简单的分红产品和投资联结型产品,退出以简单产品为特征的银保市场。
(二)市场主体以新兴保险公司为主
新兴的保险公司进入不太成熟的保险市场,各种竞争手段,乃至恶性竞争难以避免。新兴公司的初始策略将是扩大规模和市场影响,这意味着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会有以简单产品为特征的银保需求,只是推动银保合作的保险公司通常会有所更替。从其个体的行为而言,新兴的保险公司通过银保产品的推出,虽然单个产品的盈利能力不足,但也能达到其扩张和扩大市场影响的目的。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公司是为了缓解其现金流不足而销售其银保产品。
新兴公司通常是银行保险的主角,这在近年来的银保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大的保险公司退出银保市场,而小的保险公司在大力拓展银保市场。在上海市场,2005年上半年银保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12%)、中国人寿(17.1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7.87%)、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7.84%)、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5.8%)。在深圳市场,2005年上半年银保市场规模分别为:中国人寿银保规模为11981万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为6407.87万,太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685.5,太平人寿为3390万,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117.7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2382.75万,与上海市场有所差别①。但新兴保险公司在银保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扩张动机意愿,银保在整个公司保费中的比重也较高。有所不同的是,在深圳市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银保方面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同时银保收入占公司总保费收入也较高,截至2005年8月,银保保费收入比重为21.50%②。
三、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动机
银行除了具有渠道优势外,还具有客户资源和信用优势,而后两者的价值必须充分估计。在当前的银保合作过程中,对银行客户资源的价值和银行的信誉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定价。由于更多的是新兴的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通过银行渠道销售该类产品,而在整体上对保险认知度不足和新兴的保险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不足状况下,客户在很大程度上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和基于银行的信誉而购买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公司银保类产品主要出于手续费考虑,为了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和向零售银行转变等目标而努力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二)各家银行的银保市场份额及原因分析
各家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有所不同,银保市场仍主要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通常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占据一定的比例,但相对较低;邮政储蓄一度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市场急剧萎缩。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外,在该项业务上拓展力度不大。以武汉市同业寿险保险市场占有率(截至2005年7月)为例:工商银行占有率为38.6%;农业银行占有率为30.6%;交通银行占有率为11.2%;邮政储蓄银行占有率为9.1%;中国银行占有率为3.2%;建设银行占有率为2.7%;其他占4.7%。在深圳市场,2005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规模最大,分别为11089万元、7689.62万元和6854.75万元;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次之,分别为2585.39万元和2498.62万元;其他银行业务量不大①。
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推动力度较大,这和其自身特点有关。工商银行在大中城市网点的覆盖面广,而农业银行对中小城市的覆盖面较广;同时,这两家国有银行的网点资源可能没有得到完全的利用,而员工的收入也相对较低,因而无论从银行还是从职员,都有相当的激励去销售保险。类似的还有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优势在农村地区更明显,而邮政储蓄银行收入也相对较低,因而从上到下都有销售保险的积极性。邮政储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取得了相当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但在发达地区表现相对较差。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项业务上更为谨慎,部分原因可能是网点覆盖面相对较少,同时可能和其成本收益结构也有关。整体上,由于这些银行职员收入相对较高,单位时间的成本更高,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可观,并且当前的银保产品和银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因而无论从银行还是从职员方面看,该项业务目前并没有特别的吸引力。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网点更少,网点资源紧缺,排队现象较严重,而银行保险整体上算新业务,职员对保险知识掌握有限,在营销过程中花费的时间较多,因而从效率角度和成本收益衡量,该项业务可能没有太多的优势。
在业务发展上,保险公司一直建议要求商业银行将保险纳入考核范畴,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保险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在银行的收入结构中占比极其有限,无论考核与否,对商业银行、各级管理层和银行员工的影响都不大,因而银行在发展该项业务的积极性有限。
此外,国内商业银行只是开始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尚处发展初期,因而很难将客户的资料加以全面整理,很难具体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因而在开展银保业务中更多的是从手续费考虑,而不是从客户需求和利益考虑。
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本合作的分析
尽管国内监管体制不允许混业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不能跨行业综合经营,因而直接资本融合暂时没有,但银行和保险之间通过控股公司或集团的方式确实存在。比如平安集团下设平安银行、招商局下属有招商银行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中国银行下设中银保险(总部在香港,在国内设立分公司)、光大集团下设光大银行和合资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中信集团下有中信银行和合资的信诚人寿保险等。有很多银行都在计划筹建保险公司,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则在考虑筹建或收购银行。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意向较明显。
作为资本纽带联结而成的银行与保险合作形式,在制度安排上能够保证合作的稳定性,但以此同时可能引发无效率的行为。这在中国银行和中银保险(国内分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出现,保险公司对银行的依赖型较强,积极性不足,而寄希望银行在手续费上给予优惠,而单方面要求银行员工更积极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相互摩擦时有发生。因而整体上看,银行和保险在资本上的合作刚开始起步,两者的合作前景不容乐观。由于银行和保险存在着差别,所以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同时银行是否必须介入保险领域,多元化经营是否是企业经营的必然选择,以及当前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合资公司条件是否成熟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以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集团)在美国监管当局放宽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后,选择了收购旅行者人寿,开始全面介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收入,这一度被认为是现代商业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典范,被视作金融业的发展新趋势。但在2005年初花旗却将旅行者出售给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2005年7月花旗集团宣布将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给Legg Mason公司,同时交换Legg Mason公司的经纪交易业务,目前该项交易已经完成。花旗的理由和观点是花旗更注重获取优良的投资产品的渠道,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和设计能力。LeggMason认为这项高达3740亿美元的交易将使公司更加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强化在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全球的影响,同时与花旗的分销协议将进一步强化产品的销售覆盖层面②。这表明在成熟市场,多元化的综合经营并不一定是确定性的趋势。相反,有不少公司在多元化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多元化通常会分散企业的注意力和精力,进而降低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资本回报率,因而选择回归至专业化经营。
五、加强我国银保合作的政策建议
银行保险一度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的繁荣,其地位不可忽视。作为当前居民保险意识较弱的过渡性产物,银行保险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了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和行业的发展,建议进一步推动银行和保险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在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等进行创新和深化。在资本合作方面,有条件地让银行参股或设立保险公司。
(一)商业银行方面
对商业银行而言,应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产品、角色、客户群和功能转变。
1.在产品上,从简单的投资连接型产品转向更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和分红型产品并不具有收益上的比较优势,同时还与银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附加值并不高,因而推广很难具有可持续性。而保障功能更强的产品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需求将进一步加强,给客户和银行带来的收益将更高。随着老龄化的到来,退休计划和年金业务可能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在角色上,从为保险角色转向为客户经纪角色。当前,银行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相关的产品,所具有的利益和立场主要与保险公司一致。对于银行而言,更多的出发点是手续费收入,而未必是客户的需求和利益。但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却是银行的生存条件,也只有客户能给银行带来持久的收益。“经纪人”则是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尽力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从长远看,只有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才能提高银行的信誉和认同度,并给银行带来持久而稳定的收益。应从产品为本转为客户为本,从简单的利益导向转向维护长期的客户关系。
3.在目标客户群选择上,从中低端客户转向中高端客户。在柜面对中低端客户销售保险公司产品通常占用了紧张的柜面资源,不具备成本―收益比,而在贵宾室向高端客户营销更有效果。建议减少在柜面销售这类产品,转而在贵宾室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
4.在功能上,从“生产”转向“销售”和增值服务。在保险业务上,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银行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良好的客户群、独特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公众认同度,而在产品设计上,专业水平并不占优,因而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出发,更多地应强化销售渠道的建设和销售能力的提高,而不在于过多地涉入产品设计和承保等“生产性”活动,高质量地为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和专业的服务才是银行持久发展的关键。目前银行占据合作优势状况下,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难度不大,可以选择最有价值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相反,银行自己生产和设计的保险产品反而会减少银行和客户的选择空间。
(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方面
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而言,建议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强化市场秩序建设,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不同层面的合作。
1.加强信息公开和风险警示,强化监督,减少“误导”状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避免出现“误导”和客户投诉等状况。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树立长远目标和进一步确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加强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监管。
2.增强保险的公众认知度,并不断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银行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具有良好的信誉,通过银行的信誉增强公众对保险的认同度,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此外在整体上,银行的服务意识强于保险公司,因而应通过银行介入保险来提高保险的服务水平。
3.加强行业自律,弱化规模,注重行业诚信机制和市场秩序的建立。弱化对规模的过度关注,转而强化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对保险公司而言,必须强化盈利能力,淡化规模的扩张;对于银行而言,强化对客户的增值服务,并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为主要目标,淡化手续费。两者都更多地从长远利益考虑,从而更好地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4.在控制风险条件下,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香港银行保险获得成功的一个条件是香港的保险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得相当的投资回报。因而加强保险公司的资本运用能力,将会提高保险产品的回报率及保险产品对客户的需求和吸引力。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松绑,有效拓展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5.着力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两者的长期合作关系,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多的立足长远利益。减少短期行为,立足长期的发展,两者必须从单纯的手续费之争中解脱出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产品设计能力和良好的培训能力;而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很好的销售网点、销售渠道和信誉。可以考虑让保险公司协助银行培训银行职员,开始销售更为复杂和更有保障功能的产品。
6.发展中介市场,在条件成熟后允许银行设立保险经纪公司。转换银行的角色,从简单的兼业人转化为经纪人,为客户谋求更多的增值服务,这通常要求市场发展到相当程度,市场中介较为发达。银行本身也可以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从而强化保险服务功能,并增强保险销售中的诚信和信誉问题,真正提高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中的职责。
对监管当局而言,银行无论是参股、控股还是单独设立保险公司,应更多的取决于银行本身经营状况,部分和外部经营环境有关。作为监管当局,将更多的经历集中在保险公司的资本偿付能力及市场“合规”监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