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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

时间:2023-07-25 16:33:52

序论:在您撰写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

第1篇

人口老龄化是指高龄人口数占我国总人口比重增长的动态,以房养老是一种类似于“住房反抵押贷款”的新兴养老概念。保险公司以此概念为基础推出相关的保险产品。

一、发展以房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缺口扩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我国养老金的数额已经无法满足长期给付。如何保障高龄群众有充足的养老金进行养老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单单依靠社会保险金已经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晚年生活保障,只有适时购买商业保险采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才可以保证晚年生活的品质。

2.养老机构发展差

我国一部分高龄群众选择去养老院安享晚年,而房产由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了养老问题又使子女继承了自己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养老机构环境以及设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其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低于高龄群众的需求程度。全国高水平养老机构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而且高水平养老机构的费用也并非是大众所能接受的,这一养老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养老问题。

二、以房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

中国人的传统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而以房养老方式恰恰与这种传统养老观念相悖。以房养老是指将具有自主房产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估值后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房屋估值来决定每个月应给予被保险人多少养老金。当被保险人故去后保险公司享有房产的处置权。保险公司将房产的价值抵扣养老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其继承人。由于保险公司享有最终的房屋处置权,所以很多老年人从心理上很难接受,对以房养老的模式也不是很认可。

2.保险公司对房价的走势较为悲观

从2009年后我国房屋成交价格持续走高,目前已经达到了短期内的高点。如果此时推出以房养老保险,当进行房产估值时可能会发生估值过高的情况。房屋如果想要有市场就不可能一直疯长下去。如果一直保持高速度的增长,达到有价无市的状态时只会影响其需求量。所以在此价格高位时保险公司对后市房价较为悲观,认为房地产价格在后期可能会下跌。若推出以房养老保险,当被保险人去世后其房屋估值可能少于其支付养老金数额,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亏损状态。

3.适用群体较小

由于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以房养老目前更适用于家里拥有两套房产,且老人和子女单独居住的家庭。在此类家庭当中,当高龄群众以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购买以房养老保险后其可以将另外一套房产留给子女,而且当子女和老年人分开居住后年轻人不会因为老年人购买以房养老保险后而变得无家可归,这既减轻了年轻人的负担又提高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但以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产价格来看,拥有两套房产的人群毕竟占少数,而较小的群众基础不利于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2004年就已经提出以房养老的概念,但直到2014年我国才出台了关于以房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法律文件。以房养老保险先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四个城市展开,试点期限为两年到2016年6月止。虽然提出了保险试点的相关文件,但是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还未出台,这大大的限制了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5.业务分割严重,无法统筹协调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各金融机构虽职责明确但容易形成权力的真空地带。保险公司并没有抵押贷款的职能,如果贷款则必须向商业银行申请,而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不是银行,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上的无法协调性使得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一再停滞。

三、发展以房养老保险的对策

1.加强政府宣传引导

由于传统养老观念导致以房养老保险不被老年人接受,如果想要在我国顺利地开展以房养老保险就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工作,对老年人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只有养老观念的改善才能够顺利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后续工作。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许多保险公司不敢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许多高龄群众不敢购买以房养老保险。针对以上情况并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国情,政府必须快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当相关法律制度完备后以房养老保险才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3.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以房养老保险发展面临困境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金融业分业监管导致权责分散。随着时代的发展金融分业监管的弊端越来越突出,金融混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养老问题越来越尖锐,改革金融体制推动以房养老保险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只有金融体制改革保险公司才能大力发展以房养老保险。

4.设计多种款式的保险产品,扩大群众基础

目前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只有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款式。由于我国满足相关以房养老保险要求的人口基数较少,如果想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以房养老保险全面解决养老金缺口扩大的困境就必须推出适合更大规模人群的保险产品。

第2篇

如果需要交税的,应当交以下税:

1、契税。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税率0.1%。

2、印花税,包括合同印花税和权证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房产证已过2年,可免征;房产证未过2年,估价×5.6%,总结起来的话,继承的话,需要办理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过户时缴纳房产评估费,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工本手续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第3篇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解答分析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你爱人向你借款买房,你爱人可以在偿还你的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

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解答分析

首先,对于这所房子的价值,应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在男方无力给付房子一半价值给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给付男方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分给女方,由女方支付20万元给男方。这样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会有经济困难。如果将房子分给男方,男方又无力支付给女方房子一半的价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无此类规定。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问题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男青年张某,1997年与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时工头共支付了8500元工钱,由妻子去领回,他在旁边数过数目,后来这钱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当张某向妻子要钱时妻子说没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张某未见过存折。1998年张某患了肾结石,由妻子照顾他。当时夫妻关系还很好

,所用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是张某的母亲支付的。因为当时一人生病,另一个要照顾对方,所以都未做工。张某的母亲是带人上东北的包工头,张某妻子的叔叔是总工头,他还差张母3000多元工钱未结,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领了3000元,其后钱也不知所踪,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现曾某到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

请问:

1、曾某以结婚5、6年无小孩是男方有病为由要求离婚(只到私人诊所看过未到正规医院诊断),法庭可以判决离婚吗?

2、如果调解或判决离婚,男方张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笔存款来,平均分割吗?如果可以,男方张某无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那笔存款,现在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取证?应取得哪些证据?怎么取证?

3、如果其妻以那些钱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费殆尽,张某应该怎么办?举哪些证来反驳?

解答分析

1、其妻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

2、第一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笔存款则是张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何取证,取何证据,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3、如果其妻主张钱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张某只能举证证明二笔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况而言,张某举证将非常困难。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问题5:结婚后互相经济独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自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在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在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年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家电与家具。我感觉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还要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谁能帮我?我该怎么办?

解答分析

女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8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经过8年,所以该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不用补偿女方。对于贵重的家庭财产,应当经过4年,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由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因此自1998年12月登记以后的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男方的建议是同女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问题6:离婚财产中的股票必须兑现吗?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到法院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我们手头上有价值十二万元的股票,但我年初买入时花了十六万两千元,现在行情处于低谷,随时都会出现转机。妻子一定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票兑现平分,那样的话,我们只能割肉。希望专家给我一个好的建议。

解答分析

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协商解决财产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如果她要求变价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补偿给妻子相应的现金,从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权,如果她同意的话。

相关法律规范

第4篇

一、加强民事案件报道的必要性

首先,过多的刑事案件报道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充斥版面的都是凶杀、盗窃、等案件,这无形中会让读者对目前的社会局势产生错误判断,更不要说此类报道对于青少年的误导。其次,过多宣扬刑事案件对媒体从业人员也会产生误导,为了竞争需要,在选择案件进行报道时,普通的刑事案件已经不在行列,纳入视野的案件已经变得越来越血腥、越来越离奇,而这已经背离了创办法制版的初衷。再有,刑事案件报道过多,而民事案件报道过少,这种失衡直接导致了服务性的弱化。众所周知,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服务性是否突出甚至可以决定一张报纸的兴衰。如今,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资产的日益增产,各类财产纠纷、继承纠纷也相继产生,读者迫切需要了解相关法律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社会变革,各种新的法规也是不断涌现,包括《婚姻法》在内的多部法规在近年都经历了多次修改,这种变化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何种变化,自然是读者关注的焦点。所以说,不论从创办法制版的理念,还是从加强报纸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加强民事案件的报道都是当务之急。

二、加强民事案件报道的三大策略

民事案件报道必须紧密围绕读者的需求,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挖掘相关素材。

首先,应加强房产纠纷报道。近年来,房屋价格大幅攀升,房子已经成为老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围绕房产出现的各类纠纷在各类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幅攀升。从买房开始,各类纠纷便层出不穷。卖房时标明均价,但签合同时却不写均价,借“按套卖房”之名,暗地里行缩水之实,个别开发商的伎俩让买房者防不胜防。如果不对此进行报道,试问,媒体责任何在?更何况,此类报道都是读者关注的焦点,因为,任何人都离不开衣食住行。除了一手房,二手房买卖中同样纠纷频频。买卖双方签订初步协议后,买方或者卖方脚踩两只船,暗中另找交易伙伴,让对方蒙受损失,类似纠纷不在少数。而实际上,预防此类纠纷并非难事,只要一则违约条款就可让暗藏的危险化解于无形,迫使买卖双方诚实守信。所以,这样的报道必定会吸引读者眼球。

第5篇

商铺怎么过户给子女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父母的商铺等财产是可以合法过户给子女的,但每年都会有不少家庭因为商铺的过户问题产生一系列纠纷,为了规范财产的转移流程,国家制定并完善了许多关于商铺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2021年新实施的民法典就新增了许多关于这方面的条例,例如父母的商铺可以进行赠与,商铺过户后也可以反悔等。

2、 商铺也是个人财产的一种,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给自己的子女。采用买卖这种方式过户给子女的时候,需要父母与子女双方都在世。父母和子女双方需要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流程,与此同时,交易双方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和手续费用。例如,子女需要缴纳房款的1.5%左右作为契税,如果商铺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需要缴纳更高的契税。父母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数额一般为房款的1%或者盈利部分的20%。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房款的1%作为土地税。

3、 父母的商铺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但是只有商铺拥有者死亡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子女需持有有效的遗嘱,前往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公证费、评估费和过户的手续费才能继承相应的商铺。

4、 赠与过户也是商铺转移的一种常见方式,采用这种方法不需要额外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父母和子女办理赠与相关的公证,缴纳一定的公证费和手续费等。

商铺过户给子女什么方式最划算

所有的过户方式中,继承过户是最为划算的,但这种方法需要商铺持有者已经死亡才可以进行。一般来说,采用赠与方式过户比采用买卖方式过户更为划算,可以少缴纳相应的营业税等费用。

第6篇

【关键词】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作为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以及实现家庭职能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权的经济关系。而继承和受赠之财产作为构成夫妻财产之一部分,也必须体现以上之原则。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以前,就有许多学者对以上两项财产定为夫妻共同之财产提出质疑,但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这显然违背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不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对该类财产立法之要求,忽视了财产权人处理财产的权利。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1.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本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个人财产制。《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条所谓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3.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此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外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继承财产归属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即使为婚姻期间取得的,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夫或妻一方为其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按其性质亦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姻期间,由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财产。”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3)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1)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2)以继承、遗赠或赠与方式转移或获得的财产,除非赠与人规定其为共同财产;(3)夫妻任何一方供个人使用的财产或从事其职业所需要的财产;(4)作为奖品或奖金获得的财产,科学或文学手段,艺术手稿及草图,革新或发明的设计稿以及其他类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金;(6)能表示或代替单独财产的价值或体现该价值的财产。”

由上可以看出,外国法律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而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与我国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反的。笔者认为将其归入个人财产更具合理性。

三、与我国其它相邻法律立法精神相冲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的物权变动自继承开始即发生。虽然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归继承人,但是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作为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应当为该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而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的登记生效相冲突。《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结婚的效力。

第7篇

问:5年前,我和前夫离婚的时候,我们约定将一套共有的房子给了孩子,孩子当时已经27岁。儿子现在对我不好,我想要回房子,可以吗?

答:一般不可以。因为,把共有房子赠与孩子,是你和前夫在5年前就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房产如果已经过户,所有权已经转移,你就不能再反悔。

2、作为孩子监护人,可以出售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吗?

问:我与丈夫共同修建了一栋房子,房子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去年,我与丈夫协议离婚,我们约定,男方不承担建房子的欠款,已经修好的这套房子给儿子,儿子现年五岁,由我扶养,他不给扶养费。请问,我能不能将此房子卖了?

答:监护人没有权力单方出售孩子名下的房屋。严格来讲,即使是你和他父亲都同意,也不应当将该房屋出售。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我们的财产,丈夫和他前妻的孩子(没由我们抚养)有继承权吗?

问:我和丈夫是再婚。他和前妻有个儿子还未成年,由他前妻抚养。我老公在和前妻离婚后,和我结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我们结婚后,由我们共同还贷款,请问,这个房子今后他儿子能继承吗?

答: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孩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不因父母离婚,监护权变更而改变。所以,你丈夫和前妻的孩子有权继承你丈夫的财产。你丈夫结婚前购买的房子是丈夫婚前财产,虽然,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居住,仍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只对共同还贷部分有所有权。你丈夫和前妻的孩子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婚前财产。

4、公用区域挂空调外机,遭邻居反对,怎么办?

问:我家空调安装在了和邻居公用的围墙上,稍微有点搭在他们外面搭的一间房子上。现在邻居来吵,要我们移机,我们该怎么办?

答:根据相关法律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你利用公共空间挂空调外机,对邻居的相邻权已经造成侵权,你应该想办法停止侵权。

5、未成年人父亲去世,继母可以比他祖父母优先抚养孩子吗?

这个孩子母亲早年已经去世,父亲在去年去世,继母和父亲结婚维持了5年的婚姻,孩子已经和继母很亲密。现在,孩子祖父母担心继母再嫁,想要回孩子,请问继母与祖父母谁对孩子更有监护权?

答: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与继母共同生活5年,关系融洽,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他们的关系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也就是,此时,继母和亲生母亲是一样的,对孩子有监护权。只有在继母放弃的情况下,祖父母才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6、亲人不照顾老人可以吗 ?

问:我的母亲是残疾,外公外婆近九十岁了,却没人照顾。我的两个舅舅变着法把外公外婆的低保救助领了,却不照顾老人。请问,我能要求他们照顾外公外婆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你舅舅和你母亲都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但因你母亲是残疾人,难以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你两个舅舅应该尽到赡养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话,首先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可以直接诉请人民法院调解,对于你这种情况,如果你的外公外婆无法出庭,可以委托你或者其他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人进行。

7、协议离婚后,对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