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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终作用范文

时间:2023-07-25 16:33:47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的最终作用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的最终作用

第1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第2篇

关键词 法律信仰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今天我们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技术规范问题,而是一整套信仰体系问题。经过三十年左右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反映了人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显而易见,在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虽然中国从制度层面上讲己经基本属于现代社会,具有现代形态的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通行于整个中国社会,但是从现实层面上讲,我国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治秩序”,只是在向其转型和过度。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公正是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民众确信和信仰的实践基础。其中司法公正对提高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公民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现实中法律本身及实施的不完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对全民法律的信仰的树立就无从谈起。

二、培养法律信仰的几点建议

(一)程序正义要实现。

所谓程序正义又称正当程序,表现为司法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表现为规范认定和事实认定的过程。正当程序的设立,能使人们对法律的运行,对公正的体验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包含的社会正义都由一整套庄重严肃的仪式与程序为桥梁和媒介得以反映,从而使人对法律产生信心和好感;而不公正的程序和随意的程序形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轻蔑和厌恶。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秩序的最终形成和法律信仰观的最终确立,都依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和守护,而司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正当程序。当然我们坚持程序贯彻的法律是良法,如果是恶法,坚持程序的公正将很大程度上是在助纣为虐。

(二)让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权威。

司法独立是良法得以公正实施的前提,司法过程必须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法院是法律的最重要实施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正的最后评判标准是独立的司法,这可体现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性,有利于社会主体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服与崇拜。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现实中,司法不独立,以权压法、以政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近几年来,上访成风,法院最终判决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战,上访制度的建立原本只是为了起到一个桥梁的缓冲作用,而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终审法院”的职能。这有时的司法不独立,则不公正司法也随之而产生。而这种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将导致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否定,直至怂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蔑视。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写到:“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驶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久而久之,就会让社会主体形成一种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无任何威慑力与权威的观念,这对国家法治将产生致命的危害。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圾的大扫帚,扫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扰太多,司法不独立,不自主,连自身都难保,又怎能苛求它保社会呢?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水平,而且更需要在体制层面上,构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制约传统的人情观念干扰司法活动的良好体制。否则,如果缺乏体制的保障,即使人们对法律知识知道得再多也只能是漂亮的摆设,而不能变成真正实用的东西,甚至有可能使法律成为助封为虐的工具,不能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关键就在于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设置权力结构,并将其上升为宪法规范,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三)应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第3篇

关键词:法律;经济发展;作用

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足够的经济支撑,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资金财产成为人人追求的目标,财产的存在也不断推动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但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在经济领域建立的法律体系往往掺杂着过多的利益纷争,运行的内容与方式都与金钱相关,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法律条例的存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并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后的经济发展层面上,法律仍然会具备最为公正的效力。

一、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的强制性特点是不同于其他规章制度的关键,除此之外,法律的经济属性并未被广泛发掘,其经济属性主要体现在经济关系、经济内容以及经济影响的领域。首先,法律能够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映,当然,经济水平的情况由社会的发展形势而定,不论在经济层面还是生活、工作习惯,都与法律的约束密切相关;其次,法律所具备的经济属性本身就是指法律涉及到财产效益方面的问题,法律的设定出自人们平均生活水平,针对社会需求提出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的法律可以将社会的整体情况展现出来,确保能维护经济的发展前景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的实施是由执行部门决定,但一切以民意为中心,只有将民主决策的结果反映于法律中,才能保证法律在执行中受到拥护,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得以生存;再就是法律对经济发展而言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凡事有利必有弊,事物的存在从不同角度观察具有不同的效用,法律的制定在促使经济水平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对法律的颁布以及实行造成不良后果,甚至会阻挡经济的高速发展,最终影响集体的利益[1]。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我国社会的前进脚步中也能有所体现。在传统的中国历史中,我国人民用富有创新的头脑与踏实肯干的精神创造了无尽的财富,但在近现展史上却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经调查发现,国外发达的原因有一条就是在经济上设立了法律条例,对经济的归属情况进行法律上的维护,保障了大多数人们的切实利益,而中国自古以来比较重视礼仪,在经济所有权方面的法律概念并不完善,涉及到经济利益的物品通常没有规定明确的所有权,直到步入现代社会后才有所好转,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开始以经济财产为核心制定法律,专门规定在经济往来时应遵循的制度,使贸易得到发展,最终获得巨大的经济报偿。由此可见,标准的法律规定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是人们能够借助的工具之一,来帮助自身的财产安全得以保障,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有明确的界限,公民在获得合法的财产时能够在政府部门的保护下进行[2]。另外,法律作为经济往来的基础,可以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维护个人财产,使每个人的劳动所得有所保证,增强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继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得到经济利益。以前在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体制下,由于个人财产安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遭到了很多不公正待遇,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最终变得没有自觉劳动意识,降低了我国整体经济收入,与传统经济体制不同的是,当前我国的经济财产可以得到法律的维护,公民使用自身的权利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从而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因此法律对经济发展而言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处于相辅相成的关系网中。

二、法律在市场建设中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秩序的建立能够保证市场在发展中走向正轨,经济法律的制定为市场的良性运作付出了巨大贡献。

(一)法律保障

无论是怎样的社会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在法律的保护下开展工作必定能够得到相对公正的结果,经济发展也涵盖在内,法律的设定为经济发展带来了福音,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在逐渐变化中形成了鲜明的特征,即发挥指导者的角色,帮助市场经济组建良好的发展平台,使经济的前进方向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提升利润

所谓市场价值,无非是以经济利润来衡量,只有将经济发展中的利润加以明确,才能逐步把法律的作用发挥出来,利益的获取是经济发展最为根本的特点,满足了群众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也保证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足够的利益空间来进行更大范围的拓展,法律在经济领域的涉及恰好帮助市场的发展更具规模化,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3]。

(三)建立秩序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都要保持秩序的良好,而要想确保在活动开展时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就必须依托法律的权威。众所周知,市场的规范化秩序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法律的存在帮助市场秩序更具合理化,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最终目的,因此要将经济相关的法律意识视为首位,确保我国的市场秩序在一个合理状态下不断完善。

三、法律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内部性转化

经济发展中的内部性转化主要是指把获得的经济利益转化为自身享有的财产,其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源于外部制造者所产生,在这方面,法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首先,法律的出现减少了外部制造产品变为内部利润时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由于市场经济的兑换大都通过协商来解决,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商业人士往往会做出有违商业道德的行为,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规范来实现自己的金钱野心,因此在双方的交易中要动用法律来维护权益。其次,涉及经济的法律条例不仅能够解决财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而且还对外部利益转为内部利益的具体细节进行了约束与规范,因此法律手段的使用要把经济领域和民商领域统一结合开展考虑,根据双方的协调情况分析接下来的环节,使这样的经济交易在积极有效的环境下进行,鼓励其他商业用户发挥两者的优势,在法律的保护下全面推进[4]。再就是借助法律来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法律除了权威性以外,还具备一定的调节能力,根据公司内部具体的财务状况分析受损失的原因,熟练掌握法律的调节功能,将经济领域的法律功能发挥到极致,确保在内部性利益中获取应得的部分。除了上述几点之外,法律还能够约束政府,同时为政府处理经济事件提供合理的依据。法律在设立之初经过政府把关,并以政府的协商结果为指导,政府能够根据法律的条例来要求经济交易的规范化,使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向合理化,与此同时,法律也会约束政府管理人员的言行,使法律的权威依旧存在而不至于失去平衡。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的存在不断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从全局高度来看,经济的前进过程中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与管理,它能够帮助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在兼顾政府利益的同时控制政府的管理层面,使我国经济在公开公正的氛围中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董芳.浅谈制度创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J].经济师,2015(11):69-70.

[2]马铭志.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及其在我国的实现路径[J].河北法学,2013(12):161-167.

[3]苏光锦.浅谈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2(11):62-63.

第4篇

关键词:法律规范体系社会秩序

《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花了大量篇幅来描述并论证非正式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正当性,即使是在美国那样一个法律高度发达的国家,非正式规范也发挥了法律所不能比拟的作用,也正是非正式规范的存在使得多元社会秩序的建立成为一种可能。阅读本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以往对非正式规范的理解,让我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同时也让我开始思考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是不是能保障我们能有一个更美好的生活。我们是否该重新思考老子早在几千年前所言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中的真意。

一、法律之“能” :法律中心主义

“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在中国,法治已被写入宪法,研究法律的法学也日渐成为“显学”。而作为学习法律的我们,不免为此激动不已,或者产生埃里克森教授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所批判的“法律中心主义”的想法。用苏力老师在本书的序言里的表达就是“法律中心主义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律规则,视为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对法律中心主义的信仰,极易导致这样的观念,认为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权力的有效运作,就可以解决我们面临的举凡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问题,从而认为通过法律我们就可以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可比拟的技术可操作性而被认为是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当我们放眼世界时,我们也会看到法律作为一种调控人们行为的规则,在当今社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作为法律之治的法治更是在成为一种普遍的治国方略。即使是埃里克森教授也在书中肯定了这一点,他在书中第十六章说到:“目前的许多动向,诸如日益城市化、责任风险之扩大以及福利国家的出现正继续削弱着这种非正式控制的体系,并正扩大着法律的领地。”同时他也认为可以用“法律来强化非正式控制”。但是,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的实行最终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而国家强制力并不能因此就保证法律比其他非正式规范更有效。立法时所期待的目的与法律实施后所实现的社会效果往往并不能总是吻合,现实中有很多例证可以证明这一点。之所以出现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制定时的目的不相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可能是司法操作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法律执行不力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立法的原因等等我们可以不断的“向上追问”? 但我们为什么不能像苏力老师所说的“向下追问”呢?为什么法律不能有效的施行不会是法律本身超越了或脱离了生活而导致人们根本无法遵守?这样的法律在中国我们可以举出很多,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在其颁布之初没多久便被束之高阁,其后更被新的《破产法》所取代。

二、法律之“不能” :对法律局限性的再认识

埃里克森教授将这套非正式规范概括为由关系紧密的群体内成员们开发并保持的一些规范,“其内容在于使成员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所以埃里克森教授认为“许多情况下,法律并非保持社会之核心。”正是透过阅读本书,我开始重新思考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存在局限性的问题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可以说自法律产生的第一天起,法律的局限性就像法律的影子一样伴随着法律而存在了。”只不过作为法律人我们常常会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这一点。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非常丰富,下文仅仅从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时的不周延性、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法律运行过程的非自足性三个方面简单论述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存在的不周延性。法律的不周延性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言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所调整。”正如前面提到的法律是人定的制度,而人对整个世界的认识是存在局限性,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是不可能预见到将来的所有事情,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些事情,人也可能由于受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纳入法律规范。那种认为法律无所不包的观点都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法律不周延性也就使得人们只能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法律必然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

2、法律反映社会生活时的滞后性。按照的法律观,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根源并服务于社会,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作为一种设定权利义务的制度,法律却必须具有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极度缺乏稳定性,人们将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总体上也不利社会发展的。

3、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非自足性。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仍然需要人来运行,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要实现它的价值目标,最终还得通过人。

三、认真对待非正式规范:“向下追问”

第5篇

关键词:法律权威 公正 法治

一、法律的至上权威

在大多数当代社会 ,法律是惟一主张具有无限权威的人类制度。法律通过权威的或主张权威的行为标准组织社会生活。

权威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那种认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拥有事实的或有效的权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权威的概念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拥有权威的人仅当在他之上的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时,他才拥有有效的或事实的权威,即法律为自己主张合法性权威。直接谈论法律本身的权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实施某种行为和排除相冲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权威性。

法律是权威性的指导以及其他权威性指导的渊源,“法律主张合法规则的存在是服从行为的理由”,而不是 “法律要求服从是由于对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声称具有至上的权威,要求人们服从。

如前所述,法律的权威是一种合法性权威,它主张法律规则应当是行为的排他性理由,对任何导致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们忽视它们。但是,法律的权威也不是一种专横的权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规定的强制性手段而获得。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社会合作的方式 ,二是规定强制的措施。人们在是否服从法律的问题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审慎考虑,法律应当尊重个人的自治。

综上所述,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唯一的权威。

二、如何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威是因为法律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之一,哪里没有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律。无论是法律的产生抑或是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国家通过监狱、警察、军队、法庭等物质形态所体现出的国家暴力” ,形成法律权威存在的物质基础。通过运用强制力对非法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以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威,达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二)法律的公正

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依赖于它的外在强制力,仅有外在强制力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真正的权威是来自于内在的,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内在的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正是这些法律才受到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统治者也不例外。

三、法律的力量源于权威,源自公正

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的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通过普遍崇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动中的法律成为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延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工作重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用法律的实施效果来检验和推进;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氛围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培养和营造。

(二)法律的公信有赖统一的适用

法律不仅应当得到实施,而且应当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效的法律实施有赖于统一的法律适用,这是宪法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

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的突出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律规定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不仅要求行政执法的统一,更要求司法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普遍认同,进而形成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三)法律的价值实现重在司法的保障

所谓“司法”,就是通过公正中立的程序运行与严格规范的法律适用,将抽象、原则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法律争议纠纷的具体实践,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最终实现法律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

人类社会伴随着纷争产生而不断探索着纷争的解决之道,从原始部落争斗、同态复仇、神明决断、长者调停、宗教裁决、皇权定夺,直至现代司法裁判,通过司法来定分止争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不论实行何种社会制度,也不论实行何种具体的司法制度均设有法院,并赋予其共同而基本的功能,即依法解决纷争且对纷争的解决具有终局功能。在国家为消除社会冲突所建立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司法被赋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因此,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中也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四、结语

第6篇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由此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所保护的就是其统治秩序。社会的进步,的,人性化的推进使法律的阶级性淡化,社会秩序和私权的保护逐渐加强,所以现在的法律的目的价值就是是社会的各个层面达到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固有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

2、保护公民个体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3、对侵犯前2项的违法者给予相应的制裁。

对第一个表现我们称为公权,第二个表现我们称为私权。

二、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个角度叫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三、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第7篇

关键词:法律;经济;融契哲辩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213-1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主构部分,是必然也必定会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的。

1 哲学视域下的法律与经济

1.1 物质第一性是唯物辩证法的基石,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首先,法律产生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经济条件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如同国家的形成,是不能单纯的从法律本身和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的。其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两个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是法的起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随之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分工,交换与分配也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这时就需要一个共同的社会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久而久之,这种共同的社会规则演变成了法。再次,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所有成员所共同拥有的,而非是某个人的恣意行为。统治阶级也无法通过法律来豁免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所要求的。第四,经济基础的历史合理性决定着法的作用和生命力。第五,经济基础的建立在总体上制约着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绝对不是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当他以一定的理由和形式存在于社会之后,便会相对独立地发展,并日趋完善,且与经济发展保持一致。

1.2 从法的本质属性来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主构部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因此,法律与经济的发展是具有统一性的。其次,社会经济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也要相应的发展,只是这种发展相对滞后而已。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推动与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的总体方向。最后,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与根本利益,需要建立与之统治相适应的法律,因此,法律成为了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3 从法哲学本体论的层面看,法乃是体现着矛盾的范畴

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应然性与实然性、内容与形式、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人类社会中法律现象的矛盾本质决定了均衡范畴在法律研究中的适用性及其特殊价值。一切法律活动应该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依归。

2 哲学视域下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主构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法律为相应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法律的发展进程,经济是法律的源泉与基石,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完善。一部法律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发展。当然,从根本的意义上讲,法律是根源于经济基础的,但是,也不能单纯的、死板地理解为一定的经济体系产生后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都要从头开始,因为,法律本身存在历史继承性,移植性和相对独立性。另外,有必要明确说明并且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最初的、根本的深层次的意义上进行阐述与解释的。一方面,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性是单一的;另一方面,经济因素又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的、艺术的、哲学等各方面的因素也或多或少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经济的发展是法律产生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唯物史观认为,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则依赖于经济,经济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经济与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缺一不可。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对法律起到了必然的决定性作用。首先,经济对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必然的,在对法律的研究领域,不能只研究纯粹的、抽象的上层建筑领域,而应该也研究实证的,具体的经济领域,这样才能清楚地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是具有必然性的。其次,经济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之内对法律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 哲学视域下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对物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因此,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对经济中不合理的方面的改进也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所以说,我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经济与法律的相互作用,既要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法律对经济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中,更好的将经济与法律合理的结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