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16:33:41
序论:在您撰写行业综合监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36号令,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防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欠账。
(二)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全面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部门支持、立足创新、分类指导原则,将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三)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夯实隐患治理工作基础。对发现的隐患,落实好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资金,及时跟进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并进行挂牌督办。
二、督促相关行业主管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着力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一)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督促行业主管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密切与各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及时研究和掌握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
(三)开展强化联合执法
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提升执法效能。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一)深入开展建设工程的安全专项整治
协调配合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重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深化开展以起重机、脚手架等施工设备安全隐患为重点的排查治理,加强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分和环节的重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坍塌等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以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和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整治,制订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校车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协调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深入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突出开展煤气作业、交叉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液氨制冷企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的专项整治。
(五)指导协调开展其他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进一步发挥牵头、指导、督促、协调作用,扎扎实实搞好水上交通、民爆、旅游、特种设备等其它安全专项整治,支持配合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深入了解有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
关键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经营在中国确已客观呈现了一定的发展态势,它的现实存在迫使我们关注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矛盾所在:即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态势、分业监管的法律及监管模式。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综合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
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新晨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论文摘 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逐渐融合的综合化经营趋势。如何在我国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内实现对银行综合经营的有效监管,逐步构建科学的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防范和控制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稳步推动银行综合经营发展,是亟待研究的课题。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国内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反映出国内现行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并对其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形成一系列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下监管的架构及主要内容。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经营在中国确已客观呈现了一定的发展态势,它的现实存在迫使我们关注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矛盾所在:即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态势、分业监管的法律及监管模式。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综合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 “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 (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关键词:商业银行 综合经营 监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经营在中国确已客观呈现了一定的发展态势,它的现实存在迫使我们关注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矛盾所在:即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态势、分业监管的法律及监管模式。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综合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 “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 (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关键词】商业银行;因子分析;财务指标;相关系数
一、引言
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全球众多金融机构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所受影响最大的是美国银行业,其倒闭银行每年都有100多家(可以从美国联邦保险机构FDIC网站上查找),当然这些银行都很小。而作为零售业银行的典范—花旗银行也遭受巨大的损失。这次危机波及世界各地,我国金融机构也未能完全幸免。在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工程化的趋势下,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快,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多机遇,同时也带来不少挑战。特别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主体,更面临着收益和风险的抉择。
自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以来,我国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在2010年世界企业500强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双双挤进前二十,这也给银行的经营带来更多的风险。如何控制各类风险,增强银行的综合运营能力,对保证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的研究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探究商业银行各财务指标与其综合运营能力的关系,给出商业银行平稳健康发展的对策。本文首先选取了我国2009年底前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作为变量,运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银行综合运营能力各因子的得分方程。接着,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各财务指标对银行平稳运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经研究,我们发现,在各财务指标中,净利润、核心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拨备率的不利变动分别会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承担损失能力及资产质量水平产生重要影响,这有一定的理论实践意义。
二、实证分析
(一)实证方法概述
因子分析是将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或样品)综合为数量较少的几个因子,以再现原始变量与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根据不同因子还可以对变量进行分类,它是属于多元分析中处理降维的一种统计方法。在构建银行综合运营能力的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为尽可能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刻画银行的能力,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观测,选取多个指标,收集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多变量大样本虽然可以为我们提供丰富的信息,却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的难度,而且多个变量间的相关关系加大了分析难度。
通过对原始变量重新组构,选取的因子的数量远少于原有指标变量的数量,减少分析时的计算工作量,同时它们可以反映原有众多指标的绝大部分信息,不会产生重要信息的丢失。因子间没有线性相关关系,可以对变量的分析提供较大的便利。另外,因子变量都有较为明确的经济含义,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更直观的解释。
(二)商业银行样本和主要财务指标的选取
首先,为测量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运营能力,本文选取了我国2009年底前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见附录一)作为代表,进行实证分析。
其次,根据上述各商业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选取其2007至2009年的财务指标共11个,它们是:平均总资产净回报率、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率、贷款总额、存款总额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实证分析
1.因子分析
首先,将所有数据导入SPSS11.5中,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公因子,并用最大方差法进行因子旋转(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4),分析结果如表:
上表示是对数据是否可进行因子分析的KMO和Bartlett检验的结果。KMO检验用于检验变量间的片相关系数是否过小,一般情况下,当KMO大于0.9时效果最好,小于0.5时不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从表1看出KMO检验结果是0.725,比较接近0.9,比较适合做因子分析。Bartlett检验的Sig.取值0.000,表示拒绝相关系数矩阵是单位矩阵的原假设,说明各个变量不是相互独立的。
其次,按特征根大于“1”为标准提取公因子,结果如表2:
表2表示主成分列表,表中列出了所有11个主成分,且按照特征根从大到小的次序排列。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主成分特征根为4.469,方差贡献率为40.627%,第二个主成分特征根为2.747,方差贡献率为24.971%,前三个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1.804%,已超过了80%,且第4个主成分特征根小于1,故选出3个因子。
再次,得到因子载荷矩阵,如表3,反映各个变量的变异可以由哪些因子解释。通过因子载荷矩阵就可以给出各变量的因子表达式。如:利润总额=0.970*F1+0.048*F2+0.225*F3。所以利润总额主要由第一个主成分解释。
最后,我们得到了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如表4。
通过此表就可以把主成分表示为各个变量的线性组合。选取对各个因子影响大的变量得出因子得分方程,并对因子命名:
F1(盈利能力因子)=0.986*净利润+0.982*存款总额+0.982*利润总额+0.981*贷款总额
F2(承担损失能力因子)=0.967*核心资本充足率+0.965*资本充足率+0.791*平均总资产净回报率
F3(资产质量水平因子)=0.852*不良贷款拨备率+0.731*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0.727*不良贷款率+0.472*每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同时,得到因子得分的协方差矩阵,如表5,可以看出3个因子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2.实验结果解释
得出因子得分方程后,我们对各财务指标与综合能力因子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1)对银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
X1=净利润 相关系数1=0.986
X2=存款总额 相关系数2=0.982
X3=利润总额 相关系数3=0.982
X4=贷款总额 相关系数4=0.981
在对银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的4个指标中,相关系数最大的是净利润指标,说明净利润的微小变化更易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若净利润下降,则银行的盈利能力会显着降低;若净利润上升,银行的盈利能力也会显着增强。为防范银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应密切关注净利润指标。
同时,还需对存款总额、利润总额和贷款总额的变化充分重视,一方面它们会影响净利润的变化;另一方面,它们还会直接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2)对银行承担损失能力进行分析:
X5=核心资本充足率相关系数5=0.967
X6=资本充足率相关系数6=0.965
X7=平均总资产净回报率相关系数7=0.791
增强银行承担损失能力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我国商业银行也应给予高度重视。上述3个指标中,对银行承担损失能力影响最大的是核心资本充足率,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对银行的这一指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6%。
资本充足率对银行承担损失能力的敏感度达到了0.965,仅次于核心资本充足率,所以银行在争取高盈利的同时必须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在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就提出了这一要求。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在2007年的资本充足率只有5.77,远小于8%的要求,为保证银行平稳健康地运营,该银行在2008年进行改革,资本充足率达到8.58。
我国部分银行对于这两项指标的重视不够易引起很大的经营风险,一方面,银行自身应提高要求;另一方面,银监会应加强监管。
平均总资产净回报率对银行承担损失能力也有影响,为加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应尽量保证平均总资产净回报率的稳步提高。
(3)对银行资产质量水平进行分析:
X8=不良贷款拨备率 相关系数8=0.852
X9=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 相关系数9=0.731
X10=不良贷款率相关系数10=-0.727
X11=每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相关系数11=0.472
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水平对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有重要意义。提高不良资产拨备率和降低不良贷款率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不良贷款拨备率比不良贷款率对银行资产质量水平的影响更大,因为银行制定不良贷款拨备率是对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事前控制措施,因此,银行更应重视不良资产拨备率的提高。为兼顾经营安全性和盈利性两方面的提高,一般来说,不良资产拨备率最好维持在150%。如若较低会影响经营的安全性,带来较大信用风险;较高会影响经营的盈利性,带来利润下降的风险。
每股收益也会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产生影响,同样,银行需要权衡收益和风险,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从而保证资产质量水平。
降低不良贷款率也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水平。2003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显着降低,银行业发展朝着平稳健康大幅迈进。
现金流量指标中的每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这一指标对银行资产质量水平有一定的影响,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对现金流的管理给予足够重视。一方面,现金流会对银行的当期盈利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对银行现金流的控制有利于增强银行在遭遇突发性危机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缓解外部带来的压力,有效从危机中脱身而出。
三、总结和建议
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高盈利能力、高承担损失能力和高资产质量水平是银行日常运营的三大目标。高盈利能力是银行经营的根本目标,提高净利润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除了以传统的赚取利差方式提高利润外,银行还可以通过改善资产结构采取其他途径,如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增强盈利能力。
但银行在提高收入的同时,也要保证其承担损失的能力和资产质量水平,也即银行要平衡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高承担损失能力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条件,也能说明银行面对冲击时的抵御能力。核心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经营的硬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外界环境突然恶化时,银行自身脱离危机的能力。
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的高低对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都有很大的影响。提高不良贷款拨备率是其核心部分,是高质量资产的保障性指标。因为有关事前控制,就需要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历史数据和科学预期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贷款质量、改善贷款结构是资产质量水平提高的根本途径,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长远目标。
在世界经济波动较大,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更应注重从提升综合运营能力,改善结构,加强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金融机构健康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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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进行因子分析的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词]货物质押监管;银行;物流服务提供商;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F2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37-05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企业界一直关注的焦点。由于中小企业缺少必要的固定资产(如土地、房产等)作为抵押,企业信用评级不足,加之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不健全,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并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想借借不到、想贷不敢贷”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放贷难的真实写照。[1]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是金融业与物流业合作开展的一项物流金融业务,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的兴起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短期内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物流服务提供商的经营需求,同时有效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实现了需融资的中小企业、物流服务提供商和银行的“三赢”。
一、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发展前景分析2010年我国物流运营形势总体良好,物流需求显著增加,全国物流总额达125.4万亿元。[2]巨大的物流市场昭示着巨大的货物质押监管的空间。
1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开展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这部分企业由于其信用评级不足,又缺少必要的土地、房产做抵押,加之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不到10%,年资金缺口数十万亿元,市场容量巨大。另外,现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银行信贷、担保贷款、内部集资、风险投资、典当融资、民间借贷等,其中银行信贷占到融资总额的70%左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3]应该说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作为扩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益尝试,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发展空间非常大。
2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开展是物流服务提供商经营创新的有效途径。在物流业务中,传统的物流操作如仓储、运输等,其利润率已经越来越低,不再能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物流服务提供商必须要寻求更多的利润源,转向各项增值服务。[4]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物流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机构相结合,利用自己专业化监管的优势,为银行和客户提供监管服务。物流服务提供商开展货物质押监管,可以保持稳定的货物存储量,提高仓库利用率,同时拓展了新市场,延伸了其服务链;另外,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能使物流业和金融业很好地结合起来,创造了一个跨行业、相互交叉
[收稿日期]2011-11-29
[作者简介]吕玉兰(1975-),女,江苏泰州人,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
发展的新业务空间,为同质化经营向差异化经营的转变提供了可能,物流服务提供商通过货物质押监管业务切入利润回报丰厚的金融业,提高了自身的盈利水平,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将有助于形成物流服务提供商的竞争优势。
3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开展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目前,我国银行从事的信贷业务绝大多数都是依赖于大客户,贷款授信额度过于集中,这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会大大增加;而且,由于大客户通常提供不动产抵押,银行在变现时通常很耗时、费力,手续很繁琐。鉴于上述原因,银行在扩展信贷市场时,可以借助于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选择中小融资企业。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为银行完善结算支付工具,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创造了机会;银行在发展该业务的同时,也开发了新的客户群体,培养了潜在的优质客户;同时,银行为了降低融资风险,愿与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全国性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合作。
总之,从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物流服务提供商、银行、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中国的物流金融市场中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市场广阔,领域众多且前景光明。
二、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概念的诠释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是为了加强银行与企业的合作,银行、融资企业(客户)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客户与其上游供货商真实的贸易背景等,客户为解决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办理厂商银业务,并以厂商银业务项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购买的存放于物流服务提供商仓库中的货物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物流服务提供商愿意对厂商银业务项下的货物承担仓储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其具体含义是指客户基于与其上游供货商订立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用于购买货物,且货物存入物流服务提供商仓库,同时质押给银行并由银行控制货权的融资模式。该业务主要涉及融资企业、银行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三个主体,其关系如图1所示。
图1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主体合作关系示意图
1银行与融资企业的关系分析。银行与融资企业是借贷与质押的关系。银行是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有权追索融资企业使用到期的贷款;同时银行又是质押货物的货权主体,当融资企业的贷款业务到期时,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此时银行有对质押货物的处置权。融资企业是债务的主体,承担着提供与上游供货商真实的贸易背景、履行各项合同的约定等义务。
2银行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分析。银行与物流服务提供商是委托与监管的关系。当融资企业将用银行贷款购买的上游供应商的货物作为质押物抵押给银行时,银行委托物流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向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质押货物的相关信息。物流服务提供商按照银行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业务,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将质押货物转移给任何当事人。
3融资企业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分析。融资企业与物流服务提供商是委托与保管的关系。融资企业将用银行贷款购买的上游供应商的货物存放于物流服务提供商仓库内,物流服务提供商出具仓储凭证,此时委托保管关系开始形成。融资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管费;物流服务提供商承担着检查、验收、出具仓储凭证和保管的各项工作。
三、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运作模式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是银行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共同开发的一种融资业务新产品,其业务运作流程可参见图2。
图2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模式
在此运作模式中,对融资企业来说,融资企业负责对其上游供货商发至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货物进行验货;融资企业保证对其用于质押的厂商银业务项下货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该质押货物不存在任何未告知银行的他项权利、共有等情况;未经银行同意,融资企业不得对厂商银业务项下的质押货物进行处分;融资企业负责承担质押货物的监管、仓储、运输、保险、检验、处置等一切相关费用。
对银行来说,银行有权向物流服务提供商查询厂商银业务项下质押货物的相关信息,并有权随时对质押货物进行检查、监督;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或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或融资企业未能补足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厂商银业务项下质押货物;银行有权要求物流服务提供商协助处置质押货物,并且有权要求融资企业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
对物流服务提供商来说,应妥善、谨慎地保管厂商银业务项下质押货物,独立承担保管及监管责任;质押货物到达后,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厂商银业务项下货物的仓储、装卸、运输等服务,负责货物在上述过程中的安全和价值完整,如有损毁,须承担赔偿责任;物流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回复银行对厂商银业务项下货物的查询,物流服务提供商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因物流服务提供商错误回复货物信息给银行造成损失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物流服务提供商负责核实融资企业上游供货商发送的货物情况,做到其出具的《入库通知书》所记载事项与事实一致,如因物流服务提供商虚开、误开、多开导致银行损失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未经银行书面同意,物流服务提供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第三方对已质押货物的处置申请,不得办理该货物提取手续。
四、开展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作为一项新的融资业务,其运作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诸多的风险,控制好风险的发生,是其业务顺利开展的保障性条件。为了控制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风险,可以从全方位来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如图3。
图3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风险控制模型
1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融资企业信用风险主要是指需融资企业因为自身因素(如基本素质低下、运营状况欠佳、盈利水平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等)导致信用缺失而造成拖欠贷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5]。风险源于融资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融资企业对自身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而银行方面获得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因为融资企业往往会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信息的传播途径可能会使信息发生扭曲等,使得银行很难对企业进行准确的识别,从而使融资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的支持。另外,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融资企业提供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融资企业与其上游企业之间合伙诈骗以获得银行的贷款,也有待于调查。加之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失信现象时常发生,并且难以惩戒,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对信用问题不够重视,甚至无视信用问题。
为了防止融资企业因信用问题给银行带来风险,银行在贷款时要谨慎选择融资企业。例如,派专家到现场或者通过对融资企业的客户、网络等渠道的考察,了解融资企业的基本素质、运营状况、偿还债务的能力、盈利水平、发展能力、信用记录情况等,优先选择诚信度较高、资质较好的融资企业;另外,为了防止贸易背景存在虚假性,银行可以选择其上游供应商是信誉度高的大型企业的融资企业。
2厂商银服务的产品风险。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产品是融资企业用银行承兑汇票购买的货物,此货物对银行和物流服务提供商来说均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质押货物的品质风险、价格风险和变现风险。[6]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用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质押货物的质量差、不符合标准、难以储存、难以清点、保质期短,货物的品质风险就大;质押货物在质押期间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并且不能合理地预测价格变动趋势,质押货物的价格风险就大;质押货物属于那种专业性特强、很难在市场上正常流通,或者是市场上滞销的产品,货物不容易变现,质押货物的变现风险就大。
为了防止因服务产品给银行带来风险,银行在开展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时应全面、认真地考察质押货物的具体情况。例如,质押货物的理化性质、保管要求、包装形态、计量方法、品种规格、价格趋势、变现能力等。银行应优先选择易于保管、易于计量,价格变化幅度不大、能合理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变现能力强或者变现渠道多,适销、适应范围广、质量稳定且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标准的质押货物。
3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失从而给银行形成的风险。[7]对银行来说,厂商银货物质押监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新的业务,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来规范它的执行,需要有专门员工来开展这项业务,同时需要有管理者监管整个业务流程的操作。如果这些方面做得不到位,就有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另外,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发展需要正确的定位,其定位往往要取决于服务地区中小融资企业的实际需求、服务地区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情况;如果定位把握不准确,同样会给银行带来管理风险。此外,又由于银行对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的整个流程一开始不熟悉,同时又缺乏相应的评估体系,就容易导致整个操作过程手续繁琐、所耗时间长,这无疑又增加了银行的管理风险。
为了防止因银行自身的管理不到位给银行带来风险,银行开展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时应设立专门的操作机构,同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操作流程、质押商品的市场行情与动态监测机制等,提高员工对质押商品的市场行情监测水平,避免员工的道德风险和虚假贸易风险。另外,为了能对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进行准确定位,可以建立与中小融资企业、物流服务提供商对接的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对质押的货物实时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便捷的贷款发放程序,有效降低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
4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运作风险。物流服务提供商作为第三方企业,是连接融资企业与银行的纽带。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认真履约不仅能够保证银行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还能抑制融资企业带来的风险。[8]然而,一旦物流服务提供商与融资企业串通或者擅自处置质押货物,将会导致银行损失巨大。由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道德风险很难监督,所以这也成为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主要风险之一。此外,物流服务提供商还存在操作性风险。物流服务提供商向银行提供的库存凭证往往具有很强的导向性,银行往往是根据库存凭证记载来检查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在实践中,物流服务提供商往往由于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有时存在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给银行带来错误信息,而且有些物流服务提供商由于自身总体实力比较弱,有时很难对货物质押品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稳定、数量是否充足等做出准确识别,这一切均会给银行带来风险。
为了防止物流服务商给银行带来风险,银行在开展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时,应详细地考察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整体状况。例如,多渠道考察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基本素质、运营能力、信用等级、与其它企业的合作情况、信息技术应用情况等,银行应优先选择基本素质高、资金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信用记录好、服务质量好、信息技术先进,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
五、结束语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是一项涉及需融资的中小企业、银行、物流服务提供商等多个主体的新型的融资模式,是银行与物流企业业务的拓展与升级。[9]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开展对需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突破了传统的用固定资产抵押来获得融资的模式,缓解了中小企业急需的流动资金,解决了中小企业短期内融资难的问题;对银行来说,开发了新的客户群体,培养了潜在的优质客户,扩大了业务范围,为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创造了机会;对物流服务提供商来说,增加了企业的物流量,保持了稳定的货物存储量,提高了仓库利用率,同时开拓了新市场,延伸了服务链,拓展了自身的业务空间。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作为一项新开展的业务,风险与机会并存,所以应该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厂商银业务货物质押监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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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Goods Pledged
Supervision of “ManufacturersSellersBanks” Business
Lü Yul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Yancheng 22405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