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16:33:24
序论:在您撰写国企合同管理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原因 防范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在向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的同时,亦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来看,其管理工作的开展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的存在,这就要求开展合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来使企业免受劳动纠纷所累,促进其整体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最大发挥。因此,对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探讨,对于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尤其是对劳动者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规范,结合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常见类型的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履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解除时的法律风险;劳动诉讼和争议中的法律风险等。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应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通过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来使劳动合同管理在我国企业用工管理中发挥应有效用。
2.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分析
第一,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法律风险的成因之一,如基层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知法不守,人员聘用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加班而不支付工资等;第二,制度因素。劳动管理制度缺陷是法律风险的潜在内因,如企业所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主体不适规。或企业所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存在冲突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内容及规章制度的不合法,或是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无效合同,在仲裁或是诉讼上不能作为审理依据的。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必须要告知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并在入职时进行审查,否则将视为欺诈,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劳动者如果没有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一旦前单位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同时以强制方式要劳动者给予担保,或是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话,就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的风险。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及合同试用期设定不完善、不规范,造成劳动者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单独试用合同、赔偿、人才两空的风险。第三,法律法规因素。法律具有动态性、变化性,企业很难做到对法律法规变动的实时了解,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的情况难以避免,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这样而免除企业责任。因此,如企业难以对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做到全面的掌握,亦会伴随着一定法律风险的存在;第四,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进而引发相应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如经济好时,就业机会增多,人员需求提高,会影响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而经济差时,失业率增加,劳动者怠工和主动离职的风险则相应增加。
3.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进行合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有效合法且具有执行力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但利于企业日常的员工管理,也可以成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是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基础。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应当以自身特点为依据来修改或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且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保障程序、内容有效合法,履行公示程序的同时,对相应书面数据加以保留。
3.2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应通过以下两方面措施来防范法律风险:第一,企业应养成“先签订合同,后用工”的好习惯,并尽量将劳动合同订立期限控制在一个月内;第二,企业应当以自身发展需求为依据,并考虑双方利益,来对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确定。
3.3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应做到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履行的全面性,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来及时、全面地向履行自身义务;同时,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和情形较多,在具体内容的变更中,均应通过双方的一致协商,并以此为前提,来进行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
3.4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时,必须严格参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尽可能选择多支付一月工资来进行合同解除方式;同时,在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应出具相应证明,并在半个月内完成对劳动者的社会转移手续和档案办理,且保证至少两年的资料保存,以作备查之用。
3.5 劳动诉讼与争议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劳动纠纷处理前,应首先明确其是否超时,是否有管辖异议;企业应可能地争取和解,在保障合法性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解除、辞退劳动合同等所造成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故企业应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避免因举证不足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 结语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当前我国企业亟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借鉴上述内容,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开展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来进一步强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我国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综合指标;经营管理;企业;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财务综合指标与企业经营管理概述
财务综合指标指的是企业总结和评价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的相对指标。财务综合指标反映了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也就反映出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表现较好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不够或者出现问题的方面则需要在日后的经营管理工作上做出努力去解决。所以,企业需要在财务工作上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便财务综合指标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管理工作的好坏。
二、财务综合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计划制定
年初往往是各个企业总结上一年的得失并制定这一年的经营管理目标的时候。一个好的领导者懂得经营管理目标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年初进行的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会受到领导者的重视。在制定计划的时候,企业往往会根据上一年财务综合指标所反映的成绩和效果来决定本年度要保持继续稳步前进的方向在哪。而在制定本年度经营管理中需要加强、提高、改善的问题方面也会借助上一年财务综合指标所体现出的问题来制定。通过上一年的财务综合指标所指定出的本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会有效的推动企业在去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本年度的年度计划里往往涉及了本年企业投资的大致方向和数量。根据上一年的财务综合指标就能够帮助企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投资,从而减少企业投资的盲目性,有效防范了财务风险危机。保证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在去年的基础上能够取得进一步的提高,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绩效。
三、财务综合指标和企业负债能力评估
企业制定完了本年度的经营管理计划和投资计划之后,想要依靠投资来推动自身发展就需要对企业的负债能力进行评估。财务综合指标中很重要的一项指标即是企业的负债能力指标。企业决策者按照财务综合指标所提供的企业负债能力指标决定对外投资额度,从而在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基础之上实现了企业资本的利用率。财务综合指标根据投资的实际需要在负债能力指标方面分成长期和短期两种。假如企业想要选择长期投资,那么在上一年的财务综合指标里面,其盈利能力指标一定要保证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企业的资金构成模式也要符合长期投资的需要才能进行。而在短期投资方面,企业需要分析上一年财务综合指标中的企业资金流动率等三项相关的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短期投资。在进行短期投资的时候,也要注意根据财务综合指标保证投资额度在一定的经济范围之内,否则就会造成财务风险加大的局面。
四、企业的综合财务指标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动向
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只有在这些法律范围内,其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效益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所得。企业综合财务指标会详细全面的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所作所为,受到惩罚所产生罚金开支,为维护企业形象所产生的公关开支等等情况都会得到详实的记载并反映出来。对于违规经营管理活动过多的企业,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做出处理,帮助企业领导者进行合法的经营管理,维护社会和谐。
五、财务综合指标切实地反映出了企业的发展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要想能够在市场中更好地走下去,就必须在经营管理方面实现创新,找出适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路线。只有找到了企业发展的正确路线,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决策者往往会根据财务综合指标来看待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否具有潜力。财务综合指标里面,企业雄厚的资本实力以及企业在过去的利润增长率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否持久。一个企业持续盈利的能力往往代表了企业具有发展潜力,但这并不能说明无限制的提高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就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相反的,盲目地扩大投资,强行拔高盈利能力往往会适得其反,并不适合企业的良性发展。企业在扩大投资的时候,没有对相关的财务综合指标进行考虑,并没有指定一个合理有序的投资方案。这样的盲目扩大投资,往往使得投入资金缺乏有效管理造成企业资金使用率大打折扣。盲目扩大投资不利于资本的回笼,对某些资产不够雄厚的企业来说将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威胁。对于资产雄厚的企业发展其实也不利,如果盲目投资不能得到控制,大企业也会随着财务风险的加剧而破产。
企业的综合发展实力还体现在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方面,综合财务指标也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具备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企业才有能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通常,企业会通过财务综合指标来评估自身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根据财务综合指标分析自身发展动力,从评价自身竞争力开始,革新经营管理措施。从而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企业的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要根据财务综合指标来改革自身的经营管理,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加。企业财务综合指标里面,销售额与收支情况结合起来可以分析出消费者的需求,只有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壮大,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保障了企业能够又快又好的持续发展。
六、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立,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了无可避免的财务风险。通过企业的财务综合指标来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每个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必须重视的。只有根据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马文红.浅析比率分析法在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中的运用[J].中国集体经济,2009(17).
[2]司云聪.企业集团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财务控制与改进——相关财务指标分析[J].中国市场,2008(01).
所谓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的情形。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形。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行该行为来避免。
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是:
1、强迫“让利”合同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是强迫让利的法律风险。强迫投标方/承包人对中标结果或者合同价款做出减让,会使建筑企业“伤筋动骨”,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
(2)是防范措施。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及时向负责该招投标事项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负责合同备案的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压缩合同工期”合同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是压缩合同工期的法律风险。承包人不但要为赶工承担支付高额费用,而且要承担不能提前竣工的高额违约索赔。
(2)是防范措施。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但是,承包人应当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以及提前竣工奖励办法,防止使自己遭受因赶工增加的各项费用损失。
3、“带资承包”合同条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是关于带资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带资承包不再是当然无效行为,招标文件中可公开写明垫资施工条款;中标后单方面强行设置的带资承包条款是无效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许带资承包是一个特例。
(2)是带资承包的法律风险。全额带资承包,对于发包人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可抵押/变卖/拍卖性、投融资能力,以及承包人垫资施工能力等条件都要求很高;带资承包条款中没有约定利息,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承包人带资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3)是法律防范措施。对发包方资信情况进行法律调查论证;承包人带资承包一定要量力而行;在带资承包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带资承包行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认定违法带资承包条款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该条款。
4、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方才向分包方付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是分包方的法律风险。分包方将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2)是总包方的法律风险。属于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
(3)是总包方的防范措施。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
(4)是分包方的防范措施。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与总包方协商修改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是不按施工资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和等级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其签订多劳务分包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违法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不但要承担主要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是所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中笼统包含的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按照“据实结算”原则处理。
(3)是防范措施。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作业资质,防止签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需要委托劳务队伍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
6、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又分为广义索赔和狭义索赔两种。广义的承包人索赔:指一切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出现后,承包人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变更及措施费调整、经济洽商、合同调价、政策性调价、违约金、停(窝)工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等等。狭义的承包人索赔:一般仅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索赔。索赔主要是两项:停(窝)工损失索赔,工期索赔(也称工期顺延或工期补偿)。
7、承包人索赔包括索赔要有依据;索赔要有证据;索赔要按程序。
8、合理停工追讨工程拖欠款包括工程拖欠款的现状;合理停工清理拖欠款的措施。其中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法定停工是指招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
9、无效合同或者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关键词:财务综合指标企业经营管理方法
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进行创新经营,这就需要企业领导者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管理。财务综合指标是财务部门对企业过去经营管理状况的评价,也是企业未来进行一些经营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很多企业通过财务综合指标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找出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1 通过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分析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通常都会在年初进行财务预算,制定一年的经营管理计划,这是企业这一年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的依据,同时也是年终进行企业经营绩效分析的依据。在企业经营管理计划中,经营者应该加强对财务目标的制定与管理,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资本的运行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这里,财务综合指标就可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通过财务综合指标,企业可以将计划中的财务目标与实际企业资金运营情况加以比较,得出企业盈利或者亏损的原因,进而加强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同时,财务综合指标也可以有效地为企业进行财务预警,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证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2 通过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
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是为了给企业的风险投资提供重要的信息依据。企业的领导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的外部投资进行决策,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现财务风险的状况。企业的偿债能力主要分为短期与长期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偿债能力所应用的财务综合指标是不同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主要是指企业资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负债比率三项,这三项指标在一定范围内数额越大,则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是一旦超过限定的范围,那么企业的资金流动将出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长期偿债能力是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的资金结构与盈利能力进行评价,也就是说企业的资金结构合理,盈利能力强才能充分提高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各种效益。
3 通过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守法情况的分析
企业盈利与发展,这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但是,企业一切为了盈利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应该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这样才是合法有效的盈利。企业的财务综合指标中,可以明显地体现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哪些违规经营活动,被处罚金的数额,进行法律诉讼活动的财政支出等等情况,国家通过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的罚项支出比率与企业的总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比较,从而可以有效地评价企业是否遵纪守法。当然,罚项支出比率越高,企业遵纪守法的状况越差,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有效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促进企业的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4 通过财务综合指标对企业发展能力的分析
企业要想在经济市场中站稳脚跟,持续获利,就必须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找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提高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衡量一个企业的发展状况与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都需要通过财务综合指标来进行。一般来说,通过财务综合指标评价企业的发展能力,是从几个方面进行的。首先是企业资本与利润的增长率,这是衡量企业是否可以持续获利的重要条件。一般认为,企业资本与利润的增长率越高越好,这是不对的。实际上,盲目地提高企业资本与利润的增长率,有可能降低资本的使用效率,增加资本投资的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次,企业得到发展必定是在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只有有了自己的市场,企业才能得到持续的获利。同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也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的有效保障。企业通过财务综合指标所显示的数据,评价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有效评价企业的发展潜力,进而创新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最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也是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的销售额与收入额之间的比率,有效地反映了企业产品在消费需求中的适应情况,只有适应消费需求,才能适应市场发展,快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形势下,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就必须积极进行创新地经营与管理,通过财务综合指标来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而以发展的眼光、创新的经营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还要加强法制建设,优化资本结构,提高风险意识,保证企业资本流动的效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杨丹.试论财务指标设计基本原理[J].财经科学,2010,(S1).
[2]司云聪.企业集团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财务控制与改进――相关财务指标分析[J].中国市场,2008,(01).
The Observation of 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to Treat 66 Cases of AECOPD Combination of Respiratory Failure in Patients with Clinical Nursing Intervention Methods and Nursing Effect/LI Jie-nyu.//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7,14(16):087-089
【Abstract】 Objective:To observe the 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in the treatment of AECOPD combination of respiratory failure patients in the clinical nursing intervention methods and nursing effect.Method:66 patients who received parallel 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therapy AECOPD combined with respiratory failure were selected from January 2016 to January 2017,they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33 cases in each group.The routine group was given routine nursing,observation group was treated with the comprehensive nursing intervention,the nursing values of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Result:After nursing,the levels of PaCO2,PaO2,SpO2,HR and RR in observation group were better than those of routine group(P
【Key words】 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AECOPD combination of respiratory failure; Clinical nursing intervention methods
First-author’s address:Zhongshan City People’s Hospital,Zhongshan 5284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16.02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是呼吸科常?疾病,该病极易因感染而导致疾病急性加重(AECOPD),对其治疗若不及时,极易引发呼吸衰竭,危及患者生命[1-2]。无创正压通气是临床治疗AECOPD合并呼吸衰竭的首选,但治疗过程中还应选择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以提升通气治疗的效果,改善患者生活的质量[3-5]。本文主要研究无创正压通气治疗AECOPD合并呼吸衰竭患者中的临床护理干预方法及其护理效果,并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按照数字随机法从本院2016年
1月-2017年1月期间接收并行无创正压通气治疗的AECOPD合并呼吸衰竭患者中选择66例作为本次研究对象,根据护理干预方法分为两组,每组各33例。常规组行常规护理,男18例,女15例;年龄43~81岁,平均(62.00±1.36)岁。观察组行综合护理干预,男17例,女16例;年龄42~80岁,平均(61.00±1.95)岁。两组患者的男女患者比例、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的意义(P>0.05)。
1.2 纳入与排除标准 本研究均无合并呼吸机禁忌证者,无严重意识及精神障碍患者;所选66例患者均排除伴有严重心脏病或高血压等疾病者,排除昏迷或无自主呼吸患者,排除严重不合作者。
1.3 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以后均行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在治疗的同时常规组行常规护理包括病情监测、健康指导、基础护理、出院指导等;观察组则开展综合护理干预,具体措施如下:(1)强化对患者的营养支持:护理人员应及时给予患者营养干预,嘱咐患者少食多餐,并鼓励患者进食容易消化、刺激较小、蛋白质丰富的饮食。对于无法进食者,护理人员可采取鼻饲或肠内营养等,以改善患者机体营养状态。(2)气道护理干预:患者在行通气治疗期间,护理人员应定期查看患者呼吸道情况,保证患者呼吸道的通畅,同时,护理人员还应指导患者正确的咳痰方式,并行有效的扣胸;若有必要,可借助吸痰机排出患者呼吸道内的痰液;此外,护理人员还应鼓励患者多喝水,并保证饮水量1500 mL/d以上,以稀释痰液[6-8]。(3)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无创正压通气患者多会出现皮肤损伤、相关肺炎、胃肠胀气等并发症,而这些并发症不仅会影响到通气的效果,甚至还会加重病情。因此,护理人员应嘱咐患者用鼻呼吸,并尽量减少吞咽的动作;若有必要可行胃肠减压,以免发生胃肠胀气。同时,护理人员还应尽可能给予患者适宜的面罩,对其固定时应松紧合适,以免压迫患者皮肤,造成皮肤损伤。此外,护理人员还应严格按照无菌规范进行操作,以免交叉感染。(4)心理干预:护理人员还应仔细评估患者不良心理状态,对于有焦虑、恐惧等不良心理情绪的患者,护理人员应给予其鼓励和支持,向其讲解治疗的目的、应注意事项等,以缓解患者不良心理情绪。此外,护理人员还应做好患者家属的心理疏导,告知患者家属家人的关心和支持,对于缓解患者焦虑、恐惧等不良心理情绪的重要性。
1.4 观察指标及评定标准 记录两组护理前后患者各项血气指标水平包括:PaCO2、血氧分压(PaO2),同时记录两组护理前后SpO2、心率(HR)、呼吸频率(RR)及并发症发生情况。并于患者出院前1 d采用本院自拟护理满意度调查表对两组患者护理的满意度进行统计,满分为100分,≥86分为满意,65分≤一般≤85分,不满意
1.5 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的数据均使用Excel录入后用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x±s),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率(%),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各项血气指标水平比较 护理前,两组患者的PaCO2、PaO2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的意义(P>0.05);护理后,两组患者的PaCO2水平明显下降,PaO2水平明显上升,与护理前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SpO2、HR、RR水平比较 护理前,两组患者的SpO2、HR、RR水平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的意义(P>0.05);护理后,两组SpO2水平上升,HR、RR水平下降,与护理前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患者护理后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 护理后,观察组出现呼吸机相关肺炎1例、胃肠胀气1例,发生率为6.06%;常规组出现呼吸机相关肺炎3例、胃肠胀气3例、面罩压迫处皮肤损伤2例,发生率为24.24%,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4 两组患者护理后满意情况比较 护理后,观察组总满意度93.94%,高于常规组的78.79%,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确保100%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各单位不得挪用或截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尤其是再就业工作。确保今年全市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或按规定分流到劳动力市场。
三、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9号文件关于“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我市各区、县级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实现100%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市的目标。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要向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逐级下达。重点做好对街镇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外来工的参保工作。各级地税、工商、财政、法院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努力,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