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16:33:20
序论:在您撰写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字第15号《关于国营企业过去已购买的私人房屋,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否补办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泰县酱醋厂于1958年秋,租用黄祖寿家的两间房屋,1959年10月,黄祖寿因妻患病需钱,将原出租的两间房屋以280元卖给酱醋厂,当时泰县没有房管部门,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黄祖寿在两次收到卖房款时,均出具了收条,酱醋厂的帐目上也有支出买房款的记载。黄祖寿在1961年填写房屋登记表时,在关于房屋增减变化情况栏内,写明:“1959年11月卖出两间”。酱醋厂买房后长期使用管理该房,黄祖寿至1970年死亡时也未提出异议。直到1981年,黄祖寿之子黄永和以其父未出卖房屋,酱醋厂拿不出合法买房手续为由,强占了争讼的两间房屋。
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为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参照1965年9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在泰县酱醋厂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办买房批准手续后,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
[关键词] 企业 经营方式 表述
企业经营方式的表述,对于人们认识该类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和经营主体以及相关问题、分析和研究该种经营方式的利弊得失,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至今为止,人们对于社会各类企业经营方式的表述中,大多存在着似是而非的问题,这些表述容易在研究企业理论、分析企业经营方式的利弊得失和安排企业问题中造成一些混乱。
一、不准确的企业经营方式表述
在中国历史上,对于社会经济组织和近代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众多的表述:
在近代产业产生以前,人们对于社会的手工业和商业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就有这样两种不同的表述,一个叫官营,另一个叫民营。
在中国开始出现近代产业的时候,对于刚产生的这些近代企业的经营方式,人们用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和商办分别予以表述。
在旧中国,在控制区,有国营、省营、市营和县营,以及民营等表述。在革命根据地,也有国营,公营和私营等表述。
以后,则有国营和地方国营,以及公私合营和私营等表述。改革开放以来,又出现了企业经营,集体经营和民营等表述。在中国的台湾省,还有所谓的党营。
对于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则一直没有表述。
这些关于企业经营方式的表述:有的近似的指明了企业的经营主体,但是,没有说明企业财产的归属,诸如,官营和官办,民营、商办和私营;有的并没有反映企业的经营主体,仅仅只是表现了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诸如公营、公私合营、国营、地方国营、省营、市营、县营和党营;有的既没有表现企业实际的经营主体,也没有表现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诸如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
经营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劳动,只有具体的自然人能够从事这种劳动,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只有个别自然人,也必须只允许个别自然人从事这种劳动,于是:官营和官办就是以官府的名义,由官府的官员从事经营劳动,通常他们经营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民营和私营指的是一般老百姓在从事经营劳动,通常他们经营的是属于他们个人的财产;而公家、公家与私人的集合体、国家,以及省、市、县和党,则根本没有从事经营管理劳动的能力和可能,他们充其量只能拥有财产的归属权,具体的经营管理劳动,只能由其他人代表他们去从事;历史上的官督商办企业是主要由自然人出资,由官府派人行使经营权的企业,官商合办企业则是由国家和一些自然人共同出资,由官府派人行使经营权的企业,所以,官督商办与官商合办既没有表现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也没有表现出企业财产的归属;企业是一个社会组织,它本身不可能从事经营管理劳动,企业的财产,从社会角度来看是属于企业,从企业内部来看,它属于其它的法人和自然人,集体也是如此,略为大一点的由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根本就不可能共同从事经营管理劳动,而中国近代被人们认为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中,根本就不可能有企业职工集体的财产,所以,企业经营和集体经营,同样也没有反映出企业的实际经营主体和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
二、经营方式表述不准确的不利影响
明显不准确的企业经营方式表述,势必造成人们理解企业经营方式的随意性,同时,它在企业理论和企业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例如,我们对各种企业经营方式的利弊优劣就缺乏认真的事实求是的分析,这种分析是以企业经营方式的表述为前提的,由于关于企业经营方式的表述本身都是含糊的,人们怎么有可能去事实求是的分析企业经营方式的利弊优劣呢?于是,人们对于各种企业经营方式利弊优劣的认识,一般是随意的和不科学的:在对公有制企业经营方式的认识中,我们犯过错误,并且现在也很难说认识到了错误的根源;对于私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也是如此,以往人们一度认为它一无是处,必须彻底予以消灭,现在,一些人又认为它好的不得了,在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中,许多人试图借鉴或照搬这种经营方式,这一切认识,其不科学性和随意性是明显的。
再例如,人们对于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必要性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的,大部分关于企业经营方式的表述都给人们了一个生产资料所有者直接行使经营权的假象,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监督约束自己,不需要其他人监督和约束。
其实,在使用非公有资本的企业中,不仅在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必然分离的,在业主制企业中,如果它们有一定规模或者有一定的寿命,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这些企业经营方式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内部存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合理监督和约束。
在使用公有资本的企业中,经营方式表述的误导更厉害,人们忽视了这么一个现实,即任何公有财产的产权主体都只可能拥有财产归属权和盈亏后果责任承担权,他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行使财产的经营权,他们的经营权只能由其它人代表他们去行使,公有企业经营方式合理的关键在于让真正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去直接监督和约束真正的经营者。由于这一点被忽视,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基本上是在没有合理监督约束的条件下行使经营权,就是人们在实践中意识到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必要性,人们也往往在其他主体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上下工夫,基本上没有去探索让真正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真正的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问题,不仅在中国,世界各国公有制企业的实践出现问题,其根源就在这里。这种错误直到现在依然存在,在目前我国,在主要使用公有财产的企业中,尽管我们也建立起不少所谓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是,我们依然没有在全国人民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对企业实际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上下工夫,于是,一般企业中“一股独大”不影响企业行为的合理性,公有股“一股独大”就影响企业行为的合理性。
三、应该怎样表述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方式表述上的不准确问题,也不是没有被人们所注意,许多理论工作者就不是从表述的字义去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并且,人们也在努力创造和使用较为准确的表述,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国营改称为国有,尽管它存在没有涉及经营的缺点,但是,许多人还是更喜欢使用国有,而不是国营。
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比较准确的表述也是必要的,这样的表述,一方面应该反映出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另一方面应该大致反映出企业经营权的归属,尽管从宏观的角度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简单的表述,的确也是一个比较难办的事,但是,企业改革的实践给我们在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对于使用公有财产的企业,产权明晰化使我们认识到,把这些财产命名为国家所有或者其它主体所有,只有名称的区别,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在改革中,我们也认识到,这些企业的最高经营权,一般必须和只能由政府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掌握,无论我们把经营权如何下放,政府及其官员都要掌握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无论我们在政府和这些公有企业之间组建什么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它机构,这些机构最终都要受控于政府及其官员,于是,对于公有制企业经营方式的简单表述,称为国有官营或者公有官营比较符合实际。
使用非公有资本的企业的经营方式,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示,人们称这些企业的资本为民有资本,这些企业一般由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直接经营,或者由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委托其他人经营,这样的企业经营方式的简单表述,称为民有民营或者民有自营比较好,前者指主要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委托的人行使经营权,后者指主要由生产资料所有者行使经营权。
一般股份制企业,则根据公有股在企业股本中是否占有控股地位,分别归类于公有官营和民有民营。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研究
一、纵观国内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分为广义税务筹划观和狭义税务筹划观。
广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包括一切采用合法或者说是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工作安排,认为只要是事前合理合法安排的减轻税负的方法都属于税务筹划。
狭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节税筹划,税务筹划行为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与国家制定税法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意图相吻合。这种观点也是我国税务机关目前所持的观点。《中国税务大辞典》将税务筹划定义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去处理日常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而制定的纳税计划。
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骗税相比,税务筹划具有以下七个特点:合法性、专业性、目的性、筹划性、风险收益均衡、适时调整。
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己成为企业经营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通过选择和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求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企业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生产和经营的具体形式,它是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管理形式和生产成果分配形式等的综合。换言之,经营方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行业、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等经营方式,一般由投资行为决定,此类税务筹划可归结为投资中的税务筹划。然而,并非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在投资行为确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税务筹划在这种选择中可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创业初期选择科学的经营方式可节税
企业在创业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方式,实际上选择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很大。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行业特点和税务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
1.商品采购商的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销售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后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当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时,因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就不能进行相应的抵扣,一般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要比前者重。
2.产品内销或出口的决策。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商品一般不需要负担增值税,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增值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可能会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但只要其差价不是太大,而且在企业其他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对经营者来说出口比内销更有利可图。
(二)改变经营方式,寻求税务筹划最佳方案
如前所述,企业的经营方式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种不同形式,现就以下经营方式的改变带来的税收方面的益处加以讨论。
1.机构分立
通过内部机构的分立,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率不同或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或者免缴增值税。例如,有销售和安装业务的公司把两项业务分部门独立核算,对于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对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所,避免因混合销售行为无法单独认定带来的高税负;对于初级农产品,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购进环节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由委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生产方式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
3.代销方式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委托方的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受托方的代销商品。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二种为是视同买断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而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的特点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合同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和合同价格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照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在市场环境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方来说,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税负低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四、实际操作中,税务筹划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税务筹划理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地领会税法精神。
【关键词】 酒店 合作经营 财务风险
一、酒店业不同合作经营方式的特点
1、委托管理的合作经营方式
委托管理的合作经营方式主要是通过酒店业主与管理集团签署管理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管理集团能以自己的管理风格、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运营方式向被管理酒店输出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并向被管理酒店收取约占营业额2%~5%的基本管理费和约占毛利3%~6%的奖励管理费的管理方式。该合作方式能以较强的酒店管理经验和能力,对下属酒店进行紧密的控制与管理,并减少投资风险。
2、合同管理的合作经营方式
合同管理是酒店业主通过与酒店集团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将酒店委托给该集团经营管理。合同期间,该酒店可以使用集团商号及标志,加入集团营销系统,并全面接受酒店集团管理。酒店集团按该成员酒店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有利于把酒店集团的利益同其托管酒店的经营业绩相挂勾。
3、租赁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包括土地租赁和酒店租赁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承租人投资兴建酒店,后者指酒店业主将酒店租赁给承租人。按照国际惯例,租赁经营的期限一般为25年,承租人作为法人直接经营管理酒店。租赁费用包括双方协议商定的固定租金和一定比例的年销售收入,经营利润归承租人。
4、特许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利用管理集团自己的专有技术、品牌与酒店业主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通过认购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将管理集团所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品牌名称、注册商标、定型技术、经营方式、操作程序、预订系统及采购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许酒店,并一次性收取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或初始费,以及每月根据营业收入而浮动的特许经营服务费(包括公关广告费、网络预订费、员工培训费、顾问咨询费等)的管理方式。该合作方式的特点是有较强品牌实力及经营、管理、服务运作的能力,有效地低成本扩张和品牌输出。
5、资本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
随着产权交易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经营的方式开始在旅店业悄然兴起。与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等模式不同,资本经营的核心和实质是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达到资本扩张和集约经营的目的。而酒店集团则以投资者身份赚取利润,通过独资、控股或参股等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来获取酒店经营管理权,并对其下属系列酒店实行相同品牌标识、相同服务程序、相同预订网络、相同采购系统、相同组织结构、相同财务制度、相同政策标准、相同企业文化以及相同经营理念的管理方式。
二、酒店业不同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及管理措施
1、委托管理与合同管理合作经营方式下的财务风险控制
委托管理与合同管理方式下的主要风险是酒店管理方的管理风险,因为酒店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酒店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酒店业投资方通常通过如下方式降低或控制风险。
(1)合作伙伴的选择。随着酒店管理行业及酒店管理公司行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管理信息的透明化,酒店业主在进行项目委托管理决策时,应尽可能地早期接触不同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理论上业主可以接触任何有意向的酒店管理企业,进行早期了解或同品牌项目考察,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酒店管理公司都会有意与业主合作。在实际工作进程中,对酒店管理公司的筛选也受酒店项目工程进程的时间限制,业主必然会从多家候选公司中仅针对其中两家或一家进行深入洽谈,并达成最终合作。
对合作方的了解途径包括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交流,项目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了解、开放网络渠道的了解、同行的了解等多种形式。对合作方了解的目的是评估合作方的专业资源能力、管理水平、品牌影响力等综合因素。具备较多专业成功案例项目管理的酒店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资产管理的专业风险就越小。
(2)项目管理业主代表的参与。根据对国内同行业的了解,与管理公司合作期间,酒店业主一般将派遣相对专业且负责任的业主代表全面参与酒店经营。
委托管理项目中业主委派的人员多为酒店副总经理或财务副总监,他们参与酒店经营,使业主时刻了解酒店人、财、物的营运状态;且按照常规,酒店在各类支出审批程序上,酒店副总经理具有决策参与权与审批权,业主的资产权益和财务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3)有关合约条款的约定性。在酒店管理的实践中,对管理公司水平的评估及业益的保障会在具体合约中给予说明,以加强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评定,强化酒店投资者、业主在财务及资产收益方面的保障。委托管理合同中一般应在以下方面给予约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酒店项目执行的是董事会授权下总经理负责制,在具体的总经理管理权限中会对如资金审批额度、合同权限、资产处理权限、定期协调委员会机制等方面给予约定,以保障业主财务权益。
2、租赁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控制
租赁经营合作方式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业主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
(1)风险保证金/押金机制。酒店租赁经营的特点是,无论酒店资产出租前状况如何,业主必须收取一定数额的资产押金或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的多少,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租赁方预期投资装修的金额、单月租金数额等因素约定,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相当于一个全年(12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相当于一个全年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的项目,一般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一是项目本身规模较小,一般为经济型酒店;二是业主已经对酒店进行了完全装修,租赁方不需要对酒店再进行任何的投入即可展开营业。其次,相当于半年(6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相当于半年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的项目,一般中型酒店均采用此种形式,租赁方需对酒店进行一定程度的整改或装修。收取半年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一方面是保障资产权益,另一方面是不致于对租赁方造成较大的现金流资金压力。最后,相当于一个季度(3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的项目,一般情况是基于除酒店建筑结构外,内部装修全部由租赁方来完成,且装修资金较大。其中对固定装修和不可移动设备投入较多的,基于互惠互利原则,可对该类型的租赁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押金优惠,同时业主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在投资方的固定装修和不可移动设备中得到体现。
(2)合同条款的保障部分。业主和管理公司缔结的项目租赁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为保障业益,综合有关同类项目文件等,行业内对业主的保障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项内容。租金付款方式:先付后用,租金按季度、半年或每年支付;经营保险:酒店经营保险等均由租赁方投保,并将业主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经营期间及结束之后的法律事宜:经营期间所有应付款与应收款等经营权益归租赁方,同时所有义务亦由经营方承担。
(3)新添置经营资产归属权事项。对业主比较有保障的经营期间的新添置资产,主要体现为合同结束或终止时,业主应要求,凡可移动物品由租赁方撤走,不可移动或与建筑连接的固定装修或设备归业主所有,则对业主的总体财产可获得有效保障。
3、特许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控制
特许经营合作经营方式对业主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于持续经营合作风险和品牌危机风险,业主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控制财务风险。
(1)特许经营持续合作的风险控制。因为特许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品牌方仅提供品牌标准,不参与管理,业主自行聘请和组建管理团队,对特许经营的诸多风险仍是源自于品牌选择和品牌选择前业主对特许经营业务的充分认知。
酒店业的品牌经营不同于餐饮业和咖啡业等连锁服务业的特许加盟,餐饮业及咖啡业的特许加盟有原材料供应等合作环节的存在。酒店品牌的特许加盟主要体现在服务标准、培训标准手册、销售预订支持等几个方面。业主必须在选择品牌与选择能够胜任的管理团队两个环节上进行控制,才是保障业益的根本。
(2)品牌危机的风险控制。酒店品牌危机的风险更多的基于合作方本身品牌选择决策权的风险控制,业主规避品牌危机主要是选择有知名度的酒店服务品牌。酒店业主根据项目所处的地域环境、项目定位、加盟品牌预算等情况,可以选择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品牌。
4、资本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控制
(1)杠杆风险。酒店业资本运营,特别是大规模的收购与兼并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一般来讲,酒店企业不可能通过自有资本来完成一项巨大的收购兼并工程,这样做也是不经济的。许多酒店业希望通过债务杠杆来完成兼并收购,但这样做需要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发生巨变以及经营决策可能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以高负债进行的资本运营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就更大。所以对于杠杆比例的大小要控制,同时,要对于后续偿债资金来源做出妥善安排。
(2)反收购风险。酒店业在制定收购兼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收购兼并方所采取的反收购行动,这种财务风险在实行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别突出。一般来说,一个酒店是不愿意轻意被人兼并的,总要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例如诉诸法律寻求法律保护、寻找其他借口获得政府保护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购方案不周全,就有可能导致收购失败,从而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酒店企业在进行资本运行兼并时,要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充分的估计。
总之,业主和酒店经营管理方选择怎样的合作方式是一个重要战略决策,必须根据各自的条件来抉择。而不同合作方式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有较大差异。权衡不同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是业主或酒店经营管理方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 投资目标 利润攫取型 能力提高型 风险分散型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条件下,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下称FDI)是世界级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享受全球化经济利益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但FDI能否为企业带来预期的效果,一个重要的前提在于实施企业是否拥有一个科学的FDI决策。只有制定并实施科学的FDI决策,才能为实施企业带来预期的效果。
以最低的经营成本使经营目标得到最高程度的实现是企业这一理性经济人进行经营决策的总原则。FDI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与方式,对其决策自然也应遵循这一总原则的要求。具体说来,在FDI的实施成本一定时,企业应选择可使自己的FDI目标得到最充分实现的FDI活动;而在FDI目标的实现程度一定时,企业应选择实施成本最低的FDI活动。企业要制定科学的FDI决策,就必须首先确定FDI目标与成本的具体内容。在FDI目标与成本的两者界定中,又以FDI目标的确定最为关键,这是因为成本总是完成一定目标的资源耗费,特定的目标是企业确定成本的直接依据。只有明确了FDI目标,企业才能据以确定出FDI成本。故研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有关问题、从而为企业确定合理的FDI目标提供正确的依据,这直接有助于企业FDI决策的科学性与实施效果的提高。
影响企业FDI目标选择的因素
作为企业的一类经营目标,一个合理的FDI目标应具备一般经营目标的各种特征,诸如可度量性、可操作性和构成体系等,但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它是有效性和可实现性的统一。有效性即FDI目标与企业的宗旨要求相一致、且能使企业的经营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属性;可实现性即FDI目标通过企业FDI活动的合理运作能够有把握地达到的属性。仅具备有效性、不具备可实现性的FDI目标是一种空想的目标;而仅具备可实现性、不具备有效性的FDI目标则是一种无意义的目标。合理的FDI目标应是一种既具有有效性又具有可行性的FDI目标,所以凡是能影响企业FDI目标有效性或可实现性的因素都是影响企业FDI目标的选择因素。根据影响性质不同,这些因素主要有:
企业的一般经营目标
归根结底,FDI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与经营方式,它与企业的经营目标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从目的,这是事物手段与事物目的的一般关系。企业FDI与企业经营目标的关系也不例外,即企业经营目标的要求决定着企业FDI活动的开展,企业FDI目标的具体内容应服从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要求。同时,具备有效性的FDI目标是一种与企业的宗旨要求相符合的目标,而企业的一般经营目标正是企业宗旨在一定时期的具体化,因此,企业的一般经营目标是影响FDI目标之有效性的根本因素。
企业作为一个规范的经济组织,其一般经营目标在于以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获得较多的盈利。由此可以推定,企业FDI目标只能是与以下目标中的一个或两个相关的目标: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扩大企业的盈利;在可接受的盈利水平下,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FDI本身的技术与经济特点
FDI运行的所有可能结果皆取决于FDI的功能,而FDI的功能又是由FDI本身的技术与经济特点决定的,所以,FDI本身的技术与经济特点直接影响着FDI运行的所有可能结果。由于FDI目标是企业通过FDI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因此,FDI本身的技术与经济特点是影响企业FDI目标之可实现性的首要因素。
与企业的其它的经营活动与经营方式相比,FDI 具有许多重要的技术与经济特点。这些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企业FDI是一种直接控制目标企业实际生产运作的经营方式。与间接投资相比,由于它对目标企业的生产运作活动直接加以控制,对投资者而言易于使目标企业的生产运作活动符合自身的意愿,但由于它形成的资产常常具有较高的专用性,因而灵活性差,投资风险较高。
企业FDI是一种跨国境的生产运作经营方式。与囿于同一国家内的经营活动相比, FDI行为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实施企业面临的是机会与风险均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新经营环境。
企业FDI是一种内部化的经营方式,是直接到另一个国家投资建厂、在东道国当地组织生产、产品在当地组织分销的经营方式,显而易见,它属于一种内部化的经营方式。与外部化的经营方式或关联化的经营方式比,它更有利于投资者实现不同经营环境下的生产运作活动相互配合。加之采用这种经营方式,无形资产的转移是通过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和信息网络来完成的,对投资者而言,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也易于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还有利于获得创新投入的充分报酬。但对东道国的吸引力较弱,进入难度高。
东道国的经营环境
不同的东道国和同一东道国在不同时间内的环境的状况具有不同的特点,对拥有不同经营目标的企业的经营运作具有不同性质的影响:拥有与东道国经营环境状况相匹配的经营目标的企业,东道国经营环境为其经营运作提供了有利的机会,通过提高其经营效率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具有与东道国经营环境状况不匹配的经营目标的企业,东道国经营环境为其经营运作形成了不利的风险,通过降低其经营效率能够阻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东道国的经营环境也是影响企业FDI目标之可实现性的重要因素。
企业总体的经营水平
任何事物都会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共同影响,企业FDI目标的确定亦是如此。显然, FDI本身的技术与经济特点和东道国的经营环境都属于影响企业FDI目标之可实现性的客观因素,除此之外,影响企业FDI目标之可实现性的还有主观因素,即FDI实施企业总体的经营水平。
企业总体的经营水平即FDI实施企业经营资源运作效率的高低,亦即实施FDI行为的企业竞争力的强弱。在经营环境一定的条件下,竞争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结果,而企业FDI的目标是企业通过自身的FDI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所以,企业总体的经营水平是限制FDI目标的具体内容能够是什么的因素,是影响FDI目标之可实现性的主观因素。
企业FDI目标的基本类型
尽管由于企业的一般经营目标、FDI的技术与经济特点、东道国的经营环境和企业总体的经营水平等影响FDI目标的因素的性质互有差别,企业FDI的具体目标较多,但若综合地考虑影响FDI目标的因素的影响结果,所有的FDI目标可以分为利润攫取型、能力提高型和风险分散型三种基本类型。
利润攫取型。所谓利润攫取型是指旨在通过FDI行为的实施使企业的总利润(来自母国的利润与来自东道国的利润之和)多于不实施FDI行为的总利润的一类FDI目标。这是与扩大企业盈利的经营目标有关的目标。一般说来,优势企业在理想环境或投机环境的东道国的FDI行为宜选择这类目标。
能力提高型。所谓能力提高型是指旨在通过FDI行为的实施来有效地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类FDI目标。由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只是扩大自身利润的手段,因此,能力提高型是间接的与扩大企业盈利的经营目标有关的目标。一般说来,劣势企业在理想环境或麻烦环境的东道国的FDI行为宜选择这类目标。
风险分散型。所谓风险分散型是指通过FDI行为的实施旨在使原来集中于某一领域(包括地域和经营范围)的经营运作分散化,从而使企业的总利润趋于更加稳定的一类FDI目标。这是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关的目标。一般说来,经营领域较集中的企业在经济运行周期与母国呈负相关关系的东道国的FDI行为适宜选择这类目标。
作为FDI的三类基本目标,利润攫取型、能力提高型和风险分散型三者间可以同时并存,且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在实施FDI时,根据影响FDI目标的各主要因素的实际状况,可选择其中的单个目标,亦可选择多个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方华.企业战略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一、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特点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这一点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
此外,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保证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
从以上特点中不难看出,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所以,“引厂进店”可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联营商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被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采纳和使用。
二、联营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下,联营商品的流通分为两个阶段,其与自营商品流通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一是,商品进货阶段。在该种经营方式中,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指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免除了商品采购过程的开销,而且还减少了资金的占用。但是,在商品联营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对商品供应商承担未出售库存商品的安保责任,因此,在联营商品被发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时,应由商品供应商向企业提供一份商品明细单,详细说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细单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进价金额资料。商品流通企业收到的商品明细单只起备查作用。
二是,商品销售阶段。不同的商品分别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对,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不负责管理库存。商品的销售过程由商品供应商配备的人员完成,而销售货款则由商品流通企业收取。商品流通企业每日与各商品销售人员核对当天商品销售资料,并由销售人员在核对无误的凭单中签章,以保证当日销售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企业定期与商品供应商核对已销售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等资料,便于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办理款项结算工作、确保商品的安全。本阶段是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流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重点领域、核心内容。
根据上述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看出联营商品的自身流转仍然是先入库后售出的,只不过对于从事商品流通的零售企业而言是采取 “以销定购”的方法进行经营,即依照本期间(本月)实际商品销售的状况倒推出当期购入商品的金额。这一特点会在联营商品流通业务核算过程中体现出来。
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
对于采取“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品流通企业而言,为了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企业往往要与商品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是由商品零售商与商品供应商签订的,据以确定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联营商品的种类、规格、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事项的书面合约。该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是商品流通企业从事联营商品流通的基础,也是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供应商办理货款结算等事项的主要依据,同样也是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联营商品流通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参考资料。
吴明革(1968-)。仫佬族。广西忻城人,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国际企业管理。
摘要:从中国与东盟市场发展的相似性、互补性、东盟市场的内部差异性与其具有的抗击风险能力等现状和特点入手,运用国际企业经营方式理论分析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的经营方式、并就如何选择适合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的经营方式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中国企业:东盟市场;经营方式
中图分类号:F7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5―0009―05 收稿日期:2006―04―04
一、东盟市场发展状况和特点
(一)中国与东盟的出口相似性与互补性共存
中国与东盟无论在出口产品结构还是在出口市场结构上都存在很高的相似性.并且这种相似性正在以较快的速度提高。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与来自东盟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与严峻。究其原因,中国与东盟在自然禀赋、生产传统、技术水平、市场辐射、地理位置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而近期及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双方都选择以资源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出口产业,从而导致出口方式的相似性。中国与东盟存在贸易互补性,贸易互补会带来市场容量的扩大。根据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的研究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106亿美元,增幅为55.1%,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130亿美元,增幅为48%。在中国与东盟合作中,互补性最强的应当是科学技术,东盟一些国家正处于工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其产业升级提升和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因素至关重要,而中国的综合科学技术水平具有很强的优势。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看,这种贸易的互补性也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中越两国的外贸总额相关系数为0.981,表明中国外贸发展与越南成正相关关系,说明两国外贸是互补关系。
(二)东盟市场有利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非股权安排
近年来,中国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中国与东盟签署的框架协议不仅加强了双方在贸易投资领域的合作,而且还为中国企业到东盟投资提供了制度保证。在透明度、股权限制、本地含量、出口业绩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将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人才流动提供便利。在非股权安排方面,东盟市场呈现较快的增长需求,据亚洲开发银行的估计,2003―2010年东盟市场年均经济增长速度将达到6%左右,这必将刺激和拉动东盟各国对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方面投资的增长,其中工程承包市场是东盟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假设到2010年时.东盟市场工程承包的发包额占其建设支出的比重上升35%,那么,届时东盟市场工程承包的实际规模将达到497亿美元。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去重点经营的大市场。
(三)东盟市场内部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东盟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层次和对外贸易关系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新兴的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比如,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泰国等。其中新加坡GDP856亿美元、人均GDP已经达到30060美元,文莱GDP70亿美元、人均GDP达到17581万美元,马来西亚GDP875亿美元、人均GDP已经达到3676美元,泰国GDPl22l亿美元、人均GDP已经达到2740美元;在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的行列中,有老挝、柬埔寨、越南等,这几个国家人均GDP还不到400美元。人均GDP相差约7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从发展层次方面,第一层次是新加坡、文莱,它们属于高收入国家;第二层次是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尼,它们属于中等收入国家;第三层次是柬埔寨、老挝、越南、缅甸,它们属于低收入国家。
(四)东盟市场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表现在东盟市场抗击能源危机的承受能力逐渐增强。据亚行近期的《2004.年亚洲发展展望更新版》显示,东盟各国目前承受油价上涨的能力比过去发生石油危机的时候要强,这主要是因为各国的外汇储备水平较高,足以提供缓冲短期收支恶性失衡;大多数经济体的通货膨胀都处于较低或中等水平。这为增长趋缓时宏观政策调控提供了空间;虽然东盟对石油的依赖度仍较高,但近年来在逐渐降低;区域内贸易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从而增强了东盟对于全球经济趋缓的抵抗能力。但是近期世界油价的不断上涨仍然给东盟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阻碍,这也将使东盟各国有必要进行中期到长期的结构调整,应当考虑逐渐取消燃料补贴。采取措施鼓励提高石油利用效率和减少浪费型消费,并对替代的可更新能源的发展和使用提供税收优惠。
二、进入东盟市场的经营方式
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从事经营的具体方式也不是单一的。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概括来说,企业是为了自身生存发展和竞争的需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或者是针对于市场,或者是针对于资源,这是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其目的是获得盈利。这种经营的结果可以是增加企业产品的盈利水平,也可以是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有时则是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在具体经营方式方面,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了不同的经营方式,即使是相同类型的企业也可能选择不同的方式。对中国企业而言,进入东盟市场选择何种经营方式无所谓对错,只有好坏之别。这主要基于中国各企业在经营战略、发展方向、自身优势、市场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会具体表现在技术、管理、营销、生产规模、各项专门知识、对东盟市场环境的适应、生产的区位配置和其它某些方面拥有比较利益。每种经营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企业要想在东盟市场中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就必须认真研究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选择合适的方式进入东盟市场,从而在生产和经营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尤其注意的是任何一种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应该是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灵活运用。以利于企业的经营。
(一)出口贸易
按商品和劳务移动的方向来看,出口贸易方式可以分为出口贸易、过境贸易、复出口贸易和净出口贸易。不管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贸易以何种形式出现,它都是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中最初的经营方式。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展开国际化经营才刚刚起步,有必要了解国际企业发展的一般过程。这一过程大致经历四个阶段:首先,由于国际市场较狭小,出口业务较简单,可以由现有国内销售部门兼办;其次,随着业务的发展、贸易量的增长,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国际贸易活动;再次,可能有必要在国内设一家独立出口销售子公司:最后,随着国际市场的扩展,需要到境外设立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这种贸易方式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比如:现金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互换贸易和转手贸易等。
劳务的国际贸易发展很快,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已
占据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二战以后。新的科学技术革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70%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际贸易方式不断发生变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需求的扩大,计算机网络、电视媒体和电话通信空前繁荣,经济信息的及时传输加强了世界市场的一体化、企业营销的国际化。在贸易手段上。出现了电子商务,它成为“一场结构性的商业革命”。新的科学技术革命蓬勃兴起,不仅大大增加了劳务出口的种类,也极大地带动了劳务国际贸易的发展。从目前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无形贸易大有后来居上、取代有形的商品贸易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活动的趋势。劳务的国际贸易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的有通讯、运输、银行、保险、咨询、技术授权、旅游等。
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发展顺利。自1990年以来,中国与东盟贸易额以年均约20%的速度递增,东盟已连续11年成为中国第5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统计,2004年1―8月,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达到了65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8%。按照这种发展势头,2004年双边贸易额有望突破1000亿美元。
(二)投资
1.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企业以资金、技术、设备、劳务等投资方式在国外开办企业的投资活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刘易斯・威尔斯(Louis T.Wells)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数在去国外制造产品之前都致力于出口,只是当已有的出口市场受到威胁时,它们才到国外去制造产品。不过,除此之外,它们的对外投资还有其他一些动因,比如:保护出口市场、谋求低成本、寻求廉价原材料等。这种投资的主要形式将仍是从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流向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拥有的可使用的优势很少适合于发达国家。小规模制造、以当地原料作为替代和其他类似技术,对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很有用,因为那里的市场条件同这些母公司本国当前普遍存在的条件接近。
英国经济学家拉奥在其著作《新跨国公司第三世界企业的发展》中指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不仅能够简单地模仿先进技术,同时也能够对外国技术的局部环节进行大幅度调整,这种技术地方化的过程,使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具有竞争优势。拉奥认为,即使第三世界国家跨国公司的技术特征表现为规模小、使用标准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但这种技术的形成却包含着企业内在的创新活动。拉奥还强调。企业的技术吸收过程是一种不可逆的创新活动,这种创新往往受当地的生产供给、需求条件和企业特有的学习活动的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对外国技术的改进、消化和吸收不是一种被动地模仿和复制,而是对技术的消化、改进和创新。正是这种创新活动给企业带来了新的竞争。
不管是威尔斯,还是拉奥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都说明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动因,或是出于争夺国外市场的需要,或是为了获得国外的资源,或是为了避开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或是出于获得更高投资收益的考虑。近几年来,直接投资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并在形势、结构和流向上具有新的特点。而且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纷纷展开对外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国际企业,并从事资本输出,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其他发展中国家。
一般来说,直接投资方式的投资者不仅拥有对所投资的国外企业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对国外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权,能够直接参加国外企业的管理。目前,对外直接投资较多地采用在国外开办工商企业、开采资源、购买当地企业,或与当地私人、团体、政府合资兴办企业等方式。比如:当前中国企业在越南是以投资工业领域为主,投资方式以独资项目居多:在泰国主要是生产加工类企业、贸易类公司、承包工程与劳务公司和服务类公司;在柬埔寨投资主要集中在森林开采及木材加工、电力、纺织、制衣、建筑材料、工程承包、农业开发和家电组装等领域;在老挝主要是加工制造、服务业、农业等。
2.间接投资。中国企业对东盟各国展开间接投资就是在东盟证券市场上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来进行的对外间接投资活动。这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没有管理权,只能享有获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它主要是购买被投资国发行的中长期政府债券或企业债券、各种公司股票以及各种票据、可交换的公司债券、定期贷款等所进行的长期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有时也包括通过货币、存款、汇票、商业票据、国库券等形式进行的短期资本的跨国界流动。
中国企业对东盟市场的投资,不管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呈现出投资形式日趋多样化,经营层次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跨国并购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外投资。2003年,我国企业以跨国并购方式对外投资8.34亿美元,占当年中方协议投资的40%。我国企业到境外购销网络、特许经营权、建立研发中心的投资也日益增多。
(三)非股权安排
非股权安排是在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发展起来的,目前已在国际经营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国际经营活动中,技术授权协议和其他协议安排正在被更多的企业接受,这类协议安排本身一般都不涉及经营资本的投入,而是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从事工程承包、管理及技术咨询等经营活动。东盟各国也利用这种方式来引进外资和技术,同时防止国外投资者通过股权控制来控制本国的企业和资源。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东盟市场的投资者采用这种非股权安排的经营方式可能是出于对经营风险的考虑,或是对东盟各国政策的反应。非股权安排的主要方式包括生产合同、工程项目合同、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合同、国际分包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非股权安排既不同于出口方式,也不同于直接和间接投资方式。它可以使企业在不拥有股权的情况下从事国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建立起较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可以拥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权,从这个角度看,它是直接投资方式的一种补充或替代方式。与进出口贸易相比,非股权安排具有无形的特点。因此往往又被称为无形的商务活动。企业在这类活动中或多或少地使用自己的资产(如商标、专利)、技术(如专利、诀窍)和人员(如管理合同、交钥匙工程)卷入了商务活动,企业获得回报的时间明显变长,风险也自然增加。例如,假如资产转移的所在国不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生产技术、诀窍,甚至商标不正当地扩散,就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增加,市场的混乱,终究可能失去市场。
中国企业采用非股权安排的方式进入东盟市场往往基于该市场中某国的主客观环境因素。这种因素可以理解为,或者是由于东盟某国要求的国有化程度太高的原因;或者是东盟某国市场规模较小,不足以进行直接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它所要达到的规模经济;或者是东盟某国缺乏有效的投入(如数量不足或价格不合理);或者是东盟某国的劳工环境或是当地竞争条件减少了对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吸引力。
在某些情况下非股权安排成了唯一可以进入东盟市场某国的方式,比如,东盟某国可能禁止外来直接投资而且还严格控制某些外国产品的进口。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出口和投资的方式显得非常困难,而非股权安排方式往往是受到当地欢迎的一种替代方式。它既可以使东盟某国得到外来资产、技术和人员,又可免于受外来经济的控制和冲击。
总的来说,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时一定要在研究该市场发展状况、企业内部条件和经营目标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开展商务活动。下表简要总结三种经营方式的特点。以帮助中国企业在进入东盟市场时有所裨益。
三、影响经营方式选择的因素
中国企业了解和把握了东盟市场发展的状况和进入东盟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后,在选择经营方式时还应当考虑对其影响的主要因素。
(一)法律
影响中国企业进人东盟市场经营方式选择最重要的因素是东盟各国所制定的法律。正如中国企业在国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一样,在东盟各国开展经营活动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比如,近期越南决定提高关税,以限制化肥进口数量;近年来越南陶瓷和电风扇生产发展过快,越南已开始控制进口和生产;老挝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就直接影响到了企业能否独资或控股经营。
(二)成本
中国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当注意到固定成本因素的影响。扩大经营带来的效果很明显的表现是降低了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这时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经营方式来保持产品的合理成本。比如,对于小笔订货,或企业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饱和时,那么选择非股权安排就显得更为合算:对于大批量订货,企业的生产能力有余时,则选择投资方式就更为经济。
(三)风险
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东盟市场经济活动的性质与活动风险的种类来选择经营方式。从宏观来看,风险来自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地理等,从可操作的角度来说,可以把风险量化成由没收、外汇管制、内战及汇率波动等因素构成,通过量化工作可以测算出东盟某国的风险数,再依据风险数的高低来选择经营方式。在三种经营方式中投资方式的风险程度最高,同时收益也是最高,如果某一个中国企业国际经营的经验丰富,又为了追求最大的收益,那么投资方式将是首选。
(四)竞争
在企业拥有独特的、别人难以模仿的资源时,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就拥有了竞争优势,也就可以充分地选择各种合适的经营方式。如果东盟某国具有优于中国的政策、地理或其他因素时。中国企业应当采用投资的经营方式在该国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越南水产品资源丰富,年产量近200万吨,但加工能力有限,对水产次品利用率低。中国企业可考虑在越南投资办厂,利用当地的水产次品进行加工,产品返销国内。如果东盟某国不具有优于中国的政策、地理或其他因素时,中国企业应当采用在本国生产,通过出口经营方式进入东盟市场。
(五)控制
经营方式不同。企业对国外资产的控制力也不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也不同。例如,选择直接投资方式,虽然风险较大,但是企业对资产的控制力强,可以更好地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得到更多的收益。当然,随着企业对资产控制力的减弱,企业的控制权与收益都会相应地减少。
除了以上因素之外。中国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上。还应当注意国际经营的经验、产品的复杂性、市场的相似性与经营过程的连续性等等。中国企业在选择进入东盟市场的经营方式时必须综合地考虑以上因素.从而做出最满意的选择。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