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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年度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3] 杨斌、徐家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8(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对我们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应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一个全系统都关注的课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编制不成现金流量表,二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相关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企业不能按税收政策的要求去办理涉税事宜。三是企业财务核算科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对应性差,加上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更是凑都凑不成,只得填个总数交差。
2.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纳税评估粗糙,基本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走过场,比日常受理申报的审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县级以下的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笔者调查发现能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不到2%;二是纳税评估体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纳税评估相关的参考指标、宏观数据、评价模型缺乏科学性;四是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够深入,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设立专职的纳税评估岗位。
3.分类管理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许多地方,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纳税人与非重点纳税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等,但实际管理却并未按各类别相应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5.汇算清缴主体转移,就县级以下基层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按总局汇缴主体转移的路子,纳税人是汇缴的主体,而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并且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县级以下的地区税务并没被纳税人接纳,这些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缴在目前阶段只是一个愿望,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同时由于我们的纳税评估还处于低级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很少,这样要么税务机关放弃一些小户的检查,听之任之;要么最终只会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缩短其检查时间、人为降低了检查的质量。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不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纳税遵从度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有先进的宣传理念: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宣传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要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宣传。
2.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转变服务理念,在平等服务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统领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把人文关怀体现在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赖的原则,充分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利用查前约谈,多给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多涵养一部分税源,唤起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要正确对待,只要纳税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对县级以下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培训要有计划、有目标,每次培训要进行考核,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检验培训的效果。每次学习完都要严格进行测试,对未达标的要补课或停岗学习,待达标后再上岗,如果多次测试,一年内未达标的,要考虑停职学习,三年内还未达标的,则应考虑调离税收管理岗位。
4.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上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软件进行甄别,取长补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进一步扩展征管系统的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摘要:本文应用寻租的有关理论,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下所产生的各种寻租支出,从而提出相关对策。
一、寻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论
寻租理论是以20世纪60—70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写的《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这篇论文标志着寻租理论的兴起。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寻租下定义。无论怎么定义,其引申出的共同点就是: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从对整个社会福利的贡献来说是一种非合意的行为,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租金无处不在,哪里有特权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对称和流动性不对称阻碍资源流动,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场、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政治市场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预料到,必然有寻租行为和随之发生的系列寻租活动: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护租(rent protection)、创租(rent creation),这系列的活动都伴随着资金无谓的损失。改革的任务是,要设计出这样的制度,它们允许和鼓励通过创造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创造租金的那些竞争形式,打击那些致力于获取和保留现存租金的竞争。
现在,寻租理论被广泛引用到许多领域。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主题。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及其寻租支出分析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稳定和吸引外资的考虑只对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进行了合并,但对所得税仍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不可否认这种政策对当时的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变,这种差别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对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当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讨论的比较透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产生寻租活动的原因,对如何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寻租支出做一些探讨。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关键词: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参与竞争存在影响,因此研究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与利弊
现行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并存,适用于不同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关系着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义重大。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额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则是指纳税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上六类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由于长期适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业纳税人有一个误解,即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家设置企业所得税一开始就是以查账征收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补充关系。不仅仅在我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为补充。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应以查账征收为一般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对于能够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三)建筑业企业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比较分析
1、查账征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查账征收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核定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查账征收较之核定征收,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加能体现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就建筑业而言,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账征收能够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对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较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财务健全的积极性,而查账征收对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建制建账、规范财务行为,使财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
二是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的实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测算得出,是统一的硬性标准,因此只能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不能反映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亏损企业也要交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违反企业所得税以收益课税的设税本意和税法公平的。而查账征收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收益多多纳税、收益少少纳税、没有收益不纳税,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当前建筑业经济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而言,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要低,更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发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比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率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能够令企业少缴税款,而对于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税率的企业,核定征收会导致企业税款增加,税负加重。目前,北京地区建筑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9%,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税负率为2.25%,而就建筑业经济现状而言,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是远远达不到9%的,因此,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和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比较高,企业的纳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难度很大,若无法实现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凭证,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无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2、核定征收。虽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为税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款计征简便,对企业财务水平要求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对企业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水平要求不高,同时,纳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计征标准确定,促进税款征收。在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实现正确核实,很多企业存在成本混乱、多列支出的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对同一行业适用统一的计征标准,因此能够避免企业因无法正确计算税款而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是征管相对简易,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压力。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新增税源数量大、类型多,这为企业所得税的日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压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管压力。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账征收更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和税收公平,但要求较高,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补充,相对简单易行,适合于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征管。
二、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及财务核算分析
(一)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按照目前建筑业经营情况,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相对健全,能够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非独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纳入被挂靠企业统一核算,且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利用分转包的形式,分包高资质等级企业在社会上承接的工程,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纳税;四是既没资质又未挂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独立法人,但经营规模很小,财务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以上四类建筑企业中,第二类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余三个类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二)建筑业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较之一般企业,建筑业财务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长,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三是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远地区进行,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并不派驻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更加困难;四是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常常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对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对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的错误误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六项标准,并充分结合行业特点,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或纳税申报等状况,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完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向查账征收方式迈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科学化的实现不仅依靠对企业的严格管理,更应依赖于合理的税收政策安排。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地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账簿设置、依法正确申报。
1、建立核定征收累进应税所得率制度。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上,改变现行的分行业单一比例税率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建立分行业累进应税所得率,以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设置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对于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2、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突出查账征收方式的优势,降低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而带来的财务成本。
3、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应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
(三)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征收管理。一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二是强化建筑业征收管理。建立与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通过更加科学的政策设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账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辅助、两种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发展轨道,使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互相结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2]邹其端.规范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探讨.税务研究,1997.3.
【关键词】 核定征收 征收办法 税收征管 应对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举规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情形、方法、程序、纳税申报、征收检查、争议解决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办法》及《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纳税人申报调整的责任、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时限、年度核定时间后延、申报方式细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的企业。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
我国目前鼓励中小企业规范建账,采取查账征收为主的管理模式,从而督促企业规范建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逐步建立完整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从宏观上看,企业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错。但进一步分析央企利润总额和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央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说明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逐年增加。近年来,不少企业处于转型期及艰难期,私营企业举步维艰但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不减反增,从一定程度反映了税务部门加强了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从相关数据可推论出,在现时征管条件下,私营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查账征收无法妥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落后地区县级以下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难题,税款流失严重。
从微观上看,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向税收管理人员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印证了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观点。如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王文创发表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区国税局所管辖的580户企业所得税中发现,每季申报的所得税除了40多户汇总申报的企业外有50%都是零申报,2009年销售收入达3亿多元,但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缴纳纯企业所得税有132户,2009年销售收入达1.8亿元,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销售额普遍在100万元以下,预缴税款与实际税款比率达80%,企业盈利面不到50%。这说明不少企业纳税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规模较小和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对204户企业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据笔者统计分析,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占了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管辖企业的比例约为35%。
近几年为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部门征收压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税负。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模式,简单实用,组织收入合法稳定,便于征管且易于为纳税人掌握,不少地区的税务部门对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现行法规下征管存在的问题
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存在一定的争议。《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实际操作中,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会存在如下争议: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如何认定,没有清晰的指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也没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难度颇大。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实务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开程度不够。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发现不少地区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未进行公示。二是在征税未充分公开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难以让核定征收类纳税人信服。
3、核定应税所得率难度较大,核定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业——租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从表1可知,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纳税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12%和10%两种档次。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该一致才较为合理。从表2可知,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从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基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均为10%,保持一致。而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利润率应该相对稳定,不同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也难以让纳税人信服。
(2)服务业——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征收办法》,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从表3可知,同一间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明显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差异较大(8%~14%),差异很难让财务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各有差异。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相一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征收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体现不同企业的差异性。
从表4分析可知,作为我国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国金融服务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令人觉得不合理,而广州黄埔区地税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最高为14%,更令人觉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对《征收办法》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2)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凭证齐全,但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3)虽设立成本费用科目,但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上述做法,对税务工作者、纳税人明确核定征收情形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采纳广东省地税局的做法,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
2、税务部门应及时公开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基本的是信息公开。各地区税务部门要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确保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权利。
3、税务部门应对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进行比对,科学核定不同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从上述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应税所得率差异性较大,从而难以让纳税人信服。各地税务部门应共享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并对此进行分析,调整明显的不合理的应税所得率差异。增加集体决策程序,对申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科学核定。可采取成立核定征收决策委员会的方式,随机抽取委员会成员,要求委员会成员,结合当地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及数据,对申报企业以只编号不公开申报企业的“暗标”形式集体、科学地核定应税所得率。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R].2008.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