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16:16:11
序论:在您撰写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质态层次。新闻报道质态层次策划可分为两类。一是对重大题材或问题的报道策划,一般由新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策划。对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要有前期策划,否则会出现采访目的不明确,采访不深入,报道重点不突出的问题。如吉水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没有对这方面的报道进行重点策划,记者采访只限于对农村房屋的拆旧建新和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外部变化,虽然反映的内容正确、真实,但却只是表象的、单薄的、浅显的,打动不了观众。后来,吉水台经过策划,重点推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炉下村,提出要反映哪几方面的变化和成就,如何谋篇布局,寻找什么样的采访对象,从哪几个方面提问等策划方案。记者在采访中抓住了炉下村的蔬菜、养鹅、旅游三项特色产业的形成过程,深入采访了该村20多位村民以及回家过年的外出务工者和县城居民的感受,挖掘出大量可触摸、可感知、富有形象化、立体感的新闻细节,采制出多篇典型性的新闻报道。二是对题材的涉及面较窄,规模较小的新闻报道策划,一般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策划。如公安打击飞车抢夺、文广局严管网吧、工商局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活动的报道。在采访前组织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一起座谈、沟通,确定报道重点、采访对象,使得记者的现场采访和后期制作目的明确。
形态层次。构成报道形态层次的要素主要有报道的表现形式、组织方式和报道者组成方式。在新闻报道的策划中,报道表现形式一般要求多种体裁和手段并用,力求灵活多样。如2008年春节前吉水县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社会上众说纷纭,吉水台及时进行了报道策划。先是以消息的形式报道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状况,接着又邀请交警大队的领导到演播室进行访谈,既谈了交警大队采取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措施,又谈了群众出行应注意的事项,使群众对交通事故有了准确的了解,也知道交警部门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还获得了有关出行的交通安全知识。
报道者组成方式包括新闻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兄弟新闻单位的相互配合以及邀请上级新闻单位前来参战。在纪念杨万里诞辰880周年报道中,吉水台打破常规,抽调精兵强将,邀请省、市级新闻单位的记者联手合作,各展所长,互为补充,形成合力,从而产生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时态层次。包括以报道时间长短作为划分和报道时机的把握两个方面。从报道时间的长短看,可分为长期、短期和单个报道策划。长和短的划分是相对的。报道时间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报道的规模、力度。如对“两化”(工业化、城市化)的报道,吉水台做了长期的策划,开辟了专栏,对“两化”的进展时刻关注,跟踪报道。“双创”(创省级卫生城市、创省级园林城市)是一段时间的阶段性工作。我们从“双创”的目的,相关单位采取哪些措施,广大市民应该如何配合进行了报道策划,并在挖掘“双创”典型等方面作了短期策划和安排。由于策划到位,报道起到了很好的鼓动和推动作用。
报道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与报道的时机是否恰当直接相关。报道时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配合式,即配合形势变化,政策颁发,工作布置等。比如中央召开重要会议、重大政策出台之时,媒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报道。由于配合式报道各媒体同时进行,容易雷同,因此,策划要特别注意发挥创造性,讲求宣传艺术。二是即时式,即对突发新闻事件进行的报道策划。突发新闻事件一经发生,立即进行报道策划,在报道过程中,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出即时反映和调整。三是预见式,即对尚未发生、可能发生的现象或问题进行的报道策划。从预见性的事物中,寻找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报道策划,唤起群众关注,引导社会舆论。
新闻策划的三个层次形成报道系统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要素之间、要素与系统之间存在着多种联系,而任何层次上的变化都会使系统整体功能有所改变,新闻报道策划系统的整体优化必须以系统的各个层次的最优化作保证,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报道策划的整体效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_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本预案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1 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含)以上死亡的;
1.4.2 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
1.4.3 境内路段因凝冻、风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连续引发交通事故的;
1.4.4 导致市、省(部)级以上领导或者重要外宾伤、亡的;
1.4.5 其它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急需联合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供电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电信公司、住建设、气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救援;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并按规定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统一部署事件的信息、新闻报道及其它重要事项。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联系电话:7223481、7223492。其职责为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人、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等。
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各方关
系,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处置,协助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事故道路的抢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县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组织搭建用于处置事故使用的临时建筑,负责事故现场的城市道路、路灯、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提供排险物资器具与人员,确保道路畅通。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县环保局: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度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救援期间的通讯畅通。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事故现场以及周边范围的天气情况。
县供电局:负责现场抢险、电力输送和排除电力遗留的安全隐患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配合调查事故责任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按照救援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各保险公司:负责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财产的理赔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公安局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尽快开展事故排险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和先期处置情况,提出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案后,要核实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一旦查明事故的死、伤人数或失踪人数后,应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级协作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人员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接处警情况;报告单位。
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措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预警。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部门要在1小时内同时向县应急办、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安监、卫生、建设、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警后要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县应急办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警的公安部门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组织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在同一时间上报县应急办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公安、卫生、消防、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实施救援,并开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应立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如遇台风、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参与部署实施救援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求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调集县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组成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救援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立即开展消除隐患、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各保险公司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__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县公安局要完善“110”或“122”接警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装备保障制度。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各救援部门应健全应急制度,落实应急人员,配备以下相应装备:
县交通运输局:大客车2辆、大货车2辆、大吊车1台,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设备。
县建设局:推土机2台、铲车2辆、挖掘机2部、装载机2部、吊车3台,用于坍塌事故现场挖掘和路面清障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县供电局:10KV带电作业车1辆、__0KV柴油发电机车1辆,用于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铺设临时电力线路的物资和设备。
县公安局:事故勘查车1辆、应急救援车辆10辆、指挥车1辆及相关通讯器材、防暴装备、野外扎营装备。
县消防大队:消防车2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设备及洗消帐篷。
县武警中队:防暴装备、通讯设备、野外露营装备。
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各部门提出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各部门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工作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和交通、农业(农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办法。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培训,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定期按应急救援要求组织演练。
本预案是全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意见。本预案定期进行修改。
【关键词】突发事件 现场 五觉
有人说突发新闻报道容易上手,因为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只要把新闻的“五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为何)交代清楚即可。当然,作为一个简单的消息,这些信息足以。但是在当下媒体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这些信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观众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突发新闻报道想要做得出彩,并不简单。
突发新闻是指社会新闻中对突发性事件的报道。如火灾、车祸、水灾、自然灾害、责任事故等等。在主打民生新闻的节目里,突发新闻的数量是数一数二的。
曾有一次,在出差采访的时候,按照栏目的要求,我向现场的观众做节目收视调查。当询问到大家平时都爱看什么内容的新闻时,众人的回答几乎都是“车祸、爆炸、火灾这样的突发新闻”。显然,大家对突发类新闻的关注度是极高的。
从安徽广播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过去播出的整档节目中可以发现,几乎没有哪一天的节目能少了突发新闻报道。曾经播出过的,较为重大的突发新闻随便说说就是一大串。如:“合肥庐阳宫大火”、“鲍飞割喉案”、“合肥长江路塌陷事故”、“柏景湾爆炸案”、“合安高速重特大车祸”等。这些新闻不仅电视媒体感兴趣,报纸媒体、广播媒体、网络媒体同样也很重视。往往一个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采访的记者数量不亚于一场小型的会,就连媒体同行也纷纷感叹,记者们难得一聚,一个突发现场一下子把人都聚齐了。那么,面对这么重要的突发新闻报道,怎样才能临危不乱,让报道更加精彩呢?
其实,要想提高突发新闻的报道质量,对于电视媒体来说,就必须尽可能全面地还原现场,让电视机前的观众在家里也能感同身受,能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科学家发现,人们对事件最直观的感受,不外乎是从这五个方面得来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据报道称,电影为了从这五个方面刺激观众的感官,已经发展到了5D时代。一条突发新闻报道,如果也可以在这五个方面下功夫,就不会让人觉得干瘪无味。作为电视记者,要运用一切有效手段,把现场所有的信息尽可能的捕获,综合地传达给观众。
一、视觉
通常,突发事件的新闻现场都会有很强的冲击力。一名合格的电视记者,在到达现场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借助自己的眼睛观察现场的各种特征。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判断哪些元素是极具视觉冲击力,能够给观众传递现场信息的。
例如:一个火灾的现场,在很远的地方就可以看到空中的浓烟,烟的颜色、形状、不同于其他火灾的特征,这些可以让观众对整个火灾有一个大致的认知。到达火灾的现场,现场救援的消防车数量,夜晚闪烁的警灯,周围围观群众的反应,脸上的表情,正在扑救的消防官兵,大火燃烧的状态都是反映火灾严重程度最好的细节画面。这些画面很容易吸引观众的眼球。
二、听觉
在著名表演艺术家李雪健接拍的一则广告中,他说:“再好的戏,没有声音也出不来。”一个画面再绚丽、视觉上再刺激的新闻,如果听不见任何的声音,会觉得少了点什么,是索然无味的。
在突发新闻的现场,各种极具特色的现场声十分丰富。这样的同期声伴随着画面一出来,往往就能先声夺人。例如:在火灾现场,物品燃烧噼里啪啦的声音、油桶爆炸的声音、消防队员指挥扑救呼喊的声音、增援车辆刺耳的警笛声音;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的声音、救援队员切割车体的声音、伤者呼救的声音。这些都能起到强烈的感染效果,让观众虽然坐在电视机前,也能身临其境,感受到现场紧张的气氛。
三、嗅觉
跑过火灾新闻的记者都不会忘记,只要是火灾现场都会有刺鼻的气味,而且绝大部分不尽相同。秸秆燃烧、垃圾焚烧和房屋着火就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这些味道的差别,记者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气味距离火场多远就能闻到,具体是什么样的气味,刺激还是不刺激,闻了过后有没有什么不适感,这些都是记者在现场感觉到的。它们都是突发新闻报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另一个方面向观众展示了无法感受到的细节。
在交通事故类的突发新闻中,如果记者在现场能够从驾驶员的身上闻到酒精的气味,那么对于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无疑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而在自杀者生前呆过的房间里,如果闻到了浓浓的香烟味,也能说明死者自杀前的心理状态。
四、触觉
在许多电影里,两派角色互相追捕的过程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节:一方赶到另一方之前住过的房间,摸了一下床上的被褥,说被窝还是热的,此人看来并未走远。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这样的触觉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落水者掉落的水塘,水温是否冰冷刺骨;起火燃烧的货车,轧过的路面是否依然烫手,这些通过触觉体验得来的信息,可以让观众在看电视的时候,判断出当时事件的严重程度。
曾经有一条新闻,报道的是一个事故中惊魂未定的肇事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他十分紧张,就展示了一个和他握手的画面。只见记者干燥的手和他相握过后,立即变得潮湿起来。这样的细节体现,给报道带来了不同的效果,让观众看了印象深刻。
五、味觉
对于绝大部分的新闻现场来说,味觉体验是最后一个层面。在突发新闻现场,记者常常是用嘴巴来提问,而不是用来感受滋味。但是作为感觉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也不应该放弃。比如在火灾现场,高温的烘烤下,口腔也会干燥难耐,这也是十分有价值的现场信息。
在突发性灾难事件发生时,记者是尽一个公民的义务参与救人,还是履行新闻采访的职责,这是新闻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不论我们的传媒还是其从业人员.应该积极地进行总结与反思。笔者就这个问题谈几点实践中的思考。
一、近年来,记者在灾难现场应该是个什么样的角色,记者在灾难报道中应该如何既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又不因过度渲染而导致对公众的伤害,像这样的话题.已成为媒体从业者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如何报道灾难新闻,各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均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在灾难报道中不能过分血腥,记者采访不得干扰救灾工作的开展等。有些记者认为这样做是捆住了手脚,也影响了公众的充分知情权,其实不然,对于灾难现场的报道,不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体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媒体,都有一个尺度的把握.这是媒体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良知的体现。这也是媒体的保留,这种保留并非是新闻管理制度使然,而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二、那么如何在既保证读者知情权的情况下,又尊重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人格.不至于过分渲染,如何把所致其中的度呢?笔者认为,首先记者和媒体要充满社会责任感和悲悯之心投入到报道中。灾难发生是不幸的,不能将此看做报纸和记者扬名的“机会”,而是责任,媒体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决定了报道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其次,现场记者除了理智地报道灾难现场外,更应该关注人在灾难中的情况,用自己的报道使公众体味人在灾难中的故事,感悟在灾难中人的尊严与互助。比如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等等,这些也是灾难中的真实,也能够打动读者,需要记者去挖掘,去重视,去报道。在“八一六”乌马河鞭炮厂爆炸现场,记者遇到这样的事,当地的建设局和市中心区所有施工企业的负责人提议.能不能停工一天,先帮助受爆炸余波影响导致房屋破损的老百姓,没想到提议得到所有施工企业的一致响应,当即,市中心区所有建筑工地的工人停工一天,主动拿着工具,先帮老百姓修房屋,施工企业负责人也表示,虽然停工导致他们在经济上会有些损失,但他们觉得能为在困难中的百姓做些事,让他们早日回家,住上屋子,这些损失不算什么了……记者应该做这些感动的记录者,要通过报道去体现人性在灾难面前闪耀的光辉,在报道过程中,实事求是,文风平实.不能为了“刺激眼球”去夸大事实,编造苦难。通过细节,把感动你的东西描绘出来。这样也能够感动读者。
三、作为一名媒体从业人员,要加强社会责任和道德自律。除此之外,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也可以减少灾害新闻采访报道中的“失范”行为。
1.在高度与厚度上做文章。所谓高度,指的是报道视野的问题,是空间维度。由点到面、点面结合,从特殊到一般,引发对问题的深层次观察。而厚度,指的是某一点的历史发展问题,是时间维度。虽然灾害事件大多为突然发生,似乎没有历史。但实际上,深究下去往往有历史发展的痕迹、有些甚至是历史重演。悲剧的发生有时并非偶然。充分调动灾害新闻报道的高度与厚度,建立一个空间与时间的立体网络,是加强报道深度的有效选择。“焦点访谈”曾做过一期灾害新闻报道《车祸猛于虎》,报道的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一辆满载电石的大货车与一辆载有29人的客车相撞。两车翻入深沟,造成20多人死亡、多人受伤。这是一则典型的灾害新闻报道,惨痛的人员伤亡、血腥的灾害现场、强烈的警示作用等灾害新闻的要素一应具备。照理说,车祸的新闻报道在电视荧屏上并不少见,但这期节目仍做出了自己的特色。关键就在于对新闻背景的运用。节目中,在着眼于这起事故的同时,还加入了相关的背景信息,凸现了该路段交通安全问题的历史纵深感,跳出了以往车祸报道“一事一报”“就事论事”的局限性.增加了新闻报道的厚度。同时,记者将这起车祸放在入冬以来全国各地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大背景下,由点及面、由微观到宏观,提升了报道视野。从而,使报道变得立体、丰满。
2.追踪报道,加强灾害新闻报道深度。追踪报道,一般较常见于调查性新闻的报道。而在灾害新闻的报道中,较常见的往往是“一锤子买卖”。实际上,灾害新闻同样需要追踪,特别是一些动态性的灾害: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流行病疫情等。随着灾害本身的加强、减弱、转化,灾害现场、灾害损伤、灾害影响等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追踪报道成为必须。同时,追踪报道具有两个显著的好处:第一,从整体上加强了灾害事件报道的深度。第二。避免了因“一锤子买卖”而引发的掠夺式采访、隐性采访、侵犯隐私等“失范”行为。
“人生命,实在宝,讲安全,最重要……”没当想到这首小学生安全三字歌,我都会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安全:不横穿马路,不攀爬围栏……因为人的生命时宝贵的,生命对于人的一身都只有一次。
我们学校也曾经组织观看有关安全知识的影片。“安全”也承运着许多希望和梦想。如果大家都遵守了交通规则,就不会再有悲剧发生了。在电视,报纸上我们经常可以看见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的新闻报道据统计表明:全国6分钟就有人死于交通事故,每一非中就有人受伤,多么惊人的数字啊!然而却有很多人不重视自己的生命,无视交通安全,要知道一个人死了得有多少人来承担这巨大的悲痛!
在我的脑海里,至今让我还记忆犹新的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交通事故。那是几年前,我爸、妈、弟弟一起去商店买玩具。正当过马路时,一个年轻人骑着自己的摩托飞速的跑着,当摩托车离妈妈有几十米的距离时,妈妈便停住了脚步。俗话说:“无巧不成书。”这摩托车还偏偏朝妈妈腿上开去。妈妈忍着痛苦,仍然抱着弟弟,血一直流着。到了医院拍了X光片才知道并无大碍,没伤着骨头。事故虽然解决了,但每当想起那一幕,还不是心惊肉跳?生命在那一刻是脆弱的,但又哪么宝贵。朋友们好好珍惜,生命不会有第二次!
世界万物都在与生命,生命时那样宝贵,花凋谢会重开,太阳落了会再次升起,生命一去就不复还!我们应当好好珍惜!当你攀爬围栏时,横穿马路时……大家要记住生命只有一次。让我们在新交通规则下,享受如花一般的生命吧!让安全与我同行!于生命同行!
一、电视消防新闻的概念
在人类漫长的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常见灾害之一,消防就是伴随着火灾而产生的。在我国首次出现消防一词是1903年,由日本语音译而来,当时的含义是消弥与预防火灾、水患等灾害的意思,直至后还称为“消防火灾水患”。到20世纪20年代前后,仍称灭火与防火为“消防火灾”,后来“火灾”二字被省略,简称“消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消防部队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种社会救援、维护公共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它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目前,消防部队承担的抢险救援工作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等18项抢险救援工作任务,由此,消防的含义进一步扩展,即在灭火和防火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抢险救援的内容,新时代背景下,消防的定义已经演变成为: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根据电视新闻学的相关理论,结合消防行业的内容特点,将电视消防新闻定义为:以预防和扑救火灾、灾害事件抢险救援为报道内容,以声画形式向受众传递消防信息为手段,报道新近发生的消防事实,是电视媒介关于消防新闻内容和报道形式的总称。
二、电视消防新闻的特征
1.专业性。消防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它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具有鲜明的专业特征。在对电视消防新闻的报道中,经常要使用各种专业名称和术语,例如,灭火救援时使用的战术,消防特种器材的名称及功用等。在电视消防新闻报道中能否准确使用这些消防专业术语非常考验记者的专业水平,同时也体现着电视媒体的责任感和权威性,因此报道电视消防新闻的记者平时应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或者报道出来后请消防专家先审稿,看是否有专业性的错误。
2.警示性。在电视消防新闻中,火灾的报道仅占20%的比例,但这部分报道所产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却是不可小视的,特别是对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道往往具有显著的警示教育作用。
2008年9月20日晚,广东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43人死亡,65人受伤。经事后调查,火灾原因为演员在舞台上表演时使用自制礼炮枪,结果引燃天花板导致火灾发生。有关舞王俱乐部火灾的消防新闻一经报道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由此引发了民众对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的思考,同时相关部门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的违法行为进行彻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重演。
3.连续性。重特大火灾、重大抢险救援行动等突发事件报道,不可能是一两次报道就结束了,有些典型的案例需要媒体长时间关注,进行连续报道。以央视大火为例,2009年2月9日20时27分,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因违规燃放烟花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2010年5月10日,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整个事件持续一年多。这期间有关火灾扑救、原因调查、缅怀牺牲消防员、火灾教训、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消防新闻的报道迭出不穷,正是这一系列的连续报道,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构建了立体化的报道格局。
4.评论性。关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往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新闻,民众在了解火灾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理、事故进展和影响等相关信息的同时,必然会利用网络、论坛、博客等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结果表达自己的见解、观点和判断,与此同时,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也会在报道中启动相关新闻评论,形成消息报道与观点报道的互动传播格局。
5.知识性。消防新闻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传递安全信息,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04年2月15日中午11点20分左右,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1人受伤。火灾发生后,各级电视媒体第一时间对事件过程进行报道,一位78岁名叫毛凤久的老人因为在火场中成功逃生成为众多媒体争相采访的对象。毛凤久告诉记者,火灾发生时他正在商场四楼。“那阵子,大部分人楼上楼下地跑,有的人开始打破窗户往下跳。我就趴在地上,找个毛巾捂住鼻子和嘴,爬着找可以喘气的地方,一直到消防队员来,把我送到医院。”媒体在报道中评论:这位老人之所以能够生还,更多依靠的是自救技巧。在报道中传播消防安全知识是电视消防新闻的一个重要特征。
6.宣传性。消防新闻是一种行业新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消防工作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危害,为创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因此消防新闻体现着鲜明的宣传价值,担负着重要的宣传使命。其报道的目的就是通过宣传使消防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受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技能。
三、电视消防新闻的内容及分类
1.消防科技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消防是一项时刻与火灾和其它灾害事故做斗争的工作,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大跨度、大空间及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化学建筑材料种类日渐繁多、复杂,城市人口规模急剧膨胀,这些都不断给消防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超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这种都市化的建筑在扩大居民乃至商家入驻率的同时,也为滞后的城市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上海“11・15”火灾让这种隐患以一种国殇的方式跃入国人的眼帘。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消防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需要研究运用最新的先进科技来解决,而这些正是电视消防新闻报道的重要题材。比如日常灭火训练中使用的三维模拟仿真数字化训练系统,在地震坍塌废墟中寻找被困人员的生命探测仪、切割器等专业器材,消防搜救犬,扑救地铁火灾的特种车辆等,这些都是电视消防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
2.人物报道。新闻报道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即要想新闻更加鲜活生动,新闻报道中就一定要“见事见人”。而人更是新闻报道的核心,人物报道在新闻报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消防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人物报道的天然优势,在与各种火灾和灾害事故斗争中,消防官兵担负着抢救人命的神圣使命,作为事件经历者,他们是新闻报道中不可剥离的重要内容。电视消防新闻中的人物报道主要是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他们体现着军人特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着抢救人命的神圣使命,不怕流血流汗,甚至付出宝贵的生命。近年来,消防官兵中涌现出很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如在湖南衡阳大火中牺牲的20名消防官兵群体,在央视大火中为救群众英勇牺牲的张建勇,在大连“7・16”大火中牺牲的烈士张良……
3.事件报道。电视消防新闻关于事件的报道主要是关于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报道,其报道领域十分宽泛。从火灾层面讲,目前消防部队担负着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军事基地和核设施外所有火灾的扑救任务;从抢险救援层面讲,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消防部队还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18项社会抢险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013年10月3日18时许,老李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中心路由东往西横过马路时,折返过程中与小林驾驶的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奔驰汽车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老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近2个月治疗,老李病情有所好转,但不能完全恢复,后经鉴定,老李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
老李的女儿以老李的名义将小林、老林(系车主,小林的父亲)、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至鄞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林赔偿损失122万余元,老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原告是否故意造成事故
庭审中,小林和老林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光盘:一张是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另两张分别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和浙江卫视对该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
上述两被告的律师指出,从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老李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驾驶的车辆,并用肩背部与车头部位相撞。“这是一个自我保护的动作,任何普通人均可以看出,这起交通事故是老李故意造成的。”
两被告的律师还指出,其提交的电视新闻节目除了播放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外,还采访了交警部门,基于交警部门的解读得出老李的行为属于“碰瓷”。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果老李仅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扑向车辆的动作,“原告明显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也可以看出,老李的行为已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同为“碰瓷”。
老李的委托人则认为,老李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过马路时,小林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老李,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为了推脱责任而报警说原告是故意造成伤害。”
老李的委托人提出,老李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其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也表明老李的行为不属于“碰瓷”。
对于老李“受惊吓”的说法,小林和老林的律师指出,老李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声音和鸣笛声不至于让其惊慌失措,到处乱窜,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老李一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提出其实际损失为234万余元。
老李的委托人认为,应按照小林的过错比例来计算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于老李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应承担的过错比例分别为60%和40%,又因本起交通事故系行人与机动车碰撞,机动车需增加10%的赔偿比例,所以老李和小林各承担50%的损失。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计算规则,小林应向老李赔偿122万余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林和老林的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老李受到的损害系其故意造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指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原告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