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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般地,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方案二,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假设1:2005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情况。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或H公司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2004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未实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218-02
与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我国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新准则更加规范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趋同,从而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为旧投资准则)。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就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1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上与1998年6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其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规范范围的变化
旧投资准则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是否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其差额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3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木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另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初始确认和减值的处理差别很大。
2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
旧投资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2001年l月,财政部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一些基本概念,对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使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更加严谨、规范。但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会计核算方法与新准则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2.1 投资的入账价值存在问题
旧投资准则的投资计价以投资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这种方法处理减少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操纵的空间,但又使得企业投资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背离。因为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账面价值,很难准确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尤其那些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的资产,其经济价值与账面价值可能相去甚远,导致投资账面价值无法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另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出售、联营和股份经营应当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确认母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可以看出,不同的制度规定造成同样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中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这不仅给会计和审计实务带来了困难,而且使得企业投资价值偏离其实际价值。
2.2 成本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按照旧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除追加、减少、收回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发放清算性股利以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也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换句话说,即使被投资企业获得了高额利润,只要未对利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就不可以记录投资收益。显然,企业可能因未收到股利而低估投资报酬率,对企业进行投资分析不利。
2.3 权益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表现在:①投资企业投资时,所能取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数据只可能是以前期末的数据,即历史数据,而不是投资时的数据。若按这一历史数据进行会计处理,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实际。②假定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能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日的相关数据,其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能够确定,则此时投资企业需要区分其所享有的份额,即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这个“区分”的过程较为烦琐,甚至无法真正“区分”清楚,因为净利润是一个动态数据,其实现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在投资损益确认方面,权益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投资企业都要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控制范围下,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要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销,对损益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如果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即投资比例在20%一50%之间时,被投资企业并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会计报表直接列报账面记录的投资收益额,就无法真正反映投资企业实际的投资效益。另外,股权报资差额的确认违背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会计处理不也符合实际。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旧投资准则规定计算并摊销,必然导致未来有关各期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而这仅仅是以前交易会计处理结果的抵销处理,并不是当期发生的损益。因此,不能直接用投资收益的数据进行投资效果判断。
2.4 期末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准则规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主观性明显,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等等。例如,近年来,南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与南方证券关系紧密的股东却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上海汽车和首创股份同为南方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各持10.41%的股份,但是从2003年年报看,上海汽车对此项长期投资计提了100%的准备,而首创股份却仅计提了15%的投资减值准备,差距之大,其可靠性令人怀疑。
而针对上述问题,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作了补充与修订,规范初始成本计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减值准备确认后不允许转回等等,进一步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使得更加能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3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建议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上变化都较大,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从单个报表来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在旧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旧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在财务系统中对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以满足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的需要。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旧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肢解计入当期收益,反映在报表上,增加当期利润。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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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进行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长期股权投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首先,生产性企业利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得经济收益。为了拓宽生产面、增加销售渠道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就会通过各种资本运营方式来扩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由于部分企业存在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的制约,它们就会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产生的投资按照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即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核算方法。
(二)新旧会计准则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精细度高的工作,又因为其涉及到公司较为敏感的经济信息,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因此,会计工作的进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同时还要有相关的准则去约束和规定会计工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和现实要求,我国在2001年完成了会计准则具体内容的修订和编制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颁发,并在企业中广泛施用。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状况,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予以施行,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算和核算方法应用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一)规范的范围不同
旧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且把债权投资划成了两部分,分别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金融工具这一新概念的引进,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规范,把短期投资修改为了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总体来说,旧准则把投资划分为三种。即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而新准则划分成了四种,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对投资取得是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投资而付出的全部价款,这些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则采用了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价外税费规范为当期损益,把初始计量进行了概念和范围上的区分,初始计量被划分成了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模式。并且,合并形成又可以继续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对不同形式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者无共同控制并且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应该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对应的,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应该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在新准则中,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有了改变,研究后可以发现,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都更加严格。具体来说,成本法的应用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条件,即对投资单位或子公司的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对于权益法,新准则中的应用范围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情况。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对经济实质有了更加深入的说明,并且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缺点
(一)新准则的优点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相比旧准则更加注重于实质,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大幅度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概念做了辨析,使被投资企业在发生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都不会直接对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产生影响。而在权益法中,投资收益客观正确地反映了投资企业的收益,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做出的随时调整也真正体现了投资企业所具有的实际权力。此外,新准则中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也不再仅仅是以投资份额作为标准,而是增大了投资企业实际权力在选用哪种方法时所占的比重,公允价值的引进对于反映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客观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新准则注重实质的原则。
2、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旧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充分凝聚了财务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准则规范的对象划分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进行精确的定位,才能保证准则在实行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新准则中引入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同时对不同的划分内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另外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旧准则的三项重新细化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些细化的相关科目为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和实用性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3、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现代的计算技术和方式应该是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同时向着简单易操作的方向发展,新准则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对长期股权的核算进行简化,不但降低了核算的复杂性,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还避免了由于大量繁杂计算引起的失误。首先,新准则降低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加大引起持股比例增加而进行核算方法的变更造成的复杂计算。其次,新准则去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项目,这一改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益法核算的复杂度,并且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进行了有效的规避。
4、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直接目的。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明细科目等都做了科学的规范,基本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安全可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准则取消了关于投资差额的规定,使企业仅通过股权差额就实现利润调节的现象不复存在。这些新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的盈余操作,为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经济犯罪设置了障碍,切实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准则的缺点
1、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中对清算股利过分重视,从而造成对重要性原则的背离。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掌握股权较少的情况。投资企业进行成本法的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由于累积净利润超过投资企业应收股利而存在差额,则这部分差额将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来冲抵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的增加,严重背离了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2、促成资产破泡沫的产生
这种资产泡沫的形成主要好是由于企业交叉持股引起的。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其运行的深度和影响的广度在逐步提高,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变得越发活泼。所谓交叉持股就是企业之间相互持有股份,这样的企业已经占到了相当大一部分,使与此相关的会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交叉持股按持股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企业相互之间持有彼此的股份;另一类是非直接交叉持股,也就是多个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循环持股。由于交叉持股引起了会计工作的相互渗入,使得企业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利用权益法对交叉持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会出现重复计算利润的现象,而且随着交叉持股程度的加深,这种现象就越严重,从而更容易出现资产泡沫。
3、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挑战
公允价值的概念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这一新内容对于提高会计质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新概念有积极的一面,也就会有消极的一面。例如,进行交易的双方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其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就会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无序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由人的主观判断来完成的,而不同的人即使在看待同一个现象时也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使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是较大的挑战。
4、选择核算方法时过分注重表决权比率
新会计准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时,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具体表现在投资企业拥有多少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对于被投资企业是影响重大但缺乏控制力的标准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实际上,即使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没有超过50%,仍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并且途径有多种。例如,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相互关联,通过企业之间的董事会成员协议或者长期经营业务上的合同关系等因素来实现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此外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的投票表决权远远高于其他分散股东的持有份额,则该企业也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以既定的表决权率来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会计信息。
四、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建议
新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实行之后对长期股份投资的核算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企业发展方面考虑,在新准则施行后,应该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规范为目的,对企业的原有投资需要进行必要的重新分类和测量,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财务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初次进行新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存正投资差额,这种投资差额是由在合并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尚未完全摊销二产生的,对于这种投资差额应实行全额冲销措施,并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
结论:
企业对外投资是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投资的很大部分。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研究,能够切实帮助会计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在新会计准则下,充分理解和掌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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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 转换
引 言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即通过投资而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份额,进而根据所占股份份额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和承担公司亏损责任的一种投资方式。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持有长期股权投资份额的目的并非通过短期买卖交易获益,而是在于长期持有,除股票投资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是不能参与买卖交易的。因此,相对其他金融资产而言,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相对较大,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会计核算也会有所区别,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动态地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对此进行研究对进一步推动相关会计实务工作的开展和运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顾名思义,权益法则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在实质上控制被投资单位;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较小,不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且这种投资报价也并非公共获得的,如没有市场报价,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公允价值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来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不是以持股比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因素。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果持股比例介于20%至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除此之外的情形则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其中很明确的规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也是如此。除了将持股比例作为判断指标外,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者实施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否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然而,会计核算方法确定以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会计核算方法也会由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反之亦是如此。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由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是由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实质上相互影响的变化,如从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随着股份增持的变化而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减持股份而从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等,这些都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需求,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动态的调整,以适应会计实务的需要。
三、成本法转向权益法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主要源自于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追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引起的,虽然都会导致由成本法核算向权益法核算方法的转变,但从整个会计分录的处理过程来看,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将对此做详细的讨论。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原持有的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日常交易的市场中不存在公共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通过方便快捷的手段进行确定时,采取成本法计价的会计核算方法。投资者如果追加投资比例,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将发生变化,进而能对被投资者施以重大的影响和控制,会计核算方法需要变更为权益法,会计核算上对于原来持股的部分和新增加的部分也需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1.对于原持有股份的账面余额部分,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按持股比例进行计算的金额,两者的计算结果并非完全一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无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直接按投资者所耗费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则需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对于差额部分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对于新增加的股权投资部分,需要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新增比例计算投资单位新增的投资份额,并与取得这部分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即所耗费的成本大于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对此不需要做会计核算调整,超出的投资作价部分体现为商誉,其会计核算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体现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原则,使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能够更好地进行纵向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商誉和留存收益部分的计量和核算也应保持前后一致,对于原持股比例对应的商誉与新增股权投资对应的商誉部分,应加以综合考虑,留存收益的核算与处理也应如此,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与整体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及留存收益,并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而动态地调整和整合。
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原来持股的部分,由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公允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原持股的部分对应的份额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需要进行调整。
(1)在对应的会计核算区间,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了净损益,则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属于初始投资到新增投资区间的净损益部分,则需按持股比例对应的净损益部分调整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若股份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部分,产生于新增加投资部分的投资期初至新增投资日之间,则应将对应损益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两种原因之外导致股权投资所占份额对应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变,除了追加投资外,处置股权投资也会导致核算方式的转变,当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时,按《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条例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针对减少投资引起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在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上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本文以个别报表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介绍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
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需将核算方法调整为权益法,同时计算剩余比例股权份额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
1.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核算的参考基准,如果原取得的剩余投资成本大于按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则无需进行会计调整处理。反之,则需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原取得投资后到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份额部分,对原来取得的股权投资后,到处置股权份额这段期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现金股利和利润)对应股权份额应享有的份额,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处置股权投资,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的份额,若该份额产生于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原因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其会计核算处理应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同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由权益法向成本法核算方法的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分别是增加股权投资和减少股权投资。为了同上文的讨论相一致,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对象也是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因企业合并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讨论不是本章的讨论重点。
(一)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更为控制时,其会计核算需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应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1.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由两部分组成:购买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处理。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和合并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部分,如果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置的,也需要在处置的时候将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到当期投资收益里,初始投资成本则是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计算。
(二)因收回部分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后,能对其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的市场报价或者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该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单位处置股权投资,导致上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不再成立时,则需要调整为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即会计追溯调整不合理和会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原则。首先,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对同样的会计业务采纳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原则,即符合法律的需要,同时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投资单位因追加或减少投资,而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进而影响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权益法的核算,视同一直以来就采纳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追溯调整也不符合权益法的核算原则。伴随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不断变化,采纳的是不同的核算思想和核算方法,在同一周期的前后逻辑也不一致,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采纳是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变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核算不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在此笔者的建议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简单便于操作,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当然,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需在以后进行不断的完善。
结 语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一直以来都在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理论的发展推动相关会计实务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而会计实务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了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一直以来都是相关会计知识理论学习的难点,本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变更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即在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时,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旨在推进相关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实践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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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祖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5).
[4] 陶淑贞.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0(9).
1.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在投资中,追加或者减少投资就会使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控制和对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对经营决策的重大影响都会发生变化,因而也要及时的调整会计核算方法。
1.1追加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后,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就从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转变为全权控制后,投资企业就要对核算方法做出转变,将权益法变成成本法。而且在多次的投资账面交换后,要通过分步获得股权的方式最终实现企业合并。在企业实现合并后,对合并企业的首次会计核算中,要对原本采用“权益法”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具体数额运用成本法进行摸底核算与调整。这样对原来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清楚,可以避免企业将子公司计入企业净资产的累积影响数额,能够更加准确的记录企业的利益,避免虚、空、假现象。以甲乙公司为例。2005年7月1日,甲公司决定对乙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元,追加投资后甲公司累计持有乙公司70%股权,获得对乙公司控制权。此时不用追溯调整。(1)对乙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2)长期股权投资内部二级明细之间的转换。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万元(64万元-56万元+72万元)
1.2投资减少。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如果投资方已经减少了投资,并且导致对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不再有重大影响或者不能共同控制时,投资方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被可靠的估量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要采取成本法。可以把企业在投资中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成本核算方法的投资成本。在采用成本法后,就不用再将企业的利益划分是属于投资前还是属于投资后,而是统一将改用成本法后的收益确定为企业投资收益。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在投资企业加大或减少投的时候,投资的比例在被投资企业股份中所占的比例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会出现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现象,要切实联系不同情况对核算方法做出调整。
2.1追加投资。追加投资使得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上涨,就加大了对投资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核算方法就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追加的股权投资分开管理。首先,对于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部分的管理,如果取得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公允价值的余额,就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反之,则要适当的调整账面价值。因为在追加投资的条件下,新的投资交易日时开始使用,因此原来的投资部分不能满足权益合算的标准。其次,在原取得投资后到运用权益法核算的新取得投资的时间里。被投资方取得的可辨认的净损利益的部分对原取得股份比例的部分,可以算作是被投资方在此期间实现的净损利益,并且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留存收益做出相应的调整,对留存收益处理时,会计应做出如下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减少投资。因为减少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发生转变,不再享有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而是转为对被投资方的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该根据投资比例的减少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资本。而且,以此为基础,比较减少投资比例后的剩余资本和根据剩余资本的比例算出原有的投资,可以在被投资方享有的公允值份额,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做出调整;如果减少投资后,核算方法转变为权益法,被投资方取得净损益中应有的份额,就要及时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
二、长期股权的处置
企业通过长期持有股权进行投资能够创造的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要对持有的长期股权进行部分或全面的处置时,要能够结合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实际能够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把它计入处置损益中。如果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股权的转让或出售情况时应该一次转结,把处置的股权和相对应的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到处置损益中。
三、结语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原则
根据CAS2及2008年的准则讲解,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换的情况可具体分为六种(见表1),其处理原则在总体上遵循了追溯调整原则,只是在不同情况下追溯处理的时点及依据的价值基础不同。如表l所示,除减持股份导致第2、3类持股变为第4类持股时(情况①)要求在后续期间利用现金股利等进行追溯调整外,其他几种情况均要求在核算方法转换时,将继续持有的原持股部分按新的核算方法进行追溯调整。
遵循追溯原则的目的,是使通过不同过程取得的相同比例股份对会计报表产生相同影响,即以相同的会计语言表述相同的持股结果,最终实现殊途同归。如A公司在2007年购入B公司60%的股份,同一时点C公司购入B公司30%的股份,两者购人的单价相同,与B公司均属于非同一控制情况(或均属于同一控制)。2008年A公司出售部分股份后仅保留30%股份,此后两家公司都没有再变动其持股比例,两者持股目的也相同。那么,2008年及以后年份A和C公司各自持有的30%股份对两者报表的影响就应该是一样的。A公司要遵循这一理念处理2008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的相关业务。
二、涉及企业合并的业务处理例解
表1中涉及企业合并的情况有②、③、④、⑤类,其中④、⑤类的处理原则相同。下面分别说明具体的账务处理过程,但仅考虑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不考虑编制合并报表时的调整抵销分录。
第一种情况: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业合并,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以转换时点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基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例1]公司与K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60万元取得了K公司20%的股权,以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当时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差额产生于同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130万元,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10年,残值忽略不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7年K公司账面净利润为50万元,因拨款转入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家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8年2月1日J公司又用200万元取得K公司50%的股权。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370万元,J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冲减。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20%股权,因支付对价60万元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50万元(25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2007年底按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8万元[(50-10)×20%(折旧差额)],其他权益变动2万元(1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权,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的结果,即将权益法核算期间长期股权投资下的“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余额调减为零,同时调整涉及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
借:盈余公积8000
未分配利润 7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
(转入按成本法核算的账户)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0000
(4)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调整至合并日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也以账面价值处理,借贷差额先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部分再调整留存收益。本例中总控股比例70%部分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入账价值应为140万元(合并日2008年2月1日K公司净资产200万元×70%),原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余额为60万元,故调增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140-60)。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不要混淆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非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业合并,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在转换时点对原持股部分进行追溯调整,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
[例2]承例1,假设J公司与K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分录(1)(2)同例1。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权,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的结果,处理分录同例1。
(4)总控股比例70%部分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原20%控股部分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新增50%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故增加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
第三种情况:同一控制下,减持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在转换时点以原取得股份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剩余持股部分追溯调整为从最初取得时起持续按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例3]J公司与K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200万元取得了K公司80%的股权,以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
资。当时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40万元,差额产生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90万元,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9年,残值忽略不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J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冲减。2007年K公司账面净利润为50万元,因拨款转入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家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8年2月1日J公司以180万元对外出售了所持有的K公司60%的股份。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37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80%股权,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80%)12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2007年底按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因未分红不必进行处理。
(3)2008年2月1日出售60%股权。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万元×3/4) 9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万元×3/4)6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4)“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万元(120-90)”与“取得该部分投资的初始成本50万元(200×1/4)”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同时比较“取得该部分投资的初始成本50万元(200×1/4)”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8万元(240×20%)”,若前者大,不予调整;若后者大,则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因此例3中分录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原成本法核算余额)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200000
若取得投资时(2007年初)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7万元,J公司享有的部分就为60万元(300×20%),大于其100万元的初始投资成本,那么该步骤的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1000
(原成本法核算的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
留存收益 10000
(权益法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未分配利润 90000
(5)剩余20%持股部分在2007年按权益法核算应追认投资收益8万元[(50-10)×20%(折旧差额)],其他权益变动2万元(1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
贷:留存收益 8000
未分配利润 7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减持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的转换处理与例3的原则相同。
参考文献:
(一)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在该方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的成本。由此可见,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区别:我国成本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一是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二是完全控制。西方成本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我国的第一个核算前提是一致的,但是在我国成本法核算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控制)下,西方根本采用的不是成本法核算,而是权益法核算。因此,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上来看,我国对成本法核算的定义是双重的,而西方对成本法核算的定义只是我国成本法核算定义的第一部分,即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二)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是互补的两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所以,既然中西方成本法核算存在分歧,权益法核算必然也有区别。我国权益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重大影响、共同控制;西方权益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重大影响、控制。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上来看,他们都有相同的前提条件,即重大影响。但是我国定义中要求的共同控制,西方没有共同控制的概念,所以只要分清共同控制和控制,中西方权益法核算在定义上存在的区别便显而易见。
二、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比较
(一)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汁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企业合并准则如果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与我国的现状相结合,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企业合并准则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当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即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隋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国际会计准则中也对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做出了书面性的规范,准则中也涉及“重大影响”这个概念,即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则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相反,则认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现用图2予以说明:由上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确定成本法、权益法上就会出现一个分界线诠释重大影响和控制,我国在持股比例为20%~50%之间采用权益法,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因为对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
(三)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差异比较首先,我国准则规定持股比例低于20%的时候就意味着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持股比例低于20%的时候无显著影响采用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范围:市场价格未定的时候采用公允价值法,市场价格不可用的时候采用成本法)。其次,持股比例一旦超过50%都达到控制状态,核算方法就会发生改变,我国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这就意味着中西方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出现差异。例如:当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0%的时候,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将会采用权益法,差异便会出现。我国在控股50%以上与国际准则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因为控股50%能体现出另一个区别核算方法的因素,即同一控制。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控股50%以上会给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带来方便,但势必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大形式下存在缺陷。
三、中西方成本法与权益法互相转换的比较及处理
(一)中西方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的比较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因减少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以转换时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任何调整。在西方会计准则中:因减少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也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操作与我国会计准则一致。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因增加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c种情形的转换,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由重大影响关系变为控制关
系,电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西方会计准则中:因增加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c种情形的转换,虽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耽误由重大影响变成控制关系,但西方准则始终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这样情况即使发生。也不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转换。
(二)中西方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比较由于新减少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投资单位因处置投资而减少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关系转换为重大影响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这时,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净收益变动部分。计入留存收益;其他变动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应按照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净额,如果原来产生了正商誉,则不调整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原来产生的是负商誉,则需要调整增加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负商誉部分调整至留存收益。国际会计准则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减少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虽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耽误由控制关系变成重大影响,但是西方准则自始至终也是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这样情况即使发生,也不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转换。
(三)西方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和我国会计准则中所列示的基本一样,导致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或者成本法向权益法变动的原因都相同,就是控股比例的变化,不同的地方在于所用会计科目不一样。西方成本法核算的处理如例1,洛士利公司有以下的证券组合(2007年9月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