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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审计是指中国保险企业内部专职人员、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稽核人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审计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相应业务、财务活动等进行的监督和审查核实,具体包括保险业务账证审计、保险合同的审计、保险理赔审计、再保业务的审计、保险费率审计、保险“三费”审计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审计,促进保险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正确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正当权益,改善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保险计划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剖析和总结,以期为保险招投标的参与各方提供一些参考,以便顺利和卓有成效地实现对保险业务的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目的,推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保险招投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上存在的问题
1.高层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知仍停留在监督职能上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内部审计就是与会计紧密相关的,更偏好于账项基础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希望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员工是否有舞弊行为,因此,更希望内部审计部门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认识不足
由于传统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查错纠弊,审计人员主要关注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审计人员已经能非常熟练地组织这种类型的审计项目,有现成的审计计划、有效的抽样方案,每年的项目基本相同。审计方法主要是财务审计中用到的函证、盘点、对账等,审计人员只要熟悉财务会计,就可以胜任工作。而如果运用风险导向等审计法,就需要一套新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方法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计人员既需要懂得公司业务的每个流程,知悉流程中的风险点,又要懂得利用系统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还需要实时对被审单位进行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因此,风险导向等审计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财务,还要懂业务和信息技术。面对新的方法,部分审计人员在没有高管人员推动的情况下,就习惯于从账项中分析问题,寻找线索,对新技术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保险招投标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理解不透彻。
3.内审工作在保险公司内部所受重视不够,较难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
内审部门在保险公司中一直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审计项目多的问题。由于内审工作的价值不明显,保险公司对充实内部审计人员不重视。同时,内部审计也往往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和理解,但由于内审部门在相关其他业务部门眼中多数为监督部门,审计就是来找差错的,不创造价值,不能提高业务水平,因此,有些部门不愿意投入过多的精力配合内审工作,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开展,效果不理想。加之目前保险行业的审计要求中,并未强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档案进行留存,在审计过程中也很难完全掌握招投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专业性体现较差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相当强的业务,往往是根据过去的损失数据推算未来的损失,然后再确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费率,在保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同时,保险仅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对未来提供风险管理和补偿保险损失的承诺,而这些承诺是否能够真正兑现则取决于中标保险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而对这些因素的评估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水准。保险招投标工作是基于我国的《保险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而开展的,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很大一部分保险招标的组织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有限,对数据的采集不够重视,缺乏专业性。有些招标人或招标人对保险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简化招标过程,节约费用,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充分选择承保人,仅以询价方式选择2~3家保险公司参与,使招投标竞争择优原则大打折扣,难以实现招投标的真正目的。
(三)保险招标、评标方式单一
招标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当前国际上所采用的保险评标方式有很多种,然而,在我国的保险招投标业务中,主要采用的是最普通的密封投标,所有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招标方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再由招标人根据投标者的实力、出价、服务内容等因素按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单一的招投标方式的缺点显而易见:一是分值或权重设定未必科学,主观性强。比如,有一些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设置了很高的分值,甚至高达30%。然而,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市场占有率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保险公司的实力,特别是那些盈利能力低甚至亏损的险种,过高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代表着比较高的风险和比较低的偿付能力。二是保险评标倾向于低价中标。保险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支付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以超低价竞标。不少招标人在进行保险招标时未考虑到与招投标过程同样重要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而仅看中报价。三是保险招投标轻实力和服务。保险公司从中标到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合同的执行,包括风险管理服务和理赔,不确定性依然是比较大的。中标公司的服务水平影响着保险合同给招标者带来的效用,而中标公司的实力则决定着招标公司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成败。招标者需要从鱼龙混杂的保险公司中甄选到出险后能够赔付其损失的公司,而不同的服务项目价值差别很大。所以,忽略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而仅以价低而得的标准确定中标人,公平性和科学性就很难保证。四是在这种招标比选方式下,招标人很难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取舍保险公司,经常是看上了甲公司的价格,中意于乙公司的某项服务,却又喜欢丙公司的产品结构,最终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忍痛割爱。
(四)保险招投标缺乏强有力的保险业信息披露支持
招标采购单位、招标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在确定评分细则,并对投标人进行打分的时候,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却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得到。比如,某一类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和类似项目经验等一系列评价投标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就很难从权威部门得到确切的数据,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很大差异,所以由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辨真伪、难以验证,这直接影响到评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险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数量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2)招标文件不全。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保户自己招标时。许多保户由于缺乏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的了解,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和招标要求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文件。(3)资源垄断。委托保险经纪人、人公司招标,虽有保险和风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以及熟悉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保险经纪人、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自己获得的费和佣金高低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标准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贿赂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4)报价缺乏科学性。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既提出主要以报价高低作为评标依据,又提出超出保险成本承受能力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服务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5)多数招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的规定,明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为随意评标和暗箱操作埋下隐患。
2.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新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提高市场形象和影响力,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到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保险公司往往会为了竞标成功非理性地响应和承诺,从而导致偿付危机。(2)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部分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自己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例如,承诺被保险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你一辆替用车等等。极有可能出现投标时服务承诺天花乱坠,胡夸海口,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的情况,最后吃亏受损的是被保险人。要知道任何服务都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因此,任何服务都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中国国情。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3)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为竞标成功私下承诺与招标人在合同以外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如理赔时即使保户不足额保险也按足额保险处理;没有承保的财产也视同保险财产,出险时给予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可通融处理;不出险给予部分保险退费,以及给招标人或委托的经纪人、人公司的关键人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等,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腐败行为和道德危机。
3.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着评标过程和结果,使部分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的过程和形式。二是由于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而出现评标中随意性较大和人为因素较重的倾向。三是缺乏经保险监管机构认证的招标机构和经认证的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从而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以及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四是招标人和评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段,让几家甚至十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中标,给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带来困难,违背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良好的保险公司的初衷。五是部分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容易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同时对投标时保险公司承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到位。
三、规范保险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一)“四位一体”,规范运作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产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回避和抵制是不可取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防范风险体系,即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政府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形成既各自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监管审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保险招投标应公开公正,招标文件应要素齐全
一是保险招标应公开透明,即使经批准的邀请招标也必须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规范,提出的要求应符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也要符合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根据保险业务招标的性质,确定较为规范的框架式的招标文件必备要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风险状况、保险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使用的条款和报价要求、服务承诺、再保安排、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素,从而使招标文件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投标应体现稳健经营,践诺重于承诺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拥有了费率自和决定权,可以根据使用条款、责任范围、赔付水平、经营成本、风险程度、再保安排、市场状况和经营策略自主地确定报价费率,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经营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率。虽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科学计算,要能反映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要能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所具备的承保及偿付能力,科学合理地报价和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按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对利润与风险的计算标准和经营策略各有不同,对报价也有自,别人无需议论和横加指责,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一定要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出发,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特别是对整体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指标,而报价又低于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保价格的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和杜绝因偿付危机给保险市场造成的混乱。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服务要在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提供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服务以及出险后的理赔服务。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等诸多方面创新和下功夫,必须做到践诺重于承诺,制订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承诺,特别是要制订承诺不能兑现时的处罚和赔偿细则,真正取信于保户。
3.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等
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章以及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制定投标文件,严禁在合同以外签订任何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约定”和“备忘录”等。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对存在此等行为的保险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
4.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应能体现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和形象实力,其报价内容必须完整、报价必须合理、表述必须准确。投标公司应组织具有风险评估能力、保险精算基础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成立投标工作团队,要在吃透和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全面说明自身优势的文件,特别是要提供优于其他投标人的独特综合优势,以及过去承保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以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要求,突出亮点,引起评委的重视。
(四)评标应公开标准和公正评标
保险评标是保险招投标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非法干扰或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建议保险监管机构或授权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的指导性行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更改并严格按标准评标。三是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即投标报价、使用条款、承担责任和提供的服务项目,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应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招标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
(五)提高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
基于保险的复杂性,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亟须改进和提高。特别是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权重和分值,重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发展的导向性,在保证偿付能力达标的基础上,让服务和技术较好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参与和中标的机会,谨防因为评标权重和指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大公司的垄断。招标方应重视相关保险数据的采集,特别是本单位的保险损失和赔付数据,以节省成本,从而以最低的财政成本获得最合适的风险保障,节省财政支出。此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形式,提高保险招标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招投标的技术层次偏低的问题。
(六)改进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改进是中国保险招投标单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要探索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多种形式的保险招标方式,以提高保险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七)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服务
为规范保险投标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2007年6月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虽然对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却忽视了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本身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没有从做好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的角度,对自己提出要求,这对促进我国保险招投标业务的发展非常不利。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
四、结束语
关键词:保险市场;投标方式;规范运作;车险招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63-03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招标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兴建工程、集中采购等活动中公开标准和条件,邀请诸多的供应商或承建者参加投标并就招标内容提出自己的应对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的一种交易行为。保险业的招标行为始于大型工程险、企业财产险等集团型的保险业务,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和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近几年,已逐步扩展到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等其他保险险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保险招投标活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不但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支出、降低风险转移成本,同时也可以通过招标,实现可选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选择能够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人来说,通过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平竞争,既可以扩大业务量和影响力,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又能促使保险公司增加服务项目,提升服务水平,开发设计客户需求的保险新产品。但是,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活动往往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些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自然规律,引发了业内的无序竞争和相互诋毁。长期发展下去不仅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而且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加强对保险招投标的研究、规范和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车险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目的不明确,招标人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车险招标单位一般都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队或大中型专业运输车队。由于招标人(投保人)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招标就是降低经营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价格和手续费做文章,招标人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有些招标人甚至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原则,提出部分缴纳保险费其差额用赔款抵补,要有自行处理小额事故的定损理赔权等条件,严重侵犯了保险人的权益。同时过低的价格也导致了保险保障和服务大打折扣,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出险、查勘、理赔、诉讼等环节埋下了隐患。
(二)中间人的不规范运作
保险中间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具有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和保险业务专业知识,但也确实存在部分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个人人垄断保险资源,以高额手续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惟一条件的问题,以至于保险招投标过程变成了保险人和中间人就保险价格谈判的“拉锯战”。同时市场上也有一些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社会关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开展非法的保险中介活动,以谋取高额的收入。
(三)保险人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接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各家公司之间往往你争我抢,不惜代价,甚至失去理性,在车险招投标活动中更为明显。一方面,表现在盲日降低费率、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赠送其他保险产品、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下放给被保险人一定的理赔权限等。另一方面,一些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招标单位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盲目接标,使得竞标活动“一边倒”,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四)标书内容不规范,加大了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险方事前就印好标准合同条款,供投保人斟酌是否接受。有鉴于此,无论是制式的文本还是双方签订的协议,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基准性、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招标方在标书制作上大都过多考虑自身利益,随意增添内容,特别是在保险金额的确定、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的缴纳等方面,都违背了保险条款的本意,既增加了保险人的义务,剥夺了保险人的权利,又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五)评标随意性强,缺乏统一的标准
评标过程应当是一个科学分析、合理比对、择优而取的过程。但由于一些参加评标的人员保险知识匮乏,评标过程缺乏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加之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又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造成评标的随意性较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重。有的招标人为了平衡来自各方面的关系,往往将保险标的拆分成若干份,分给不同的投标人,而不是选择一家或两家信誉高、实力强、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失去了保险招标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车险招投标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后果
(一)大幅度降低保险费对整体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招标业务一般都具有规模较大、影响面广的特点,大型的车队和行业系统的车辆统保业务,通过招标,一般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降的幅度都较大,这样将保险公司推到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若中标保险费会有大幅度下降,若不中标将失去大块业务而影响发展。所以招标业务也就变成名副其实的“鸡肋”业务。另外,由于部分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把以往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取为一致,签单时间、地点、标的相对集中,使得保险公司受到一定的局限性,也降低了业务的均衡性和稳定性。
(二)费率标准和保险责任不匹配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车险费率体系中的标准费率是根据历史经营数据精算出来的,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与车辆实际运行的风险相匹配,对于标准费率的调节也是根据车辆上年度使用情况如发生保险事故情况、赔款情况等进行的,不得任意降低。但在车险的业务竞争中,保险费率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是招标人最为关注的主要指标,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关键因素。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在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费率水平越低,则盈利空间越小甚至亏损,也就意味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的减少,势必直接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
(三)盲目的服务承诺易引发保险业的诚信危机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在竞标中取胜,提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服务承诺。一旦投标成功,因承诺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能实现,引发被保险人的不满,有的还造成保险纠纷,使其信誉大打折扣,也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形象。
(四)任意附加一些不对等条件,亵渎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
在招标过程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会在标书中提出额外要求。这样做的结果轻则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引发恶性无序竞争;重则诱发道德风险,影响正常的保险消费秩序,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三、建议和对策
保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可能采取回避或抵制的态度,惟有积极参与并从经营策略、风险控制和盈利预测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做出慎重决策和选择,才是保险公司应有的态度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稳定因素。购买和消费保险产品,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必要手段,是市场经济中人们工作、生产、经营、生活的必然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招标方大力宣传风险常识和保险常识的内容,在告知投保人保险商品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同时还要向招标方说明保险中间人的作用和责任,避免中间人的不规范行为给招标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强化保险监管作用,规范车险招标行为
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应对保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监督,对保险中间人和招标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保监会应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招投标实际状况,出台保险招标的监管办法,为招标单位依法招标和保险公司依法参与投标提供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为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实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另外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保险公司参与投标活动,必须遵照《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真实、准确反映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对擅自变更条款、费率承保业务,违规支付手续费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严肃查处。
保险公司自身也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控和自我约束,不能简单地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顾自身的承受能力盲目接标。同时要有一批具有一定资质的评标机构和专家参与竞标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经纪人公司为了承揽业务,取悦客户,借助自身保险资源和对保险业务的了解,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往往提出极其苛刻的承保和后期理赔服务条件,同时又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过高的手续费标准,使保险公司的应对空间非常狭小。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制定其收费标准上限,避免其提出超出保险公司能力的服务条件。
(三)加强行业协调力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公会)不仅需要沟通行业信息,协调业内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制定行业规范,约束和规范各家公司的经营行为,使保险公司在保险招投标中有规可循,有标准可依,科学理性地开展竞争活动。如通过整合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广泛积累行业数据,开展精算科学研究,确定各险种的保险成本,在行业中树立自律组织的权威性。统一指定费率下浮的底线,避免恶性的降价行为等。
(四)公开保险评标标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保险评标是保险竞标的关键,因此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相关部门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通过非寻常形式干扰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二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以偿付能力、服务水准为核心指标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有依据的评分标准,在招标书中公开说明。三是要公开评标程序,公布评标分数和评审结果。四是要由纪检监察或公证机关全程参与招投评标过程,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五是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督中标后各项承诺是否兑现,对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投标书中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的保险公司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五)规范标书的内容,强化实力和服务
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在保证保险条款严肃性的前提下,对保险费率、服务标准、缴纳保险费、支付手续费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家公司都必须在此标准上统一竞标,迫使参加投标的各方将竞争的重点转移到比信誉、比质量、比服务上来。
【关键词】 保险; 管理; 招标
随着国内企业对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内外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合理的商业保险不仅能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也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安全保障。胜利油田商业保险管理,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采购、从台账记录到网络信息系统的变革,使得商业保险管理工作日趋成熟,保险管理流程逐步规范。
一、胜利油田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长期以来,胜利油田商业保险一直实行分散的管理模式。即所属各单位自行投保,自行选择保险资产、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确定投保金额、处理保险索赔等。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单位基本处于自发管理状态,由于各单位对风险与保险的认识差异很大,存在风险保障不足、保险安排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在2006年胜利油田引入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建立起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保险需求、胜利油田审核并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胜利油田统一拨付保险费及收取理赔款、出险理赔到二级单位的商业保险管理流程。该流程不仅能够加强胜利油田对保险资金的管控,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保证保险资金准时、准量、顺畅地拨付。
2007年胜利油田出台了《胜利油田企业财产保险实施办法》、《关于规范胜利油田财产保险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相关管理制度,开发了胜利油田《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商业保险投保、索赔、退保业务的信息化、程序化,使基层单位、胜利油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各自对应的业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清晰、权责明晰、管理顺畅。目前,该流程主要依靠现有管理制度、结合各业务板块风险管理状况,通过设定财产保险费率上限等措施,缩减了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谈判中,积极发挥大客户优势,在支出相同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设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获得了较大的扩展,使企业的风险保障得到较好地改善。
2008年在推广应用《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与《资金结算系统》相衔接。通过保险系统流程,自动生成内行业务,实现了胜利油田保险业务通过保险系统挂账结算的封闭运行,杜绝了个别保险业务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达到了监管保险业务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方面实行了保险代办费预提挂账,季度下转的方式,清楚的记录了保险代办费的提取和收付。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胜利油田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降低投保单位保险费用,实现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在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保险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了胜利油田商业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此次保险招标工作达到了规范保险采购方式,降低保险费用,转移财产风险的目的。
二、胜利油田保险招标管理经验及主要做法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的取消和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条件的不断放宽,保险招标的运用日趋普遍,并逐渐成为发展趋势。保险招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降低招标单位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为维护胜利油田自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胜利油田对商业保险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保险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充分参考近几年保险承保经验的同时,结合各单位年初保险计划。胜利油田委托保险中介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保险风险分析调研,在结合保险中介公司提供的调研材料的基础上,对财产风险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明确高风险标的项目。对高风险保险项目,将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其转嫁,但承保公司的选择方面采用保险招标的模式。
(二)保险招标评标工作
1.评标的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2)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各投标人机会均等、鼓励相互竞争,但不接受恶性竞争;
2.评标组织机构
根据保险业务工作性质,结合招标工作特点组建胜利油田保险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纪检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并完成保险项目的评标工作,对所有投标人的保险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胜利油田法律合同处、财务资产部及相关保险评标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评标工作程序与方法
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评标方法及标准编写评标报告。
(1)符合性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选择实力、经验、服务水平与被保障标的相匹配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①投标人资质审查
②投标标书审查
(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之间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3)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
招标人将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
(4)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且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和综合评价。
(5)编制评标报告
三、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也可能步入误区,甚至走向极端,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些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自然规律,引发了无序竞争,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是很有必要的,也为今后保险招投标工作奠定基础。
(一)保险招标目的不明确,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某些单位对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保险招标就是降低经营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保费价格做文章,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甚至将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强制性的加入到保险责任中,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同时过低的价格也导致了保险保障和服务大打折扣,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出险、查勘、理赔、诉讼等环节埋下了隐患。
(二)保险公司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投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非理性竞争一方面表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标的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完全响应保险方案”等形式;另一方面表现在,盲目降低保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等形式,造成投标保费偏离较大。这样的保险公司一旦中标,可能造成由于对风险事前评估不准,出险无法赔付,给胜利油田造成较大损失,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三)制定的保险招标方案存在缺陷
胜利油田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发生,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书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要知道目前国内多数保险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为了投保该保险项目不得不扩大自留额,往往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与最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规模。因此,在某些保险招标文件中提出超出保险成本的过宽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
四、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工作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程度
保险招标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受到专业分工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胜利油田很难独立承担保险招标环节中各项职责,也就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保险利益。因此加大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程度有助于帮助胜利油田维护自身利益。
1.保险经纪公司使保险招投标工作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保险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
2.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的准入,保证胜利油田保险市场的有序化。
3.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的协助胜利油田对各投标保险公司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初评并参与投标文件澄清会,针对投标书内容及各投标保险公司澄清问题的答复,协助胜利油田在对投标行为的严肃性、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方案的先进性、费率报价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标,分析、汇总报价结果,形成书面评标分析报告。
关键词:招投标机制;工程保险;风险管理
招投标机制最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广泛运用,随着工程项目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兴起,招投标机制又被运用于工程保险的承保环节。现阶段,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长江三桥、苏通大桥、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宜兴抽水蓄能及省电力局电力布网等大型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一切险开始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通过一系列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的选择行为和竞争活动使招标人充分享有市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 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 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 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 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 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 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 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 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 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 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3).
严格定义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明确了大病保险的定义,“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与2012年9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此次对大病保险的定义更加科学和合理,2012年9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所谈到的大病保险的定义是这样规范的:“是指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相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首先,《大病保险业务办法》明确提出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它的发生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说它的产生是建立在基本医疗上的第二次费用,没有基本医疗就不需大病保险,它的产生是基本医疗的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的再次费用的发生。其次,明确指出是制度安排,“制度性的安排”意味着是政策性的、带有强制性的安排,也就是说,大病保险列入了国家的战略安排中,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老百姓制度。
第三,定义中也明确指出,大病保险费用的作用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是第二次费用,是对基本医疗的补充,也就是说,在基本医疗上线超出的部分才能实施大病保险。
第四,明确了大病保险的业务开展是通过招标方式产生的。通过招标的方式是确保公开、公正的阳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项事关人民福祉的政策在人民的监督下运行。
在《大病保险业务办法》中,第一章的总则中还明确了实施的地方部门,“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通常情况下,大病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一般由省政府牵头,省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参入,相关职能部门一般是卫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保监局三家共同参入进来联合办公,确立相关的保险人资质,最后由保险人承办的过程。监督则由三家单位共同组成的部门联合实施。一般情况下,由省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实施大纲,具体的落实办法都是由卫生部门、劳动社保部门和保监局落实,各地市州还要根据当地的情况确立投保费用,然后,各地市州或县级以上政府全程监督。
严格投标管理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的第三章单独提出了投标管理和相关政策。
保监会所制定投标资质为,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办法”还规定:“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资源,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当地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在第一时间“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大病保险业务办法》还说,“保监局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名单。”
明确了投标资质后,保监会还公布了具体的投标办法,这个办法应该是保监会近年来第一次,具体流程法如下: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医疗管理和服务措施等内容。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
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拟投标大病保险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投标时间等基本情况。
保监局应全程跟踪招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恶性竞争。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规定,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局。
规范作用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置该政策于监督下,对此,保监会可谓用心良苦,因为这种做法无疑是从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扭转保险业的形象问题。
规定事无巨细
该“办法”不仅规定了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办法,可谓是细无巨细。例如: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投标文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严禁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行为。《办法》还要求保监局全程跟踪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要求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大病保险专业队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根据被保险人分布情况,设立服务网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在《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通报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大病保险业务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财务报表保险 审计独立性 招投标制度
现行独立审计制度根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委托契约的存在。委托契约的缔结方――财产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相互之间的契约必然是不完备的。其中占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于所有者的道德风险。为了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证契约按照预定的宗旨履行,所有者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契约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鉴证;诚实的经营者为了避免自己的报酬逆向调整,也愿意接受审计以昭示其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真实、可信、优良。因而由审计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审计受托人(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人(企业经理人)三方构成了审计委托关系。在这种委托审计制度中,核心的问题是受托人即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人(企业经理人)。所谓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经理人不能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和依赖,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一、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与现实不符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见(图1)。
(二)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赋予审计舞弊以滋生的土壤 2003年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中,16.3%的事务所认为,应加强对中小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中小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在目前审计市场,许多小型事务所为了生存,不顾审计风险,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审计市场,也给许多公司财务报表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赔偿制度不健全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到目前为止尚无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从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查处的情况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的损失通常得不到赔偿。所以通过司法程序也难以保障因审计失败导致利害关系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罗恩FSI模型的提出
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在FSI新型制度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潜在投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初步风险评价来建议投保金额和保费率,并经由公司管理当局向股东提交投保计划,由公司的股东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若股东决定投保,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若审计者出具的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签订的保单将是有效的;若审计者出具的是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将同投保公司重新商谈保险条款(包括投保金额、保费率、权利界定等)或者拒绝承保,最终确定的投保额和保费率将公开披露。投资者依据审计意见、投保金额和保费率来判断股票和公司的可靠程度,使股票得以正确定价,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对于因财务报表失实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审计者失职应承担的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加以约定。这套制度的基本运作以及各契约缔结方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为了深入地了解FSI,先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主要步骤进行了解:第一步,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作出评价。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大会(或其代表机构)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做最后决定。第四步,如果股东大会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某一金额的财务报表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聘请审核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如缩小保险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是增加免赔数额)或者拒绝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七步,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从(图2)可看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由于初步风险评估人和审计者可以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审计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新的缔约方―――保险公司(保险者)的引入。保险公司的引入使得原所有者与审计者之间的委托契约变为两个契约:一个是所有者与保险者之问的保险契约,一个是保险者与审计者之间的审计委托契约。在这种新型契约关系下,审计收费将发生变化。由于审计者受雇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对保险公司承担合约责任,对投资者的公众责任降为零,因而审计者的收费将成为单纯的业务收费,与被审计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注册会计师专于向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不偏不倚的报表审计服务。因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才能使审计费用的直接支付者――保险公司满意,所以审计服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将得到更多保险公司的青睐,取得更高的审计收入;而屡屡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货币选票”,最终被市场淘汰。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保险公司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必将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以减少上市公司过失、造假的行为。当发现财务欺诈且上市公司一意孤行时,保险公司为减轻自身责任,必将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这将强有力地扼制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就投资者而言,不仅注册会计师形
式上的独立性大大加强,而且上市公司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也会成为除审计报告外判断财务报表可信程度的又一信号来源。不同投保额和保费率信息的公开披露将区分出财务报表质量不同的上市公司。同一投保额下,保费率越低,财务报表质量越高;同一保费率下,投保额越高,财务报表质量越高。同时公司的股价会随之进行调整。低投保额、高保费率的公司的股价将下挫,部分甚至超额抵消虚假财务报表带来的收益。由此,公司有了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最终,FsI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审计有效,财务报表质量自动提高,实现帕雷托最优。
三、FSl模型在我国应用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障碍 现行的《保险法》无法满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需求。按照FSI模型的设想,财务报表保险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投保人在财务报表中有不实陈述或漏报的故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能发现并披露,承保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对投资者或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应规定,如果投保人在财务报表中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错报,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直接对立,成为财务报表保险走向市场的最大障碍。
(二)市场障碍 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失去独立性。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为了生存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铤而走险,与公司经营者合谋,损害股东利益。
(三)技术障碍 实施财务报表保险的首要一环就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具备数量众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风险评估人员,只能外聘专业人员从事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效果和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因缺乏专业判断和审计业务能力,审计风险可能是保险公司无法规避和辨明的难题,其潜在的风险可能会为一时的保险收益所掩盖,使得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的位置。而客户以降低保费标准和提高企业形象为借口的收买保险政策行为,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决策者所接受,造成会计作假和审计失败。
四、罗恩FSI模型的修正
(一)FsI模型的改革 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设立如下免责条款:因客户财务作假,注册会计师即使处于必要的职业谨慎,并具备应有的审计能力,也不能保证必然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舞弊,保险公司将不为此承担责任。除此以外,保险公司对于会计报表的使用人因误用会计报表审计结论而引起的财务风险及由此带来的决策和其他附加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行双层招投标体制 首先由上市公司所有者发出标书,保险公司进行竞标;再由保险公司发出标书,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竞标。证监会作为监督者,对全程进行监督,可以保证保险公司间的充分竞争,避免丧失独立性,如(图3)所示。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该标准根据企业收入、资产、行业特性、复杂程度等制定,并设立一定的变动范围,明确审计收费的上限和下限,给予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一定的商谈范围。第二步,由公司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收费额。招标形势以公开招标为主,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邀请招标,以避免不正当竞争。收费额包括保险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时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和自己收取的中介费。这时并不签订保险合同,收费中也不包括保险费。公司管理当局向社会公布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及收费额。第三步,由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在进行招投标时,明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将那些对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使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完全分离,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的收费数额反映了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第四步,确定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额和其他条件,确定信誉好、收费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人。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获得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数额的差额,为保险公司为其中介服务所应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数额和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后,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由保险公司派出内部专业风险评估人员确定财务报表的风险程度。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签订保险合同。
虽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对罗恩的FSI模型进行了改进与修正,但模型与实际还是有一定差距,如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并不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即使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都采取招投标行动,然而在最后签订保险合同时,仍有可能双方对财务报表风险达不成一致协议。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待该模型逐步完善后,再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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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产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财产保险费用支出在公司总成本支出中相对额度较小,有的公司重视不足,没有制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保险管理比较粗放,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相应奖惩机制,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
1.2保险内部市场管理不规范
有的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缺乏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一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也能参与公司保险业务的现象,因此剥弱了那些优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1.3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有的公司没有形成内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简单沿用往年费率,各保险公司没有降低费率的积极性,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费率比,通常比较高,不利于投保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4财产投保范围针对性不足
缺乏风险管理公司不周的财产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有的财产容易出保险事故,有的财产基本上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大部分的公司没有进行财产风险管理,没有对公司财产建立风险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笼统地对所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果保险费用预算不足,投保比例低,出险后,由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因此获取的赔偿额也会很低,财产安全系数不高。
1.5保险经办人员保险业务知识缺乏、理赔经验不足
绝大多数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员工,也很少组织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业务知识学习,因此经办人员普遍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不利于有效)开展投保、理赔服务。比如,有的经办人员误认为投保越多理赔会越多,出现超额投保以致浪费保险费的现象。也有的经办人员对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不够,该报案的没报案,不能理赔的却报了案。
1.6没有建立理赔台帐有的公司报案后
没有相应建立理赔台帐,何时报案,损失金额是多少,理赔进程怎么样,理赔金额是多少,款项是否到位及到位时间等等,没有台帐记录,不利于及时、足额理赔。
1.7不重视减灾防损管理工作
有的公司只知道事前投保、出了事故理赔,不重视如何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支持下,做好减灾防损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财产风险。
2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的途径
a.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
组织精兵强将,制订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制有依。明确奖惩,按理赔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充分调动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b.规范内部保险市场
建立准入机制,对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力、信誉、服务质量、地域优势、经验和业绩提出要求。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机制,由被保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性、诚信状况、廉洁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淘汰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
c.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最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为投保人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与兄弟单位进行费用对标,掌握本公司保险费率水平与兄弟企业的差距,为招标费率提供参考。通过组织招投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d.强化公司财产特性分析,实施选择性投保
将公司财产按其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很重要且易出险的A类财产予以足额投保,对重要且偶尔出险的B类财产增大投保比例,对不重要且基本上不出险的C类财产少投或不投。这样,将有限的保险费用用在了刀刃上,能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用效率。
e.努力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通过采取邀请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专家讲课,内部经验交流,保险制度学习、去兄弟单位对标学习等方法,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f.建立保险理赔台帐
财产所属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财产管理部门报案,财产管理部门据此建立保险理赔台帐。同时,会计人员收集事故信息,建立保险台帐,并负责按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的台帐进行比对,防止瞒报、漏报案件现象的发生。理赔台帐的内容包括:财产所属单位、事故内容、报案时间、损失金额、理赔进程、理赔金额、到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案件均能及时、足额理赔,也为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g.重视减灾防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