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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入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构建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加强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八部委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等文件的实施,为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和理论依据,消防宣传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1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存在问题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近五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共有1624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火灾中丧生,占火灾亡人总数的18.6%,少年儿童成为极易遭受火灾伤害的高危人群。据中国互联网及全球儿童安全组织的不完全统计,我国15岁以下青少年每年因火灾、水害、车祸、机械性事故、跌落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及死亡的人数近50万人,其中5万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成因前6位的有溺水、道路交通事故、意外机械性事故、意外中毒、意外跌落、火灾)。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十分重要。然而,在对未成年进行宣传教育中存在以下问题。
1.1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增加了教育难度
由于孩子天性好奇顽皮、喜欢玩火,加之看管不严,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通过分析伤亡原因,80%的事故是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强,自我救护能力太差所导致发生意外。近五年全国因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多达2.7万起,直接导致264人死亡、9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亿元。特别是2013年1月4日,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7名儿童遇难。2014年10月26日13时50分许,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西郊乡北门村二组帅某家因小孩玩火发生火灾,3名孩子在火灾中丧生。
1.2责任不落实
目前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早就将未成年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列入国家安全基础性工作,设有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体系,把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培养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不少地方仍存在“对未成年人消防宣传就是消防部门的事”的错误观念,幼儿园、学校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也未形成稳定的消防宣传组织和消防宣传阵地,抓消防宣传工作的责任不落实,浮在面上,满足于形式上的简单应付,在实际工作中“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重形式的情况较为突出,往往就是悬挂几幅宣传标语、印发一些宣传资料、举行宣传仪式、进行几次授课,这些做法看似大张旗鼓,实则收效甚微,导致消防宣传效果不佳。
1.3经费不落实,师资配备落后
目前,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专项纳入消防宣传经费的要求,各级政府划拨开展消防宣传的经费有限,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经费更是无法保证。学校与未成年人教育机构也未建立专业安全教育的教师队伍,同时尚未制作规范、系统的安全知识教程。
1.4机制不完善,创新能力差
从总体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还缺乏总体、长远的统筹和规划。政府部门、学校等机构和消防部门的联动性不强,没有建立有效的可联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机制。消防宣传创新不够,宣传形式存在单调化、形式化、表面化的现象,停留在办仪式、搞咨询、拉条幅、贴标语及印发一些宣传资料的方式上,缺少易于未成年人接受带有新鲜、趣味的内容和形式,宣传效果、宣传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2构建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设想
面对我国未成年人每年大量的意外伤害死亡数据,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逃生知识与技能是相关部门的工作和责任。学校学习是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前的一个最重要的阶段。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展的好,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很少发生。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具有起点早、学习接受能力强、易于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等优点,只有抓住学生消防教育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才能有牢固的基础和稳定的框架。笔者设想将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分为四大系统:消防安全知识技能讲授系统、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学生消防安全数据追踪系统、专家分析研判薄弱环节系统等组成。
2.1消防安全知识技能讲授系统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程,学校对学生消防安全知识讲授时多是在某些课程中渗透,或者上任何非必修课时,由非安全专业老师代授,没有消防安全教育的明确目标,只是按照国家教育大纲要求,又或是利用近期发生的学生消防安全事故案例,讲解一些零散的消防安全知识。这些课程大多由于杂乱、无序、重复、专业性不强等弊端,导致学生学习时产生对消防安全知识排斥、不重视、不明白、没兴趣等心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安全知识的学习应该专设一门安全方面的必修课程,设置消防安全专业老师上课,由消防安全专业老师按照学生的认知程度或年级的不同,开发消防安全知识材,教授消防安全知识及各类情况下逃生技能。未成年人从幼儿园开始到大学毕业,通过安全课程的学习,就会系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与紧急情况下各类逃生技能。未成年人踏入社会开始工作的时候,与社会单位行业消防安全知识相接轨,继而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2.2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
通过走访调研,我国目前没有专业的全景模拟消防教育机构,目前,消防安全知识的实训体验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府为主体,像北京安全教育基地、公共安全馆、全民安全馆等场所,由政府部门或安全部门举办,面向全体公民,以公益为主,以全民普及安全知识为定位,某些消防体验项目专业性知识性强,但全民认知程度不同,缺少消防体验师专业指导,体验项目设计互动性弱等因素,导致民众体验学习无兴趣,走过场,实际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另外一类是以社会单位为主体,像比如世界、蓝天城、酷贝拉、大人物社会等儿童体验馆,主要以商业盈利性为目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通过室内职业体验、角色扮演等项目,辅以消防安全知识讲授,在体验馆中穿插了很少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训体验设施。这些体验馆大多以娱乐方向为定位,对安全体验认知不全面、有偏差,安全体验效果与安全培训教育存在区别。像北京新大陆拓展、北京安全自救教育体验基地等户外体验场所,也是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室外项目体验娱乐为定位,穿插很少安全体验项目,且缺少安全知识支撑,无系统性,体验效果较一般。通过以上对各类安全体验场所的调研,该类场所具有安全知识普及与民众体验效果,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设想的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是以消防安全知识讲授系统为基础,以消防安全知识国家材为指导,按照材中的课程顺序,制作各类真实事故场景,模拟事故现场环境,让每名学生通过真实感受,检验安全教育课程中的学习成果,达到每节安全知识课讲授完毕后,紧跟一节巩固安全知识课的实训场景训练,让学生不单有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热情,更让学生真正掌握了在该类似场景下的逃生技能。
2.3学生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系统
通过调查,我国目前未建立学生消防安全追踪数据库。目前全球儿童安全组织(中国),是我国唯一一家儿童安全数据的网上平台,该数据平台引进美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活动理念,以数据统计分析为主,具体数据来源不详,无儿童一对一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笔者设想,将学生成长安全数据建立一个系统,就像每个学生的学籍一样,包含学生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的各类学生信息,学生的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系统就是通过网络,建立一个学生安全成长的数据库。数据库记录每名学生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或者大学毕业期间的所有安全方面的数据记录。数据详细记录下学生曾经发生过的各类事故,例如:火灾、摔伤、烧伤、骨折、中毒等,数据的收集由家长、老师、学生及安全工作者等共同完成,以图片、视频、文字等各类形式,录入学生安全数据追踪系统。系统将以“大数据”方法为支撑,完成各类安全方面的分析与研判,数据录入越庞大,信息录入越仔细,系统研究分析就会越准确。
2.4专家分析研判完善系统
通过调查,我国未建立针对儿童消防安全事故分析制度。不同的行业专家,对儿童安全分析保持不同的态度,一般模式是出现某种特大儿童安全事故后,召集儿童安全专家,通过对特大儿童事故的分析,得出儿童安全可能需要家长或者机构做出某种行为的结论。笔者设想专家分析研判完善系统是基于消防安全知识讲授系统、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学生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系统三个系统最重要的工作。学生安全知识学习数据,实训体验数据,安全成长数据,都是为专家分析研判完善系统的基础工作。通过学生实践与专家的分析,达到安全知识讲授系统的完善,带动体验实训系统的改进,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掌握。四个系统自然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相辅相生,形成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四个系统的循环,提高未成年人消防安全知识水平,掌握消防安全逃生技能,达到降低我国未成年人意外伤亡的目的。
3结束语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保持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培训目的。通过深刻汲取近年来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惨痛教训,警示企业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素质和技能,消除侥幸心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三违”现象。警示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事故教训中及时找准保护生命的硬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不让血的教训重演。
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计划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七进”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七进”活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印发安全知识图册、树立示范典型等活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5·12”防灾减灾日活动。各企业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围绕今年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活动,进一步普及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电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各类灾害知识和防范应对技能。
(2)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制定有特色、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以社企联动、媒体联动方式,组织开展好6月份“安全生产月”和“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围绕今年消防宣传月活动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好消防宣传月活动,传播消防安全知识,讲好消防安全故事,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维护消防安全,努力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国。
(4)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月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大力度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月活动。通过张贴防火命令、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倡导“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新风,引导群众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点燃香烛等传统不良陋习,让更多的人关心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扑火安全避险能力。
(5)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集中组织《安全生产法》学习和警示教育、举办法律咨询日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
3、积极拓展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利用文化广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广告牌、电子屏、视频广播、横幅标语开展宣传。持续扩大“供销安监群”和各企业微信公众号覆盖面和影响力,坚持宣教内容多样化、宣教方式多元化、宣传效应集群化。
(二)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2020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
2、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3)工作岗位安全环境、职业危害及危险因素
(4)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常见安全隐患整改手册、重点危险源辨识
(6)自救互救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
(7)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
(8)有关事故案例
(三)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是普及应急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灾害的迫切需要,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有计划、有制度、有经费,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一、培训主题
以更新教师专业理念、夯实教师专业知识、全面提高教师专业能力为抓手,做好Xx县2105年小学语文教师全员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培训对象为Xx县小学语文教师(200人)
(二)培训对象的特点
1.年龄结构复杂。由于是5年一个周期的学科教师全员培训,培训班将由老、中、青不同年龄阶段的学员构成。
2.层次差异较大。培训班中有县级先进教师、校级先进教师、各级教学能手及普通教师等。
3.学校地域优劣。培训班中有来自城区小学的语文教师、有来自乡镇中心小学的语文教师、有来自村小的语文教师。
4.课改熏陶差异。部分教师来自已经验收合格的课改学校,部分教师来自正在推行课改的学校,还有部分教师来自课改根本没有启动的学校,比如村小教师。
(三)培训对象需求分析
由参训学员年龄结构复杂的特点可见:青年教师最缺乏的是教育教学方法,中老年教师应该转变教育教学理念;由参训学员层次差异较大的特点可见:优秀的教师希望展示,希望给他们提供平台交流,一般教师愿意获得更多的教育教学经验,要求培训内容拿来就能用;由参训学员所处学校地域优劣可知:偏远学校教师想借鉴同类学校教师的成功经验和向城镇优秀学校教师学习的愿望;由参训学员在教学工作中受课改熏陶的差异性可知:部分教师尝到了课改带来的甜头,部分教师在学校的要求下正在大力推进课改,还有部分教师思想守旧,排斥课改;部分教师渴望提高作文教学;大部分教师渴望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尤其是微课制作和翻转课堂的运用。另外,大部分教师教研能力有待提高,特别是课题研究,部分教师安全意识薄弱且师德师风有待进一步修炼。
三、培训时间
第一阶段:集中理念培训阶段(20xx年7月17日~7月21日)
第二阶段:集中实践指导阶段(20xx年10月~12月)
四、培训地点
第一阶段培训地点:Xx教师进修学院
第二阶段培训地点:学员各工作单位或学区内交流(由县教科所组织实施)
五、培训目标
学员通过集中理念培训和集中实践研修两个阶段的学习后,将综合提高其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转变学员育人理念。具体从以下三个维度全面提升参训学员的综合素质。
(一)知识与技能
1.提高对小学生安全教育策略
2.了解优秀语文教师的基本要求和做文明教师的内涵
3.学会做智慧语文教师
4.学会培养学生的写作兴趣和写作方法
5.学会小学语文教学课型的选择
6.熟悉20xx版小学语文课程标准
7.能准确把握小学各学段学生认知特点
8.会开展过程性评价
9.学会落实教学目标的策略
10.了解Xx县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11.掌握在课堂上激发学生高级思维的方法
12.学会指导学生在课堂中生成问题的能力
13.学会引导学生进行知识拓展
14.掌握语文教研课题的选题技巧、研究方法
xx.了解市、县级课题的申报方法和课题研究步骤
16.了解互联网+时代(教育)背景
17.掌握微课的简易制作
18.学会翻转课堂的运用
19.提高作文和阅读教学水平
(二)过程与方法
学员在集中实践阶段,通过教学设计、教学观摩、课时说课、公开课等研修活动,从而提升构建小学语文“卓越课堂”的能力和备课、说课、评课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师德师风内容的学习,学员进一步明确做文明教师的内涵,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为师理念和积极向上、为人师表的心境。
职工消防安全知识:
1、火灾基础知识: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通俗的说,着火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灾难性事件,被称为火灾。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火灾发生的原因包括:雷击起火、自燃起火、使用明火不慎以及使用燃气或电器不当等。而发生火灾和燃烧,必须有可燃物、助燃物(不必须是氧气)、点火源这三要素并存才能生火。三者缺任何一者就不能生火。
1)什么是可燃物
一般说来,凡是能在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否则称不燃物。可燃物既能够是单质,如碳、硫、磷、氢、钠、铁等,也能够是化合物或混合物,如乙醇、甲烷、木材、煤炭、棉花、纸、汽油等。
2)什么是助燃物
凡是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助燃物的种类很多。氧气是一种最常见的助燃物,它存在于空气中,故一般可燃物质在空气中均能燃烧。
3)什么是点火源
点火源是指具有必须能量,能够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有时也称着火源或火源。点火源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如下几种:
1、明火有生产用火,如用于气焊的乙炔火焰,电焊火花、加热炉,锅炉中油、煤的燃烧火焰等;
2、有非生产性火如烟头火、油灯火、炉灶火等;
3、电火花如电器设备运行中产生的火花,短路火花、静电放电火花等;
4、冲击与摩擦火花如砂轮、铁器摩擦产生的火花等;
5、聚集的日光;
6、已经燃烧的物质,可能成为它附近可燃物的点火源。
总之,一切防火与灭火措施的基本原理就是防止燃烧三要素同
时存在、互相结合、互相作用。
2、防火基础知识
失去控制的燃烧和爆炸会引起火灾与爆炸事故,威胁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取预防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
1)职工基本防火常识
企业的每个岗位上的员工都应按照下头要求,做好防火工作:
1、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明白本单位、本工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3、理解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消防技能,如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
4、发现火灾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进取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5、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会报火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6、明确自我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的义务和职责,进取参加消防演练。
7、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常见的火灾隐患
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不安全因素叫做火灾隐患。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都能够认为是火灾隐患:
1、建筑布局不合理的,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或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的,比如,很多的车间、仓库连成一片,无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
2、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的,不贴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3、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电气设备、内部装饰装修不贴合要求的;
4、火源、热源、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
5、禁火区内有火源的,例如在油库区内吸烟、动火;
6、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贴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7、易燃、易爆场所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或避雷设备失效的;
8、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的,或静电装置不贴合要求及失效的;
9、电焊工、电工、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
10、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不具备安全常识上岗的;
11、消防水源不足的;
12、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缺乏及损坏的;
13、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的;
14、占用防火间距,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
15、工作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6、易燃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包装不贴合规定的,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
1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不贴合要求的;
18、缺少防火制度和相应措施,工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的;
19、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电气设备接触不良、缺乏安全装置的。
20、安全疏散出口少,消防通道不贴合规定或堵塞消防通道的,无疏散指示标志,无事故照明的或失火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影响水源使用的。
3、火灾报警
报警早、损失小。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一旦发现起火,都要立即报警。报警时,应根据火势情景,选择恰当的方式。首先要向附近人员发出火警信号,同时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消防队,然后再通知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这是报警的基本程序。
1)向附近人员报警
1、在办公楼、工厂车间、仓库、居民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都能够采用大声呼喊、敲锣、广播或按火灾警铃等方法报警。
2、报警时,最好多种方法并用,凡是能引起人们注意的、发出声响的东西都能够做为报警的器具,促使人们了解紧急情景,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
2)向消防队报警
一旦发现火灾,除向附近人员发出警报外,应尽一切可能打电话向消防队报告火警。我国的火警专线电话号码为:119。“119”火警电话拨通后,千万不要惊慌,应讲清楚如下资料:
1、起火地点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如所在的区、县、街道门牌号或乡镇、村庄和起火单位名称。
例如,火灾发生地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路(村)某某号、某化工公司某车间。
2、起火的部位,着火的物质,火势的大小,是否有人员被困等情景。
例如,某针织厂成品仓库发生火灾,很多棉制内衣着火,火势已蔓延到整个仓库,有两名仓库管理员被困当中。
3、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以便联系。要注意听消防队值班人员的询问,要正确、简洁地予以回答,待值班人员说明消防队车已去火场时,才能挂断电话。报警后,尽可能到单位门口或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赶赴火场。
消防队救火不收取任何费用。
3)报警注意事项
1、一旦发现起火,要冷静地观察,了解火势情景,选择恰当方式报警,不要惊慌失措、贻误时间。
2、向附近人群报警时,要尽量使周围人群明白什么地点和什么东西着火,是通知人们前来灭火,还是让他们紧急疏散。异常是在人员密集的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如果火势在初起阶段,短时间内还不能造成较大危害时,应注意通报火警方法和范围,避免人们因情景不明而引起惊慌混乱,争相逃生,局势失去控制,造成很多人员伤亡。
3、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不要因某些因素,晚报、不报,延误了灭火最佳时机,导致小火酿成重灾。
4、火灾扑救
1)火灾分类
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火灾划分为如下几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的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引起的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动植物油脂、甲醇、乙醇、甲醛、乙醛等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乙烯、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铝、镁及镁铝合金等火灾。目前国内还没有扑救D类火灾的定型灭火器。
电气火灾:指电子计算机、通讯机、变压器、配电盘等电子电器设备和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如果电气设备在灭火前或起火后已切断电源,则不看作是电气火灾。
2)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将正在燃烧的物质和未燃烧物质隔离,中断可燃物质的供给,使火势不能蔓延,限制燃烧范围。主要方法有:
(1)把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2)关掉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以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
(3)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
(4)拆除与火源相毗连的易燃建筑物,构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
(5)其他。
2、窒息法。减少燃烧区的氧气量,也就是隔绝空气,使可燃物无法获得氧化剂助燃而停止燃烧。主要方法有: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
(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3)用水蒸气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
(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5)把不燃的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四氯化碳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
(6)其他。
3、冷却法。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使温度降到燃点以下停止燃烧。如用水、二氧化碳、泡沫直接喷射到燃烧物;向火源附近的未燃烧物质上淋水或喷射灭火剂,防止构成新的着火点。
4、抑制法。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中断燃烧的连锁化学反应。常用的抑制灭火措施就是往燃烧物上喷射1211灭火剂。
5、其他。除采用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等方法外,还有下列方法:
(1)断电。若发生电气火灾或火灾威胁到电气设备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灭火前,必须切断电源。
(2)阻止火势蔓延。对密闭条件较好的且面积较小的室内火灾,在没有做好灭火准备前,能够先关掉门窗,阻止新鲜空气进入;关掉与着火房门相毗连的房间的门,再关上相邻房门,在可能的条件下,还应向门上浇水。
在灭火时,必须要对着火物质进行简单确定,选取适宜的灭火方式和灭火设施,比如,对扑救油类物质着火,因为油比水轻,能够漂在水面上,所以用水是无法起到灭火作用的,应当使用砂土、泡沫或干粉灭火器灭火。
3)常用消防设施的使用
1、灭火器
灭火器是一种常用的灭火器材,具有轻便灵活、灭火速度快等特点,主要用于扑救各种物质的初起火灾。由于初起火灾范围小、火势弱,是火灾扑救的最有利时机,所以,如果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扑救及时,可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可能的人员伤亡。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酸碱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常见灭火器的使用方法:(1)(用之前先倒置一下,以免干粉结块喷不出),然后拔掉手柄处的保险销(一般拉断铅封,就可抽出保险销);(2)在距离起火点约5米处,放下灭火器;(3)一手抓好手柄,另一只手握喷管前端对准火源根部,按下压柄,灭火剂即可顺喷管口喷出。(口诀:一拔(保险销);二握(喷管);三压(压柄))。
2、消防栓
消防栓是一种固定消防工具。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消防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系统,有的还会有自动喷淋系统,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探系统,水雾系统等。
消防栓的正确使用方法:(1)2人配合,迅速打开消火栓门;(2)一人接好枪头和水带,立即手持枪头奔向起火点;(3)另一人应迅速接好水带和阀门口;(4)逆时针打开消防阀门水喷出即可;(5)持枪头向火源根部喷射。
3、应急照明和应急指示标志
在火灾发生时,一旦电力照明中断,应急照明和应急指示标志能够在必须时间内坚持照明和指示作用,对应急逃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疏散时,由于烟雾会影响人们对逃生通道和逃生出口方向的确定,此时能够依靠应急照明灯和应急指示标志亮光的指示方向疏散逃生,逃生时,人们本能反应是弯腰或匍匐前进,因而应急照明和应急指示标志提倡低位安装,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供给疏散应急照明。
5、火场逃生:
火场逃生的基本原则
1、首先应坚持冷静的头脑和稳定的心态,才能有利于逃生和自救。
2、时间就是生命,火灾袭来要迅速撤离危险区,不要贪恋财物。
3、加强个人防护,防止或减少烟气的侵害。用水将毛巾等浸湿,扎住口鼻,防止吸人高温烟气。用水浸湿地毯等,包裹好身体,就地滚出火焰区逃生。
4、穿过烟火区时,要爬行或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千万不要站立行走。
5、发生火灾后,千万不要乘坐电梯逃生。
6、身上着火千万不能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焰。
7、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开启门窗,防止新鲜空气很多涌人,火势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