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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质量监督,巡查监督,监管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与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紧密相连, 投资大, 涉及面、带动幅射强, 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如何能动地运用宏观监控与管理, 适当向微观监控延伸,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其质量监管现状, 以加强事前事中动态管理为基本思路, 探索新时期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新模式。
1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 转变职能, 严格依法行政, 不直接指挥、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 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首先应挣脱部门管理的约束, 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地区的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中介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样的保护, 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同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定产业政策, 规划产业战略, 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 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服务性事务, 交给行业协会承担。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 改变不作为、滥作为和封闭分割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
2由定点监督向巡查监督转变
改革现有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逐渐将定点监督向随机巡回抽查监督过渡。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 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 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目的是复查。因此, 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3建立建全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规定的内容, 对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
3.1施工企业
重点审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具体审查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检测和试验机构的设置等内容。对审查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限期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作为考核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的依据。
3.2监理单位
着重审查受监项目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审查现场监理结构设置的合理性, 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派驻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现场检测能力配备情况,《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深度, 是否满足受监项目的现场监理管理的要求等。
3.3建设单位
重点审查建设单位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划图、抗震设计专项审查、节能审查、土地使用证、劳动保险、合同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擅自施工的。当前应突出建筑节能、抗震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设计、抗震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对不按要求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
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3.4勘察设计单位
主要审查受监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派驻现成勘察、设计单位代表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明资料。
4充分发挥“企业自控”和“社会监督”作用
虽然对照相关检查表格检查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但不是我们工作的全部。我们应当着重监督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内部质量管理机构的运行效果, 充分发挥“企业自控”和“社会监理”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主要监督检查现场各项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测(试验) 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等是否按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等质量管理技术文件要求完全落实到位;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的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并跟踪检查; 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程序; 督促受监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确保工程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5加强监督管理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认真做好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和内部检查验收工作, 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代表进行质量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认手续。
监理(建设)等单位的按规范要求严格质量验收, 是确保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所以, 监理要加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力度, 对整个工程
施工过程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主要监督检查上述验收程序落实情况, 并根据工程结构部位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 借助必要监督检测手段, 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检。重点抽查结构尺寸、重要隐蔽项目、主体结构实体及主要构件强度等。
6完善检测试验见证取样程序
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试验结果是控制和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所以, 试验检测工程实体质量, 要坚持“尊重科学, 尊重数据”, 正确评价工程质量, 是监督管理重要原则。通过监督抽查发现试验管理程序上问题, 一定要及时予以查处, 以确保工程试验的见证取样及平行检测能准确、有效、及时地控制工程质量。
7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鉴于政府工程特点, 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且复杂, 往往整个工程尚未完工实际就有部分功能提前投入运行使用, 所以工程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甚至于质量事故。对发现的质量问题, 首先监理单位、质监机构要对施工单位发整改通知、停(返) 工通知等,责令施工单位彻底整改。这方面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问题的回复和复验。
对于质量事故,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事故发生单位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如属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3号令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并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每一起工程事故。
8展望及建议
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法定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等,缺乏相应管理制度。从监管的质量主体方面来讲,我们对质量形成过程中,直接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间接主体行为的规定就不全面,对工程使用人的质量责任没有相应规定。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体系上来讲,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制度缺失,如工程使用后意外损害和合理使用期满后,工程质量没有相应中介机构予以确认,也未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因此,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梁海.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思考[J].山西建筑,2008,34(2):227-228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垒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垒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曲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关键词] 国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国际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形成了国际惯例。特别是在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过长期乃至数百年的实践,发达国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社会与政府质量监管三大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公众利益。
以英国为例,建筑法和建筑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和认可检查员等具有行使质量安全监管的权利,由建筑控制(Building Control)部门统一监管从设计直到建设工程竣工包括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认可检查员代替该部门行使权利。
建筑控制部门的雇员多来自工程各领域的专家,而认可检查员则是拥有国家职业资格认可的社会化专门从事建筑控制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建筑控制部门和认可检查员之间进行选择。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重视建筑立法
建筑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一直是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的核心工作,建筑业法规涉及了包括政府质量监管行为在内的所有参与利益相关者,也覆盖了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各个环节与层面都有相应的法规可遵循,为严格执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保障。
政府的服务职能
发达国家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服务。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的监督管理,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行为。
重视国际化趋势
面对行业的国际化趋势,发达国家政府将持续提升本国建筑业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职责。通过统一规范、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促进教育体制的融合和专业人士资格的互认、宣传和学习他国和地区的法规,为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发达的工程咨询业
包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CIOB)、美国建筑师协会(AIA)、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等全球著名的工程咨询的行业组织,都有着严格规范的专业人士资格认证与持续教育机制,通过国家法规制约与行业自律制度,保障了工程咨询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服务,同时公平、公正、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机制也促进了咨询业的发展。
持续系统的专业教育培训
在发达国家,专业的教育培训覆盖了学校学历教育直至从业后的执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建筑业的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建筑业从业人员培养,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持续培训和技术水平测试,将人员的素质持续提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各种因素较多,为有效管理风险,发达国家对涉及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质量主体,包括业主、设计师、承包商、供货商、咨询公司等,均须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为了获取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用,质量主体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同时,担保与保险公司为控制保险支出,也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进而也促进了质量监管的良性发展。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改革建议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开始建立,在200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批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国内,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发展。
借鉴上述发达国家的经验,就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建议作如下改革:
加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建设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更多的资源聚焦于政策的引导、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平公正与竞争有序市场机制的建立与维护,将专业具体的监管行为社会化,通过合法的行政授权予行业组织与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则、道德规范、继续教育等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发展,但与国际上专业组织的差距还较大,特别是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关系方面尚未解除,建议逐步实施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将行业协会的资源更多的聚焦于专业与独立。
建立系统的行业准入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与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在行业准入机制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无证、越级与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人为制造市场进入壁垒,实施地区保护主义;部门立法,条块分割等。面对目前行业国际化趋势,亟需整合相关资源,破除地区市场壁垒,建立系统的行业准入机制,制定统一的获国际认可的企业资质与从业人员认证体系,在做好各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基础上,推广设计施工一体化,最终形成能实施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的综合工程咨询企业,逐步将我国建筑业从传统低价值的资源消耗型人员密集型施工模式转向高价值的方案解决型的服务模式,增强行业的竞争力。
促进咨询业的深化发展
随着行业的发展及国际化趋势,专业的细分不可避免,面对如何解决专业细分与资源整合的冲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持续从政策引导等方面促进咨询业的发展,咨询业的市场化能为社会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持续改善创造强有力的社会保障。
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复杂性不断提高,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日趋复杂多样,为有效管理风险,建议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要求建设工程质量主体须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可有效的加强建设工程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合理分配风险,减少纠纷,保护各方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重视信息技术的建设
21世纪以来,以计算机科学为基础的信息化技术已深入的影响了包括建筑业在内行业发展,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国内部分发达地区已实施了监管的网络化、实时动态化与数据化,提升了管理效率。特别是近年来,在行业内作为CAD以来的第二次变革,BIM技术的兴起,在为建设工程参与者提供全寿命周期管理统一平台基础上实现了信息共享,同时也破除了质量监管主体与不同阶段的壁垒,为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所居住的环境要求日渐提高,由此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逐渐受到了重视,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对建筑的使用寿命和建筑的安全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促进了建筑工程的监管体系的创新和发展。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体系应通过法律和规制的建立实现。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应建立创新和发展中的质量监管体系,从而建立工程项目的有效监督管理。
一、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1、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意识
质量管理意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整体建设和实施。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中容易忽视建筑工程所能实现的长远利益,从而未形成与建筑工程相应的质量控制的责任意识,不仅难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服务水平以及品牌意识的树立造成了影响。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建设行业的整体规范发展。
2、建筑工程的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的管理机制实际上构建了建筑工程的管理和调整平台。管理体制的建立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那么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也难以与项目发展相适应。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意识的缺乏致使建筑难以达到相应的建设要求,甚至项目施工团队未按工程图纸进行施工,不按规程进行作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质量。
3、施工材料和施工人员素质
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和人员的素质影响了施工建设质量以及工程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的缺失以及相应建筑市场的监管缺失致使相应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的选择不符合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相关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不注重业务培训致使企业相应职工的素质偏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制的创新
1、建立规范的市场管理,增强工程质量管理意识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应以规范的市场管理为基础。通过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在具体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能从整体以及宏观层面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对建筑工程监管体制的创新,通过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的良好结合,建立重点突出的监管体制,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为相应的建筑工程的管理提供管理的经验。在促进建筑市场的管理过程中,还应从更广的层面上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创新秩序,建立规范的市场管理,从而为整个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实现具体的监管规范。
2、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管提供人才支撑
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和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体系应从实际上依靠人才,由此,人员因素是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企业应在科学合理的工程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人员素质的培训和提升的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的管理体制是监督管理中的基本因素,管理人员实际上是对管理条例和体制的执行和协调。但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工程的管理有着很高程度的促进作用,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工程管理和创新,更能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施工和创新管理,形成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建筑工程的法制化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涉及因素较多,各管理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由此应通过规范的质量监督的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工程的规范化发展,最有效的规范和执行方式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通过法制化的手段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发挥法制对建筑工程的监督作用。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管体系的资源整合实现统一的执法管理,构建完善而有执行力度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从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承包、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以及建设的全过程实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通过法律建立的监督管理机制,能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促进施工建设的明朗化,使相对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调整为规范而有序的规章和体制的执行和控制过程。
4、多元化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体制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应以多元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为基础,实现政府、市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监督管理三者相结合的质量监管体制。强调建立重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和防范模式。在市场监督管理层面上应建立健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估机制,推进保险业务等新行业进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中,形成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较全面层次的服务体系。具体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实现相应的监督管理模式,推进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层次分明的施工控制的流程,从而在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同时实现相应的监督管理的效率提高。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预警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建立较为灵敏的预警机制,从而避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基础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一一排除。包括建筑工程的地基建设、交通的通道旁等建筑工程施工的难点和重点建设技术进行重点关注和检测,明确各工程建设要点的掌握程度,从而建立灵敏而有效的工程项目的预警管理机制,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了建筑施工中的技术强化,有效整合建设工程中的管理资源,对相应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安全性能以及工程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和控制,最大程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对相应建筑工程的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通过对相应工程的分析和归纳总结以及用户感想的反馈等收集较为全面的评价信息,组织专题分析,通过对安全事故的根源和现实案例的分析、实地考察等具体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实现对类似建设工程的资源利用以及监管模式上取得相应的经验,对重点工程建立严密的监督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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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 斌. 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 中外建筑.2010(08).
[4] 郑广锋.试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 [J].建筑安全.2009(11).
[5] 马荣霞 . 开拓创新 规划管理 全面推进朝阳水务质量监督工作 [J]. 北京水务. ( S1) .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至今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检测、材料设备生产供应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建设监理和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经济保障条件,包括建设监理的质量监管体系、社会担保和保险质量监管体系;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驱动力。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站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整体立场上,依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监督管理。
1.我国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来,各级监督机构和广大质量监督人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状况可以用“总体受控、问题频现、基本稳定、形势严峻”几个词来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企业诚信机制滞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大部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非常发达,而我国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各方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信用危机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矛盾加剧。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制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得初步成果,社会反响较好,但由于还不适合全国施行,无法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机制运作。
(2)工程咨询服务业管理有待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这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自律性不强,加上行业过度竞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现有的工程咨询服务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未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适应。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城市扩张与基础建设,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迟缓之间的不适应带来的矛盾越来越剧烈。设计施工一体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团的出现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不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与受委托执法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地位的不适应。
(4)政府监管力量相对萎缩。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各地监督人员的数量一直保持在编委批准的“常数”内,而且在取消监督费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入减少,带来了人员流失、高素质人才难以引进的局面。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提高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对策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 28年的历程,但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建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特别是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监督好每一个建筑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
2.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作为政府委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是从事好监督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监督人员要能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同时,监督人员还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不断学习,以了解不断更新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之外,还应不断学习检测手段和方法,监督与管理抽样检查方法,了解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建立和健全对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把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监督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
2.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其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严格、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因此,应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积极探索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1.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针对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规、制度。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等;要制定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罚则的内容,结合个地方现状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实施细则;要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契机,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2.3规范建筑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企业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还给企业。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把检测机构也纳入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可以认为检测机构作为新的责任主体的身份已经确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这有关规定及本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各责任主体在工程中的质量责任,为监督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提供详细的依据。
2.4加强检测手段,为质量监督作技术支撑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锤敲”发展为通过新进的设备、仪器进行准确、数字化的现场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使用功能系统模拟试运行测试中,通过现场实测,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改变原来仅靠观感判断工程质量的传统模式。
3.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J].建筑经济, 2001,(09) .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监管依据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1-0191-01
1缺乏独立质量监督机构
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在从部、省、市三级机构向部、省、市、县四级监督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安康市10个县(市、区)中由于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质量监督机构只形成于文件层面,并未真正成立独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同科室职能时常发生交叉冲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在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时,基层工程技术人员通常身兼多职,既是A项目的质监人员,又是B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组成人员,还肩负着C项目设计人员的角色,难以开展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缺失,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
2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
项目建议书是由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方)组织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报批。主管部门通常召集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工程项目施工图则是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组成人员资格标准,评审标准,可信度可靠性没有明确要求,评审结论的正确性缺乏有力保证,造成水利工程质量隐患。
3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流于形式
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以行为监督为主,强调对项目法人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监理、施工、设计等企业资质,专业岗位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以及对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完备的检查。实际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展了相关的检查审核,却仅限于检查的程序层面,只关注质量监督体系、制度是否建立,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表面工作,忽视了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可行,制度的执行贯彻是否到位,企业资质、人员从业资格与实际能力是否相符,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质量管理程序履行情况等深层次根本问题的监督检查。质量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还表现在对合同管理的忽视。合同规定了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各方责任,是双方的行为准则。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就是对双方行为是否符合约定准则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切实执行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职责义务,也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专职质监员的缺乏也使“质量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抽查”的规定成为空谈,“陪领导视察代替检查”、“人到现场代表监督到位”的情况普遍发生,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到位。另外,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处罚规定。很多地方规定文件中,只强调了对质优者奖,如何处罚违规者却一笔带过,造成质量监督的约束力不足。
4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依据不完善
自从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来,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但大多数是为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服务的,对数量庞大,建设任务繁重,点多面广,单项工程概算低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法)执行”而一笔带过,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依据,各地规定并不相同,缺乏强制性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制约了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
5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费落实不到位
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相当数量的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水利部门按要求编制预算,报送到财政部门后变成一纸空文得不到批复。质量监督费的严重短缺,限制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硬件配备、技术设备和办公条件的更新,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得不到基本保障。
6质量监督管理定位不准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
在水利工程建设进程中,各参于建设主体和各管理主体在相关法规约束下,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水利工程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模式及其运行保障机制,共同构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进程与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过去投资领域以政府投资为主、指令性投资计划为基础的政府直接管理模式,转变为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宏观调控引导的模式,逐步形成以投资主体决策自主、风险自负为基础的市场调节资本配置的机伟。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已得到全面实现。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逐渐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场化和以流域性公司负责的多项目开发管理格局。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多具有建设规模和投资巨大、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牵涉范围广、参建单位多等特点,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管理模式下,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政府全面行政管理,到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政府督察结合,最后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政府监督的三个发展阶段。时至今日,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现状是: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是
1997年就已的,相对于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其内容显得尤为落后,甚至存在种种问题,这就使得国家法制法规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缺少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乃至可操作性的法律。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因为我国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各级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出现了几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也正因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够统一,最终仍然导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难以实行统一领导。众所周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其关键之处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制度的执行,然而目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却存在着执行困难的问题。例如,在水利部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正式更名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后,国家管理部门虽然相应地增加了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责,却未能相应的增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与其对应的费用,甚至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准则,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借鉴国外先进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为了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行为,国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践中,可有效借鉴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完善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实施严格行政许可制度。
调查显示,为完善市场管理,发达国家采取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对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实施注册许可制度,并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的申报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甚至在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检查检测、质量认证、安全检查制度,进而实现政府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全面管理。例如,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政府应对所有水利工程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并根据保证质量是否合格决定是否颁发“工程投入使用许可证”,并保证任何工程在得到政府相应部门的使用许可之前,均不得投入使用。
二、大力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法规体系
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不难得知,只有以严格、完善、统一的法制为基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可以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为依据,对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施程序及细节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款,大力建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法规体系,从而更有力地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实施。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便是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结合国外先进的工程管理理念与我国水利工程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健全水利工程法规体系;理顺政府在工程中与施工方的管理关系;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四、加强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分析国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一点就是:加强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这些专业人士和行业机构可以是经过国家认可并以专业人士为核心的非政府安全监督组织,他们的加入,无疑对加大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方面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从而使得工程的建设质量也有进一步的保证。
总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加深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研究,进一步进行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有重大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戴金水,徐海升,毕元章,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8年
[2]彭立前,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年
[3] 石庆尧,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理论与实践指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年
[4]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概论》,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