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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知识范文

时间:2023-07-21 16:50:28

序论:在您撰写老年人法律知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老年人法律知识

第1篇

“涉老”案件多涉财

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直接关于赡养类的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关系老人各项权益的“涉老”案件总体仍在增加。“涉老”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子女赡养、财产继承、婚姻纠纷等方面,也出现了数量不多的新类型纠纷,如侵犯名誉、返还原物和不当得利等等。

据了解,“涉老”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借款案件增多、再婚老人离婚案件增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增加。

随着老年人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民间借贷的兴起,“涉老”借款案件也越来越多。如老年人提供自己名下的财产为子女借款作抵押担保,子女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还而违约时,产生的纠纷便使老年人成了案件被告之一。

再婚老人离婚案件增多。老年人再婚重组家庭,往往带来经济利益和财产分配的问题,有些老人婚前未能通过法律程序有效处分财产,婚后因未能处理好与双方子女的关系和财产分配上的分歧,导致再婚老人离婚时容易引起离婚诉讼。

另外,“涉老”民事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和涉及经济财产的纠纷增多,涉人身和财产的纠纷占较大比例。有因子女或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居住权、房产权引发的纠纷;有老年人退休后发挥余热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有财产损害、继承析产、已有财产分割等纠纷。

法律认知能力差导致维权难

据一位法官介绍,老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限制,是社会特殊群体,而在“涉老”案件的老年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文盲和半文盲多,诉讼能力弱,妨碍他们行使诉讼权利。

在解决涉老“案件”过程中,法院除了保护老年人的合理请求,还加强了对他们的教育,积极指导他们举证,倾情为老年人维权。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涉老”案件中,较多老人存在法律意识不强,重视口头承诺,不知道保存有关证据凭条,以致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自己处于不利位置,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涉老”案件存在法律缺陷

近年来,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继1996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各地也出台相应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由于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致使法院在审判中难以适用,使那些违法者有机可乘,给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带来障碍。

“近年来涉老民事案件中因医疗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明显增加”,有律师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查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还要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说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就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但目前专业鉴定机构并不作出是否有过错的鉴定,而作为当事人要就此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难度就相应增加,尤其是对老年当事人,更是难上加难。

精神赡养不能忽视

物质生活得不到最基本保障,多名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因赡养费分配不平等而产生纠纷,老人迫不得已把子女告上法庭……随着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水平的提高,赡养案件的发生相对减少。

赡养案件相对减少,但精神赡养成为新问题。不少老年人在物质生活上有了较大提高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许多老年人希望子女能多回家看望自己,共聚天伦之乐,给予精神慰藉,但子女总因工作缠身等问题而未能满足老年人的要求,因此使矛盾纠纷增加。

“精神赡养”在立法上也有明确的义务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但对精神赡养问题,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使得维权护老工作大打折扣。

第2篇

【关键词】 老年人;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胺碘酮

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危重症之一,是多种心脏病发展到终末阶段的一种病理生理综合征,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病死率明显增高,如何在纠正心力衰竭同时正确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是治疗关键。胺碘酮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对心力衰竭者心律失常有较好疗效,如无禁忌证是治疗严重心力衰竭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但有关其对老年心力衰竭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治疗效果及安全性报道较少。我科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对40例老年人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采用口服胺碘酮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2004年1月~2007年10月选择60岁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Ⅳ级和左室射血分数<0.4,并发有症状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40例,男26例,女14例,年龄60~88(平均72±9)岁。其中冠心病20例(陈旧性心肌梗死8例),高血压心脏病12例,扩张型心肌病6例,心脏瓣膜病(除外重度二尖瓣狭窄及主动脉瓣狭窄)2例,心电图及24 h动态心电图示频发室性早搏(VPC)28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PVT)12例,2例有电复律史。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Ⅱ°~Ⅲ°房室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及QT间期≥0.44 s、严重肺部和肝脏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电解质紊乱未纠正、洋地黄中毒者。

2.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住院后均接受常规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给予强心、利尿、扩张血管及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同时行胸片,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常规查电解质,肝功,肾功,T3、T4、TSH、FT3、FT4符合条件入选者,均停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给予口服胺碘酮(商品名可达龙),0.2 g,3次/d,连服7~10 d;然后改为0.2 g,2次/d,连服3~7 d;以后以0.1~0.2 g,1次/d或0.2 g,1次/pod维持。疗程为8周。住院用药期间每日作心电图测QTc,根据心率和QT间期调整药量,心率<60次/min,或QT≥0.48 s,80岁以上者减量,部分患者起效后或虽无效,但心率<55次/min,QT>0.5 s时必须减量或停药。用胺碘酮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可继续应用地高辛,但地高辛剂量为0.125 mg/d。如心功能改善,β受体阻滞剂应用不受限制。患者平均住院时间18 d,随访期定期查电解质、甲功、肝功、肾功、心电图、摄胸片,并定期眼科会诊[1]。

3.观察指标及判断标准 ①临床心功能。有效:用药后心功能提高≥1级;无效:用药后心功能无恢复或恶化。②室性心律失常。据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判定,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减少≥90%或连发消失;无效:达不到上述标准

4.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治疗前后的比较采用自身配对t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40例病人治疗8周后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消失13例;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8例;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16例;心功能无改善2例,2例在胺碘酮治疗期间猝死,占5%,1例抢救无效死亡,心功能改善总有效率92.5%。28例频发室性早搏患者中有 23例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有效率82.1%, 11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发作终止,有效率91.7%,该组治疗总有效率85%。胺碘酮治疗8周前后心率由98.66±13.77次/分减至65.6±6.56次/分,经统计学处理,t=13.708,P<0.01。QTC由434±21 ms增至538±62 ms,经统计学处理,t=10.051,P<0.01。该组患者治疗前后检查外周血象、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及胸片等无明显变化。1例出现恶心,纳差等胃肠道反应,2例于用药5 d后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5次/min),分别减量、停药后恢复正常。未见肺毒性作用及神经、皮肤、眼角膜等毒副作用,未见尖端扭转性VT等室性心律失常发生。

讨论

心衰是心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心衰时心脏射血分数降低,交感神经张力上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活动增加,心电活动不稳定,房颤、室速或室颤概率上升,在心衰病例中老年心律失常/猝死率为10.7%。心衰者NYHA心功能Ⅲ~Ⅳ级、左室射血分数<0.35、室早≥10次/小时、年龄≥65岁并有室速史者属心衰猝死高危患者[1]。胺碘酮是一种以Ⅲ类作用为主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为多通道阻滞剂,无论对自律性增加,触发活动或折返激动均有效,能够延长心房肌、心室肌及传导系统动作电位过程和有效不应期,并抑制窦房结及房室结传导功能及旁路传导,能终止多种室上性心动过速和室性快速心律失常。口服给药时,它不抑制心脏收缩,因此可以安全地用于心功能不全的患者,也是目前惟一可以用于心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此外,胺碘酮还有一定的扩血管改善心肌缺血的作用,并有抗交感神经兴奋,对心力衰竭时神经内分泌激素激活调节作用[2]。故能扩张冠脉、降低外周血管阻力、降低心肌做功及减少心肌耗氧量,对临床心功能的改善也有一定的作用,能使CHF患者的室颤值提高,减少室颤发生[3,4]。本组显示,40例老年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的高危患者使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可显著增加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有效率,减少心源性猝死。本组均为老年患者,窦性心动过缓发生率偏高,可能与窦房结退行性变、纤维化、脂肪浸润、窦房结动脉供血减少有关[5,6]。对老年人窦房结功能低下者,胺碘酮进一步抑制窦房结,窦性心律≤55次/分宜减量或暂停用药。由于老年心衰患者消化吸收功能减退,长期使用利尿剂治疗心力衰竭过程中极易出现电解质紊乱,易诱发加重室性心律失常,在应用胺碘酮治疗期间应注意维持血清钾、镁在正常较高水平,消除诱因。胺碘酮与地高辛合用可增加血液地高辛浓度,应定期复查及时调整剂量,防止洋地黄中毒。随着年龄的增长,甲状腺可能发生轻度萎缩、纤维化等改变,因而,老年人对碘的耐受性较中青年差,胺碘酮属呋喃类结构含碘化合物,因此慢性应用可诱发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本组资料中未见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但在对老年患者应用胺碘酮治疗中,应密切观察其心率变化情况,定期检查甲状腺功能,及时调整胺碘酮的剂量,必要时停服胺碘酮。在应用胺碘酮治疗老年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时应尽量采用小剂量负荷方法给药,逐渐减量,再根据不同个体,给予最小有效量较长时期治疗。掌握了以上药物特点及用药原则,可使该药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又避免严重副反应发生,我们认为临床上治疗老年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去除各种诱因,如电解紊乱,洋地黄中毒,低氧等,应用胺碘酮是终止室性心律失常,防止猝死,提高生存率的一个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生物医药工程学会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分会,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编辑委员会.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4,12(32):1065-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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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附片;缓慢性心律失常;心电图

缓慢性心律失常是现代医学的定义:是指窦性缓慢性心律失常、房室交界性心律、心室自主心律、传导阻滞(包括窦房传导阻滞、心房内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等以心率减慢为特征的疾病。临床常见的有窦性心动过缓、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房室传导阻滞[1]。临床以心、脑等脏器供血不足的症状,如发作性眩晕、黑蒙、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晕厥、猝死。常见于窦性停搏、窦房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中医学中“迟脉”、“结脉”、“代脉”属于缓慢性心律失常的范畴[2]。

1诊断依据

以发作性眩晕、黑蒙、乏力,心悸,或晕厥,舌淡,苔白,脉结或代无力为主症,心电图描记心室率在30-50次/min。

2资料

近5年收集临床中以心电图检测和患者据有心、脑等脏器供血不足的临床症状为依据,心室率在33-47次/min的病者,年龄在63-72岁以上,依赖于异丙肾上腺素治疗,不接受起搏器治疗,愿意接受中医药治疗的患者;其中男性6例,女性4例。其中:Ⅰ°房室传导阻滞5例,Ⅱ°房室传导阻滞3例,Ⅲ°房室传导阻滞2例。

3中医药的治疗

拟温阳复脉之法,药用:制附片9g,白人参15g,五味子15g,田七10g,黄芪20g,丹参15g。症见,舌质红,少苔,脉细者,酌加玄参,麦冬。第一剂,水煎服,100ml/次/2小时,连服三次后,150ml/次/4小时;第二剂,150ml/次/6小时;第三剂,150ml/次/8小时。

4疗效判断

1-3剂,心室率维持在60次/以上为显效;3-5剂使心室律维持在60次/min左右或心室律维持在50次/min以上为有效;5剂以上心室率没有明显提高为无效。

5结果

显效5例,有效4例,无效1例(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于2012年安植起捕 器)。总有效率为90%。

随访:生存4年以上3例;3年以上3例;2年以上2例;1年以上2例。6例尚能从事一些体力活动,4例生活能自理。

6体会

缓慢性心律失常,当心律在40-50次/min时,常出现Ⅰ°或Ⅱ°房室传导阻滞,心律在40次/min以下时易出现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如何有效提高心室率成了治疗成败的关键。随心率的增加才能有效增加心、脑、肾等脏器血氧的供给,以减轻或消除房室传导阻滞,防止心肌梗死。现代医学的治疗:常根据患者心律情况、有无合并症,轻者常用阿托品(0.5-2.0mmg静脉注射)可提高房室传导阻滞时的心律;当心室率≤40次/min时,有医疗条件应急时安植临时起搏器,以防止急性心肌梗死和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无医疗条件的可用异丙肾上腺素(1-4vg/min静脉滴注),使心律维持在50次/min以上。若无法停用异丙肾上腺素者,主张安植永久性起捕器以维持心律。“异丙肾上腺素虽适应任何房室传导阻滞的治疗;但对急性心肌梗死时应十分慎重,因可能导致严重室性心律失常;阿托品、异丙肾上腺素使用超过数天,往往效果不佳且易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3]。现代药理研究:“附子的煎剂能显著降低大鼠肾上腺皮质内维生素丙的含量,增加尿中17-酮类固醇的排泄量,减少末梢血流中嗜酸性白细胞数,说明对垂体-肾上腺皮质系统有兴奋作用[4];“也有文献指出,附子与乌头的有效成分为非生物碱部分,煎煮后一般不破坏,仍保留强心作用,经动物实验,附子煎出液能增强心搏”[5]。在欠发达的边远贫困山区,利用心电图的适时描记结合患者的临床特征,运用中医药辨证施治,要严格掌握好附片的用量和煎制方法,可使此类患者得到急时的救治,使更多的患者延长寿命。

参考文献

[1]《内科查房手册》.黄峻,主编,1999.0.3 P254.

[2]《中医诊断学》.朱文锋,主编,2002.08 P119.

[3]《内科学》第五版.叶任高,主编,P208.

第4篇

[关键词] 心血管疾病;老年人;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蛋白尿

[中图分类号] R5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5)14-141-03

Correlation analysis of estimate of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and the elderly cardiovascular events

RUAN Weijie1 ZHAO Shiteng2 SUN Shaoping1

1.Department of Medicine,Dongguan Tangxia Hospital,Dongguan 523721,China;2.Department of Stomatology,Dongguan Tangxia Hospital,Dongguan 52372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ete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and urinary protein with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 subjects aged 60 years or older.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a total of 270 cases for this retrospective prognostic study were drawn from the patient database for routine checkup in Tangxia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08 to December 2009.Based on eGFR,research objects can be divided into decreased renal function group [eGFR

[Key words] Cardiovascular diseases;Aged;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Proteinuria

根据流行病学研究显示,慢性肾脏病(CKD)是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独立危险因素,研究分析显示在心血管病高危人群中,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和蛋白尿是心血管性死亡的独立危险因素[1]。而老年人是发生CKD和心血管事件的主要人群,因此,探讨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及尿蛋白与老年人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可为临床提供有益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纳入标准:(1)年龄≥60岁;(2)2008年1月~2009年12月在塘厦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长期固定在我院就诊和进行体格检查;(3)临床资料

表2 心血管事件独立危险因素的多因素Cox回归分析

相关因素 β Wald SE RR值(95%CI) P

年龄 0.012 0.043 0.018 1.000(0.962~1.088) >0.05

性别 0.514 2.212 0.354 1.876(0.853~3.984) >0.05

eGFR -0.033 7.255 0.008 0.911(0.612~0.956)

蛋白尿阳性 0.773 5.787 0.311 2.109(1.635~3.378)

完整;(4)获至少3年临床随访。排除标准:(1)急性心脑血管疾病;(2)严重消耗性疾病;(3)泌尿系感染;(4)急性肾功能不全;(5)已经开始肾脏替代治疗的慢不全患者。共纳入270例患者,男165例,女105例,经过检测,肾功能正常者有176例,肾功能下降者94例;尿蛋白阴性241例,尿蛋白阳性者有29例。年龄60~85岁,平均(65.3±5.0)岁。

1.2 方法

研究对象均于抽血前空腹12h,血生化指标采用日本日立公司7170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量,其中血肌酐的测定方法为碱性苦味酸法。尿常规的检测采用德国拜耳公司的Clinitek 500尿液分析仪。eGFR以中国eGFR课题协作组改良的简化MDRD公式估算[2],即eGFR[mL/(min・1.73m2)]=175×血清肌酐(mg/dL)-1.234×年龄(岁)-0.179(女性×0.79)。

肾功能下降指eGFR

1.3 随访

通过查阅每年的查体记录、门诊就诊记录、住院记录和死亡记录进行随访。对于发生心血管事件患者,以发生首次心血管事件的时间为最后随访时间;对于未发生心血管事件的死亡患者,以死亡的时间为最后随访时间;其余患者随访至2012年12月31日。心血管事件包括心血管性死亡、非致死性心肌梗死和非致死性卒中。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表示,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eGFR及蛋白尿与心血管病事件的关联采用Cox回归分析,P

2 结果

2.1 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情况分析

平均随访(37.0±4.1)个月,随访期间发生心血管事件51例,其中非致死性卒中19例,非致死性心肌梗死22例,心血管性死亡10例。肾功能正常组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低于肾功能下降组[10.2%(18/176)vs 35.1%(33/94),x2=9.53,P

表1 两组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情况

组别 n 心血管事件[n(%)] x2 P

肾功能下降组 94 33(35.1) 9.53

肾功能正常组 176 18(10.2)

尿蛋白阴性组 241 37(15.4) 4.36

尿蛋白阳性组 29 14(48.3)

2.2 多因素分析

多因素Cox回归分析(表2)表明,尿蛋白阳性、eGFR水平是心血管事件的独立危险因素(P均

3 讨论

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是当今研究的热点,对其进行研究能够为心血管疾病的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目前认为肾小球滤过率是心血管疾病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在评价整体心血管风险中起到决定性作用,2007年欧洲高血压指南已明确指出肾小球滤过率降低(

全球CKD发病呈上升趋势,成年人发病率约10%。在本研究人群中,肾功能下降患者占36.8%,尿蛋白阳性患者占10.3%,肾功能下降或尿蛋白阳性患者占41.8%。目前已知肾小球滤过率随年龄增加而下降[4-5]。国外研究显示健康人群。肾小球滤过率与年龄呈显著负相关,60岁以上的健康成人肾小球滤过率较50岁以下者下降20%~30%[6],男性人群的肾小球滤过率在20~50岁之间显著下降,平均每10年下降8.7mL/(min・1.73m2),而这一现象未出现在女性人群[7]。而老年人是发生CKD和心血管事件的主要人群,因此,探讨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及尿蛋白与老年人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可为临床提供有益参考。

CKD患者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及病死率增加,是其主要并发症及死因[8-9]。Clase等[10]研究指出,较低的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和较高的尿白蛋白肌酐比值(ACR)与主要心血管复合终点相关例如,对eGFR

本研究的多因素Cox回归分析显示,eGFR和蛋白尿对心血管事件的影响是独立的,提示这两个指标可能反映不同的病理生理机制。eGFR下降可导致体内代谢异常,有毒代谢产物清除减少,常处于慢性炎症状态,从而促进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蛋白尿是肾小球基底膜受损的标志,反映体内血管内皮系统和凝血功能异常,与心血管事件发生和发展密切相关。蛋白尿和eGFR下降也是长期或严重高血压、糖尿病和血脂异常的标志。Bello等[12]报道,对于相同eGFR水平患者,当存在较高水平蛋白尿时,主要心血管事件风险增加。因此,对老年人应同时关注eGFR和蛋白尿,从而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综上所述,老年人群的eGFR下降和蛋白尿的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此类人群应同时关注eGFR及尿蛋白检测并提早干预,从而减少心血管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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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增武,陈祚,王芳,等.北京市某社区中老年人群肾功能下降与心血管事件的关联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10,31(8):841-844.

第5篇

通常情况下,随着年龄增长,人的记忆力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衰退。德国科学家目前通过动物实验发现了一种对记忆力有重要影响的“SK3”蛋白质。科学家期望能据此研发出相关药物,帮助老年人恢复记忆力。

据德国马普学会新闻公告介绍,该学会设在格丁根的实验医学研究所的科学家施皮思和布兰克等人领导的科研小组设计了一组实验,对不同年龄的实验鼠学习与记忆能力进行研究。他们在实验中首先让老鼠听到一声声响,而后给其足部以电子刺激。科学家希望借此发现,动物是否能将所听到的声响与随后受到的足部刺激联系起来,并记住声响之后的刺激。

反复实验后,老鼠会渐渐将声响与足部刺激两者联系起来,即记住了听到声响后足部会出现痉挛。在实验第二阶段,只让老鼠听到声响而不给其以电子刺激。科学家们发现,年轻的实验鼠依然会习惯性地出现足部痉挛。这证明它们记住了在第一阶段中所形成的因两者关联而产生的自然机体反应。但年老的实验鼠则在听到声响后很少出现足部痉挛反应。这表明它们的记忆力出现衰退。

在实验过程中,科学家发现一种名为“SK3”的蛋白质在不同年龄的实验鼠脑部中的含量与其记忆能力密切相关。老年实验鼠脑部该蛋白质含量较高,年轻实验鼠含量较少。当科学家设法降低老年实验鼠脑部的SK3含量后,它们的记忆力出现了好转。

科学家解释说,此前的研究也证实,生物体将外部刺激传导给大脑的过程中,SK3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科学家期望,他们可以研发出一种调节人类大脑中SK3蛋白质含量的药物,帮助减缓老年人记忆力衰退的速度。

尿检预测长期记忆丧失

前期研究结果显示,对尿液中的应激性激素进行检测有可能预测出老年男人是否会发生增龄性记忆丧失:肾上腺素含量的增加与七十多岁男性的心智功能衰退是密切相关的。有关研究报告已呈交给美国老龄学会(GSA)年会上,专家们认为该项发现最终将用于预测中老年人患Alzheimer氏症可能性。洛杉矶加州大学的安瑞大夫等指出,实际上已经知道这类应激性激素的增加意味着健康状况的退变,只不过迄今尚不清楚其含量的下降是否真的有利于改善健康,但此前的相关研究确实证明了血液中应激激素的增加(包括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和氢化可的松等)与老年人的死亡率、心脏病和精神障碍等密切相关。在该项研究中,专家们在1988年对154位七十多岁的健康男女自愿者的隔夜尿样进行了检查,将肾上腺素测定结果与他们的心智功能状况进行比较,并分别在两年半和七年后重复检测。结果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后发现,对于那些在两年半后就表现出肾上腺素上升的老年男人来说,他们在随后的四年半里患记忆丧失的危险就会显著增加。

焦虑症使心脏病发作风险提升74%

荷兰蒂尔堡大学研究人员一份研究报告说,一名心脏疾病患者如果患有焦虑症,将会增加其心脏病发作、中风、心脏衰歇甚至死亡的风险。

研究人员选取了1000多名病情稳定的心脏疾病患者为研究对象。调查之初,他们对这些人进行检查,以评估是否患有焦虑症。

在随后大约5年多的跟踪调查期间,共有371人次心血管疾病发作。统计分析发现,在106名同时患焦虑症的心脏疾病患者中,心脏病的年发作率为9.6%,而在其余909名未患焦虑症的患者中,发作率为6.6%。

第6篇

关键词《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内容不足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从社会、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层面出发,通过与实际情况的相结合构建相应的保障体系。我国现阶段,包含《婚姻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对老人的权利保障做出的规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发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在众多法律的维护之下由于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老人的权益还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针对家庭关系所指定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对老人婚姻和家庭关系权益的保障,文章将以《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中关于老人权益的内容进行梳理,以提出相关的对老人权益进行维护的对策。

一、《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关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权力。而婚姻的自由也从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之内,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规定可以自由结婚、再婚或者是离婚不受子女的干预。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的条约规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等等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基础上还针对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结婚时男女双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权利,且除男女双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无权进行干涉和强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无权对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为进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为借口而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关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有效使老年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护,还能为生活生中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受尊重权

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条约明文规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员应当以维护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和实现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力为目的对家庭中的长辈予以充分的尊重,对家庭中的幼儿予以充足的爱护。并指出了老年人应当受家庭成员的尊重,使其能够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悦。这种受尊重权也是指家庭成员中长辈所享有的晚辈对自己的尊敬权,也是一种衍生出的可称之为孝敬权的家庭成员中长辈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要求家庭成员中的晚辈要对长辈尊重、孝敬,已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应享有的受尊重权利。

(四)受赡养权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里的受赡养权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质上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物质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质和经济上的补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给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悦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约明文规定父母有充足的权利向不对自己形式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赡养的义务,可见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且是子女无条件必须承担的义务。当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时父母课通过直接索要、组织协调或是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获得自己应享有的赡养权。

(五)遗产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条约根据父母子女双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父母对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并且根据遗产的继承问题在我国的《继承法》种做了详细的介绍。在遗产继承问题中,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父母同样作为子女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同样的当子女过世时,父母也有权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继承,这也说明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继承权中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两方面自由权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老年人同样也是国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应当与其他人一样享有法律的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应想享有的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选择婚姻生活方式的权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干预。这些都是对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条约形式进行的明文保护,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为都有法律条约作为依据。然而,在现实中对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了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当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预时往往会因传统思想的限制而选择依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项权利保障的宣传工作不完善,导致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权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会存有不想让子女感到麻烦的无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无理的要求之后选择依从,从而使得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现阶段针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数老年人在面对家人对自己再婚的干预时得不到帮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受赡养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是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现实中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在可执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导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对子女对自己拒绝赡养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受赡养权利。通常,对老年人的赡养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而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证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的对父母的赡养要求人不能给予父母足够的物质赡养,这就要求国家对相关的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当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经济条件足够的情况下却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问题或者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因而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在精神赡养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节奏日渐加快,且诶呦法律条约对精神赡养而定明文规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顾及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而使得老年人会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问题。

三、《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婚姻法》权益保障条约的宣传

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完善是导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权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亲属对《婚姻法》没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传统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处于对自身利益问题的维护,导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国家的相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作用通过宣传栏和宣传报的制作或者是宣传单的派发加强对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或是在社区活动中融入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加强老年人对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认识。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内容

《婚姻法》中关于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的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明确具体的赡养内容。其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赡养人的子女或者是亲属。在《婚姻法》中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从以下的三点问题出发进行拟定:第一,自尊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对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问题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满足老年的内心需求,以此来带给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亲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从内心情感方面给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会对亲情有极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辈给予他充足的请安慰藉来使他们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应当享有权利要求子女对自己行使探视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定期的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其次,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对孙子辈探视的权利。《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探视权。因此,《婚姻法》应当对该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满足老年人的亲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对赡养的义务内容和行为进行规定,那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进行明文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规定,子女如果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可要求子女对老年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费用,且赡养义务的履行要能保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基础,从而来实现对老年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婚姻法》视角下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建立在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上,从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赡养方面的问题出发,以维护老年人的根本权益为最终目标,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相关内容的明文规定来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龙正凤.婚姻法视角下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与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2]严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现状分析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成都市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第7篇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

(一)缺乏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30条都明文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涉的法律救助措施,致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没有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问题的案件层出不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子女认为年老的父或母再婚有损他们的声誉,有的则是担心父或母再婚后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于是当父或母再婚时,有的子女采取辱骂和威胁的手段阻挠、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最终很多单身老年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或者以失去亲情为代价而再婚,从而给渴求再婚或已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和压力,有的老人甚至以死解脱。因此,现行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还应明确规定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法律上保证婚姻自由权的实现。(二)受赡养权的内涵狭窄,没有规定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指在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物质赡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生活中心理、尊严和情感等精神需求的关注,现代长寿理论明确指出:在对人的一切不利影响中,最使人短命的就是不良的情绪和恶劣的心境。[3]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hierarchyof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除了基本的生理需求外,还需要更高层次的需求,作为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需求理应是情感和归属的要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从我国婚姻法第21条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的内容来看,老年人受赡养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低层次的生理需求的赡养,对于精神赡养的规定处于立法空白,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也使老年人有关精神赡养层面的诉求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婚姻法》有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1、明文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法律救助措施。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老年人在自己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0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但是我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实现的救助措施。在现行婚姻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及离婚、再婚后仍然享有子女赡养的前提下,建议明文规定:“暴力(包括热暴力和冷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受害方有权提出请求,受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的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严重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且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剥夺其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2、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老年人婚姻自由遭遇尴尬的原因。老年人的子女或者近亲属由于不懂法,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或出于财产的自我保护而强烈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因此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地进行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宣传有着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普法宣传单、定期举办法律常识讲座、或者将法律知识融入社区文化活动中,使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从而使老年人再婚权利能够切实的实现。(二)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1、明文规定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精神赡养人的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来具体明确赡养的资格条件,赡养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或近亲属。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自尊的需求,自尊的需求就是要求子女给老人以人格尊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2)期待需求,就是要满足老年人期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幸福的心理需求,儿女的平安、健康、幸福对老年父母的精神世界构成巨大的安慰。(3)亲情需求,就是要求子女对老年父母以情感慰藉、满足老年人对亲情、天伦之乐的情感需求,即苦闷时的慰藉、孤独时的交流、精神上的寄托。2、明确精神赡养的义务履行方式(1)明文规定子女有定期探视父母的义务。我们现行婚姻法第38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龙正凤 单位:凯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