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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范文

时间:2023-07-21 16:50:14

序论:在您撰写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第1篇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篇

摘要:地质测量工作被喻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眼睛”,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特殊性的工作。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从地质测量工作抓起,本文重点阐述地质测量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地质 安全 生产

1 地质测量工作是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煤矿井下生产工作是一项地下施工的艰苦工作,危险性大,不确定因素多,特别是地质条件复杂多变,给巷道的掘进、煤炭的回采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给安全工作提出一道难解的课题,也是需要我们必须破解的问题。为处理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准确的地质预测预报资料。准确的地质预测预报资料是煤矿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好的“预防”工具。例如我矿在掘进施工井下第一水平大巷过程中,发现一个不明断层,且岩石比较碎,节理裂隙发育,给施工带来很大困难,在地质勘探和矿技术资料上没有这个断层。针对这种情况,我矿地质测量技术人员及时入井,现场测量分析,为施工单位提供断层产状,提出了具体的施工建议。施工队组按照“先探后掘、有疑必探”的原则和技术部门重新制定的安全措施,采用超前支护、挂网锚索、锚杆喷浆等联合支护方式,安全快速地过完了该断层。地质测量部门为开采提供了第一手地质资料,确保了安全施工和安全开采。

其次,准确的测量为煤矿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安全技术保障,特别是井下导线点和高程点的精度控制尤为重要。没有高精度的导线点,必将给地质测量工作带来较大的误差,也给生产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了精确的数据,才能使施工单位合理、有效地控制施工中遇到的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才能正确处理好贯通巷道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在施工一水平运输巷与一水平回风大巷之间的联络横川时,要穿越井底水仓,为确保安全施工,我们在两条巷道设置警戒,在放炮掘进的同时,测量部门根据设计,对巷道的贯通点进行了误差预计,并在两头的开口处各设了一个导线点,来控制贯通距离。当离贯通还剩20米时,测量部门就下发了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变两头掘进为一头掘进,从而使贯通工作安全优质的顺利完成。

2 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技术支撑

由于煤矿所处地质环境不同,造成矿山开采煤层、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各不相同,且上覆地层的岩性、厚度也因地而异,故造成煤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程度和模式是有较大差异的,从而显示了地质测量工作在开采过程的重要性。特别是地质测量工作不论在矿井前期设计规划,还是在在施工过程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按《矿井地质规程》要求,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并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地质人员再根据精查报告及开采情况,对本区域采区、工作面及掘进巷道提供正确的地质预测预报,水文工作亦是如此,这些基础资料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必备材料。

二是地测部门要对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针对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还要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三是在施工中,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必须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和断层和褶皱形态。在回采过程中,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综采工作面必须用物探、钻探、巷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中间有无隐伏断层或陷落柱等。同时还要根据地质资料预测工作面及掘进巷道内岩层、煤层的厚度和结构变化,观测搜集煤层伪顶和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变化,为顶板管理和安全施工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在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另外,地质部门还要对有岩浆岩侵入的煤炭测定煤的变质带范围及变质程度,测定煤层冲刷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薄煤带范围对煤质及回采的影响,通过核实后的煤厚,计算工作面储量,为生产衔接提供可靠的依据。测量部门现场实测的数据,为导线布设,预计导线误差提供了基础性的资料。在巷道掘进50米后,进行提前安装激光指向仪,保证巷道尽可能笔直,使回风巷与皮带巷尽可能平行,以使采面等长度回采。特别是皮带巷更应接近直线,以免皮带跑偏撤煤。地质测量图(包括地质剖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巷道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的及时绘制,为矿井的规划.开拓巷道的设计,巷道的立交施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井巷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将实际标定值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是发生地测事故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追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抓好责任落实,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如果不及时校对和更正,必将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带来灾难的后果。

3 提升地质测量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第3篇

完善立法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矿业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制定技术标准两方面。地方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过程中,会因地制宜地对矿业生产安全和矿工职业健康制定各自的法律法规,通过对矿山设计、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进行的审查或监察对矿业企业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不达标企业停产。相关法律法规还明确界定矿山设计师、雇主、雇员的安全责任,使每个人对安全生产均负有法律责任。

德国:德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矿工健康问题上需要遵守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欧盟框架内相关规制、德国法律法规,以及矿山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的规章制度。在国家层面,《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雇主的安全责任,雇主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俄罗斯:国家通过立法将煤炭资源开发、煤炭行业管理、矿井和矿工安全以及矿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条例和措施,要求煤矿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煤矿企业的煤炭开采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煤炭开采企业必须负责矿难救援工作。

美国:美国国会在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卫生法案》中对矿业安全生产进行了严格、全面的规范,根据该法案成立的矿山安全与卫生署如今已成为联邦矿业专职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频繁和严格的安全检查。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整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或者被确认对生产事故负有责任,不仅会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将面临牢狱之灾。

严格执法

澳大利亚:执法必严是确保澳大利亚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显著改善的重要原因。煤矿管理者如果因而导致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不但企业将被处以超过100万澳元的罚款,管理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严重者,煤矿将被勒令停产。

美国:美国历史上也曾经历过矿难多发期。联邦政府通过严格执法,关闭大量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小企业,严惩各类违规作业,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作为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联邦矿业安全与卫生法案》既赋予矿山安全与卫生署专职监管的特权,更强调其作为联邦机构的独立性。矿山安全与卫生署设在各产煤区的办公机构不仅独立于地方政府,更不得与煤矿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机构工作人员如被确认,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重视培训

澳大利亚:许多煤矿企业实行内部安全保障制度,注重管理和预防在先,鼓励员工查找事故隐患,组成由管理、技术、培训和生产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新设备、新工艺、新环境等因蒙进行风险评估,进而提出相应防范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此外,一些企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也会在业内得到推广。

印度:矿山安全管理总局负责监管印度煤矿安全生产。该机构在各个矿区均设有监察机构,并聘请工人代表出任监察员,主管监督开矿、电力和技术问题,定期向煤矿公司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报告。根据印度1966年颁布的《矿山职业培训条例》,矿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而技术人员则需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进修。此外,印度还通过引进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来改进本国安全生产。

俄罗斯:煤炭行业十分重视矿工自我救助培训。矿工上岗前,必须掌握基本救护知识以及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还要充分熟悉作业环境,了解每个通道、每个设备的具体用途,包括撤离和自救的预案。此外,许多煤矿还为矿工配备了事故应急装置和物品,可以保证矿工在紧急情况下生存100个小时。

美国:煤矿作业信息化、自动化和机械化,以及基础设施的先进,确保了美国近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此外,煤矿企业非常重视对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绝大多数企业拥有独立的安全培训中心及较为完善的培训机制。《联邦矿业安全与卫生法案》明确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安全技术培训。就美国目前煤炭行业状况而言,培训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联邦机构的监管。此外,矿工和工会组织对于工人生命和健康权益的主张受到法律保护,工人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

救援善后

德国:矿山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不仅是一家保险公司,更是半官方的自治机构,主要职责是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工作给矿工带来的危害,调查事故和危害原因,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以及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不良后果。该机构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

第4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控制

一、煤矿生产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风险评估的前提。危害辨识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风险评估效果。危害辨识就是对煤矿所要评估的单元或系统、工作活动和任务中的危害的识别,包括人、机、环和行为的各种危险因素,并根据风险预控管理的要求,分析其产生方式。

(一)从危害因素入手

煤矿生产中产生危险或有害物质因素主要指:瓦斯、矿山压力、冲击地压、矿井涌水、自燃煤层、各种运行电器和机械设备及各种粉尘,它们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顶板事故、矿井涌突水事故、矿井火灾、电力伤亡事故、机械伤亡事故、煤矽肺病等灾害及疾病,给矿井、职工安全带来损害,应积极预防和控制。

(二)从作业环境、设备装备入手

1、矿井生产的所有电器设备,是否具有防爆、防潮、防腐蚀、防粉尘、耐磨的技术特点。

2、是否采用阻燃电缆和阻燃皮带;是否使用各种保护及连锁、闭锁齐全装置;是否完善用电制度及用电标准;是否加强设备运行检查、维修。

3、是否使用相应矿允炸药,并按标准爆破作业,防止矿井爆破引发瓦斯爆炸。

4、是否对有毒有害气体、矿尘及噪音进行防治。

(三)从管理因素上入手

管理上的漏洞是产生一切危险源的源头,是人类在煤矿生产中最主观、最难克服的危险源。在辩识其他危险源同时,必须查找本矿安全管理漏洞:

1、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2、质工程是否到位。

3、管理过程落实是否到位。

二、煤矿不安全生产的控制

煤矿生产安全风险很大,我们必须构建一套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的安全管理方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就是运用系统的原理,对煤矿各生产系统、各工作岗位中存在的与人、机、环、管相关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分析评估;对辨识评估后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标准和措施,明确管控责任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借助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危险源数据库,使各类危险源始终处于动态受控的状态。

(一)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对风险的定量或定性分析,以确定特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其结果通常伴有风险的排序。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能被有效的鉴定、理解,并提出对策,将风险最小化,达到合理可容忍的水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前期风险评估、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定量风险评估、安全检查表分析、事故树、工作安全分析等数十种方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应贯穿于煤矿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衰减期的全过程,并选择职工易于理解、易于操作的方法,确保全员参与及不断提高职工风险意识。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了危险源的辨识,了解了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风险程度,使每个员工都知道本岗位存在哪些危险源,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作业才能控制和消除危险源,避免危险源造成严重后果,大大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找出安全管理的重点。通过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分级,找出矿井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其进行日常重点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这些重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不安全行为控制

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不仅要重视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更重要的是要把安全教育培训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不仅特殊工种培训重要,全员教育也重要。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规范行为;通过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避免工作差错和操作失误;通过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的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

2、加强安全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奖惩制度

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以控制不安全行为为目标的安全管理,宜采取激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要通过严厉的安全奖惩来树立安全至高无上的权威,尤其是对因违规违章导致的安全事故、重大恶性事故,不迁就照顾,不讲情面,按责任大小当罚则罚,当重罚则重罚。同时,对那些为实现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对制止事故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的员工,要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在经济利益上给予大额度资金奖励。

3、改善作业环境

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作业空间封闭,不利于噪声能量的释放。对于噪声大的工作岗位如采煤机司机、泵站司机、综掘工作面、压风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采用隔声、吸声装置,个人可佩戴耳塞、耳罩等,不同于地面工厂。确保瓦斯抽放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排水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备性。如矿井通风的目的是供给矿井新鲜风量,冲淡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保证井下风流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防止各种伤害和爆炸事故,保障井下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因此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性高、技术先进合理和经济效益高。其主要表现为系统简单、网络结构合理;能保质保量稳定的向用风地点供风;主要通风机与网络特性相匹配,风机能高效、经济地运行;具有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有利于矿井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三)生产系统控制

主要规定了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特别是防突防瓦斯、防灭火、防治水等系统的管控要求,其作用是将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全面贯彻到生产各环节,实现动态达标。

(四)建立预控保障机制,严格监督制度的落实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煤矿地质 地质测量 安全生产 探讨

一、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地质测量的重要意义。

1、地质测量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在开采煤矿之前,以便掌握矿区的地质条件,同时也了解了地下水和瓦斯的分布情况,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灾害的发生,保证了煤矿生产的安全。

2、通过地质测量,可以获得一些地质信息和可靠资料。在煤矿开采之前,首先要通过地质测量来了解矿区的分布情况,也为本矿区的成矿规律和将来的发展前景提供了依据。因为煤矿生产都是在深井下进行作业,地理位置的不同,在回采中遇到的情况也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在开采之前进行地质测量,掌握此矿区的地质环境、岩石结构和矿井构造规律,然后通过平面图反映出来,做到有目标地开采,避免做无用功,造成不必要的灾害发生。

3、地质测量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数据。煤矿作业不同于其他一般的作业,它对数据的准确性具有严格的要求,如有一点差错,有时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对煤矿井下导线点与高程点的测量,更要求它的精确性。因此,在地质测量时,要严格、规范操作,才能为矿井作业人员提供准确、真实的数据,也才能让他们对地质环境和岩石构造有个准确的认识,在开采中可以避开危险区域,从而保证煤矿生产顺利进行。

二、对煤矿测量的具体步骤所采取的措施。

在煤矿测量中需要几个步骤,只有按照这些步骤循序渐进,并做好每个步骤的工作,才能最后完成地质测量。地质测量一般可以分几个步骤进行:对地质的测量―详细记录下来―对测量结果进行计算―在平面上画图―最后在现场做出标记。任何的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要让测量出来的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煤矿测量外业的采集作业。在进行外业测量之前,要仔细检查和校正所用的测量仪器,测量人员不能嫌麻烦而忽略这个操作细节,否则会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在当前采用的各种先进仪器中,更要加强对测量仪器的定期检查和校正。在煤矿区,有些测点和水平点设置在采空区沉陷区,矿山的压力给测点带来了影响,容易产生移动。如果没有对测点进行检查,测量人员就会将导线进一步延伸,那么,外业测量也就失去了意义,也会对煤矿生产安全带来很大负面影响。所以,在矿区测量时,要重点检查测点,在延长导线前,要检查前次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和边长根据对应的测角精度,如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就要继续检查,直到达到要求,才可以往前面延长导线。

2、做好煤矿测量的内业计算工作。在对测量结果进行计算之前,要对原来的记录进行检查和核对,工作人员要对外业测量的数据进行检查,然后再进行计算。外业计算一定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就会导致内业计算出来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另外,还要仔细做好复测对算,绘图人员在参照计算结果绘图时,要根据“对算簿”的成果作为依据,这个“对算簿”还要通过测量负责人签字才可以使用,这样在绘图时就可以避免参照错误的资料,造成图纸也发生错误的问题。

3、做好煤矿测量绘图工作。煤矿测量图,就要反映出煤矿井下的生产情况,要让人一目了然。但在很多煤矿企业,对矿图没有足够重视,让矿图问题影响到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绘制矿图时要注意几个要点:首先,绘制矿图时内容要完整,有些煤矿企业的矿图内容不够完整,对生产情况不能做出全面反映,而且有些矿图绘制人员没有亲自下井,对煤矿里面的操作情况不了解,只注重矿图的表面,而不重视内容,这就造成了矿图内容不完整的原因;其次,所绘制的矿图要保持准确,它要求矿图的精度要达到标准要求,而且还要正确地表示出回采作业面和巷道、峒室之间的关系以及井上和井下之间的相应关系。

三、提高煤矿地质测量水平的有效方法策略。

1、加强地质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由于煤矿的地质测量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实用性,因此,地质测量工作人员要具备很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地质测量的主体是最重要的部分,为了培养出高素质水平的地质测量团队,就要加强对地质测量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定期的进行培训,对更新的知识内容进行传授,让地质测量人员不断的丰富自身的知识,提高自身的地质测量技能。例如对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地质测量基础信息资料的查找、编制、管理等方面进行培养,提高地测人员对煤矿开采区域地质分布规律的了解程度。另外,提高预防煤矿地质灾害的精度、降低故障发生率。

2、做好地质测量的准备工作首先,测量人员要查找大量的与地质测量相关的书籍,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测量方案、计划和步骤;其次,对实地进行考察,绘制出专业水平高的地质构造图和平面图,给矿区的测量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最后,编制设计手册,对测量的每一个步骤、流程和方法进行完整性、系统性的记录和阐述,对采矿区域的地质条件、分布规律以及岩石结构形态等方面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最终保证地质测量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第6篇

[关键词]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045-01

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它的开采与运用对于经济发展而言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煤矿生产中,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体,而且其也是煤矿企业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痛苦。因此,在煤矿生产中,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工作。而在煤矿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只有充分了解了隐患的形成因素,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与治理。

一、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素

(一) 从业人员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人由始至终贯穿于各个环节,其中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任何一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人不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都可能为煤矿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由此可见,人在煤矿生产中是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潜在因素。但是,人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麻痹、大意,例如,作业人员为了省事不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点小小的动作不会发生什么大问题,而有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进行严查管理,无意中放任了从业人员这些不以为然的“小动作”,为煤矿生产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形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煤矿生产无小事,任何事情都不能掉以轻心、不以为然,而人是这个过程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形成安全隐患最大的影响因素。

(二)生产设备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大功率、高性能的机械设备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是煤矿生产基本为井下作业,机械的一些故障可能不易被察觉,而且使用一段时间后没有及时进行保养与维护,导致机械处于“亚健康”的状态,有时甚至超负荷工作,这些情况均会形成安全隐患。

(三)自然环境方面

对煤矿生产的井下作业具有威胁的自然因素包括水、火、瓦斯、粉尘和顶板。因为自然环境影响而造成的隐患分为长期患和短期患。其中长期患包括煤粉尘爆炸、瓦斯突涌、起火、顶板压力等等;短期患包括涌水异常、煤尘超标等。不管是哪种隐患都可能引发致命的事故。

二、关于排查治理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分析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步骤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就是为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因此,煤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排查制度,以确保能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首先,将制定的排查制度落到实处,最好具体到共组偶岗位,隐患排查应采用定期和日常安全检查为主,可以辅以专项检查、重要部分检查等针对性较强的检查方式开展排查工作;然后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并建档,建档时一定要按照危害程度和专业类别进行归类,并且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处罚),将工作落到实处;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复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则可将当初归档的隐患销号;最后应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的分析总结会,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状况,本阶段隐患排查工作的总结以及下阶段的规划等,通过分析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便于下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安全事故隐患防治的策略

为了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从根本上防治、减少安全隐患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为,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防治策略:?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煤矿企业应该以人为本,针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培训与管理计划,做好入职培训、岗中考核等,同时要加强全体人员专业技术以及防范性、预见性、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隐患处理能力。?加强设备的管理力度;首先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设备,确保设备间的配套,保证设备能充分发挥效率,最重要的是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检修,确保设备的利用率、效率得以充分发挥。?加强环境因素的安全防控;针对环境因素引起的短期隐患可以设置应急设施、警示、安全知识培训等方法加强作业人员对生产安全的认识以及应急能力,长期隐患则可以设置监测预警仪器、优化开采方案等方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龙康. 煤矿安全隐患层次分析与预警方法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5.

第7篇

关键词 煤矿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 意义 具体措施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乐观、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以及煤矿生产面临的困难多是严重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违背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

煤炭作为我国现阶段主要的能源,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同时也是重要的生产燃料和化工原料。但是,无论它的重要性有多大,都不应以矿工的鲜血和生命来换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核心,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及现状

1.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着煤炭企业能否持久健康发展,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安全生产是人们不断关注和思考的焦点,更是煤矿生产工作的重点。一次次的矿难让我们失去了多少宝贵的生命,在每次事故背后,人为因素是事故原因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正是“安全第一”这一指导方针的基本手段,对人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施现状。(1)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有利因素。首先近年来煤矿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煤矿三大规程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

(2)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不利因素。煤矿企业并不缺乏管理制度,缺的是能持续保持并能不断提升的执行力。而且煤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是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自觉的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以上种种,不利于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行。

二、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措施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安全不仅仅是为了生产,首先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失。而现实中安全生产仍然是我们煤矿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拦路虎”,根治矿难、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第一课题。我们必须要采用思想教育与培训、管理和装备等相结合的手段,让安全管理深入人心,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1.思想教育以人为本。人既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事故发生的受害者。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加强矿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从根本上认识安全与煤矿生产之间的关系,意识到安全其实是关系到自身生命安全的事,这样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生硬死板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思想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

2.安全培训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现在煤矿井下作业工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必备的文化程度、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这既拖了煤矿发展的后腿,也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增加了难度。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等因人施教,因材施教,丰富课堂活动,增强培训的趣味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方式让职工达到应知应会,提高自身技能。有针对性的培训各岗位员工,不走过场,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学习的力度,不但会说,更要会做,提高职工的学习积极性。

3.装备和技术创新以人为本。要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环境条件,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的装备、技术、材料、工艺,提高矿井的安全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用现代化技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安全。让职工在体验新科技新装备带来的工作方便之余,更能体会其带来的最大效能和安全保障。

4.管理以人为本。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的根本利益,一切工作都是靠人去完成的,要充分调动人在安全生产全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突出人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杜绝冒险蛮干和各种违章行为,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后勤服务中的以人为本。后勤服务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更要做好职工生活、住房、交通、学习等后勤服务工作,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感受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企业安全文化以人为本。安全文化是企业与职工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的各项工作应竭力让安全文化融入到每个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中。企业文化在本质上属于人的范畴,其推行的效果,也要看其员工的文化层次、接受能力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因此,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和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真实体现,我们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为构建和谐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