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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范文

时间:2023-07-21 16: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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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

第1篇

DOI:10.14163/j.cnki.11-5547/r.2017.13.083

血液透析是临床常用肾脏替代治疗方法, 在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损伤、急性药物中毒治疗中均有重要应用价值。但有研究指出[1], 患者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易出现多种并发症, 不仅影响治疗效果, 且会降低患者生存质量及治疗依从性。因此在血液透析治疗中, 需采用有效护理措施预防并发症发生。本研究通过比较, 探讨了预见性护理在血液透析患者并发症预防中的作用, 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7月~2016年3月在本院行血液透析治疗的102例糖尿病肾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51例。观察组男28例, 女23例;年龄32~74岁, 平均年龄(53.27±7.19)岁。对照组男29例, 女22例;年龄34~75岁, 平均年龄(53.56±7.22)岁。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纳入标准:符合疾病诊断标准[2];血尿素氮≥28.6 mmol/L;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并批准;患者对本研究知情且同意。排除标准:严重出血或出血倾向者;重要脏器严重功能不全者;休克或收缩压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在治疗期间行常规护理, 包括心理干预、健康宣教、饮食护理、血管通道保护等。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实施预见性护理, 对患者血压、血糖、心率、脉搏等指标予以严密监测, 并密切关注患者肤色、意识及呼吸, 针对不同并发症采取针对性护理, 具体包括:①低血压、高血压:对患者干体重予以准确判断, 并合理设置超滤量, 防止过快、过多脱水;采用低温可调钠透析, 透析温度维持在35~36℃;治疗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降压、镇静药物, 透析后用药, 避免透析中进食。②低血糖:治疗期间对患者血糖进行严密监测,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透析液浓度, 在透析前30 min于透析液中加入葡萄糖;实施个性化饮食护理, 保证营养素供给, 并纠正患者不良饮食习惯;严格遵医嘱使用胰岛素, 并在透析结束前输注葡萄糖。③心律失常:治疗过程中注意倾听患者主诉, 若出现异常情况, 需降低血流量, 并给予吸氧;准备血管扩张剂及抗心律失常药物, 以便及时对症状予以控制。④肌肉痉挛:防止透析间期体重过多增长, 鼓励患者进行肌肉锻炼, 适当提高透析液钠浓度, 对低镁血症、低钾血症等及时纠正。⑤发热:严格遵循无菌操作, 加强透析液细菌监测, 对透析设备予以消毒、清洗。

1. 3 观察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治疗期间并发症发生情况。治疗3个月后向患者发放本院自制护理满意度调查问卷, 问卷内容包括护理技术、健康宣教、并发症预防、人文关怀等, 满分100分, >80分为满意, 60~80分为一般,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并发症比较 观察组治疗期间并发症发生率为9.80%, 低于对照组的25.49%,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317, P

2. 2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护理满意度为94.12%, 高于对照组的80.39%,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320, P

3 讨论

血液透析是控制患者病情, 延长患者存活时间的重要治疗手段, 但临床观察发现[3], 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患者易出现各种并发症, 对治疗效果及患者生存质量有较大影响。在血液透析间期, 容量扩张可导致血管壁增厚, 从而引起血管阻力增加, 血压升高。过高估计患者干体重, 透析间期患者体重异常增加, 交感神经系统活性增强等也是导致引起高血压主要因素。由于透析治疗间期可能出现急性、慢性容量负荷过重, 或者透析液钠浓度过低, 透析液快速清除时引发血容量突然减少, 易导致心脏功能下降, 出现心律失常、肌肉痉挛、低血压, 甚至引发心力衰竭或死亡。有研究还表明[4], 透析温度过高及患者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也是引起低血压重要原因。肌肉痉挛在血液透析患者中较为常见, 主要是由超滤过快、过多, 低血压, 血中镁、钾离子偏低, 干体重判断不准确及低钠透析液等因素造成。低血糖也是血液透析常见并发症, 其发生原因包括透析液影响、治疗期间进食量少、胰岛素使用等。

第2篇

问题式教学模式(PBL)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育模式,这种方法主要将临床实验问题作为基础,以全体护理学生为主体,通过分小组讨论的方法,在指导护理实验教学教师的参与下,围绕特定的护理学专题或者具体的研究病例进行临床诊治和护理方法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学习过程[1]。随着广大人民健康模式观念的更新,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护理已经成为社会需求,对护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沟通交流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础护理学是护理教育的主题,传统教育模式往往无法达到综合培养的目标[2]。因此,如何调动护理学生对基础护理学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对本学科的兴趣成为了教学过程中的一个较大的问题。本研究通过对近1年于本科实习的护理专业学生进行PBL模式教学,效果卓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入选2013-2014年于本科实习的护理专业学生90人作为研究观察对象,将入选受试学生随机分为观察组48人和对照组42人,分别应用PBL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法,进行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由教师向学生进行课程讲解和示范护理实验知识,进行实验教学。而观察组则采用问题式(PBL)教学法,具体方法如下:(1)带教老师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当数量的问题,于前一课时交给学生,组织学生复习教学内容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同时提供系列开放性问题,此为提出问题具体步骤;(2)要求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资料的查询,通过大量资料的筛选寻求最佳答案,将入选学生进行随机分组,针对具体问题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展开式讨论,指导教师对学习任务进行划分,制定学习计划,引导学生发挥团队精神进行共同分析和思考问题,进而解决问题;(3)完成学习后带领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护理实验实践操作联系,分小组进行讨论;(4)带教老师对每组讨论进行点评,对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使得学生对学习内容认识更加深刻,鼓励学生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各小组间交流学习经验,取长补短,带教老师进行总结,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扬长避短;(5)根据每组学生的讨论内容汇总记录,形成实验报告。

1.3 观察指标 (1)阶段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对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并建立考试题库,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命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大于80分为优;60分至80分为良;60分以下为差;(2)针对学生实验报告进行分析,对综合素质进行评定;(3)对学生进行教学方法评价问卷调查,从课堂气氛、学生间沟通、师生间沟通、主动参与四方面进行调查,每项0~5分,程度随分数升高而增加。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6.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数表示,采用 字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阶段考核成绩 观察组学生考试成绩优良率为95.83%,对照组学生考试成绩优良率为71.43%,两组学生阶段考核成绩优良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5.71,P

2.2 实验报告成绩 观察组学生实验报告成绩为(92.69±3.86)分,对照组为(84.64±4.15)分,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5.28,P

2.3 教学方法评价情况 对两组学生进行教学方法评价问卷调查,分别在课堂气氛、学生间沟通、师生间沟通、主动参与方面进行评估,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问题式教学法(PBL)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被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麦克马斯特大学首次提出,并将其引入医学教育领域[3-4]。而后Schmidt 教授详细论证了PBL模式的优点,并倡议在医学教育中应用PBL模式作为传统教学的补充教育方法。直到上个世纪末,在美国,70%的医学院已不同程度地采用了PBL模式进行教学,欧洲部分医学院也开始进行问题式教学法的课程[5];1994年英国曼彻斯特医学院在1~4年级的教学中全面采用了PBL模式。目前,PBL已经成为国内外较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法并多学科广泛应用[6-7]。PBL模式又称“基于问题式学习”,是以临床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学生为主题,老师为主导,围绕某临床实际问题等,通过小组讨论的方法进行的研究性学习[8]。PBL模式是纵向教学方法的一种,其以精心选择和设计的与学习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主要内容,通过理论和临床双方面的拓展横向知识,在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同时使得学生对基础知识深刻了解,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更多地进行自主学习,练就更加熟练的临床问题处理本领[9]。

第3篇

【关键词】高血压;慢性病管理模式;预防并发症;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R5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7)06--01

高血压是一种临床上常见的疾病,也是一种典型的慢性疾病,近年来,随着环境的破坏,该病的发病率明显上升,这种慢性疾病,难以治愈,需要长期服用药物进行血压控制,因此,针对该病的管理模式非常的重要,能够有效降低患者并发症的发生[1]。为探讨高血压慢性病管理模式对于高血压并发症的预防效果,特选取90例高血压患者作为此次研究对象,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用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医院进行治疗的90例高血压患者作为此次研究对象,并依据治疗方案的不同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45例,其中,对照组患者男26例,女19例,年龄31-66岁,平均年龄为(50.21±1.26)岁;观察组患者男28例,女17例,年龄31-69岁,平均年龄为(50.24±1.23)岁。两组在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基本资料进行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纳入标准:①确诊为高血压患者;②均属自愿参与,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①严重器官功能不全者;②精神疾病患者;③不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应用常规疗法,给予患者血压检测、高血压知识宣教等。

观察组患者应用慢性病管理模式,措施为[2]:①针对患者的性别、性别、身高等资料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方便查看。②健康锻炼:根据患者的实际病况,引导患者形成正确的运动锻炼,提高身体素质。③根患者血压监测的结果,制定合理的饮食方案。④定期为患者进行疾病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知晓率和依从性。⑤密切监测患者的血压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1.3指标观察 观察分析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舒张压、收缩压变化情况、并发症发生情况。

1.4 统计分析 将数据录入excel表格之中,用SPSS18.0软件实施统计分析,用(±s)来表明计量资料,用检验计数资料,P值

2.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舒张压、收缩压变化情况

治疗前,两组患者的舒张压、收缩压进行组间比较,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的血压明显好于治疗前,观察组明显好于对照组,数据比较,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

观察组的并发症发生率为8.89%相比于对照组的22.22%,观察组明显更低,组间比较,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高血压是一种典型的慢性病症,引发的机制非常复杂,与患者的遗传、精神状况、生活习惯等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症状表现为头痛、心悸、头晕等,对患者的生活质量有着严重的影响,需要给予关注[3]。

高血压患者的典型症状就是血压较高,患者长期处于高血压的状况,会对身体的各个组织器官形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因此,针对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非常的重要,一旦治疗不合理或血压控制不当,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肾衰竭疾病等,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形成严重威胁[4]。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至关重要,慢性病管理模式的应用,通过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提升患者的疾病认知度,提高患者治疗过程的依从性,根据患者的血压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饮食计划,同时,还应对患者的血压进行密切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这些措施能够有效的稳定患者的血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降低并发症的产生,因此,高血压慢性病管理模式对于预防并发症有着极其重要的应用价值[5]。

综上所述,通过对高血压患者实施慢性病管理模式,患者的血压得到有效改善,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下降,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古继红.高血压慢性病管理模式对于预防并发症价值分析[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5,26(1):188-189.

[2]张一英,李安乐,邵月琴,等.上海嘉定区高血压患者并发症的发生谱分析[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16,24(11):870-872.

[3]张伟华,曾广民,胡海霞.社区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伴脑卒中二级预防的效果分析[J].疾病监测与控制,2015,9(11):825-827.

第4篇

把“法理学”视为“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样没有解决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问题。因为,当前流行的各种版本的“法理学”,几乎都是若干理论板块(法的概念、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的简单堆积,至于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却很少有人深究。

近几年,在思考“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一些学者又把关注的焦点聚集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上,并由此引发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有学者相信两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也有学者认为它们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两码事,即法理学与法哲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还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即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等等。

其实,单从字面上看,“法理学”之“理”与“法哲学”之“哲”,在汉语中,都是含义宽泛的术语。比如,传统中国有“理学”,后来还有“新理学”。但传统中国却无“哲学”这个概念,更无“法哲学”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学”是一个西方传来的概念,“理学”倒是一个中国本土的范畴,二者分别出自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传统。因此,如果仅仅通过词义上的辨析来厘清汉语中“法理学”与“法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并进而为“法学理论”学科找到一个相对确定的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恐怕将难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同时也很难在短期内达成一个普遍认同的基本共识。

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路径来深入细致地探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比如,从学术史的角度、“知识考古学”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等等,也许都会推进学术界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但是,如果只想更有效地理解“法学理论”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则不妨通过一种更古老的视角,即从价值与事实二元划分的认识论出发,来重新审视“法学理论”的内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简单地说,所谓“法学理论”,就是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理论,也可以简称为“法理学”或“理论法学”。在本文看来,它的内容大致可以一分为二: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

其中,法律哲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应然问题,即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研究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是价值分析。有关法的本质问题、本位问题、伦理问题、价值问题;有关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问题;有关天理、天道的问题;有关权利、正义、自由等等之类的问题,甚至女性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关心的问题,只要它涉及到“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一主题,都可以归入“法律哲学”的范围。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探讨,没有终点,也不大可能获得某种“科学”的结论。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反复的交流与不断的对话,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群体,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达成共识。

至于法律科学关注的对象,则是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研究法律科学的立场是价值中立,它坚持实证主义的或科学主义的研究路径。这里的实证主义既可以是逻辑实证主义,也可以是经验实证主义。从逻辑实证主义出发,可以获得关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问题的认识,这部分内容,大致可以归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从经验实证主义出发,关注的主要领域是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当然还有各种各样的交叉科学研究,比如: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经济发展、法律与生态环境,等等。在关于“法律科学”的研究过程中,大致可以获得一个实证意义上的“科学”结论。

第5篇

一、实践的相关概述

(一)实践的含义

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我国学界对于“实践”两个字并不陌生,人们也经常把实践大于理论挂在嘴边,实践似乎成了一种口号,但对于实践的认知,学者们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是表面化的言辞技艺,还是深入根源。

不管是西方的实践思想、还是我国的实践主义思想,都提出了学界通用的分析构架——理论和实践怎么结合,即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检验。

我国传统哲学中实践一词并不具有现代实践的意义,一般是指人们的基本活动,并没有和具体知识结合在一起,从孔子、荀子、董仲舒、朱熹到王阳明,我国传统哲学对于实践的研究是基于“知”和“行”本意以及先后顺序的,直到“知与行谁源于谁”被提出,我国的传统哲学才转向理论到实践的框架上来。在西方哲学中,以亚里士多德为先师,开启了对于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流变历程,随之培根、康德和黑格尔等人也分别以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为基础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的实践原理将行动的意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实践观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与认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巨大的反作用。一切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出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建设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二)实践与社会科学的研究

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是一种思维方式,并不是具体的研究方法,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并不能具体到每件事情上,而是养成一种思维习惯,一种学习方式。研究思维可以分为理论主导和实践主导两类模式,理论主导模式偏重于从理论出发研究学术,实践主导模式侧重于从实践出发研究学术。

其实,本文正是实践主导模式下的法理学研究,实践主导模式分为广义的实践主导模式和狭义的实践主导模式,狭义的实践主导模式仅仅强调从实践出发,从实践中提炼理论,再运用到实践,直到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以解决我国问题的方法。经验主导模式与实践主导模式的区别就是仅仅只强调研究实践,不注重理论的总结和再实践。

实践与社会学科的关系研究被很多学者关注,总体来看,都是以的实践观为基础的。黄宗智教授从历史的角度挖掘了区别于理论、表达和制度的我国近现代史的实践逻辑,并提出了从实践出发链接理论的社会学科研究之路;孙立平教授通过对市场转型理论的梳理发现理论模式主要是静态的结构分析,并不足以支撑我国市场转型的动态分析,所以提出了“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徐显明教授结合当下的时展速度和国家转型需要提出了实践性的问题思考模式。

二、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一)实践转向的主导模式

实践主导的模式转向分为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转向具体呈现在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等方面。

首先是研究内容。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的范畴,很多学者对于法律本质展开了论证,主要集中在法是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法的社会性高于阶级性等问题的讨论上,经过学者们激烈的争辩,多数认为法的本质是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不管法律以什么形式出现,它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治理国家的工具。经过改革和发展,法律本质演变为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其次是研究主体。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转向中,法理学逐渐与政治想分离,实现了独立,这一阶段的研究者多半是较早的法学家。改革开放以后,主体逐渐转向知识累积的中青年学者,接受过法理学正规学习的他们对于学术的把控要熟练得多,这时的文献逐渐从政治转向学术,在第二层转向中,是法理学研究主体的团体性变迁,标志着微观法理学研究的发展。

再次是研究方法。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转向主要体现在阶级分析方法向实证和价值分析的转向。第二次转向主要体现在单一方法向多元方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律解释学的兴起。

(二)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分析

首先是科学主义。西方法理学的知识生产变迁经历了价值论法学、实证论法学以及怀疑论法学三个阶段。这个过程可以作为法理学实践转向的一种参考模式,法理学终归是从价值论政治学转向了价值论法学,又从价值论法学转向实证论法学。

我国法理学的学科独立和分化是这种科学主义下的学科变迁的体现。在政治的笼罩下,法理学被套上枷锁,第一层转向即是脱去政治的外衣,确立自身的独立性。这也是启蒙以来科学主义主导下的必由之路。文艺复兴之后,对于人之全能的认可成为一种思想浪潮,这有赖于一大批哲学家如牛顿、笛卡尔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取得了革命性的胜利,影响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认为这些科学方法也能为政治和经济服务,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打开一扇门。科学主义进一步发展,人们的自信心逐渐提高,现代性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其次是国家治理。学科是高度制度化的形式,表现为社会控制和调整方式,反映了学科建立与发展背后的权力意图。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转向中,法理学脱离了政治的掌控,独立性越来越得到凸显,改革开放后随着实践重要性的提出,法理学研究思维被松了绑,也为实践的转向铺平了道路,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转向中,法理学的研究从宏观转向微观,权力的支配使得这种变化加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针政策都离不开法理学的支持。

最后是社会变迁。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化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法理学也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故步自封,原地踏步。第一层转向始于改革初期,计划经济刚刚被唤起,法理学要适应当时的政治和社会

形态,第二层转向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应对多元化的社会难题,法理学的研究必须从宏观转向微观,用统一研究结论解决所有问题变为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具体解决。 三、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展望

我国未来的法理学发展应该具备以下特点。必须做到开放型的法理学,我国未来的法理学家应该拥有像艺术家一样的思维方式,禁止束缚自己,要敢于突破常规,并且敢于借鉴吸收其他法理学中除了辩论之外另一方面的价值成果;成为发展型的法理学,法理学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法理学的发展,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发展的,不会永远的停留在一个层面上止步不前,而法理学应该像艺术家那样追求完美,从理论上善于做出分析和辩论,另一方面对于不合理的、不正确的观点要进行否定与纠正;必须做到成为实践型的法理学,理论源于实践,艺术源于实践,这是不变的理论,法理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验证和发展,才能不断的充实与进步。

第6篇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既要遵循法学本科教学的共同要求,又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既讲授普适性原则也讲解本土化制度,要巧妙地用法理学中法律规则“法律后果”的缺失来解释现实的刑事诉讼程序,用法理学的反思法解读中外基本原则等刑事诉讼的重大问题,使学生能够准确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理解刑事追诉活动的理想与现实。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本科教学;法理学

一、基于法理学开展刑事诉讼教学的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法律人才培养因此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更是任重道远。本科教育作为这一培养计划的起点,或者直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针对后续的法科研究生培养提供优质生源。这便需要该计划实施下的本科学生要夯实各法律部门的基础知识,能够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能够准确地运用各法律部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进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够恰当地运用法律思维。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要实现前述目标,既要遵循法学本科教学的共同要求,又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诉讼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时会随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取舍时有所侧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环节中有所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既要讲授刑事诉讼的普适性原则也要讲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学的知识与方法巧妙地组织材料,使学生运用学过的法理学知识与方法消化吸收,最终准确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理解刑事追诉活动的理想与现实。

二、基于法理学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规则诠释现实的刑事程序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解,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规则;规则的前两项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项也应是有效的”[1]。除了基本原则以外的其他刑事诉讼规范,便是上述法律规则的直接体现,它们的逻辑结构也应该遵循上述规律。可是我国建国后较长期内由于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将刑事诉讼视为阶级斗争的一种途径,重视打击犯罪,重视刑事审判后的定罪与量刑,忽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忽视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国家立法确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仅得不到客观的对待,而且还被作为资本主义立法的虚伪性加以批判,最终导致它们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吸收的事实无人问津。随着国家全面拨乱反正,近2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理论研究已经走上正轨,但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传统的历史延续,尽管域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立法逐步认可,但也存在着吸收不到位的问题,除基本原则之外的刑事诉讼规范(对应着法律规则)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后者说到底便是法理学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的缺失,这一问题早已为诉讼法学者所关注,认为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规则是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共同构成的。前者指的是“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则丙’”,后者指的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谁来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给出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条件”,后者“则具体规定了进行这些诉讼行为的方式或程序”[3]。我国以往的问题是,2012年以前刑事诉讼立法中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如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这是明显的实体性规则的缺失。又如刑诉法第43条禁止刑讯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诉人供述源于刑讯,那么该供述的证据效力如何,立法语焉不详,是明显的实施性规则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后,实体性规则的不完善有所改进,但实施性规则的不足或缺失问题仍悬而未决。锁正杰博士的研究结论,对于分析和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本科教学也应该让学生认识到这一问题,但是按照“实体性规则”“、实施性规则”的界定深入浅出地讲述出来并非易事,甚至会占用大量课时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学中对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解,将“实施性规则”的缺失与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规定的缺失相联系,说明当下我国大多数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着“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诉讼立法予以完善,便会实现法理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灵活运用,起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实然与应然的总体性把握。

(二)运用反思法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问题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后来,张文显教授又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研究的三种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是作为实前述证研究方法之一介绍的,这样仅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学教科书中没有涉及的,这一方法说到底也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为域外法理学教授所认可,也为我国学者的论文所阐发,对于理解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问题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顾名思义,就是复而思之,反过来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为作为思考的对象。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一种哲学方法,反思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无论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还是价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4],这对于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发学生对这一学科的学习兴趣,也能促进对这一学科基本问题的理解,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能理解为什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使用的教材是陈光中先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在没有专门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科教材编写之前,这一教材用于该计划下的本科教学还是比较理想的,因为它是由全国知名高校的资深学者撰写的,能够随着学术研究的进展、立法的进展不断修订,做到与时俱进。不过,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内容的处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之处,越是这样的地方,越需要让学生以反思方法进行追问,因为“反思方法也是一种追问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反思就是追问”[5]。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是什么之后,追问为什么立法这样规定没有那样规定,不同诉讼原则之间、同一诉讼原则之下的各个诉讼制度之间有没有矛盾,不同的诉讼理论之间的分歧是什么,分歧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样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就会更加深入,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

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但上述教材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却并不是很清晰,因为该书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第一节概述中一共讲了方面内容:一是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二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三是我国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到第十五节分别叙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是,既然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有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6],那么我国的13个基本原则与这6个原则又是什么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没有国际社会已经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没有说明了什么问题,原因何在?我国今后刑事诉讼立法需不需要确立这样的通行原则,我国现有的13个原则又该如何定位,与通行原则的契合之处与差异之处分别在哪里?这一系列的追问,便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世、今生、来世在学生强烈的求知欲驱使下问题化了。

当然,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这样的问题还很多,如我国的检察独立、审判独立与域外的司法独立之间的不同点在哪里,我国对程序性争端处理中的决定与域外的“准抗告”程序之间的差异何在,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异,等等。通过一系列追问,学生便会拓展思考空间,拓宽知识面,更好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也只有这样,这一计划培养下的学生才能对教科书的内容有准确的理解,又能在重要问题上超越教科书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而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关注,最终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岗位才会“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维系着法律公正和社会良善”“,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分辨是非、判断利弊,合理推论、作出处断”[7]。这样的刑事诉讼法学习与其他学科类似的学习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落到实处,使未来的法律人担当起国家法治建设的大任,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9-44.

[4][5][7]张文显.部门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18.

第7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本科教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42-02

一、基于法理学开展刑事诉讼教学的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法律人才培养因此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更是任重道远。本科教育作为这一培养计划的起点,或者直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针对后续的法科研究生培养提供优质生源。这便需要该计划实施下的本科学生要夯实各法律部门的基础知识,能够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能够准确地运用各法律部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进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够恰当地运用法律思维。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要实现前述目标,既要遵循法学本科教学的共同要求,又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诉讼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时会随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取舍时有所侧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环节中有所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既要讲授刑事诉讼的普适性原则也要讲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学的知识与方法巧妙地组织材料,使学生运用学过的法理学知识与方法消化吸收,最终准确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理解刑事追诉活动的理想与现实。

二、基于法理学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规则诠释现实的刑事程序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解,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规则;规则的前两项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项也应是有效的”[1]。

除了基本原则以外的其他刑事诉讼规范,便是上述法律规则的直接体现,它们的逻辑结构也应该遵循上述规律。可是我国建国后较长期内由于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将刑事诉讼视为阶级斗争的一种途径,重视打击犯罪,重视刑事审判后的定罪与量刑,忽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忽视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国家立法确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仅得不到客观的对待,而且还被作为资本主义立法的虚伪性加以批判,最终导致它们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吸收的事实无人问津。随着国家全面拨乱反正,近2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理论研究已经走上正轨,但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传统的历史延续,尽管域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立法逐步认可,但也存在着吸收不到位的问题,除基本原则之外的刑事诉讼规范(对应着法律规则)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后者说到底便是法理学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的缺失,这一问题早已为诉讼法学者所关注,认为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规则是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共同构成的。前者指的是“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则丙’”,后者指的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谁来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给出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条件”,后者“则具体规定了进行这些诉讼行为的方式或程序”[3]。我国以往的问题是,2012年以前刑事诉讼立法中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如证明

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这是明显的实体性规则的缺失。又如刑诉法第43条禁止刑讯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诉人供述源于刑讯,那么该供述的证据效力如何,立法语焉不详,是明显的实施性规则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后,实体性规则的不完善有所改进,但实施性规则的不足或缺失问题仍悬而未决。

锁正杰博士的研究结论,对于分析和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本科教学也应该让学生认识到这一问题,但是按照“实体性规则”、“实施性规则”的界定深入浅出地讲述出来并非易事,甚至会占用大量课时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学中对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解,将“实施性规则”的缺失与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规定的缺失相联系,说明当下我国大多数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着“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诉讼立法予以完善,便会实现法理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灵活运用,起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实然与应然的总体性把握。

(二)运用反思法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问题

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后来,张文显教授又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研究的三种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是作为实前述证研究方法之一介绍的,这样仅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学教科书中没有涉及的,这一方法说到底也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为域外法理学教授所认可,也为我国学者的论文所阐发,对于理解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问题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顾名思义,就是复而思之,反过来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为作为思考的对象。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一种哲学方法,反思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无论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还是价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4],这对于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发学生对这一学科的学习兴趣,也能促进对这一学科基本问题的理解,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能理解为什么。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使用的教材是陈光中先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在没有专门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科教材编写之前,这一教材用于该计划下的本科教学还是比较理想的,因为它是由全国知名高校的资深学者撰写的,能够随着学术研究的进展、立法的进展不断修订,做到与时俱进。不过,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内容的处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之处,越是这样的地方,越需要让学生以反思方法进行追问,因为“反思方法也是一种追问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反思就是追问”[5]。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是什么之后,追问为什么立法这样规定没有那样规定,不同诉讼原则之间、同一诉讼原则之下的各个诉讼制度之间有没有矛盾,不同的诉讼理论之间的分歧是什么,分歧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样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就会更加深入,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

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但上述教材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却并不是很清晰,因为该书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第一节概述中一共讲了方面内容:一是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二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三是我国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到第十五节分别叙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是,既然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有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6],那么我国的13个基本原则与这6个原则又是什么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没有国际社会已经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没有说明了什么问题,原因何在?我国今后刑事诉讼立法需不需要确立这样的通行原则,我国现有的13个原则又该如何定位,与通行原则的契合之处与差异之处分别在哪里?这一系列的追问,便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世、今生、来世在学生强烈的求知欲驱使下问题化了。

当然,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这样的问题还很多,如我国的检察独立、审判独立与域外的司法独立之间的不同点在哪里,我国对程序性争端处理中的决定与域外的“准抗告”程序之间的差异何在,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异,等等。通过一系列追问,学生便会拓展思考空间,拓宽知识面,更好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也只有这样,这一计划培养下的学生才能对教科书的内容有准确的理解,又能在重要问题上超越教科书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而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关注,最终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岗位才会“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维系着法律公正和社会良善”,“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分辨是非、判断利弊,合理推论、作出处断”[7]。这样的刑事诉讼法学习与其他学科类似的学习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落到实处,使未来的法律人担当起国家法治建设的大任,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编

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9-44.

[4][5][7]张文显.部门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