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时间:2023-07-20 16:18:10

序论:在您撰写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一)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 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

(四) 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 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1)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

(二) 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

(四) 逾期送达;

(五) 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综合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

(二) 设计要求说明书。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四)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 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 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 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

(九) 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 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有关设计招标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设计招、投标的程序:

(一) 招标人填写招标申报表(见附件2),持有关资料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认可。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投标人报名截止后将投标人名单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 招标人发出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 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四) 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设计招标文件答疑;

(六)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七) 从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 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方案,并公开各投标方案的设计单位;

(九)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有重大遗漏或错误的或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 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从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机构一般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副本文件评定后,再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定,供定标参考。

信誉评定采用公开评分方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当众取出投标文件正本,确认各投标方案所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候选方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当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方案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标人应完成全过程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并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中标方案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应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无补偿金额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确因需要部分使用时,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五)接受招、投标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 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职责(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性勘察设计市场法规对罚款幅度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模式的优缺点

1.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一招标一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Method,DBB)。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实施顺序来进行各项工作,前一阶段完成后才进行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在项目前期,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各项有关工作,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交由设计方进行设计,在设计工作完成或基本完成后再进行施工招标文件准备,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并与其订立工程施工合同。该模式的优点是:应用时间长、范围广,管理方法已经十分成熟,各参与方对该模式的相关程序也比较熟悉;在施工设计图完成后再进行招标和施工,业主的要求可以非常细致的贯彻到设计中去,业主对设计环节的控制力强;各部分工程发包都有相应的图纸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因此报价有依据,也方便了业主对费用的控制:DBB模式采用接受程度很高的标准合同文本,简化了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业主通常只需要签订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他诸如施工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都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因此招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大大减少。该模式缺点有:就是建设周期长。因为该模式严格采用设计―招标―施工的程序,总是直线进行,而不是各程序之间进行适当的交叉,因此工程进度慢,工期长;设计与施工脱节。设计方与施工方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当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方和施工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引起纠纷和争议。另外在设计阶段,很多设计专业人员为了追求设计效果而忽略了对工程成本的控制,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更是容易引起高额的工程索赔等;在传统的总价合同中,各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因此业主对分包商的控制能力弱。

2.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简称CM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由业主委托一家能提供CM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咨询事务所来为他做施工阶段的全面管理,其中CM经理会在设计阶段就参与进来为业主提供咨询建议,增加设计与施工的衔接性,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再负责监督管理。从而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施工管理,可以大大缩短建设周期。CM项目管理模式有下列优点:CM模式下采用快速路径法组织设计施工,可以大大缩短工期,这也是CM模式的基本出发点;通过CM单位在设计阶段的作用,可以减少在施工阶段因为修改设计而给工程造成的延误,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该项目管理模式的主要缺点是:需要分阶段进行多次招标,加大了协调工作量,工程造价控制相对较难;发包人在选择CM单位时,对CM单位的综合实力、信用情况、风险预测能力等方面也有较高要求。

3.设计―建造模式。设计―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DB模式)的运作方式为:在项目原则确定了以后,根据项目本身特点,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DB承包人。DB模式是一种简练的项目管理模式,在以房屋建筑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中运用的较多。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和DB承包商能够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这种模式具有如下优点: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工程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缩短工期;减少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和解释争议引起的变更,可节省成本:DB承包商对整个项目承担责任,当建设过程出现问题时,DB承包商无法在发包人面前推卸责任,业主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同时业主还能从包干报价费用和时间的节约等方面得到好处;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联系,有利于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可以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发包人的意志能够得到准确的贯彻;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控制,因此,可以合理进行工作搭接,开展平行作业,并扩大平行作业的范围,能够有效缩短工期。DB模式的主要缺点是: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同时对设计细节的控制能力比较弱:由同一实体负责设计与施工,减弱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检查和制衡作用。

二、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

具体地说,在选择项目管理模式时,我们需要考虑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实施战略、合同方式等方面因素。由于DBB模式、DB模式、CM模式在国际上和国内应用都比较广泛,本文主要对这三种模式各方面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将其适合的工程项目一一对应,用表格的方式将不同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不同管理模式加以归纳。

1.项目复杂程度

项目的复杂程度是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项目管理模式的适用范围往往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来确定的。

2.业主的实施战略

项目的实施战略由业主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决定,如果业主自身的技术水平与项目的复杂程度相适宜,且管理能力较强,就倾向于自主管理。反之,就应聘请咨询或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中,业主责、权、利的分配与风险分担也是不同的。

3.合同方式的选择

合同类型的选择涉及到项目各参与方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风险分配,以及产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索赔等问题,因此,合同方式的选择对各方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在客观上不同的管理模式也要求有不同的合同类型相对应。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甲方代表;管理职责

Abstrac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y representative has a very important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representing the construction unit has overa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coordinating all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thereby enhancing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Party on behalf of the management duties of a specific analysis in terms of quality, safety, investment and progress by the author.

Key words: Construction; on behalf of Party A;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TE5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管理涉及了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如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投资与进度控制、资料管理、协调与组织等,这些也是甲方代表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所在,其管理效果对整个工程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应正确认识与落实甲方代表的管理职责,以保证工程高质量、高效益完成。

一、抓好质量管理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质量是其重要目标,这也是甲方代表的一个重要管理职责。在确定与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中,需运用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原理与方法,而这又需参与方实施职能活动与质量责任才可顺利实现。作为建设方工程施工的现场所派人员,甲方代表应亲历各个施工环节,把握各道施工工序。第一、熟知施工图纸,熟悉有关的设计与验收规范,掌握设计、工程施工与工程检测的有关知识。第二、监督施工单位,使其严按有关法规、标准、施工操作规范与质量措施展开建设工作。同时,在监督时,甲方代表不替代监理方,对施工单位施工与质检也不应强加指挥,而应切实落实每一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需承担的相关质量责任,利用监督来明确质量责任制,协调施工、质检站、监理来实现质量控制。

二、重视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影响到管理与作业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因而任一方面均应以安全生产作为建设前提。对于工程建设而言,其自身是一个比较复杂、全面、系统的过程,具有其独特性质:周期长、体积大、固定,同时多方参与,这就决定了这一行业存在较多的不安全因素,较大的危险性。因而,在工程建设中,需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由于施工安全涉及到施工现场生活与生产的所有人员、所有作业、所有时间,因此安全管理应是全体人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当然,这也是甲方代表管理施工现场的第一任务与职责。这主要两方面:第一、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技术策略与施工方法的编审;安全机构与制度的构建、安全人员配备;施工单位防汛与抗旱应急预案、设施、人员准备等。第二、施工后安全生产的监管。如施工现场中材料堆放、模板搭设、防护策略;作业员工防护用品佩带;安排施工单位与监理定期巡查,检查关键与重点部位,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求监理与施工单位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员等等。

三、把握投资与进度控制

在项目管理中,项目投资是其关键目标,包含了计划成本与责任成本目标。在工程建设中,投资控制即在满足质量与工期的要求下,最大程度地把成本控制于计划范围之内,以实现成本最优化。其内容如下:施工阶段,侧重设计与工程量变化的控制;强化甲方本身管理,减少因本身原因导致的费用与工期索赔;对工程的进度款派发加以严控,先核对施工现场的每期实际工程完成量,再进行支付;做好工程费用的记录,以便了解费用使用情况,把造价控制于限额之内;对额加工程量需仔细核对,做好决算与结算作,避免重算与多算。

另外,在工程管理工作中,进度控制也是一个重要任务,是甲方代表管理职责之一,这对工程工期以及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在执行进度控制职责时,甲方代表需要做好如下工作:在施工阶段,要求施工方对工程月进度于总进度计划加以上报,平衡各方因素,实现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的统一;核对本期上报工程实际完成量,同时按时发放工程进度款,保证施工所需资金;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并关注气象变化,将各因素加以协调,减低外界干扰;定期举行工程例会,对比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及时发现与解决问题。

三、重视资料管理,协调与组织

在工程建设中,资料管理贯穿于其始终,它记录着整个工程过程,包括多方原始文件与记录,包含施工之前、施工阶段、竣工验收时期的方方面面的资料,如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检测、勘察与监理等工程参与各方的有关资料,为工程决算、工程结算、费用或者工期索赔,工程建设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等提供了原始、准确依据。而通过规范、系统、科学的资料管理,有助于保证促工程顺利进行,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在资料管理中,甲方代表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整理施工阶段中的有关资料。同时,在整理资料时,需对各资料加以分类,放于不同主题的文件盒或文件袋内,如各种合同、会议既要、通知、图纸、联系单、项目手续、成果报告、各参与单位的有关资料等,同时以不同主题资料来编制清单目录,标上文件名称、原件、复件、文件份数,然后以封面形式贴于文件盒或文件袋上作为封面,便于归档与以后查询。

此外,甲方代表还应做好协调与组织工作。第一、协调与组织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各主体,实现参与各方的合作与统一。第二、优化建设环境,消除外界干扰。要求施工方严按有关规范、法规、而文明施工等。第三、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构建良好人际关系。如按时发放工程进度款,监督承包方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等。

总之,在工程建设中,甲方代表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需注重多方面的协调、组织工作,以全局为出发点,加以统筹安排,展开有效管理,以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陈友源.工程建设中甲方代表的职责和作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05)

第5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成本管理体系;煤化工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发展不景气,但以煤炭为依托而延伸的煤化工产业有了飞速的发展。煤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污不可避免。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要为环境保护付出相应的成本,成本管理压力不断增大。本文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为前提,通过指出煤化工企业在环保节约大背景下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体系,以实现成本的高效管理。

一、社会责任视角下煤化工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煤化工行业立足于自身煤炭资源充足的优势,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坚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充分发挥化工技术优势,着重实现由传统煤化工向现代煤化工行业如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等方向的转变。于此同时,生产成本、资金压力加大,成本管理环节存在的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成本管理流程不系统

现阶段,我国煤化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管理能力不足,对发生的环境成本尚未进行独立的管理,而是计入传统的费用科目中,与所有成本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尚未形成独立的流程体系。企业没有设置相关部门对节能与环保的投资事宜做事前预测和评估,环境成本管理相对分散,未形成一个整体。这样一种单单在成本发生时才作为一项支出列支的管理形式是有碍于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与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成本控制方式滞后

近些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严重导致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致使环保法律法规日渐严格,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对经济与节能环保共赢的诉求也不断提升。来自多方的压力共同致使我国煤化工企业不断加大对环保设备和资金的投入,环境相关成本增多不少,企业成本管理压力加大。加之众多企业在成本控制环节指导思想―“先污染后治理”和手段落伍,直接影响整个成本控制的水平。此外,当前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自为战,“职责分明”,看不到各部门相互关联,成本信息存在“孤岛”现象,不利于生成准确科学的成本数据,成本很难一时从整体上得到掌控。

(三)成本核算体系不完善

国内煤化工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建立较晚,基础薄弱。该成本核算系统尚存在着诸多问题。成本核算项目涉及料、工、费,只是基本框架。环境成本核算没有单独成一项核算科目,涉及环保设备或其他环保投入只是计入有关成本,不能反映环境成本明细内容。缺乏科学准确的核算数据,就无法为企业提供正确的成本预测、决策依据,影响企业各项决策的判断。

二、社会责任视角下煤化工企业成本管理体系的构建

目前,针对我国煤化工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对成本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成本管理目标规划

煤化工企业成本管理最终目标是以尽少的成本投入换得的环境与经济效益的最优回报。企业既不能盲目地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同时,也不能强行地为了环境保护而大力增加环境成本的投入,违背了企业“经济人”的宗旨。企业成本的管理目标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身的目标规划,不断优化。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初期成本计划可根据“设计值”来进行制定。2.生产运营正常后,依据成本数据库中的详细信息按照“成本构成”预估成本计划。3.物料成本根据“配方”估算,相关费用根据全面预算的成本费用实行预估,车间管理人工工资按上月人工费用进行估算。4.环境成本应单列一项,记录具体与环保节能相关的成本投入,除大型设备的投入外,其他环保成本可按上月费用估算。

(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是指对生产经营成本、环境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几个主要方面的核算。成本核算作为成本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其准确性高低直接影响着之后的成本控制、考核和分析。做好成本核算意义重大。具体如下:

1.保证化工原料的投料是准确无误的,生产过程都需要全程跟踪记录。只有通过生产记录方能取得投料数据。2.材料成本要按生产批次方能计算。3.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非车间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的工资计入销售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制造费用,按设备的实际生产使用时间分摊,最后分摊到产品成本。4.期末产品结转只计算产品成本。同时对副产品可以采用“联合系数法”或标准成本法结转其成本。5.设置环境责任成本和待摊费用会计科目。“环境成本”一级科目下设能源耗用成本、环境污染成本和环境管理与教育费用等明细;“待摊费用”一级科目下设“待摊环境费用”明细,主要记录受益期超过一年的环境费用,最后分摊到产品成本。

(三)成本控制和考核

成本考核是指企业如期对成本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全面审查、考核和评价成本计划指标的完成结果和目标成本的实现状况。成本控制就是对基本生产经营成本、环境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几个主要方面的控制。具体如下:

1.设定标准成本;2.将单耗作为重点考核指标;3.对于实际成本根据标准成本将其分解为标准的部分和偏离的部分,并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逐步纠正。4.按照成本形态将成本划分为固定、变动,重点考核变动成本部分。

三、结语

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付诸于节能环保行动的成本管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责任成本管理体系并不断优化,才有助于企业解决现存在的成本管理难题,促使煤化工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新.煤化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5):42-43.

第6篇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