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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

时间:2023-07-20 16: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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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型无形资产

第1篇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界定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作为金融市场创新产品,已经成为银行理财间接投资发展最快且最具活力的新选择。2013年银监会下发8号文,对非标准债权资产业务进行界定。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2010年以前主要指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2010年至2011年期间包括信托资产收益权(投向债权)、票据资产;2012年后,包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市场交易的债权。在2013年8号文中,又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进行外延,是指信托贷款、信贷资产、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委托债权、各类收益权、信用证、股权融资(带回购条款)等未在银行市场、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

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范监管

2013年银监会下发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出“双红线”规模控制、“资金池”禁止操作、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监管。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双红线”规模控制。第一,严格要求红线,即有效规避银行规定时点考核红线而进行时点调控,提出红线考核时点为任何时点;第二,从业务增量和业务占比进行双重总量管理控制,要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余额低于银行上年度总资产4%,低于理财产品余额35%,且以较低者为红线标准。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金池”禁止操作。银监会8号文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三单独原则,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和投资标的物要对应,强调的是标的物和理财产品之间关系的确定,而非一一对应。其中,单独管理是指独立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管理,要求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保持理财产品的独立性,否定了资金池、资产池多对多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单独建账是指单独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明细账,逐项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从财务角度独立操作产品,并确保财务信息清晰明确,否定资金池业务;单独核算是指单独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为每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出具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是对单独建账原则的延续发展,利于有效实施监管政策。

强调临时信息和发行信息并重的披露原则。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行信息披露包括融资客户、到期收益分配、融资期限、项目名称、交易结构等基本信息,但是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中这部分信息披露经常被弱化;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临时信息是指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发生风险变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时,银行基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重要性原则,应在5日内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临时信息披露给投资人。

加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管理。第一,明确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同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应等同自营贷款的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尽职调查,并加强对其投资风险审查,实行严格的投后风险管理。第二,严格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8号文规定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准入制,在开办业务10日前将名单上报监管部门。第三,加强代销业务权利审批,8号文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产品发行或投资均需银行总行审核批准才可代销。

三、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财务处理规范

初始确认:银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业务处理属于表外业务,记账方式由于不同的业务各不相同,如单式记账、复式记账直接登记在表外,或总账核算后于期末进行轧差出表。

存续期核算:第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重估值,由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属于表外业务,因此不做重估值核算;第二,理财收益和支出。针对每个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设置“理财资金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符合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单独核算原则;第三,利息计提和支出。银行按照非标准债权资产合同约定计提并支出利息,各银行之间的财务处理差异较小。

到期兑付: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财务处理如下:

借:理财资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损失,财务处理如下:

借:理财资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第2篇

日本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以京都议定书为依据,将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按金融商品会计基准处理。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基于为污染排放进行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权作为的存货处理,基于投资持有的排污权作为其他投资产处理,而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倾向于将排污权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欧洲各国对于排污权会计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欧盟各国对于排污权的归属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中,将排污权划分为存货的有德国和奥地利,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的有比利时、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我国理论界对排污权会计问题的研究,多数仍停留在对国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借鉴和一般性探讨层面。对于排污权属于何种资产,多数学者认为排污权更接近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有人认为可以把排污权作为衍生金融产品来看待。

在排污权的计量方面,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正式《IFRIC3排污权》,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IFRIC3认定排污权是一项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但如果初始分配的排污权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其差额作为政府补助,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期内分配处理。在每期排放污染时,以其排污量按对应需提交的排污权数量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相应的环境负债,并在交易期结束时相应地核销无形资产和环境负债。在对排污权的后继计量上可采用历史成本或重估价两种模式。但这一公告被认为在计量上存在着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由此引起极大的争议,于2005年6月被撤销执行。尽管IFRIC3遭到如此的质疑,但国内很多文章中、学位论文中仍执着追随此种计量方法,更为深入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研究很少。

二、排污权的确认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对排污权的定义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确定一定时期内其控制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然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控制区内的排放者按比例分配排污权(可以以免费的方式来颁发许可证,也可以向排放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很多学者认可这一定义,倾向于将排污权划分为无形资产而非存货。

(一)以实物交易量确认的权利将排污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排污权是一种权利,其资产形态是无形的,而存货往往是有形资产。排污权是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因此每项排污权背后对应的均是某类有形的污染物。如电力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造纸企业排放的污水等。企业购买排污权花费的资金额对应的是某类污染物的实物数量,其购买的越多,可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越多。排污权实质是将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分配给企业。因此,“排污权”也可以称之为“二氧化硫排量”、“污水排量”等。

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浙江省嘉兴市,实施排污权交易8个月的统计数据如表1:

上表显示的嘉兴市排污权交易情况,已经足以证明排污权是以实物交易量确认的权利。

(二)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权利

对排污权本质的认识应从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出发进行分析。从目前来看,我国尚不存在购买排污权不是为了排放污染物,而是为了获得增值收益的投资公司,企业购买排污权主要用于自用。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排污量的大小与产品产量一般成正比例关系,单位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是可计量的,并且有明确的单位价格。以江阴市为例,其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具体收费标准是: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收费标准为2600元/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收费标准是4500元/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收费标准为2240元/吨。

本文认为企业申购排污权等同于购买一种生产用原材料,随着产品生产被耗用,转入产品成本,如果不用或用不完,还可以将其自由转让。从这一点来看,排污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有本质区别。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典型的无形资产通常很难计量其价值,并且很难分割计量并转让,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权利将排污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另一个主要理由是:排污权不一定为当期消耗而持有,而存货属于为当期消耗或变现而持有的流动资产。对于排污权的使用年限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各试点地区自定,一般在1至5年之间。本文认为,排污权的使用年限与资产变现或耗用的年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总量一交易机制下,政府机构根据当地年度排放的总量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发放给参与企业排污指标,年度结束时,参与企业被要求交付与其在该期间排污量相当的排污权,如企业超量排放,则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相当于超量的排污权交付或接受高额的罚款等处罚。企业多于排污量的排污权可转让。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均选用总量控制交易模式。也就是说,企业排污权指标一般将在一年内被耗用,企业每年都需要根据预计的排污量重新申购排污权。排污权的使用年限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节余的排污权的储存年限,为了维护企业削减污染的积极性,政府机构一般会允许企业储存该差额排放权2~5年以备将来使用。

由于环境资源稀缺,企业对排污权将产生惜售心理,企业在拥有排污权后,更倾向于为自身发展预留总量,从而产生市场上可出售的排污指标很少,会出现供给不足的不良局面。因此,政府机构将不允许企业申购远大于自身需要量的排污权,也就不会产生大量的节余排污权。这就意味着企业绝大部分排污权将在当期消耗,可视作流动资产,而占企业排污权总量的比重很少的节余的排污权不应影响这一属性。

(四)排污权尚不具备作为金融资产的条件环境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排污权代表使用一定环境资源的权利,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排污权的市场价值很容易增加。如江苏省规定每吨化学需氧量(COD)初始价格最高为4500元,年,在交易中心的价格目前已达8万元。在2007年就开始试点交易制度的浙江嘉兴市,最近则拍卖出了11万元的高价。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正表明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最直接的方式体现出来。若企业或机构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排污权,那么理应将其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需要有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场价格,我国的几个排污权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尚有待完善,交易活动不够活跃,存在政府机构介入排污权定价的情况,市场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排污权作为金融资产确认存在操作性的问题。

三、排污权的计量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单独设置“排污权”会计科目,并依照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1号――存货准则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应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污权,企业应

当参照同类或类似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确定入账价值。在每期排放污染时,减少相应的排污权,将其计人产品成本,不需要确认环境负债。在排污权交易期结束时,若实际排污量等于应提交的排污权,则排污权将全部转入产品的成本,账面无余额;若实际排污量小于应提交的排污权,则账面产生排污权的借方余额,可转入下期继续使用或转让;若实际排污量大于应提交的排污权,则账面产生排污权的贷方余额,可以选择从市场上购买超出的排放额度或者支付规定的高额罚金。持有排污权期间,排污权的市场价格若高于其账面价值,无需确认升值收益;反之,则应确认减值损失。本文以江苏省江阴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操作模式为背景,结合火电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设计案例,来介绍排污权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期末计量方法。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模式2009年初,江阴市组织企业申购2009~2010年度排污指标,共有535家企业进行申购,总共申购化学需氧量达6000多吨。核定后,把企业申购量压减到5500吨之内,并在3月底前开始收取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是: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是4500元/年・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江阴市筹建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作为唯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由该平台确定排污权的基本收购价和基本出让价。比如,每吨二氧化硫的首次基本收购价为1.5万元,而首次基本出让价为2万元;每吨化学需氧量的首次基本收购价为6万元,而首次基本出让价为8万元。

考虑到一些企业因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导致生产不景气,购买的年度排污指标用不完,还有些企业生产出现满负荷,订单做不完,所购买的年度排污指标不够用。江阴市尝试开展排污指标租赁工作。租金一般按月定价,租赁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租赁期不跨年度。

[例]江阴市某火力发电厂于2009年1月申购二氧化硫排放指标50吨,每吨2240元,于3月底支付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112000元。该厂购买本年度排污指标后,由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敲定了企业合法达标排污的总量指标为50吨。2009年1至12月,该电厂平均每月实际排放二氧化硫5吨。2009年12月末,该电厂全年总共排放了60吨的二氧化硫,超过合法总量指标10吨。因此,在年末,该电厂从排泻权储备交易中心购买了10吨的排放额度,以补偿超出的排放额度。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二氧化硫首次基本出让价为每吨2万元。(假设超额排放的罚金为每吨3万元)

若2009年下半年,该电厂通过优先使用低硫燃料及改进原煤脱硫技术,大大降低了发电过程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据此作出如下无相互关联假设:

假设一:2009年10月末,经过环保局的确认,该电厂将3吨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租给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其他企业,租期1个月,租金为0.3万元每吨。

假设二:2009年12月末,该电厂预计明年将扩大生产,将本年度未用完的5吨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储备待用。当时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基本收购价每吨1.5万元。

假设三:2009年12月末,该电厂预计明年将扩大生产,将本年度未用完的5吨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储备待用。当时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基本收购价每吨1500元。

假设四:2009年12月末,本年度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未用完,按照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基本收购价每吨1,5万元的价格,将富余的5吨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出售给交易中心。

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1月,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对排污权进行初的计量。

借:排污权――SO2 1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040

贷:其他应付款 131040

2009年3月,实际支付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

借:其他应付款 131040

贷:银行存款 131040

2009年1至12月,将实际排放二氧化硫计入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11200

贷:排污权――SO2 11200

2009年12月,购买了10吨的排放额度。

借:排污权――SO2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假设一:2009年10月,将闲置排污指标出租。

借:银行存款 1053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720

贷:排污权――SO2 6720

假设二:2009年12月末,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市场价格上升。

不做会计处理。

假设三:2009年12月末,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发生减值(2240-1500)×5。

借:资产减值损失 3700

贷:排污权跌价准备 3700

假设四:2009年12月末,将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出售给交易中心(15000×5)。

借:银行存款 877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1200

第3篇

    主席 尚福林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协议;

    (六)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第4篇

一、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把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纳入有效的制度建设范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技术创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若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发明创造被其他企业所侵蚀。任何忽视和低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为,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流失。自加入WTO以来,从DVD、彩电、摩托车、数码相机到MP3、芯片、汽车、电信的开发与研制,我国企业由于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使其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有些纠纷甚至对有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真实性。在我国最早实现股份制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现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样也没计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和外商的合作合资中,对商业信誉、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没有计价折股,使企业丧失了许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也不规范。评估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顺应被评估单位需要作出的评估,也造成了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

(三)无形资产缺乏价值量化标准。目前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是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困难。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和自创商誉则费用化处理,使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地体现,影响了对经营者业绩的公正评价,进而导致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四)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有效地使用能增加其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缺乏无形资产增值的有利氛围,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在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举措

首先,加强无形资产权益管理,防止无形资产侵权行为。WTO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条约以及我国《商标法》均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我国企业要保护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必须及时准确把握和运用优先权原则,享受优先权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会《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在本国已获得合法注册,则在其他成员国注册也就不应被拒绝。因此企业要及时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企业商标,以防止国外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还不够了解,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商标注册滞后于外国,因而在进出口贸易中常常发生因出口产品侵犯外国专利而遭索赔现象。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权益,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无形资产不受侵犯,同时防止无形资产侵权行为。

其次,加强无形资产营运管理,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无形资产的有效营运,是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企业通过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运筹和谋划,可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增值。无形资产的运筹和谋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利用延伸品牌价值。充分利用现有品牌、商誉研发、生产其他产品,帮助新产品顺利上市,减少风险,品牌的延伸可进一步扩张和增加品牌价值。二是建立融资策略。运用无形资产的影响力和信誉度,拓宽融资渠道,吸收资金。三是建立扩张策略。企业要利用名牌效应、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联合、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资产扩张。四是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企业可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合作,用品牌参与投资,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实行强强合作,优势互补,通过产品技术的高科技含量使无形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

第5篇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给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风险主要有信贷资金的价格、权益资产的价格和外汇价格的变动所引起。资产债券的收益在在发行时已经确定,其价格与利率呈反相的关系,即证券的价格随利率的提高而降低,反之亦然。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其受利率等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越大。

(二)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时间不长,与其相关的部分法律还不够完善,在有些时候面临着某些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法律条款的变动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都会使证券化的过程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由于参与主体众多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交错复杂,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指由于不完善的操作过程以及系统、人员等原因造成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不但来自于证券化业务操作行为本身,也来自于对经营风险和对风险识别度的忽视,属于银行可控范围内的风险,与证券化业务本身的收益关系不大。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的不对称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发起人与债务人、投资者及证券化企业之间关于信贷信息及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不对称虽引起的,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如借款人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申报虚假收益,当收益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时,借款人违约,这时银行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产生都有着两面性,信贷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并也促进了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优化和调整,但同时对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也要引起充分的重视,并加强风险管理。

(一)监管部门应加强立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体系,规范金融行业的市场行为。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参与主体及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因此必须系统对金融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更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信用网络建设完备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查询网络,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着基础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利用各种手段增强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应建立起专业、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并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公开的查询系统。同时要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业务整体的透明度,如商业银行要披露信贷资产的质量信息;借款人要提供真实的偿付能力证据等,以便于各方规避风险。

(三)健全投资风险监管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再由于资产证券大多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因市场变动和政策等原因而增大,因此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体制和风险提醒机制显得尤为必要。由于资产证券化所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在过程中一旦发生问题,风险将会迅速的扩展、放大,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美国如此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失控的例子。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之后与基础资产的分离,造成某些风险难以察觉,因此必须有一套新的监管规则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预警,对可能发生投资风险做出及时的反应,建设投资者的损失。

三、结语

第6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 商标权 企业竞争力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巨大财富,它给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研究和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以致出现了不少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例。虽然我国企业对无形资产管理已经日益熟悉,但这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无形资产,它有哪些特性,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如何正确的创立商标以及如何有效的维护等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人们通常认为有形的东西才是财富,是却很少意识到,若没有无形资产的功能和作用,有形资产往往会变成空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显得越发重要,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并不缺乏高科技人才,也比较注重科技资金的投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每年的发明创造为数不少,但真正能够转化为产品,为国家和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并不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重要性的认识,将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现代化管理就是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的科学管理,包括对人和对物的管理。改革开放后,在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侵权与被侵权的事件,这充分显示了企业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弱化。缺少无形资产管理的企业,其管理方式是不科学的。

第三,有利于提高科技开发水平。无形资产大都是科技含量很高的资产,是人力资源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对科技成果的量化制度,使技术人员的复杂劳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影响了科技开发人员的创造积极性,结果往往造成低水平的开发或重复性劳动。

第四,有利于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造过程中,对有形资产的流失已经受到足够重视,但无形资产流失仍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按账面价值折股,致使从未入账的大量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很多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制的新技术、新发明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或者是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诀窍保密措施不利而被竞争者取得,从而失去其垄断地位,丧失许多生产产品、转让技术的收益。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保护制度可以防止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无形资产概述

1.无形资产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 38)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由此可见,无形资产是能够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获益率的利润,而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财产及相关权利,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以下的几层含义:①阐明了企业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具备获利功能,揭示了无形资产为什么可按一定价值作为产权转让和重组;②指明了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特殊性,以便分清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企业利润创造中的不同作用;③表明了无形资产所得利润等与企业全部利润减去有形资产利润的差数,为准确量化无形资产价值提供依据;④揭示了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财产和相关权利的总和,指出了无形资产的专有性特征;⑤说明了无形资产不是以流动资产形式存在,而是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企业运营,其成本也要通过折旧方式收回。

2.无形资产的组成要素

(1) 知识产权

具体包括:①专利权。专利权表现为独占发明创造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三类;②商标权。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可视性标志;③厂商名称。亦称企业名称,它是工厂、公司或商店的特点化标志,是便于人们识别的手段。

(2) 机密信息

具体包括:①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单位生产经营中使用不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它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和工人等掌握的不成文的知识、技巧和诀窍;②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在营销环节、管理环节严防泄漏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资料,它能为所有人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带来超过本行业一般利润水平;③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保护,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另一种是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①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即政府授予单位专营某种事业或某种商品的权利,它具有独占性质,而使经营者获得优厚的利益;单位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经营权是近年来西方国家产生的,是指一个单位(特许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授予另一个单位(被特许人)使用其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技术秘密等权利。

(4)商誉

商誉是西方企业较为典型的无形资产,是指一家企业由于它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它信誉卓著,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它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率较高,或由于其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从事本行业的经验,或由于其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或优于其它种种原因营业特别兴旺发达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表现为一家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的获利水平。

(5)人力资源

企业人力资源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备一定科学知识、一定的生产经营经验、一定的劳动技术和技能的操作人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总和。

3.无形资产的性质

(1)无形性:无形资产无资产实体,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通常又依附于实体。它以知识形态存在于企业之中,不容易使人们直接感觉到它的存在,给人一种“无形”之感。

(2)法律性:一是无形资产要依法申请、注册、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二是无形资产受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3)独占性: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独享的权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从其存在角度讲,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项无形资产仅被一个产权人占有,即所说的“独家所有,别无分号”。对于重复开发的无形资产,法律不授予所有权,而且还予以禁止。

(4)公开性:是要求无形资产的所有者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将其内部开发、设计的无形资产(技术秘密除外)的名称、技术特征、用途、图片、图案等内容公之于世。

(5)广泛性:是指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它既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发挥作用,又在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还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

三、商标权的管理

1.商标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商标权管理是对商标这种无形资产资源进行预测、计划、组织、控制、分析和评价,使之发挥最佳效益,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实现保值、增值效果的管理活动,其核心在于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战略。通常而言,商标权管理主要包括:①商标权占有管理;②商标权经营管理;③商标权投入产出管理;④商标权的资产处置管理;⑤商标权的市场维护管理。

2.我国企业在商标权管理上面临的问题

从我国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遭遇的种种境遇来看,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管理观念淡薄,监管存在疏漏;保护措施不力,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评估欠规范,难以客观反映其价值;核算存在缺陷,认定和计价有瑕疵等。

3.对我国企业在商标权管理上的建议

第一,重视知识价值增值环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每个环节都能实现知识价值增值,而主要在于某些特定的价值环节,那些价值创造最大化的环节,就是企业界已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战略环节。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抓住价值创造的所有环节,而只需要以自己所拥有的独特的商标权资产上维持其战略环节上的竞争优势。

第二,加强商标权的基础管理工作。这些基础管理工作应该包括: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加强保密工作;及时取得法律保护;恪守信誉等。

第三,营造商标权管理的文化氛围。商标权管理文化是一种可持续的再生价值文化,也是一种知识自由创造、平等分权、个性选择、自我管理以及虚拟的社区文化,它能妥善的处理市场与计划、集权与侵权、自由与平等、生产与分配、能力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一切不利于或有损于这一目标实现的思想观念、价值和行为规范,都必须及时加以调整。

第四,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由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越来越青睐于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认同效应越来越明显。谁能创造出名牌产品,谁就能在与同行业产品的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加强商标权评估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界定主体的责、权、利,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职能、标准、范围、规则及职业道德,保障商标权占有者、使用者的各种权益,提高全社会无形资产的效益;其次,要加强商标权评估的组织机构体系的管理。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应尽快实行分层次管理,各地成立由上而下的行业管理协会,审查商标权评估机构的自治、管理水平,进行行业间交流、组织培训等。

四、结论

1993年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在会计科目中出现了无形资产这个科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科目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通过对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的学习和研读,笔者深入了解了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也明晰了我国无形资产管理尤其是商标管理的现状。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针对产品的一些技术和方案已经日趋完善,而无形资产及其管理却越发彰显出它本身的价值,以及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知名度所表现出的能力。所以,我国的企业家们应该从产品生产上撤出部分注意力转移到无形资产管理上。首先要认清自己企业的优势所在,在此基础上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同时,也要看到自己同世界一流企业的差距,学习揣摩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之后,还不要忘记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和宣传。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在世界品牌排名榜上,能够看见更多的中国企业。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7篇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职能逐渐调整,精

细化管理要求逐渐提高,设备类资产数量多、品种规格杂、地域分布广,使用状态变化很快,再加上分支机构的增加、拆分、合并以及网络规模的扩大和管理需求的变化,使设备类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当今市场上的资产管理系统,大多只是一些资产报表系统,无法进行资产的过程性管理,无法与财政、政府采购等环节结合。

因此,如何提高管理设备类资产的效率和效益,已成为各机关、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平台

笔者提出采用软件工程的敏捷软件开发方法,研制一套专业化的管理系统。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的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平台,该平台覆盖资产计划、采购、利用、维护、报废等全生命周期过程。它可以提高资产管理单位的工作效率,摆脱繁重的手工劳动,实现资产管理整个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提供日常物品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档案管理等系统;提供自动报警及相关财务接口等相关内容。

平台架构

整个系统由用户交互系统、国有资产业务系统、管理员交互系统组成。

用户交互系统:包括门户管理服务中心和网上沟通协作中心。前者,用户可以定制自己的页面和添加感兴趣的信息,并且管理员可以对整个门户界面进行管理;后者,用户之间、系统和用户之间都可以利用短信、即时消息、音频视频会议进行交互。

国有资产业务系统:包括资产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申请审批)、资产增加、工作流程管理、折旧管理、资产变动(日常变动、资产划拨管理、资产报废管理、组件变动、资产处置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资产维护(事故故障记录、资产维修)、汽车管理、招标管理、知识管理、决策分析(资产明细表、资产汇总表、资产变动明细表、资产存放地点分布表)。

管理员交互系统:包括用户和基础信息管理中心、Web服务和注册中心和信息交换中心。

用户和基础信息管理中心是指在人员管理系统中,管理员可以根据每个单位的行政关系建立用户,并且可以设置权限实现分布式管理用户功能。在权限控制系统,管理员可以对每个用户具有哪些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使每个人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控制。

Web服务和注册中心,管理员注册需要提供的Web服务,供各系统调用。同时Web服务和调度中心可以提供对外的接口,与其他应用系统连接。

信息交换中心,是系统与系统之间互动的引擎。信息交换中心在实现了数据交换的同时,还扩展了工作流调度引擎的应用,使工作流可以跨系统运行。

系统运行引擎:有两个,分别是工作流调度引擎和基础保障引擎。工作流调度引擎,是基础办公应用的基础。大多数资产应用可以抽象为一个工作流的流转。工作流调度引擎为基础办公应用实现了工作流驱动的机制,提供了一项工作从受理、办理、反馈等环节的驱动引擎。基础保障引擎,是为抵御系统单点故障,实现负载均衡,系统使用群集技术作为系统运行基础保障引擎。它可以实现网络负载均衡、扩大应用规模,以及抵御单个服务器上的硬件和软件失败。

安全支撑平台:保证应用的安全,尤其是基于 Web 的应用的安全,对于政府机关的应用至关重要。因此,安全支撑平台主要实现身份认证、授权管理、策略制定、访问控制及安全审计等功能。

系统集成整合方案

为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资产系统与其他平台和业务系统应进行系统集成或整合,以便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设施。

统一的用户管理和基础信息管理:采用标准的LDAP协议,通过目录服务对组织人员信息、应用组件信息、应用系统角色信息、用户安全和应用安全信息、用户和服务之间的权限控制信息进行了统一存储管理,形成了机关统一的应用基础支撑体系,为上层业务系统提供了可靠的运行维护平台。

分级集中式的信息交换中心:依据EAI(企业应用集成)的思想,采用基于XML和web服务的跨平台技术,利用HTTP协议和消息中间件等可靠的传输机制,建立分级集中式的信息交换平台,开发流程控制、数据转换、智能调度、日志管理、差错管理等核心整合功能模块,临时数据存储、数据落地存储等数据存储功能模块,落地综合查询、消息状态查询、传输错误恢复等交换数据的监控与跟踪功能模块。

个性化的门户管理服务中心:采用当今业内领先的基于组件的门户技术作为底层支持和应用开发标准,在应用层面上为系统管理员提供了对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扩展,根据部门或用户的要求进行个性化的系统定制平台;在开发层面上提供了标准的应用系统底层接口。

规范Web服务注册中心:遵循UDDI项目规范建立了统一的Web 服务注册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透明的、专门的Web服务描述机制和调用机制,提供给各部门共享数据和协同交互办公应用的和管理平台。

运行平台选型

在系统开发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完全基于Microsoft产品和.Net开发的技术路线。主要体现在Web应用程序、业务逻辑服务程序,还有工作流工具等辅助工具的开发都选用基于Windows Server的Microsoft .Net 技术;数据库选用Microsoft的SQL Server 2005/2008;工作流平台开发底层以Windows Workflow Foundation作为技术平台。

系统部署实施

系统可以在以下三种系统模式安装运行:完全独立系统、独立系统群集和虚拟系统。

完全独立系统:拥有独立的用户体系、授权体系及应用体系。工作流程仅限于单位内部,较少与外界交互,若要交互则通过数据接口等形式来解决。

应用相对集中,用户体系比较简单,实施较为简单,适合于管理和应用相对集中的机构。

独立系统群集:由一组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拥有一套独立的统一的用户体系。各独立系统拥有独立的授权及应用体系。各独立系统工作流程有内部流程,也有外部流程,可以和群集之间的其他系统进行交互。

虚拟应用:独立系统群集每一个独立系统都有独立的服务器,独立系统之间内通过高速网络连接,对投资要求较高。系统可以通过构建虚拟应用(又称ASP应用),通过应用服务提供的形式组成虚拟的独立系统群集。

虚拟应用就是将独立系统群集中的各独立系统构建在一套或多套真实的系统之中。每个虚拟系统拥有独立的虚拟站点、虚拟应用服务器、虚拟应用、虚拟数据库,使各虚拟系统看起来像一套独立的系统。

虚拟应用解决了部门间资源共享以及节省投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软硬件资源。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各种运行模式之间的转换。完全独立系统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融入到独立系统群集中,虚拟系统在一定的软硬件投资的情况下也可以升级成独立系统群集。反之亦然。

系统研制坚持四原则,突出两特点

在研制这套系统时,要遵循四个原则。

首先,要立足于系统工程。本系统是一个软件工程项目,需要以一个系统工程的角度去设计分析,而不能不管相关的建设内容,独立地设计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注重方案的可实施性。系统设计不仅要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实施上的可操作性。

其次,要以应用为本。应用软件的建设应立足于应用,它不是科研项目追求高、新、精,而应该从使用人员的角度出发,在满足工作人员业务需求的基础上,采用相对成熟稳定的技术,使系统能够在工商局普及推广。同时,项目要得到真正的应用,培训、服务与项目实施质量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以整合为主题。整合指通过信息技术将现有的、各自独立运行的系统有机地集成起来,使它们在统一的框架下,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发挥各自的作用,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最后,要适应系统的持续发展。在保护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系统的扩展性与开放性。软件的生命周期有限,每次产品改良或产品更替,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分期地进行,使系统得到可持续的应用和发展。

纵观整个系统的平台架构和运行支撑,不难看出,此系统重点突出了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平台提供开发接口,可供客户二次开发。在设计期初充分考虑了资产系统与其他平台和业务系统的集成,如固定资产系统、OA系统、短信平台等集成,使得在更大范围内能够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