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0 16:17:55
序论:在您撰写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办法,结合区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扩建和维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准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准备
立项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②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③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
②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③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准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①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监理、施工;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③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④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所有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承担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承担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1.在区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业务的单位,每年应到区水利局办理企业准入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不允许在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水利工程市场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实行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外地入区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押金”;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护生态资源,对在建水利项目收取“资源保护及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
第七章附则
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制约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项目轻监管、重查处轻预防、重建设轻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门人员编制受机构设置等限制,技术力量已远不适应水利事业飞速发展的要求;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拢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审计监督较滞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五是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且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监督合力。六是惩戒不力,处罚不严。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实施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水利工程领域的合同金额动辄数千万元,显然行政处罚过轻。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加强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管理。一是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查组每次检查的重点小二型水库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50%,一般小二型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10%。对重点小二型水库的现场检查频率达到每座水库2次以上,对一般小二型水库现场检查频率达30%以上;二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购买新型地质雷达设备,对新建隧洞砼衬砌等关键部位,采用地质雷达扫描等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核查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参考文献: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挂靠委*工程建设局管理)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发了《关于成立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劳[*6]236号),成立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设与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运行一年多来,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指导下,在*委党组和委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业务工作交接,落实我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时召开了第一次站务会,会议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领导成员分工和下一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随后,*流域分站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工作衔接,研究布置了下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已落实。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对*流域内授权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流域分站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项目站作为*流域分站的派出机构,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组建项目站,建管中心承担项目站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域分站对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实际,*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项目站的职责、项目站的组建和设立,明确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项目站之间的权责关系,细化了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内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和项目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印发,促进了*流域分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项目法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流域分站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7]339号),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监督权限、监督时限、监督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时发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担受监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对建管中心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项目站组建方案(含项目站人员组成),*流域分站审批,并发文通知项目参建有关单位。项目站人员数量按监督工程规模、内容、投资、进度和专业进行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一年多来,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认真组织开展了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至今已签订了7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承担了陆水水利枢纽除险加固工程、*5年陆水水库维修养护工程、陆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基础设施水电改造工程、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防洪工程、*荆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应急治理工程、*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6年度实施项目*7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继续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加强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各项工程实际,项目站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要点、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质量评定与组织管理、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发送项目法人等单位。项目站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五)认真审核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评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等工作的基础,项目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对划分工作有困难的进行指导和帮助。
同时,项目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要求建设各方依据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六)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施工质量,检查安全事故隐患
为使*流域分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一年多来,*流域分站和各项目站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约计29次,87人次,每次监督检查后除在现场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外,还以质量与安全监督文件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等形式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抽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抽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重点抽查施工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施工现场均进行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每次到工程项目,始终坚持检查工程的现场施工情况,听取现场建设各方的汇报,查阅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各种工程质量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中间产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采用“听、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与工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对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
(七)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为正确、客观地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验收关,项目站积极参加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主动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关口前移,没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所规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仅从阶段验收开始才参加验收工作,而是从实际出发,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困难,参加了单位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各项验收工作打下了基础。
每次参加验收,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都要先查看现场,然后听取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询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逐个标段、逐个单位工程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为了对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流域分站各项目站委托*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7项受监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和数量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要求,重点对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属结构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主要检测内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强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强度、湿抗强度、软化系数、摩氏硬度、块体密度;金属结构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层厚度、材质洛氏硬度、闸门焊缝探伤等。
项目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与检测人员一起到工地,指定检测地点,参与检测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站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九)质量核定情况
关键字: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大,加快其发展速度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我国水患自然灾害的预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安全管理相关的问题,影响整体水利工程项目的进程。基于此,本文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上的作用也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
2、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概述
2.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施工单位在整个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施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把安全生产责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做到预防和禁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针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特点,希望施工单位在以后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关于安全生产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对于施工建设的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应该做到严格审查施工建设的投标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项目工程责任人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所有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其次是施工单位必须要掌握所有与施工现场或者施工过程可能涉及到相关资料,比如说施工区域的天气资料,供电、供暖资料、供水供气资料、排水管道以及地下管道相关信息等,确保所有资料的精确程度以及真实程度,保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以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再次是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做到明确承包合同中所有和安全施工相关的费用情况,并且做到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不能够私自挪用或者调减已经明确规定的相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
2.2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时组成工程建设的重要部分,因此也是相关安全管理生产的主要责任负责主体。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分为两个大类,四个级别。其中两个大类的标准分别为推荐性的标准以及强制性的标准。四个级别标准分别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在所有的标准之中,最高的层次是国家标准,各个标准之间必须相互补充,但不能出现相互矛盾,不能降低高层次的标准,低层次的标准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低层次的标准能够对国家标准进行补充说明,但不能够降低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我国的标准体系中,强制性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指涉及到醒目的质量、卫生、安全以及环保等各个方面的强制进行执行的相关文件,比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中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部分等。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勘察工作时,其单位必须符合相对应的资质标准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勘察资质,并且其承担的勘察工作只能在其对应的资质等级的许可从业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的所有勘察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并且还应当满足施工以及设计的要求,在进行勘察工作时,应该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须做到勘察真实、有效、精确无误。
2.3设计单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是保证整体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部分。在开始设计阶段,针对不同项目的环境差异性,设计单位必须明确周边环境对整体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因素,周边环境因素一般情况来说包括:比如说施工区域的天气资料,供电、供暖资料、供水供气资料、排水管道以及地下管道相关信息,以及相邻建筑物的地下工程等。设计O为应该自己也要注意因为设计过程不合理而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问题,进行随时检查更正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要做到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注意安全事项。设计单位应该做到标注问题以及提出意见两个方面,这是设计单位的义务,但是只能看作是一种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后果。
2.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两个措施:首先是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理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其次是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有义务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监理单位参与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检查,在形式上不仅是书面审查,而且在内容方面来说,是监理工作人员以及监理单位参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和施工合同中的标准要求,使用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以及施工方案进展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性检查。再次是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时刻履行代表整体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来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法律义务。
3、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和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向岗位的处理方案,必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组织,准备相关的救援设备,确保能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定期的组织训练。
3.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在整体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就要针对项目的施工的性质以及特点,制定有关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门,并且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其职能责任。保证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方案以及应急救援组织各自的职能和责任都能够做到完全的协调一致,并且应急方案必须通过项目的法人代表的审核,以及进行备案管理。
3.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是在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在带的人员应该针对事故现场情况,成立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的开展。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一般情况有在现场的各个应急的指挥部门以及项目法人代表和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组成。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安全事故以后,施工单位以及法人代表必须迅速进行前期处理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扩大,并且做到权力协助安全事故的现场以及处置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必须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维护,安全管理涉及到整个与项目工程相关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以后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做到从全方位进行安全管理,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保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实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顺利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慧钰. 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J]. 大众科技. 2008,(10)
[2] 宋学飞,王仕才,潘友宏. 论如何做好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J]. 今日科苑. 2009,(10)
[3] 王文学. 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初探[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0,(11)
关键词:水利 工程 质量 安全 管理
Abstrac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vital to the succes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uld tak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three aspects explains how to do well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work, let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better for serving the national economy.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民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人们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更面临着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建设难度较大的问题,更难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但是,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攸关工程建设的成败,所以,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一、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对水利行业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就经济发展的趋势来说,在今后的一个时期中,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会对水利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要求也因此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原水利电力部于1986年7月1日于成立了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而组建了水利部,明确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的制度,同时,确定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方针和内容。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指导下,水利部门也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作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使得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在经过政府全面全权管理、建设单位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相配合两个阶段之后,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阶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和我国国情相符合的、中国化的水利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最早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行业就包含了水利水电行业,但是,仅仅依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来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是不够的,我们还缺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制度和规范,而且,现行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够科学的条款,我们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也还比较薄弱,这次都有待加强。
二、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存问题
1、法规体系不完善
“质量是根本,安全是保证”,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可是关于建设工程,我国仅仅只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管理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但是,这仅仅是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建设工程。而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本就没有专业性的法律进行管理规范。
唯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也因为时间过于久远,以至于该规定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再加上本来就有一些缺乏科学性、存在问题的条款,这些条款随着经济和水利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更加无法对水利水电行业的建设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
2、前期工作不充分
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也是工程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质检资料手续的办理等。但是由于大家都认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取决于施工的过程,所以很多建设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却忽略了前期准备工作的安全监督,造成了资料手续不完整、勘测设计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进度与质量不统一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施工单位应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但是,很多施工单位都会发现质量安全与施工进度存在矛盾,因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如果只重视质量安全而忽略进度,施工单位的利益就会受损甚至亏本。很多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的施工单位就会通过使用劣质原料等方法来加快施工进度,以提高经济效益,另外,还有些施工单位压缩工期是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到位,这首先需要有健全的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因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工作离不开法规的有效落实。针对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得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得以规范化、效率化。
2、加大质量监督力度
仅仅有健全的法规体系还不够,要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必须有效落实法规制度,加大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建成。
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力度要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即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验收阶段的全建设过程,对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督可以帮助施工单位加强责任意识,更好地完善各项制度和准备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督工作是重中之重,需要深入、全面、不定时的监察。而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证施工计划是否全部完成、项目是否完全达标。
3、借鉴国外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相对于我国的体系来说要更严格、更全面、更具有一致性,他们有专业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另外,国外还有一些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作为工程咨询方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起监督管理作用。
借鉴国外的这些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严格地颁发施工许可、使用许可等,也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结语:
水利行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关乎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参建各方应该要共同努力,重视不同规模、不同工程量的水利工程,确保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强,试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若干关键问题[J], 节水灌溉,2006(05)
[2] 支斌,关于深化干部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的思考[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5(05)
[3] 方绍勤,试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J],池州师专学报,2004(05)
[关键词] 水利工程施工 现场管理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V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296-01
引言
众所周知,水利工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能发挥灌溉、防洪、运输、养殖、调节气候等效益。为促进其作用发挥,加强施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现场施工管理是关键环节。但一些施工单位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今后应认识存在的不足,及时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为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1 有效控制水利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作用
1.1 有利于预防现场事故发生。一般而言,水利工程施工环境复杂,如果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坍塌、山体滑坡等事故,不仅影响施工进度,还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为预防这些问题出现,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每个环节管理是必要的,能规范施工各项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1.2 有利于推动施工顺利进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推动不同工序施工有效配合,为施工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3 有利于提高水利施工质量和效益。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一旦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必定会带来损失,甚至出现索赔现象。而通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实现对各类事故的有效预防,调动施工人员积极性,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避免不必要损失发生,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和效益。
2 水利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问题
2.1 质量管理的问题。未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影响工程质量。例如,忽视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等质量试验检测不到位,不合格材料被应用到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容易出现质量缺陷,导致质量问题发生。或者工序质量控制措施未落实,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没有及时处理,存在质量缺陷。
2.2 安全管理的问题。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足,导致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存在违规违章操作,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但没有严格落实,对施工现场的巡视不足,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未能及时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可能引发施工事故。
2.3 检查监督的问题。检查监督人员数量较少,没有严格落实检查监督相关制度,忽视施工现场检查监督,也没有建立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机制。一旦发生事故之后,给水利工程带来不必要损失,降低工程建设效益。
3 有效控制水利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措施分析
3.1 质量管理的措施分析。重视施工材料采购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做好材料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从质量可靠的供应商采购施工原材料。认真仔细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合格材料不能被运往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控制意识,掌握工艺流程,严格按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施工人员胜任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做好机械设备调试和养护工作,促进其性能最佳发挥,提高施工效率,也能确保进度按时完成。
3.2 工序管理的措施分析。每道工序质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水利工程由不同工序组成,一道工序完成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发现质量缺陷,应该及时处理和应对,从而提高施工现场管理。
3.3 成本管理的措施分析。从质优价廉的厂家采购施工原材料,有效控制水利工程施工成本。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加强合同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当出现索赔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维护自身利益。
3.4 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重视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在现场施工严格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明确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严格以安全管理规范为指导。加强水利施工现场巡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3.5 进度管理的措施分析。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开展进度管理,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对复杂施工环节的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划分,预留一定时间,工期不能安排太紧,让施工单位有足够时间应对风险。进度计划要分期落实,实现进度的动态管理和控制,一旦发现与进度计划存在不合理情况时,要及时分析成因,立即采取补救对策。
3.6 生态管理的措施分析。注重环境保护,避免污染和破坏环境,实现水利工程施工的生态管理目标。对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渣等做好处理工作,严格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周围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施工期间配置专职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实施动态管理,预防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
3.7 检查监督的措施分析。做好施工现场巡视工作,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立即排除。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让相关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和应对,尽量降低这些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提高。
4 结束语
水利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日常工作中应该认识存在的不足,综合采取有效管理对策,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工序、成本、安全、进度等管理水平。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效益。
参考文献
[1]吴键.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的分析和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