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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

时间:2023-07-18 16:28:15

序论:在您撰写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第1篇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遵从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一定的计划、筹划,使得企业达到延期纳税、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以及政治、经济目的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对外经济贸易往往会制定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则可以在符合国内、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纳税成本支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进出口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利用汇率的走势实现关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来看,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除以人民币结算外,大多都以美元或是欧元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所涉货物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这样就产生了汇率折算问题。而从关税的计算方式来看,分为从价、从量、复合税及滑准税等四种,而这四种计算方式都与关税完税价格有关,关税的完税价格是需要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可以看出,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的多少同完税价格与汇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律对于企业报关所依据的汇率有着如下的规定,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汇率都在实时的发生变化,但是企业报关所征收关税的汇率是相对较为稳定,且对于企业来说是可控的。因为,所进出口的货物缴纳关税所采用征税汇率与实际汇率存在着时间差,使得上月末与下月初报关缴纳关税时的完税价格也同样存在着价差的问题。并且相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如为转关货物其申报递延时间会更长)不征收滞报金,这为节税筹划也提供了时间上的可操作性。

(二)改变采购来源方式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货物出口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为“免抵退”、“免、退”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方式,后一种方式则是针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是其他企业而言的。以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其选择的采购来源方式如果不同,其退税金额及出口货物的成本就会不同。原因在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其税率为3%,那么退税率也是3%,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退税率一般都低于其税率,从而使得两税率的差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现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进行分析:

某外贸公司需要采购价值为1000万元的货物进行出口,其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现对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行比较:

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可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030万元。退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金额÷(1+征收率)x征收率=1030÷(1+3%)x3%=30万元,其出口货物成本为1000万元;

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退税额=采购价x退税率=1000x15%=150万元;出口货物成本:1170-150=1020万元。

从上述两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一可比方案二的出口货物成本降低20万元,两个方案的差额就是不予退税的金额。

因此,外贸进出口企业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进行出口。需要注意的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适用“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是应该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

二、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风险

(一)避开出口退税的陷阱

据统计,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是国家的命脉。由于国内鼓励出口,对于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其税收的征收管理还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对于出口退税的手续办理方面审查较为仔细。而相关企业的?务人员由于对出口退税业务不是十分精通,对一些退税政策的把握不是十分到位,很容易踏入“税收陷阱”。比如,进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但由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但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还有可能遭受税收征管部门处以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再比如进出口企业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相关的单证,但由于其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有按期取得,税务机关则将会对其采取追缴税款方式,这样会使得企业得不偿失。

(二)企业要提高对于税法的遵从度

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该本着对税法高度遵从的前提下进行,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小利而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对于通过出口进行骗税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国内因为虚报出口业务而骗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业务都会施以重刑,所以,进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谨慎办理相关进出口涉税业务。

第2篇

一、会计处理

在账务处理上,企业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中转后支付;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计入企业营业利润;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入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在具体的发放使用上,各企业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企业直接使用白条支取,有的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还有的企业因不知如何处理而未进行发放使用,直接贡献了企业的利润总额。

二、税务处理

目前,对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要不要征收营业税以及按照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一直存在着争议,全国各省地方税务局对此处理也不相同。例如,福建省、重庆市以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对于此类问题的答复是不征收营业税,而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则明确答复要征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来说,各省都要求并入到企业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来缴纳所得税。

企业将该部分手续费奖励给为代扣代缴工作作出贡献的办税人员,因此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对此规定也比较模糊。

那么,对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会计处理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只要正常经营,就肯定会有人工成本,从而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个税手续费作为一项经济利益就可以正常流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比例为2%。所以,该经济利益是可以计量的,这就符合了收入的确认原则。因此,个税手续费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劳务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能简单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挂账中转,由于该项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偶然性所得,因而也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应地,发生的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办税人员的奖励支出应通过其他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分析

1.营业税。目前,我国税法对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并无全面规定,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中对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进行了征收营业税的明确规定。储蓄机构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有偿提供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业,所谓业,受托人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比照储蓄机构,企业进行的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属于一种服务,这里的委托人就是税务机关,企业接受委托为税务机关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并因此取得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了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应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业”缴纳营业税。虽然我国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在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处理,而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明确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对该项收入缴纳营业税也是合理的。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或者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一律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税法从来没有明文规定对这部分减免所得税。在符合征收范围又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相应地,用于该项收入的支出也同时计入支出中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企业在将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发放给个人时大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收入是否能够参照这两项规定仍然有待斟酌。首先,财税字〔1994〕20号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应是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时,手续费实际是返还给单位的,对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并不能简单适用个人免税的规定。其次,国税发〔2001〕31号文件中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不能相提并论。

笔者认为,企业作为受托人也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取得个税手续费收入,而企业的办税人员只是履行工作职责,并非扣缴义务的受托人。单位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所得,必须以其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由扣缴义务人发放给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应作为普通工资、薪金所得并入职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收到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个税手续费

第二,计提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第三,支出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个税手续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第四,发放个税手续费、缴纳税金以及结转利润的会计分录,略。

第3篇

一、立足实际,正确认识征退联评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和退免税管理结合得不够紧密。出口退税管理以表证单书的审核为主,处于大量的事务性审批工作中;而对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以国内销售部分为主,出口业务因其享受优惠政策而忽视。有的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由于出口业务占一定比例,年度应纳增值税较少,不在重点税源户名单中,使税收管理员对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同时,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较大,由于政策性因素、企业操作因素而造成出口销售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现象日趋增多,既影响到出口企业增值税的征收,也影响所得税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的确认。加之目前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政策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的漏洞。综上所述,开展征退联评是十分必要的。

二、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征退联评工作

一是建立制度,明确职责。结合新区实际,我们先后制订了《__区局加强出口退税征退联评的实施意见》、《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各科室职责》等规定,对征退联评工作中的各环节、各事项进行逐一梳理、落实到科、责任到人,建立和健全了选案、评估、结果处理等环节与出口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和配合机制,有效实现了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落实,确保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工作的衔接顺畅。

二是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区局在全体税收管理员中专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学习培训,促使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努力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树立将出口退税日常工作融入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理念,在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如认定、调查、巡查、注销等方面,都能紧密地与出口退税工作相联系,全面跟踪掌握出口企业经营期间征退税等情况,确保出口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同时,根据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政策掌握情况不同的实际,要求每一管理科至少确定1名业务能力较好的专业征退联评人员,为开展征退联评工作夯实了组织基础。

三是抓住特点,找准途径。开展征退联评工作,我们紧紧结合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特点,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有的放矢找准突破口。年初,草拟了出口退税评估的初步打算,并尽早向上级汇报,得到了市局处室的政策辅导,进一步明确征退联评估的四项重点内容:一是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正确;二是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三是出口免税货物消耗国内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四是工业企业,特别是跨行业多种经营的工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为自产产品或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

四是注重辅导,优化服务。出口退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许多细节不为税收管理员所了解。为此,在征退联评中,出口退税部门积极为联评人员提供咨询和辅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出口退税人员还直接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评估,积极讨论政策问题,真正做到“征退一体化”联评。对联评中发现的问题,同时为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纳税辅导,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五是加强考核,信息共享。区局对征退联评对象的评估结果加强考核。对查无问题的,原则上列入区局执法检查的复查范围;在复查中查出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联评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在日常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另一方面,由评估人员写出联评案例提供给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学习,不断增加业务积累。

三、良性互动,征退联评工作初显成效

征退联评伊始,由出口退税部门确定评估对象,与管理科共同评估,成果明显,也发现了日管忽视的问题,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管理科积极与出口退税部门联动,通过“四个结合”,实现了良性互动。

一是与出口退税审核相结合。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通过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出口退税后与各系统数据比对产生的疑点,特别是与纳税申报关系较密切的疑点,及时提供给管理部门,让征税和退税部门共同参与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和调查核实,共同把好审核关,排除指标异常等疑点,如__某化工有限公司,由于未及时更新商品码库且对出口退税政策不明,导致退税率申报错误,少转出进项税额,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机审后发现疑点,转给管理人员进行核实,补征增值税35万元。

二是与税务审计相结合。区局每月对纳税评估和审计的单位进行梳理,凡是涉及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如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退税、出口免税等,均列入征退联评名单,分析其申报的退免税情况,开展出口退税征退联评。如某科技(__)有限公司的产品大部分销售到保税区,未最终出口的产品属于内销,经联评发现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后又内销的少数产品未按规定作内销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13.8万元,通过政策辅导后,企业及时自行申报补缴了税款。

三是与日常调查相结合。区局对新办1-2年的出口企业,在发票扩版、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等日常调查中与出口退税评估紧密结合起来。2月底,区局在联合开展日常调查时发现,某企业在已批准退税但未按规定作调整上期留抵税金处理,区局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按照征退衔接有关规定转给了管理科,税收管理员立即进行征退联评,最终责令该公司补缴了税款16万多元,维护了税法的公正和尊严。

四是与税收管理员巡查相结合。区局要求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出口企业时要紧密与出口退税政策相结合,发现出口异常情况后及时与出口退税部门沟通;而出口退税部门对退税管理中有疑惑的,也要及时通知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巡查。3月初,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户新办出口企业,由于办税人员纳税申报错误,补征增值税347万元,核减亏损1765万元。3月中旬,出口退税部门发现某微电子公司是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但其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产品有其他行业产品。与管理科共同巡查后发现,该企业出口的其他行业产品为非自产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应当补征增值税17万元。

20__年一季度,__区局共计对11户企业开展征退联评查补增值税641多万元,其中抵减留抵税额396万元,实际入库245万元,核减亏损1765万元。

四、对开展征退联评工作的几点建议

1、编写系统化的出口退税政策指南。出口退税工作涉及的政策较多,调整也较频繁,要使税收管理员能熟练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并灵活运用,就必须有一本深入浅出的工作手册,既有政策又有实例,既有操作的流程又有征退衔接的环节,能帮助税收收管理员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有更深的理解的把握,

不断提升岗位能力。

2、要将出口退税培训融于税收管理员的整体培训之中。目前各级都重视出口退税政策培训,但往往是独立地开展,在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教材中还没有征退联动的内容。要将出口退税征退衔接的内容及早列入税收管理员岗位培训教材,在岗位培训中、在学习之初就开始体现征退联动的理念。

3、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和“出口退税巡查、评估台账”建立后,没有信息共享的渠道,如果能与其他征管工作台账融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议将这两个台账分别与综合调查表、税收管理员台账相结合,在wgis中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并进行、预警、提醒和回复。这样既能达到信息共享,又能切实将出口退税工作融入到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中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退联动。

4、对基层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的设想。随着出口退税管理和日管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要真正做到征与退的联动管理,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方面还应该有所调整:

第4篇

(一)调研地区的基本情况

海港区国家税务局共有出口企业224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94户(生产型104户,外贸企业90户),小规模纳税人29户,特行企业1户。2008年共审核退税34304万元,办理退税32120万元。

山海关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共有出口企业27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3户(生产型20户,外贸企业3户),小规模纳税人3户,特行企业1户。2008年共审核退税32284万元,办理退税17030万元。

(二)调研地区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培训,充分认识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征税是退税的基础,只有征了税才有退税的问题,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要征税的情况。加强征退税的衔接,实现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征退税衔接对税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①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风险。相对来说,基层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实现有机的结合,可以降低风险。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异常情况,通过及时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理清货源,查实货物,发票,货物等信息,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可以防止或避免少征多退现象的发生。②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实行征退税衔接,对大多数出口企业来说,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征退税部门分别找的矛盾,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③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市局专职从事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把出口退税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精力加强退税的评估和预警分析工作,可以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征退税衔接工作。征退税衔接工作就是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实现征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联通和衔接,堵塞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防范骗退税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①加强出口企业各种信息沟通。定期到市局退税部门核对出口企业认定信息,并及时将出口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情况(包括:认定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变化信息(包括:投资情况、法人情况、生产地点等)、企业申报信息(包括:内销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视同自产产品情况、是否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等相关信息向市局出口退税部门反馈,使出口退税部门能及时了解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防范骗税行为发生。②加强出口企业出口不退(免)税货物的沟通。对市局退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发的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如: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局退税部门。③加强对暂不退税出口企业信息沟通。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发函未复函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涉嫌税收违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在办理第一次退税前联合退税部门对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时掌握出口企业情况(生产销售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对于出口企业涉嫌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负责检查企业违法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查结论及时反馈到退税部门,退税部门依据检查结论决定是否给企业办理退税。④落实市局布置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对市局下发的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未申报退(免)税额比重四项预警指标涉及企业进行认真检查,采取案头评估、约谈、函调及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预警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形成定性及定量的分析结果。针对预警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退税部门。⑤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与纳税评估的衔接。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要与其它纳税评估相互联运,结合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税种的评估,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的已有成果。也可对出口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与退税评估工作一起进行,对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有涉嫌税收违法情况的,评估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工作,并将稽查结果及时转交退税部门。⑥加强出口企业免税出口货物沟通。核对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下发的一般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信息,(如:来料加工复出口)仔细核对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防止出口企业即免税出口货物又申报抵扣进项税情况发生;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货物核销信息进行核对,对出口企业没有提供由退税部门出具的相关免税证明的销售收入,不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补缴相应的税金。

(三)调研地区取得的工作成绩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4日,调研地区共向市局退税部门建议暂停退税企业1户,涉及退税12万元,查补企业视同内销征税24户,涉及增值税129万元,调增利润3000万元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市出口企业户数不断增长,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作为支持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从调研地区的工作来看,当前出口企业税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一定问题。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从中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税务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退税衔接管理还不到位。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不及时,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制度》要求,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征税机关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退税部门进行反馈,但由于征税部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变更,导致企业出现不认定或变更情况。②视同内销管理不到位,对外贸企业出口商品不能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出口免税农产品等原因,许多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这部分出口货物,有些外贸企业不入账核算,不记收入,不记库存,不记收付款,致使有些业务的上一环节偷漏了增值税,本环节少缴了企业所得税,从而在税收管理上形成了空白地带。③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滞后,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只有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对于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现行会计法规及税收政策都有规定,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记账时间。但多数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出口收入。

(二)培训工作不到位。①纳税申报数据不准确,纳税申报数据必须与纳税人账务处理情况相一致,并且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为基础,这是保证纳税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一项基本要求。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个人水平及能力原因,经常出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不至情况,造成两者对审不能通过。②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不规范,有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不论是从人员素质上来说,还是从业务处理方面来看都不能适应现有的工作。他们对会计科目设置及相关账务处理不清楚,设置的会计科目不符合政策规定,处理账务不遵循政策要求。这就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建议

(一)下放审核权限,充分发挥广大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的申报受理由市局下放到县(区)级税务机关,市局负责“免、抵、退”申报的审批,退税、调库指标的下达。具体要求做到以下几点:①按行业管理的原则,将所有出口企业全部集中到一个分局(所)或税源管理科进行管理,出口企业管理员除进行日常管理还要负责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非正常户认定、注销认定的初审,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审核、处理、退税评估、单证办理等日常管理事项。②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在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前要对企业“免、抵、退”申报进行预审,并核对企业的电子信息,相关单证信息,在预审通过后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县(区)局出口退税管理员审核后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再次审核、签批,后报科长审批。③按权限进行细化分工,市局负责全市退税申报的政策解答,并对全市的出口企业宏观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出口企业相关预警分析指标,对县(区)级税收局进行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县(区)局负责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并对市局下发的预警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加强征、退税信息沟通,共同进行管理

我们要制订征、退税衔接的相关工作流程,在制度上对征、退税信息交流提供保障,突破征退税信息沟通不畅,工作衔接不力的管理瓶颈,提高征、退税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明确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出口退税管理科要明确专人全面负责指导、督查全市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开展;各县(区)局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与市局进行信息沟通,将出口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市局的信息传递网及时向市进行传递,各县(区)局出口企业管理局(所)也要有专人负责,将出口企业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区)局,这样就将征税与退税很自然的铆在一个点上,形成一个管理上的合力。②要明确市、县两级出口退税管理台账建立,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认定、数据调整、出口退税疑点审批、延期申报等数据要求建立完整的台账,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退(免)税认定变更、数据调整、疑点审批、延期申报后续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痕迹,要求由县(区)局出口退税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传递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市局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有效避免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征退税管理脱节的发生。③要明确预警评估的重要作用,市局退税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局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管理软件,结合企业的退税资料及本市的出口企业相关电子信息设置相应评估指标和预警值,通过计算机综合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并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将税负异常出口企业名单下发到各县(区)级税务机关,各县(区)级税务机关对疑点企业实施分析、约谈及实地调查,并将结果报送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评估分析进一步提高防范出口骗税的能力。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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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

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工作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工作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工作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对退税部门的工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习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工作,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工作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

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工作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工作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

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

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工作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

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职能,开展退免税预警评估。实行征退合一后,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突出管理职能,摆脱以往“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监督上转变。首先,抓好对基层出口退税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明确县(区)征税部门和基层调查执行科两级和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县(区)局密切征退税衔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强预警监控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逐步形成各行业、不同产品的退税指标体系,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探索出口退税评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定期对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防范。第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力度。将过去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人员的工作转变为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提高防范骗税的及时性、针对性。

第6篇

随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全面实施和对外贸企业不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等政策的出台,加强征退税衔接已成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出口退税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调研,查找不足,我们就推进征退税衔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征、退税管理现状及其存在不足

在 “先征后退”方式下,征归征,退归退,征退归属两条线。在实际操作中,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往往各管一块,而且多年以来,出口退税工作一直由省辖市国税局直接负责管理,约定俗成地造成征税机关管理内销、退税机关管理外销的模式,容易形成管理漏洞。20xx年初,我市在征退税衔接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逐步将原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职能下放到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对市直的生产企业也将人工审核环节、疑点调查环节下放至市直管理分局。具体到各县(市、区)又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税政科接受申报人工审核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另一种是由各基层分局接受申报人工审核税政科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县(市)局税政科负责辖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认定、征免税申报管理、单证办理、疑点处理、退免税审批、退调库办理,即出口退税具体事务由原省辖市局集中管理变为县(市)局集中管理。实行县市局集中管理,并未形成全面有效的征退税管理合力,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工作量大,客观上束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以**市为例,20xx年,全市有出口退税登记企业402户,办理出口退税4.22亿元,专职人员11人;截至20xx年底,全市已有出口退税认定企业1343户,增长2.34倍,办理出口退税24.2亿元,增长4.73倍,专职人员19人,仅增长72.7%。随着出口企业的户数增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大量的单证、发票审核工作占用了审核人员的主要工作时间,而对一些深层次的、动态的退税管理信息却限于时间、精力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致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疲于应付,审核人员对退税的审核主要就单审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够熟悉,对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的分析,还有出口价格的变动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等信息了解都远远不够,甚至对有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从未实地查看过,大大增加了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2、基层税务干部出口退税业务不精,主动性还不够。因为出口退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基层的大多数同志以前接触较少,因而对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对出口业务重视不够,缺少必须的管理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征、管、查脱节,存在征管漏洞。

3、征税和退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目前应用的税收征管软件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管理部门无法利用退税部门的信息,退税部门也不清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异常信息,导致对企业税务管理不协调,征、退税管理不联动,管理信息利用效率很低。

4、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还不科学,仍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尚未明确征退税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征、退一体化、“一岗两责”的双向功能角色未到位。

二、我市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做法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这一条主线,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年初,我市在一个县(市)局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工作中解决问题。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我市就将征退税衔接、征退税联合评估作为市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分管局长及进出口处领导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类型、行业结构及当前出口退税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单位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切实做到“便于操作、真正衔接”。

2、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强化征退税衔接。为确保征退税衔接管理模式的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征管模式、退税程序等,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出口企业基础管理是税务责任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优化征退税衔接的具体流程,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日常管理等。

3、围绕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整合职能配置, 优化数据应用。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管理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打击和防范骗税的管理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有效的管理。

4、健全岗责体系,合理设置流程,保证征退税管理高效运行。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5、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征退税信息资源共享。为解决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切实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双向传输与共享,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登记、退税认定)、发票信息、免税申报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有效促进了征退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征退税衔接,既发挥了出口退税部门专业化管理的特长,又发挥了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实现了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退(免)税认定管理到申报审核、疑点处理等环节的配合,规范了出口企业有关纳税和退(免)税数据在征、退税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融合到日管活动中;另一方面,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堵塞了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的几点认识

我们感到要真正做到征退税衔接,对出口退税工作做到“无缝隙”管理,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消除重复操作,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加强征退税数据之间的衔接,并逐步形成协同运作的税务信息化应用格局。

2、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的机制。正确处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3、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前移后,承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的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职责应相应调整、充实或完善。对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进一步细化。认真查找征退税衔接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明确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4、要研究分析税收管理员平台的业务功能设置,开发征退税衔接工作流,规范流程操作,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将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和核查分解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同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第7篇

一、征、退税管理现状及其存在不足

在“先征后退”方式下,征归征,退归退,征退归属两条线。在实际操作中,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往往各管一块,而且多年以来,出口退税工作一直由省辖市国税局直接负责管理,约定俗成地造成征税机关管理内销、退税机关管理外销的模式,容易形成管理漏洞。20*年初,我市在征退税衔接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逐步将原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职能下放到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对市直的生产企业也将人工审核环节、疑点调查环节下放至市直管理分局。具体到各县(市、区)又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税政科接受申报人工审核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另一种是由各基层分局接受申报人工审核税政科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县(市)局税政科负责辖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认定、征免税申报管理、单证办理、疑点处理、退免税审批、退调库办理,即出口退税具体事务由原省辖市局集中管理变为县(市)局集中管理。实行县市局集中管理,并未形成全面有效的征退税管理合力,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工作量大,客观上束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以**市为例,20*年,全市有出口退税登记企业402户,办理出口退税4.22亿元,专职人员11人;截至20*年底,全市已有出口退税认定企业1343户,增长2.34倍,办理出口退税24.2亿元,增长4.73倍,专职人员19人,仅增长72.7%。随着出口企业的户数增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大量的单证、发票审核工作占用了审核人员的主要工作时间,而对一些深层次的、动态的退税管理信息却限于时间、精力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致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疲于应付,审核人员对退税的审核主要就单审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够熟悉,对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的分析,还有出口价格的变动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等信息了解都远远不够,甚至对有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从未实地查看过,大大增加了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2、基层税务干部出口退税业务不精,主动性还不够。因为出口退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基层的大多数同志以前接触较少,因而对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对出口业务重视不够,缺少必须的管理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征、管、查脱节,存在征管漏洞。

3、征税和退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目前应用的税收征管软件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管理部门无法利用退税部门的信息,退税部门也不清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异常信息,导致对企业税务管理不协调,征、退税管理不联动,管理信息利用效率很低。

4、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还不科学,仍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尚未明确征退税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征、退一体化、“一岗两责”的双向功能角色未到位。

二、我市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做法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这一条主线,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年初,我市在一个县(市)局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工作中解决问题。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我市就将征退税衔接、征退税联合评估作为市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分管局长及进出口处领导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类型、行业结构及当前出口退税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单位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切实做到“便于操作、真正衔接”。

2、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强化征退税衔接。为确保征退税衔接管理模式的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征管模式、退税程序等,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出口企业基础管理是税务责任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优化征退税衔接的具体流程,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日常管理等。

3、围绕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整合职能配置,优化数据应用。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管理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打击和防范骗税的管理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有效的管理。

4、健全岗责体系,合理设置流程,保证征退税管理高效运行。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5、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征退税信息资源共享。为解决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切实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双向传输与共享,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登记、退税认定)、发票信息、免税申报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有效促进了征退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征退税衔接,既发挥了出口退税部门专业化管理的特长,又发挥了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实现了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退(免)税认定管理到申报审核、疑点处理等环节的配合,规范了出口企业有关纳税和退(免)税数据在征、退税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融合到日管活动中;另一方面,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堵塞了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的几点认识

我们感到要真正做到征退税衔接,对出口退税工作做到“无缝隙”管理,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消除重复操作,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加强征退税数据之间的衔接,并逐步形成协同运作的税务信息化应用格局。

2、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的机制。正确处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3、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前移后,承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的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职责应相应调整、充实或完善。对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进一步细化。认真查找征退税衔接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明确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4、要研究分析税收管理员平台的业务功能设置,开发征退税衔接工作流,规范流程操作,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将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和核查分解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同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