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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民事法律咨询问题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当前官兵涉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官兵涉法问题主要包括官兵个人涉法问题和官兵家庭涉法问题。官兵个人涉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婚恋纠纷。这类问题比较突出,发生对象主要是年轻干部和士官。他们有的是利用探亲休假之机回原籍找的对象,由于交往的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有的长期分居两地,生活上不能相互照顾,感情上缺乏交流,结果被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也有的是妻子与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受不了委屈而引发婚姻纠纷。二是人身伤害。有的官兵休假、外出被地方人员不法伤害;有的是个别干部、骨干在管理中简单粗暴,致使战士受到伤害;还有的是官兵之间互相因一些琐事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三是债务纠纷。多是战友、老乡之间互相借钱碍于情面,不履行任何手续,事后为还钱撕破脸皮,组织出面也难以解决。官兵家庭的涉法问题主要有:一是邻里琐事造成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籍的官兵家中,大都因宅基地、通道、排水等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二是人身伤害造成的纠纷。有的是因邻里纠纷势态扩大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有的是因经济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伤害,有的是被犯罪分子伤害。三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官兵亲属交通肇事与别人引发纠纷;有的是亲属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纠纷。
总的来说,当前官兵涉法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法范围越来越广。从种类看,有民事类涉法问题、经济类涉法问题、不法侵害类涉法问题等十余种;从涉法人员看,有领导干部、基层干部,也有士官、义务兵,还有刚入伍的新战士。二是涉法问题处理较难。有的官兵及其家庭反映涉法问题不真实,甚至扩大化,有的明知理亏,却隐瞒事实,导致领导机关掌握真实情况难;有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处理军人军属的涉法问题不够重视,对部队出具的公函置之不理,部队协调处理的难度大;此外,目前部队处理官兵涉法问题没有专项经费,缺乏法律人才,难以为官兵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三是影响官兵的思想行为。官兵自身或者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心里总像有一块石头压着难以喘气,整天琢磨如何打“官司”、讨公道,造成工作分心走神;甚至少数涉法官兵因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承受能力差,情绪反复无常,最终导致诱发事故和案件。四是造成部队额外开支。官兵涉法问题不解决影响部队的稳定,要彻底解决往往需要组织派人到当地协商解决,无形中造成额外经费开支,增加了部队的经济负担。
二、官兵涉法问题日益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一些地方机构重视程度不高,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地方司法部门执法不公,少数执法人员在处理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时受“人情风、关系网”左右,致使涉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军人、军属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却因为无钱找人、“朝中”无人,依法得不到保护;少数地方地痞村霸仗势欺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根治。
(二)官兵及其亲属法律素质不高,依法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较弱。有的官兵亲属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经济交往中,凭“君子协定”做生意,有的即使订了合同,也因条款不清,导致发生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有的军属遇到涉法问题后,不是据理诉讼依法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武力解决或私下解决,导致问题复杂化;有的不了解法律条文,不懂得司法程序,使依法解决涉法问题失去了最佳时机。
(三)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不到位,满足不了官兵的需求。现在,基层部队虽然大部分都设立了法律咨询站,但由于受编制所限,没有专职的法律服务人才,基层的法律咨询员也是由干部兼职,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解决涉法问题感到力不从心,导致官兵及家庭的涉法问题得不到及时解答,致使涉法问题越压越多。
三、正确帮助官兵处理好涉法问题的方法
(一)及时摸准情况是帮助官兵处理好涉法问题的基本前提。掌握实情是帮助官兵解决涉法问题的前提。当前,少数官兵为了要部队出面帮助“讨说法”,往往夸大事实,只讲“一面之辞”;有的官兵亲属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明明责任在自己,却故意隐瞒过错,误导官兵。因此,对遇到涉法问题的官兵,一方面要教育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表述事实,不能把听到的当作看到的,把想到的当作发生的,更不能故意夸大其词,虚构事实;另一方面,尽可能亲自把情况核实清楚,对把握不准的情节要向官兵亲属电话询问,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派人去调查了解。只有把涉法问题调查了解清楚,处理起来才能有的放矢。
(二)熟悉法律法规是帮助官兵处理好涉法问题的重要保证。事实表明,随着社会发展多元化和人们利益纠纷多样化,官兵及其家庭遇到的法律纠纷也更加复杂,一起普通的人身伤害案件,既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还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而大多数法律咨询员由于法律知识不全面,处理官兵涉法问题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这就要求部队法律咨询员投入时间和精力重点掌握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刑法》、《民法》、《婚姻法》、《物权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熟练掌握处理常见涉法问题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方法,遇到具体问题时才能得心应手。
【关键词】专题教学法;开放教育;远程教育
一、课程概况总揽
开放教育主要教授对象为成人在职学员,因此学员们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进度相对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来说,都是比较特殊的;并且,我们的面授课时间宝贵,面授中不可能对所有知识点都进行讲解,只能讲重点难点。这就要求我们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钻研创新教学方法,迎合学员的特殊情况,力争知识传授量达到最大化。
《民法学》基本内容主要由七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本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定为学年课,两学期总学时为162学时。
二、创新之处
我所设计的创新理念是进行专题教学,将民法学的各个重点内容类化为若干专题,每次面授课有针对性的讲述1-3个专题。专题教学法的好处是只对重点内容进行面授辅导,其余非重点内容全部由学员课后自学了解。对于在自学中有困难的学员,可以通过每学期两次的网上答疑时间统一向责任教师提问,也可以随时发送E-MAIL到责任教师指定邮箱询问。
三、民法学(1)(2)教学设计
1.面授辅导设计
《民法学》(1)(2)的计划学时均为81学时,学时分配情况相同,教学时间均为27学时;余下三分之二为学员自主学习时间。
①关键的第一学时。民法学(1)(2)专题均为26学时,预留1学时作为首次面授课向学生说明情况、布置教学任务之用。详细介绍本学期的教学安排,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②专题教学的具体应用。民法学(1)基本内容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所划分的专题有14个:民法基础理论;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公民(自然人)与法人;合伙、个体、联营;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物;民事法律行为与时效;有权与表见;物权概论;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与财产共有;相邻关系与其他物权。
民法学(2)的主要内容是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所划分的专题也有14个:债权;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债的其他理论;合同分论;人格权;身份权;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与继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③期末复习课。在进行完全的专题教学之后,还要安排期末复习,教师将本学期全部考核范围进行梳理,学员可以理顺知识结构,把所学内容有机联系起来,将知识点变成知识面。
2.多媒体教学设计
①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教材,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主教材为《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电大出版社,2006年8月第二版),是教学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是音像教材的基础。辅导教材为《民法学学习参考资料》(出处同上),配合主教材,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重点是现行民事法规、案例分析。
②CAI小课件。针对各个专题都制作了相应的课件。课件的形式和内容丰富,效果直观,应用于课程教学也更符合远程教育的教学理念。
③三维案例。案例教学乃法学专业教学之根本,在知识点的讲解上,绝对不可无案例。否则便是枯燥的脱离实际的,无法引起学生兴趣的。因此,我在小课件中尽量加入一些生动的、能引起学生共鸣、并适合讨论的视频案例,使教学效果大大改观。
④网上教学、网上答疑和BBS论坛。网上教学和答疑安排在教学过程的中前期和中后期,不早不晚,恰到好处。在专题讲座之外的知识点,为学员自学范围,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通过网上答疑向责任教师提出;当然,面授过程中有没理解,没消化的问题,也可以在网上提问;网上答疑,可以使平时不方便参加面授课的学员得到与教师交流的机会;一些平日比较腼腆的学员因网络的平等性也可以放开手脚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
⑤实时解惑E-MAIL信箱。针对平日的小问题,学员可以通过主讲教师公布的指定网络信箱来进行提问。相对于网上答疑来说,E-MAIL信箱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
⑥更新网上资源。在教学平台上开辟教学辅导栏目,定期教学相关信息及辅助资料。例如:教学重点与难点的解析文章;最新法律咨询;与课程相关法律法规;教学活动信息;网上作业;网上自测习题及参考答案等。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
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
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批准设立公证机关的决定,应当报送上级机关备案,该上级机关是
A.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会B.司法部
C.公安部D.中国公证员协会
2.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公证协会和公证员
A.进行行业管理B.撤销错误的公证书
C.进行监督指导D.纠正错误的公证书
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京市D区有一房屋。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
A.南京市B区公证处B.广州市A区公证处
C.南京市D区公证处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
4.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是
A.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反映B.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
C.只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5.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一种
A.赔偿责任B.补偿责任
C.连带责任D.无过错责任
6.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A.公证人B.公证员
C.公证当事人D.公证登记人
7.有权受理公证复查的主体是
A.原公证机构B.公证机构的本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C.上级司法行政机关D.公证员协会
8.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两人进行,其例外情况是
A.询问证人B.收集书证
C.现场勘验D.询问当事人
9.律师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是
A.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B.规范律师及其相关主体
C.提供法律服务D.国家法律的确认
10.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属于
A.一般B.特别
C.转托D.复
11.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一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数量至多为
A.1名B.2名
C.3名D.5名
12.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是
A.警告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
13.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资产条件是
A.人民币10万元以上B.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C.人民币30万元以上D.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4.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停业整顿期间,该所合伙人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B.在停业整顿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C.在停业整顿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变更名称
D.在停业整顿期间,律师事务所不可以申请合并
15.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应当报送的备案机关是
A.上级司法行政机关B.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C.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D.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16.律师的管理机构是
A.律师协会B.司法行政机关
C.律师事务所D.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1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的任期是
A.3年B.4年
C.5年D.6年
18.律师为完成的诉讼事务了解案情,而查阅、摘抄、复制与案情有关的诉讼材料的行为是
A.律师会见B.律师阅卷
C.律师谈判D.律师咨询
19.律师进行辩护工作的基本前提是
A.律师辩护制度B.证据展示制度
C.阅卷保障制度D.证据收集制度
20.将律师辩论分为诉讼中的辩护和非诉讼中的辩护,所依据的标准是
A.律师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B.律师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
C.律师诉讼案件程序的不同D.律师的法律事务内容不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下列选项中属于公证机构业务的有
A.根据委托人申请办理继承的公证
B.根据委托人申请提存
C.根据委托人申请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D.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代为提起诉讼
22.关于公证员任职的特许条件,说法正确的有
A.特许条件主要是为了吸收具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公证队伍,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
B.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C.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D.经过申请即可担任公证员
E.前提之一是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
23.公证员的免除条件包括
A.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籍B.年满60周岁
C.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D.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24.公证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包括
A.忠于事实、忠于法律B.认真办案、确保公正
C.加强修养、提高素质D.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E.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2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有自己的名称B.有固定的场所
C.有两名以上公证员D.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公证机构必须设在省会城市
26.公证文书在民事证据中的地位有
A.绝对不能*B.证据形式属于书证
C.当事人*公证文书需要举出证据证明D.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公证文书进行质证
E.属于公文书
27.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有
A.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证书B.国家卫生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证书
C.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D.国家卫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免疫证书
E.身份证
28.下列属于起诉状首部内容的有
A.标题B.当事人基本情况
C.案由D.诉讼请求
E.主要证据
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人的主体包括
A.律师B.当事人的近亲属
C.有关的社会团体D.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E.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30.可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机关包括
A.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B.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C.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D.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E.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公证利害关系人
32.律师
33.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34.非诉讼事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简述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36.简述涉外公证的作用。
37.简述律师会见证人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8.律师进行谈判需要事先准备谈判方案,试述一般情况下的谈判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39题10分,40、41小题各5分,共20分)
39.案例:
律师A某由于收案较少,就到各个法院找法官恳求介绍案子,并对认识的法官悄悄许诺:“介绍来的案子以费的20%给介绍费,大案子还可高于这个比例。”于是A某案子接连不断。A某按原来许下的比例付给法官介绍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法官之间的关系,给法官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部分案件中,A某还介绍、唆使当事人向法官送礼。
问:A某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40.案例:
王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一合同纠纷案的人。在与原告丁某往来多次后,丁某对其很是信任,进而称兄道弟无话不谈。本案终结后二人继续交往,王律师顺便了解到有关丁某商业上的其他一些情况。后在一次酒会上,他向一位刚刚认识的广州商人朱某,透露了丁某公司准备低价从黑龙江某乡镇购进一批中药材的有关信息,于是被同样做药材生意的朱某先抢了商机,从而给丁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问:根据有关规定,对王律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41.案例:
关键词:公正;大学生创业;公正事业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072-02
又到了大学生毕业季,各位学子都将带着学业的收获,扬起希望的风帆,驶向新的征程。此时此刻,每位学子都面临着就业、创业的思考,面临着自身航向的探知和选择。
对一个人来说,最难的就是选择,特别是对就业的选择和人生的定位,需要每位学子深入思考,不断探知、摸索。黑龙江省出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就给同学们提供了很好的建议和启示。黑龙江省省长陆昊提出的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校外孵化器,就是要在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经营上给大家实实在在的激励和支持,让大家得到很多实惠。启航,虽然面临风雨,但有了创业园和孵化器的支持,阳光总在风雨后。盼望同学们树立信心,抢抓机遇,深入了解政策、了解技术、了解商业、了解相关领域,努力创新创业。
最近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公益广告《我创故我在》这样写到:“让想法变成行动 ,造一条属于自己的路,抱怨很廉价、 别做空想家,做个创客让自己骄傲,疯狂的想法没什么可怕,造点什么让世界看到。”就是鼓励大家创新、发展,并付诸于实践。
通过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此次组织的公证进校园,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公证处希望能够为大学生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比如在签订就业合同、出国公证、困难家庭和学生需要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真诚希望毕业生能到公证处实习,完成创业创新前的一次历练,迈出坚实的人生一步。
下面,笔者介绍一下公证行业现状对发展前景的看法。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比较来看,公证活动与法院诉讼活动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公证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行为、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可,主要起到预防作用,可以减少诉讼活动。而法院诉讼活动,则是民事纠纷之后进行的,主要起到裁决作用。
首先,借用中国公证协会段伟主任的话与大家共勉:“在我心中,公证始终如蒙娜丽莎那般,让你为她痴狂,她迷人的微笑让人费尽百般心思去求解。在这个求解过程中,有徘徊迷茫的短暂痛楚,也有因短暂成功换来的心情愉快,它是让你为它抓狂又让你不舍的事业。”这句话说出了我们每个公证员的心声。
作为哈尔滨国信公证处的公证员,笔者每天要面对带着问题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当用法律知识、热情的接待,为当事人圆满解决问题后,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容时,作为从业者,心里会有莫大的满足感。笔者心中的公证,它既高贵又平凡。它的高贵,体现在它是法治的化身,代表着公正、法律和正义,我从内心深处敬畏它,愿意为这颗法律皇冠上的明珠增加光彩。它的平凡,体现在群众的心愿当中,代表着民意、民心、民愿,我从内心深处热爱它,愿意用自己的努力为千家万户提供关爱和服务。
现在,公证已走进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小到遗嘱、继承、赠与、房屋转让、劳动合同、征地补偿、土地承包,大到企业的融资引资、政府的重点工程建设等,都有公证员的身影。公证员被现代社会赋予了多种角色。公证员既是当事人法律生活的参谋和顾问,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锻造者,还是非诉讼领域的“法官”、协议的助产士和司法助手。尤为重要的是公证员还是社会众多纠纷的预防者。
在工作中,公证员会遇到许多与生活紧密联系的事情。例如,有一对情侣,男方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女朋友名下没有房产,如果他们结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还完贷款后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呢?经过双方共同商量,通过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这样就保护了双方权益,避免了家庭矛盾,促进了家庭关系和谐。
比如,大学生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可是双方都对对方有所戒备,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申请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在公证员的沟通和询问下,出具更加有利于双方、条款完备、责任清晰且中立的合同,有效发挥了公证的引导优势,协调了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另如,我们相关的债权公证文书有着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支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公证事项节省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
再如,开奖公证、拍卖公证、招标投标公证等现场监督类公证。通过公证,实行全程监督,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证据类保全公证,把被拆迁的房屋、电子邮箱来往邮件、网络上关于商品的宣传广告、被水淹了的房屋等等现状固定下来,作为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证也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对于要出国留学和旅游的申请人,应各个国家使领馆的要求,可以办理自己的毕业证、成绩单以及出生、无犯罪公证的公证事项,来证明你在国内的学历状况和生活情况;还可办理你在国内的驾驶证公证,持有公证书可以满足你在国外自驾游的愿望。
当前,公证事业正蓬勃发展。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执业公证员已近1.3万人,有公证机构3 006家。去年全国公证行业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 221万余件,收费逾38亿元人民币。可见,公证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当前,公证队伍已经步入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轨道。公证员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公证员的学历层次和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提升;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和评价体系,执业准入、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也更加完善。可以说,以执业公证员为主干、公证员助理和辅助人员为补充的公证职业群体正走向成熟。
“十三五”期间,公证行业的改革、建设将进入一个更加快速发展的轨道。按照整体规划,国家将努力推动公证行业改革建设,加强公证行业法制化管理,推动公证事业快速发展。可以说,公证事业大发展大交流大合作的新阶段将会到来。
1.加强学习,提高了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扎实推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主题实践活动;其次,学习业务知识。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着眼于公证行业服务、质量、信誉年这个主题,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再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不断加强对公证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自觉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准则》,增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从而更好地树立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
检察联络室畅通服务渠道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与伊春市旭日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爱民社区合作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将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建立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了《检察联络室工作制度》、《检察联络人员工作职责》和《检察联络室举报线索管理办法》,并制成图版挂在检察联络室醒目位置,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工作日志、检察联络室案件线索登记表和检察联络室工作情况统表,抽调了控申科、民行科和反渎职侵权局素质好、能力强干警,定期到检察联络室开展工作。
二是选聘检察联络员开展工作。为方便群众、听取民意和就近、及时开展法律宣传和服务,他们在司法所、社区各选聘1名检察联络员,检察联络员主要职责是及时反馈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线索、法律咨询服务等,并及时联系本院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宣传检察职能等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畅通服务方式。检察联络室实行双周一次和电话沟通的工作方式,确定六名检察业务骨干,每两周一次到检察联络室开展工作,还统一打印检察工作人员部门、职务、手机和办公电话信息,发放给司法所、社区聘任检察联络员,便于开展工作;检察联络室其他时间工作,由司法所、社区聘任检察联络员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控申举报等,做好记录,并及联系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畅通服务工作渠道,做到无障碍为民服务。
(文/王磊)
做法
推行不捕听证双向说理制度
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不捕听证双向说理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以来,该院对1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不构成犯罪的4人,没有逮捕必要的11人,均向公安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详细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公安机关无一提出复议、复核,当事人也未因不批准逮捕而涉检上访,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一人涉嫌重新犯罪。
该院要求承办人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害人态度和社会调查情况,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拟提出不捕意见的案件,在受理3天内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认为建议正确的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认为建议正确的即开始启动不捕案件听证双向说理机制。
与此同时,承办人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向公安人员阐述,使公安人员了解不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必要时可以让公安人员一起阅卷分析现有证据状况或列席案件讨论会。
然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及时向被害人送达《不捕理由说明书》,耐心说明和解释检察机关不捕理由,增加了不捕案件透明度,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文/袁相峰 王磊)
经验
检察行政装备强化开源节流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检察院紧紧围绕行装工作目标,加强经费保障、资产管理、装备建设、车辆管理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为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是经费管理严格化。认真搞好年初预算,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理解,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将经费用在最关键、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资产管理制度化。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登记,按类编号,建立使用登记簿,建立卡片、账目,并做到账卡相符、卡物相符,落实责任。
三是办公装备现代化。院领导把实现装备现代化作为行装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购置更新电脑、打印设备、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密码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等设备。筹措资金20多万元,将原干警食堂、车库改装为新的办案工作区,整改后的办案工作区面积300多平方米,内设指挥室、询问室、讯问室、待诊室、接待室、监控室、法警值班室等,达到了标准办案工作区要求。
四是车辆管理规范化。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负总责,办公室对车辆管理专门负责。(文/陈丽娜)
制度
公诉引导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公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2011年将重点推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进行规范。
二分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始于于小兰案。
2006年4月至10月间,于小兰利用担任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负责该集团和下属北京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财务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本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过程中,将董村公司账户内的公款共计3612万余元予以隐匿,并非法占有。2008年4月29日,于小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
在侦查阶段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对案件中存在的疑难、复杂的理论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证,解决了案件认定在理论层面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公诉部门提出了案件在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以及继续侦查的建议和意见,引导侦查工作,使侦查工作方向明确,更富有成效。
总的来说,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存在的问题能早发现、早解决,疑难问题提前得以论证清楚,极大地节约了审查的时间,提高了案件审查的效率。
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二分院公诉部门又在10多个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010年8月,二分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显示,已提起公诉的52件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为131.4天,而其中提前介入的平均办案周期为88.5天;时变更侦查机关移送事实或定性的有18件,占案件的34.6%,法院改变认定事实的有2件,而在提前介入的17件案件中,改变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的1件,减少侦查部门认定罪名的1件,全部得到法院判决认可,没有法院判决改变事实的情况;此外,提前介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相应减少。
经过分析,调研人员认为,提前介入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要求侦查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使侦查部门、审查部门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之间在认定事实方面基本一致,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充侦查方向,引导侦查取证,进而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此外,提前介入还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
为加强侦捕诉监督配合,规范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及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各诉讼环节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二分院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捕诉监督配合的意见》制定了《办法》,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文/程胜清)
探讨
开设公司专门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0年11月26日,经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0000元。
此前,2007年4月,邵某注册成立了南京融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龙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技信息咨询、投资信息服务。融龙公司成立后犯罪嫌疑人邵某在金陵晚报上刊登广告进行放贷业务。客户通过广告或朋友介绍到融龙公司借款并与邵某商谈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等,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让客户以房产或公务员身份作担保,后由蔡某将现金支付给客户,并当场扣除当月的高额利息。
在审查的过程中,关于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却引起了争论。有人质疑邵某、蔡某与借款人的纠纷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办案检察官指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高利借贷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邵某、蔡某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初衷
唐山学院是一所地方综合性高校,自2002年设立法学本科专业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在这十几年里,学院的领导和同仁一直在思考专业的培养目标,也就是到底要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学人才。最终,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们确定了以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培养目标,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众所周知,法学本来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直是法学专业坚持的原则。所以,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符合法学学科的实质内涵。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带领学生进行了多方实践。首先,在授课过程中,突破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经常将经典案例带入课堂,与学生在分析实际案例的过程中学习理论。其次,法学专业每年都要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在比赛中促进法学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最后,每届学生都会被安排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让他们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检法等部门中去,切实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说,以上的做法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课堂教学毕竟在课堂,没有办法真正意义上实践法律程序;模拟法庭毕竟带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实存在;中期实习和毕业实多都是帮助相关法律部门整理卷宗或者干些杂活儿,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两项活动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几天,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我院法学专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我们必须另辟途径。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自治性公益组织。这一组织的运行模式正好可以满足法学专业的实践需求。因此,唐山学院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应用而生。
二、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意义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构建,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既有利于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又可以服务于社会,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模式是:在教师队伍中按照各位教师的学术专长分成刑事法律组、民事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等,然后在学生队伍中选择一批积极向上、乐于奉献的优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为在校师生、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借助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兼职律师)的职业优势,在非案件的过程中,带领学生实践整个诉讼过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轨之后,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同时担任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角色,让学生分批分组地长期在这个学生组织中进行法律实践。这样做,首先,培养了学生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良好品质,这一品质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只有具备良好品质的人才有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帮助调解、参与诉讼等方式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学生将抽象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工作的过程。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践行了法学理论、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开阔了自己的学术视野、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素养,这些能力也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办学目的就是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学生的过程就是专业建设的过程,优秀学生越多,正是法学专业办学能力提升的体现。另一方面,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10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财力匮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组成了我国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识和人才优势,创立了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并与周边社区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援助帮扶关系。以大学生为主体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带给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效应,同时也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法学专家一致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资金、领域的有限性,同时更贴近广大求助者,从而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必将为唐山周边的父老乡亲义不容辞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具体设想
(一)通过多种渠道保证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建立之初,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没有什么社会影响,案源明显不足是肯定要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们应该走出办公室,深入到学校各(系)部门以及学校周边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小册子、开展户外法律咨询、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法教育、为在校师生进行法律讲座等方式宣传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可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教师带队深入到农村、偏远地区进行法律实践服务。其次,动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加入到援助组织的工作中来,借助这些教师的兼职工作带动一批优秀学生,让学生成为这些教师的助手协助处理非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再次,做好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希望获取他们的帮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给予方便。因为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无偿免费服务,所以可以请求上述部门在遇到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时,能够推荐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最后,还要保持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制作一些宣传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采访、报道,以此来扩大影响力。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公众号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娱乐的同时接受法律指导。
(二)建立科学管理模式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在学校的支持下挑选精兵强将。在指导教师方面,学校要积极与相关教师(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强)进行协商,获取教师的充分理解,鼓励教师加入到这份不挣钱但意义深远的工作中来,希望教师能为我院法学专业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学生方面,学校要与辅导员和各位授课教师询问学生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一些专业理论功底扎实、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具备乐于助人等优良品质的优秀学生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骨干成员,让他们在学生队伍中率先成长起来,起到先锋、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员选定的前提下,这些成员就要在学院系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着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定,明确组织的机构设置,制定组织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具体分为负责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宣传部;负责具体法律援助服务事务的诉讼部;负责法律咨询的法律咨询部;组织案件讨论研究、项目调研的理论研究部以及负责组织社会活动的实践部。这些都是笔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规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确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围、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组织纪律、值班考勤制度、奖励惩罚办法等等。
(三)开拓资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特殊服务,这种服务的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从中获取一分钱的利益,无偿、无利性正是这种服务的实质内涵,但这项服务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没有费用的开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宣传费、打印法律文书费、必要交通费、服务人员伙食费、电话费等等必要的费用支出,有时候这笔支出的数目还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根本离不开资金的注入。资金充裕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能否正常运行。初步考虑认为,运行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第一,申请我院根据学校财政情况适当予以拨付;第二,申请法学专业根据系部情况适当从专业建设经费中拨付;第三,跟一些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这些企业的资金扶持;第四,对于一些需要帮助但并不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适当收取小额费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接受一些有偿委托服务,比如对一些单位进行法律培训等等。当然,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运行过程中,我们还会想更多的办法保证资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
为了保证案源、为了保证资金的需求、为了尽快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了让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尽快步入正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该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比如,工作对象不仅仅限于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应该扩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对其中没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工作范围不仅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文书、诉讼等诉讼事务,完全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训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
四、结语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特别是对于唐山学院而言还刚刚起步,前方的道路还有坎坷和荆棘,但不管怎样,我们都要将这份意义深远的工作继续下去。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尊严、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作用,我们必将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务实践工作中实现!
参考文献:
[1]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不到位,尚未建立科学、全面的保护体系。本文在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应当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是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的有力保证。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有两个:第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生活消费者。正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的那样:“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这里的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第二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即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内容,即:“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内容大体有三类:第一,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第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第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缺失和滞后。要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实现,完善的立法是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向纵深发展,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立法显出滞后和缺失的尴尬境地。例如,在现代消费中,电子商务因其快捷而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消费地位,网络消费的电子化和即时性等特点也使得消费者难于收集证据,一旦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就会面临确认侵权人和举证的双重困难。另外,法律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例如:在“售后服务”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实行售后服务,而对于售后服务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则没有规定,消费者得到的只是一个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售后服务权”。对于消费者的询问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却没有规定对应责任,导致此义务难以落实,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由于消费者诉讼的标的金额小、标的分散,且诉讼程序繁杂又漫长,即便是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诉讼期限也显过长,消费者要为此耗费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对于本身经济实力就不雄厚,没有足够闲暇时间来应付诉讼,而且缺乏完备的专业知识的广大消费者而言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再加上消费者自身权利意识不强,认为个人力量不足以对抗企业组织,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感到陌生和畏惧,对于司法制度缺乏足够的信赖,因而不知道或不愿意起诉来请求损害赔偿,自甘受损,任其请求权趋于腐烂。
(三)缺乏有效的行政保护。在目前,行政机关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首先,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上,我国缺乏政策制定和管理处罚合一的、单独的行政机关对消费者进行保护,通常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联合执法。这些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法者的追查不彻底,还常有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出现;其次,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力,对它进行有力的保护可以起到很好地事先控制消费风险的作用,从而防范于未然,尽可能避免消费者为了解决消费纠纷而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而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事前保护非常重要。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立法
1.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加重经营者侵害知情权的民事责任。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且其适用条件又常加以严格解释,使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所以,今后立法应扩大经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如误导行为、隐瞒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适用加倍赔偿规定;同时要体现出“罚当其责”,对多次实行欺诈或误导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多倍赔偿。
2.法律应赋予行政权力适当干预的依据。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在法定限度内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这种合法的介入,对于弥补法律漏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大有裨益的。
3.增设消费者的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等不过是想通过增加交易量来获得利润,若能设置消费者基于误解的撤销权或反悔权,将对经营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促使其向消费者提供详尽而清晰的消费信息,而消费者也可以运用这种更简便易行的权利保障手段维护自身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该权利时,条件要求不能太高,程序也不能太复杂,应考虑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与民法上一般的撤销权有所区别。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者诉讼途径
1.建立小额诉讼法庭。在诸多消费受损现象中,给多数消费者带来小额损害的所谓“小额多数损”现象占相当比重。针对消费者投诉面广、金额少的实际情况,可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设立小额诉讼法庭,以此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消费者投诉,降低投诉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积极性。笔者建议在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设立小额诉讼法庭,以方便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2.采用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在国外已不鲜见,但我国诉讼法领域尚未规定该诉讼方式。集团诉讼可以扩大同一诉讼主体的主体容量,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使更多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往往因个别请求额低,诉讼费用高而放弃诉讼请求。个别的放弃就意味着最终全部放弃。而集团诉讼允许在未经别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起诉,就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有必要积极推进集团诉讼制度,促进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此外,建议赋予消费者组织集团诉讼的权利,使其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更能增强其与经营者抗衡的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群体利益。
3.免除诉讼中先予执行的担保。消费者在受到经营者的侵犯后,往往因为看病治疗、误工、与生产经营者交涉等,给经济上造成很大的负担。而进行消费诉讼又会给消费者再次增加负担,并且这些负担将会持续一段时间。先予执行制度不仅解决了消费者在经济上的部分困难以方便消费者的诉讼,而且也会增强消费者保护自己权利的信心,更可以避免胜诉后的执行困难,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98条的规定看,消费诉讼是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消费者应学会充分利用这项诉讼程序的规定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出对先予执行的消费诉讼免除担保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消费者权利得到迅速的恢复和补偿。
(三)强化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保护
1.针对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端,建议在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一个独立的具有综合行政管理能力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明确规定该机构的职权和活动范围,使其能够具有保护消费者必要的行政措施能力。该机构一方面可以收集有关消费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上级有关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案。另一方面可对本地区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企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此外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针对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的执法弊端,要加大行政机关对经营者行为的事前、事中的监管力度,将力量向预防违法行为倾斜。
3.政府还应积极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多种渠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全面推行消费教育。需要注意,政府在有关消费公共信息时应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时效性和适当性。
参考文献
[1]鲁晓明:《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消费经济》2004年第3期。
[2]董文军:《消费者的知情权》,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3]范振国:《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原因浅析》,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4]顾仁达:《消费信息制度在社会监督中的影响力》,《法治论丛》2000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