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6 08:24:28
序论:在您撰写劳动教育管理机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两阶段假设;效用最大化;劳动力回流决策模型;理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02
一、前言
(一)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要素不断解放,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该群体逐渐向城市空间聚集,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转移“民工潮”。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仅提高了该要素边际生产力与要素收入,更形成了市场化大生产的初始要素准备,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国内许多学者在借鉴托达罗模型的基础上加以修正,试图沿用劳动力乡城转移模型来解释农民工群体城乡回流行为,并假定无论是乡城转移还是城乡回流均是持续性的长期理,即在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之后,即使在城市里入不敷出,只要其认为选择留城后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净收入大于其返乡回流收入,他们便会选择继续留城。因此推出农村劳动力回流的原因是农民回流后长期预期净收入水平高于其选择继续留城预期净收入水平。
(二)行为假设
笔者通过对身边返乡农民工调查后发现,这些返乡农民回到家乡后,其净收入水平不仅没有增加,而且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与前述理论解释存有较大差距。因此笔者大胆假定,乡城转移与城乡回流应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并分别对应不同的假设条件。在乡城转移之前,农民工群体往往会积极地将预期收入的时间设定为一段较长的时间,认为城市机会多,只要进入城市便不会找不到工作,即使初始阶段入不敷出,后期预期收入一定会提高,对应的行为假设是长期理。而进城之后,等待就业机会或者就业处于入不敷出时,他们会充分考虑自己的生活成本。如果认为选择在城市等待择业或继续就业得不偿失时,他们便会选择城乡回流。因此,假定完成乡城转移后的农民工在城乡回流阶段决策问题上是由短期行为所决定的,且此时迁移者作为短期理性经济人在决策时考虑增量分析而非长期性的存量分析。本文拟通过对身边返乡农民工真实返乡意愿总结的基础上,从“以人为本”的视角,通过构建劳动力回流效用最大化决策的微观机制,以此探寻劳动力回流的本质,进一步解释我国劳动力回流的真实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回流现状分析
(一)劳动力回流现象普遍存在
经过近30年的流动变迁,我国劳动力流动呈现出多元化流向的新特征,农村劳动力回流和就地就近转移已成为一种长期的经济现象。以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安徽省为例,通过对安徽省09-15年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发现,随着安徽省城镇化的推进,在安徽省总人数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流向外省半年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从2011年的17.44%降到2013年的16.31%,流向外省半年以上人口数量占总流动人口比重由2009年的77.9%降到2013年的67.96%,相应的流向本市县及其他乡镇的比重由2009年的14.75%上升到2013年的22.74%。“双降一升”数据表明,近年来,安徽省农村劳动力回流和就地就近转移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从劳动力回流主体结构来看,年老劳动力高于年轻劳动力回流占比,但两者的差距是不断缩小的,从这个角度也进一步佐证了除自然原因的劳动力被动回流外,年富力强的劳动力选择主动回流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中。
(二)劳动力返乡意愿原因总结
笔者对身边返乡农民工的真实返乡意愿进行调研后发现,这些回流人口的返乡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一是自然返乡型,即因本人或家人婚育和年龄自然衰老等自然原因而主动选择返回农村;二是就业未竟型,即在城市没找到工作或没找到合适工作或收入较低等原因自愿失业返乡;三是生活厌倦型,即厌倦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以及教育、医疗福利歧视等;四是个人发展型,即觉得返回家乡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三、模型建立
(一)现有模型不足
1.忽略了劳动力回流决策的短期行为假设
托达罗认为农村劳动力在作出迁移决定时,不仅考虑短期内的预期收入和成本,也会从长期甚至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如果长期的收入能够弥补短期的成本,他们也会做出迁移的决定[1]。模型只是分析了劳动力向城市方向迁移的瞬时决策,并没有充分考虑这种迁移的可持续性。迁移之前劳动力更多地倾向长期行为,但迁移之后是否回流却主要由短期行为所决定的。迁移者作为经济人是理性的,等待就业机会或者就业处于入不敷出的时候,会充分考虑自己的生活成本。如果认为选择在城市等待择业或继续就业得不偿失时,他就会在迁移后重新返回农村。这就解释了现实中为什么流人城市的劳动力在城市找不着工作的话,一般都会返回农村,而不像托达罗说的那样继续在城市里等待就业机会。
2.忽略了以人为本效用最大化
因其自身吃苦耐劳特质以及众多群体产生的激烈竞争,农民工劳动力曲线并不如传统劳动力模型向后弯曲的明显。不过,农民工群体仍遵循一般劳动供给曲线中向后弯曲特点,虽在一定的收入水平内其不考虑效用的最大化,比如为了获得收入农民工可以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居住环境,忍受长期与家人的两地生活等,但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入不敷出,或者感受到外出务工压力,该群体仍会选择回流,并在收入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中波动,表现出在城乡之间摆动迁移的特征。此外,劳动力外出或迁移的决策是由家庭集体决定的,由于家庭成员的异质性(其年龄、文化素质和技能存在差异),为追求福利最大化,家庭会按排一部分人外出打工挣钱,剩下的人留在家里从事农业劳动。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土地制度和传统的文化等决定了乡城迁移的决策主体是农户家庭[2]。
3.忽略城市生活成本
托达罗模型并没有考虑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后的生活费用,并且一般来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要远高于其在农村地区的生活成本。这种城市生活成本既包括实在的物化成本,也包括难以物化的心理成本,如进入城市后的生活与工作适应程度、城市居民对其在工作中与生活中的态度以及农民工对务工中收入、生活的主观评价等。
(二)修正
1.增量分析
本文依据劳动力回流决策时短期行为假设,采用增量分析方法构造模型,以期对劳动力回流决策做更精确的刻画。增量分析是边际分析的变形,表示变量的大量变化,包括离散的、跳跃性的变化,也可以是非数量的变化[3]。
2.引用效用最大化模型
本文在预期收入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效用最大化模型,在比较预期净收入经济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非经济因素进行比较,并将其纳入到劳动力回流决策模型中。
(三)回流决策模型建立
在遵循最大化理论的基础上,首先把农民工回流决策模型进行简化,为从最基本的模型出发,将先进行若干假设,随后逐步放宽假设的条件,使模型尽可能的向实际情况靠近。
假设一:短期经济人行为假设
入城后的农民工在一段时间()内等待就业机会或者就业处于入不敷出时,他们会充分考虑自己的生活成本,若认为选择在城市等待择业或继续就业得不偿失时,他们便会选择城乡回流。
假设二: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和返乡后的就业概率均为1
该假设说明农民工在城市不存在等待择业或失业压力,而且返乡回流后,一定可以就业。
假设三:农民工回流主要受收入最大化的影响
在一定的预期收入范围内不考虑效用的最大化,比如为了获得收入农民工可以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忍受独自在外生活等。
基于上述三个假设,我们构建简化的农民工回流模型如下:
式中e表示在时刻时间内预期总净收入增量,在时刻时间内回流至农村后预期净收入增量,在时刻时间内留城预期净收入增量,表示城乡迁移动作成本。
然后,放宽假设条件二,引入就业概率变量。
式中, 表示农民工在回流地时期就业的概率,农民工在城市时期就业的概率。农民工回流后即使未从事其他工作,至少还可以从事农业劳动,因此假定农民工回流后的就业概率=1;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概率可以扩展为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承担的相关风险,风险包括就业的可持续性和收入的保障性,故。
最后,放宽假设条件三,引入非经济因素。农民是否回流取决于两地的效用最大化情况,如下式所示:
式中, 表示农民工时期选择回流地的预期总效用,表示农民工在回流地的预期收入效用,表示农民工在回流地受非经济因素等影响带来的效用。表示农民工时期选择留城的预期总效用,表示农民工留城的预期收入效用,表示农民工在回流地受非经济因素等影响带来的效用。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劳动力回流决策模型如下:
(四)小结
本节在提出农民工外出务工以及城乡回流的两阶段假设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农民工短期经济理假设,从最基本的农民工回流决策模型出发,一步步放宽就业风险、非经济因素等相关假设条件,逐步完善农民工回流决策模型,为进一步探讨回流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提供理论基础。
四、基于短期假设的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分析
通过前述模型建立,本文在一般劳动者供给曲线的基础上,依据不同假设,作出基于短期假设的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分析。
(一)基于长期假设的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
农民工劳动群体因其自身吃苦耐劳特质,其劳动供给曲线弹性更弱,表现在劳动供给曲线上,其与一般劳动供给曲线相比要更坡。基于其长期假设,劳动力对长期预期收益看好,在劳动力充分供给的情况下,当工资率低于某一个阈值时,农民工劳动供给会更大,表现在劳动供给曲线上向前弯曲[4]。该曲线解释了农民工群体在乡城转移时,普遍存在预期向好,对城市机会憧憬,即使在短期入不敷出,其仍会通过增加劳动力供给来增加收入。
(二)基于短期假设的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
在完成向城转移之后,劳动力回流决策阶段,随着劳动力报酬净收入的减少,其劳动供给曲线会突破劳动供给时间原点,现实中会表现出农民工城市逃离,劳动力回流。此外,随着人们“以人为本”意识的增强,农民工群体会将自身难以物化的心理成本考虑进模型中,因此会表现出净工资率水平大于零的时候,仍会有很多农民工选择城乡回流。
(三)结论
基于短期假设的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分析,随着农民工劳动力群体自我意识和家庭意识的增强,该群体不再只考虑向城转移后净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将难以物化的心理成本考虑进决策中,如进入城市后的生活与工作适应程度、城市居民对其在工作中与生活中的态度以及农民工对务工中收入、生活的主观评价等都会影响其选择是否回流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符合社会向前发展的规律性,国家和企业在促进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时,不应单单考虑该群体净收入水平的提高,更应为其提供在城市中平等工作机会、福利报酬和劳动尊重,更有效的将该部分生产力纳入到城镇化发展中来。
参考文献:
[1]王箐.流动人口就业代际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王国辉.基于农户净收益最大化的宏观乡城迁移模型[J].中国人口科学,2006(2):48-57.
[3]杨卿.浅析管理经济学在企业管理决策中合理应用的理论研究[J].管理学家,2014(8):142-142.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劳险字〔1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病医疗统筹试点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积极开展大病医疗费统筹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面,可将按(92)财工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3%福利基金作为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部分来源。
附件: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略)
江西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其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63)中劳配字第537号文的答复办理。即: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
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
7 |邮电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电力 | |
--|------------|-----|-----
9 |生产 |18 | 18
--|------------|-----|-----
10|火电施工 |14.5 | 15
--|------------|-----|-----
11|水电施工 |13 | 14.5
--|------------|-----|-----
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
续表
---------------------------
|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
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
25|路桥集团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
29|中远集团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团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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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行 |17 | 17.5
--|------------|-----|-----
36|建行 |13 | 14.5
--|------------|-----|-----
37|农行 |17 | 17.5
--|------------|-----|-----
38|中行 |13 | 14.5
--|------------|-----|-----
39|交行 |13 | 14.5
--|------------|-----|-----
40|中保 |13 | 14.5
--|------------|-----|-----
41|煤炭 |17 | 17.5
--|------------|-----|-----
42|神华集团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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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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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
|铁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运输 |19 | 18.5
--|------------|-----|-----
3 |中铁建 |13 | 15
--|------------|-----|-----
4 |中铁建厂工程局及附属单位|16 | 17.5
--|------------|-----|-----
5 |铁道大厦 |17 | 18
--|------------|-----|-----
6 |其他事业单位 |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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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邮电 |1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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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利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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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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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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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火电施工 |14.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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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电施工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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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业单位 |16.5 | 17
--|------------|-----|-----
13|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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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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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路咨询监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总公司 |13 | 14.5
--|------------|-----|-----
16|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13 | 14.5
--|------------|-----|-----
17|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13 | 14.5
--|------------|-----|-----
18|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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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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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000年
序号| 行业及单位名称 | |
| |批复费率 |批复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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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集团(机关)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团 |13 | 14.5
--|------------|-----|-----
21|中交水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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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水运规划设计院 |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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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路规划设计院 |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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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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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路桥集团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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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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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交通印务公司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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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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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远集团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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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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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建集团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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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局、二局 |1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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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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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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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行 |17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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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1亿人,净增2613万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亿元,全年增收260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37亿人,净增5739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200亿元。医疗保险从各地医改方案实施开始,就要覆盖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同步到位。现将有关指标下达各地(见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劳动保障部将通过月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二、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登记和对原参保单位补办登记的工作。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企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为全额缴费。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五、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合并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也要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地区,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中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的,可确定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从事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人员统一组织调度。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责任制,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结合起来。
六、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挤占挪用、违规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和纠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纠正。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应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财政专户前,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据“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今年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数量,要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加,有条件的地区社会筹集部分要达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
七、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对各类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专案检查。要严格执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进行新闻曝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