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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方法范文

时间:2023-07-16 08:24:06

序论:在您撰写施工合同管理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施工合同管理方法

第1篇

关键词:成本控制 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意义,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国家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从我国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施工合同管理在建筑业普遍得到了加强,对于规范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推动建筑市场的政党运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施工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一门精细的科学,需要造价人员掌握有关设计、施工、定额、材料、法律等大量相关知识,同时需要足够的精力、责任心和耐心。才能处理好计价、变更、索赔等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基础。如果合同对其中一方不公,必然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利益受损的一方会千方百计索赔,或拖延结算,造成甲乙双方很多纠纷。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在合同签订后,要注意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对于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文字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同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二、合同管理在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1、合同管理与投标工作的联系

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其核心是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书、报价清单或概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这就确定了合同的三大目标:(1)工期;(2)价格;(3)工程质量、规模和范围。合同管理就是要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因为在制定这三大目标时,要考虑企业的承受力,考虑合同签订后其履行能力的可行性。因此,投标工作是合同管理目标的确定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它的水平高低与施工企业盈亏有直接的关系,谈判合同、评审合同,都是减少合同目标风险系数的行为。

2、 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A

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对一个建筑安装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依据施工合同而成立的。工程项目经过投标中标了,才有可能成立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经理部是合同管理的继续。项目经理部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合同目标的具体化。

(2)、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价格三个目标值,这三大目标正是项目经理部控制质量、进度、投资的三个方面依据,是将施工合同的目标作为项目实施的目的的。

(3)、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配合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

3、合同管理与索赔管理的关系

工程索赔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成补偿要求。在实际中,承包人也就是施工企业有三方面事项可以索赔:第一方面是业主违约;第二方面是合同文件的缺陷;第三方面是合同的变更。

4、合同管理与工程结算的关系

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在工程结算时将必然得到验证。合同管理得好,施工企业就能选到预期的效益目标,否则,将造成巨大的损失。施工中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记录和必要的资料保管,尤其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原因停工几年,但无任何索赔证据,结算时很困难,前后算了三、四次帐,持续了两年,结果亏损了上千万。这验证了合同管理不善带来的弊端。

三、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与方法

1、建立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

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三总师室或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将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2、制定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除了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体系外,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

(2)印章管理制度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3、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前面已经论述过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4、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5、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依据--合同分析。

合同分析是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a、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b、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c、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

(2)履约管理的方式--合同控制。

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四、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监理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严格按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减少索赔。

五、工程索赔的管理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1、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

2、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

3、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

4、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予以驳回。

5、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六、工程变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工程项目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者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等,或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都会引起工程的变更。因此,在变更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任何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更。

某一工程局部或工程材料变更单项虽少,但也可能使工程费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费用失控,总投资突破工程概算。如变更结构物台背回填料,虽然单项费用变化不大,但全部工程构造物数量很多;又如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改用机制砂和沥青改用改性沥青等,这些单项材料虽然差价不多,但工程量很大,单项累计费用总额就会很大。

2、工程变更虽然计划方案先进、可行,但工程变更决策时间、设计周期的要求,可能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预定工期完工。

3、防止非指令性变更发生。如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下,而业主某些人员提出变更工程标准、技术规范、修正设计差错,以及某些监理人员提出超合同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标准等,造成实质上的工程变更,从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此种变更带有随意性,缺乏根据,应予避免。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建筑业不断发展,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施工企业的全民管理,它的研究将略我们带来更多的启示。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与工程质量、进度、材料和人力的合理利用密切相关,施工合同的管理需要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实现即定的各项目标,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成虎,徐崇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2]丛建存。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手册[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3]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第2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措施 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风险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与技术、经济方面、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的损失。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采取有效措旋,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1施工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全面、或未能针对性地拟订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的保险和索赔、工程款的拨付、合同解除等具体情况的条款。这些问题通常都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条款不平等,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极利不平衡,使承包方在极其苛刻的条件下,被动地承受着质量、工期、资金等多方面的风险。比如索赔条款本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在许多合同中却闭口不谈;又如误期罚款条款,几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而且罚则极严,但提前工期奖励从不细说。

合同文字不严谨,语言叙述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有效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但有些合同签订时由于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对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或对承包人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一笔带过,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1.2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履约能力差,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由于发包人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力支付工程款;或发包人的信誉差,不诚实,建设资金缺乏或违规工程的存在,使后续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付款,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

1.4合同选择的分包商不当,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量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

1.5经济方面的风险。市场价格不稳定,存在着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和设备市场价格变化大,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承包价。建筑工程的合同标的,存在着先定价后成交的价格风险。合同的标的需要一定的过程才能完成,受市场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人工、材料的价格时常发生剧烈波动,固定价合同、包干价合同的签订均给承包人带来较大的风险。

1.6管理和技术方面、环境风险和工程量的变更、经济签证的风险。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设计施工图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条件和作业条件的意外变化等,使工程量增加。而发包人不按时签证或回复联系单,给承包人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

上述列举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主要风险,从风险表现来看,这些现象属于合同风险管理的范畴。因此,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防范和规避市场中的合同风险,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防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风险

2.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到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由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制度网格:一是指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的评审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是合同管理人员要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精通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及合同签订和变更、索赔程序;同时还要具备工程管理、造介管理知识和实际运用的能力。二是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和培训。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需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使其在岗位上成才。三是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2.3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在工程投标阶段,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研究投标策略,报价准确合理,是减少风险的潜在因素。

2.4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分析工程风险。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其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方法

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准则,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合同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企业形象,本着依法治理企业的要求,对于合同管理要牢固树立其法制观念、对于合同管理义务要自觉进行履行和熟知、对于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要提出一系列避免措施,并制定相关方案,从而应对企业在市场中所面对的一系列竞争,有力保证企业的应变能力,保护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其次,从施工企业的管理角度层面上讲,定期组织一系列有效的检查指导工作、监督管理措施等经济活动,以保证合同管理游走于企业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且在施工和结算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差错和漏点,合同管理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它保证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强化全员的管理意识

作为一项重要经济管理工作的合同管理,它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如此重要的管理工作,它的设计面比较广,因此要将合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即人人都重视、人人都有着强化管理的意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将管理意识进行规范化,确保合同管理的高度重视性,并且在全员范围内形成合同管理的强化意识和人人参与意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实行管理落实到位的措施,紧密衔接好合同管理全过程,做到落实到位、控制有效、检查到位、反馈及时,将合同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好。

二、抓好合同管理的签约和履约

合同管理过程必须保证是规范化管理的,并且管理措施贯穿于全过程中,规范管理主要应该做好:

1.订立合同前的管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在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针对方主要是工程建设方,即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相关评审,且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施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好对于项目经理、合同管理人员等的相关培训工作,开展合同管理法的法律和法规教育,可以邀请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做此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施工企业要进行合同法律法规内部宣传工作,将重合同守信用工作进行到底。

2.合同谈判签订的管理。发包人所对应的程序是施工企业建设合同谈判和签订,由于发包人是企业谈判的对象,所以发包人也是合同签订的对象。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谈判本着平等一致、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发包人进行实质性的合同谈判,并且在谈判之前,对于发包人是做过调查和了解的,即认定其的项目工程承担能力方进行谈判。施工企业逐条研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承诺性。鉴于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繁多的内容,大多情况下对于发包人的合同条款都是经过谈判的。在与发包人谈判时,在依据通用条款的条件下,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进行,对于承包人所承担的义务条款项,应该引起充分重视。谈判后,如果双方对于合同管理的各项条款没有见解,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文件便可立即签订。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企业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所以在进行施工合同的履约方面,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包含在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对于合同管理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为确保合同管理的圆满完成而依法实施。(1)执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企业建设部门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权力和义务等,对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方应该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反馈内容:招标文件、图纸、招标资料和合同文本等。对于变化的合同文本,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工程洽商记录的办理工作,收集有关双方的变更资料。对于项目部所反馈的信息,经营处和法规处要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如果出现大的误差,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收付工程款情况、合同重要内容等也要及时进行汇报,对于出现的合同违约情况是由于非施工方造成的,必须及时报送建设规划部门,研究原因,找出责任人,具体内容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2)合同履约过程管理。一是项目部要做好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和资金方面的控制工作,切实履行好施工方的义务。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期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方案、组织好有关进度的工作,如果中间出现延误,必须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赶工措施,以确保合同工期的顺利进行。要严格依据合同管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制度的执行,以应对发包人、建立的质量检验工作,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工作要保质保量进行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对于施工项目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办理工程的竣工结算,工程款进行结清。同时,还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此外,对于质量保修期必须履行到位。二是对于履约期间产生的一系列动态管理,必须严格加强和管理,以防违约事件的发生。项目部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合同的实施和进行状态进行跟踪对比,及时纠正错误,本着效益为先的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向施工单位提出承包价格,做到有理可依。三是加强合同履约期索赔与反索赔管理。承包商为了减少项目损失,依据合同条件的变化提出索赔要求;客户根据合同管理规定将工期的拖延、质量问题无法弥补的和责任人事故进行反索赔。对于项目管理工作施工方必须在签约后及时进行,对于一些技术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管理,重要性的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客户代表进行签证,变更性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双方签订,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的保证依据。

三、建立健全网络管理

将合同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落实到位,以层层建立合同领导小组的方式进行,确立相关管理部门,如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经营处)、配合部门(法律处)。研究的可行性内容是:首先,做好调查工作,即施工方主题资格性的合法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依法注册和登记。其次,做好施工方资信和履约调查工作,即施工方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信誉度和资金保障。再次,做好施工活动的合法性调查工作,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具备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进行。

合同的签订过程漏洞是避免不了的,所以要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的漏洞,确保严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合同管理,采取施工合同的三权相对对立(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企业经营处人员在办理合同谈判和形式洽谈权前要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办理合同权限办理以内的合同谈判;对于洽谈所形成的的合同文本,施工处法规人员和顾问要进行审查,然后交由企业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企业经济处人员进行对外签订合同手续的办理工作。

总之,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的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势必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作为建设方和发包方而言,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进行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合同管理方法得当,措施切实有效可行,严格化、标准化进行运作合同管理法,确保建设施工期间不必要事件的发生,使得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下去。

参 考 文 献

[1]刘尔烈,刘戈.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5)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合同;建设工程;对策;施工合同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c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Refers for the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untermeas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影响的严重性

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以致造成建设市场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进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据2002年建设部对部分建筑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5106家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475亿元,全国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亿元。此外,由于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1.2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压价、肢解分包等,这几种行为均是发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时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1.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但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承包人的,其中较多地强调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对而言,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的规定。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导致发包人强调造价一次性包死,又不计风险包干费;对施工合同周期内的政策性价款调整不承认,使最后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不相符。同时,风险合同现象严重,一般来讲,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风险总是存在的,但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的管理,致使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同签订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如: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认为彼此“关系不错”,不应在订立合同上“较真”,草草订个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说,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最终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能依照合同办理,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3)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和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人。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行)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第5篇

激励惩罚合同条款(incentives/disincentives,简称I/Ds)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当工程项目的关键工程的完工时间比预先规定的施工工期计划提前一天时,业主需向承包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奖金。相反,当工期延迟一天时,业主则相应地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一般合同条款中的激励或惩罚奖金的具体数额由业主根据施工时的交通安全性和道路使用者的费用等的评估确定。1.优点(1)激励惩罚合同条款通过支付或扣除奖金的措施,有效地激励施工承包商的积极性,充分调动承包商做出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并采用先进快速的施工工艺,以避免工期的延误,缩短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2000年,美国密歇根洲交通管理部门对采用激励惩罚合同条款的26个道路工程项目进行了评估,发现这些项目中有65%提前完工、12%按期完工,其余23%工期延误。(2)激励惩罚合同条款一般能够缩短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从而减少了项目施工时工程质量检验和内部管理等费用的支出,同时将道路施工作业对车辆、周边居民生活及经济的影响降到较低的程度。2.缺点(1)国外工程实践表明,当采用激励惩罚措施时,项目的初期投资费用较常规项目要高,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会想尽办法提前完工来获取高额的施工奖金。然而从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角度来看,如果道路项目施工时通行车辆的延误和油耗成本费用减少得更多,则初期增加的投资是可以接受的。(2)施工承包商会把缩短道路工程项目的工期看得太重,过分强调施工速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可能使道路工程项目投入运营后病害频发,导致后期养护维修的费用增加和工程使用寿命的缩短。(3)激励惩罚合同条款对业主就关键工程施工工期的跟踪核准提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对承包商进行激励或惩罚的合理性,另外,业主和承包商在一些由于施工现场的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议。3.应注意的问题激烈惩罚合同条款的目的是通过激励机制来调动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积极性,一般适用于施工工期紧、希望将施工作业对车辆运行造成的不便和延误降到最低的道路养护或改扩建项目。为了在道路养护或改扩建项目中成功实施该合同条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该合同条款实施的最大问题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会因不可预见性的因素而发生争议或冲突,因此,业主需要制定明确而简单的关于奖励的合同条款,用明确合同语言对关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确切的施工工期进行说明。(2)只有当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苛刻,且激励惩罚的金额足够多,才足以激励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也才能体现出激励惩罚合同条款的优势。因此,业主需要适当提高关键工程施工进度的奖励金额,但有效控制奖励金额的上限对项目成本控制也是十分关键的。(3)采用激励惩罚合同条款容易导致承包商只关注关键工程的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包含承包商所需要承担施工质量的担保条款,以约束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行为。另外,业主应当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密切跟踪,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对各项工程完工时间的核准。

二、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

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cost-plus-timebidding,简称A+B)一般是指在评标时除了考虑常规工程量清单的资金成本以外,还考虑施工工期及其时间成本。当采用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时,则每个承包商的投标文件由两部分组成:A表示常规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对所有工程量的报价,也就是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总资金量;B表示由投标单位估算得出的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总天数,也就是完成合同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的总工期。这种招投标方式关注施工工期的时间成本。一般在满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总资金成本和工期的时间成本的总和最低者中标。另外,承包商估算出的项目工期就是合同规定项目完工时间。为了保证承包商遵守该施工工期要求,通常在合同中使用激励惩罚条款,对提前完工进行奖励,反之对延期完工进行处罚。1.优点(1)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与传统招投标方式的区别在于将由项目施工工期估算出的道路使用者的费用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这种方式充分考虑了道路使用者的出行成本,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更为科学的、更为客观的招投标方式。(2)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可以缩短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工期的缩短主要依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激励惩罚措施,有效地激发承包商的施工积极性。2.缺点(1)由于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也采用了激励惩罚条款,因此,项目的初期投资成本将会增加,常常超出预算范围。(2)成本加时间总报价估算时,如何准确测算道路使用者单位时间的成本费用是很困难的。这可能直接影响业主的评标工作,错过更加合适的项目承包商。3.应注意的问题对于那些施工作业可能对道路通行车辆造成延误的道路养护或改扩建项目而言,成本加时间招投标方式是可以降低这种负面影响的有效工具。为了在道路养护或改扩建项目中成功实施该方式,业主在变更发生时候需要提高决策的效率,并在使用奖励条款的同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跟踪。另外,在评标时业主应该认真辨别承包商所投标报价是否理性,所估算的施工工期是否与其单位的施工能力相符合,应该认真编写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对施工所引起的车辆延误成本的测算尽可能准确,对时间和由延误引起的变更和索赔等需要有特别的说明。

三、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

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是指在合同中鼓励道路项目的某些特殊工程部位提前完工,并向承包商支付提前完工奖金的条款。这些特殊工程部位一般是那些对工期要求较高,并希望尽早开放交通的重要工程部位(如某座互通式立体交叉、某条匝道、某个平面交叉口或者是某座桥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这些特殊部位的选择需要谨慎考虑,因为它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安排。1.优点(1)采用该合同条款时,承包商会对某些关键工程部位进行更加详细的施工计划,保证这些重要工程部位能够尽早投入使用,缩短了关键工程的施工工期。(2)采用该合同条款时,这些特殊工程部位都对交通出行影响较大,如果它们能够尽早开放交通,将能减少施工对道路通行车辆的干扰和不便,降低车辆出行成本费用,缓解对公共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2.缺点(1)采用该合同条款时,尽管某些重要工程部位能够提前投入使用,缩短了关键工程的施工工期,但是并不能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按期完工。(2)采用该合同条款时,如果没有对要求提前完工的工程部位的施工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则可能导致频繁的工程变更和争议。(3)由于该合同条款对提前完工进行奖励,也可能增加工程项目的初期投资费用。3.应注意的问题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与激励惩罚条款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通过奖励措施鼓励承包商提前完成项目施工,只是灵活的完工工期条款要求提前完工的仅是项目的某个重要工程部位,而激励惩罚条款是对整个项目提前完工进行奖励。因此,该合同条款在应用过程中业主要考虑的问题与激励惩罚条款相似。和其他合同条款实施一样,合同文件需要明确、简要地说明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完工的工程部位的施工范围。另外,为了避免承包商过分追求工期而忽略施工质量的弊端,业主需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密切的跟踪和验收。

四、车道租赁模式

车道租赁的目的是使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对道路通行车辆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采用车道租赁模式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业主向承包商占用车道进行施工的行为收取费用的条款,也就是在施工阶段道路的各车道是以租赁的方式暂时租给承包商。占用道路各车道的时间由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如果承包商在预先估算的占用时间内完成施工,将不需要缴纳车道租赁费用;反之,如果承包商需要延长时间,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车道租赁费用。车道租赁费用的数额主要根据估算的占用车道施工期间道路使用者的成本来确定。具体所应当缴纳的车道租金则需要根据承包商占用车道的时间和道路部位而定,并从每个月向承包商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在招标阶段,业主根据道路使用者成本来确定车道租赁费用的价格。车道租赁费用的价格一般是指单位时间(每天或者每小时)占用每条车道所要支付的资金数量。1.优点(1)车道租赁通过收取租赁费用的方法,尽量缩短承包商占用车道进行的施工时间,可以有效地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也可降低道路使用者的成本费用。(2)车道租赁可以鼓励承包商合理安排占用车道的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期间的交通拥挤,降低施工对周边商业经济的负面影响。2.缺点(1)当同时进行施工的工程数量较多时,业主对承包商的车道关闭和开放情况的监督难度较大。(2)车道租赁价格是根据道路使用者的延误成本确定的,但是要较准确地测算道路使用者延误成本难度很大。(3)车道租赁可能无法保证缩短项目的施工工期,因为采用车道租赁模式可能导致施工区频繁改变,对施工的组织带来较大难度。3.应注意的问题车道租赁一般适用于那些要求施工对交通造成干扰较小的道路工程项目。这些道路工程项目一般位于城区,通行的交通流量较大。在道路项目采用车道租赁模式时,车道关闭的长度和关闭车道数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业主应考虑根据一天中不同时段而制定不同的车道租赁费用,比如白天的费用高一些,而夜晚的费用低一些。另外,为了减少车道关闭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可以规定承包商在交通流量较小的非高峰期对车道进行封闭施工,同时简洁明确的合同语言是车道租赁方法的一个必然要求。

五、效果评价

第6篇

从供电企业的角度来看,将合同管理工作把握好可以使供电企业运营效益得到明显改善,同时对于降低合同风险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供电合同管理工作中,风险识别与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风险识别和评价两个角度明确供电合同风险指标,并对供电合同风险系数进行全面分析,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基于此,文章从不同角度针对供电合同管理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展开了分析,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供电合同管理风险;识别;评价;方法

随着供电公司法律风险的加大以及企业中合同管理地位的逐渐提高,供电合同风管理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合同管理的作用可以通过多方面体现出来,其最基础作用在于提升企业形象,核心作用在于监控经营风险,而创造经济效益的价值很容易被人忽视,其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促进供电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供电合同管理来说,利用风险识别与评价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很有必要。

一、供电合同与供电合同管理

供电合同是供电公司按照用户需求的笔筒拟定的供电协议,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方面,例如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等,对于供电过程来说供电合同的拟定为其提供了最为基本的保障。所谓供电合同管理是以供电合同为基础的一项管理工作,其中主要涉及到了各方面的合同管理内容。供电合同管理的内容非常繁杂,具有庞大的管理体系,不同环节都对供电企业效益带来了极大影响,因此在工作中需要对其展开全面的把握,保证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签订、修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统称为供电合同管理,一旦在供电合同管理中遇到了疑难问题,或者很难解决的问题,这时供电企业运营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对企业运行效益的提升极为不利。纵观当前我国供电合同管理工作,供电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完善,存在非常高的合同风险,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非常多,甚至对供电企业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现阶段怎样消除这些合同风险是现在业内人士极为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供电合同管理风险的识别与评价

(一)识别合同管理风险

(1)编制供电合同存在的风险。供电合同编制阶段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到策划、咨询、谈判及文本等内容及风险,合同策划及发展规划中的风险为策划风险,具体体现在合同的策划目标、企业战略目标不一致;咨询调查风险主要体现在用户咨询资料信息的收集不全;谈判风险主要体现细节处理不到位的现象;合同文本风险主要由条例不完善等因素导致。

(2)审核供电合同的风险。审核合同需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及严密性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供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把握,最终对合同中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判断和确定,最终提出有效性的意见和建议。

(3)签署合同的风险。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受到时间、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很容易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详细的审核、签署合同过程中出现涂改的现象、签订合同时出现合同保管不当、信息泄漏等问题。以上情况都可能会在签署合同环节引发风险。

(4)履行合同的风险。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履行操作、履行人员及管理方式的不同,也容易造成履行合同的偏差,进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引发一些风险。具体来说,履行合同的阶段主要存在变更风险、履行风险及纠纷处理风险等。

(二)评价合同管理风险

(1)制定统一评价指标。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针对供电合同管理工作落实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层次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使合同指标最大限度量化得到实现,并利用定性方式展开描述。与此同时,评价指标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合同“串接”的实现还需要对各因子间的相关性把握好。

(2)以系统理论为基础构建模型。在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始终注意按照风险权重展开定量计算,充分利用系统分析理论对建立起应的模型。在构建常规模型时,通常需要用到模糊综合评价法,所谓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给予各评价因素权重向量进行模糊运算。计算过程中需要利用多评价因素组成集合,同时以多因素、多种判断为基础完成供电合同风险指标由定性到定量的计算,可以利用专家分析法对合同管理风险影响指标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评判样本矩阵,利用样本矩阵和权重明确综合评价因素组成的集合与多种判断组成的结合的关系,并对供电合同管理风险系数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管理法风险相关指标和要素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3)展开评价验证。当评价工作完成以后,还要领数学算法对供电合同管理风险的相关数据和指标展开验证,然后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及有效性进行确定,保证各项结果的准确性以后,给出准确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使合同管理风险得到降低。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供电企业的角度来说,供电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展开可以为其工作提供保证,甚至对企业建设效益的改善起到了决定性的意义。在识别和评价该风险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将供电合同管理内容把握好,全面了解合同管理风险的类型,明确评价目标和风险权重,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风险系数进行计算,以此为基础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规避,从而为供电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良好前提与基础。

作者:张涛 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东营区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杨凤春.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以大港油田公司为例[J].经济师,2011,09:245-246.

[2]司永辉,邱大芳.基于多层次模糊理论的供用电合同管理风险识别与评价[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S2:80-85.

第7篇

关键词: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事后合同”

所谓“事后合同”, 就是承包单位( 施工企业)施工作业开始后才补签的合同。出现“ 事后合同”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反映在企业发生的紧急项目方面, 如发生事故, 必须立即进行检修、维护, 如果按照合同管理程序来签订合同, 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其次, 施工企业对工程合同没有引起重视, 施工完毕后, 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合同结算付款时, 才想到签订合同。第三, 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活都干了, 合同早签晚签没什么关系”的错误思想。

2. “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 对同一标的签订的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 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 或一方当事人持有) , 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 称为“白合同”, 仅由双方( 或一方) 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要求投标者承诺, 中标后以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进而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而依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 只作为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是部分企业实行一级法人、总分公司的体制,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 分公司的工程建设和检修、维护需要总公司拨款, 重大合同还需要向总公司备案。

3. 带资、垫资承包

实践中, 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 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 二是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 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而由承包人被迫垫资建设。但在履行中存在一旦承包人承揽到工程并进行少部分施工后,不同意继续垫资, 就会造成工期延误。带资、垫资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方垫资承包以转嫁资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带资、垫资作为不公平竞争的手段。

4. “挂靠施工”

所谓“ 挂靠” 是指没有资质( 或资质等级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或资质等级高) 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并且施工, 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挂靠形式主要有: 一是部分企业的附属单位或关联企业能够承揽大量内部的工程项目,一些小的施工队伍挂靠在这些附属单位并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 附属单位收取管理费。二是一些企业的关系单位承揽到工程, 但其又没有相关的资质,便借用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三是一些机电设备是非标准设备, 需要特定厂家加工定做, 但一些加工定做的厂家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 便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由于一些设备在国内能进行加工定做的厂家非常少, 处于卖方市场, 建设单位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挂靠施工的形式。

5. 不重视违约索赔

在合同谈判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往往只关注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结算条款, 对于其他条款特别是对违约金条款, 合同双方都没给予应有的重视。有些工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为空白, 或者是象征性地填写标的金额的1%甚至更低。一旦承包人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建设单位将不能得到快捷、充分的赔偿。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合同谈判人员缺乏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石化企业索赔方面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是, 一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在确定责任和索赔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往往互相推诿, 使索赔变得异常艰难。

二、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1. 杜绝“事后合同”

“事后合同”由于双方对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约定, 在工程质量、结算付款、损害赔偿等方面容易产生争议, 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杜绝“事后合同”, 建设单位首先应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 在合同管理制度上要禁止不签合同就进行施工的情况, 并对违反制度的情况进行处罚。其次, 要推行合同网上审查, 使合同审批时间为计算机系统默认时间。第三, 对急需抢险维修的工程,可以选择一家或几家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 签订年度合同。在年度合同中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遇紧急工程, 可以按照年度合同进行施工作业,以避免“事后合同”的发生。

2. 事前要进行深入的法律论证

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一旦合同双方对“黑白合同”产生争议, 法院将会依据中标的“白合同”进行裁决。由于“黑白合同”标的额一般都较大, 对企业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法律一般也不会支持“黑合同”。企业经理层在决定签署“黑白合同”前一定要经过深入的法律论证,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产生纠纷。采取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 总公司在做项目预算时应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下达的预算与合同的实际标的金额不应差距太大, 以免逼迫分公司签订“ 黑白合同”。

3. 将承包人垫资行为纳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1996 年6 月4 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 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由于带资、垫资问题的普遍存在, 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就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垫资不予认定有效, 就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承包人揽到工程后, 以资金短缺为由中断施工的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人的垫资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合同中, 同时对这类合同应在违约条款中相应增加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这类合同对石化企业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 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

4. 坚决取缔“挂靠施工”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的资质和条件, 很难保障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对于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 而且极易滋生腐败, 应给予坚决取缔。企业内部应加强对附属单位的管理, 禁止其他施工队伍挂靠在附属单位。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实际履约能力进行深入调查, 包括员工素质、设备、资金等情况, 从源头上杜绝无资质的施工人进入建筑市场。

三、结语

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份内容全面的施工合同将对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会对规范工程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