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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论的认识范文

时间:2023-07-14 16:25:40

序论:在您撰写对辩论的认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对辩论的认识

第1篇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第2篇

一 关于变更权的概念、依据与后果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是指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取得的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可以仅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行使它,这一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即可引起合同变更之法律效果,而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协助。变更权的法律依据是情势变更原则。该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93页。 )可见这一原则已将前述变更权授予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我国,尽管目前尚无一部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在其中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1 月便颁发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而这部法律文件的第2 条却授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合同纠纷;这表明在我国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享有变更权已为司法机关及其审判实践所确认。正是《纪要》的效力所及,致使情势变更在我国目前已成为能够导致一方当事人取得对合同的变更权、并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使合同仅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变更的唯一法律事实;(注: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8条与《技术合同法》第23条均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只有在经协商同意后才能变更合同,这三部法律均既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也未规定其他任何一种能够导致一方当事人取得合同变更权的法律事实-笔者。)这一变更在实质上却是将合同有关条款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合意改变成仅为变更者单方的意思,但这一单方意思却因存在于合同中而同样对对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这便是在情势变更情形下由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行使变更权所能引起的最应当受到司法机关关注的事实后果。

二 关于变更权的行使对象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为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持不同态度。一些国家的法律,为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这一态度是由这些法律笼统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来体现的。例如:《南斯拉夫债法》第133 条规定: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已显然不再符合一方当事人的愿望,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看法在此情况下维持合同效力是不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匈牙利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以致影响到双方之间的持久的法律关系,该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由于这两条法律并没有将为它们所允许该当事人变更的条款局限在合同中的某些特定条款上,故只能将这些条款解释为包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为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例如:《希腊民法典》第388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考虑到善意的规则和商业惯例的情况下签订了双务合同后,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并因此种变更而使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义务人变得过分艰巨,义务人可以请求法官裁量,将义务酌情减少至适当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由于这条法律中规定的“减少义务”,显然仅仅是指减少在履行标的数量与价金数量方面的义务,故只能将为其所允许该当事人变更的条款视为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纪要》第2 条是这样规定的:凡因出现情势变更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条内容来看,可以认为这部法律文件所仿效的是前面一类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为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所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尽管《纪要》对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范围持上述态度,但从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出发来看,可以认为在此情形下能够为该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只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既能够因情势变更的作用而致使对其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在经过变更后却又能够使此点得到避免的条款;从事实状态角度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虽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够是其中的某些特定条款,而决不可能是任何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情势变更原则在变更合同方面的效力,体现为增减给付、延期给付、分期分批给付、同种类给付之变更与拒绝先为给付。(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第5次印刷发行,第438—440页。)在这里,史先生实际上已从动态角度出发提出了他的看法: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期限、方式与标的条款,并且对标的的变更还仅限于将合同的约定标的由同种类物替代。由于数量、期限、方式与标的条款,恰恰属于既能够因情势变更的作用而致使对其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在经过变更后却又能够使此点得到避免的条款;因而就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范围而言,史尚宽先生的前述看法,无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三 关于变更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条件

第3篇

【关键词】 中西医结合;中医理论;嬗变;现代化

Abstract: The appearance of the school of confluence of western medicin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modern times, the combination of western and Chinese medicine after liberation,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recent years have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TCM.

Key words: the combination of western medicin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volution; modernization

19世纪,特别是以来,传统中医学受到较多的西方新科学的影响。嬗变即演变之意,现就近代以来中医理论的演变谈几点认识。

1 从中西医汇通到中西医结合,基本沿袭了“科学”模式化中医的形式

19世纪中末叶传入的西洋医学,经历文艺复兴时期革命的洗礼。吸收多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已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包括解剖、生理、病因、病理、药理治疗、预防等多方面内容的理沦体系。由于中国社会不具备实验医学所必需的自然科学基础和文艺复兴时期那种革命的思想准备,因而当西医大规模传入时,中医的发展依然是《内经》思想指导下的理论阐发和经验积累。它既无法抵御显示出多种优势的西洋医学的传入,亦不能同化这种域外新学的理论和技术成果,只有眼睁睁地任其在中国的土地稳稳扎根、开花、结果,没有多久中国自身的西医队伍渐渐壮大起来,竟然逐渐形成了取代“旧医”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医学将如何继续发展,世以国医为业的广大中医界又该怎样振兴自己的事业,维护自己的社会地位呢?正是在中医学和中医界面临严重危机的时候产生了中西医汇通派。当时的中西医汇通学派以张锡纯、唐容川等为代表,主要是本着以中医为本,以中医阐释西医学,在人们普遍接受西学的美丽果实的前提下,尽力挖掘中医之根,还中医以生存的空间。这其中也包含了对传统的理论的一些修改、扬弃,以及和西学的相互结合。体现了根于中医理论,进而沟通西医知识的思想。在近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下,人们往往抱着经世致用的急迫愿望,采用一种近乎实用的态度,对西学选择性的理解和吸收。如唐容川在他的《血证论》[1]中就说:“近日西洋医法书传中国,与《内经》之旨多有抵牾,实则《内经》多言其神话,西洋多滞于形迹。然西人逐迹细求,未尝无一二通於神话者也。”因此,就其实质来说,中西医汇通思想具有保中医,兴西医的双重内涵,其本质上是矛盾的,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两者又不得不杂揉相存。

建国以来的中西医结合以及中医的现代化,大体上是以借鉴现代科学特别是西医学、生命科学等的理论、技术、成果来研究中医,改造中医。在很大程度上是用现代医学作为科学的标准来检验和证实中医。能证实者就保留,不能证实者便扣以不科学的帽子,加以批驳,声讨废除。从表面看,中西医汇通与中西医结合的立场是相反的。然而从深层看,两者却是一致的,均是以一方解释另一方,均以中医与西医可以融合、统一为目标。

2 用科学模式化中医,结出了一些畸形的理论果实

人们已经习惯于一种科学便是宝,即是好东西的思维模式,对于“非科学的”通常是嗤之以鼻的。然而,我们所说的科学的对立面是伪科学,科学和非科学是并存的,并无好坏之分。就中医学的学科性质而言,是非常复杂的。王永炎[2]院士概括中医学的属性为中医学是以生物学为基础,与理化数学交叉渗透,与人文哲学相互融合,具有丰厚中国文化底蕴的古代医学科学。中医学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形神统一是自身学科的特色与优势,也是具备属性特征的科学内涵。但中医学是孕育和生长在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的肥沃土壤中的,与中国古代哲学、天文、地理等理论知识是密切相关的。中医学与现代科学的起源肇始是不同的,是一个“原气论”与“原子论”的本质区别。

我们不否认中医学与西医学两者的研究对象有相似之处,不排除两者能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事实。而且中西医结合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但是在没找到恰当的相互结合点的情况下,生搬硬套的用一方解释另一方,或一方证实另一方,结果常常是中医学跟在西医学的后面,亦步亦趋[3]。两者的结合常常结出一些畸形的晦涩果实。比如,也许当我们今天回眸几十年前用西医学的血液大小循环来说明中医营卫交会于手太阴肺及心主血脉的理论、用红细胞解释营气、用白细胞解释卫气、用致病细菌和病毒解释六、用疾病潜伏期解释伏邪学说等方面的研究报告后,会因其立题荒谬、思维狭隘或研究方法的错误而不屑一顾。这些真正对中医理论有所发展,或对中医临床有指导意义,抑或对西医学的发展有启迪作用者甚少。在今天,我们在中医理论的科研思路上,仍然向着这一错误的方向引导,以致提出在中医现代化研究中,所使用的西医学指标越先进,其研究水平就越高、研究结果就越可靠。

3 中医理论的发展是需要继承和创新

出现上述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继承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继承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文化的自信,由此而激发出更多、更有力的创新,从而促进中医理论的发展。

近代以来中医发展的文化、历史背景发展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一方面,西方的科学、文化在中国进一步发展、壮大、生根。并逐步取代中国传统文化而上升至统治地位;另一方面,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积淀并无法被西方文化简单地置换或取代,而是被挤压、埋藏至人们意识的深层,并不断与表层的西方文化意识发生矛盾、冲突和对抗。随着西方文化在我国传播的日益广泛和深入,其弊端也在不断暴露,而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点却在不断被重新发现。与五四前后的激进派相比,人们多了一份冷静,不再对中医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简单地加以否定;而与中西汇通派相比,则少了太多的传统文化修炼与积蓄,少有中西汇通者那份对传统文化的执著与激情。综合的结果是,一方面,人们肯定西方的科学甚至文化,并已经习惯于采取西方科学、文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另一方面,人们在相当程度上肯定包括中医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然而却无法或难以用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思考她、理解她,而是习惯于用西方的思维方式思考她、理解她。

这些矛盾,常常造成一种思维上的混乱,一种文化上的自卑感和迷茫感。而要解决这种矛盾。需要重新审视中医发展的源头,需要回归和探究中医发展的深厚土壤,需要重新在中医特色和大的背景下去发掘、继承。只有真正的认识了中医的本来面目,才会除去那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迷茫,才会更加有勇气和有自信地去创新和发展,不断地提炼新的理论。正如有学者[4]在对于中医基础理论发展的思考时所指出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保持原有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运用特征,保持中医学对生命理解的整体性、过程性原则,别失去自我,是一个大前提,是中医学立足于未来并谋求发展的大前提。”同时,要改变这种中西医结合“结而不合”,“并而不融”的形式,去摒弃那种“中西医凑合”的情况更加需要充分地、紧密地与临床相结合,用临床去锤炼理论,检验理论。

参考文献

[1]清.唐容川.血证论[M].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5:55.

[2]王永炎.关于中医学学科建设目标的研讨[J].天津中医药,2003,20(2):1.

[3]刘昭纯.关于中医基础理论研究的思考[J].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报,1997,21(3):173.

第4篇

关键词:边防人才 培养 思考

伴随着世界新军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及边海防斗争形势都对边防人才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抓好边防建设关键在于边防人才的培养。

一、我军边防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边防生长军官培养缺乏专业性、制度性

目前国家和军队边防专业人才培养,主要依托十余所军地院校和军队训练基地。教育资源比较分散,学术科研壁垒明显,教学交流活动受限,而且缺少中高级专业院校进修和深造,继续接受边防专业更高层次教育。教学资源有时难以避免重复浪费,未能发挥最有效的教育效果。

(二)边防人才综合能力较为不足

边防人才在院校的培养中片面强调其专业性和应用性。在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上都明显地侧重于“适用”,在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上缺乏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部分院校培养上的急功近利性直接导致学员学习行为的功利性,学员“重武轻文”现象严重。由于教育结构的不合理,使院校培养的学员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不足,视野不够开阔,缺乏创造性思维,最终导致综合能力的不足。

(三)边防人才培养模式较为陈旧

一是边防学科体系不成熟,专业研究人才较为匮乏。边防院校还未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具有边防特色的课程体系,缺乏一些应用性强,知识更新快的专业教材,其内容和结构跟不上边防部队技能战术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院校教育培养边防人才的质量水平。二是教育方式不理想,学员学习积极性不高。目前我们的教育方式还是以灌输为主,只要求学员被动接受书本中现成的知识,很少鼓励学员主动地投入学习,启发学员独立思考,不利于教会学员学习方法、培养学员综合知识的应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三是学员评价体系不科学,不能有效激励学员创造力的发挥。长期以来,在各院校教学管理过程中,考试仍然是管理学员最便捷、最直接的手段。由于多年形成的应试教育,致使受教育者对知识过分记忆。在这种评价体系之下,培养的学员,缺乏独立思考问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我军边防人才培养的对策思考

(一)大力提升边防生长军官培养的专业性、制度性

一方面,应当统筹军地资源,健全联合育人机制,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突破军地教育壁垒,合力培养高素质新型边防人才。应当依托国民教育为基础,建立与部队、院校和地方共育人才的联动机制,大力提高边防军事人才培训质量和效益。首先,依托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合力对边防军事人才进行基础教育。充分利用地方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教学手段、先进科技、教育质量等优长,提高边防人才的知识起点,催化能力素养的全面跃升。其次,基础教育之后,让学员到边防部队当兵代职实践以及到军事院校进行专门军政训练。可建立人才交流机制,聘请地方专家学者和部队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科技练兵先进典型开设讲座,指派专家教授到边防部队进行科技服务,组织教员、学员到边防部队代职实习,走开人才互动的路子。其三,遴选优秀人才到地方院校以及边防专业院校继续深造。另一方面,应当尽快成立中高级边防专业院校,不仅有利于边防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而且可以为边防生长军官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建立遴选送学制度,切实将素质好、能力强的优秀在职边防干部选送到中高级边防院校培训,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二)注重提升边防人才综合能力

一是边防人才思想政治素质要过硬。成才先成人,除了用前沿的边防理论强其专业之外,我们还要用党的创新理论来武装边防人才的头脑,教育广大边防人才做忠诚于党和国家、忠诚于人民的人、忠诚于边防事业的人。

二是边防人才要从“专才”向“通才”方向发展。目前边防人才培养主要是生产“专才”――边防部队应用型人才,边防专业知识储备都是固定模式的。首先,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边防部队新装备、新技术、新战术层出不穷,在人才培养期间,边防学员就要掌握前沿的“必须够用”的边防部队专业理论知识,积攒好边防专业知识储备。其次要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要培养学员发散性思维,以建立学员各自的知识储备群,向“通才”方向发展。使学员不仅精通一门专业知识,而且连相关专业也都有一定的了解。

(三)不断创新边防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加紧边防专业建设,大力培养边防专业研究人才。我们必须建设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具有边防特色的课程体系,按照边防部队的需要,撰写一批应用性强,知识更新快的专业教材,为边防部队建设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新型边防人才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第二,拓宽边防人才培养方式。教育培训是受训对象丰富知识、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边防人才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必须提升其有效性,由传统的灌输式教学为主,向互动式教学为主的教育方式过渡,同时要提升互动式教学的有效性。同时,要积极为人才自主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鼓励各方面的人才通过在职自学、业余学习、远程教育等多种途径,不断给自己“充电”,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第三,完善边防人才培养的评价机制。边防人才培养的评价机制应是一个边防特色鲜明的系统的、动态的评价体系。它要求评价内容全面而且有系统性,评价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评价方式具有多样性,更主要的是对学员边防专业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学员的创造能力并对学员的素质做出综合评价,加大能够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开发创造力的考题内容和实践训练。此外,应当引入一定的竞争激励机制。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是激发人才潜能,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重要手段。要打破“吃大锅饭”和“论资排辈”的不良风气,打造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边防人才发展导向,让大批优秀的边防人才脱颖而出。参考文献:

[1]李京全.加强我军边防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15(7).

[2]张会舍.浅议边防部队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防,2005(11).

第5篇

[中图分类号] R541.4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050-01

冠心病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管腔狭窄或闭塞,心肌缺血或缺氧而引起的心脏病理性改变,是现代医学中的常见病,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压力增大,发病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本文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1 病因病理:

早在《金匮要略.胸痹心痛短气病脉证治》所说:“夫脉当取太过不及,阳微阴弦,即胸痹心痛者,以其阴弦故也。”其病因是上焦阳虚,机能减弱,直接影响血液循环,不通则痛,呈现胸痹心痛症状。又因长期精神紧张,思虑太过,致使心肝气机阻滞,气机不畅,气滞血瘀,而致心脉痹阻,不通则痛;或因饮食不节,过食肥腻,或酗酒好饮,以致脾胃受损,纳运失常,痰湿内生,阻塞心脉,影响气血运行,不通则痛;或因年老体衰,肝肾阴血已伤,日久阴损及阳,心阳不振,每易导致心脉瘀塞不畅,加之气血渐衰,气虚不能行血,血瘀脉阻,不通则痛。阴阳气血失调是病之“本”,气滞血瘀、痰浊痹阻为“标”,故临床所见多为本虚标实,虚中夹实之证。

2 辨证论治:

2.1 心血瘀阻

主证:胸部刺痛,固定不移,入夜更甚,时或心悸不宁,舌质紫暗,脉象沉涩。治法:活血化瘀,通络止痛。方药:血府逐瘀汤加减。当归15g、赤芍15g、川芎12g、桃仁10g、红花10g、枳壳12g、降香15g、丹参30g、郁金12g

2.2 痰浊壅塞

主证:胸部如窒而痛,或痛引肩背,气短喘促,肢体沉重,形体肥胖,痰多,苔浊腻,脉滑。治法:通阳泄浊,豁痰开结。方药:栝楼薤白半夏汤加味。栝楼15g、薤白12g、半夏12g、干姜10g、陈皮12g、白蔻仁12g。

2.3 阴寒凝滞

主证:胸痛彻背,感寒痛甚,胸闷气短,心悸,重则喘息,不能平卧,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舌苔白,脉沉细。治法:辛温通阳,开痹散寒。方药:栝楼薤白白酒汤加味。栝楼15g、薤白12g、枳实15g、桂枝12g、降香10g、制附子9g、丹参30g、檀香10g。

2.4 心肾阴虚

主证:胸闷且痛,心悸盗汗,心烦不寐,腰酸膝软,耳鸣、头晕,舌红,脉细数。治法:滋阴益肾,养心安神。方药:左归饮加减。熟地25g 、山茱萸20g、杞子20g、怀山药20g、茯苓25g、甘草12g、丹参30g、川芎12g、郁金15g、女贞子20g。

2.5 气阴两虚

主证:胸闷隐痛,时作时止,心悸气短,倦怠懒言,面色少华,头晕目眩,遇劳则甚,舌偏红或有齿印,脉细弱无力。治法:益气养阴,活血通络。方药:生脉散合人参养营汤加减。人参15g、黄芪30g、白术20g、麦冬20g、熟地30g、当归20g、丹参30g、参三七15g、白芍20g。如兼阳虚加附子12g、肉桂15g

3 典型病例:

刘某、男、46岁、干部、2007年2月15日初诊。2005年1月在某医院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近2年来时有胸闷、心慌气短、近1个月胸部憋闷加重,稍劳则感心前区刺痛,持续 3―5分钟,每日发作 3―4次,并觉心悸,昨日因天气骤冷,疼痛突然加重,患者体胖,面色恍白,苔白腻,舌体胖大,脉沉弦细。辨证:心气不足,寒邪内侵,心脉痹阻。治法:益气活血,散寒通痹。方药:栝楼薤白桂枝汤加减。党参15g、制半夏9g、栝楼18g、薤白12g、桂枝15g、川芎12g、红花6g、郁金12g、黄芪30g、丹参30g、甘草12g服 6剂,心前区疼痛已大减,发作次数已不频繁,仍胸闷,苔腻,上方加茯苓25g、枳实15g,又服9剂,已恢复正常。后随访病情逐趋稳定无复发。

4 讨论:

冠心病心绞痛属于中医“胸痹心痛”的范畴。其发病者多为中老年人。其发病与高血脂、高血压、吸烟、肥胖、缺乏体力锻炼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按“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或“标本兼治”的原则。常选用“活血化瘀”、“宣痹通阳”、“扶正培本”等法调治。如用赤芍、川芎、丹参、红花、降香等以活血化瘀,桂枝、薤白、细辛等以宣痹通阳,栝楼、陈皮、半夏等以豁痰利湿,人参、党参、黄芪、炙甘草等以扶正培本。若血脂偏高,可选草决明、何首乌、银杏叶、生山楂等。根据现代药理研究,炙甘草、黄芪、党参有扩张血管、增加冠脉流量作用,从而提高心肌代谢,改善心肌缺氧。丹参、三七等药物具有降低血小板聚集率和血液粘滞度,预防微血栓形成,增强扩冠脉和增加冠脉流量,从而改善心脏血供,心脉缺血。

冠心病心绞痛病人要重视精神调摄,保持心情愉快,避免过于激动或喜怒忧思无度,生活要有规律性,避免过劳过累。饮食上要低盐低脂饮食,每餐不可过饱,宜忌肥腻、蛋黄、带鱼以及内脏等含胆固醇的食物,这些对于防治冠心病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治祥.舒心汤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研究.[J].现代中医药.2005,(1).17―18.

[2] 池秀莲.冠心病的辨证分型及护理.[J]实用中医内科杂志.2006,20,(3).258.

第6篇

论文摘要:在信息亿社会中,人类的传统认识问题得到了扩展,信息化带来了人类认识模式的改变。这主要表现为:认识主体由单一的人发展到“人——机联合体”;主体间关系复杂化、抽象化,构成了一种以平等合作为基础的共生关系;认识客体符号化,实践活动虚拟化。在信息化社会视野下,反思信息化给人类认识方式带来的改变,重新审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突破主客二元对立的研究方法,已经构成哲学认识论的当展路向。

在传统哲学的视域内,认识论研究基于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展开[f}l。这种把认识的主客关系作为重点的研究模式强调人作为认识主体是如何在实践中获得、检验认识以及认识之于实践的意义。换言之,该模式只是抽象地建构认识论体系,却忽视了认识论与现代科学的系统结合。随着信息技术不断深人社会生活诸领域,社会实践的发展必然冲击并改变这种模式。对传统认识论的丰富和发展表明,当代认识论发展的新路向渐成雏形。

一、信息化社会的创生

申农1948年在贝尔系统技术杂志上的《通讯的数学理论》奠定了信息论的基础,它与当时的系统论、控制论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信息化的基石。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信息社会化和社会信息化,信息化社会是什么?W.JMartin认为:信息化社会是一个生活质量、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信息及其开发利用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类生活的标准、工作或休闲的方式,教育系统和市场都明显地被信息和知识进步所影响r}0

信息化社会是工业化社会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特形态。在这个以信息技术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社会生活各领域都信息化、符号化,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中,物质和能源是主要资源,所从事的是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基于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信息经济活动蓬勃发展,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导。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信息经济同时构成社会信息化的物质基础,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成为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广泛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深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概言之,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是重要的资源,信息和知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它们以“加速度”方式积累,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提供多感官、多通道的信息。

二、信息化杜会对传统认识论的挑战

传统哲学认为,认识是人脑在实践基础上对外部现实的能动反映。在这里,认识内含三要素:作为主体的人脑、作为客体的外部现实和充当中介的实践。在哲学的文本研究中,实践中介论虽然频遭实践基础论和实践物质论的反对,但它一直以来还是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勿庸讳言,实践中介论的表述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是合理的。但是,科技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传统意义上的认识主体、认识客体和实践活动都发生了不容忽视的巨大变化,变化的原因就是信息化社会的挑战。

人类的大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被如此繁多的信息包围着。信息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信息化相伴而生,人脑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已经超出了单一的时空,扩展到全球历史的范围。各认识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蝴蝶效应日益显著。具体而言,信息化社会对传统认识论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主体的改变

在信息化社会,认识主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经从单一的个体变成了由人和计算机构成的系统。人工智能的出现实现了人的部分智能的外化和虚拟化,扩展和增强了人的认识能力。众所周知,人类曾不断运用物质性工具来延伸和提高自己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如望远镜、显微镜等。但计算机的问世是对人的智能的扩展。这种扩展在有的部分已经超出了人脑,有些人工智能同人一样也充当着认识主体的角色。

当今时代只是信息爆炸的开端,人们却无时不在感受着信息爆炸所产生的威力。认识主体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多的挑战与机遇。信息化社会带来了自动化的工作和数字化的生活娱乐。人类不再需要像工业时代那样事必躬亲,而只要准备好大脑接受信息,信息爆炸产生的碎片俯拾皆是。有时候人们不得不被迫接受信息。人们在惊叹万维网信息海洋的绚烂多彩时,却又在迷失中乐此不疲。在信息化社会的迅猛发展中,人类主体与人工智能的互动性关联已经造成了传统认识论认识主体的迅速改变。

2_主体间关系的改变

认识主体向人一机系统的拓展使主体认识能力增强,同时促使主体间关系发生擅变。主体间的交往最大限度地以信息交换的形式显现。在人一机一人的模式下,主体间关系进一步符号化、模式化与单一化,一种平等合作、共生共荣的关系是交往的现实注脚和诊释。个性在系统里被模糊处理,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之间的差异都被抹去。在0和1的交相映辉中,人们凭借信息能力攻城掠地。家庭、朋友、师长等传统人伦关系遭遇空前挑战。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丰富多变的交往主体,但交往都是在相同的信息规则下完成。个体的违规将会给自身和以自己相关主体带来连带影响。主体间关系的符号化无异于复杂现象中的分形,看似混沌无序,实则每一步都是同样规则的延伸和复制。相较于传统的主体间关系,信息化社会中的主体间关系更具广泛性,任何两个主体都能依信息技术手段发生联系。

3.认识客体的改变

传统认识论的认识客体是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具体客体,信息化社会中的认识客体还包括信息世界。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增强深化了人们对这三个世界的认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客体被不断符号化,转化成信息化的客体。这种符号化的客体既非物质亦非精神,是超越于传统二元哲学思维之外的。换言之,这种符号化了的客体是信息化(数字化)了的虚拟客体,它是对真实客体的抽象与模拟,能较全面地反映真实客体的各类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认识主体与客体不再是一对一的间断性反映,而变成了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连续性反映。客体的信息化使对客体的连续认识和认识成果的长久保存成为可能,但信息化的客体在人机系统中不断被创生、修改、变换、传输和删除,使得它的生成、运化和发展已非模型能精测实握,个体的认知难度由此增大。这种矛盾只能通过技术进步和主体间合作的加强来逐渐缓解。

信息化社会认识客体的能动性增强了,认识客体不再像过去那样羞答答地等待被主体认识,而是主动地大量涌现到主体面前。这导致主体信息量剧增、认识难度加大,同时促使客体社会化。客体的涌现倘若利于主体的认识,就能很快被主体发现并认识,反之便会阻碍主体的认识活动。虚拟客体的能动性是以主体的能动性为前提的,主体对物质和精神客体的信息化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能动的改造过程,这一过程直接影响着虚拟客体的能动性。因此,在信息化社会中,客体的能动性归结于主体的能动性,并影响主体的认识。

4.人类实践方式的改变

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在传统意义上,认识是观念性的活动,实践是物质性的活动。在信息化社会中,认识主体和客体的极大丰富和发展,必然带来实践活动的巨大变革。实践渐渐远离那种传统意义上的物质生产活动,而代之以复杂信息的处理过程。信息构成了人们实践的对象。

信息化社会中的实践作为认识的来源,内涵和外延都已扩大。有人提出“虚拟实践”的概念,首先,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实践的客观性问题。传统的实践是主体有目的地改造外部世界的感性活动,外部世界是客观地呈现在主体面前等待改造的。信息化社会中的外部世界大部分被信息化处理,变成了高度符号化的信息,因此这种实践的客观性取决于对外部世界进行信息化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实践的客观性取决于主体的囚素,诸如主体的道德因素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虚拟空间的主体一切都符号化,个体实践是跨时空的。相较于现实世界更广阔的虚拟世界并不是虚假的,实践的客观性取决于认识主体的道德因素。幻化的主体缺少了他人的道德注视,容易为所欲为。道德的外在约束似乎鞭长莫及,主体自身的道德内在约束尤显重要。最后,虚拟实践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实践。

三、哲学认识论研究的新路向

第7篇

论文摘要:在信息亿社会中,人类的传统认识问题得到了扩展,信息化带来了人类认识模式的改变。这主要表现为:认识主体由单一的人发展到“人——机联合体”;主体间关系复杂化、抽象化,构成了一种以平等合作为基础的共生关系;认识客体符号化,实践活动虚拟化。在信息化社会视野下,反思信息化给人类认识方式带来的改变,重新审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突破主客二元对立的研究方法,已经构成哲学认识论的当展路向。

在传统哲学的视域内,认识论研究基于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展开[f}l。这种把认识的主客关系作为重点的研究模式强调人作为认识主体是如何在实践中获得、检验认识以及认识之于实践的意义。换言之,该模式只是抽象地建构认识论体系,却忽视了认识论与现代科学的系统结合。随着信息技术不断深人社会生活诸领域,社会实践的发展必然冲击并改变这种模式。对传统认识论的丰富和发展表明,当代认识论发展的新路向渐成雏形。

一、信息化社会的创生

申农1948年在贝尔系统技术杂志上的《通讯的数学理论》奠定了信息论的基础,它与当时的系统论、控制论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信息化的基石。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信息社会化和社会信息化,信息化社会是什么?W.JMartin认为:信息化社会是一个生活质量、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信息及其开发利用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类生活的标准、工作或休闲的方式,教育系统和市场都明显地被信息和知识进步所影响r}0

信息化社会是工业化社会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特形态。在这个以信息技术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社会生活各领域都信息化、符号化,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中,物质和能源是主要资源,所从事的是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基于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信息经济活动蓬勃发展,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导。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信息经济同时构成社会信息化的物质基础,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成为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广泛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深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概言之,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是重要的资源,信息和知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它们以“加速度”方式积累,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提供多感官、多通道的信息。

二、信息化杜会对传统认识论的挑战

传统哲学认为,认识是人脑在实践基础上对外部现实的能动反映。在这里,认识内含三要素:作为主体的人脑、作为客体的外部现实和充当中介的实践。在哲学的文本研究中,实践中介论虽然频遭实践基础论和实践物质论的反对,但它一直以来还是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勿庸讳言,实践中介论的表述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是合理的。但是,科技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传统意义上的认识主体、认识客体和实践活动都发生了不容忽视的巨大变化,变化的原因就是信息化社会的挑战。

人类的大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被如此繁多的信息包围着。信息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信息化相伴而生,人脑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已经超出了单一的时空,扩展到全球历史的范围。各认识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蝴蝶效应日益显著。具体而言,信息化社会对传统认识论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主体的改变

在信息化社会,认识主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经从单一的个体变成了由人和计算机构成的系统。人工智能的出现实现了人的部分智能的外化和虚拟化,扩展和增强了人的认识能力。众所周知,人类曾不断运用物质性工具来延伸和提高自己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如望远镜、显微镜等。但计算机的问世是对人的智能的扩展。这种扩展在有的部分已经超出了人脑,有些人工智能同人一样也充当着认识主体的角色。

当今时代只是信息爆炸的开端,人们却无时不在感受着信息爆炸所产生的威力。认识主体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多的挑战与机遇。信息化社会带来了自动化的工作和数字化的生活娱乐。人类不再需要像工业时代那样事必躬亲,而只要准备好大脑接受信息,信息爆炸产生的碎片俯拾皆是。有时候人们不得不被迫接受信息。人们在惊叹万维网信息海洋的绚烂多彩时,却又在迷失中乐此不疲。在信息化社会的迅猛发展中,人类主体与人工智能的互动性关联已经造成了传统认识论认识主体的迅速改变。

2_主体间关系的改变

认识主体向人一机系统的拓展使主体认识能力增强,同时促使主体间关系发生擅变。主体间的交往最大限度地以信息交换的形式显现。在人一机一人的模式下,主体间关系进一步符号化、模式化与单一化,一种平等合作、共生共荣的关系是交往的现实注脚和诊释。个性在系统里被模糊处理,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之间的差异都被抹去。在0和1的交相映辉中,人们凭借信息能力攻城掠地。家庭、朋友、师长等传统人伦关系遭遇空前挑战。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丰富多变的交往主体,但交往都是在相同的信息规则下完成。个体的违规将会给自身和以自己相关主体带来连带影响。主体间关系的符号化无异于复杂现象中的分形,看似混沌无序,实则每一步都是同样规则的延伸和复制。相较于传统的主体间关系,信息化社会中的主体间关系更具广泛性,任何两个主体都能依信息技术手段发生联系。

3.认识客体的改变

传统认识论的认识客体是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具体客体,信息化社会中的认识客体还包括信息世界。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增强深化了人们对这三个世界的认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客体被不断符号化,转化成信息化的客体。这种符号化的客体既非物质亦非精神,是超越于传统二元哲学思维之外的。换言之,这种符号化了的客体是信息化(数字化)了的虚拟客体,它是对真实客体的抽象与模拟,能较全面地反映真实客体的各类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认识主体与客体不再是一对一的间断性反映,而变成了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连续性反映。客体的信息化使对客体的连续认识和认识成果的长久保存成为可能,但信息化的客体在人机系统中不断被创生、修改、变换、传输和删除,使得它的生成、运化和发展已非模型能精测实握,个体的认知难度由此增大。这种矛盾只能通过技术进步和主体间合作的加强来逐渐缓解。

信息化社会认识客体的能动性增强了,认识客体不再像过去那样羞答答地等待被主体认识,而是主动地大量涌现到主体面前。这导致主体信息量剧增、认识难度加大,同时促使客体社会化。客体的涌现倘若利于主体的认识,就能很快被主体发现并认识,反之便会阻碍主体的认识活动。虚拟客体的能动性是以主体的能动性为前提的,主体对物质和精神客体的信息化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能动的改造过程,这一过程直接影响着虚拟客体的能动性。因此,在信息化社会中,客体的能动性归结于主体的能动性,并影响主体的认识。

4.人类实践方式的改变

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在传统意义上,认识是观念性的活动,实践是物质性的活动。在信息化社会中,认识主体和客体的极大丰富和发展,必然带来实践活动的巨大变革。实践渐渐远离那种传统意义上的物质生产活动,而代之以复杂信息的处理过程。信息构成了人们实践的对象。

信息化社会中的实践作为认识的来源,内涵和外延都已扩大。有人提出“虚拟实践”的概念,首先,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实践的客观性问题。传统的实践是主体有目的地改造外部世界的感性活动,外部世界是客观地呈现在主体面前等待改造的。信息化社会中的外部世界大部分被信息化处理,变成了高度符号化的信息,因此这种实践的客观性取决于对外部世界进行信息化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实践的客观性取决于主体的囚素,诸如主体的道德因素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虚拟空间的主体一切都符号化,个体实践是跨时空的。相较于现实世界更广阔的虚拟世界并不是虚假的,实践的客观性取决于认识主体的道德因素。幻化的主体缺少了他人的道德注视,容易为所欲为。道德的外在约束似乎鞭长莫及,主体自身的道德内在约束尤显重要。最后,虚拟实践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实践。

三、哲学认识论研究的新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