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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对“金融”的简要解释为:“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基本的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①参照一个对“金融”更为简洁的解释“跨期配置稀缺资源”②我们就能对“金融”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意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监管。”③具体来说,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④
“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尽力防止或制止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二是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合法利益。”⑤
金融监管体制的探索是建立在上述对金融和金融监管本质理解的基础上的,是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为导向的。无论是三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还是目标监管模式之间,或是他国通过对标准模式的发展形成的“伞形”监管体制、“双峰”监管体制或是混业监管体制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选择哪种监管体制或者如何探索最适合中国的监管体制取决于对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程度的深入了解和对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预判。
三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具体金融监管体制的标准化模型,各个国家的监管体制都是以监管模式作为蓝图构建起来的。即便是采用单一监管体制的国家只设立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它的内部架构依然不可能脱离传统的监管模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类:机构监管(institutionregulation);功能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目标监管(objectiveregulation)。
机构监管一般是指以金融机构的分类来区分监管者,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证券公司、保险业监管机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历史上最简明有效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有以下的几种优势:其一,有相对全面的监管覆盖。在法治市场中,金融机构都需要进行登记,所以只要金融机构符合某一个监管者监管对象的类别,就会被这种监管模式覆盖。其二,因为监管对象是一个金融机构整体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业务部门,所以有利于把握整个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发现混业区域的违规问题。
功能监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首次提出了“功能监管”概念。意为相似的金融业务要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业务、证券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监管保险业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每个监管者只监管其最专业和最熟悉的业务,这不仅提高了监管效率也保障了监管的质量。其次,类似的业务由同一监管者监管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原则,避免类似业务却有不同标准的监管。例如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些涉及证券业务的监管标准可能就与证券业的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标准产生冲突。最后,功能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目标监管一般是指面对业务种类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一种更为直接和理想的监管模式。它的理念是根据最终的监管目标设计监管机构,“使金融监管的三个方面―系统监管,审慎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均能达到各自的目标”⑥。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目标监管主旨明确,直击要点。无论是在机构监管模式或是功能监管模式下,总体的监管目标是分散在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中实现的,毫无疑问,经过这样的稀释,监管目标的明确性和主导性自然会有所下降。而目标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而设计监管机构,例如系统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机构和业务经营监管机构,目的性和监管侧重自然清楚明确,监管效率自然提高。另一方面,目标监管模式根据监管目标不同设立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消除基于不同监管目标而产生的理念和制度之间的冲突。系统监管、审慎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是相互间区别度很高的监管目标,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和监管文化,一个监管机构要从理念到制度完美统合不同的监管目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加速,不同的监管目标之间的差异化会越来越明显,基于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具有现实意义。
当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所需的设计是建立在以下制度基点的充分论证之上的:审慎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是否合并、中央银行的角色、各监管机构的政治独立性、监管竞争需求、监管权力制衡和如何更好地衔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分类是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选择其中的一个方向或者走折中路线,然后参照三种监管模式设计出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混业监管体制和美国的“伞形”监管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也称为单一监管体制或集中监管体制,即只设立一个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各种金融业务尤其是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金融集团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其典型代表。英国于1997年合并了原有的各类金融监管机构,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并于2000年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 FSMB),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局综合监管者的地位。虽然2010年6月,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变革,撤销金融服务局,由英格兰银行执行其大部分职能,但是并没有改变英国混业监管的基本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首先,混业监管体制适应当今金融创新能力急剧增强,市场细分化和业务多元化显著的金融业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对于资本市场日益提高的金融服务要求,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日益细分的业务类型蓬勃发展,混业监管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从宏观上控制总体风险。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管分割所导致的重复监管及监管对立,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监管环境。再次,混业监管体制可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最后,混业监管体制这种简洁的结构可以更好地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与责任。
混业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首先,混业监管体制只适合非常成熟的金融市场。其次,唯一的监管者就意味着缺乏竞争环境,无论是监管效率还是勤勉程度没有类似机构的比较就只能寄希望于自觉,这为的滋生创造了可能。最后,唯一的监管者这一状况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这个监管机构的制度和理念出现偏差和疏漏或者没有紧紧跟上金融市场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发展,那么某种程度的监管失效就几乎无法避免,因为没有另外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系统可以对此进行补救。
“伞形”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良体制,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分业监管机构设置一个“伞顶”―牵头监管者。以美国为例,首先根据功能监管的模式进行分业监管,“在银行业领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备银行(FRB)、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银行局(SBD)共同负责监管。”⑦,证券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期货业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保险业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监管。在这些监管机构之上由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进行总体监管。美国拥有最为复杂的体制,“有100多家联邦或州立机构负责负责不同类别和层次的监管”。⑧
“伞形”监管体制的优点在于:首先,基于功能监管模式的分业监管设计可以发挥各类监管机构自身的专业性。其次,在监管机构之间产生监管竞争,有利于激励各个监管者的勤勉和高效。最后,在分业监管之上有牵头监管者的总体监管可以在宏观层面控制风险,协调监管中的冲突和矛盾。
当然,“伞形”监管体制也有其缺点,最大的问题就是整个体制非常繁琐和复杂。其一,整个监管体制需要精简集中,牵头监管者的权力需要得到加强。其二,监管范围除了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外,要把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哪种监管模式或监管体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各国自身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之上。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选择监管体制应当充分考虑该国的金融行业的融合性,包括跨业经营的法律障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国家上层权力制衡机制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整个监管体制的基础与可行性。关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混业监管体制和“伞形”监管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的建议主要体现在对于“大部制”的讨论,“整合金融监管资源,成立金融部一度呼声很高。”⑨具体而言,就是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一个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部门,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混业监管建议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混业经营的必然性。混业经营已经逐渐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种趋势。对于顾客来说,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个性化的需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混业经营可以拓展业务范围,通过多元化业务类型来分散风险,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回到前文关于混业监管体制的优缺点分析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实施混业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国家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市场,英国、德国、日本等皆是如此。对于中国而言,金融市场发展不过三十余年,年轻与不成熟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而且由于种种原因,我们金融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痕迹非常明显。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建立混业监管体制,那么其优势将大打折扣,而缺点―和缺乏风险控制将彻底暴露。中国是由国务院而不是央行在主导金融政策,而如果建立“金融部”或类似的机构自然也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这样一来不仅仅是监管竞争的缺失,连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身份界限都将含糊不清,最终“教练”与“裁判”的身份再次合一,中国金融市场失去市场主导的可能。由此可见,中国实行混业监管体制缺乏现实条件。
其实除了混业监管体制,以分业监管中功能监管模式为基础的“伞形”监管体制也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虽然美国的次贷危机给它的“伞形”金融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但从这个体系自身来看,经过完善(主要是对“伞顶”监管机构的功能强化)的“伞形”金融监管体制依然是一种比较平衡的监管体制。而对于中国而言,选择“伞形”监管体制有以下的这些优点:首先,中国现有的监管资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才刚刚建立不久,在这样的情况下轻易改变整个监管体制,推倒重来确实有些草率。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的架构和运营模式比较多地参照了美国的经验,那么在监管体制方面的参照也是一种配套。中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参照了美国的很多经验,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公司的设计上直接借鉴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那么既然美国的“伞形”金融监管的体制对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基本是有效的,那么作为参照美国发展起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继续向“伞形”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也是符合逻辑的。最后,建立“伞形”监管体制适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状态。“伞形”体制应当说是一种安全与效率较为平衡的体制,对于中国金融市场这样相对不够成熟而且需要尽可能快速发展从而满足全球化压力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安全保障的金融市场而言,“伞形”监管体制是一种有较强适应性的体制。
中国要建立“伞形”金融监管体制的最大难点是在于“伞顶”的选择,是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总体监管能力还是在国务院再新设立一个机构?从现实考虑,舍弃中国人民银行这个既存的总体监管者再去新设一个总体监管机构,然后重新梳理监管体制并非明智的做法。而直接加强中央银行的总体监管权限,以它作为总体监管者和协调者,以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作为平行的功能监管主体,是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机统一原则的合理方式。
结语
随着中国(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一次提速,作为中国金融业持续繁荣和健康成长的保证,中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尽快完成监管体制的转型,能否适应中国金融业和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事关中国金融战略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而且目前中国又面临如何尽快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组织,面临21世纪战略发展机遇期的重大挑战,金融监管作为贸易和投资双重自由化的核心监管领域,如何在体制和执行力方面寻找到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进而更顺利地嵌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希望笔者的一些浅析,能够和理论界的其他讨论声音一起,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转变发展的问题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美]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上册),胡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7页。
②[美]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金融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③[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九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30页。
④⑤⑦⑨郭田勇:《金融监管学》(第二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1页,第13页,第82页,第95页。
⑥郭锋:《全球化时代的金融监管与证券法治―近年来金融与证券法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争鸣概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84页。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弱点;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管理当局运用一定的监管手段、采取一定的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金融市场及交易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与管理。
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保持金融效率;三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监管当局主要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方面,遵从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监管与自律结合原则、风险性监管原则、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存款保护、支付体系安全、市场准入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统一监管体制、不完全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即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其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主要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显现,尽管在2004年,三大监管机构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初步构建各个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领域的分工合作机制,又于2008年,国务院《中央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使“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被添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中,但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缺陷。
1.分业监管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
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可替代性和趋同性日益加强,因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创新却日新月异。这些都使得中央银行难以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监管的真空。同时,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不同业务的交叉又使得新的监管方式的推出需要多方面的协商,加大了监管的成本,降低监管的效率。
2.监管程序的侧重点不合理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的监管过分侧重于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增资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的狭窄,不能较好地分散风险。
3.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1)我国立法通常是在成立机构、行使职权之后,并且法律、法规都是以行业为基础,针对各个专门业务层次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体系。(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多,但部分实用性差(主要是因为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才进行采取政策措施)并且重叠和矛盾多,因而金融监管的及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阻碍。(3)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行政级别无差异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同属正部级单位,行政地位无差别,但是,从监管职能上看,银监会应当从属于中央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在二者行政等级相同的情况下,银监会与央行因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监管权限,可能导致缺少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造成监管在某些环节的效力不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1.改革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混业经营日益显现的情况下,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交叉性的业务,应当按统一标准进行统一监管,即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如可以让央行牵头,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待时机成熟后,再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在一个全国性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内,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各自为政,沟通协调困难的问题,而且能够覆盖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局面。
2.调整监管程序侧重点,借鉴美国“宽进严管”的先进理念
“宽进”指宽市场准入,“严管”指严金融监管。“宽进严管”可以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金融市场竞争中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业务的发展,同时,宽市场准入可以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有利于抑制寻租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国家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3.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制建设
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证是严格的金融立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之上,必须科学的建立起金融监管法律体系。(1)系统清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不很完善的法律法规。(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等。
4.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强化中央银行权力
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可以增强央行对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威慑力,避免由于行政级别的无差异性而导致央行与三会监管目标不一致,引导三会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成.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05):105.
[2]刘小芳.金融危机下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金融与保险,2010(04):84-85.
[3]曹慧,张向胜,李利华.中美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宏观经济观察,2010(06):11-12.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宋丹,费怡.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J].技术与市场,2007,(8):48-49.
摘 要 研究金融监管理论并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下,通过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定义论述,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金融监管 体制创新 评价框架 效用假说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和有效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之间是一个相互博弈的作用过程。由于监管体制的时滞,监管方几乎总是处于被动反应状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行为简单地看是盈利动机驱使,从深层次看却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相对落后,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没有永远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变的监管体制,所以才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创新。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
从熊波特的创新理论出发,结合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来理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被监管者的信息、适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理论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组织模式的出现。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都是为了替代当时己经成为金融发展阻碍的金融监管体制。率先进行体制创新的国家都是为了化解本国金融业发展的阻碍,所以每一次的体制创新都是对原有体制的扬弃,这就是体制创新的表现,新的体制成为随后一个时期金融稳定发展的保障,这就是制度创新的意义所在。所谓金融监管体制的根本层面,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构成。这也就决定了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变化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重要表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体制的变革,我们要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含义、背景和原因与目的进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金融监管的效用假说
各国之所以变革其金融监管体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体制要好于旧的体制,但是,体制变革的好处往往取决于各国具体的条件。这里,尝试根据微观经济学最基本的效用理论,解释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而得到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效果给出一个全面综合的解释。
各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所要实现的两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保证系统性稳定(S)和保护消费(投资)者的利益(C) 。S与C就类似于我们在进行效用分析时的两种商品,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统性稳定和消费(投资)者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说,两目标的相对价格是不变的,即ps/pc=,则有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U=U(S, C) 。这里的监管效用,并不是指单个的监管机构的效用,而是指全社会的总体监管行为所取得的效用,这往往就不只包括监管机构,也可能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即对金融市场的人为干预所要达到的总效用。
一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取决于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模式等诸多因素。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动,必然会对金融监管的效用产生影响。一般说来,可以将体制变革的效用分为:体制变革后的收入效应、体制变革后由于两目标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首先是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即指通过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使得一国金融监管能力发生了变化,也即金融监管预算线的变动。例如,将原来分散的金融监管部门整合为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带来规模经济,也即降低了监管的体制成本,从而提高了金融监管能力。
其次是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金融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由于监管能力的提高而获得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讨论的那样,体制变革后由于新体制对不同金融监管目标评价可能发生某些转变,这样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监管目标所要支付的成本也会发生改变。我们假设整个社会对于金融监管各目标的偏好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这种改变视为两目标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许多人已经指出,新成立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更加重视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其采用的监管技术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即改进有利于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技术。也就是说,两目标相对价格随着监管目标和技术的转变而变化了,即C的价格相对下降,S的价格相对上升。同样,为了取得等同的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将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并成立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需要与中央银行和则政部等部门进行紧密的交流与合作,其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加,这也可以视作系统性稳定(S)价格的上升。
由此可见,两目标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金融监管的效用下降。与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样,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对金融监管效用的影响也可以分解为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
通过对由监管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收入效应,与体制变革后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之和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判断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效用假说,只是试图给有关监管体制改革效果的讨论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这个假说本身是以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其隐含的假设条件十分简单,如它假定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计量的,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也是可以计量的,两目标的关系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质,而金融监管预算线也符合消费者预算线的性质,
参考文献:
[1]陈柳钦.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研究.2004 (1):22-24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间 宏观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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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75-01
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是指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之后到金融危机前这段时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从监管主体角度进行分类的。“双重”, 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权; 所谓“多头” ,则是指同一个金融机构要受到多个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这种模式也被业界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可以说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前,美国基本上是属于机构性监管。1999年后,功能监管模式开始运行。在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综合性监管体制。
1 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之时,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内在的局限性因为功能性监管机制的引入从而得到了弥补,但是分业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所以当各种金融创新产品、金融混业衍生品业务以爆炸式速度增长时,其内在局限性和缺陷暴露无余。下面就具体分析下其缺陷所在。
1.1 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重叠,功能监管造成监管浪费,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空白。如前所述,美国金融机构已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根据新引入的功能监制,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同一家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其对从事了混业经营业务,功能性监管主要是依据金融业务而打破行业监管的界限,然后这里有个问题存在,就是原先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往往并不一致,这就致使金融机构非常被动难以适从,监管重叠结果浪费了监管资源,加大了监管成本,反而起不到很好的监管效果。监管重叠还会导致监管真空,大家都可以管的,结果大家都不去管,这是个很奇特的怪象,当然,从法律角度看,很大程度就是因为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都以自己的落后的标准去监管跨行业及新型业务,一旦发现监管不能时,自然互相推诿,由此监管空白出现。此次危机的发生就是其内部缺陷得不到弥补而酿成的结果。
1.2 监管冲突和监管套利。监管职权多重性,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致使各个监管主体,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导致相互职权或职责的冲突,这种监管冲突是监管体制内部的局限所致,在美国双重多头式的监管体制内出现监管冲突已是必然。另外,随着金融创新发展,创新产品超出了原有的监管界限也会出现监管冲突,这种冲突实为金融实践发展所致。监管套利,由于美国多重监管机构内存在彼此不同的监管标准,这就为监管套利打开了方便的大门,被监管者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管标准要求不严格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此套取利益,让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这就增加了金融风险。
1.3 美联储监管地位不明。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美联储行使综合监管权的失败。本来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可以通过执行货币政策稳定金融风险,但由于美联储同时兼具直接金融监管的职能,这就导致美联储陷入尴尬境地,如果为了稳定经济,促进发展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那就应该放松金融监管,而这实际纵容了金融风险的滋长。而且,其他监管机构在实践中执行监管职能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这样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结果变成了名不副实的有限制的监管。美联储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要集中在针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而对其他金融公司比如证券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这就使得美联储的监管权力是不完整的,也就不能发挥其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2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2010年7月21日,《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经过几年的前期准备,大量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终于获得签署,这是自1930经济危机以来美国历史上改革力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它将会对全球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立法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为美国自己的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进程上树立了一个里程碑,也为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树立了新标准。
2.1 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研究办公室。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在我国相类似的是“三会”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建立的金融协调机制。但目前我国“三会”协调机制仍然停留在会议形式上。而美国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进行协调监管,这种立法改革的力度远远大于我国,能更好的应对混业金融业务发展的挑战。
2.2 扩大美联储权力。这次金融危机,美联储以其货币政策在事实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美联储的重要性再次得到关注。这次改革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职能,比如规定整个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也由其来实施执行,所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主体及金融业务都必须受到美联储的严格监管,规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各金融活动主体等都置于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这就把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这一监管角色所应具有监管权力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而且还规定了,美联储应该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混业经营业务的监管,努力为美联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上扩大它的监管权力。
2.3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消费者保护。金融危机使美国认识到对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危机后,如何对金融消费者加强保护受到空前关注,引起各方讨论,经过参众两院的协商,一致同意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次金融危机推动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从无到有立法,是这次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的最大亮点。这次通过的法案名称就叫做《消费者保护法》,新法案规定,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国成立消费者保护局的立法举措是进过了严密的论证并最终形成法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成立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到了完善。这一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职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不依附于美联储拥有独立制定规则的权力,比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可以独立依法制定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当然,它的职能行使的预算规定由美联储进行支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