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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输电;跨区输电工程;价格体系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051-01
1989年,我国第一条跨区输电线路――葛沪直流输电线路的投运,拉开了我国跨区联网的序幕。截止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跨区输电联网工程9个,实现了东北――华北联网工程、山西阳城电厂向江苏送电工程、葛南直流工程、龙政直流工程、江城直流工程、三沪直流工程、华北――华中联网工程、神木电厂向华北电网送电工程等区域电网的互联,跨区输电规模已经由2003年的7500MW左右增加到25000MW左右,年跨区输电电量已经由2003年的38.7GWh增加到108GWh,跨区输电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我国跨区输电工程经营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点对网交易,指的是特定电源与电网间的交易,例如三峡松华中、华东电网的电力交易;二是网对网交易,指的是,电网和企业间的电力交易,如华中电网送华东电网的电力交易。而网对网的跨区交易,由于目前输配电价没有独立的价格形式,为这种模式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我国目前跨区输电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一)跨区输电经营中电力价格不合理。
目前, 跨区输电价格体系主要包括送端电网送电价格、相应输电线路的输配电价和输电损耗、受端电网的受电价格。主要的跨区定价方式,有计划内交易和计划外交易。计划内交易指的是长期或年度交易,这种交易的定价方式主要由国家核定,实行定价单一制或者两部制,但主要以单一制为主[1]。而计划外交易的价格主要是由电厂、输电方、受电方协商而定或者竞争形成。我国电网跨区输电经营体系基本上采用单一制电量电价,单笔输电费用较高,电网跟电网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这些效益,有可能需要频繁交换电量,而按照电量征收输电费用的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双方的收益,不利于联网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跨区电网缺乏形成市场价格的环境
电量电价一般由电厂、输电方、受电方等各方协商确定或竞争形成,输电价定价机制为分层分段累加方式,对于经过多个网省公司的交易,累加的输电价和受端落地价往往较高,影响交易的实现;缺乏形成市场价格的社会环境,使得竞争过程中存在的价格分歧比较大,影响经济效益;同时还存在价格机制与体系也不完善不统一,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等等问题[2]。
(三)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落后
我国电力行业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许多地区的电网管理体制都比较落后,不能公平的对待区外电源,同时输电价格制定与执行的透明度不够,使用户对输电费用合理性产生疑虑,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输电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电力企业效益。
二、跨区输电工程价格体制改革措施
跨区输电工程的价格体制应该遵循《电力法》制定合理电价,按照“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受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规定,保证输电工程业主获得收益的权利, 大限度地发挥送电及联网效益。
(一)实行统一的跨区(省)输电价格机制。跨区输电价统一执行以省为价区的输电价与安全价,价格水平由政府按成本加收益方式核定价,形成合理的价格费用在各省级电网间的分摊[3]。
1、如果在某省区水、火、电基底开发建设大型发电站向省区外送电,双方应该签订长期送电合同,建设相应的输电工程,此输电工程的成本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由受电电网完全承担。如果输电工程与送电地区电网相连,那么输电工程的费用应该由送电电网承担一部分。
2、不同类型的输电工程费用分摊方法
(1) 输电工程费用的分担应该按照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发挥送电以及联网效益。
(2) 以送电为主的输电工程,由受电电网承担全部费用,而以获得送电跟联网两部分效益的输电工程的费用则应该由这两部分承担。
(3) 联网效益承担费用的分摊办法
联网容量效益指的是,联网后达到的满足系统负荷需求,同时减少装机容量所节约的容量成本的指标。根据输电工程联接的两个电网各自电源的构成、运行成本、负荷特性及电网可靠性等基本数据,根据上述几种效益的不同实现形式,计算跨区输电工程带来总效益及联网双方各自实现的效益,按比例分摊这部分费用。
(二)选用合理的电价模式。输电电价的模式主要有一部制电量电价、一部制容量电价和两部制输电价。
1、一部制电量电价是指把输电工程的成本分摊到预计通过输电工程的每kWh电量中,形成具体的电量电价水平,然后按照实际电量收取输电费用,一部电量电价违背了价格制定反映成本的基本原则,无法保证用户间公平负担。
2、两部制输电价是指把输电工程成本的一部分分摊到预计通过输电工程的每kWh电量中,而另一部分则按照输电工程各用户预计对工程使用的情况分摊,形成容量电价,然后分别按照计量到的电量和使用情况收取输电费用。
3、一部制容量电价
一部制容量电价是指把输电工程的成本费用按照输电工程各用户对其使用和受益的多少进行分摊,形成容量电价。各输电工程的用户按照分摊结果,按一定期限向输电工程的经营者缴纳固定费用,之后无需再为使用输电工程送电或进行电力电量交换而支付费用[4]。一部制容量电价,符合“价格反映成本”的定价基本原则,能够使得用户公平负担,同时由于各电网使用输电工程送电或进行电力电量交换的边际成本为零,将会极大地促进电网间联网效益的发挥。
(三)跨区电力交易中引入市场定价机制
1、可以在跨区计划外交易输电价格中引入拍卖定价机制。电力交易拍卖指的是,受电方将自己的发电量向交易中心报价,交易中心将报价依次排序,按照一个的拍卖规则达成一个均衡价格。当买方所需的电量小于输电电量,买方支付的拍卖价格就为零,如果买方需要的电量超过了输电电量,那么就按一定价格机制确定电价。
2、目前我国跨区电力交易价格主要是政府实行统一的价格形式,忽略了市场需求关系。建议政府应该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制定不同的交易价格,实现经济效益优化的目的。
3、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形成合理的跨区输电交易。政府定价简单易行,有利于回收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但它的弊端就在于没有办法了解市场供求,因此需要加大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四)合理收取电价费用,完善定价体制
跨区输电工程属于独家垄断经营,因此需要根据总费用以及相应的分摊方法,按照可靠的费用标准,计算出合理的收取费用。建议跨区输电工程总费用计算中采用较低水平的投资回报率,既保证输电工程业主获得收益的权利,又能够降低输电工程费用。
结束语
目前,我国电力工业已经进入大力发展的阶段,我国跨区输电工程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跨省区输电价格体系的改革,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跨省区联网,发挥送电联网效益具有深远意义。首先需要完善跨区省电力网络输配电价体系,制定合理的输电价格,并且按照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运用合理的收费方式,提高跨区输电工程的经营效益。同时跨区电力交易价格体系改革,还需要引入市场规律,推进跨省区输电价格体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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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力交易 电网互联输送 运输问题 经济效益 合作博弈 鲁棒性
一、引言
电力交易与运输是运筹学中运输问题的一种典型运用。应该说电力交易管理是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最终体现,设计公司的核心利益,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价值。电力输送指由发电厂或电源由某处输送到另一处的一种方式,由于早期技术不成熟,电能输送多采用直流输电,而后期逐渐演变成交流传送,相信以后技术成熟,会出现更加合适的电能传输方式。实质上,电力跨距离输配是一类具有特殊约束的运输问题,由此,文章从运输问题角度对电力交易和输送研究进行文献梳理和总结与展望。具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互联商业化
1.国外的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外,PANTO(S) M 和 GUBINA F[1]研究了电力输送分配因素对于电力交易服务定价的影响;KRASENBRINK B 和 PRIBICEVI C B[2]等就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的综合规划发电和交易进行了研究;2002年,NGUYEN D H M 和 WONG K P[3]则研究了自然条件下的动态电力均衡状况和多均衡的竞争力市场。
Rau N[4]指出想要提出一整套标准化的设计方案,在当前是不现实的,并列举了许多暂时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包括形成的区域输电组织与原有价格体系的冲突问题,规划统筹问题,输电过程中费用分摊问题,阻塞管理问题等等,并分析了可能的实用性举措。Ilic M[5]的研究描述了覆盖多个电力市场的跨区域输电组(IRTO)的组织设计构思。Khal Le[6]介绍了发电公司在区域输电组织模式下,如何进行报价。Li Chaoan 、Fu Shuti和Yi Su[7]则介绍了区域输电组织中实时平衡市场的优化和组织,用基于改进单纯性的线性规划算法来计划市场出清价格。Erli G[8]基于非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多区域电力市场下定价和系统运行的模型。Yoon X、Collison K和Hie M[9]共同,描述了在考虑各个区域是独立市场,且具有独立的价格体系的情况下,如何在多区域互联系统中确定电能传输服务价格。
总体来看,国外有关电力市场交易及输送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将区域电价作为输电系统阻塞管理的手段,认为市场的收益将不仅仅局限在解除阻塞这样的问题上(KENT S、MARK H S、JORGE V,2004)[10],而更需要依靠更多的基础投资,比如STAMTSIS G C 和 ERLICH I[11]提出要通过合理的发电厂投资及运营来获得收益。一个好的市场设计必须能避免传输约束之间的博弈,因为这个问题在管制系统里不会遇到。
目前,国外电力市场已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研究的重点已放到转运费用的分析计算上。
2. 国内的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研究
1998年,钟金[12]在其学位论文《电力市场条件下的交易分析与发电计划》中阐明了要在结合国外电力市场实践经验和中国电网互联初步商业化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探讨电网商业化运营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及其实现方法。文章对电网运行从统一调度到分散调度的变化所引起的系统优化分析方法的改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几种典型交易分析方法,并提出了两种可用于不同情况的交易分析与决策模型。同时,文章分析了中国互联电网在向商业化运行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可能的解决办法。
由于文章理论算法性较强而忽视了模型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实际情况,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是,文章在中国电网输送的互联商业化运营模型方面,仍带给学术界和国家以巨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Wei guo Xing [13]介绍了中国第一个跨区域电力交易的市场――三峡市场的前景,讨论了市场可能的组织结构,提出了未来中国电力市场主要为国家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市场的两层市场结构。王芝茗和冯庆东[14]给出了一个解决区域电力市场有约束实时调度的实用方法――等值发电机成本增量曲线法,以应用于区域电力市场输电服务决策。柏瑞,刘福斌,李灿等三人[15]提出了直接考虑网络约束的交易计划新方法,通过引入发电贡献因子和负荷汲取因子解决多级电力市场中存在的协调问题,并针对双边交易的特点,采用交易矩阵的方式建立了区域电力市场中Broker系统制定交易计划的数学模型。曾鸣和刘敏[16]针对我国目前的六大区域互联电网在形成区域性电力市场过程中面临的价格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研究促进我国区域电力市场形成的价格方案及调控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趸售电价、包含转供和开放输电通道在内的输电价格、电力库运营模式、各类合同以及电力市场价格风险等方面。刘坤[17]则针对区域电网公司所拥有的调峰电厂在电网安全运营和平衡市场需求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运用委托一模型,对电网公司和调峰电厂间最优合同模型进行设计,证明在对称信息条件下,当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而人是风险规避型时,该最优合同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电网公司可以在保证整个电网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电网整体的利润最大。
王红蕾和魏一鸣(2007)[18]结合南方互联电网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电力撮合交易的条件下,运用贪心算法中的任务时间表方法分析了现行模拟电力市场中购售双方存在”就近购买”的行为,指出经济利益的分配是重要因素,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一点较之前的各类文献已经有很大进步,然而在理论应用和经济管理中的博弈思想体现的仍不明显。
进一步地,他们对南方互联电网从形成之初便开展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各主体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只有对每一次电力交换所带来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才能调动区域电网的积极性,但是如果不真正实现利益共享,互联运行就难以实现(王红蕾,魏一鸣,2007)[19];并指出联网效果不佳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由于在统一电力市场电能交易中存在着整体和局部利益的冲突。省间电力交易的价格应经过严格的经济调度和交易计划分析后确定,送电端所获利润应与受电端分享,依靠市场博弈来解决问题。而为了求出“购电整体最优”方案,文章运用了带权拟阵的贪心算法。
曾鸣、孙昕和张启平[20]考虑到我国电力系统管理和调度的实际情况,指出互联电网效果不大的深层次原因是电力运输在价格形成机制上和区域电力市场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在区域电力市场内省间电网的电力交易中,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的缺陷形成链式反应,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了各方参与跨省网交易的积极性。
由上述文献看来,我国的电力市场交易和电网输送研究还刚刚起步,国内确实有学者针对具有输电网络约束的电力市场模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在输配电市场的建立与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电力交易与电网互联输送中存在着巨大的经济效益潜力,如何同时调动电网内供给者与接受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互联电网的效益,实现运输问题的最优,是目前的理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3. 中国的电力交易与跨区域电网输送――西电东送
“全国联网、西电东送、南北互供”是国家电力公司十五规划的工作重点。
史连军、韩放和张晓园[21]在2001年的《互联电网电力市场运行模式的研究》一文中研究了建立以运输问题理论为基础的互联电网电力交易的机制,促进东西部地区间的电力交换,优化资源配置,获取联网效益,迫在眉睫。他们针对互联电网电力市场运行模式,分析了互联电网的效益,提出了组织互联电网电力交易的三种基本模式,并讨论了电力交易类型和价格,研究出了互联电网联络线的调频与控制模式。这一文献,对运输问题在中国电力交易市场与跨区域电网输送领域的理论研究和中国西电东送工程在现实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西电东送工程的推进,国内学者对区域电力市场的研究与实践也在不断深入,调度、定价、规划、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与利益分配等已成为跨区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要问题。
2007年,马文斌[22]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其《跨区域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及管理研究》的学位论文中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电力市场化进程,借鉴国外电力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电力工业运营实际,系统地研究了我国跨区域电力市场的框架和运营的理论与方式,分析了在不增加电力需求侧用电成本的前提下增加电力企业收益、进而加强电力行业管理、实现和谐电力输送的一个重要思路。文章真正实现将运输问题从理论到实际的运用,对我国的“西电东送”事业拥有重要意义。
针对以上文献对中国西电东送工程研究的贡献和尚存不足,专家和学者在今后还需要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完善电力输送调度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重点研究。
4. 运输问题在民营电力交易与输送中的应用研究
在我国民营的电力交易与电力输送网络中,民营送变电工程企业是电力行业内电网基建的施工方。而运输则是整个系统中具有增值效应的环节之一,在竞争激烈的行业背景下,提高运输效益是该类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民营电力交易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从运筹学中运输问题的角度出发进行统筹规划,该类企业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改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合作博弈的合理运榆计划;合理结合多种运榆方式和路线等。
基于上述实际经济意义,韦琦和刘秋兰[23]发表了论文《民营送变电施工企业的运输问题研究――以广东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例》,论文以广东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例,用运筹学的理论与思想,对民营送变电工程企业的运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其旨在探讨从运输问题方面提高该类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从而提高整个民营电力交易网络的经济效益,为我国民营电力交易和输送网络整合出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总体而言,由于电力交易与输送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实际较少,因而关于运输在此类民营企业的电力输送中的研究文献也较少,尽管其运用可借鉴国家宏观的跨区域电力交易与输送,但是由于微观个体的差异性与独特性,不同民营企业中的电力交易与输送仍存在差异。基于此,学者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对民营企业有个体独特性的分析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民营企业提供适合其发展的电力输送方案。
三、电力输送中的合作博弈
目前已有一些学者运用博弈论对区域间交易决策优化进行了研究,包括Jukka R 、Harri E、Raimo P H、Bai X 、Shahidehpour S M、Ramesh V C、Tan X和Lie T T的合作与不协作情况下双边电力交易决策的研究[24-26]。J.Cardell、C.hitt和W.Hogan[27]提出电力市场并不是一个能够实现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发电厂和大用户都具有一定市场力,如果放任市场成员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将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市场价格失控,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Hirsch P、Lee S、Alvarado F 、Mares A Bolton Zammit、David J Hill和R John Kaye[28-30]等人则认为电力市场化的改革以及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应该结合现状,在现有调度和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利用市场的手段和方式,改进、完善和规范现有的调度和交易机制,而不是重新设计和建立一套全新的机制,使电力市场化改革给电力系统带来的安全隐患降到最小。
在费用分摊方面,D.Chatttopadhyay[31]首次在国际上提出应用Shapley值来分摊联网效益,随后,J.W. Marangon Lima、M.V F.Pereira和J.L.R.Pereira[32]提出运用同样的原理分析输电费用,而Y Tsukamoto、I.Iyoda和 J.E F.Wu[33-34]则研究了输电线路扩建成本的分摊原理。D.Chattopadhyay和 B.B.Chakrabarti[35]提出了无功网损的公理分摊方法,研究了输电成本的公理分摊等。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分散管理格局。王先甲和李湘姣[36]提出,在这种格局下进行电网互联,就可能产生决策主体与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电力跨区域交易决策时的特点是相应联络线的传输极限必须计及,以及相应输电费用必须计及,并应计算区域间交易带来的各种效益的量化值,以确定最优交易量、价格及时间。
一般来说,运输问题只能解决一个可以控制调度的运输系统,实现该系统中的运输优化。运用于电力系统中,由于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一个较大的电网布局系统通常是由若干子系统所构成的,并且这些子系统相对于大系统来说通常是独立的(不论从经济上还是行政上来看都是如此)。因此,在一个大的电网布局系统中,例如地区或全国等,尽管可以建立运输问题的优化模型并采用运筹学中的方法求得最佳调运方案,但是,这些最佳调运方案通常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全局最佳调运方案可能会损害一些在市场机制下具有优势的子系统的利益,给一些弱势的子系统带来额外获利。另一方面,全局最佳调运方案与市场机制下的自由竞争原则相违背,由于大系统不能控制子系统的调度,所以,必然会有一些子系统拒绝全局最佳调运方案。因此,在考虑运输费用或营运盈利时,每个子系统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局部地优化本子系统的调运方案,当从而破坏整体的帕累托最优性。
针对这一问题,张建高,郑乃伟[37]曾有所探究,他们在《合作博弈与运输优化》(2002年7月)中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区域性大系统中的运输问题,考虑了在这种运输系统中,由于各个子运输系统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和彼此之间的竞争,采用运筹学中通常的运输问题模型是无法使这样的一个运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的。
这一文献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中证明出,要在区域性运输大系统中实现运输问题的最优解,允许各子运输系统之间结盟是必要的。遗憾的是,尽管此文已经初步阐明了博弈论在电力运输中的重要应用价值极其应用方法,但是它仍然没有摆脱理论算法的限制,也没有将运输问题与现实的管理问题、经济问题所结合。具体来看,表现在仍然遗留了关于运输合作博弈的两个问题:
(1)如果公共销地假设条件不成立,即至少有一个子系统垄断某个销地,运输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还满足超可加性吗?
(2)对于运输合作博弈,是否存在一个线性规划或某种较好的算法,能同时求解全局运输问题最优解和运输合作博弈的核心,或者最小核心,或者核仁。
马文斌、唐德善和陆琳[38]分析了互联电网的特点和问题,指出跨区域互联电网合作的必要性,并结合运输问题的思想,运用博弈论构建了基于多人合作对策的互联电网合作对策模型,并采用核心法、Shapley值法和简化的MCRS法等分配方式进行了算例分析,探讨了不同计算结果的寓意。结果表明,博弈合作对策模型可以更好地体现各合作电网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电力分配运输结果较传统方法更为合理,可以较好地应用于互联电网电力交易的优化决策。据此,他们发表了《基于合作博弈的互联电网电力交易优化分配模型》(2007)。
孔祥荣,韩伯棠[39]在其论文《基于合作博弈的运输分配方法》(2010)中指出,要按照合作博弈规则划分计算运输网络的夏普里值,提出了新型的运输分配方法。而在对物资进行科学分配的同时,综合考虑了运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成本最优,便于利益相关者形成稳定的合作同盟。
综合上述文献来看,基于合作博弈的电力运输分配方法超越了单纯追求费用最小或时间最短的传统原则,从管理角度合理利用各方资源,优化运输成本,同时达到稳定和均衡,真正实现了以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完美结合。
四、鲁棒性在电力交易与输送中的体现
卢强、王仲鸿和韩英铎[40]指出,在现有的电力系统鲁棒控制策略中,有些是以单机无穷大系统为模型进行设计,但由于缺乏各个控制器之间的协调从而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达不到理想的控制效果。而另一些是以大系统整体模型为基础,以预先选定各控制器的结构作为约束条件而得到。理论上按这种方法所设计出的各子系统控制规律可使得总体性能指标在给定控制结构条件下达到最优,但当系统较大时,计算量可能无法接受。
张文泉、董福贵、张世英和陈永权[41]进行了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使发电厂如何组合、发电资产如何重组成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研究课题。研究叙述了近年来,在电源规划过程中,负荷需求、发电成本等许多因素日益呈现不确定性,制定发电规划必须考虑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发电组合成为鲁棒性组合,即为《电厂鲁棒性组合研究》(2003)一文。他们的研究表明了,电厂鲁棒性组合的发电成本对不确定因素变化不敏感或反应迟钝,这不仅真正充分反映出电厂组合鲁棒性的真实内涵,也充分说明电厂组合鲁棒性研究的现实意义。
陈卓、李少波及郝正航[42]的《复杂电力系统鲁棒性协调控制研究》(2008)针对现有的电力系统鲁棒控制策略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将关联测量控制理论与鲁棒控制相结合的控制策略。
鲁棒性在运输问题中的运用体现研究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课题,以往的研究大多强调系统内的控制策略和组合等,而对鲁棒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研究较少。专家和学者今后可就此方面进行进一步深入探析。
五、总结及展望
运输问题在电力方面的运用已经得到国家和各类民营企业的普遍重视,如我国的西电东送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此前国内外专家和学者也已经对电力交易及电网互联输送、电力输送中的合作博弈理论和鲁棒性在电力交易与输送中的运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于运输问题在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中应用的研究,在国内外都属于较新的课题。结合我国的特点,目前的研究和分析基本符合我国广大区域电力交易和输送的实际,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区域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理论,和进行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从整理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当前的研究内容普遍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深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能提出系统、具体、实用的跨区域电力交易体系、价格机制和跨区域输电费用分摊方法。
2.对于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电力需求、尤其是长期需求的预测没有相对比较精确的方法。
3.对于供电企业管理的研究较少,没有在电力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的情况下从供电企业内部管理上迸行深入分析研究,也没有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大用户的管理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由此可见,运输问题在我国跨区域电力市场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有主要以下几方面:
1.在跨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如何限制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寡头主义对跨区域电力交易的障碍与影响。
2.怎样保证跨区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与各个区域电网的发展相协调。
3.在根据适度超前及成本效益原则不断扩大联网规模的同时,怎样保证跨区域联网工程的整体经济性。
另外,鲁棒性在电力运输中的体现是运输问题在电力交易与输送领域运用的另一个研究方向与要点。在当前学术界研究的基础上,若能更加深入地对其进行实际运用上的探究,明晰系统鲁棒性与经济效益的深层关系,则能给中国的电力运输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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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市场中的投资者也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参与进行投资,所以在现货市场上资源的配置是无效率的。通过金融市场的改革后,投资者和公司内部的零散资金可以进行投资,而中小供电公司也可以进行融资,进而使市场资金趋向于高效配置,也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种类和范围。同时衍生物合约又可以使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3)扩大交易主体。传统的现货市场只有国家电网公司可以进入,而金融市场化后,丰富了交易主体,有利于电力市场从垄断到竞争。2009年改革后,我国目前形成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和南方6大供电区域,形成从原来的小范围的省内供电到跨省,跨区域供电。这种跨区域供电模式依赖于各种衍生物的金融合约,其中包括用以长期对资源稀缺区域提供支持和补充的长期期权期货合约,用以短期补充资源需求的日前期权期货合约,通过这种合约的模式使资源达到合理配置。
二、对我国电力金融市场实现路径的分析
(一)交易主体传统电力现货交易的参与者只有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普通的供电公司或者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进入市场交易。而传统模式下造成的垄断价格并不是基于众多的有效信息形成,而是由政府或者部分议价形成,这种模式造成的不完善的机制随着我国电力改革而有所改进。新型的电力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种类丰富,既包括传统模式下的国家电网等部门,又包括小型供电公司,投资者,做市商,电力经纪人,电力兼营机构。这种金融市场模式打破了传统电力工业一体化模式,使电力市场开始从垄断市场走向竞争市场。严格管制、高度垄断、垂直管理等电力工业所具有的传统属性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逐步减弱。
(二)交易对象从传统实物交割到金融合约交割是一个飞跃的过程。金融市场下交易的对象是电力衍生物合约,该合约分为三种类型,即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和电力远期合约。正如期货本身的特点一样,交易双方基于最有价值,最全面的信息分析得到的结果可以很好的预测未来的合约价格和趋势,所以,电力期货合约有现货市场不具有的发现价格的功能。并且这种期货合约中,并不要求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日之前平仓,这种交割手段大大减少了交易的风险,在锁定了风险范围的同时,可以经过套期保值使电力期货的风险价格在短时间内保持在同一水平。作为标准化的合约,交易所交易的特点使交易更加变得安全可靠,从而在此之上再次降低交易风险,这种内在的特点可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丰富金融产品,稳定物价。由电力特殊的内在特点决定的其不适宜储存,所以电力不同于普通商品,这也就要求了电力销售的高度流动性。而金融市场吸收了众多参与者后,提高了产品的流动性,有利于电力市场高效公平的竞争。而电力期权合约则是在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免除投资者的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和信息决定是否行使权力,通过期权费来相对减少风险。在电力这样一个价格不稳定且高度垄断的行业,这一创新无疑削弱了价格的波动,减轻了来自市场的各个方面的风险。结合电力金融合约北欧和美国等公司成功的案例,这种发展趋势推进中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
(三)交易机制电力金融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了电力衍生品交易的结算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稳定机制。衍生品交易结算诸如期货合约到期前平仓,而不是实物交割。这种结算方式方便了投资者,投资者不必实物持有不易储存的电力。而期权合约可以根据电力的市场价格决定是否执行期权。正是基于各种衍生品的特性,全面的信息,风险的控制,从而发现电力的真正价格,利用有效的价格预测未来的价格信息。一系列的新型交易机制使电力市场在原有的现货交易不稳定的状态下转为稳定,公平的竞争。
三、结束语
作为新电改的第四个配套文件,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其明确了通过市场来确定电能交易的量和价,符合本次电改的总体思路,将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标志着即深圳等地区电价向市场化迈进后,跨省区交易率先实现市场化。
跨省区输电率先市场化
在中国,跨省区输电的规模正日益扩大。“北电南送”和“西电东送”等工程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仅去年一年,我国的跨省区送电量就已经达到1.12万亿千瓦时(俗称“度”),是全年全社会用电总量的五分之一。随着电能跨省区流动逐年增加,也暴露出我国送受电结构不合理、输送费用标准不合理、需研究补偿机制等问题。
市场化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知》要求,首先,送电与受电市场主体要通过协商或者市场化的交易方式确定电能交易的规模即电量,以及价格,并建立起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同时,对于新建送电项目的业主和电价,鼓励在竞争中形成。其次,鼓励以中长期的合同形式确定送受电双方的电量交易,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最后,由于之前国家已经核定了部分跨省区电能交易的送电价格,此后可以由送受电双方自行协商并重新确定价格,只需将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协商确定。
自2014年底起,我国在深圳开始了全国首个电价改革试点。为了推进这一改革,我国又相继在蒙西、宁夏、安徽、云南、湖北等地进行试点,目的是让更多的省区探索区域内的电价改革。而《通知》的,则促进了跨省区输送电能的电价市场化,将改革延伸至区域之间的电力市场。
据曾鸣介绍:“总的来说,我国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总量还是比较大的。我国能源需求和供应在全国范围内是‘逆向’分布的,尤其是未来大量新能源发电并网之后,西北地区的大量清洁能源将通过外送通道送到东部负荷中心,因此未来我国跨省区电力交易的规模还会进一步增加。”中电联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完成跨区送电量27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全国完成跨省送电量合计8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
在我国,长期以来各省间的电能交易一直是以计划为主,具体到交易的电价和电量都是由地方政府确定。在众多跨省区交易中,东北所有的跨省区交易、三峡外送、皖电东送和川电东送等都是由国家直接指令电量和电价并核准审批。南方区域的西电东送等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
每年,国家电网都会在年初向各个省级公司下达年度跨区电能交易指导计划,要求各省市电力公司将其计划进入本年度的电力电量的安排。各个省级电网还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电合同,成为一种刚性的计划指导。
而问题随“计划”的方式产生了。由于计划的不灵活性导致了供电量失衡和电价分歧。2014年年中,在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交易秩序驻点华中监管报告》(下简称《报告》)中提及,2013年第一季度,华中地区电力供应虽然供大于求,但国家电网仍然按照计划向其输送了来自河南和山西的电力86亿千瓦时,造成电力浪费。
除了供电量失衡,电价也有问题。上述能源局的《报告》中显示,跨省区电量交易由于一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以西北电力输送华中的跨区交易为例,某些交易的电价和电量违背了一方意愿,价格高出购电方的诉求。
曾鸣说:“各省之间的‘壁垒’问题在跨省区电力交易中一直存在,是我国跨省区电力市场建设的一个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省间的资源优化配置。”随着跨省区交易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他认为:“未来,应当继续优化顶层设计,从全局角度出发,不仅省内要电力电量平衡,还要注意更广范围内的电力输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再核定成本促“形成”电价
输电成本核算一直是新电改成败的关键。《通知》提出,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输电价格调整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据曾鸣介绍:“跨省区电力交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的主体包括参数良好并且规模相对较大的发电站或发电基地,具备远距离大规模输送能力的电网,用电较为集中的负荷中心(包括大用户及未来的售电公司等)。”其中,电网的输电费过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一直受到相关交易主体的抱怨。
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成本包括:电网使用费、管理服务费、辅助设施费和网络接入费等。而最终的售电价格是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线损和管理服务费共同组成的。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曾指出,输电费存在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报告》也曾提及,实际物理送电量才是收取输电费的基础,但在之前的调研中发现,某些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输电费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双向累加后得出的绝对值进行计算。得出的输电费用高于关口表记录的实际物理量。
早在三年前,原电监会就曾将云南贵州送广东、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东北送华北等跨省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力通道作为样本,核查电力输送成本。形成的结论是,首先,电网公司收费环节过多、标准过高、存在多收费等问题。同时,电网公司网损的分摊不规范,网损费用过高。最后,输电线综合折旧率偏高。
此前,深圳等地的电价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重新核定本地区的输电成本。现在又要重新核定跨省区输电价格,扩大了核定输电成本的范围,这对于电网公司厘清成本,以后专注于输电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力工业;节能减排;资源优化配置;发电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3-0070-03
1 基于政策面落实节能减排思路
首先要将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全面推行节能调度工作模式,提高水电厂来水预测的准确性,保证水电厂水库可以保持稳定高水位,提高水电机组运行的经济性与稳定性。其次,全面推行火电减排政策,遵循“上大压小”的原则,通过市场补偿机制、发电权置换交易等技术,按照既定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提高机组的运行效率与效能。再次,提高电网系统运行的经济性,降低输电损耗,主要是对电网的运行电压进行合理调整,提高负荷功率等。最后,要对污染排放进行严格控制,与政府环保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电厂排污的监管工作,针对某些排污不达标的发电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比如降低其发电利用小时数等;如果电厂机组的排放总量大于其年度指标,则要坚决对其发电生产进行限制管理,必要时可以勒令停止。
2 电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
2.1 发电权交易
2.1.1 发电权交易相关概念阐释。所谓发电权交易主要是针对一些无法执行合约发电量合同的发电机组而制定的一种多边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某些发电机组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其所签订的合约发电量合同,那么可以通过专门的电力调度交易组织的集中撮合交易或者多边协商等手段,购买节能环保机组一定的电量,将这些电量合同用于对冲自身无法执行的合约发电量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违约损失。而有些高效节能环保机组,其在完成所签订的电量合同后,可能还会剩余一些发电能力,这部分剩余的发电能力可以通过上述手段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取利润。由此可见,通过发电权交易,可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当然,前提条件是发电权出让机组的边际发电成本要高于受让机组的边际成本,其中燃料成本占机组边际发电成本的大部分比例。通过发电权交易,一些高耗、高排、高成本的机组可以被一些低耗、低排、低成本的机组取代,最终实现降低发电总能耗、总成本的节能减排目标。
2.1.2 发电权交易的种类。严格说来,发电权交易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其通过市场的方式实现发电机组之间的电量替代交易行为。相应的发电权交易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首先,将小火电的全部发电权电量关停,以高效、大容量的火电机组取而代之;其次,以大代小交易及用高效、大容量的火电机组取代火电机组的部分发电权电量;再次,水火置换交易,即采用更加环保的水电机组取代火电机组的部分发电量;最后,利用不受电网约束的高效、节能、环保机组取代受电网约束的低效机组等。一般情况下,发电权电量转让属于二次交易,与初次取得的发电权电量有很大差别,所以在发电企业内部以及不同的发电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发电权电量的转让。
2.1.3 发电权交易的影响。现阶段发电权交易在省内应用的相对较多,原因如下: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发电权电量出让省的税收就可能受到影响。通常省政府会将省内的发电指标做出明确规定,即确定发电权电量,如果电力装机有剩余,跨省、跨区转让发电权电量,则出让地区的发电利用小时数会受到影响而降低。在本省内进行发电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部门相对较少,比如出让企业、受让企业及省电力公司,关系简单,协调过程相对容易;而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则仅在输电过程中就需要调节出让企业、受让企业、区域电网公司等多家单位,增加了协调工作的难度。此外,受大环境体制的影响,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会对出让省电网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不过,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也存在一定的积极影响,比如跨省跨区电力生产过程中,电煤供应、水电季节性来水影响等多个因素,可能会导致区域电网内各省电力供应出现季节性发电不足的问题,此时进行跨省发电权交易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如果电煤供应普遍紧张,也可以借助外省政府及电力企业的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由此可见,如果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可以保证各方合理利益,同样可以将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实现多方共赢。
2.2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
所谓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指电力企业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者向售电商直接购电的行为。在购电过程中,用户与电力企业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争等形成具体的交易价格。可以预见,随着电力产业市场机制的不断形成与完善,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将是大用户实施其选择权的重要方式,并且该方式还会促进电力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提高电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基于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来完成的,具体交易模式包括集中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分年度、月度来进行。不过,现阶段我国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公平性问题。现行的电价机制中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现象,而且电力市场中未形成一套合理的输配电定价机制,因此现阶段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其实就是在回避交叉补贴问题的情况下进行的优惠电价,那么不同的用户、不同的发电企业就存在一个公平性的问题,并且会降低输配电价水平,损害电网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业界还需针对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模式中的多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比如市场准入问题、交叉补贴问题以及交易模式等等。
2.3 年度差别电量计划
所谓差别电量计划就是在进行机组省内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的安排过程中,不再延用传统的对各类机组平均分配发电利用小时数的“一刀切”的安排方式,而是充分考虑影响机组发电能力的各个因素后再进行计划安排。影响机组发电能力的因素包括机组类型、实际容量与能耗、环保、区域等等。在年度差别电量计划模式中,一些容量大、效率高、环保性好的机组的发电小时数会增加,而一些能耗高、排放大的小机组其发电小时数会减少,实现电力生产的节能减排。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针对机组类型、机组能耗、机组容量、环保差别、区域差别等五个因素,通过科学计算得出合理权重,以保证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计划安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引导电源投资,优化电源
布局。
3 结语
总之,在环境能源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电力产业实行节能减排、资源优化配置是必然趋势,而现阶段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因此,要逐步建立健全市场机制,采用各种节能减排与资源优化配置策略,比如发电权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等方法,摸索出一条电力节能减排的新路子,增加大容量、高效率、环保机组的市场占有率,最终实现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与企业多方和谐共赢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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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力双边交易主体构成情况分析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主体包括:交易性主体和非交易性主体。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性主体一般包括:发电商、售电商(包括趸售商和零售商)、中间商(包括交易商和经纪商)、终端用户;而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非交易性主体一般包括:输配电服务提供商、交易管理机构与调度管理机构。在交易性主体方面,各国交易性主体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电力双边交易的中间环节,即售电环节。在售电环节,各国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售电商和中间商。售电商主要是指通过与其他交易性主体签订双边合约,进行电力转运的市场主体,售电商主要包括趸售商和零售商;中间商主要指为促成电力供需双方双边交易的达成,从事电力转买转卖,或起居中撮合作用的市场主体,中间商包括交易商和经纪商。售电商与中间商最大的区别在于:售电商一般拥有自己的输配电网络,而中间商则没有自己的输配电网。在非交易性主体方面,各国非交易性主体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调度管理机构与交易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以及交易管理机构的细分上。目前,各国电力双边交易调度管理与交易管理的机构设置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调度管理机构与交易管理机构分开设置;另一种是调度管理机构与交易管理机构统一设置。而部分国家对电力双边交易的管理机构又进行了细分,包括:电力金融交易管理机构、平衡交易管理机构等。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种类分析随着各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种类也日渐多样化。总体来说,根据划分规则的不同,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按交易的地域跨度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可以分为:跨国双边交易、跨区(省)双边交易、区域(省)内双边交易;按交易的时间跨度来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可以分为:远期双边交易、日前双边交易;按交易的主体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方式可以分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双边交易、电网企业之间的双边交易、发电企业与用户的双边交易、电网企业与用户的双边交易,以及发电企业之间的双边交易;按交易标的划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可以分为:实物双边交易和金融双边交易、电量双边交易和容量双边交易;电能双边交易和服务双边交易(包括输配电服务、辅助服务等)。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方式分析按照交易组织方式划分,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交易方式可以分为:集中撮合(场内)交易和OTC(场外)交易;按照交易达成方式划分,国外电力双边交易可分为:基于物理合约的双边交易和基于电子平台的双边交易。集中撮合双边交易主要是指在交易场所内达成的,由交易管理机构“牵线搭桥”,受交易管理机构监管的双边交易,集中撮合交易一般都有标准化的合约。OTC双边交易主要是指在交易场所外,由双方自由谈判达成的双边交易,有标准式的合同也有根据双方需要特别订立的合同。在发达电力市场国家的电力双边交易中,OTC交易一般占比较大;而在电力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OTC交易一般占比较大。国外典型国家OTC交易大致比例为:英国:65%;美国PJM:70%;美国德克萨斯:80%;澳大利亚:65%;俄罗斯:30%;北欧:60%。随着各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电子平台的电力双边交易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对于短期电力双边交易,电子交易平台的优越性更加凸显。在英国,超过80%的年度内双边交易都是通过电子平台达成的。2.4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分析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包括:组织机制、平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随着各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国分别从组织机制、平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4个方面不断完善电力双边交易机制。
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灵活性,促进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国外经验已经证明仅仅依靠交易管理机构的“牵线搭桥”很难保证大规模电力双边交易情况下市场的运行效率。为此,各国纷纷在在电力双边交易的售电环节引入中间商从事“转买转卖”和“居中撮合”,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促进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电力双边交易尚存在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不高,缺乏交易自主性等问题。适时引入中间商,对提高市场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进而促进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权义务,有利于实现电力双边交易全面、规范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国外电力双边交易中涉及主体较多,因此,各国电力市场对主体的准入、主体应承担的责权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保证了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开展电力双边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电力交易主体的管理模式,设计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规定,有效约束交易主体的行为,确保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国外双边交易种类构成对我国的启示(1)大力推进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的开展,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的电力双边交易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占双边交易的比例较大。英国主要有英格兰—威尔士跨区交易;澳大利亚则是通过更大范围内的双边交易建立起了国家电力市场;美国主要依托其区域电力市场,大力开展跨区电力双边交易;北欧四国则依靠统一的交易管理机构(NordPool),积极开展跨国电力双边交易;欧盟则建立其统一电力双边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双边交易主要局限于各省的地域范围内。以省为单位的电力双边交易既不利于各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西电东输”“南电北送”等国家能源战略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各发电企业为实现较高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都希望在本省以外开拓市场,要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用电企业也希望打破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采购电力,降低生产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实现我国电力资源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积极开展不同时间跨度的电力双边交易,充分利用不同时间跨度下电力双边交易之间的套利关系,规避相应的市场风险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根据交易时间跨度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电力双边交易。各国的电力双边交易按照时间跨度可以分为:中远期双边交易和日前双边交易。通过赋予各交易主体对于不同时间跨度下各类电力双边交易的选择权,市场中的各个交易主体可以充分利用不同时序下各类双边交易之间的经济套利关系,规避市场中价格风险。目前,我国的电力双边交易种类单一,主要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缺乏近期甚至是日前的双边交易,这使得我国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电力双边交易的时序种类,提高市场流动性,规避市场价格风险。(3)适时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利用金融工具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外典型国家电力金融双边交易主要分为: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与差价合约交易。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的情况可以看出,各国普遍建立起了电力金融衍生市场,广泛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电力金融双边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较大(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市场的期货交易量占NEM物理能量交易总量的22%)。期权、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引入为市场参与者管理电力市场的风险提供了有价值的工具。目前,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各市场交易主体缺乏规避市场风险相应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电力市场运行方式将更加灵活,市场参与者将面临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时引入电力金融产品,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确保未来我国电力市场的稳定、高效运行。国外电力双边交易达成方式对我国的启示(1)在双边交易开展初期,应主要开展集中撮合的电力双边交易根据以上对各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国、美国等发达电力市场国家,电力双边交易主要为OTC交易;而在俄罗斯等电力市场欠发达国家,主要开展集中撮合的电力双边交易。在电力双边交易开展初期,各项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双边交易面临着信用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应当大力开展场内双边交易,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和信用保证作用,确保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达成。而在电力双边交易的成熟阶段,各项配套机制均已建立,各市场主体均已相互熟悉,此时应当鼓励场外双边交易,以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目前,我国尚处于电力双边交易大规模开展的酝酿期,各项政策法规与相应的配套机制亟待完善。因此,在交易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在现阶段开展以集中撮合为主的场内交易,而在电力市场成熟阶段适时开展OTC交易。(2)加强电力双边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信息化水平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以大量的数据信息为支撑,电子平台中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是交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成熟阶段,双边交易的类型将日趋多样化,更需要通过电子平台建设以提高双边交易效率。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考核与结算等环节均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完成。这些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价处理系统、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交易信息系统、报价辅助决策系统等。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电力双边交易开展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平台建设,通过制定电力双边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实施方案、发展目标和运营规则要求,保证技术支持系统的实用性和适应性,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信息化水平。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对我国的启示(1)优化交易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健康发展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执行过程中,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企业、购售方、售电方共同的社会责任。北欧和英国的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由国家电网调度机构主导电力平衡市场。电网调度机构(系统运营商)主要负责平衡服务而不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有效避免了电网作为自然垄断环节参与经营可能产生的不公平行为。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开展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应充分把握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做到分工清楚、权责明确,为市场参与者搭建公平合理的责任风险分配关系。(2)建立高效的平衡机制,确保各类双边交易的有序开展从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的情况可以看出,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因供需形式变化、联络线约束等客观原因导致合约无法顺利执行,而出现交易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引入平衡机制,处理双边交易达成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电力电量不平衡,包括由发电企业、用户或输配电服务等环节引起的不平衡问题,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进行了发电侧的集中竞价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市场的平衡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随着电力双边交易建设的提速,我国应适时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实时市场),以之作为电力双边交易市场的补充,提高双边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3)明晰输配电价与辅助服务价格,保证电力双边交易的公平开展电力双边交易真实价格的发现有赖于明确、清晰的辅助服务与输配电价格。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经验分析可知,输配电价格与辅助服务价格是准确评估双边交易成本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近年来,国家重点疏导了发电价格矛盾,但输配电价两头受挤的状况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决,电网建设的还本付息和资产经营效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此外,我国仍未实现辅助服务交易机制的市场化,辅助服务缺乏明确的价格。因此必须尽快推动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形成市场化的辅助服务交易机制,为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开展创造条件。(4)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的平台作用,避免电力双边交易过程的潜在风险从国外典型国家经验可以看出,交易管理机构在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平台作用,如美国PJM市场针对电力实物交易建立了电力交易中心(PX),针对电力金融交易建立了电力交易所,以此管理市场中的各类双边交易。电力双边交易的结算大多表现为信用结算,因此对交易双方信用有较高要求。因此,加强交易管理机构对结算过程的介入有助于提高整个交易的信用等级,有效控制结算风险。在PJM市场,电力交易管理机构不仅为场内双边交易提供结算平台,而且为场外非标准双边交易提供了交易、结算服务,并对此类交易的结算同样进行严格的信用管理。若发电商和负荷服务商签署大额、交割时间长的双边交易合同,则往往通过场外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减少交易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电力双边交易往往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我国电力双边交易市场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电力交易中心在双边交易、管理、结算等过程中的平台作用,在交易撮合、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信用管理工作,以保证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结算的公正性,维护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
结语
宁夏电力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路径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提升市场运营效率全面升级电力交易机构为有效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宁夏电力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开展交易机构运营升级。一是升级服务理念。面向市场主体,秉承公平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理念,简化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交易信息公开共享。二是服务承诺。以客户为中心,从市场主体管理、交易组织、电费结算、信息、政策落实、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向市场主体服务承诺,通过践行承诺,推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升级。三是升级业务协同。交易机构、调度、营销、财务等部门建立横向贯通管理机制,制定“输电能力-交易计划-安全校核-关口计量-月清月结”交易全过程管理流程,着力解决电能“上网”和“送出”的通道受阻问题。建立多维“安全网络”为提升市场化交易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多维协同的监管网络。一是建立“纵向统一”工作体系。建立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实现“业务全覆盖、业务颗粒度大小一致、业务唯一、业务四级分类”,确保政策统一落实、统一贯彻,有效提升电力市场交易在国家与省级电网协同通畅。二是是建立政企、网厂“多方联动”沟通体系。积极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多方联动沟通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制度,确保电力市场准入及注册、电价疏导、市场化交易等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和监管要求。四是建立闭环管理机制。交易机构内部各职能专业之间通过建立电力消纳市场分析、交易计划编制、电能结算等业务服务流程闭环管理模式。
发挥电网结构优势,开发新能源交易模式
充分发挥宁夏地区清洁能源富集、特高压密集的特殊优势,围绕新能源消纳能力提升积极创新交易模式。实施“风火打捆”交易模式为促进区内新能源消纳,创新实施“风火打捆”交易模式,“风火共济”释放改革红利。通过交易机构新能源企业与火电企业开展大用户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鼓励和引导新能源企业通过“风火打捆”的形式参与区内直接交易,发挥火电运行稳定持续发电特点,推动风电和光伏的发电利用率双提升。扩大新能源省间交易规模为加大跨省区新能源外送规模,依托宁夏电网超、特高压直流外送电通道优势,以电网安全为首要原则开展新能源跨区跨省外送电交易组织,通过与山东、浙江等东部用电负荷大省建立长期外送电合作模式,努力扩大中长期外送电交易规模。开展新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结合宁夏火电机组和新能源机组运转特性,通过创新开展省内新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和跨区跨省发电权交易,力促发电成本高的燃煤火电机组将计划电量转让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拓宽宁夏新能源消纳途径和范围。开发多元交易品种结合现货市场和清洁能源配额机制的准备、建设,研究探索电力金融交易、绿色证书交易等交易品种,同时开展网上公开公示交易专项行动,做好交易组织前、过程中、执行后全流程的公开公示。优先购电挂牌交易为优先购电交易品种,年度双边交易、月度双边交易、月度挂牌交易、月度集中交易、跨区跨省交易为电力直接交易品种,合约转让交易、月度预挂牌交易、日平衡交易为平衡类交易品种,富裕新能源外送交易为现货交易品种,调峰辅助服务为辅助服务交易品种。
健全市场配套机制,助力市场有序运作
完善省间交易机制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研究、编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间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完善省间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省间中长期电力交易实施细则,方便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省间交易。健全市场辅助机制以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开发多种交易辅助机制,同时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推进电能消纳的政策机制,试点开展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积极推动电能替代交易,激活电能消纳市场。建立偏差考核机制2017 年4 季度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成员类别参加了电力市场交易,更多的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的刚性执行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合同偏差由签约双方线下处理,处理方式不规范,且随着合同的进一步严格执行,发用双方正负偏差电量均需进行偏差考核,需要为合同双方提供更多的偏差处理方式。
建立市场风控体系,提升市场风险防范
建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宁夏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体系适用性研究,从评价范围、评价周期、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建立科学、适用的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为场外评价和场内评价。场外评价使用场外指标,主要评价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用记录;场内评价使用场内指标,场内指标分为综合评价指标、惩罚指标、奖励指标以及预警指标。建立行业联合奖惩机制围绕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力市场环境,完善行业联合奖惩机制。一是建立守信联合奖励机制,对信用评价结良好的市场主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守信联合奖励机制。二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列入“黑名单”,执行联合惩戒。同时,视情况启动强制退出市场措施、注销其注册信息、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效果及展望
能够有效提升市场化交易规模
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化交易机制,主动搭建公开透明的市场化交易平台,积极服务参与市场改革的市场交易主体,能够不断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和交易规模大幅提升。
能够探索出省级电力交易市场建设的新路
通过积极发挥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优势,创新开展跨区、跨省风光替代交易,实现政企、网厂、供用多方和谐共赢和经济发展、环境治理有机统一的目标,引导政府、火电企业、电力用户逐步认同并树立了打破省间壁垒、放开市场主体参与省间交易的购电选择权对激活市场竞争力、活跃市场、释放更多电改红利的观点。能够提升宁夏地区新能源消纳能力通过组织新能源参加跨区跨省交易,能够有效提高风、光、火打捆外送新能源电量占比,2018 年上半年,新能源参与各类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69.88 亿kW・h,占新能源上网电量的48.97%。同时,有效降低了新能源弃电量,2018 年上半年,新能源累计弃电量3.54 亿kW・h,弃电率2.42%,同比下降2.29 个百分点,新能源消纳均位居国内前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