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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对保险监管的认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偿付能力管理 资本管理
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和整体规划
(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我国现行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与欧盟SolvencyI框架一致,欧盟的Solvency I体系始于1979年,主体思想为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为准备金负债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在该体系下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主要基于业务规模。然而,基于业务规模的资本监管标准,不能科学反映公司和行业风险状况,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发展改革需要。
(二)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整体目标
根据《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要求,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为使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使得资本要求和实际风险相关;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行业的国际地位。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步骤和规划
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监管,不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保监会对于现有偿付能力改革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构想提出阶段
2003年至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2、总结评估阶段
该阶段通过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评估我国偿付能力体系,已经启动并完成。该阶段主要评估两方面内容:评估我国现行偿付能力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市场特性;与美国与欧洲资本监管制度做横向比较。2012年1月,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3、专题研究阶段
2013年5月,保监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明确提出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明确提出使用三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定性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美国及欧洲的偿付能力监管经验,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想。预计保监会将于2014年底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该制度预计于2016年开始实施。
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现状的差距
(一)三支柱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现状的差距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三支柱的理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通过全面分析并量化保险公司存在风险提出对于保险公司定量资本的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通过风险评级和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的评估,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通过三大支柱建设,逐步实现从基于业务量的监管要求向(二)第二代偿付能力负债评估方法
当前法定负债评估完全是静态的,仅考虑死亡风险,通过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之差计算实际资本,使用该资本数值比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得到偿付能力充足率。
当前财务负债评估基于公允价值原则,在最优估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的方法计算财务准备金。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将基于财务准备金,通过公允价值资产-(最优估计负债+风险边际)计算自有资本。基于公司风险情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要求资本。以确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三)资本要求涉及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因此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将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根据欧洲Solvency II实施调研发现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要求当中市场风险占比最高,最主要的风险来自市场风险(67%)承保风险资本成本占据第二,比重(24%)。针对上述研究结果,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要求限制公司投资策略,控制权益类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权益类投资波动会显著影响市场风险资本,从而影响公司的投资策略
偿付能力改革会将权益类资产的风险纳入偿付能力考察范围,根据欧洲的调研经验,市场风险当中主要的风险资本成本来自:
(1)信用价差风险(42%):由于企业债违约导致的市场风险
(2)权益类投资风险(30%):由于权益类资产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3)利率风险(28%):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权益类投资资产更高的波动性将使其对风险资本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退保风险、长寿风险等资本成本计量也将响应提升产品开发的复杂程度,影响产品策略
承保风险当中主要的风险资本成本来自:
(1)退保风险(46%)由于退保导致公司未来利润和现金流的恶化
(2)长寿风险(44%)由于人口健康程度改善导致的预期寿命延长导致的养老金超额支付
(3)费用风险(22%)由于固定和变动费用的超支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退保和费用风险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
(三)新监管体系有望提升整体自有资本
EIOPA于2009年底开始进行第五次定量影响调研,该调研共有2520家保险(再保险)公司以及167家保险集团参加。调查发现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形成了较分明的监管干预梯度,即拉开了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的差距,同时,新监管体系提升了整体的认可资本,但是最终充足率略有下降。
(四)监管体制改革将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由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价值导向
1、产品设计
寿险公司很多高保证收益、提供各种保单选择权的产品会导致利率风险成本较高,同时内含期权会导致增加负债的评估价值。这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的时候审慎设定各种保证利益,并且在定价中评估其价格。
2、投资策略
寿险公司当前的投资策略出现过很多资产久期小于负债久期的情况,且权益类资产占比过高的情况。新体系要求寿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并控制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以控制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3、公司治理
寿险公司当前的治理状况存在重业务,轻管控的问题,未必可以使资产的配置效率达到最高。新监管体系下对于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控要求更严。要求风险管理和预算控制主导。
四、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新监管框架尚不确定,新体系风险计量原则和方法、自有资本的认可要求、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相关精算、财务人才也存在差距。保险公司还需要投入的软件和硬件资源,以满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包括:长期可调控资本要求,提升充足率,新监管体系较现有体系更灵活,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公司战略、业务结构、资产配置实现资本要求变化。投入理论研究和模型技术,在新规则内进一步降低资本要求。
【关键词】建筑工人;建筑施工现场;职业暴露;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工人职业暴露问题越来越受到建筑界的广泛重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是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人经常接触重物,液体及锐器,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易燃、可燃材料多,职业暴露的机会多风险也大,成为建筑工人群体中发生职业暴露的重点人群。我们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50名工人职业暴露及防护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造成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人职业暴露的细节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了相应管理对策,收到了一定效果,现报告如下。
1.职业暴露风险因素分析
1.1职业暴露认知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50名建筑施工现场工人的调查发现有52%的工人没有参加有关职业暴露知识培训,24%的人不知道标准预防的概念,56%的工人不能完整的说出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正确处理流程。14%的工人在操作时不佩戴安全帽,在施工现场正确佩戴安全帽仅占30%,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带不足20%,施工作业区安全网必须按规范搭设的不足98%。由于对工人职业暴露知识培训不够,造成了工人在工作中防护不到位,对建筑施工现场出现大量的危险隐患的产生不够重视,对自身人身安全保护缺乏认知。这些都成为工人职业暴露的风险因素。
1.2发生职业暴露的原因
调查显示,50名工人中一年中发生过重物砸伤31次,发生过皮肤被液体、锐器及电接触暴露30次。发生皮肤暴露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突然断电导致液体及火灾,重物飞溅,以及操作时手套过短,液体及重物所致。发生重物锐器损伤的主要原因是(1)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发生在这四口处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特别多18次,占58.1%(2)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线随意拖、拉,既没有架空也不采取保护措施,有的电线甚至还浸泡在水中或者被物体碾压、多用插座等电器无防雨措施等现象较为普遍。施工人员随意进行带电作业,且作业人员带电11次,占35.5%(3)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一些建筑企业雇佣外来民工,吃住在工地,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多数为可燃的,无形中增加了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有的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护物,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8次占25.8%。58%的工人认为不用使用防护用具的原因是不方便取用。发生职业暴露的原因是缺乏防护措施、操作不规范和对防护物的缺乏使用规范和管理等。
2.管理对策及效果
2.1管理对策
2.1.1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人的教育是有效减少职业性暴露损伤的有效措施之一,我们对120名建筑施工工人进行职业暴露危害损伤调查发现,缺乏培训是暴露损伤的重要因素。职业暴露培训需要经常进行,我们对新上岗的工人和农民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外,还对在岗工人每年进行1至2次培训,使工人充分认识到标准预防的重要性,把标准预防的概念真正转变为工人日常工作的一种理念,从根本上提高工人职业防护行为的依从性。同时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何防护,发生职业暴露后如何上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何时需要专家评估等均有章可循。通过培训工人充分认识到职业暴露预防的重要性,对职业暴露的情形能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从容应付。
2.1.2加强督导,规范落实,减少暴露
根据存在的细节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制定相应的防范规范,施工工地负责人对工人职业暴露预防防范的落实加强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特别多,占94.4%多为新上岗的工人。分析原因发现,有的工人没用按规范要求在施工所有现场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受伤。于是我们面强调落实规范,请有经验的老工人给新工人讲解施工技巧,并通过现场进行实际操作练习。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按规范操作,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2.1.3合理配备防护物品,改良施工环境,提高防护的依从性
管理者加强对防护用品的管理,合理放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布局不合理,由于施工现场局限性强,人员多,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这些建筑大都为临时性,而且都是三、四级耐火等级简易结构的建筑物;还有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毗连,,一旦失火,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2.1.4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较差
一些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还有的在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施工单位雇佣临时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
2.1.5定期检查工作环境,去除暴露损伤危险因素
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1)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2)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3)对雇佣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之持证上岗。(4)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
2.2效果
通过成立外来民工流动培训学校,增强了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3.讨论
3.1强化细节管理,落实标准预防是降低职业暴露的有效手段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是建筑工人职业安全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暴露往往给工人带来极大的心里压力,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职业暴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建筑工地管理者作为基层的管理者,应该善于发现工作中细节的漏洞,不断终结经验、查缺补漏。要改变培训方式,由过去的统一集中培训变为分散到各个工地,深入到施工现场,做到工地开在哪里,学校跟到哪里;通过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人的职业暴露培训,特别是安全防护、救护知识的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要通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和观看施工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告诫工人安全生产是怎么回事,怎样才能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是降低职业暴露发生率的有效手段。
3.2更新管理理念,正确看待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一、关于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解释,按照《通知》第二条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时,其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办理。增发生活补贴费的,其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不包括保留工资的,则不应包括保留工资)。上述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规定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其他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享受优异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费的,在改按《通知》计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后,其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必须同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的待遇。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由现在支付退休费的单位从《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待遇。
四、按《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接受聘用时,仍应按照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发“补差”,只发奖金。
五、已经退职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规定改办退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实施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二)改革内容。
1.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单位,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即缴费单位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把现行的差额缴拨、全额记帐转变为全额缴拨、全额记帐,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相应做好新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取消对困难企业自筹部分养老金不足予以借支的政策,企业必须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并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挤占、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清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数据拨付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基金收、支运行,以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拨付。
三、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面临巨大困难,应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一)区、县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把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扩面征缴作为首要任务。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全市范围的扩面征缴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欠缴企业名单,便于社会进行监督。
(四)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按照为困难的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方式,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要积极研究,为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
四、做好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改变了多年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方式,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核对和帐目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对企业讲清政策和操作办法,明确职责,为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银行要积极协调配合,按规定时限收缴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第二,保险业监管工具单一。这是我国保险监管手段不健全所导致的。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监管是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内部监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约束的机制,内部监管只是形式。第三,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今年来我国的保险立法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对我国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转起到了不小的推进作用,但是相对来说,我国的保险立法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与相关的其它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方面,应当予以重视。
二、我国保险体系的完善对策
我国保险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保险行业新秩序的建立有所阻碍,同时也阻碍着我国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完善我国保险体系势在必行。(1)加强对保险业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改变社会对保险业的传统认识,提高社会对保险业的正确认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以及社会各界都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正确宣导和普及,充分的灌输保险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改正传统对保险业“坑蒙拐骗”的错误认识,提高保险业的社会诚信度。(2)根据具体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保险。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质的差异,保险行业应该针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保险产品。针对中西部的欠发到地区,积极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保险,如农业保险,从而保证当地收入较低的农民能够享受到保险的实惠,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可尝试健康保险、发展保险等等独立于温饱问题之上的保险。(3)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各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目前在经营方式和产品设计上面的同质化现象,应该积极主动的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从而创新、优化自我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最终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4)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我国保险体系的有序进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首先要职能分工明确。对保险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所属问题要明确,避免无人监管,员工懒散的现象,建立奖惩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完善保险监管工具。拥有较多的监管工具,方可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保证效率。另外,加强保险体系中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法规是保证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有了法律法规作为参照,人们才可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保险体系也是一样,保险体系与金钱的关系密切,所以更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注意贪污受贿等行为,对于那些有损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重的惩罚。
完善保险体系建设是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对保证我国市场机制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进行集资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完善保险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1研究背景
DEAN曾指出,学术界缺少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投保人对于保险欺诈态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保险欺诈行为道德性、合理性的评判,包括影响评判的因素。美国学者Cummins、Tennyson、Accenture曾做过针对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和问卷调查,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也对美国家庭做过对保险欺诈容忍度的调查。研究发现,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接受度与所在州的索赔率显著正相关。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相对完善,保险行业非常重视保险欺诈的社会合理性问题,相比之下,我国投保人法制观念淡薄,缺少保险法律知识,认为保险欺诈的后果大不了就是被拒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诚信监控机制不健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保险欺诈的认识不清、防范不力也刺激了保险欺诈的发生。对社会公众宣传教育,明确保险欺诈的危害,可以减少和抑制保险欺诈行为,这已经是保险业的共识。但是,如何做好教育工作,宣传的重点放在哪里,哪些因素影响社会大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合理性认可,是本节要澄清的问题。
保险欺诈合理性影响
保险欺诈的合理性可以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可以使上图中法律成本曲线平移。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增加可以导致法律成本的效果降低,行为人增加保险欺诈的欲望,对应更多的违法收益。
2保险欺诈行为合理性原因概括
在一些人看来,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是一种小过失,并不是违法行为。大多数保险诈骗都是非暴力行为,对金融制度的危害是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违法犯罪的认识并不统一,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反,很多情况下保险欺诈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监管法律和保险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产生制定者预期的效果,法律在执行中存在效率贬损和扭曲的情况。影响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的特?c,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了保费获得了保障,保障本身不是财富的增加而是财富的不减少,本来是等价有偿的交易,但是没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投保人会错误的认为不公平,“为什么别人获得了保险金而我没有获得”。投保人认为支付了保费就应当获得赔偿的观点还有很大的市场。
第二,保险具有“长尾性”特点。投保人的选择行为不仅和保险产品本身相关,也受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的影响,其获得的信息不足以提供足够的决策依据,保险消费中势必存在大量非理性行为,滋生保险欺诈。投保人从支付保费到获得赔偿有一段时间距离,保险人拒赔可能不违法,但并不能让对方心服口服,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拒赔的情况。“高保低赔”、“理赔难”等现象会招致投保人的报复行为。投保人支付保费却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采用同样不理智的行为“同态复仇”,用保险欺诈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流动性强、素质不高,本身对保险不诚信行为的认识不够,很多时候又是和投保人串谋骗取公司的保险金。社会大众认为欺诈行为非常普遍,“别人都在骗保,我也可以做”的观念大量存在。
第四,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监管制度滞后,相比英国、美国、日本成熟的保险法律体系,我国既没有制定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法》只有187条,没有区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组织法,也没有对保险欺诈做出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司法公信力较低,诉讼成本高,监管部门对保险欺诈的查处力度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说明会影响投保人的合理性期待,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会增加对方的不信任,投保人认为合同条款过于专业,对保险欺诈更没有正确认识,轻易越过法律界限。市场调查表明,高达748%的寿险客户不清楚自己所投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192%的保险客户根本没有读过合同条款,477%的人虽读过条款但因文字晦涩无法完全看懂。
第五,市场监管对投保人的约束宽松,对保险人的规范不严格会使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生不信任,都会助长保险欺诈。保险监管法规要宽严适中,坚持维护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立场,不偏不倚。
3保险欺诈合理性的问卷设计
根据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2008年的问卷调查,140万英国人2007年一年内并不认为保险欺诈是错误的。李立(2010)也曾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分析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态度,并得出“保险消费经历、对免赔制度的认同感、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等传统因素对保险欺诈的合理性并无显著影响,而“个人道德、工资收入、控制欺诈的态度”等个人因素对保险欺诈合理性影响最明显。调查问卷可以有效了解社会群体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态度,认为是合理还是违法,购买保险后自己会不会实施保险欺诈。
对于大多数保险消费者而言,他们对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不够,并不具备判断自身行为风险的能力,经常从自身的理解和最容易获得的信息出发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容易产生从众心理,这种心理是指社会成员具有与多数人员在言语、行为方式、态度等方面保持一致的倾向,形成羊群效应。本节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合理性的态度,问题并不是直接询问对保险欺诈的态度,而是提出相关的问题,将调查内容隐藏在问题当中,涉及投保人索赔中的具体行为。希望能得出保险欺诈合理性的主要原因,为防范保险欺诈的教育宣传工作提供素材。
问题包括:
(1)是否认为保险软欺诈是合理的(包括事故发生前与发生后)。用以了解公众对夸大索赔和保险软欺诈的态度。
(2)羊群效应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用以了解羊群效应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程度。
(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不适当履行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会不会影响保险欺诈合理性。
(4)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制度本身会不会导致欺诈合理性。
(5)对保险制度的错误认识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对保险制度的误解会不会增加保险欺诈的合理性。
(6)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是否会增加保险欺诈。用以了解保险人的不规范行为会不会增加保险欺诈合理性。
(7)是否认为道德风险是合理的(包括财产险与人身险)。用以了解道德风险是否影响保险欺诈的合理性。
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34份,其中男性225人,女性109人。地域涵?w广东、河北、湖南、安徽、吉林和山东等25个省份,被调查人员的职业包括学生、公务员、教师、医生、农民、公司职员等25类,教育程度包含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年龄跨度为18~80岁。数据来源具有广泛性,基本可以反映社会群体对保险欺诈的态度。
4问卷结果分析
问卷结果显示,较多数的人认为保险软欺诈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并且自己不会实施,少数人认为自己会实施保险软欺诈。财产险中(以车险为例)认为保险软欺诈是合法的比率比一般情况下要低,这可能是因为人身险中保险软欺诈的合理性更高。社会大众在人身险中实施保险软欺诈的概率更高。
实施保险欺诈时会受到从众心理(羊群效应)的影响,如果发现别人出险后会夸大索赔,自己也会坚定保险软欺诈的意图。问卷显示,羊群效应对保险软欺诈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率在37%左右,(34%与40%的中值),在人身险中(以疾病险为例)的影响比在财产险(以车险为例)中的影响更大。
保险人的说明行为对投保人实施欺诈有一定的影响,在30%左右(32%与29%的中值)。其中,保险人对合同说明义务的履行比一般的不诚信行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影响力略高。
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投保人对保险制度是否能正确理解对保险欺诈合理性有影响。保险公司可以适当关注对保险制度价值的解释,也要尽量使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
道德风险在财产险中比在人身险中对保险欺诈的影响力略高,但总体来说两者对保险欺诈合理性的影响都较小。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道德风险是不合理的。
5结论
一、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够。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其盈利能力在当前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各行对保险业务的认识有很大差别,有的行上级行颁布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业务发展也较迅速。而有些银行对保险业务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担心影响主营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务发展也比较滞后。
(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一是保险手续费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不同保险公司间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险种对不同银行不一致。二是保险公司对银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还有现金、存单等形式,容易使银行滋生“小金库”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手续费以现金或存单形式直接发放给银行机构人员,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引起员工思想混乱,偏重保险忽视主业。
(三)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四)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五)监管缺乏依据,存在真空。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较少。 《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考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如对保险手续费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规定,若保险公司用现金或存单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而难以查处。
二、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引导商业银行重视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保险的作用,避免短期行为。一方面银行管理者要转变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保险内涵的理解,使员工确实意识到对保险推销的益处。
(二)规范保险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只限于具有合法资格的银行,并一律以转账形式并人银行大账,实行全额上收管理,收支两条线,禁止保险公司直接向银行一线人员发放手续费。把保险业务纳入中间业务实行综合考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加强对保险业务对外宣传的管理。清理银行保险中的不正当宣传,将违背金融法规、误导客户、容易引发银行风险的宣传一律禁止。加强银行的对外正规宣传,促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工作的认同,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银行保险工作的信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涉及银行的宣传要加强监管,制止保险公司的误导性宣传。
(四)加快银行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要争取保险公司的支持,研究开发适合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决保单流转缓慢问题,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五)对银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共同加强对银行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使银行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并不断提高银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销水平,保证合法、有效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