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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常见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的实施,对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单位努力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而技校毕业生,在新的劳动法津法规面前又将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和困惑呢?本人总结多年从事技校生推荐就业的经验,针对学生普遍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用人单位要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具有非盈利性、强制性、普遍保障性的特点。应届毕业生常常对社会保险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比如:社会保险是否可买可不买?社会保险金由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了薪酬是否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2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等等相关条例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除应履行劳动义务,享受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外,还享有获得劳动社会保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给予用工者薪酬待遇后,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校毕业生提高法律意识,对于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免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二、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何谓试用期?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有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作为刚进入社会工作的技校毕业生须从以下两个方面了解试用期的有关规定:1、劳动者的试用期为多长?为杜绝企业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订立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降低相关待遇,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期限是否可以单方面延长?曾有学生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2003年2月28日毕业生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6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1500元。张某3月3日开始上班,五一期间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5月9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试用期员工,公司暂不录用,延长试用两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予以录用。6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要求他当日结算工资,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张某对公司的做法表示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2003年5月、6月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试用期中,公司应当及时对张某进行各方面的考核,决定是否予以录用,认为张某不能胜任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单方延长可视为经过了张某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为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故双方只能将2003年5月作为试用期,6月份应当作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应当发给张某转正待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在三十天内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故裁决公司补发张某2003年6月的工资500元,因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1389元。从该事例可以看出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我们认为,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试用期期限并非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决定延长的属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技校毕业生应特别关注这类问题。
1.1 症状
油菜立枯病又称纹枯病,是油菜常见病害,严重影响油菜产量。叶柄染病近地面处有凹陷斑,湿度大时病斑上产生浅褐色蛛丝状菌丝。茎基部染病初生黄色小斑,渐成浅褐色水渍状,后变为灰黑色凹陷斑,有的侵染茎部,并形成大量菌核。
1.2 发生规律
病菌以菌核或厚垣孢子在土壤中休眠越冬。翌年地温高于10℃开始萌发,进入腐生阶段,油菜播种后遇有适宜发病条件,病菌从根部的气孔、伤口或表皮直接侵入,引起发病。后病部长出菌丝继续向四周扩展。也有的形成子实体,产生担孢子在夜间飞散,落到植株叶片上以后,产生病斑。此外该病还可通过雨水、灌溉水、肥料或种子传播蔓延。高温、连阴雨天多、光照不足、幼苗抗性差易被染病。
1.3 防治方法
1.3.1 农业防治。①实行轮作,避免重作。油菜植播地尽量做到不连续2年重播,避开十字花科作物重茬。②选择无病田育苗,减少根腐病初侵染途径。因地制宜确定适宜播种期,不宜过早播种。③要及时翻耕晒垄,整畦挖沟,施用腐熟的农肥。精细整地,清沟沥水。对于低洼易积水的田块,应采用高畦深沟栽培。④合理密植,适时间苗,去除病弱苗,增强苗床透光通风性,降低植株间湿度,培育壮苗。
1.3.2 药剂防治。①苗床整畦时,用70%敌克松可湿性粉剂 1kg/667m2,兑干细土15kg,拌匀成药土,播种前撒施畦内。②发病初期喷70%敌克松可湿性粉剂8000倍液,或用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600~700倍液。重病田块隔5天喷1次,连续2~3次。
2 油菜黑斑病
2.1 症状
油菜黑斑病是油菜产区常见的叶部病害。在油菜的整个生长季节均可发生,尤以2~3月发生最多。植株下部叶片被害最甚,严重发生时,病斑密布,病斑穿孔破裂,叶片极易干枯。此病还可以为害茎、枝和荚果,使荚果发育不良、结实差、籽粒弱小、发芽率低下、对产量有一定的影响。主要危害叶片、叶柄、茎和角果。叶片染病初生褐色圆形病斑,略具同心轮纹,有时四周有黄色晕圈,湿度大时上生黑色霉状物。叶柄、叶柄与主茎交接处染病形成椭圆形至梭形轮纹状病斑,环绕侧枝与主茎1周时,致侧枝或整株枯死。
2.2 发病规律
病菌以菌丝和分生孢子在种子内外越冬或越夏,种子带菌率60%,带菌种子造成种子腐烂和死苗。除种子外,病菌可在病残体上越夏,孢子由下部叶向上扩展至上位叶、花序及角果。本病流行与品种、气候和栽培条件关系密切。白菜型油菜最感病,甘蓝型较抗病,芥菜型油菜中植株矮、分枝低、生长茂密、叶面蜡层薄的品种不抗病,反之,则抗病。叶面保持48~72小时游离水适合该病发生和扩展。油菜开花期遇有高温多雨天气,潜育期短,易发病。地势低洼连作地,偏施过施氮肥发病重。
2.3 防治方法
(1)选用抗病品种。(2)进行大面积轮作,提倡施用酵素菌沤制的堆肥,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避免偏施过施氮肥,注意增施钾肥。(3)种子处理用种子重量0.4%的50%福美双可湿性粉剂拌种。(4)发病初期马上喷洒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液或64%杀毒矾可湿性粉剂500倍液、12%绿乳铜乳油600倍液或1:1:150倍式波尔多液喷雾。
3 油菜白粉病
3.1 症状
油菜白粉病病原十字花科白粉菌,属子囊菌亚门真菌。闭囊壳聚生至散生,扁球形,暗褐色。主要危害叶片、茎、花器和种荚,发病轻者病变不明显,仅荚果稍变形;发病重的叶片褪绿黄化早枯,种子瘦瘪。该病主要危害叶片、茎、花器和种荚,产生近圆形放射状白色粉斑,菌丝体生于叶的两面,展生,后白粉常铺满叶、花梗和荚的整个表面,即白粉菌的分生孢子梗和分生孢子,发病轻者病变不明显,仅荚果稍变形;发病重的叶片褪绿黄化早枯,种子瘦瘪。
3.2 发病规律
全年种植十字花科蔬菜的地区,主要以菌丝体或分生孢子在十字花科蔬菜上辗转传播为害。条件适宜时子囊孢子释放出来,借风雨传播,发病后,病部又产生分生孢子进行多次重复侵染,致病害流行。雨量少的干旱年份易发病,时晴时雨,高温、高湿交替有利该病侵染和病情扩展,发病重。
3.3 防治方法
(1)选用抗病品种。(2)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适当增施磷钾肥,增强寄主抗病力。(3)发病初期喷洒40%福星乳油6000~8000倍液、15%三唑酮可湿性粉剂1500~2000倍液、12%绿乳铜乳油500倍液。有些油菜品种对铜制剂敏感,应严格控制药量,以免发生药害。
4 油菜霜霉病
4.1 症状
油菜霜霉病是中国各油菜区重要病害。春油菜区发病少且轻。该病主要危害叶、茎和角果,致受害处变黄,长有白色霉状物。花梗染病:顶部肿大弯曲,呈“龙头拐”状,花瓣肥厚变绿,不结实,上生白色霜霉状物。叶片染病:初现浅绿色小斑点,后扩展为多角形的黄色斑块,叶背面长出白霉。春油菜区发病少且轻。该病主要危害叶、茎和角果,致受害处变黄,长有白色霉状物。
4.2 发病规律
冬油菜区,病菌以卵孢子随病残体在土壤中、粪肥里和种子内越夏,秋季萌发后侵染幼苗,病斑上产生孢子囊进行再侵染。冬季病害扩展不快,并以菌丝在病叶中越冬,翌春气温升高,又产生孢子囊借风雨传播再次侵染叶、茎及角果,油菜进入成熟期,病部又产生卵孢子,可多次再侵染。远距离传播主要靠混在种子中的卵孢子。至于近距离传播,除混在种子、粪肥中的卵孢子直接传到病田外,主要靠气流和灌溉水或雨水传播,孢子囊由于孢囊梗干缩扭曲,则从小梗顶端放射至空中随气流传到健株上,传播距离8~9m,土中残体上卵孢子通过水流流动,萌发后产生的孢子囊随雨水溅射到健康幼苗上。生产上低温多雨、高湿、日照少利于病害发生。冬季气温低、雨水少发病轻,春季气温上升,雨水多,田间湿度大易发病或引致薹花期该病流行。连作地、播种早、偏施过施氮肥或缺钾地块及密度大、田间湿气滞留地块易发病。低洼地、排水不良、种植白菜型或芥菜型油菜发病重。
4.3 防治方法
(1)因地制宜种植抗病品种。如中双4号、两优586、秦油2号、白油1号等。提倡种植甘蓝型油菜或浠水白等抗病的白菜型油菜。
(2)提倡与禾本科作物进行2年轮作,可大大减少土壤中卵孢子数量,降低菌源。
(3)用种子重量35%瑞毒霉或甲霜灵拌种。
(4)加强田间管理,做到适期播种,不宜过早。根据土壤肥沃程度和品种特性,确定合理密度。采用配方施肥技术,合理施用氮磷钾肥提高抗病力。雨后及时排水,防止湿气滞留和淹苗。
(5)重点防治旱地栽培的白菜型油菜,一般在3月上旬抽薹期,调查病情扩展情况,当病株率达20%以上时,开始喷洒40%霜疫灵可湿性粉剂150~200倍液或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液、58%甲霜灵·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70%乙膦·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40%百菌清悬乳剂600倍液,每667m2喷兑好的药液50~60kg,隔5~7天1次,连续防治2~3次。
5 油菜病毒病
5.1 症状
该病症状因油菜类型不同略有差异。白菜型油菜、芥菜型油菜主要产生沿叶脉两侧褪绿,叶片呈黄绿相间的花叶,明脉或叶脉呈半透明状,严重时叶片皱缩卷曲或畸形,病株明显矮缩,多在抽薹前或抽薹时枯死。染病轻和发病晚的虽能抽薹,但花薹弯曲或矮缩、花荚密、角果瘦瘪、成熟提早。甘蓝型油莱则出现系统型枯斑,老叶片发病早症状明显,后波及到新生叶上。初发病时产生针尖大小透明斑,后扩展成近圆形2~4mm黄斑,中心呈黑褐色枯死斑,坏死斑四周油渍状。茎薹上现紫黑色梭形至长条型病斑,且从中下部向分枝和果梗上扩展,后期茎上病斑多纵裂或横裂,花、荚果易萎蔫或枯死。角果产生黑色枯死斑点,多畸形。
5.2 发病规律
在我国冬油菜区,病毒在寄主体内越冬,翌年春天由桃蚜、菜缢管蚜、棉蚜、甘蓝蚜等蚜虫传毒,其中桃蚜和菜缢管蚜在油菜田十分普遍,冬油菜区由于终年长有油菜、春季甘蓝、青菜、小白菜、荠菜、蔊菜等十字花科蔬菜和杂草,成为秋季油菜重要毒源。此外,车前草、辣根等杂草及茄科、豆科作物也是病毒越夏寄主。春油菜区病毒还可在温室、塑料棚、阳畦栽培的油菜等十字花科蔬菜留种株上越冬。有翅蚜在越夏寄主上吸毒后迁往油菜田传毒,引起初次侵染。油菜田发病后再由蚜虫迁飞扩传,造成该病再侵染。此外病毒汁液接触也能传毒。油菜栽培区秋季和春季干燥少雨、气温高,利于蚜虫大发生和有翅蚜迁飞,该病易发生和流行。秋季早播或移栽的油菜、春季迟播的油菜易发病。白菜型油菜、芥菜型油菜较甘蓝型油菜发病重。
5.3 防治方法
近年来,随着油菜种植面积的不断增加,油菜苗期的病虫害也日趋严重,应该从以下6方面来综合防治,效果显著:
(1)因地制宜选用抗病毒病品种。
(2)调节播种期根据当年9~10月雨量预报,确定播种期,雨少天旱应适当迟播,多雨年份可适当早播。
(3)油菜田尽可能远离十字花科菜地,适当迟播。苗床与本田应施足基肥、及时追肥、施用硼肥、控制氮肥用量。清除田边杂草。
(4)用25%种衣剂2号1:50拌裹油菜,30天内可控制蚜虫、地下害虫为害,对防治病毒病有效。
关键词:异育银鲫鱼;养殖;常见病;规律;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 S9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0-84-1
1 异育银鲫鱼种养殖阶段的常见病
一般是指鱼苗从受精卵孵化出膜开始养殖到规格约100克/尾左右的养殖过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养殖方式及放养密度的不同,鱼种规格在35~150克/尾之间不等。小海镇生产时间,一般从每年4月中旬至当年年底,由于鱼种销售的原因,也有养殖户养殖至第二年的3月份。鱼种养殖期间,一般经历2个过程,一是从刚出膜鱼苗养殖至规格为1500尾/500克左右,第二个养殖阶段是从规格为1500尾/500克养殖至35~150克/尾。
鱼苗“发花”阶段车轮虫病最早发病时间大体在鱼苗放养后的12~15天。发病症状为鱼苗不吃食,浮于鱼池水面的下风处,仔细观察鱼苗鱼体发黑,每天有少量死亡。显微镜镜检,在鱼苗的全身皮肤、各鳍等处,寄生大量的车轮虫。
白头白嘴病发病时间与车轮虫病同时或略迟,发病鱼苗体表及各鳍有少量车轮虫或无车轮虫寄生,鱼苗也浮于池水表面的下风处,鱼苗体色较正常,但头部与吻端发白。
胀气病症状为发病鱼苗浮于池水表面下风处,腹部鼓胀,解剖肠道显微镜观察,肠道内有小气泡,发病及死亡鱼苗的腹部中线处有一条纵贯前后红线。
鱼种养殖第二阶段病害主要有:车轮虫病、粘孢子虫病、指环虫病、“肝胆综合症”等病害。
鱼种养殖第二阶段车轮虫病有的情况是因为在“发花”阶段后期,因池鱼密度过高,鱼苗营养不良引起车轮虫大量寄生,在“夏花”鱼种放养前未彻底治愈,通过放养鱼种带入的;有的情况是因为放养后,水质不好或池内的浮游动物饵料培养不好,引起放养后鱼种大量寄生车轮虫。
指环虫病一般发生于鱼种养殖中后期,有时单独寄生,但多数情况是与车轮虫混合寄生。
粘孢子虫病发生时间从“夏花”放养到鱼种养殖结束都可发病。因寄生部位不同,发病症状不同,寄生于鱼体皮肤,一般引起“肤孢子虫病”,鱼体皮肤局部或全身多处出现“孢囊”,发生肤孢子虫病一般不会引起鱼种大量死亡,但严重影响鱼生长。寄生于鱼种鳃丝上的粘孢子虫,表现出两种情况:一是虫体寄生于鳃丝内部形成孢囊;另一种是粘孢子虫寄生于鳃丝表面,孢囊形成于鳃丝外部。
肝胆综合症发病症状与成鱼养殖阶段发病症状相似,发病症状明显,鳃丝鲜红,体腔有透明黄色积液,各鳍特别是尾鳍边缘呈现白色,镜检病鱼鳃丝有指环虫寄生。病死率较大,但发病率、死亡率和危害程度比不上成鱼养殖阶段。鱼种发生该病时一般为当年9月中下旬至鱼种养殖结束。
2 鱼种养殖过程主要病害的防治
2.1 车轮虫病
车轮虫病是鱼种养殖全过程最常发生的病害,在鱼种养殖第一阶段,主要寄生于鱼体皮肤和鳃丝上,在鱼种养殖第二阶段,主要寄生于鱼种鳃部。预防措施一是保持合理的放养密度,第一阶段养殖密度为鱼苗亩放10~12万尾。第二阶段放养密度保持在7000尾/亩。二是养殖过程维持良好的水质环境。通过施肥添换水等生产措施,保持培育水质符合鱼种生长所需。三是培育鱼种生长所需的适口天然饵料,投喂营养全面人工饵料。定期或经常通过显微镜检查鱼种体表及鳃丝,当车轮虫寄生达到一定密度后,及时用硫酸铜和硫酸亚铁合剂治疗,用量为5:2,化水后全池泼洒。
2.2 指环虫病
鱼种养殖阶段发生的指环虫病,一般在第二养殖阶段中后期,多数情况是与车轮虫合并寄生,若指环虫单独寄生,用兽用甲苯咪唑、90%晶体敌百虫或与面碱合剂、菊酯类杀虫剂和阿维菌素等均有一定治疗效果,用量按照各生产厂家说明。
2.3 粘孢子虫病
在鱼种养殖阶段病害对生产影响较大,特别是粘孢子虫引起的喉部寄生,是决定异育银鲫鱼种养殖成败的关键。措施首先是鱼苗鱼种放养前彻底药物清塘,塘底滩面留水5厘米左右,亩用生石灰75~100公斤,化水后均匀泼洒,其次在鱼种养殖的第一阶段,鱼苗鳞片长出之初,用1~2次硫酸铜与亚铁合剂;再次为鱼种养殖第二阶段,当鱼种经过驯食上食台摄食后,内服50%含量的盐酸氯苯胍,用量为每吨饵料500克(以纯粉计),每月连服10天为一个疗程。
2.4 白头白嘴病和胀气病
关键词: 市场监管;规律规制;法律原则;理论
中图分类号:DF 41
文献标识码:A
“原则”是人类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精神支柱。任何复杂的事项,特别是动态多样化的社会事项,其处理过程总是需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设计出或者构想出一定的总体规则,以便在无从直接决断的问题上提供一种补救技术,提供判断、解释的基准,提供实施和适用具体规则的支持。对市场监管者进行法律规制,牵涉到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问题,牵涉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社会权利的关系,牵涉到市场监管的效率和社会的公平,而且也牵涉到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者内部的职能关系和职能分工,问题显然具有特别的复杂性,需要设计并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维持、推动、促进公正有效的市场监管,寻找确定对市场监管者进行规制的方法,进而实现对市场监管者进行有效规制的目的。
一、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原则
市场监管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权力配置需要,将社会事务的管理控制权力赋予政府,而政府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及其变化,设置不同的部门系列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调节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而市场监管机构恒定,是对市场监管行为主体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对国家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公共性事务实施管理,是古今中外国家管理中所公认的、政府的天然职责,差别在于社会所处的发展时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结构不同和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因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点、难点有差别。市场监管机构恒定,要求公共市场监管主体―即政府享有对所有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控制权力的同时,承担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责任,对社团、外交和等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务,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也具有排他性的具体管理控制权。
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市场监管者就是政府,政府对社会市场监管的权力源于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及众多普通法律规范所做出的确定和确认。非政府部门、机构、人员,包括党务机构、政治领导者和民间组织、个人以及国家间、国际间的组织、集团,均不得插手公共事务的市场监管,不得分享、行使政府作为公共市场监管者享有并行使的市场监管权;第二,市场监管机构恒定意味着政府享有的市场监管权力只能用于对市场监管事项的管理控制,禁止政府滥用市场监管权,将公共事务专用的市场监管权用于牟取本位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
按照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原则的要求,国家的市场监管机构需要通过法律确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对口专业管理范围,对市场监管职责做出明确的分类和划分。其中对交叉的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机构,并赋予相应级别政府以协调职责和设置未尽协调职能的追究程序。
二、市场监管关系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关系是基于市场监管职能分工需要而在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与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由于市场监管客体的存在而发生的市场监管与被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外部结构与一般法律关系类似,由市场监管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市场监管关系得以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等要素组成。
市场监管关系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确定市场监管类别,建立相应的机构承担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监管事项和市场监管主体及其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规定,不是把政府作为抽象的市场监管主体,笼统地给政府分配市场监管权力而不明确承担责任。对于社会发展中新型的社会关系,政府应当对其保持一定的协调弹性,保持政府职能机构及其下属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能够在职责分明的同时,不至于因为分工和专业化而缺失对新型社会关系的市场监管能力。一方面,社会公共事务包含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公共问题,政府市场监管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市场监管具有免费的外观)。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需求方面,“搭便车”的心理倾向极为普遍,这就造成两种不良的影响和后果:第一,就社会公众而言,需要市场监管的事项得不到及时有效和充分的监管,需要高额成本的待监管事项由于无人监管而被放任自流,比如现在农村的水利、道路、卫生以及污染问题,就处于这种状况。此时,公众认为提供市场监管和实施市场监管是政府的职能,无需任何个人、团体去关心,其他人肯定比自己对市场监管需求更为迫切,因此造成市场监管迟延、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就政府方面而言,政府作为独立于社会公众、甚至在某些方面也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相对完整的机构,无论其对非政府性的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还是对系统内部纵向分割的其他层级部门或者横向同级的其他部门,市场监管者本身既有偷懒的冲动,又有偷懒的理由:新型的待市场监管事项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或者以往属于本部门监管的社会现象产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其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具有比自己更重的责任或者具备更为“有利”的条件实施监管,或者上级领导、部门领导、直接领导将会对新生的待监管市场存在的问题或者新情况给予更多的关注,并提供市场监管方法或者市场监管措施,这就使得提供市场监管本身成为政府系统内部各个专项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公共性问题,“搭便车”心理同样产生,监管市场成为监管内部的一种不愿支付成本的无形免费品。这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并导致严重的后果。提供市场监管成为他人的责任,社会各类矛盾逐步扩散并且日益尖锐。比如药品涨价、虚假广告、伪劣产品和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剥削、掠夺,损害务工人员的正当权益,限制甚至侵害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就是典型的例子。虚假信息劳动用工不签订合同,劳动过程中欺压、胁迫劳动者,劳动完工之后少发、拖欠工资,甚至以各种无端的理由克扣工资。这里涉及到众多的市场监管部门,但是,有任何一个市场监管部门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对实施有效、及时和全面的市场监管。
三、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原则
权力法定是现代行政法制化的趋势和基本要求,权力法定原则的价值目标在于确认权力的专用性,明确权力的边界范围,割断权力的扩张、渗透,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和私权的侵犯,同时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的尽职表现提供识别判断的基准[2]。[注:关于权力争夺和权力扩张现象,我国学界的系统的研究较少。就本文作者所见到的材料,主要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先生的论述,他在论及公司监管和证券监管问题时,对公司监管部门侵蚀、渗透到证券监管部门,染指证券监管事项的现象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陈.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C]//商事法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在我国,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原则有利于防范政府内部各个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争执、监管失职、市场监管失当、推脱职责和责任虚化倾向,抑制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投机行为,激励尽职市场监管。
四、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程序法定是现代行政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延伸,其含义是政府规范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市场监管程序法定的意义在于从市场监管程序的角度保护市场监管对象或者受体的权益,提高市场监管者自身对市场监管过程的控制主动性,预防程序随意性,杜绝市场监管者的贪图监管程序“便易”而损害受监管者的利益,更可望实现受市场监管者对市场监管者的程序监督,提高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行为预期,提高市场监管的综合效率,减少市场监管的成本损耗。
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原则,需要在市场监管实体法中确定市场监管主体,并在明确其职责范围基础上,对市场监管对象、市场监管的启动和市场监管的步骤、市场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时限以及市场监管后果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收法律规范规定得比较周到。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对市场监管程序设计尚未统一。各个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文件形式对自己工作所涉及的职能问题,分别制定或者颁布了效力层次不同、形式各异而且内容并不统一的市场监管程序,这些规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以及相关的实体法律给以完善。比如,对交通运输车辆的营运市场监管,必须对营运车辆、营运人员、营运行为和营运过程进行法律规制,这就需要有资格条件、登记备案、经营许可(特种车辆)、运输合同、营运监督、信息累计和会计资料和账簿管理的市场监管,甚至还需要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人,就每一个运输业务做出日志型流程书面记录等。通过制定、修改法律,由市场监管者依据规范性文件对运输从业者提出市场监管要求。而市场监管过程本身同样要设计一些主要的市场监管程序,如车辆登记、经营资格登记、特种运输业务资格许可及登记,经营业务登记检查和流程日志的提交等日常市场监管,要设定市场监管的具体时限、方式和条件等。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必须以受监管的客体或者对象的客观过程、情理、事理的需要而设置市场监管程序,而不是违背事理设置市场监管程序,更不得借市场监管程序控制的需要之名而给受监管的对象或者相对人增加困难和负担。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原则只是一种基本的指导准则,虽然由于受市场监管事项的差异使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面临诸多的困难,但是,要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保护受市场监管的社会利益、权利,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是必要的。其实施中的困难可以通过民主机制和信息沟通等予以缓解和解决。
五、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是由于市场监管的设定、市场监管措施的执行受到异议,受监管者认为其正当合理或者合法的既得利益、法定的权利受到市场监管者的限制、侵害、剥夺,或者是隐含的期待利益、机会、风险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而提出的诉愿、请求。如政府采购招标、土地经营开发拍卖、企业改制拍卖、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许可事项等等受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参与者认为受到市场监管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应当有权利提出复核、复议、申诉或诉讼,就程序问题获得救济。依照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市场监管者对被监管者就市场监管程序问题提出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一定的公开程序框架内给以正式的解释、阐明、答复或澄清,而不得基于个人的感情、人际关系或者任何不适当的原因,随意对被监管者异议,不予理睬、拒绝,或推诿。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重点在对于市场监管中的偏差、损害进行救济,它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改变市场监管者的社会形象,加强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理解,融洽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间的关系。最近有报道表明,市场监管关系中的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市场监管执法中受到阻挠、干扰和抗拒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发展到冲击监管机构,殴打执法人员,毁损执法工具、用具、器材,少数极端的表现是报复杀害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这是与市场监管者市场监管程序不规范和救济程序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六、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责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表征。在昧状态下,没有责任只有命运,命运同责任具有类似性。“责任”一词,表达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动物为争夺食物、配偶而发生对抗,弱肉强食是一种命运而难以称其为责任;母兽保全幼仔,是本能而不是责任。在人类社会,责任是主体对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依据社会规范所施加的束缚或者负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内容、形式、性质、强度和行为的关系结构复杂多样,因此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行为风险)。常见的技术开发、海洋作业、探险、体育竞技、商业活动等,就是这类的风险的典型表现。
社会是由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共同行为交织的动态聚合体。在多数情况下,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依据经验法则、习惯、纪律、法律或者其他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可以控制和可以预见的。但是,由于经验的有限性、控制过程的局限性和规范的不严密性,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脱离常轨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查明的原因引起背离正常期望的后果。这种意外状况、后果的出现,难以确定事实原因,但必须要有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责任的本质:依据某种社会明示或者默示规范,由一定的主体承担社会事项的状态或者行为结果。
因为社会经济技术的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变化在范围、强度、频度上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社会事务的状态和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人的影响加剧,所以“无为”的境界只能是现代人的“梦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敢”字当头、是当今的现实需求。社会关系矛盾增多,一些公共性的问题难以解决,甚至政府乃至国家和国际社会有时也显得也力不从心。国家责任原则,就是针对社会治理缺陷和不确定性问题提出的,它要求由国家对社会公众承当不利的社会后果。社会市场监管中的国家责任,则是由于国家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治理社会、监管市场,如发生了规范不明、指示不当或控制不力的局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体利益、私人利益或者权利造成损害,或者预期应得到的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由国家以全体人民代表的身份和名义,承担相应的后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对社会负担结果上的束缚,承担终极性的结果责任。国家对医药市场规定了较为严密的规范,但是,不符合强制标准的药品、制剂、工艺、配方和有毒副作用的药品、器械居然能够堂堂正正地进入医院、药店用于销售和治疗,导致患者中毒或死亡,对此,应当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责任。市场监管主体承担市场监管职责并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但是结果仍然没有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这损害削弱了公众对市场监管权威的信赖和市场监管的公信力,只有通过确定国家最终责任原则,才能够体现国家授权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的正当性和妥当性,树立社会对国家的信心,恢复市场监管者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植草益.微观市场监管经济学[M].朱绍文,胡欣欣,等译校.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04.
[2]陈.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C]//商事法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
On Regulating the Ratio Decidendi That the Market Supervisor Shall Follow
LIU Defu
(Law department,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Jiangxi 330043, China)
【关键词】手机软件;软件侵权;法律规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谈到手机软件,在多数人的大众化思维定式中,都会认为手机软件就是手机上使用的一种程序,这种理解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更专业来讲,手机软件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手机操作系统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专业的定义不是为了深入了解其中原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这个定义,要看到定义背后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护手机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如何更好的保护软件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如何更好的完善和创设新的法律。本文中,也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我国手机软件发展出现的侵权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近几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展迅速,尤其以移动手机终端发展最为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三季度,中国智能手机用户达到3.3亿人,手机软件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手机软件乱象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国内权威网站有关软件规制的论文有六百多篇,通过我们研究分析发现关于手机软件规制较少,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来规范手机软件行业,这与我们当今手机应用软件飞速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在手机软件市场规范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我国手机软件市场规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我国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对手机软件应用市场监管缺少法律保障;三是侵权法对手机软件侵权界定不完善;四是法律关于软件质量与三包服务不明确;五是对手机软件市场规制的专门研究较少。
相比国内来说,国外对手机软件市场规制方面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早在2004年3月,犹他州首先表决通过了美国第一部州立及间谍软件法;2005年一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一部针对间谍软件生效的法律;随后,美国其他州纷纷效仿。一系列法律法律相继出台,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美国的联邦公平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处理高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隐患,在官方网站上广泛接受拥护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开展系列调查,对确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美国还成立“反间谍软件联盟”和“阻止不良软件联盟”,对打击恶意软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除了美国,欧盟韩国匈牙利等国都有相关法律法规。
三、恶意软件的危害
(一)对著作权的侵害
我国是一个手机软件研发、版权保护较晚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方法,大多是以著作权的形式对手机软件进行保护,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伴随着立法推进的同时,关于手机软件侵权现象也越发突出。例如最近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苹果AppStore中一款“唱吧”应用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提起多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还有2010年,深圳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旗下‘手机QQ斗地主’侵权,以及最近的关于“今日头条手机软件侵权案”等,这些案件无一不涉及软件著作侵权问题。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同时《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构成侵权”。
(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恶意软件也不光涉及到著作权,往往也涉及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高鸿股份开发的手机软件植入木马吸费,而且还会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而用户表示“删都删不掉”,这类案件表明手机软件已经涉及到除著作权人以外的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表明,侵犯公民的隐私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国民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涉及。
四、关于规范手机软件市场的立法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手机软件系统的立法监督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立法变动与手机软件发展相同步,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体制,明确政府对手机软件市场的监管责任。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规范手机软件市场的科学,完善的发展。
三是建立规范的手机软件行业自律体系及行业自查自纠机制,形成完善的自律自查的律自查的法律机制,促进手机软件行业科学,良好的发展。
四是完善手机软件行业的竞争秩序,规范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自由的行业竞争体业竞争体系,避免恶意竞争导致市场混乱。
五是建立反恶意软件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提高公众对恶意软件的认识防御能力。提能力。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是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立法对手机软件市场的规制,的规制,根据我国市场的国情,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使我国法律建设走上,民主民主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期刊, 2007(01).
关键词:糖胶树;害虫;形态特征;防治
糖胶树,夹竹桃科鸡骨常山属,其适应性强,易移植且树形美观,果荚奇特,在南宁市被广泛运用于行道树、景观树。近年来,绿翅绢野螟、鸭脚木星室木虱对南宁市的糖胶树为害较大,影响了植株的生长和景观效果。
1 绿翅绢野螟
1.1 形态特征
成虫体长约20mm,翅展37~40mm,体及翅均为绿色,触角细长丝状,前翅狭长,中室端脉有一小黑点,中室内另有一较小的黑点,后翅中室有一黑斑。老熟幼虫体长约40mm,体淡绿色。蛹红褐色,长约20mm,尖梭形,腹末有8根毛钩。
1.2 生物学特性
1.2.1 生活史。绿翅绢野螟在南宁1年发生5-6代,第1代幼虫每年4月上旬开始出现,第2代出现在5月中旬,每代历期约30-38天,从7~11月,每个月约发生1代。11月下旬,老熟幼虫常缀2-3片叶形成虫苞,或在其化蛹,以此2种虫态越冬。
1.2.2 生活习性。成虫有趋光性,昼伏夜出。雌虫选择萌发嫩枝、嫩叶较多的糖胶树产卵。卵产于叶片上,散产或聚产成卵块,幼虫1-2龄吐丝纵卷叶片或缀2-3片叶形成虫苞,隐蔽其中取食叶肉,常使叶枝枯黄落叶。叶肉吃尽后,转移为害新叶片。1-3龄幼虫食量小,4-6龄幼虫食量剧增,几天内可把全株嫩叶吃光,受害叶片大多数脱落,形成秃枝光杆。
1.3 防治措施
1.3.1 人工防治。修剪、清理带虫或虫苞的枝条、叶片,定期疏枝修剪,保持树冠的通风透光性,减少虫源。
1.3.2 灯光诱杀。利用绿翅绢野螟成虫的趋光性进行诱杀,在成虫羽化期,可在糖胶树集中区域设置黑光灯进行诱杀。
1.3.3 药剂防治。可用药剂:50%杀螟松乳油800倍液,48%毒死蜱1500倍液喷杀,每隔3天喷1次,连续喷2-3次,或在虫卵孵化盛期用国光乐克稀释3000~5000倍液喷施,施用应均匀全面,重点喷虫为害部位,每隔7~10天再喷1次。
2 鸭脚木星室木虱
鸭脚木星室木虱属同翅目,花木虱科,星室木虱属,主要分布于广东、广西、云南等地。
2.1 形态特征
①成虫。体长1.5~2mm,前翅长1.2mm。形如小蝉,初羽化的成虫体浅黄色,双翅透明,3对胸足浅黄色,每节两侧均有刚毛。老熟成虫体为黑褐色及红褐色,前胸小,中胸背板大,胸部及腹部前端的背面有白色斑纹。②卵。乳白色、长卵形,基部钝圆,端尖,长O.lmm。③若虫:体型小,长椭圆形。体表覆被蜡质分泌物,末龄若虫体长1.3~1.8mm,深黄色,初孵若虫乳白色,若虫长大,翅芽显露,覆盖在身体前半部。
2.2 生物学特性
该虫繁殖能力强,成虫有趋光性,羽化不久即能,雌虫产卵大多产在寄主新叶的背面,沿着主脉及主脉两侧分布至叶柄的两侧外缘,也有的产在叶缘处。若虫孵化后,进入叶片组织内取食,在叶片上留下一长椭圆形稍下陷的密封小孔。随着虫体长大,虫瘿逐渐形成并变大,虫瘿早期浅绿色,扁平状,柔软有弹性,此时虫瘿内的若虫个体微小,乳白色,未长翅芽。成虫的羽化孔红褐色,成虫即将羽化时,虫瘿变硬。成虫从羽化孔内爬出,腹部先出。成虫爬出后,在羽化孔留下一层白色的蛹衣。该虫的生活史周期短,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完成1个世代大约25~30天,1年可发生多个世代,世代重叠严重。
2.3 危害特征及发生规律
糖胶树在生长季节,树木每抽1次新叶约为20~25天。调查显示,鸭脚木星室木虱的产卵明显与糖胶树新叶生长期相吻合,成虫在嫩叶的叶背产卵,受害的嫩叶上布满了形状各异、大小不一的虫瘿。有的叶片扭缩畸形,树木每抽出一托新叶,均被该虫为害,使树木的生长发育受阻,同时影响了其观赏效果。该虫的生长适温为20~30℃,相对湿度为70%~90%,在南宁地区每年3-7月是该虫为害高峰期。8月高温干旱,虫情逐渐减轻。南宁市的糖胶树几乎都受到鸭脚木星室木虱的为害,小树受害严重,树冠下部的叶片比顶部的叶片严重,行道树靠近路灯一侧的树冠比另一半的树冠严重。
2.4 防治措施
①人工修剪。结合修枝整形,剪除长有虫瘿的叶片、枝条,并集中销毁。②药剂防治。在糖胶树抽新芽及新叶生长期,加强检查并用药剂预防。药剂可选用25%高效氟氯氰菊酯800~1000倍液、3.2%阿维菌素乳油500倍液、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1500倍液等,连喷2-3次,间隔7~10天,以上药剂交替使用,效果更好。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是注册登记地主义,而对于内国法人则依据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即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4〕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国外进行过登记的红筹股公司是外国法人,而其他的三资企业就不是外国公司。但实际上,三资企业中在中国设立法人之前是外国公司,只是它已经通过登记转化为中国公司法人。如果允许三资企业的公司上市,实际上就意味着很多外国公司已经间接跨境上市了。再者,红筹股的外国公司如果被要求先在中国设立公司才能上市也同样因转化为中国法人而间接上市,只有直接允许红筹股公司不经过在中国设立公司这一环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跨境上市。其实不管是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还是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它们的上市行为都应含有涉外因素而不同于完全的中国内国公司上市。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律来界定“外国公司”会产生几个方面的不利:一是导致外国公司的待遇不一致。二是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这是因为,目前有着强烈上市意愿的是红筹股公司,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会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不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造成与三资企业法中的外国公司不平等待遇,因此这种两难处境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三是这种定义容易导致一些形式上属于外国公司而实际上属于内国公司的“纸上公司”的出现来规避相关法律。正是“外国公司”传统定义的这些不利,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再造。再造时必须借鉴欧美国家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中的外国发行人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的基本界定标准应该是注册登记地在我国境外的为外国公司,这是欧美各国同一的做法。其次,我们应该比照美国对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义内容来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比如,对于那些在境内的公司如果其持股数量被外国控制到50%以上,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并没有达到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多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等都应该将其作为外国公司对待。之所以采取反向设计来扩大外国公司的定义范围是基于如下考虑:(1)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不是基于给予优惠而是基于给予严格标准,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同于欧美那些成熟的证券市场,它一方面需要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来扩充市场,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还相对脆弱,因而只能通过严格准入的方式来稳定推进。(2)鉴于我国良好的发展形势以及境外公司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强烈融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保持长久的国际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的存在为我们严格稳定推进增加了活动的余地。(3)这种扩大的界定可以促使包括红筹股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方式间接跨境上市,这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监管,也可以很好地对接目前我国对于境外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间接上市做法。(4)在市场逐步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而达到市场完善时,市场监管通过实践得到提高时,然后再修改这一定义即可。鉴于这涉及的是证券法的内容,因此该定义应放在国务院基于证券法授权而对资本市场开放所制定的《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管理条例》,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定中。这样定义可以很好地实现与现有公司法对公司定义的对接。
准入中的程序制度设计
外国公司境内上市涉及对外国公司的准入,而准入的程序设计最为重要。这个程序可分为前后两个环节,一是准入中的上市条件,二是准入中的审核制度。(一)上市条件的设计上市条件是外国公司准入的前提条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发达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可以给予我国参考。首先,欧美各国一般对发行上市公司的经营历史都提出了两至三年的硬性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主板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等都是如此。当然,在有些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三年的标准通常下降为两年,甚至没有公司经营历史的要求。例如,全美证券交易所、欧交所的中小板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就只规定了两年的经营历史,而伦敦交易所的AIM市场和NYSEArca则没有经营历史的规定。其次,欧美各国对股票市值或者盈利水平作了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外国公司进行替代性上市时应有的市场值总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交易的股票至少为1亿美元,在IPO方式下为至少6000万美元。公司的财务要求是前两年每年20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250万美元;或者最近三年总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450万美元和前两年每年都有盈利;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的公司要按照现金流与运营所需一致,三年的总现金流为2500万美元,且每年都为正数来调整其净收益并予以报告;或者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等四个选择条件。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流通股票市值不少于70万英镑的要求。第三,欧美各国对外国公司股票的公众化结构作了严格要求,以防止大股东操纵。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众股东人数有2000或2200或500的要求。标准纳斯达克市场有公众持股110万股的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有25%的公众持股的要求。欧洲交易所既有25%公众持股,也有500万欧元的公众股要求等等。第四,欧美各国还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作了财务报表的要求。不过,各国国际证券交易所都要求使用符合自己本国的会计标准或者国际会计标准。综观欧美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这些规范呈现出发行上市的硬件软化倾向和软件硬化倾向。这是因为,各国对于公司的股票公众化结构和公司经营历史的硬件规定通过给出选择项以便上市公司更能容易达到其发行上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软件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纽交所就要求税前收入标准为最近3年的税前收入总和至少为1亿美元,且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全球市场总市值至少为5亿美元,最近一年的总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流总量不少于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一般市场为25万欧元,高级市场为125万欧元。总之,这些针对外国公司的上市条件比针对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严格得多。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103条为境外企业的最低公众股东数、最低公众持股数、最低预期市值分别是第102条为境内企业所规定的相应标准的12.5倍、2.27倍和1.67倍,为境外企业所规定的总体盈利测试标准是境内企业的10倍,境外企业的现金流量要求是境内企业的4倍;〔5〕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情况并没有出现在英国,因为英国内外公司统一实行同一套上市条件规则。〔6〕制定这种严格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和本国证券市场能获得最大范围的保护,不过美国的这种严格条件又通过形式要件方面作出较宽松的规定予以平衡了。〔7〕目前,我国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中,〔8〕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经营年限3年、净利润或经营收益为3000万元或3亿元、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票公众化结构25%和无会计违约。这些要求比其他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例如,美国所规定的是要求每年都有盈利且总数也不低650万美元,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或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且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因此,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条件,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甚至采取比它们更加严格的实质条件。因为实际上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而言,它们依照更加严格的条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不会增加它们的成本,反而有助于它们在市场的竞争力。实际上,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规定就曾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9〕再者,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国公司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时候,这种相对于内国公司上市条件更加严格的规定不会对它们的上市热情产生影响。随着它们的到来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以及市场成熟度提高后,我们再考虑提高内国公司的上市标准,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跨境上市而降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上市要件标准。具体的法律调整取决于后续市场的发展情况。因此,目前我国国际板的上市条件设置应该相对从严。(二)上市审核制度的设计欧美国家之间对于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欧盟各国对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程序所要求的核准条件下的豁免,而美国的发行上市程序则是豁免条件下的登记。这意味着,尽管都涉及豁免,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核准主义,美国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是各自实行自己传统的发行程序时豁免的范围不同。例如,在法国,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分为OECD和非OECD而有所不同。非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跨境法国上市要事先经过法国财政部的批准,除非证券是法国担保的贷款,或原先获准在法国发行的外国股票,或已在法国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的拆分、合并、股票面值的增减及事先已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的类似或替代的股票。而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则免于批准。由于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欧盟频频出台各种证券立法,尤其是在《拉姆法卢西建议》所带来的欧盟证券立法的三层次架构为欧盟出台统一的证券立法提供了机会,这种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证券市场中的母国单一通行证核准程序的实际效果是对外国公司(不管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的)跨境发行上市的全面豁免,并且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部分豁免条件的范围的放大,〔10〕也为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提供了更高的效率。正是由于在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对效率的追求,豁免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时,采取了IOSCO标准而非完全的母国标准,这有利于拥有高于IOSCO标准的母国标准的美国公司到欧盟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因此,欧盟在核准条件下的豁免制度对于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是有利的。这也是欧盟在坚持传统下的制度变革。而在美国,证券法的豁免范围更大。比如,针对加拿大公司美国通过MJDS豁免加拿大公司在美跨境上市。此外,针对外国公司在美跨境上市可适用国内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豁免外,SEC利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一些单独针对外国公司的规则。比如114A规则、801规则和802规则以及第12(g)3-2(b)规则等。这实际上就是外国公司享有的豁免交易范围大于美国内国公司。为什么美国证券法会为外国公司制定专门的豁免交易而不是像最初的美国证券法出台时那样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反而给予外国公司超国民待遇呢?实际上这样立法是基于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为的。例如,美国在1990年及20世纪末分别出台了针对外国发行者的S规章和801规则和802规则,但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间欧盟又针对欧盟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情形了三个重要的指令:《信息披露指令》(2001年)、《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指令》(2003年)和《发行者信息透明度指令》(2004年),而恰好在2000年,外国公司通过新股发行所募集的90%的美元资金是在美国进行的。但2005年的情况相反,所募集的90%的美元是在美国之外进行的,主要是在欧洲。〔11〕因此,欧美国家坚持传统制度下的豁免扩大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而在我国,目前对于证券发行上市采取的是核准制,考虑到和证券法的对接,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也应该采取这一方式。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是需要逐步推进的,并且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还不足以实行登记制。至于是否也应该像欧美国家一样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采取豁免的方式要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而定,至少就目前而言不应该。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还不足以参与国际竞争,而应该将重点放在培育国际化证券市场这个阶段。只有在经过证券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在将来证券立法考虑为吸引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