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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范文

时间:2023-07-12 16:27:21

序论:在您撰写伦理学的研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伦理学的研究

第1篇

1.社区干预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社区干预试验是一种在社区范围基础上加人干预措施的试验,它以人群作为整体进行实验观察,常用于评价某种预防措施或方法的效果。

1.1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干预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向预的人群充分阐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步骤以及干预可能产生的结果,使其对干预措施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激发他们的自愿参与意识,获得较好的干预效果。绝不能强人所难,任何强加于研究对象而又不告知其试验的事实及可能结果,甚至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来达到研究目的的做法都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1.2 有利与无伤原则干预措施对预人群应该是有利的,应尽量避免干预措施给人群带来有害的影响。这就要求干预措施必须在科学依据的指导下进行,应该有足够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表明干预措施对人群是有益的,并以科学的、周密的和可靠的研究设计为前提。当然,任何诊疗手段或措施都有可能对研究对象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这里的有利与无伤原则实际上是要寻求一种最优化原则,即以最小的损伤为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所以,对于干预措施的利弊应有足够的估计并提出有效的预防弊端的方法,如果某项干预措施的有利作用与伤害作用均衡或难以确定其利弊关系时,则应该谨慎从事。总之要做到干预措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1.3公正与公益原则社区干预试验涉及的人群广泛而复杂,社区中的每个对象都应该有同等的接受或拒绝干预的权力,而不应该以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决定干预措施的实施对象。此外,干预措施应遵循公益原则,实验后的结果应使公众普遍受益,即应该一切从人群的健康和利益出发,从当前的卫生资源及存在的重大卫生问题出发,努力追求最好的社会效益和最大的经济效益。

2.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学问题

临床试验是以病人作为研究对象的试验,属于流行病学实验的范畴,其目的是检验和评价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事实上就是一种涉及人体的试验。因此,极有可能存在一般人体实验所具有的某些伦理学问题。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阐述了在人体实验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以人体作为试验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

2.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中受试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赫尔辛基宣言》指出除非受试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这就要求实验前使受试者清楚地了解试验目的、方法、过程及试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或后果,甚至包括试验所致损害的赔偿及其治疗方法,并签订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者因年幼或病情严重而没有能力签订同意书可由其监护人或人代签。即使如此,受试者仍拥有中途退出试验的权力,而不应因此影响其原来的治疗措施的执行。

2.2 有利无伤原则即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指出科学研究的正义性服从于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研究者所采取的试验措施必须是对受试者有利的,实验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受试者身体上与精神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验过程中如査明或发现研究因素有可能给受试者造成损害,则应及时停止试验。

2.3 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验前应该进行严密的实验设计,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并以充分的科学的动物实验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对受试者要有周密的医学监护和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规定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一种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临床试验无异于随意将人体当作实验品的非人道行为;同样,未经严格动物实验就直接实施临床试验更是一种对研究对象极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况且,由于人体与动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种属差异,一种新的药物虽然已经过多次动物实验,仍有可能在人体试验中产生不同的作用。倘若不经过小范围的临床试验,而贸然将其直接广泛地应用于临床,势必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灾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教训。如美国在1937年将用二甘醇配制的磺胺酏直接用于临床,结果导致353人发生急性中毒而至肾功能衰竭,其中107人死亡。另外还有大家熟知的反应停药物中毒,都是未做动物实验而产生灾难性后果的例子。此外,还有做了动物实验而未做人体实验的例子。1942年美国西部军营中由于接种黄热病疫苗而引起传染性肝炎流行,但之前已通过动物实验表明不会引起肝炎,原因是多种动物对肝炎病毒不敏感,所以未能发现问题。另外如国内曾盛行一时的“鸡血疗法”、西欧的“反应停”事件都使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动物实验绝不能代替人体实验,只有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试验验证确实无害而且有益于人类疾病的治疗时,才被认为可以正式推广应用。

2.4 安慰剂的使用问题在严格的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双盲法和安慰剂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病人主观感知和心理作用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以客观地反映药物或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

双盲法是临床评定疗效时常用的观察方法,即指受试者和观察者均不知道受试者所试何种药物。这种情形表面上似乎与知情同意原则相矛盾,但从保护病人、维护更大范围人群的根本利益上说又是不相矛盾的。另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采用1979年Zelen提出的临床分组方案,即Zelen设计。首先将合格受试者随机分为两个大组,第一大组不征求患者意见而直接给予常规疗法(A组),第二大组则征求受试者意见,让他们自己在常规疗法与新疗法两者中选择,选择用常规疗法者为B组,选择新疗法者为C组。Zelen设计既可比较新疗法(C)和常规疗法(A+B)间的差异,又可比较常规疗法A与B之间的差异,进而评价心理因素对疔效的影响,较好地解决了知情同意与双盲法之间的矛盾。

安慰剂是一种外表形态与所试药物相似,但不含药物有效成分的中性制剂。使用安慰剂对照可以保证对照组保持其固有的特征,从而清楚地看出处理因素的作用。但是,在危重病人和病情发展变化较快的患者中使用安慰剂显然存在伦理学问题。因此.安慰剂的使用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不宜将重症、危症病人作为安慰剂对照。所研究的疾病应是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或有明显自愈趋势,而病情又相对稳定,短时间内不治疗对预后无明显影响的疾病。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则不宜采用安慰剂对照。若两组的效果已达到统计学显著性意义,则可终止安慰剂的使用,当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研究发生冲突时,应以病人的健康为重。

总之,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遵循目的性、科学性、知情同意、维护病人根本利益等伦理学原则。

3.现场调査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流行病学以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现场调査是重要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之一,是获得准确、真实的科研资料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研究质量的重要前提。现场调查中常存在如下伦理学问题。

3.1知情同意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现场调查研究的质量,避免某些社会心理因素对被试者的干扰,以便获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研究者不得不将真实的研究目的隐藏起来,这就产生了欺骗问题。研究者应当正确看待和恰当处理这种“欺骗”问题。首先,课题所研究的问题应对保护人民健康有重大意义,即具有较髙的研究价值。其次,这种“欺骗”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获得真实的资料,而不应对被调查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并应将其他无损于资料真实性的事实尽可能告知被调查者。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力取得被调查者单位领导及组织的理解和积极配合,这样才能在不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的情况下获得更真实可靠的研究资料。

3.2 保密原则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详尽地获得调查对象的个人资料,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就必然涉及到被调查者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向被调查者询问诸如性知识、性行为等敏感问题以及个人婚姻、家庭状况等问题时,很可能由于被调査者的刻意掩饰而使研究的事实被歪曲,这就要求研究者遵守科学研究的保密原则。首先,应向被调查者充分说明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意义,使其解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其次,在与被调査者交流的过程中,应持和蔼、热情、坦诚的态度,以取得其信任。同时,可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如无记名问答的形式,并向被调査者言明将对其姓名及个人身份进行保密。这样既避免了对隐私的侵犯,又保证了所获信息的可靠性。

4.队列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队列研究将特定人群分为暴露与非暴露于某因素两组,追踪观察一段时间,比较两组人群中某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差异,以检验暴露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队列研究所选择的起始人群并未患所研究的疾病,若研究肆意或强行将研究人群暴露于某病的可疑病因来研究疾病的病因学则是极不道德的。因为大多数暴露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这就违背了有利与无伤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人们已不自觉地暴露于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之中,如吸烟、饮酒和职业接触等。前苏联核能废料泄露后附近的居民即可能暴露于相应的危险因素,通过队列研究即可达到探寻这些危险因素的有害作用的目的。因此,在进行队列研究时,暴露的分配与确定应遵循相应的道德准则,绝不能为了达到研究目的而人为地使研究人群暴露于危险因素之中。

第2篇

本文试图通过对经济史中伦理思想的梳理,总结其演进变化的过程,从而加深对整个经济学继承和发展的理解,并对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一些建议。

一、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伦主经从

这一时期的经济伦理关系可以概括为:伦理居于主导,经济受制于伦理。在古代社会,经济学、伦理学都包含在哲学之中,没有得到独立化的发展。对于经济思想的思考主要都散见于思想家的著作中。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色诺芬、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等。虽然他们生活在不同的年代,坚持不同的政治立场,但在经济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上,却都有着相同的观点:

第一,财富是幸福的基础,但财富不等同于幸福,同时德行高于财富。色诺芬的财富观以物品是否有用作为衡量财富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则提出商品有两种用途,既可以用,又可以交换。在对财富认识的基础上,他们强调人的德行以及灵魂的追求在人生幸福中的地位,认为“最高尚的灵魂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最健壮的躯体为更可珍贵”。

第二,关注公平和平等。教会代表人物阿奎那提出了“公平价格”的概念,他认为服务于公平利益的交换必须公共地进行。他肯定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商业活动,却贬低为谋利的经商活动。在具体的经济交往中,亚里士多德主张遵循“平等”原则,对于那些“没有名分从某些人手里获得钱财”,却“取得过多”的高利贷者,应受到鄙视。

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经济学和伦理学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联姻”是不公平的,因为作为其中一方的经济学并不具备独立性。我们可以简单把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理解为财富在此历史时期没有独立地位,哲学家和神学家仅仅把财富看成是一种幸福生活的补充,把人生的目的设定于对灵魂的拯救。

二、古典经济学时期:经主伦从

这一时期的经济伦理关系可以概括为:经济居于主导,伦理为经济服务。这一时期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类似自由主义、最小程度政府干预等等思想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代表人物有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他们把经济学的研究与伦理道德哲学的研究结合在一起,促成了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联姻”。

亚当·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主要集中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当中,核心是“无形之手”。“无形之手”可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无形之手”的基础——利己心。斯密根据自利是人的本性的逻辑前提,推论出互利是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遵循的最基本法则。从市场角度来看,首肯利己心等于尊重人权,等于保护个人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从人性角度来看,利己心为个人充分发展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在道德和伦理的指引下利己同时利他。第二,“无形之手”的表现——提倡经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斯密认为,在自由的市场体系内部,无形之手会在法律的基础上解决经济人之间以及经济人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决定问题,从而使个人和社会的利益都能够同时实现“自然秩序”,无须政府干预。第三,“无形之手”的影响——公平分配和效率。斯密关心经济效率提高对于改善社会大多数人生活状况方面的结果,将大多数人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的结果视为公平的重要内涵。正是无形之手促进了每个经济人对于改善自身境遇的动力,进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提高了对于公平的关注。

斯密的思想包含了对经济行为的描述,也包括了对经济活动的规范研究。一方面,他试图摆脱伦理的干扰,为经济学谋得合法的科学地位,把政治经济学视为可以通过纯粹的经济要素来分析财富的科学;另一方面,本身就是伦理学家的斯密不可能摆脱经济学和道德伦理的联系,他更多地将伦理因素引入到对经济行为的解释之中,而不是重点对市场中的道德因素作出论述。

三、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经伦分离

这一时期的经济伦理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经济与伦理相分离,道德因素最终被排除到经济学分析之外。新古典经济学坚持三个基本假定:理性经济人假设、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严格划分、价值中立。这些假设充分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经伦分离”的特点,即人是自私自利的,是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的“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以这一行为模式出发所形成的自由市场经济乃是最成功的经济模式,是追求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方式。

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边际效用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和最大化行为之上,新古典经济学家以此为基础试图将经济学打造成为“精确的社会科学”。如约翰·穆勒在《逻辑体系》中解释了经济科学的性质,主张经济学是独立的科学;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名篇《实证经济学方法论》将经济学严格划为实证科学的范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在这一点上,它同自然科学没有任何区别。因此,经济学只须研究和解决“什么是”、“是怎样”之类的问题,不用分析解决“应该怎样”之类的带有伦理色彩的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定义下的经济学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伦理道德“划清界限”,对于纯经济化因素(例如财富、收入和效用)的关注,使得经济学留给自由、权利的空间越来越少。象征着衡量经济效率准则的帕累托原则更是忽视了分配和平等问题。正是因为有如此多问题的存在,才为经济学内涵的丰富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为其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机会。

四、现代经济:经伦复归

这一阶段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逐渐出现了复归的趋势,这个趋势的产生不仅有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内部因素的发展推动,也有政治哲学领域出现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奇克的权利论的外部压力。两者都试图恢复古典经济学家曾经有过的对社会、政治、法律和文化制度的广泛的兴趣。

面对主流经济学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严重的社会和伦理问题,许多社会学家和经济伦理学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福山于在《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以信任为主线,强调了文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了批判。阿马蒂亚·森则“冒着风险触动主流经济学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中立’原则,推动现代经济学回归到奠定经济学学科基础的传统动因上,进而重建了经济学之中的伦理纬度。”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森着重强调了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福利经济学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同时,伦理学与经济学更紧密的结合,也可以使伦理学的研究大受裨益。”

当然,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复归并不是说经济学一定要“吃掉”伦理学,或者说伦理学一定要“吞并”经济学。二者的平衡发展和相互影响才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经济学只有重建伦理道德的思维,才能更好地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为之提出解决方法。也许这样,它才能真正成为一门“科学”。

五、结论和启示

在与伦理学关系的演变过程中,经济学不仅在自身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方面不断进步,并且也与其他社会科学发生着联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发展永远是产生二者关系演变的动因。另一方面,经济与伦理的复归本身就说明了二者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将二者统一起来考虑,才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学的继承与发展。从西方经济伦理思想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获得许多有益启示:

第一,尊重个人的正当利益、肯定个人的正当物质需求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在保证二者实现的基础上通过伦理道德的引导方能实现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保持“经济人”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第二,扩大人的自由选择是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商品经济,政府扮演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在中国,一方面需要提高人们的“自由”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由“大政府”转变为“小政府”,这样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是经济发展的伦理原则。经济发展的目标不仅仅是总量的增加,更是社会财富在成员中的合理分配,否则贫富差距将带来社会的动荡,进而影响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期中国提出了实现包括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内容的“中国梦”,这就要求加快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发展制度这一“生产力”。

总之,在中国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经济观”和“伦理观”一个都不能偏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引导人们对于道德伦理的关注,才能更好地实现“中国梦”;在伦理限定的框架下加快改革、规范市场,才能使得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3篇

情境主义与美德伦理学的争论

情境主义首先对美德伦理学发出了挑战,而在整个交锋中充斥着心理学的实验证据和伦理学的哲学思考之间的对立。在情境主义看来,美德伦理学错误使用的那个心理学概念就是“特质”。所谓特质,就是一种表现出跨情境和跨时间稳定性的个体差异变量。这表明具有某种特质的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当会表现出行为上的一致性。而美德无疑是特质这一概念的杰出代表。因为美德概念同样意在表明它才是先于道德行为而存在的,抑或说它是可以决定道德行为的。情境主义者认为,实际上特质这个概念就是虚幻的,而特质概念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则是因为:第一,我们通常高估了内部倾向对行为的作用;第二,我们通常低估了外部情境对行为的作用。情境主义者作如此论断的证据皆为心理学的实证研究结果。首先,情境主义以李•罗斯(LeeRoss)基本归因错误(fundamentalattributionerror)的研究来说明我们通常会高估行为的内部原因。罗斯发现,倾向于将行为的原因归因于内部,而不是外在情境,这是人类的固有倾向⑦。这一效应在西方心理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共识。人们因为基本归因错误便建立起直觉上的内部原因,即特质。而实际上,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人们一旦具有了某种信念(如相信行为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特质),他就会倾向于去证实它,寻找其佐证,而对与之相抵触的证据偏见性地给予不对等的关注,证实偏向(conforma-tionbias)也是一种普遍化的人类固有倾向⑧。即使一个人怀有对自己消极的看法,他都不会首先倾向于关注那些能够提升自己的积极信息,而还是去寻求那些能够确诊自己自我概念的消极信息⑨。

同时,除了倾向于证实自己的信念,人们甚至会相信自己的信念为大多数人所共有,表现出一种虚假一致性偏向(Falseconsensusbias)。心理学研究证明,通常情况下,人们会高估其他人和自己持有同一信念的比例⑩。因此这些人类认知上的偏向,导致我们将只存在于直觉上的特质作为了一种具有实在性的心理学概念。其次,情境主义使用各种社会心理学的实验作为论据证明外在情境对于人类行为的巨大影响。这些实验皆表明,对情境的操纵能够影响道德行为的结果瑏瑡。譬如,在强情境中,斯坦利•米尔格拉姆(StanlyMilgram)作为权威要求人们对一个做错了题目的女学生进行电击惩罚,电击的强度依次增大,而女学生的表情与叫喊变得越来越惨,在实验者的不断要求之下,虽然大多数人清楚地知道多少伏的电压是人所不能承受的,但在强大的情境下,他们大多选择了服从并对女学生施加了足以使之丧命的电压瑏瑢。又如,在弱情境中,艾森(AliceIsen)和勒温(PaulaLevin)发现的“1毛钱效应”(thedimeeffect)现象。她们在城市商业区附近的一个电话亭开展了这项现场研究。每一位进入电话亭的人在打电话之前都会等待前一个人打完,而前面这个人是研究者假扮的,研究者打完电话从退币口取出零钱然后离开电话亭。这时进入电话亭的人会随机地面临两种情境之一,一种是退币口还留有1毛钱,另一种退币口没有钱。另一位研究者隔着玻璃在外面观察打电话的人的情况,只要在退币口有钱的情况下,这一毛钱被发现了,那么他就会被算作有效数据。等他们打完电话后,研究者马上走出去在他们前面故意将一堆文件掉落在地上。结果发现,得到了1毛钱的人有近9成的人会帮忙整理其文件;而没有得到1毛钱的人仅有1人提供了帮助瑏瑣。这些实验的共同点都表现在,无论是强大的情境改变还是微小的情境变化,人们之后的道德行为皆会随之变化。情境主义通过心理学的实验研究结果推理出美德概念实际上并不具有实在性。其逻辑是,如果行为通常是由特质或者是美德决定的,那么系统观察的结果就应该发现普遍的行为一致性;而系统观察并未发现普遍的行为一致性;则,行为通常不是由特质或者美德决定的瑏瑤。对于第二个前提来说,美德伦理学家基本认可,但也存在一些质疑。譬如仔细分析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结果,在各种实验中虽然大多数人都受到了情境的影响,但是实际上仍然有少数人没有受到情境的影响而改变其行为,情境主义拿着统计上的大多数并对少数视而不见将之概括为普遍化的结论来抵制美德,这在逻辑上是以偏概全并且是推不出其系统观察并未发现普遍的行为一致性这一结论的瑏瑥。虽然有质疑,但对情境主义逻辑第二个前提的反驳还并不是那么主要。美德伦理学家的主要回应来自于对第一个前提的反驳。在这里,情境主义其实先预设了外显的可观察行为作为美德是否存在的一个前提,而美德伦理学家的主要攻击点皆在于此。具体来说,斯旺顿(ChristineSwanton)认为,以在心理学实验结果上得出的行为缺乏跨情境一致性来反驳美德,实际上没有真正理解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美德除了被动反应于行为,更应该包含道德情感和道德动机瑏瑦。

同时,朱莉娅•安娜斯(JuliaAnnas)强调,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概念也并不仅仅是类似情境主义式的被动反应,美德还应该包含实践推理的主动过程,她强调美德的理性特征瑏瑧。而无论是情感还是理性似乎在情境主义所认为的美德上并无体现。实际上,体现在实验中的大多数人受到情境压力而改变道德行为,少数人却抵抗了情境压力而得到了行为一致性这也与伦理学的美德观并无二致,因为伦理学家也认为有美德者只占少数,而实验反而证明了这一点瑏瑨。韦伯(JonathanWebber)则认为,特质就是一种以特定强度对特定刺激以特定方式来进行特定反应的长期倾向性,心理学实验的结果也反映出了一种人们对抗情境的倾向性,这也是特质的一种瑏瑩。情境主义者接着给出了回应,这一回应中试图调和的倾向明显,而且特别针对了美德伦理学对其有关美德概念理解的批评。情境主义者此时后退了一步,暂时放弃特质概念,认为即使像美德伦理学家所说,美德不仅仅是特质,还包含着理性,那么这一理性也是由情境所决定的瑐瑠。情境主义认为,美德伦理学所谓的实践推理,也就是心理学所研究的推理过程,而人类推理过程实际上同样受制于情境。心理学对人类决策的研究发现,即使是只改变一点问题提问的方式,人们便会改变其解决问题的方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发现,当呈现给人们一个问题:某疾病的发作将导致600人死亡,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采用A方案则200人将生还;采用B方案则有1/3的机会600人将生还,而有2/3的机会无人将生还。此时,大多数的人选择了A方案。而若改变问法:采用A方案400人将死去;采用B方案则有1/3的机会无人死去,而有2/3的机会600人将死去。实际上两种问法一模一样,只是改了一下说法,但此时大多数的人却选择了B方案。这说明情境的改变也影响到了人们的推理瑐瑡。同样,情境主义者认为,不同情境之中人类经验和技能的迁移困难也突出了情境的巨大作用瑐瑢。再者,心理学中常用的启动效应(primingeffect)也体现了情境对思维活动的决定性影响,譬如呈现了长城之后人们会更多地进行整体论思维,而在观看了白宫之后则会更倾向于分析型思维瑐瑣。情境主义同样认为,如果用美德伦理学的逻辑,美德本来存在于少数人之中,那么美德理论在美德教育上的意义便显得微不足道。事实上心理学家早已发现,人格因素与基因的相关大概在0.4-0.5之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相关,说明人格始终有一部分生而决定,那么美德教育的意义和作用都将需要重新考虑。

对争论的心理学审视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情境主义和美德伦理学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都变成了对心理学或者是心理学概念的讨论。实际上我们可以说,情境主义的主要武器便是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而美德伦理学的主要回应方式则是一种哲学辩护。应该说,很多地方由于双方思维方式和擅长领域的不同,使得双方并没有站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情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都与实验社会心理学并无二致,而美德伦理学则仍然是传统的哲学方式。二者一方强调自下而上的数据驱动的研究,一方强调纯粹的逻辑和哲学思辨,这势必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两方对结论归纳方式的理解上也并不相同。情境主义和实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多采用统计方法,试图以最简单的数字来代表普遍的人类行为,而这一统计计算过程必然损失掉大量数据信息,其统计推论若使用不慎便常常会犯下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美德伦理学显然是看到了这一点,而情境主义似乎都并未将此当作一回事,也未对此批评进行回应。运用统计方法的科学研究者从来没有考虑过这样的问题,他们似乎将重复研究的结果一致性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心理学研究不同于物理化学等纯粹自然科学研究,由于实验对象通常涉及社会中的人,其干扰变量相对而言会更多,偶未被重复的结果实则可能是由于其他的干扰变量所致。因此用某一未被重复的结果来说明情境主义的推理并不正确,这在美德伦理学家看来是逻辑正确的,而在情境主义看来则可能并无大碍。因此,美德伦理学家意图反驳情境主义的疑问,还应该从心理学入手,用心理学的证据来反驳情境主义方能使其信服。

举例来说,情境主义认为正是基本归因错误导致了美德伦理家对美德这一内部特质的高估。而实际上,情境主义此时却没有完全引用基本归因错误的心理学研究。基本归因错误还至少决定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事件的结果,其完整形式应该是,当作了一件坏事时,人们倾向于将之归因于外,而当作了一件好事时,人们倾向于将之归因于内,这是一种自我服务偏见(Self-servingbias)瑐瑤。第二个方面是文化,基本归因错误的结果是在西方个体主义文化下研究得到的结果,而在东方集体主义文化下,人们倾向于更多地归因于外瑐瑥。若美德伦理学进行如此辩护,则应更能为情境主义所接受。实际上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挑战的重点在于对特质这个概念的批判。而这场争论实则并不新鲜,它与心理学中曾经发生的“人—情境之争”(Person-SituationDebate)如出一辙。巧合的是,与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一样,人格心理学同样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中道衰落,而这次衰落的原因并非主要因为行为主义忽视心理因素,造成人格概念成为了无源之水,而在于社会心理学对情境的强调,使得人格的影响变得微弱。这其实与情境主义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对峙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在心理学的早期阶段,人格心理学处于整个心理学甚至社会科学的核心地位瑐瑦。无论是文学、历史还是艺术、美学都沉浸在弗洛伊德等人构建的人格系统中,在20世纪上半叶,我们能够很轻松地寻找到人格心理学的痕迹。当然这种状况也与文化有关,如心理学家彭麦克(MichaelHarrisBond)所说,心理学若出生在东方世界,也许最初引人关注的便应该是社会心理学。但经过多年的积淀,人格心理学并没有越来越让人信服,反而走向了没落,地位逐渐被社会心理学所取代。

当时几乎所有人格心理学家都相信或者曾经相信人格特质就是坚如磐石般不可改变的。直到沃尔特•米歇尔(WalterMischel)1968年著述了《人格评鉴》(PersonalityandAssessment)一书,主流人格心理学家赖以生存的特质舞台甚至在霎那间接近崩塌瑐瑧。此书虽冠以“人格”之名,但却行质疑“人格”之实。米歇尔对人格特质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这本书也挑起了人格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论战。米歇尔的主要质疑集中于四点:第一,特质在预测行为上效用很低,其与行为的相关系数不超过0.3或者是0.4;第二,特质的稳定性只是语义相似性而并不是跨时间进行观察研究的结果,即人格的稳定性只存在于旁观者的直觉中,实际并不存在;第三,如果特质真有稳定性,那么这稳定性也应该归因于情境而非人格;第四,个体行为并非是跨情境一致的瑐瑨。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批评与米歇尔和社会心理学家对特质的批评几乎一样,可以说是米歇尔等人启发了情境主义的挑战。面对这样的质疑,人格心理学家也进行了一些回应。首先,他们认为相关0.3并不小,虽然0.3只能解释行为9%的变异,但是0.3却意味着当随机概率为50%的时候,特质对行为的预测力能达到65%,而这并不是特别小瑐瑩。其次,人格心理学家们用统计换算将旁观者效应实验以及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等经典社会心理学中的统计量换算成相关系数,发现情境与行为的相关也仅仅只在0.4左右,比特质大不了多少瑑瑠。第三,人格特质的稳定性并非只有一种,不同的特质在不同的稳定性上表现出不同的程度。如有可能某人的外向性跟自己原来相比确实提高了,但是由于整个人群的外向性都在提高,所以他的外向性程度在整个人群里的等级顺序仍然保持稳定。面对同样的挑战,人格心理学家的回应比美德伦理学更加具有心理学意味,他们甚至以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情境所谓的强大影响力在数学上和特质差别不大。虽然更让人信服,但是人格心理学家当时的回答也和美德伦理学家一样充满着迫不得已的痕迹。他们甚至还从理论上辩驳了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特质、情境与行为的相关都不应该单独考虑,特质与情境的交互作用才是真实生活中的情况。具有某种特质的人他并不仅仅是被动地对情境作出反应,他们也会主动选择情境甚至是改造情境。这就像一个内向的人他不仅在和别人谈话时沉默寡言,他也会主动选择能够独处的环境甚至将自己的环境打造得不易于人际交往。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证数据上,人格心理学都只是证明了反对者对情境影响的看法过于夸大,他们并没有解决特质是否确实存在这一问题。美德伦理学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他们被动地对情境主义的批评做出回应,但是证明情境主义的主张站不住脚与证明美德的实在性是两个问题。或者说只有证明了美德的实在性,美德伦理学才能真正站到这场争锋的制高点上。

争论如何解决?

情境主义与美德伦理学的争执至今没有结果,而“人—情境之争”早已落下帷幕。作为同样性质的争论,伦理学中的这场争论与心理学中曾经的争论在争论的核心上并没有区别。虽然学科并不相同,研究者们的思维和研究方式也并不相同,但是伦理学中的情境主义者用了和几十年前社会心理学家同样的论点、逻辑甚至是论据。这提示我们伦理学中情境主义与美德伦理学争执的解决之道可能和心理学中“人—情境之争”的结果基本相同。在米歇尔提出疑议之后,虽然人格心理学家给出了有力的反驳,但社会心理学家对特质的质疑之声从未停止。心理学中的“人—情境之争”的真正结束是来自不同取向的人格特质研究的令人惊奇的达成了共识。词汇学取向的心理学家刘易斯•戈登伯格(LewisGoldberg)运用因素分析基于语言学上的假设,得到了人格特质的大五模型(BigFiveModel)瑑瑡;而理论取向的心理学家罗伯特•麦克雷(RobertMcCrae)和保罗•科斯塔(PualCos-taJr.)用问卷方法,同样建构出了人格特质的五因素模型(FiveFactorModel)瑑瑢;与此同时,原型取向的心理学家奥利弗•约翰(OliverJohn)用专家评定方法也得出了同样的五个人格特质瑑瑣。为了方便记忆与追求形式上的美感,这五个因素被命名为“人格的海洋”(OCEAN),即:外向性(extraver-sion)、随和性(agreeableness)、尽责性(conscien-tiousness)、神经质(neuroticism)和开放性(open-ness)。正是这些实证研究使特质的实在性不再遭受怀疑,人格特质论也重新变得重要起来。美德伦理学有着诸多的伦理学思想,但却从未将之放到实证研究中去检验。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已然存在一份美德清单,但这份德目表从未得到数据的证实。或许这不符合伦理学家的思维,但为了驳斥对自己的攻击,美德伦理学家保持开放的态度去接受一些实验研究的经验成果作为自己的论据才是真正与情境主义站在了同一个立场上在对话。美德伦理学的思辨性辩护或许能批驳情境主义的正确性,但并不能够捍卫美德的实在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仍然应该遵循心理学的原则,用心理学的方法来进行一些实证考察。

用心理学的方法来考察诸如伦理道德这样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不可能,实验哲学(ExperimentalPhi-losophy)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新思潮或者说新的运动已然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瑑瑤。同样,实验伦理学(ExperimentalEthics)也正在西方学术界悄然兴起,它与哲学有关,因为它解释的是哲学中有关伦理学的问题;但它又与哲学和伦理学不同,因为它试图用心理学实验的方法来回答这些问题瑑瑥。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意识、道德甚至自由意志等哲学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是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任务和方式,是人们丰富的心理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每个人在回答诸如“美德是什么?”这样的大问题时不需要经过特殊的训练,这在普通人看来都是普通常识的问题瑑瑦。而这些常识问题在心理学家和伦理学家看来却不应是常识,它会为伦理学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因此,面对情境主义的挑战,美德伦理学家应该在哲学辩护的同时,重视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若以实证的方式得出令情境主义无可辩驳的数据结果,那么具有典型心理学思维方式的情境主义观点便可不攻自破。这一点,心理学家甚至做出过某些尝试,如克里斯托佛•彼得森(ChristopherPeter-son)和马丁•塞利格曼(MartinSeligman)在研究了众多哲学著作和伦理书籍后,找出了千百年来人类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六种跨文化的美德:即智慧与知识、勇气、仁慈、正义、节制和超越;对于如何达到这六种美德,彼得森和塞利格曼认为得找到适合自己的特征性强项(characterstrengths),知道自己的强项在哪,并在生活中加强它们,我们就能获得美德。塞利格曼认为,特征性强项就是一种心理特征,而且能带来积极的结果。为了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强项所在,彼得森等人编制了强项调查问卷(VIAStrengthSurvey)。6种美德对应着24种特征性强项,而每个强项在优势调查问卷中有10道项目。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开拓性的研究,彼得森和塞利格曼的这6种美德也并非是基于数据得来。我们仍然需要一种自下而上且由数据驱动的研究结果,再整合美德伦理学家的理论探讨,以此来结束这场争论。在“人—情境之争”结束后,当初扛起反人格大旗的米歇尔自己却成为了一名人格心理学家,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格理论瑑瑧。这一趋势应该也反映在当今的情境主义者中,有学者已在情境主义和美德伦理学之中试图调和,提出了一种基于社会期许的美德理论,这一理论遵循了情境主义的原则,放弃了特质的概念,强调社会情境的作用,同时也重构了美德的概念,使美德伦理学家易于接受瑑瑨。当然,对特质这一概念的理解同样值得情境主义者思考,特质并不总是应当看成一个存在于人格中的行为反应器,它的存在同样可以通过认知、情感等心理过程得以表现瑑瑩。

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美德特别是道德人格研究已然形成了多种基本范式,最主要的是道德榜样研究,即研究道德榜样所具有的人格特征;以及道德原型研究,即人们认为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他有哪些人格上的特征。一方面对情境的注意的反驳需要我们像“大五”人格研究者那样从理论和数据上都得到一个稳定的人格结构。即,首先,从理论探讨和问卷编制上得到一个稳定的美德结构模型,而这个模型又能被基于词汇学假设的因素分析方法所验证。其次,这个模型必须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稳定性,亦即这个模型所包含的维度是稳定的,但是不同文化对不同维度的强调却可以是不同的。道德问题和文化密切相关,文化相对主义甚至存在于不少人的朴素信念中,因此,美德的结构也理应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稳定性。第三,用一种原型的方式,这个美德模型理应能被重复,也就是说人们在其民众心理学(folkpsychology)水平上,也认可这一模型的存在。第四,比较道德榜样与普通人,应该发现他们在这一模型各个维度上的显著差异。另一方面,美德伦理学也必须看到情境主义在实证上所具有的问题。比如,首先情境是否真的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比美德要大?可以使用元分析以及比较效应值的方法直接比较情境与美德的作用。

第4篇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直受到“休谟命题”的影响。西方哲学家,也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大卫·休谟,在《论人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即“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就是所谓的“休谟命题”。休谟依据“是——应该是”的二分法的区分,对本来存在密切关联的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来了个一刀切的区分,因此,被人们喻为“休谟的铡刀”。因此,西方经济学围绕经济学的研究要不要或说应该不应该涉及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实证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他们强调经济学不是伦理学的“奴婢”或附属品,认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制定或实践道德规范,同时,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也是一种“纯经济动物”,因此,经济学家无需重视“道德关怀”。

规范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异端学派,他们批评主流经济学派对道德的“遗忘”,强调经济学不可能摆脱道德的“纠缠”,不可能离开伦理道德原则和回避价值判断。如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夫人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冈·缪尔达尔等,认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纯粹”的科学。

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又是什么?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交汇点在哪里?这也正是我们探讨经济伦理学的切入点。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乔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他(指阿马蒂亚·森,作者注)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学术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细地探索了两者之间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些桥梁,这些桥梁使得不同的观点彼此之间更有意义。”约翰·勒蒂奇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讲:“对于那些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家、哲学和政治学家们来说,这本书可谓是一个思想‘宝库’。”“在全新的意义上,他阐述了一般均衡经济学能够对道德哲学分析所做出的贡献,道德哲学和福利经济学能够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

1.阿马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这一严重分离,以及这一分离如何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阿马蒂亚·森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揭示这一隔阂的本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他认为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问题。“工程学”的探索主要专注于逻辑的问题:在一些非常简单的行为假定中,为了最大效率地达到从别处给定的目标,一个人应当选择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释。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虽然这些理论非常抽象、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时,他还认为,即使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他所强调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研究的,因此,两个学科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经济行为和动机。阿马蒂亚·森指出,“理性行为”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认为,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性行为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其行为。因为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行为动机也是多样的。他说,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性行为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实际行为;必须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性行为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性行为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这两个特征在标准经济学中,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性行为的性质。

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性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选择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来,理性行为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性行为的充分条件。因为选择是否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

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阿马蒂亚·森对此作了有说服力的批评。他说:“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日本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着重提出的是,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这里,他触及到了一个人们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彻底澄清的大问题,即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的重新讨论。

长期以来,亚当·斯密被不少经济学家尊崇为自利的“宗师”,但这与他实际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因此,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首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他所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的国民总体中的一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但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效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的“同情心”不见了。斯密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大多数人的行为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论述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及为什么会有分工等,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些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对于挽救经济来说,他并没有满足于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他曾指责伊壁鸠鲁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通过上述分析,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人们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3.经济判断和道德哲学。阿马蒂亚·森在依据人们对福利经济学与预测经济学不同关注程度上的分析,指出经济判断与道德哲学相通的方面和不同的方面。在古典经济学中,本来并不存在福利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研究的严格界限,后来,随着对在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伦理学的怀疑不断增加,福利经济学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了。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准定理是建立在一个结合体中,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设;二是一些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判断准则。传统福利经济学准则曾经是简单效用主义者的准则,即判断成功与否的依据是效用总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具有内在价值。由于离开了伦理分析,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在19世纪30年代,以罗宾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激烈批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认为这是“规范的”或“伦理的”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从此,福利经济学走上了更为狭窄的道路。随着反伦理主义的发展,福利经济学拒绝了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剩下的准则,只有帕累托最优了。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对经济运行理想境界的经济学描述,这是由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用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方式作出的。帕累托深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它认为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也是经济学家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以致没有人愿意改变这一状态。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阿马蒂亚·森认为,有时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这是早期效用主义传统留下的遗产。那么,在为福利经济学所限定的狭窄范畴内,由于帕累托最优成为判断的惟一准则,追求自利的行为成为经济选择的惟一基础。他进而揭示了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深刻地描述了价格机制运行的规律,清晰地说明了建立在人们追求自利基础上的贸易、生产和消费的互惠本质,解释了市场机制中的有关的主要经济关系。所以,尽管帕累托最优有着普遍的重要性,但这一准则仅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个极有局限的方法。就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意义,他特别提出有一点需要澄清。关于总体社会最优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一种变化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它就必定是一个好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但是要明确地把效用与利益区分开来却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这些分析表明,帕累托最优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是与功利主义在传统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这是经济理论中常常涉及到的,如自然禀赋、交换和契约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利。然而,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这些权利只是被当作获取其他东西的工具,尤其是当作获得效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并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可以说,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这一传统已经被带入福利经济学的后功利主义阶段,在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只是帕累托最优和效率。在经济分析中,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权利仅被当作纯粹的法律实体,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

阿马蒂亚·森认为,与福利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有密切联系的伦理思想十分丰富,远比人们在传统上已经认识的或假设的更为丰富。只是一些经济学理论把许多有意义的伦理思想排斥在经济评价和行为预测之外。他还强调说明,我们迫切需要对变量集合和变量的影响集合进行补救性扩展,以便把经济分析中意义的变量及其影响,如伦理,也考虑进去。对于伦理学来说,许多伦理问题也具有我们所称之为“工程学”方面的因素,它们中间的一些也的确涉及到经济关系。这是伦理研究应注意的。除了经济推理的直接应用之外,经济学对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这类逻辑问题的重视和研究还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他一再强调,通过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福利经济学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预测经济学和描述经济学也可以从中受益。同时,伦理学与经济学更紧密的结合,也可以使伦理学的研究大受裨益。

4.经济伦理学的研究纬度。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给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伦理研究提供了以下启示:(1)伦理对于经济来说,它不是一种外部的力量,而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经济伦理研究应该注重经济运行过程的分析,经济增长各变量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这一变量或因素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如人的道德观念与素养在经济体制改革层面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又具有哪些意义。(2)经济伦理研究注重伦理规范的探索,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规范的提炼与概括,必须基于客观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中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这应该说是我们目前经济伦理研究所应思考的。因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伦理关系。而且,如果对这些新的伦理关系没有认真而又全面的把握,经济伦理规范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就难以充分保证。阿马蒂亚·森几次提到经济学理论有其局限性,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局限性的合理意义。如他讲的一些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仅就这些,也可供伦理学研究参照。(3)经济伦理研究,应当合理地将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相结合。一方面要认识、理解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实践等“是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方向,解决“应当怎样”的问题,这两者同样重要。研究中,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应当加以区别,但不应分裂成两个独立的东西。否则,经济伦理就不可能是“内在的”或“科学的”,要么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使得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的整合,显得特别重要。应该说,其中还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探讨。(4)经济与伦理之间的交汇点之一,或者说结合点之一,是“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问题。如对人的行为的假设,自利是人的行为中重要的动机,但决不是惟一动机:对社会成就判断,除了效用、利益等之外,还与善和正义这样的伦理问题分不开,与人应当怎样生活以及什么是正义的社会分不开。显然,这些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样是经济伦理研究的终极关怀问题。(5)经济伦理研究应真正深入到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阿马蒂亚·森在本书中主要阐述的是经济学脱离伦理学从而走向贫困化的问题,同时,他也几次谈到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也给伦理学带来了不幸。这就提示我们今天的经济伦理研究,如果不能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找到相通的语境,不能更好地把经济学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工程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实证的方法运用到经济伦理研究中去,那么,两者的分离同样会导致经济伦理研究的贫困化。

参考文献

第5篇

1.1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需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对整个生态系统。在整个地球上,大海被严重污染;大小湖泊被各种垃圾污染;热带雨林和其他原始森林被人类肆意砍伐。我们吃的蔬菜被浸透了农药;我们吃的肉是化学饲料催化出来的;我们吸的空气被高度污染;这是人类目前的生存现实。生命伦理学必须走向世界生命伦理学、地球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担当如此责任,则必须要走出以人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采取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在过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没有自身的价值,大自然只有利用价值,人类只顾人类的发展,忽视了自然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的认知前提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有义务保护自然”。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强调:“自然界是一个整体系统,人类和大自然相互依存,人类必须遵循大自然的基本发展规律”。人类的持续发展不仅有赖于人类创造出来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发展;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生存;依赖于动植物和大江大河充满蓬勃朝气和活力。因此,环境伦理学需要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

1.2以“难题”和“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

以“难题”或“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从根本上了颠覆以前的的关于理论与应用、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的传统认知。对“难题”的关注使得环境伦理学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环境伦理。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中对“难题”和“问题”的充分解决,既是世界环境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的浪潮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要创建的新颖的、顺应世界潮流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之中,但由于环境伦理学问题具有现实性,环境伦理学中在各国出现的“问题”与“难题”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的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最有希望在这些“问题”和“难题”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环境伦理学体系,从而促进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1.3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发展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学者通过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从而引领了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的中国道路并不排斥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相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优秀理论最易于从基础的视角上提供切近和进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路径。然而,仅仅依靠學习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来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不够的,探索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需要以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在对中国国情的调查基础上,探索我们应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理念以及我们必须应对的中国的“难题”及“问题”。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而言,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是至为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学习西方的环境伦理理论,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2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至关重要。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生命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方法的整合,可以为以后学习和研究生命伦理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运用以整体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环境伦理学,打破了传统的环境伦理学以人为中心,将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隔离的局面。只有运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才能让人的生命更加健康,地球生命更加和谐。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意图使环境伦理学通过对“难题”和“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治理,并提供指导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环境伦理学的学科研究。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特别突出了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在研究进路上,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以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为基础来发展环境伦理学理论,通过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

参考文献

[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第6篇

 

1944年,黄建中的《比较伦理学》一书阐述了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习俗道德与反省道德、中西道德之异同等内容,成为伦理学史上的一大突破,也填补了伦理学和比较学的交叉学科空白。2007年以来,刘星教授对安全伦理学做了较多的研究,提出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对象及方法等诸多理论,对安全科学和伦理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对安全科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吴超等&]在2009年发表了《比较安全学的创立及其框架的构建研究》,首次把比较安全学作为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对其做了具体的阐述8一9],使得比较安全学这一交叉学科首次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系统地‘‘亮相”。但是,对于三者的结合交叉学科—比较安全伦理学,在我国乃至国际上至今仍处于探索甚至空白阶段。此外,在安全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需要提取不同时间、区域和文化背景下安全伦理问题的共性,并使之相互借鉴和渗透,而且需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安全伦理体系中彼此联系的不同时空的事、物、环境、人的理念、自控能力等进行对照,从而揭示它们的差异,找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因此,比较安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十分必要。

 

笔者借鉴比较学在其他学科的运用经验及安全伦理学的发展成果,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伦理学领域,提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分支及一般模式,尝试对这门新学科进行初步的探索研究。

 

1比较安全伦理学定义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需要不断认识、理解、继承、总结和发展与之相关的原理和方法。结合已经发展较成熟的比较伦理学、比较安全学、安全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特点M,暂且对这一新兴学科作出如下定义: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把比较的方法(如类比、对称、分类等)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归纳、统计、描述、观察等方法为辅助方法,对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行业、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进行分析,以发现它们异同、联系和特点,并由此揭示安全伦理的普遍规律、得出安全伦理的一般规范,使人们在法律法规覆盖范围之外有所遵循的科学。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比较安全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融伦理学、比较学、安全科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2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对象)

 

一般来说,安全道德可以用于描述性地指称一个社会、群体(如宗教),或个人所提出的某些安全行为准则;也可以用于规范性地指称在给定条件下,所有理性的人可能提出的安全行为准则,即安全道德包含实然与应然2种不同含义,其实然之义是指安全道德习俗习惯,其应然之义是指经过人们理性反思的安全道德。

 

而比较安全伦理学则是侧重于比较研究安全道德的应然之意的科学。它是一个非正式的公共制度,以不同时空背景的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等为研究对象,关注的是现有安全法律法规所不能涵盖的理性反思,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个人,规范那些影响到他人的行为,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安全美德、安全理想及安全道德规则,并将减少安全的“恶”与伤害作为其目标。

 

在这里,笔者把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统称为安全道德的善,把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称为安全道德的恶。在马洛斯需求理论中,人的生存安全被列为最低层次的需求,即只有人的生存安全被保证之后,才会有追求其他需要的可能。在人的所有的目的中,没有比保存生命和安全更为根本的目的,因而这是最大的善。相反,加害他人生命和安全则是最大的恶。

 

3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的合理划分与内部考察,对于厘清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及其流派、从整体上理解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把握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总结比较安全伦理学发展的得失,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比较安全伦理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探讨安全理念价值的科学,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研究价值转化的实践性学科,故笔者尝试从理论与应用2个视角对其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进行初步构建和研究。

 

3.1从理论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通过分析比较总结一般规律的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对比得出安全道德生活的规范或者原则,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因此,通过参考相关学科的内容与体系ai一12,尝试从理论视角给出如下分支并给予简略说明。

 

3.1.1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

 

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是通过比较探讨安全道德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间的界限与标准和给人的自身带来心理、生理安全与否的行为、动机,论证安全伦理的价值及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安全伦理实践,达到保障人身安全、协调人际关系、完善人类和社会的目的M。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分支:

 

1)比较安全目的论:通过比较方法,以行为所实现的目的、结果安全与否或其安全程度作为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的伦理学说,即对的行为在于相比之下结果的最大化或效益的最大化。表现为安全道德的他律性,具有感性主义的特点。

 

2)比较安全义务论:与目的论相反,义务论强调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在于对比之下的最初动机,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是出于想要维护安全道德的义务、应当和责任,是否遵从了一定的安全道德原则和规范,即对的行为在于是否最大程度遵守安全道德原则。表现为安全道德的自律性,具有理性主义的特点。

 

3)比较安全德性论:通过对不同情境下的人的安全意识理念、安全道德等因素的对比,以研究人应该具备怎样的安全理念以及解决如何完善安全观才能安己安人等问题为中心的伦理学,即人们的正确的行为必须遵循适度和中道的理性原则,这是判断某一行为安全道德价值的最根本的标准。

 

3.1.2比较安全元伦理学

 

比较安全元伦理学不制定安全行为规范,不关注安全道德的实际内容,而是应用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方法,对比研究安全的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对比分析安全义务等伦理概念的涵义,对比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等涉及安全道德判断的逻辑问题,可为安全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方法M。

 

参考元伦理学的3种理论,比较安全伦理学有对应以下几种理论:

 

1)比较安全直觉主义:通过人的特殊的安全道德直觉来把握安全概念、安全义务和价值理念等涵义和研究安全道德的善与恶与等问题。

 

2)比较安全情感主义:把安全伦理学当作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认为它不具备逻辑或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它主张安全伦理概念不能定义,否认人们能认识安全道德,认为安全道德判断只是个人通过感性对比产生的情感、情绪的表现。

 

3)比较安全规定主义:认为安全道德语言是一种用对比方法研究得出的规定语言,不是人纯主观情感的表达,更不可能从纯粹事实陈述中推论出,而是兼具情感调节和事实描述双重功能的。

 

3.2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重在用比较方法对实际安全伦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揭示规律或得出规范,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安全道德审视的科学理论,它归根结底是要应用于社会生活的。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在于,以不同社会领域中出现的重大社会安全问题为出发点,运用比较方法和伦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对这些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伦理维度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价值反思与安全伦理辩护,从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寻求基本的安全道德共识并构建具体的安全道德规范。

 

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分支是一种集研究领域的分散性与研究方法的交叉性为主要特征的实践研究方式,研究得出的具有时代价值的安全道德理念往往对很多领域的传统安全职业道德规范起到不可忽视的改造和更新作用。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研究涉及的多个行业,暂且列出如下分支学科:①医学医药行业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②社会人文环境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③科学技术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

 

④金融证券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

 

⑤政治公管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

 

⑥网络游戏开发IT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网络伦理;⑦安全法规对应的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

 

4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4.1研究的基本程式

 

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模式。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特点,把探究模式归纳为以下基本程式:收集整理资料、分类、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返回到实践中检验,成立得出一般比较安全伦理学一般规律规范等结论,不成立则返回重新对比分析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图4)。

 

4.2研究的方法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理论性质与理论方法是内在关联的,它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使命内在地决定了比较安全伦理学必须创新研究方法。

 

西方伦理学家普遍认为,伦理理论原则在理论思维上的位阶为:理论原则是处于上位的,而实践问题是处于下位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处于抽象层次的,而后者是处于具体层次的M。故参考西方伦理学家的分类&6一19,笔者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从逻辑上划分为3种基本模式: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双向反思(上下互动)模式。事实上,这也是西方应用伦理学家们迄今为止普遍认同的一种方法论划分方式。

 

通过考察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模式发现,自上而下模式是一种简便高效的理论应用方式,其最突出的理论特征在于对已有安全伦理理论原则的演绎,在这个演绎的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对安全伦理原理或原则规范所具权威性的强调。相反,自下而上的模式往往表现出对现成伦理学理论或道德原则规范的权威性的挑战,在思路上更能充分体现比较安全伦理学这样一个新兴学科的创新性。然而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本质上是一种理论反思,双向反思模式既不武断地否定伦理理论的权威性,也不片面地强调“应用”的创造性,它强调平和的、审慎地进行理论修正与规范创造,这一点是自上而下模式与自下而上模式均不可比拟的理论优势。在具体的学科应用中更具专业特色的研究方法也是大量存在的,限于研究目的,就不在此一一考察。

 

5结论

 

笔者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科学与伦理学领域,创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这一新的交叉学科,并得出以下结论:

 

1)提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并确立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及范畴,阐述了其研究模式及方法。

 

2)构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并对其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从理论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和比较安全元伦理学2个分支;从应用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比较安全网络伦理学、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等分支。

 

3)比较安全伦理学结合了科学理性的对比分析方法和哲学理性的安全及伦理学研究,它处理的问题虽微观,然而肩负的责任却很重大。它涉及人类的生存、生活和生产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研究与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黄建中.比较伦理学M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44: 3 -8.

 

[2] 刘星.安全伦理学的建构一关于安全伦理哲学研究及其领域的探讨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2) : 22 - 29.

 

[3] 刘星.安全伦理与“道德的”安全管理模式建构J .经济体制改革,2007 (6) : 165 -167.

 

[4] 刘星.安全伦理与安全生产一解析安全伦理命题,制定“道德的”安全生产激励政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7, 17 (6) : 79 -86.

 

[5] 刘星.加深安全伦理命题研究,推进安全伦理学学科建设一兼论安全伦理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C].第一届 全国安全科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 11 -20.

 

[6] 吴超.安全科学学的初步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 17(11) : 5 -15.

 

[7] 吴超,易灿南,胡鸿.比较安全学的创立及其框架的构建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 19(6): 17 -28.

 

[8] 吴超,杨冕.安全科学原理及其结构体系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22(11): 3 -10.

 

[9] 王婷,吴超.安全科学与安全学科研究的新进展[C].第二十届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 讨会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12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8-12.

 

[10] 陈松,吴超.比较安全教育学的研究[C].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73 -78.

 

[11] 高辉.试论伦理学的三种理论形态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第7篇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现代医疗技术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2-0005-06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现代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不断展现的复杂而多变的“医疗实践”领域及其急速变革有关。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医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凸现出日益尖锐的生命伦理难题,它们在不断地“书写”人类依靠技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强化生命的各种“传奇”的同时,也对人类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医疗-技术”现象(或者“技术-医疗”现象)的医学进步和生命伦理实践,正在不断地将遗传学、神经科学(脑科学)、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技术(例如影像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带人医疗实践;而与此同时,几乎每一项由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医学进步,都对旧有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事法学带来咄咄逼人的挑战。生命伦理学面临如许众多的质询,例如:如果我们相信技术进步能够带来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坚持一种朴素的信念),那么它如何才是一种道德的进步以及法律的进步?该问题使得现代医疗技术所开启的医疗技术行为,俨然成了从生命伦理学视野上影响现代技术挑战伦理及法律问题的“爆发地”!而每一次技术对伦理或法律的挑战(如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基因诊断技术、以神经科学为基础的脑服务技术等),都迫使科学家、医生、法学家、社会学者、政府、媒体和公众必须动员起来寻找应对的良方。各种各样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仍然如挥之不去的魅影,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实践如影随形。

于总体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主要集结于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难题以及法律难题。从逻辑上看,它大致包括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三个方面。

其一,伦理难题。即使法律支持该技术,我们在伦理上仍然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存在着诸“理”之冲突而每一种“理”都有理的情况。伦理难题的典型形式有三种:(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有两种伦理,一种是从个体自由出发的伦理(它主要关涉权利问题),一种是从总体责任出发的伦理(它以义务为首要原则),这两种伦理在特定的医疗技术境遇中,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2)一种伦理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的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医疗行为主体之间(医生与病人)可能存在道德理由或道德主张上的分殊和相互冲突的情况,从而在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之间产生尖锐的道德冲突。(3)在一种集团伦理或组织伦理的特定境遇中存在着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组织对个体有普遍性的伦理约束,而个体的道德原则又可能存在着与组织的伦理规约相冲突的情况,于是在特定的医疗技术行为中,出现了“道德的个人和不道德的组织”这样的伦理一道德悖论。

其二,法律难题。广义的法律难题必定是从伦理难题而来,然而在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着一类相对狭义的法律难题,它将伦理的讨论存而不论,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解释的难题,如两种解释都可能是正确的,但它们彼此相互冲突;一是立法依据的难题,在是否立法(比如针对安乐死或医自杀的药物和技术的应用问题)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上皆存在着相互抵牾的主张,且似乎各自都能自圆其说。

其三,伦理一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或者主要地由伦理难题而来,或者主要地由法律难题而来,它是内含着伦理和法律因素且在二者之相互关联问题上呈现的难题。代表性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两大类:(1)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2)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伦理分析、道德论争和推理是法律问题之求解的基础,许多法律难题的产生乃由于伦理难题尚得不到治理或澄清;同样,法律的解决方案往往又作为权宜之计不能真正地为伦理难题找到出路。

二、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与问题症候

近十年来,伴随着克隆的多利羊(1997年)的诞生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被成功地分离(1998年),以及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成功等一个又一个的技术进步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生命伦理学愈来愈聚焦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技术实践所展现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亦受到医疗技术最新进展的影响:(1)在汉语语境下,现代医疗技术对伦理与法律的挑战,成为亟需从文化、社会、宗教、伦理、法律等人文价值世界领域进行治理的难题;(2)而一些似乎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如脑生或脑死的问题)又重新成为新的伦理一法律难题;(3)由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临床研究和应用,前所未有地关涉到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制度的公正问题,以及前所未有地标示出技术本身存在的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它必须获得伦理与法律的支持,且极大地依赖于伦理难题或法律问题的治理或解决。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各国政府被迫对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挑战作出回应,即从伦理治理与法律对策两个方面筹划或者设计一种有利环境,既促进现代医疗技术(尤其是高新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又尽量避免社会被高新技术所侵害。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于总体上愈来愈面向“应用”,且愈来愈介入具体的社会决策或社会行动。例如:针对干细胞转化医学等高新生命技术的医疗实践及其产生的生命伦理难题,英国于2005年通过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启动了“社会科学干细胞行动”,鼓励人文学者、伦理学家、法学家等介入这一领域;欧盟的BIO-NET项目,旨在希望中欧合作研究生物医学技术中的伦理治理问题。

中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2日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可以视做我国从政策层面应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官方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对我国医疗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有指导性的作用。然而,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我们解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由于遇到的问题有些是非常棘手的伦理难题或法律难题,它甚至无法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需完成一种“语境梳理”,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更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中,以及更多维交叉的跨学科视野的关注或研究中,尤其重要的是在与科学家或医疗领域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对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国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治理和法律对策。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医疗技术在中国医疗实践领域的研发、传播和使用,除了造成普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也正在形成“医疗技术的中国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明、应用及其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对中国人的传统哲学观、价值观、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冲击,让中国人产生越来越大的“隔离”感;第二,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也正在影响着人们的具体生活,比如,医疗上的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诊断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使用也正在考验中国人的伦理意愿,改变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方式,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解释提出了挑战;第三,由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形态和生活思维方式,与主要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上建构起来的现代性医疗技术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在西方语境中可以发挥作用的伦理或法律规范有可能在中国社会失效,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生命伦理学难题”。

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一般而言,源于现代社会对现代医疗技术中产生的与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有关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广泛而深刻的关注与激烈的论辩;特别地说,源自医疗技术在挑战伦理及法律的过程中,对中国医疗民生和中国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重大影响。

从学说史的角度或者学术语境看,中国大陆学者对生命伦理的中国难题的研究和关注,是与生命伦理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在中国大陆的产生、发展和不断成长的历程密不可分的。一般认为,大陆生命伦理学开始于1979年,以美国肯尼迪研究所的学者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为事件的标记。同年12月全国医学哲学的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邱仁宗研究员介绍了英语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脑死亡和安乐死及其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争议。1980年,《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邱仁宗研究员的开篇论文为“死亡和安乐死”。1987年,邱仁宗教授出版了《生命伦理学》一书,成为将美国和西方生命伦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开篇著作。1988年10月《中国医学伦理学》创刊。1988年7月全国“安乐死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研讨会召开,1988年11月“人工授精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全国会议”召开。上述两本杂志的出版,两个会议的讨论,标志着大陆生命伦理学的正式开始。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的新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试图从中西方文化的传统资源中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

然而,客观地分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有两大问题症候不可不察:一是缺少“对话”;二是不够“关心”。前者突出地表现为,伦理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各自以一种自说白话的“自信”来应对或解决难题,但并未真实地面对问题;后者突出地表现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热心于追踪生命伦理前沿问题,对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的热忱或者不够“关心”,对中国医疗民生难题缺少足够的关心,因而不能真正地立足于中国本土并面向中国问题。因此,在现代医疗技术对生命伦理及法律带来的严峻挑战中,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更为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是:如何在强调“对话实践”和关注“中国问题”的基础上,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难题,分析我们进行医疗抉择的理由和治理方案,探索中国生命伦理面临的困境和体系构建的路径,并给出相关问题的国情调研或国情对策。这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亟需完成两大语境的梳理:

其一是生命伦理学作为“对话的伦理学”的理念的确立。“对话”理念的核心,是生命伦理学在跨学科的条件下,真实地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推进伦理学家、法学家、科学家、医生、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公众进入深层次对话与商谈的学术旨趣或良知抉择。因为,无法对话的、或者只是寻求独自的生命伦理学,习惯了将现有的道德理论或权利理论(如道义论、后果论和四项原则或者附加原则)应用到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分析或解决上,往往使得伦理学家和法学家无法真正地沟通或理解,他们与科学家或医疗(卫生)政策的制订者,亦存在着不利于对话或商谈的知识“偏好”或学科“阻隔”,这不利于相关难题的梳理与解决。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要完成语境梳理,首先必须作为融合或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对话实践才是可行的;其“生命力”并不主要地在于探讨某些备选原则的应用问题,(当然这些原则的讨论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而是力图在推进对话或商谈实践上有所作为,并在肃清问题或治理难题的基础上探讨我们如何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法律难题。

其二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理念的确立和中国问题的应对。生命伦理学是在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研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视野上展开相关难题的分析与治理:一是与医疗民生相关;一是与医疗技术的最新进步相关。中国理念和中国问题,无疑是我国生命伦理学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与法律难题的基本立足点。它在现代医疗技术之总体进展中,确定了面向中国医疗民生难题和中国技术进步难题的价值旨归。因此,尽可能多地关注中国的医疗民生,以及尽可能多地针对中国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立身之本。

三、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构建方向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在当代汉语语境或者在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中国难题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思考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形态(Ethictopology)的意义。一方面,中国语境将从一种伦理观的意义上揭示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作为涵盖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生态文化系统的本质,及其对重整人类性或民族性的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中国生命伦理的“形态”理念,将从总体上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实现一种立足于中国伦理现实和法律实践对现代医疗技术进入伦理和法律的路径辨识或探索,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从原则和理论、问题和难题、政策和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伦理体系和法律解释框架。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路径,首先依赖于我们如何回到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乡土”,以一种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慎性、精确性和实证性,捕捉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境域及其客观现实。我们过去关于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研究,或者主要地关注抽象的理论思辨而缺乏现实关怀,或者着眼于具体境遇中的具体因素而缺乏整体架构,缺乏对相关主体或利害相关人的主观伦理意愿的调查研究;而实际上,回归中国语境的最初步伐,必然是以当代中国人对医疗技术问题的伦理意愿为核心进行的实证调查,这是一项为生命伦理的中国形态奠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突破过去按照技术分类体系展开、以具体问题为直接对象、即时性的和碎片化的研究范式,建构一个将具体技术活动形态和历史背景、价值观念、道德意见、生活境遇、实践者意愿、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及未来发展诉求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模式。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研究,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重大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治理和应对,以及道德文化建设、社会制度建设、立法与法治化建设,和未来发展总体战略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对策建议、理论论证和国情分析。

基于对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的一种理论预设和学术期待,我们多少能够展望一下中国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在其形态构建上亟待完善并着力建构的三大方向:

第一,宏观视野上的突破。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包含了生物学、医学、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高度交叉与综合的创新性研究系统,是以伦理学为主轴贯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大领域,围绕“现代医疗技术”、“生命的诊治或加强”、“社会、法律、文化”三大关键论题展开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综合型论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必须厘清这三大概念的区别、联系及其各自的问题范围。因此,宏观视野的研究,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案例分析和道德哲学反思的方法,从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视野上基于对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的领域界划或治理机制的探索,分析研究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医疗一技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伦理是在“道德原理”和“道德规范”的论证、辩护、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法律的应用或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的好”与“做的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面向行为或应用层面解决有关难题。而“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它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一研究进路,并不仅仅是为了描述或者讨论在技术发展、运用的具体过程中产生的具体的伦理和法律难题,而是将“现代医疗技术”视为一个动态演进的现代技术变革与人类医疗实践相互融合的过程的基础上,揭示技术活动与人类伦理生活和法律秩序之间的本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去审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引发的一般社会问题、生命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产生根源、呈现形式和治理机制,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奠定逻辑和概念基础。

第二,中国生命伦理状况及法律问题的调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其本质上是对人类生存实践活动的直接关照,因此,通过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来发现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必要基础和基本前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其构建路径,其真实的开端处或起点处,乃在于我们运用社会学调查方法,比如通过文献研究、深度访谈、问卷被试和现场考察等诸多路径,获取中国本土面临的医疗科技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数据库和典型案例,以为进一步的综合研究提供调查分析之依据。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现代医疗技术中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物(或者以技术为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四大主题,设定相关问卷,对其中产生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进行社会伦理状况的调查,获得中国本土(通过多群体分类调查)看待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应用的主观意愿方面的第一手数据和案例。这将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变得清晰、明确、有力,从而使得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真正向中国的现状和国情靠拢,找出中国问题的特殊难题。以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的中国难题为例,可能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表现,以及发源于中国现实的特殊问题。我们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区分并加以科学的描述,清理出造成这些区别的中国历史文化和现代社会生活条件,准确把握当代中国人的伦理、法律和医疗生活的真实状况,以及我们如何认识、理解和应对这一生存境遇及其中蕴含的生活体验和伦理意愿,决定了我们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开启或者梳理中国语境的基本方式及其特有的学术品质。

第三,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关涉诸多复杂艰巨的问题域或问题系列。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范例中,核心的问题轴线是以“生命伦理”为基点或主轴,通过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力图辨析或澄清医疗技术行为中面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等方面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因此,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除了要在宏观理念研究的推进策略上根据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的问题轴线展开,还必须面对具体的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强调从“伦理观念变革”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医疗技术以及在伦理一法律难题的具体问题境遇中展开道德辩护、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这表明,我们在问题域和研究对象的划分上,要通过综合医疗技术行为对生命过程或生命体系的干预,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的语境进行梳理。比如说,我们可以从两大轴线上捕捉其中遭遇的重大应用难题或前沿问题:(1)在技术演进或变革的历史轴线上,梳理出“常规治疗技术”、“高新生命技术”和“涉及人类发展性需求的医疗技术”三大类;(2)在技术与人(医疗主体)相关的空间轴线上,梳理出与身体相关、与神经或心灵相关、与遗传和世代相关三大类。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时空交织”的问题网络,并系统探讨其内在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的立体性的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现代医疗技术对人的生与死、身与心、遗传与世代等至为根本的生命之过程和生命之体系进行操作、干预或控制,对现有的(包括传统的)伦理观与法律规范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和冲击。

四、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与研究路径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涵盖了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生命文化运动,生命伦理学及其原则(四原则)的讨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在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中,国际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不断地在道德论辩和法律解释两个维度对有“乔治顿咒语”(尊重、行善、无害和公平)之称的规范体系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和质疑,生命伦理学的众多研究成果都试图对原则进行重新审查或补充。因此,以生命伦理为主轴,将道德理由(辩护和论辩)和法律依据的探讨作为生命伦理体系的两翼,突破现有的生命伦理学的进路,是生命伦理学面向中国问题或中国语境进行医疗抉择和问题治理的必然选择。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有赖于这种理论与实践之良性互动的生命伦理运动之勃兴,以及我国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在进入或梳理自身语境时贯通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证、哲学论辩与难题治理等区隔或阻滞所具备的实践智慧。

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择其要者而言,主要地是由一系列嵌入在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构成的,它本身预设或者预期了一个与中国医疗民生和医疗技术实践密切关联的生命文化运动(或生命伦理运动)的可能。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展开及其研究范例的形成,从一种伦理形态的意义为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指引着方向。它强调以中国生命伦理的理念,回应以生命科学技术和神经科学为主体的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强调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这意味着,一种着眼于生命伦理之道德前景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格外重视其对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民生价值内涵的关注,所以既包括对实践问题进行理性反思的研究,也包含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论证和理论指导,以及在社会政策、制度和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指导策略,和面对具体实践问题时所应采取的伦理和法律技术策略。因此,这是一个涵盖了基本理念、理论逻辑、政策和制度设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具体行动技术策略,并以促进和改善中国未来生命科学技术体系、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系统工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生命伦理学在研究路径方面面临三大转型:

其一,以“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应对方略上倡导一种“对话”和“商谈”的伦理学,用意乃在于:力图使得“以问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种跨学科对话和跨文化商谈中,打破学科壁垒,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阻隔,以“对话伦理学”的交叉融合的视角,进行难题分析、现状调查、问题治理,并提供指导医疗抉择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知道,对当代生命伦理学而言,现代医疗技术所产生的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已不再是单个学科的事情,而是一个关涉多个学科的集群性问题,没有多学科的共同介入和合作研究,人们无法真正回应这些重大的现实问题以及由之产生的诸种理论问题甚至文化问题。在强调多学科的共同合作和研究的同时,运用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力图打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在众多相关交叉研究视域中(比如医学伦理、医学社会学、医事法学、伦理社会学、法伦理等)进行问题分析和理论探析,这不但能改变以前各学科各自为伍、单兵作战的“独白叙事”的状况,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还能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研究方法,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

其二,以对“问题”或“难题”的充分关注,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界定为: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的学问。以问题为取向的研究路径,在生命伦理学和医事法学的研究进展中,在根本上颠覆原有的关于理论与实践、思想与世界的关系的传统认识,它使得生命伦理学总是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介入、去发现或者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伦理生活及法律秩序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的应用研究,既是世界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之大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创建新的、顺应世界潮流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伦理文化运动的一个具体实践环节。虽然今天的生命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但由于生命伦理学问题往往对任何文化来说都是难题,生命伦理事件的全人类性和前沿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都不能独善其身,也无法仅仅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中提供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故而取消了任何一种特殊文化的话语霸权。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最有希望提供一个跨文化的伦理视野和论辩平台,使不同观点可以在生命伦理实践中更平等、更自由、更深刻地进行对话交流,在属于全人类的范畴内进行广泛的合作;在这些事件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整个道德体系,判断、描述并引导我们未来生活的应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