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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处置原则范文

时间:2023-07-12 16:27:10

序论:在您撰写医疗废物的处置原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医疗废物的处置原则

第1篇

各村卫生室、卫生院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的坏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村卫生室或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行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乡卫生院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大湾乡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建立健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与暂存管理

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严格按照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病理性五类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购置和修建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内部转运工具、暂存场所(暂存间、暂存柜或周转箱)等。暂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与处置管理

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均由我院与签约的固原市惠众废弃物综合处理公司转运处置,不得私自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惠众废弃物处理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则上1周/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1、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2、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三、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1、各村卫生室及各科室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即:填写《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卫生院接收辖区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应单独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

2、卫生院对本单位及接收的医疗废物交由惠众废弃物处理公司上门收运车辆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记录卡》。

四、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或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检查与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

附件:1、大湾乡卫生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2篇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18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纳入*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监控,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八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不同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条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3篇

[关键词]医疗废物 安全处理 焚烧 资源化 减量化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3-0388-01

随着人口的不断膨胀以及大气污染程度的加重致使患病人群的比例不断攀升,但相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技术多年来却没有质的跨越。显然,这中现状势必会导致大量的医疗废物消化、处置、回收不彻底,继而对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故本文旨在通过技术层面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可行性。

知己知彼,方能制胜。要探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技术,我们必须对医疗废物的来源、危害、形成机理、变化过程等有全面的了解。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人或动物诊断、化验、处置、疾病预防等治疗或医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液态或者固态的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调理》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医疗废物不但含有大量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而且本身还极易腐败变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可以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甚至可以导致人群传染病流行和暴发.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无论是从保护环境还是从疾病预防和控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医疗废物不仅对土壤、大气、水源等空间物质造成污染和空间污染,而且造成人们的生活环境畸形变质。

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意识不明确、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各个医院缺少对口收集的专用车辆是目前各个医院普遍存在的状况,如,县级医院和70%以上乡镇医院医疗废物大多数都由各单位自行焚烧处置,而少量乡镇医院和村级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置程序即混人生活垃圾,甚至有些还直接流向社会,成为不法商贩牟利取材的源头。可见,我国医疗废物管控的现状是复杂的,也是缺少一套完整程序的。近年来,政府部门虽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但对专项处理的技术研究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技术举措

传统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是掩埋和焚烧,但这两种途径都有各自的短板。掩埋属最低级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其不但对土壤、地下水源造成空问污染,而且所掩埋物质需要一个漫长的分解或降解周期,这显然与当今的国情相违背。焚烧技术仍然是目前处理医疗废物的主要方式,在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国家,焚烧处理技术应用普遍,不过焚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是制约其发展的症结所在。本文结合尾气净化、等离子体技术和再生利用技术来进一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技术途径。

1、高温焚烧处理中的尾气净化技术

高温焚烧处理技术仍是当今国内外公认的有效处理医疗废物的方法。分析起来有:焚烧物适用范围广、高温处理的废物彻底、减量化的效果明显,特别是尾气净化技术的发展,更是弥补了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不足。

医疗废物在形态上都由塑料、玻璃、棉纺制品组成,故它们在燃烧分解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烟尘污染物、酸性气体污染物、二恶英类污染物等,这些细微颗粒或气体携带医疗废物中一些难以去除的病菌将直接进入人们的呼吸系统,长此以往变为健康的隐形杀手。

目前,尾气净化技术中对烟尘颗粒的控制主要采用水膜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通过在排烟口加装滤网或布袋收口、电极吸附等装置,在医疗废物高温焚烧后气体直接连通该除尘系统,进一步过滤颗粒I生的物质。不过,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极易附着在塘壁上,造成出灰口堵塞或漏气。

医疗废物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酸性气体,而其中的氯氢化物很难用常规的方法去除。根据GB18485―2001标准的限值规定,去除酸性尾气的方法大致分湿法、于法喷雾干燥法几种。相比较之下,湿法酸性气体去除技术具备反应速度快、设备简单、去除效率高的优点,但其缺点是对设备腐蚀严重,反应后产生的污水又是另外一种污染源;干法去除技术是采用CaO来中和酸性气体,并通过未参与反应的吸收剂来使得中和后的物质结晶、净化的目的。综合来说,干法去除很好弥补了湿法的缺点,但其去除酸性气体的效率实在很低。二恶英类物质是高含氯医疗废物的必然产物,同时,经研究证明,其也是致癌的主要原因,故如何降低焚烧炉内二恶英类含量的技术措施十分重要。首先,在焚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炉内烟气在850℃时悬浮2s以上,并减少烟气在200℃~400℃范围的留存时间,然后通过物理萃取、化学降解或这催化、吸附等途径去除二恶英类物质的排放。根据GB18485―2001的规定,二恶英类物质排放标准不得大于1.mgTEQ/Nm2

2、子体技术

等离子体法近年来处理医疗废物的一项创新型技术,其利用离子体电弧窑中产生的万度高温瞬间杀死医疗废物中的微生物、摧毁残留的细胞毒性药物、药品和有毒的化学药剂,并使之无从辨认。从理论上讲,任何化合物在电弧窑中都可转化为玻璃体状的物质,经这种方法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直接填埋,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目前仅广州、深圳城市利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医疗废物。

当然,还有高温的灭菌法、电磁波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等,不过就目前医用废物的品类组成、结构分析来讲,这几种方法都无法大范围的推广应用,故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3、再生利用技术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是一种很大胆的尝试,被业界称为“静脉行业”。其主要是对初始的医疗废物进行归类整理,然后针对每一类别的废物采用物理、化学或其它方式进行彻底杀菌,并严格在全封闭状态下执行运输、分类、清晰、杀菌、储运、再加工等工序,最终使得每一件医疗废物变废为宝,重新被应用。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这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在各个方面都处于落后阶段,而且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不匹配更是加剧了医疗废物对空间物质的破坏,因此,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流程,并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另外,卫生部门还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要对口建立严格的考核处理方案,遵循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原则与标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废物处置原则是每一个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时必须遵循的,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技术所要达到的层面。

我国医疗废物处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在技术方案、管理办法和监控制度方面都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创新,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从而保证一种健康、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化管理,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乱倒、乱埋及医源性的二次污染,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建设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新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阶段、有步骤、保重点的原则,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从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具体时间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区及周边镇办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县区县城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转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它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称“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纳入全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名录主要有: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集中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中转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2.各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买卖、回收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1.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处置工作。

2.处置中心的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只负责感染、损伤、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市集中统一处置。

4.处置中心应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专用车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法,保证运输工作需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有明显标识。

5.处置中心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产生单位交由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专用)由处置中心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7.处置中心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中心时,处置中心接收人员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8.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中心内及时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

9.处置中心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报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是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循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药品监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篇

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专用包装袋(容器)、交接记录、集中处置和签订处置协议方面均符合要求,社区服务站和个体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医疗废物外包装中文标签方面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不符合要求;在运送工具和运送工具的清洗消毒发那个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均不符合要求(表2)。

2医疗废物暂存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暂存点的选址、存储设施、有门上锁、警示标识方面均符合要求,不符合的主要问题为: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混有生活垃圾,无门无锁无警示标识,可开启门窗未装纱门纱窗,无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废物暂存间设在工作区域,无警示标识,内有大量工作人员个人物品混放;检查时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无人,但医疗废物暂存间并未上锁;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有生活垃圾混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时长平均符合率较低,调查显示最长暂存时间达到15天(表3)。

3问题分析

3.1主要存在问题

此次调查发现,丹阳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医废管理人员相关知识欠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不够规范、处置人员未开展健康体检,整体队伍水平不高、无专用转运工具、运送工具未清洗消毒、暂存间及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登记交接记录不完备,医疗废物暂存时间偏长等问题。

3.2原因分析

(1)认识不足、意识淡漠。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培训不够;部分个体诊所负责人只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认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没什么区别,只顾着日常的诊疗,而对医疗废物缺少相应的认识和管理。(2)硬件限制、先天不足。小型医疗卫生单位场地规模较小,没有空间设立独立隔离的医疗废物暂存点[5],有的是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的位置不符合要求,没能远离医疗人员活动区,有的和生活垃圾存放处混在一起。(3)处置垄断、能力不够。环保部门规定,每个地市级原则上只设一家工业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所占业务比例远远少于工业废物,因此处置中心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视程度不够。作为本市唯一的一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来说,在做好市区大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同时,要按时做好所管辖县(市、区)及乡镇的其他小型医疗内的医疗废物转送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即便与处置中心签订了合同,处置中心也无法及时运送医疗废物[6]。

4对策

4.1专长结合科学监管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是医疗机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降低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对医疗废物的监管除了专项监督检查,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防护措施和应急保障制度,做好暴露后的预防措施、医学观察及预防性用药等,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免疫接种[7],才能有效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效果,规范管理行为。

4.2细化法规强化服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如何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例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常常对该建立哪些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知晓,只是从网上下载一些制度应付检查。因此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医疗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例如“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可以帮助医疗机构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周期,用细化的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组织培训。同时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指南,认真执行。

4.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

本次检查,我们对16家医疗卫生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并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在整改复查环节,这16家医疗卫生单位对存在问题均进行了整改,医疗废物管理和硬件设施配备上了一个台阶。可见,在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医疗卫生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条款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今后医疗卫生单位重复类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不断规范其守法行为。

4.4普及宣传实施公益

检查中发现,不仅是有些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知识不了解,甚至不清楚哪些是属于医疗废物,而且几乎没有医护人员会告知患者哪些物品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该如何处置,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社会化普及化宣传尤为重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医疗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的意识。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有利于环境保护,防止疾病传播,具有明确的社会效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项资金投入,引入市场机制,在县级市增加设立相应规模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农村基础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

4.5强化协调全程管理

第6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四、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六、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7篇

【关键词】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1030-01

目前,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一次性医用器材已广泛应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工作之中,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减少了医院内感染的发生【1】。然而,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若处理不当,将危害医院环境并造成社会环境污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若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2】。为此,笔者在2013年盘锦市卫生监督检查中对抽检的121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在全市范围内抽查的121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分析对象,其中三级医疗机构3 家、二级医疗机构2家、民营医院 3 家、乡镇卫生院 15 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8家、个体诊所 50家,村卫生所30家。

1.2方法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确定检查内容,制作检查表;通过听取介绍、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将调查结果归纳整理。

2 结果

2.1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

依据有关规定,对在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门诊和病房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应按医疗废物处置【3】。本次检查的121家医疗机构中,未设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共有 106家,其使用一次性输液袋(瓶)均不属于医疗废物,不需要按医疗废物处置;另15 家医疗机构设有传染病专科、传染病门诊和病房,每日产生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约2085kg,均能按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由专人管理,能及时按规定将其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最后交由取得资质的盘锦市集中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2.2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

在检查的使用一次性输液袋(瓶)的106家医疗机构中每日产生的未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约3980kg,分别是由医院感染科负责处理或由各科室自行处理,主要有以下3种处理方式:一是交由盘锦市集中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共26家(占24.5%);二是作为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共 30家(占28.3%);三是作为废品出售给个体废品回收站等处理,共50家 (占47.2%)。其中双方签订收购合同的有30 家,占总数的占28.3%。

3 讨论

3.1检查结果评价 本次检查结果显示,我市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状况总体情况较好,特别是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门诊和病房产生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等医疗废弃物均能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集中处置率为100%,充分体现了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监管所取得的显著成效;但对于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因缺乏统一的规定要求,其处置状况不容乐观。

3.2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定不明确,管理不统一:检查结果显示,由于无明确的规定,各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均无统一的模式,只有少数医疗机构由医院感染部门负责处理,而大部分医疗机构则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作为一般性的废物由科室处置或自行处置。(2)处置单位混杂,去向用途不明:由医院感染部门负责处理的医疗废物均能交由取得资质的市集中废物处理中心处置,而由科室或自行处置的一次性输液袋(瓶)被当作生活垃圾处理或按废品出售处理,处置单位多为个体废品回收站,由于尚无追踪观察机制,故均不能确定其是否按照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2】的规定执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类废物收购单位的流动性大,签约率较低,从而导致这类废物的最终去向和用途不明且无法追踪。

3.3对策和建议 若把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都作为医疗废物处置,其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除了现有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外,大量的可利用资源被作为医疗废物处置,既增加了在对废物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理时对环境的污染,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笔者建议:(1)加强源头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强化人员培训。使用后一次性输液袋(瓶)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取决于其是否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这就需要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分类处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对一次性输液袋(瓶)从使用结束、分类、收集、存放、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教育所有工作人员严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不加分类与医疗废物混放,或一并倒入生活垃圾中。(2)严格回收管理,明确最终去向,责任落实到人。对于输液过程中有血液回流和有针头回插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应作为医疗废物直接放入黄色污物袋中;而未被污染的也应及时剪去带有针头的输液管并放入相应的废物收集袋中,集满后及时扎口,送往规定的暂存点,且应远离医疗废物。这都需要一线的医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各医疗机构除应有专门的监控部门并设置专人负责外,还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抽查,一线科室应加强自查,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

总之,笔者建议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实行定点回收利用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与环保部门联手,核定处置单位的资质,规范处置流程;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交由指定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工作,同时签定相关协议书,确保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有效地防止其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参考文献:

[1] 何曙云, 刘宇英.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的质量检测结果分析【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1999.9(1):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