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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缺陷范文

时间:2023-07-11 16:21:13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经济缺陷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市场经济缺陷

第1篇

    近些年来,我国的假日经济快速发展,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了强大活力,给我国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实惠,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在当前的假日经济发展状态下一些不尽人意的状况,大体存在如下问题:

    (一)景区人满为患,营销措施跟不上。从诸多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就可以看到,每到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一些着名景区人流急剧增长,但景区和旅游机构相关的营销措施缺失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二)接待能力不能满足游客需求,营销策略单一,客户投诉率逐渐上长。一些景区满足于当前的客流量,没有对自身进行长远的战略规划,特别是在营销策略上目光短浅,制约了长远发展。

    (三)市场运营与竞争不规范。全国的信息通畅度不够,诸多旅游机构各自为战,商家市场营销存在盲目竞争、无序发展的情况。

    二、解决假日经济市场营销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坚持“内增活力”与“外增引力”相结合。多年的假日经济发展和实践已经表明,我国的假日经济主要走的是内向型发展模式,也就是说,从假日经济的主体到客体,主要都是依靠自身因素,走独立发展之路。虽然这种内向式发展道路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我国以及世界很多国家的旅游经济迅速发展,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今后应在对内搞活的基础上,把着眼点放在内外结合、共同发展的思路上。假日经济的主导产业———假日旅游业应勇敢地走出去,走向世界各地,特别是旅游资源丰富的国家,同时也要千方百计地将更多的海外人士吸引过来,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直接参与假日经济的建设与发展。

    (二)坚持独立发展与协同作战、资源共享相结合。由于假日经济具有综合性强、牵扯面大、涉及利益多等明显特点,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多层次、多方式进行联合,走协同作战、资源共享之路。目前我国的一些旅游大省、大市都有大旅游的发展战略,但很多都是相应孤立的,限于本区域的发展,省与省、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部门与部门之间还缺乏协作与渗透,在旅游发展战略上还没有进行统一规范的规划和考虑。但一些省区已经走在前列。比如浙江与安徽两省正在酝酿,准备共同开发杭州西湖至安徽黄山之间的旅游高速公路。这样既能够将名城名山相连,又能使两地资源共享,从而促进两地假日经济的共同发展,这可以作为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假日经济营销的重要案例予以借鉴。

    (三)坚持将当前经济效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假日经济是一种绿色经济,必须进行可持续发展。在市场营销上要考虑到假日经济的这一特点,要把眼光放长远些,开发假日经济资源,不要急功近利,不能只看眼前,要进行长远规划和战略思考,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执行规则,考虑到保持生态的综合平衡及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的内容,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样的市场营销才具有长远生命力,也才会取得真正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开展主题产品营销上下功夫。主题产品营销就是通过对主题产品的改进、新主题商品的开发等尽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比如月饼是我国中秋节的主题产品,企业可以通过中秋节这一节假日推进大量的广告、抽奖促销。在我国的假日经济营销中,主题产品营销是第一层次的营销手段,这种纯粹的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市场竞争很激烈,由于市场的原因,以及营销手段的不断升级和营销理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在产品之外付出更大的努力。

    (五)开展主题品牌营销。重点是注重对企业主题品牌和综合形象的建立发展评估和营销。通过对主题品牌的塑造和打造,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影响,提高企业产品的顾客忠诚度,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利润。比如,一些城市借假日经济对一些中华老字号品牌、本土化特色品牌、全国流行品牌和具有较好前景的品牌进行挖掘、宣传,它的目的不再是短期的销售,而代表长期的持续性的综合利益。从竞争层次上讲,主题品牌营销已经上升到品牌的竞争,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竞争,它表明对顾客利益的进一步拓展和维护。

    (六)开展主题文化营销。这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主题营销,它的营销重点是主题中所蕴含的文化力量,它是指导消费者节假日活动和购买行为更深层次更高境界的内在力量,它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人们的节假消费行为和内容,比如礼仪制度、行为方式、消费程序、文化演艺、风情民俗等。主题文化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具有文化特性的综合体,它是通过精心设计、认真研究的主题产品和主题促销活动,满足人们内心的愿望和需要,使消费者达到一种心灵上的共鸣以及精神上的享受。主题文化营销与主题产品营销的区别在于营销观念和营销理念的变化。主题文化营销关注的不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或物质利润,而是精神上的满足,这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生活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很多地区利用这种文化性营销方式,在假日经济中赚得巨额利润,比如云南丽江,就是通过古老的文化和民俗进行市场化的营销,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七)要树立“顾客至上”理念。“顾客至上”就是把顾客的需求放在第一位,顾客就是上帝,这一认识宣传了很多年,但实际上在我国的假日经济运行中,很多市场主体并没有真正实践这一理念,一些节假日的餐馆、旅行社不顾自身的承受能力接待数量众多的顾客就是一种短期行为,一些旅行社将旅客引到定点商场进行强制消费同样是短期行为。由于服务不周给顾客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企业暂时的收益,与其给顾客造成伤害从而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还不如不提供服务。

第2篇

关键词 外在性 市场失灵 公共品

1 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分析

外在性的存在与公共品的属性是市场机制难以处理的问题。实质上是市场机制的局限。市场机制在外在性与公共品的领域表现出无奈。经济学在外在性与公共品领域的贡献有相当的差别。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在一定条件下(信息完全且对称、规模报酬不变、分散决策等等)能保证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交易瞬间完成,交易费用为零。在一般性领域,由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地在长期发挥作用于自发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些规则与体制实质上已经自发地演化出来了而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经济学的贡献只在于对这些规则的产生与功能给予科学的说明,进而揭示人们行为的一般规律。然而在外在性与公共品领域,由于市场机制在此碰了壁,一般来说,人类的交易活动并不能自发地演进出有效的规则来处理这些问题(只有科斯定理除外,科斯定理可以是对人类自发地或以“私了”方式处理外在性问题的经验的一个理论总结)。因此,在这一领域,经济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理论总结和说明,而是理论设计,原因是人类自发的以满足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为目标的交易活动没有演进出这类规则,这些规则与体制有待于设计。

于是科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既然自由价格机制已经被公认为最有效率的协调和指导配置资源的工具,为什么还有企业的存在呢?这说明进入市场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用企业来代替价格机制可以减少交易费用,这就是交易费用的提出。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别人的行为。外部性包括外在费用和外在收益,即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外部负效应指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这将导致资源存量的浪费;外部正效应指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效益,这将导致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激励失灵。这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之所以重要,在于科斯定理阐明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促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2 市场的有效与失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并不是由它自己确定而是由市场来规定的,这就要把研究的视野拓展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深层次的问题上,以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点。

2.1 市场有效分析

市场经济是一种历经几百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精巧的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机制发挥着基础性的资源配置功能,是市场经济之所以能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根本条件。市场经济长期运行的效果,证明它在以下方面是有效的:

(1)信息传递。传递信息是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它是指由于商品价值,供求的变化,引起商品价格的涨落,同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稀缺状况的足够信息的功能。市场传递信息,就是市场发出价格信号。因此,市场传递信息的功能也就是价格的功能,即价格充当信号机的功能。市场经济中信息传递的关键作用,是尽可能以较低的成本、便捷的信息传输渠道和方式给交易双方提供尽可能全面、客观、及时的信息,以减少当事人同某种环境相联系时的不确定性,提高当事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另外,市场传递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分散性,还会节省经济当事人在搜集、加工、整理和使信息各环节的成本费用。

(2)利益刺激和竞争激励。这种刺激和激励,对企业(生产者和投资者来说就是利润刺激;对作为消费者的居民来说就是选择最有效的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实现使用价值最大化和最优化组合的刺激;而对作为劳动力供给者的居民来说,就是自愿接受进一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进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谋求更好的职业和报酬的刺激。其结果反映到宏观就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足够的内在动力。

(3)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这是指市场机制能对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等)起到协调、平衡和优化的用。首先,市场具有协调商品供求结构,使之趋于平衡的内在功能,这是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实现的。其次,市场机制具有优化企业效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功能,这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的。第三,市场机制具有优化产业结构的功能,这一功能是通过价格机制(实质是利润率高低)实现的,因为在价格和利润诱导下资源的自由和充分流动,可使产业结构、部门构趋于均衡化、合理化。

(4)促进技术进步。市场在推进技术进步方面具有其它机制不可替代的功能。其原因主要出自市场竞争的外在强制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迫使经济当事人要不断地、积极主动地在科技投入、研究开发、引进吸收消化先进的技术设备等方面努力进取,以便在竞争中以性能更好、质量更高、价格最廉、成本最低的商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在激烈争迫使劳动者和管理者不断地自觉接受培训、学习、掌握和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等也有助于推进科技进步。

(5)促进效率提高。从理论上讲,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最优经济效率的状态。尽管现实的市场达不到完全竞争市场严格假设的种种条件的要求,因而也就达不到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率的状态,但是,这并否认市场经济具有提高经济效率的客观功能。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引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充分有效利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客观的信息和分的货币刺激,使经济当事人能对个别情况的千变万化作出迅速的反映。市场经济国家中,所谓“市场解决效率问题,政府解决公平问题”的大致分工,在一程度上说明市场机制具有促进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的功能。

2.2 市场失效分析

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满足完全竞争性市场所严格假设的种种条件,一步说,即使满足了这些条件从而市场机制能够实现帕累托效率,它也不能解诸如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公、自发竞争导致的经济波动等问题。与市场有效一样,市场失效(失灵)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已经揭示,市场失效有以下表现:

(1)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具有联合的、共同的、公用的消费性质,其产权无法清晰地界定,特定的个人和他人能够同时消费(“消费的非排他性”),新增消费者不会减少既有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效用,也不增公共产品的消费成本(“消费的非对抗性”),并且不能把拒绝为公共产品付费的人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消费的非拒绝性”),这就难以形成市场价格,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必要数量和质量的社会资源配置于公共产品的供应上,如国防、治安安全、防洪排涝设施等。

(2)存在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正的和负的外部效应)即某个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物品或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而对其他经济体产生的附加效应。由于“不以市场为媒介”,具有外部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是不完全的市场价格,是扭曲的市场价格,人们从事具有外部性的活动,是不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这就产生了市场失效状态。

(3)自然垄断。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性的作用,市场由一个或数个卖者垄断。这是一种由于规模报酬递增特点所决定的天然垄断,从而排斥充分竞争,破坏符合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4)信息不对称。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独立性和分散性,使之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获得充分和全面的信息,这将导致市场活动的盲目性。常见的现象是:交易主体的一方(往往是卖方)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使交易的另一方陷入不确定的环境中。尤其是在最终消费品市场上,消费者对商品不具有充分知识时,往往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

(5)风险和不确定性。市场经济是以无数人的自发活动为基础的,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而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的,市场经济就是风险经济。事业风险与各种不确定性,造成某种类型的投资活动不能达到社会所要求的状态。

此外,从道德伦理规范的角度看,即使在竞争性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上的帕累托效率的情况下,单靠市场机制调节也有可能出现诸如收入分配不公、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及与此相关的失业和通货膨胀等问题。

3 政府职能界定

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市场失效,引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理由”,这就要求政府及其公共财政的介入,政府必须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在当今世界上,政府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三项: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

政府的政治职能是最基本的职能,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维护国家主权、、国防和公共安全。政府的政治职能往往在战争、内乱等特殊情况下才充分发挥作用。在和平时期,则主要是实行政治统治,保障社会安定和维护公共安全。目前,人们对政治职能的认识并没有太多的分歧。

第3篇

1、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人为了追逐金钱不择手段导致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等较为严重的现象,给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秩序、人们道德价值观等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特别是给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挑战。

2、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观念、新思想正在形成,如竞争意识、开放意识、价值观念、金钱观念等。这些新的观念也给传统的思想和文化带来巨大冲击。

3、但必须看到中华文化之所以源远流长在于它的包容性,即和兼收并蓄。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吸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关键词】叶酸;神经管缺陷;随访

【中图分类号】R7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2-0272-01

目前已经公认怀孕前和孕早期口服小剂量叶酸可以预防50%-70%神经管缺陷发生,昌吉市辖城区6个街道办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0个农牧业乡镇90个村卫生室,每年孕产妇5000余人,为提高昌吉市人口出生素质,预防神经管缺陷,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依据《自治区预防神经管缺陷增补叶酸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昌吉市人口出生实际,国家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2010年在昌吉市启动以来,积极探讨叶酸发放、随访统一模式。

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出《昌吉市市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由领导组成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专业技术指导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妇幼三级网络作用,依托妇幼网络拉网式摸底掌握服叶酸目标人群,将当地有计划生育意愿的妇女列为免费服叶酸人群,其中曾服过癫痫药物和生育过神经管畸形的妇女列为服叶酸重点人群,制定叶酸发放、随访流程并以版面形式上墙到每一个村卫生室。

2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妇幼专干例会以会代训,进行专题讲座,并举办有各乡镇村卫生室村医参加的专题培训班,系统培训工作流程、随访、登记等专业知识,同时利用科技之冬在农牧区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在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克服交通不便等诸多困难,围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核心信息,自编通俗易懂宣传单并大量印制、发放,通过各项咨询活动、大型健康教育培训、医疗就诊、入户访谈、婚姻登记处设立咨询台、观看光碟等多种形式向目标人群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知识,争取目标人群配合, 提高叶酸发放的服药率和依从率 。

3 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目前昌吉市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已经纳入工作常规,

3.1 为农牧区及城区涉农社区提供由自治区统一招标免费叶酸,建立出入库登记,设专人管理。

3.2 在昌吉市城区4个涉农街道办和10个农牧业乡镇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均为叶酸免费发放点。按照叶酸领取、发放程序,保健院设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出入库详细登记和保管叶酸。

3.3 为及时掌握叶酸免费发放及随访情况,设计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叶酸领取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放叶酸个案随访表、叶酸领取计划和发放随访情况汇总表等多套表格,要求城乡妇幼专干每月例会日上报叶酸领取计划和发放随访情况汇总表。

第5篇

Abstract: The paper presents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high-pressure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in plant for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maintenance practice, sums up targeted solutions.

关键词: 电除尘器;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Key words: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s;problem;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M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0-0299-02

0 引言

卧式平扳型干式高压静电除尘器,收尘极板接高压电源的正极并接地。电晕线接高压电源的负极。当高压直流电接到电除尘器的两极以后在电晕线附近就产生了电晕放电。这时从电晕区里有大量的自由电子和负离子逸出,飞向收尘板(阳极)。负离子在运动中也常常粘结在一起成为重离子,因此负离子和重离子就充满在两极之间,一同飞向阳极。当带有粉尘的气体通过电场时,这些带负电的离子就会在运动中不断地碰撞,并被吸附到粉尘颗粒上,从而使粉尘带电,荷电后的粉尘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几秒钟内就先后到达收尘板上,放出负电荷.粉尘就沉积在收尘板上。与此同时,电晕区内的所有正离子则朝着电晕线的方向运动。在这些正离子的运动中同样也使通过电晕区的粉尘荷电,并移向电晕线,所以在电晕线上也不断地积灰。沉积在收尘板和电晕线上的灰尘,通过机械振打方式清除。振打清除的粉尘聚集到下灰斗中,灰斗中的灰再经气力输灰系统排出。这样,从电除尘器入口端进入电场的含尘气体通过电场的净化使得电除尘器出口端排出的气体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浓度。

我厂2006年在3#锅炉大修时,将?准2500花岗岩文丘里水膜除尘器,改造为DBP85-3×6型静电除尘器,在投入运行时,锅炉烟尘达到了环境排放标准。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叠加,导致除尘效率达不到期望值,环境排放标准降低。经过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了多次维修,反复研究摸索,总结经验教训,最终解决了除尘器效率低的技术难题。

1 原设备主要设计参数

①处理废气量: 144750m3/h

②废气温度: 150℃

③废气入口含尘浓度:

④废气出口含尘浓度: ≤180mg/Nm3

⑤电场断面平均流速: 0.473m/s

⑥设备阻力: ≤300Pa

⑦电场内负压; ≤4000Pa

⑧结构形式及电场数: 干式单室三电场卧式

⑨电场有效总长度: 9m

⑩有效断面积, 85m2

{11}电晕极形式及中心距:一、二、三电场管状芝刺线500mm

{12}每排收尘板块数: 6块

{13}每排电晕线根数: 第一、二、三电场均为6根

{14}电晕线线型: 第一、二、三电场均为BS线

{15}同性极间距: 400mm

{16}收尘板、电晕极振打方式: 旋转锤侧面振打

{17}进口气流分布板层数: 二层

{18}供电装置型号: GGAJO2-0.6A/72(kV)-HW 3套

2 影响电除尘器性能的主要因素

影响电除尘器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类:

2.1 进口气流分布板设计存在缺陷、造成设备漏风严重 由于除尘器的进口烟道是下进口,所以进口电场内的气流分布尤为重要,磨损不均匀,磨损严重部位有大洞,阻力减小、烟气流速加大,其余部位烟气温度下降厉害,甚至产生结露。

2.2 阳极振打力不足 几次进入电场内部检查发现,阳极板板面粘灰,用木棒敲打后脱落,阳极振打需要改进。

2.3 阴极线设计布置有缺陷 原设备阴极线三个电场均为“BS型芒刺线”,配置不合理。合理的极配形式能提高驱进速度,抑制反电晕的产生,提高清灰效果,从而提高收尘效率。因三个电场的工况不同,特别是末电场因烟尘含量低,粉尘细,电场运行需高电压低电流形式对收尘有利,而“BS型芒刺线”是一种放电性能强的阴极线,因此末电场应配置一种放电性能不太强又有利于提升电压的一种阴极线。

2.4 电场接地存在缺陷 一电场阳极振打锤击打阳极排振打砧时,接触面有火花,初步怀疑电场接地不好。

2.5 绝缘瓷套内积尘 现场曾多次出现绝缘瓷套内积尘、瓷套电弧拉伤等现象。

3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①电除尘系统检查:重点检查并标志电除尘壳体、灰斗、顶盖漏风点并做好记录。检查电场的阴极线、阳极板积灰、变形情况,观察阴阳极框架等内件有无移位开裂等情况,检查阴阳极振打系统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阴极瓷套及电磁转轴结灰情况,检查进出口封头,气流分布板、槽形板损坏情况。

②壳体、顶盖、保温箱、进、出口封头及灰斗补漏。

③拆除所有损坏气流分布板,并及时清理,重新设计制作的气流分布装置更新安装。

④检查阴极框架的焊接情况,检查框架的同极距间隙,发现有五个阴打承接头断裂脱落,及时测绘、加工制作并安装。

⑤拆除第三电场BS型芒刺线456根,再安装456根RS型芒刺线及912套上下连接板。

⑥变形歪曲框架进行校正,使其达到设计值。检查阴极框架与电气部分可靠连接情况,对问题彻底清理并保证连接可靠。

⑦打开并清理瓷套保温桶,起吊并仔细清洗瓷套,加装玻纤胶圈后重新调整安装。

⑧拆除原来三套阳打传动装置、轴系、轴承及轴承支架,按改造后振打形式计算并安装新设计制作的三套阳极振打系统。

⑨阴极振打系统检修,阴打轴同轴度调整,检查并清洁电磁转轴

⑩阴阳极异极距检测,在框架检修完毕,阳极板排的同极距调整至正常范围后进行。调整异极距达到±10mm偏差内。

{11}设备接地检测及处理,高、低压电控部分仔细检查并作合理调整。

{12}电场进行空载升压试验、阴阳极振打试转及其它有关试验,保证电除尘可以安全投运。

{13}电除尘投运后,检修前、后参数对比如下:

{14}气力输灰系统投运后,检修前、后具体参数如下:

从气力输灰运行情况可以看出检修后,一、二电场输灰量明显增加,三电场输灰量再减少,说明检修改造是比较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目测烟囱出口无冒黑烟现象。

4 结束语

由于高压静电除尘较为复杂,管理要求较高,只有加强维护和管理,加强岗位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严格生产工艺操作管理,才能保证电除尘器长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电除尘设备检修(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第6篇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第二页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页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三页

四、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五页

五、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七页

六、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的研究课题。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此,弥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精神损害   婚姻关系   违约行为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一、 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的含义是指对法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动的破坏,而且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减损或丧失。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其特征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精神损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长久以来,种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此类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甚至可以说社会整体以及某些个人对公民基本的人格尊严已经到了相当漠视的程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补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主体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学者们誉为是“中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飞跃性的发展”,并且“为将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个很坚实的基础”,也被称之为是继《民法通则》之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第二个里程碑。但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逐步扩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无需再就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难以操作和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一,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第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公法责任的承担,虽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也会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这种责任毕竟不是直接对受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毕竟没有受到物质补偿。因此,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完全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笔者认为,既然刑事犯罪会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这最终将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

(三)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但国家赔偿只限于当事人的物质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的确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别是在民事关系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得极不公平。首先,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其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法理障碍。尽管有人认为国家侵权和个人侵权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的主体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国家侵权反而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国家侵权所造成的危害,丝毫不比公民差,有时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赔偿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些人之所以认识不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可能与其一直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虑有关。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可以视而不见。其实,他们正好颠倒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本原意义上讲,不是国家权力产生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伤害其权源基础,国家对其给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理所应当。再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难。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公民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操作上没有本质的不同,它们可以使用相同的规则。当然,其中的具体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世人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四)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它的处理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加以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l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因受到上述行为的侵害而有权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就扩大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范围,加大了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力度。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有涉及,但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相比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有第三人介入的离婚案件中对介入的第三人,无过错方能否对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英美国家、法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这类规定。如台湾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慰抚金”。笔者认为,我国也具备建立这种制度的基础:(1)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方的介入行为破坏了合法婚姻,使受害人精神得到痛苦,因此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性权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应当享有的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权利;也同时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慰抚其心灵的创伤并惩罚加害人的请求于法于理均不为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以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

(五)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解释》在标题中就明确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即仅限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并未涉及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违约责任中究竟有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然而笔者大胆地认为,特殊的违约责任中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如:美容不成反遭毁容;冲洗的有纪念意义的胶片被丢失;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骗;寄存殡仪馆的骨灰被丢失等。这类违约责任有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约而受损的当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损,而且其当初为合同行为也主要是想获得所预期的精神利益。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我国新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中的“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为解释违约损害赔偿留有很大的余地。我国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这一条文来处理。不过,我们应当先弄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指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常见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积蓄一点钱还很不容易,特别是在金钱债务数额较大,或者该笔金钱有专用或特殊急用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偿债,的确会导致债权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致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如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由机票销售员在电脑中漏输了他们的姓名,致他们在曼谷转机时被当作偷渡者而关押起来,后费尽周折才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事后,他们与责任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对方先以“没有先例”加以拒绝。后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赔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得到补偿四万五千元。此案件就属于机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导致的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案件。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司法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对于侵权行为判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我国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人格权益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标志,同时更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⑴王利民著《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

⑵江梦榕,《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⑶万刚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参考》,载2000年6月13日《人民法院报》;

⑷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3日;

⑸胡兰玲、赵海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第7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诚信缺失 现状 对策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正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尤其是诚信缺失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诚信缺失,不仅仅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一、诚信缺失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

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制和法律建设并不完善,诚信发展相对落后。总体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诚信缺失现状有以下几点。

1、部分政府机关诚信缺失

当今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

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核心,理应受到重视。由于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人们对政府的承诺和政策的信任度不断下降。许多政府机关不仅仅没有公开公平的服务理念,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良现象。除此之外,许多部门放任失职、推卸责任等情况对建构社会诚信也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除此之外,个别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受承诺,少数官员还、;为了自身政绩,编造虚假政绩等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政府形象,导致政府诚信不断丧失,极大地影响了政府诚信。

2、企业诚信缺失

企业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运行

得以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催化下,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利益,许多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假冒伪劣现象严重。许多企业技术水平较差,生产的产品质量低下,但是企业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上,而是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来赚钱,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与此同时,企业的信用缺失还表现在虚假广告、走私贩私、专利剽窃、骗税逃税等。

3、个人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往往通过个人诚信表现出来,个人诚信作为社会

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的个人诚信出现了许多问题。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坑蒙拐骗、违背信义;有的人制造假证书、假证件来欺骗社会和组织;有的人借债赖账、恶意不还等等,这些都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二、诚信缺失的危害

1、许多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因为诚信缺失而陷入经营困境

在实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商品的生产者需要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出售,从而获得价值。而商品的购买者需要通过支付货币来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个过程需要双方都具有诚信才能够顺利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双方有任何一方出现诚信缺失,双方都会因为缺乏价值补偿而陷入经营困境。

2、诚信缺失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起初,诚信缺失的现象只是出现在一小部分市场参与者身上,但是如果这种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那些守信者就会对失信者的行为进行效仿,认为失信是有理有据的行为。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会认同这种诚信缺失的理念,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进行。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不仅仅只是信用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该在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目前,我国关于市场诚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原有的法律基础仍很薄弱。因此,在构建诚信体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加快诚信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建立起严格的惩罚制度。与此同时,还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法则,使人们能够明确诚信的原则,从而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2、规范政府行为,构建诚信政府

建设良好的政府信用,是构建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因此

要切实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各级领导班子都要转变自身的职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不断地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树立起政府的形象,发挥政府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作用。要在强化各级政府诚信意识、规范诚信行为的同时将诚信建设纳入到自身的考评工作中来,以此作为自身工作好坏的凭证。与此同时,还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从而避免政府工作的垄断性和暗箱操作,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政务公开。

3、加强诚信教育,构建诚信社会

政府、企业已经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是建立诚信体制

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我们应该号召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开展诚信教育,培养诚信观念,规范诚信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首先要加强理论教育,采取各种宣传手段,诸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诚信建设的理论教育,使诚信内化成为自身的一种道德品质。其次是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全体人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充分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再次,政府要大力推动诚信建设,培养全民的信用意识,构筑良好的诚信文化。

诚信缺失俨然成为关系社会民生的重要问题,引发了众多关注。诚信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参考文献:

[1]韩凤荣.薛薇.郭亚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与青年诚信的构建.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