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法律诊所的意义范文

时间:2023-07-11 16:20:57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诊所的意义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诊所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 营销法律实务;“诊所式”教学;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社会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从业能力,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探索引入“诊所式”教学,可以帮助缓解或者说解决这一矛盾,从而达到掌握《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培养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的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的简要介绍

“诊所式”教学又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医学诊所中进行临床实习一样, 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予以法律上的“诊断”和“治疗”。这种方法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后风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尝试着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教育研讨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在中国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逐步形成。

二、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的意义

具体来说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诊所式”教学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经济纠纷,通过运用他们学到的《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从而使他们掌握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是如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得多,这使得学生要想妥善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就无法用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参与庭审等一系列活动,要像当事人、律师一样面对所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学生有可能遇到各种难题,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通过学生运用所学《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方面学生增加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提高了学生利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从中吸取教学经验,实现了教学相长。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有效的思维方式。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和分析与营销法律实务相关的案件,不仅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社会方面的各种知识,而且还亲身体验到法律专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通过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可以锻炼学生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人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处理人际交流和人际关系进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包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实现从课堂教学到实践教学的转变。传统的《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注重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的理论讲授,主要从法官的角度对社会法律行为进行认识与评价,即使教师授课过程中也会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知识,但教师讲课过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无法做到举一反三的利用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而诊所式教学则是注重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对自己遇到的或接触到的案件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学生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诊所式”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大大超出了传统教学方式的时空限制,让学生进入“社会大学”,关注“诊所”同学受理的案件,关注社会上与《营销法律实务》有关的典型案件的发展进程,使学生的学习从“课堂”扩展到了法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们成为学生学习《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的生动课堂。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学生被置于真实的环境中,不但要求学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学的所有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将其付诸于司法实践。

(四)有助于实现从知识传授到能力培养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传授知识与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并重。对于一个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不可缺失的是社会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解决纠纷能力等等,而这些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是得不到足够的锻炼。借鉴“诊所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使学生在分析、判断、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要接触社会现实,完成从收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学生要完成这些任务,不但需要扎实的学好课本知识,还要求学生需要利用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寻找尚未学到的或无法在课堂教学当中学到的东西,或者相互讨论、向教师请教一些在课堂上讲述过但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的知识。通过实践锻炼,能够使学生及时地丰富和补充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从而大大增强他们的法律综合素质。“诊所式”教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理论知识的直接应用,促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刘慧.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 2009,(20).

第2篇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医事法学;实践教学

医事法学是一个新兴的法学教育门类,目前大多设置于医学院校,以培养精法懂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能够利用医学专业知识解决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各种法律纠纷。相对于传统法学专业,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决定了其特色更加鲜明、实践性更强。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它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学生的形式来培养法学生,倡导在实战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通过设置“法律诊所”,将学生置于“诊所”内,在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诊断”案情并开具“处方”[1]。诊所式法律教育正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并逐步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趋势。本文主要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1在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1.1.1培养医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医学和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事法学专业旨在培养精法懂医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以解决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这一目标仅靠课堂讲授是无法完成的,学生必须开展大量的实践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将掌握的医学法学知识应用到医事法律实务中,加深对枯燥的医事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通过实战训练,锻炼调查取证、医患沟通、书写医法融合的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能力,从而为培养高素质的医法兼通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保证。1.1.2丰富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目前,各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都有固定的实践教学体系,如医学见习、法学实习、假期实践、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观摩审判等,但实践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存在医学见习程序化、法学实习和假期实践形式化、案例教学简单化、模拟法庭虚置化、观摩审判非对口化等问题[2]。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丰富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将医事法律诊所与医学见习、法学实习相融合,丰富实践教学手段,增加教学趣味性。此外,诊所式法律教育既能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又能在实践中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与自信心,提高就业竞争力,使其能够尽早融入社会。1.1.3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医事法学诊所式教育可避免一般法律人才医学知识欠缺的弊端,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服务合理化建议、为医患双方进行医疗公证等,提前介入医疗服务,有利于改善医疗环境,预防医患纠纷,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2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

1.2.1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医学教育理念的天然适应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与医学教育理念相契合,可将其应用于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被很多法学院采纳,纽约大学、哈佛大学等高校更是设立了专门的医事法律诊所,并在诊所运行方面取得了成功。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都天然地适应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3]。1.2.2国内外经验已较为成熟目前,美国95%的法学院积极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4]。如前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全球推广开来,中欧和东欧一些国家甚至用其完全代替法学毕业实习。国内多年的运作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日趋合理。1.2.3医学院校具备丰富的教学资源医学院校实习资源丰富,以滨州医学院为例,我校在省内外拥有八十多所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由于医院业务量较大,因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靠的案源保障。同时,医学院校具备丰富的医学、法学人才资源,在学校统筹安排下,完全可以为学生提供双重专业指导,从而培养出医法兼备的应用型人才。

2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后的困境,国内不少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集中于案源不足、经费有限、诊所地位不明确、学生多而教师、诊所建设投入不足等方面[5]。此外,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旦移植到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其他问题。

2.1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教育理念的差异

就两大法系而言,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所以前者的法学教育以案例为主,注重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后者的法学教育以法条为主,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强调精英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更加适合这种法律文化传统;而大陆法系强调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侧重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法条的解读,忽视对职业技能的锻炼与培养。因此,如果要在医事法学专业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必然要进行本土化改造。

2.2医事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需要厘清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对外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此举既可以为诊所增加案源,为学生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又可为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而医事法律诊所对医疗弱势群体的援助意义更大。但医事法律诊所毕竟不是官方援助机构,其法律地位有待明确,学生以何种身份和形式在医疗纠纷中开展援助?医事法律诊所的责任承担机制如何确定?医事法律诊所与其他援助组织的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亟待厘清。

2.3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在驱动力不足

传统法律诊所的成员多是大三学生,他们承担着就业、考研、考公务员和司法考试压力。相比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医事法学专业学生还承担着较大的课程压力,大学四年既要学习法学课程,又要学习医学课程和医法交叉课程,还要参加医学见习与法学实习,面对当事人不信任的目光和社会现实的丑陋,他们经受着身体和心灵的双重考验。与传统法律诊所一样,医事法律诊所也面临师资缺乏问题,尤其是缺乏医法兼备、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高校的职称晋升、奖励、荣誉等都与科研成果挂钩,而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耗费指导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教师更愿意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科研工作中,而不愿费时费力地开展实践教学研究。

3解决途径

3.1协调法律文化冲突,积极转变医事法学教育理念

在我国群众总体法治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强调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的传统法学教育理念有其存在的社会根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我国现有法学教育应相互衔接,取长补短,而不是一味地否定传统[6]。传统法学教育应融入新的职业教育理念。医事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医法兼备的能够处理医疗领域各类法律问题的复合型人才,应用性和实践性强,有必要转变观念,树立医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务的医事法律精英。

3.2转变思路,明确学生在案件处理中的地位

一直以来,学生因不具备律师身份而无法行使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权利,这也是很多高校不开设刑事类法律诊所,仅开设民事类法律诊所的原因。医事法律诊所的学生以公民身份担任民事诉讼人,从而开展医事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出庭应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学生作为人出庭已无可能。我们改变学生处理案件的方式,学生可不必独立完成刑事辩护、民事出庭应诉等重要工作,而是作为指导教师的助手,通过调查取证、查阅卷宗、准备出庭材料等工作发挥辅助作用,这样一来,刑事类法律诊所工作的开展也不成问题。此举既符合学生实际能力水平,又能确保教师全程指导,取得诊所式法律教育效果。

3.3调动师生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积极性

如前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指导教师和学生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师生的参与积极性直接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败。但现实情况是医事法学专业学生课程压力大,医法兼备的指导教师数量少、积极性不高。因此,为保证诊所式法律教育顺利开展,可采取多种激励措施。例如,针对学生,可采取减少医事法学专业课时、融合课程内容、给予参加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一定的学分和奖励、把医学见习安排在假期进行、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替代法学实习、拿出一部分办案经费作为学生的劳务补贴、与当事人签订案件风险协议降低学生的诉讼风险等;针对指导教师,可采取改革教师评价体系、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量折算成教学课时、减少科研工作量、与职称评定和业绩考核挂钩、从诊所收入中提成作为教师奖励、外聘专家以缓解教师压力等。

参考文献:

[1]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马韶青.卫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析[J].卫生职业教育,2011,29(18):72-74.

[3]张靖.卫生法教学方式改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2015(9):172-175.

[4]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45-55.

[5]毛清芳.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职业教育中的运用[J].卫生职业教育,2009,27(1):70-71.

第3篇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公益诉讼; 公益价值; 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50-06

收稿日期: 2011-07-02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资助课题《环境公益诉讼诊所运行模式研究》, 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法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模式的构建与实践》。

作者简介: 刘长兴(1978-), 男, 河南南阳人, 副教授、 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民商法。

① 该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 参见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第270-274页;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 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第142-144页。

诊所法律教育是产生于美国的独特法律教育模式, 自2000年引入我国以来, 影响日渐扩大, 引领了新世纪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潮流, 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上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 毕竟中美在法律文化背景、 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和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①因此, 基于我国国情重新发现其价值并做出适应性变革是推动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 分析其在公益法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作用, 并研究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和模式。

一、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 [1]54-57目前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行除了课堂内的模拟教学之外, 主要教学内容也是指导诊所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在这个意义上, 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

在美国, 促进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 [2]这一点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以来, 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之外, 其职业道德培养、 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强调的, [3]263-269而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职业道德培养又是在诊所学生案件、 亲身推动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 因此, 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从社会效果来看, 诊所法律教育体现出明显的公益价值:免费弱势群体参与法律诉讼, 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维护社会公平, 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 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都体现出其公益价值, 并决定了其目标的公益性。反过来观察, 通常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实现其公益价值的一般途径: 一方面, 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 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另一方面, 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感受人间疾苦和社会的不公正之处, 培养其追求社会正义的信念, 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

那么,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是否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背景下, 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在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 [5]94-96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虽然公益诉讼的理论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6]7-17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也还比较欠缺, 但从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考察, 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并不比其他主体存在更多的障碍。简单来说, 参与公益诉讼、 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可以成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另一条可行途径。

相对于通常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诊所参与公益诉讼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 即主动、 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 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 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 或者特定区域人群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 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7]21-25诊所学生当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实施。

二、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上述思路的结论是, 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 为学生提供直接参与公益法实施的机会, 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反过来, 法律诊所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推动力量, 为公益法的实施做出贡献。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的效果。

(一)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基础

首先, 目标的一致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前提条件。在我国, 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 [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诉讼时, 无不以公共利益和行为的违法性为核心, [8]63-72例如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 就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讼, 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9]53-54公益诉讼的首要特征是目标的公益性, 即保护公共利益、 恢复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社会秩序, 追求社会正义。[8]63-72而公益目标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因此, 在公益目标的追求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 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 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

其次, 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外在条件。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虽不限于诉讼, 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0]9和精华所在。正是通过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参与诉讼, 才能培养学生职业道德、 实现正义目标, 因此参与诉讼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诉讼本身是一种诉讼的类型, 是一个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过程, 诊所学生可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实现与案件过程同样的培养目标。因此, 就都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而言, 公益诉讼具有与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整合的形式基础。

再次, 主体的兼容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 要求诊所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并以“准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办理。在这个过程中, 学生成为教学活动和案件办理的主动参加者, 成为真正的主体而不仅是教学活动的对象。一般认为, 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 社会团体或者检察机关等, 特别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讼。[8]63-72那么, 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以原告身份将是顺利成章的。目前, 虽然由于立法和现实的障碍, 实践中出现的法学院师生以原告身份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可。同时, 如果可

① 2005年12月,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 北京大学法学院6名师生与自然物(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 结果未立案。参见《松花江水污染模拟公益诉讼材料》, 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470-486页。

以找到与受损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 例如居住在污染影响范围内, 那么诊所学生以原告身份提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主体上的兼容性, 诊所学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 这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赖、 互为手段、 共同发展。具体来说, 就是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 在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的目标, 并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 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是双向的。一方面, 公益诉讼是完成诊所法律教育的途径。在诊所学生主动提起或者当事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 诊所老师进行指导或者参与, 教授学生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 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完成诊所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另一方面, 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推动者。法律诊所可以组织学生主动发现公益诉讼的诉由, 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解决纠纷、 保护实体权利、 纠正不当行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会公共政策、 创设或扩展权利、 制约公权和促进社会变革的特殊功能[11]65-68, 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组织形式即设立公益诉讼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形式, 是由主体、 制度、 课程、 场地等要素构成的组织体, 是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都设立综合法律诊所, 受理各类案件, 也有法学院系按照部门法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 知识产权诊所等, 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诉讼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类型, 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或者公益法律诊所, 国内已经有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12]307-311当然, 形式上也可以与相关的部门法结合在部门法诊所或者直接在综合法律诊所开展公益诉讼, 具体的模式留待下文讨论。①

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价值意义, 即拓宽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是操作意义, 即在法律诊所教学的课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 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也具有不少的优势。具体来说,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通常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比较而言, 公益诉讼诊所可以从以下方面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首先, 直接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 维护公共利益。弱势群体诉讼直接维护的是被人的私人利益, 在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意义上具有间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诉讼通常较少涉及私人利益, 主要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 公益诉讼诊所在更全面、 更直接的意义上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其次, 增强诊所学生的公益意识, 塑造有责任感的公民。弱势群体诉讼时, 诊所学生体会到的是当事人的艰辛, 再由同情而生责任感。而公益诉讼要求学生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敏感性, 参与公益诉讼本身就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 从而在直接意义上塑造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二)便于开拓法律诊所的案源

目前, 由于社会影响力、 地理位置、 案件选择等各种因素的限制, 很多院校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十分有限[13]261-270, 特别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普遍面临案源不足的难题, 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公益诉讼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实践的一个热点, 虽然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公民为公共利益提讼的案例已有很多, [14]64-68并且随着立法的完善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 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主动性, 即诊所学生可以寻找与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 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讼, 也可以寻找利益受影响的当事人、 支

① 公益诉讼诊所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质内容, 但限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表现为独立的组织形式。为方便叙述, 在行文上按照实质的受案类型统称为公益诉讼诊所, 包括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以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他诊所。

持其提讼, 从而获得案源, 这对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完成诊所教学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三)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学生的主体意识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依赖心理强, 习惯于听从指导老师安排而不是主动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 距离有能力承办案件、 有意识承担责任的法律职业者还有一定差距。

相对于普通的案件, 参与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首先, 公益诉讼要求诊所学生主动发现和参与案件, 甚至直接作为当事人提讼, 这相对于被动接受弱势当事人的委托, 可以更直接地让学生感受到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其次, 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更少受当事人的指示和约束, 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诊所学生自由发挥, 从而感受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所承受的压力。再次, 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直接地影响诊所学生而不是普通中的委托人, 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学生总结成功的经验、 分析失败的教训, 从而更好地提高其责任意识。

(四)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机会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现行法律依据的不充分性, 公益诉讼案件对诊所学生的理论功底、 实践能力和公益意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 与弱势当事人参加诉讼相比, 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还具有如下优势:

首先, 公益诉讼的后果主要不是由当事人承担, 因此案件风险小、 更适合学生办理。由于一般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将案件交给学生“试验”往往有顾虑; 而公益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 都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性小, 而且一次不成功, 一般也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 因此,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学生来说压力更小, 可以放开去发挥。

其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避免或减少诉讼费用支出。一般认为, 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并防止滥诉, 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灵活收取, 符合条件的由公益诉讼基金或者其他奖金来源予以资助, 或者由法院减免原告的诉讼费。[8]63-72实践中, 已经开始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的尝试。①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可以申请基金的资助或者诉讼费减免, 降低案件办理成本。

再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更容易获得社会资助。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临成本和经费问题[15]270-274,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从各类基金会等途径获得社会资助是解决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限于影响力等因素, 国内诊所目前获得的社会资助并不多, 而公益诉讼一般容易获得社会的关注, 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热心人士的资助。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 从而缓解诊所经费紧张的局面, 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五)便于法律诊所教学流程的控制

法律诊所受理弱势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办理期限、 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往往无法与教学的进度安排相一致。例如, 在一期诊所课程开始后还无法接到合适的案件, 或者案件还未完成但学生的诊所课程学习已经结束等。但是公益诉讼具有时效性、 地域性不强等特征, 作为教学载体更加便于法律诊所教学的流程控制, 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收到更好的培养效果。

首先, 公益诉讼的时效性不强。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公益诉讼对时间的要求更加宽松: 一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持续性。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特征, 例如违法排污行为通常持续很长时间, 如果没有诉讼等遏制力量的出现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而在持续期间和结束后一定期间内都是可以提讼的。因此,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当事人一般急于寻求救济。但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 公众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 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响, 也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护权益。因此,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没有来自当事人的时间压力。这样, 诊所就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 与诊所的教学进度相协调。

① 该问题主要散见于媒体报道, 参见《昆明拟建“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 破解诉讼成本难题》, 新华网云南频道yn.省略/newscenter/2010-04/05/content_19431765.htm, 2010年4月8日访问。

其次, 公益诉讼案件的选择范围广。一方面, 公共利益辐射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并且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与地域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的, [8]63-72因此, 为维护同一公共利益, 通常有很多主体有权、 多个法院有权管辖, 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的地点等。另一方面,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松, 只要找到合理的连结点, 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在类型、 系争利益、 处理的难易等方面都相对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提讼, 更好地为诊所教学服务。

四、 公益诉讼诊所的模式

从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 结合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上述优势, 试就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 收案、 办案等具体问题设想如下。

(一)独立设置与合并设置: 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模式

目前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是设立一个综合诊所还是设立多个专门的诊所, 主要考虑学生规模、 师资条件、 办公条件、 案源多少等因素, 公益诉讼诊所是独立设置还是合并设置也要考虑这些因素, 因地制宜。

独立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在于: 将模拟课程的内容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 为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做好理论和经验的准备; 指导老师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指导,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指导效果; 可以对外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快速获得社会关注和认可。因此, 条件具备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但是限于诊所规模等条件的限制, 多数院系并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的条件。那么, 将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法合并, 设立部门法诊所也是一个选择。例如, 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16]49公益性是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环境法诊所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收案范围, 兼顾普通的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使在综合诊所内, 有意识地拓展公益诉讼案源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发现案源与受理案件: 公益诉讼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在案件来源上以主动发现和发掘案件为主, 这一点区别于普通法律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特点, 鼓励学生主动出击, 积极寻找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研究其可诉性和诉讼途径, 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这应当是公益诉讼诊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 很多地区的环境污染长期存在, 但出于各种原因无人提讼, 诊所学生就可以寻找合适的理由, 选择合适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虽然也可以主动寻找受害人, 但核心问题的决定权仍然在当事人, 而公益诉讼基本上可以摆脱当事人的约束, 发现并创造案源。

当然, 在有公民或者组织愿意提起公益诉讼, 但需要法律帮助时, 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派学生以人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收案模式就与其他法律诊所没有大的区别, 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诊所辅的案源渠道。

(三)直接与: 公益诉讼诊所的办案模式

前已述及,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诊所学生以公民身份提起。为了发挥公益诉讼诊所主动发现案源的优势, 诊所学生直接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案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诊所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诊所为其提供办案经费、 法律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让诊所学生直接体会或者观摩诉讼的过程, 收到更加直观的经验和教学效果。

同时, 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主动寻找合适的公益诉讼原告、 支持其提起公益, 或者接受愿意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委托, 由诊所学生以人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办案模式与其他法律诊所的基本相同, 但同样可以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 应当成为公益诉讼诊所办理案件模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东华.西方法律诊所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7(6):54-57.

[2] Frank S. Bloch:Access to Justice and the Global Clinical Movement, Washing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2008.

[3] 左卫民, 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63-269.

[4] 李傲.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J].法学研究,2006(6):157-158.

[5] 刘凝, 范净玉.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J].法学杂志,2009(4):94-96.

[6] 颜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7] 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J].河北法学,2010(1):21-25.

[8] 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63-72 .

[9]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0] 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11] 江伟, 苏文卿.公益诉讼社会功能论[J].政法学刊, 2009(1):65-68 .

[12] 徐芳宁.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环球法律评论,2005(3):307-311.

[13] 刘加良, 刘晓雯, 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M]//.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四辑).济南: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14] 戴中祥.论我国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1): 64-68.

[15] 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 2005(3): 270-274.

[16]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panding the Public Value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he Significance and Mod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inic

LIU Chang-xing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China)

第4篇

(一)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不足

尽管我国已经有诸多的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意义、性质及与传统教学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别认识仍然不够清晰,导致各大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误认为主要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掩盖了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此外,有些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误解,在自身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知识“恶补”,以弥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而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弥补传统单一知识教学的缺陷。故试图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弥补知识缺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重大误解,且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来看,对提升法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课程单一

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学生以律师诉讼业务实践为依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案件等活动。这种课程设置,缺乏法官、检察官的参与指导,课程内容过于单一,也很少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选择多样性的实践课程。此外,一些高校过于强调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将课程仅设置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缺乏必要的课堂讲解、讨论、总结和反思,明显违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中的相关指导性要求,学生的职业技能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和案源难以保障

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极少数高校可以获得如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来源于本校的支撑。但实际上,由于整体上国家对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经费有限,再加上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办案经费紧张,有些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讯、打印等基本费用都是教师和学生处理的。这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挫伤了教师和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难以接触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单纯依靠指导老师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相关法律也未规定在校法学学生具备“准律师”的身份,导致学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出现尴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许其出庭,或公安、检察院拒绝其会见、阅卷等现象。此外,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和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案源,加上当事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不信任,导致学生能实际参与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二、完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对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对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对其认识,防止偏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既要注意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又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高校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时,应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之上,注意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差别,注重学生对案件的参与和实践,但同时也要注意对课程的总结、反思和强化对学生的指导。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让学生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将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过程,故应充分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之上,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对诊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前,应加强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学生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时也要注重对其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因此,应注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养,以更好地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量受指导教师、经费和案源的影响较大,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等因素,应设置为选修课,适当控制人数,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在指导教师的配备方面,可以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等作为指导老师,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总结部分;另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参与的案件作个别指导。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此外,还应兼顾案例教学法、传统的理论讲授等,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扩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

基本的经费保障是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应坚持“内挖外引”。“内挖”是指,一方面整合法学院系的教学资源为诊所法律教育服务,如办公场所、教师配备、实践活动等,将司法实践课程和实践活动整合到诊所法律教育中以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积极争取法律人才培养经费,通过相关课题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支持,还可通过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中获得资金支持,如高校的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支持等。“外引”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要坚持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学院系师生的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法学院系教师可以通过法律讲座或业务培训获得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校友会或社会捐赠等获得一定的教育资金,还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法律援助,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等。

三、结语

第5篇

[关键词]法学家,法律职业者,诊所法律教育

一、英美法律教育的学徒制传统

要说到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起源,就不能不谈到普通法法系的学徒制法律教育传统。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一直采取职业教育的形式,英美法的过程当中,以法官为主的法律职业者而不是学院里的法学家起了主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阶层成了一个有势力的利益集团,他们一直企图把对法学教育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种形势直到近代才有所改变,法学院才取得了对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英美的法律教育起初都是以学徒制职业教育的模式发展起来的。

英国法律教育在中世纪就形成了一种学徒制或是行会式的教育,培养法律家的工作都不是由大学而是由出庭律师的行会性组织“律师公会”(Inn)来担任的。[1]直至上个世纪中期,律师公会一直是垄断性的法律家培训机构,在其中讲课的都是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而不是大学教授。法律教育的培训对象是律师,法官是从开业多年并取得显著业绩的出庭律师中挑选出来的,大部分的律师和法官都是在律师公会法学院(Inns of Court School of Law)中接受法律教育,而并不需要大学学历。大学里起初只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教授普通法始于1753年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爵士在牛津大学开设的英国法讲座。此后,大学中的法律讲座开始兴盛起来,大学中涌现了大批优秀的法学家。1839年,伦敦大学授予了英国第一个普通法学位,但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还是未能动摇律师公会对职业法律教育的垄断,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在律师公会接受培训。以法官和出庭律师为主要成员的英国法律职业者阶层,为了维护其职业集团的利益,宁愿维持封闭的行会式法律教育,不愿使职业法律教育成为可以向普通人开放的领域,而大学法律教育的发展显然使他们感到了威胁,“英国律师或者出庭律师逐渐变得厌恶他们那些经过大学训练并成为真正竞争对手的同行们”。[2]

在长达五百年的时间内,英国一直保持着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并存的双轨制,大学法学院培养法学家和教师,律师公会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者对法学家的经验一直持冷漠的态度。这种形势直至上个世纪下半业才有所改变,1971年,根据奥姆罗德(ORMROD)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报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通常拥有一个法律学位,或者在获得一个非法律的学位后再一个两年变型性的法律生课程”。[1](P347)这一报告才正式确立了在法律实践性教育开始之前必须先在大学接受法学教育,从而将法律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现在在英国要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必须在大学法律教育之后进入律师公会接受职业培训,结业后通过出庭律师资格考试方可执业。取得事务律师资格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资格考试,可以不受大学法律教育而在法律协会承认的其他学校接受教育,但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免除参加某些专业课程的考试,

美国早期的法律教育也采取了学徒制的教育。独立战争以前,法律教育并不普及,学习法律采“学徒制”,学习法律的人通常是上流的有钱人家。弟子跟着一个师父学习,等到出师才能执业,学习的教材是由老师自己撰写或前辈相传留下,没有法律书籍。[3]18世纪,随着殖民地、文化的发展,各殖民地才开始大规模地接受英国法,而人民也意识到可以利用英国普通法来反抗英国专制政府对殖民地的剥削,保护自己的权利,于是法律职业开始受到社会的欢迎,初步形成了以律师为中心的法律职业者团体。许多律师和法官被送到英国接受专业培训,但仍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教育,律师们缺乏系统的教育,[4]也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场所,法律教育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1765年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出版以后,才开始有了真正的法学书籍。此后法律教育才逐渐结束了学徒制,慢慢有了自己的法学院、法律系,法律教育才得以普及。“在整个十八世纪,学徒制教育逐步让位给设立在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2](P36)

二、美国本土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与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

(一)兰德尔的改革与学徒制法律教育传统的终结

18世纪后期以来,尽管美国大学中已经普遍设立法学院,但实际上法学院中教授的都是英国普通法,教学采用传统的“讲义教学法”(lecture method),教师站在全班学生面前讲授法学著作中的理论,学生们既不需要亲身参与实践,也不需要自己思考,只是被动地接受教授所讲的理论。[5]在早期美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授的讲义往往是是不出版的,因为担心学生互相借讲义而拒绝交学费。[6]法学院也没有完全起到输送法律职业人才的作用,直到1920年,大部分律师仍然是在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中接受职业培训。[7]法律教育的这种不发达是同美国法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独立战争以来,美国法律界经历了起初排斥英国法、后来又逐步回到英国普通法轨道的曲折历程,但要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美国法体系,还需要假以时日。182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本土判例、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本土法律职业的逐渐规范化,才开始形成真正的美国法体系,而这势必对法律教育的发展提出改革要求,即法学院必须教授真正的美国法而不仅仅是教授古老的英国普通法,从而为本土法律职业提供的职业技能训练和从业标准。[8]

美国本土法律教育的真正发达始于十九世纪末期,而它实际上是南北战争后美国本土产生的形式主义(formalism)法理学的产物。其时英国法理学的实证主义思潮波及到美国法律界,形成了所谓形式主义思潮。形式主义者认为特定领域的知识是由相互关联的、逻辑上可证明的基础原则所支配的科学,[9]科学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去从具体事物中归纳出一般性的原则。形式主义法理学在美国的主要代表人物即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 C. Langdell,1826-1906),1870年,兰德尔在哈佛大学对法律教育实行改革,推广所谓“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编写案例教科书,上课时就案例的,老师提问,学生回答,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归纳出一般的原则。这种教学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记诵法律,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教授,而是启发学生自己思考。教师的课堂教学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10]“教师问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求学生再思考每一个答案”,[3](P407)而学生的回答又构成了下一个问题,这样一步一布引导学生在论辩中获得真知。[11]

判例式教学法使得美国法学教育奠定了与众不同的经验主义模式,照理说判例式的教学是为了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问题,是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但是有意思的是,兰德尔和他的后继者在带来了判例教学模式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英美法传统的“律师执教”的概念。他们认为教授法律是一种独立于实践法律的职业,法律理论要向学生传授的是作为科学的法律,而不是实践的法律,而法律科学在那些并未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家手中肯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12]因为他们置身事外,能够进行价值中立的客观观察和理论。自兰德尔改革以后,美国的学院法律教育就走向了一条与学徒制教育完全不同的道路,在法学院中执教的教师并不必须有执业律师的资历,教学的材料基本来自高级法院(upper court)作出的经典判决,教师只是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引导学生去发掘判例中的一般原理。

(二)兰德尔教育模式的不足和现实主义法学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倡议

兰德尔式判例教学法的确立渐渐使学院法律教育得到了美国法律职业者的承认,从而终止了在律师事务所培训律师的学徒制教育传统。但判例教学法因其严重的形式主义特征,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来自法律职业界和法学院教授们两方面的各种批评。综合起来说,判例教学法的主要弊病包括这样几点:首先,判例教学法是高度法院中心的,教学材料只来自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这忽视了学生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也忽视了合同谈判、起草这些私人法律秩序的形成,[13]而后者在法律生活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次,兰德尔引入判例教学法是借鉴了当时科学教育中的实验室教学法,即反对传统讲义式教学法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式教学,而主张引导学生从特殊个案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图书馆就是教师的实验室,教师从判例集中寻找典型判例,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纳。但是“兰德尔的教育方法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科学因素:实际操作的实验,兰德尔式的法律科学家缺乏临床经验(clinical experience)”。[4](P17)再其次,判例教学法选择高级法院的判例作为教学材料,这一方面忽视了来自初审法院的法律实践经验,一方面则因为高级法院多是进行“程序审”,不涉及对事实的认定,也使得学生对于“发现事实”技巧的了解成为一片空白。[14]

对兰德尔学院教育模式的最激烈批判来自于新兴的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国内史无前例的经济大萧条从各个角度冲击着传统的、经济、法律体制,尖锐的社会矛盾需要国家机器采取积极互动的政策来平衡社会利益。法律现实主义即是适应这种社会现实的产物,严格地说,法律现实主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派,只是一些彼此之间并无组织联系但观点有家族类似的学者大致可以归属的思想潮流。[15]现实主义者对兰德尔创立的学院法律教育模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现实主义者的领军人物弗兰克在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中提出了“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改革设想。弗兰克指出,兰德尔式的法学院是“高级法院的法学院”,它以高级法院的书面判例集作为材料进行一种“模仿式教学”,而根本无视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无视实际操作的法律过程。“这些‘图书馆法学院’(library law schools)必须把自身从判例集传统中解放出来,变成‘律师的法学院’(lawyer schools)”。[4](P136)弗兰克主张这种新型的律师的法学院应当主要选任至少有五年从业经验的律师作为教师,教授书面理论的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只能居于辅助地位。学生对高级法院判例的学习只需要六个月左右的课程就足够了,剩下的学位课程必须投入到诊所法律教育中。[16]

在现实主义者的猛烈批判之下,学院法律教育模式开始进行改革,哈佛大学等重要的法学院都设置了课程改革委员会,推进对判例教学法的改革,增设了一些新的实践性的课程,但判例教学法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弗兰克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倡议也没有正式提上日程。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其发展

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深受法律现实主义的批判法学又继续对传统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提出批判,认为法学院逐渐被一些不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空谈法律教义的理论家所把持,不利于培养具有熟练实践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的毕业生。 许多批判法学家们都指责经院气十足的教授们独占了法学院的讲坛,并积极参与到诊所法律教育的改革中来。布鲁克林大学教授、批判法学家施奈德(Elizabeth M. Schneider)批评政府对这种教育方式的限制和干预是对学术自由宪法原则的践踏。卡莱尔则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向传统课程设置的不足提出了最根本的挑战,是未来若干年中导致法律教育改革的希望所在。[17]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法学院中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由一名执业律师作指导教师,参加诊所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诉讼。它的一般宗旨是“把学生引入到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包括会见当事人、同其他人打交道、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以及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5](P70)1968年,福特基金会资助全美律师协会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CLEPR),实施诊所教育课程。该委员会总共花去了一千万美元以资助一些法学院设立诊所式课程。到1990年止,超过80%的全美律师协会所认可的法学院设立了以真实当事人为对象,由法学院教师指导和学生参加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根据全美律师协会的统计,到1990年止,在其调查的119所法学院中,共有314个法律诊所,每个法学院平均具有2.64个诊所;其中89%的诊所包括课堂的面授;中等类型的法学院(600-1000名学生)大约雇用5.8名从事诊所教学的老师;中等类型的法学院中的诊所教育的开支的75%是由学院提供的,25%由院外其他渠道提供的;在诊所教育中师生的比例为1∶8.41,每个诊所的学生为24名。[18]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差异的法理学分析

(一)法律知识的本质与法解释共同体的分化

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它实际上是继判例教学法以后对法律教育重心从学徒制职业教育向学院式教育转移的又一个回应,它在法理学层面重新凸显了关于法律知识特性的争论:法律知识更多的是一种理论知识还是实践技巧?19世纪英美法学界受到来自于欧洲大陆的实证主义思潮的强烈影响,认为法学也可以象自然科学一样构建成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的真正的科学,而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作为一种人造物,人的有意识行动必然在其中起到复杂的作用,而人的意识并不具有象自然现象一样的可复现的客观。这种对法律知识认识的不同导致了法解释共同体内部的分化,法学家(jurists)往往更强调法律知识的理论理性的一面,而法律职业者(legal practitioners)则更强调法律知识的实践理性的一面。这种认识的不同也导致了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教育控制权的争夺,从学徒制教育到学院式教育再到诊所法律教育兴起的历程,充分说明了这场法律教育控制权争斗的激烈。在英国经过1971年的改革以后,学徒制教育实际上仍然和法学院的教育双轨并存,在美国则是彻底终止了学徒制教育。尽管在法律教育的控制权斗争中,法学院已经战胜了执业律师群体,但这种斗争却一直以另一种形式在法学院内延续:即实践性与理论性两种教学方法的继续斗争。学院派的教师与那些出身执业律师的教师们一直都互相攻击对方教育方法的不足,甚至彼此漠视对方的教育理念。诊所法律教育的兴起说明法律教育的现有模式并不是社会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的真实反映,而是法学教授和法律职业者争夺法律教育控制权的人为的结果,它充分说明“法律解释共同体本身已经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它正在变得不那么同质化和更加的多样化”。[6](P207)在这场话语操纵权的争斗中,也许最终决定结果的不是哪一方的势力强弱,而是法学学生的真正需要,他们并不需要一种单一形式的教育,而是对两者有机的结合。

(二)纸上法律的确定性与行动中法律的不确定性

自兰德尔改革以来,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法学院的标准教育模式。这种注重掌握判例法要素的学院式教育固然可以通过传授清晰有条理的知识而使学生迅速掌握法律制度的主要元素,但在操作纸上规则直面法律事实时必须熟练掌握的与当事人沟通、收集与辨析证据、法庭上抓住要点的陈述与论辩等门径,传统学院式教育所能做的就十分有限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兰德尔式教学法因其严重的形式主义特征而日益遭到有识之士的诟病,这种教育模式把法律看作是逻辑自足的制度体系,可以为每一个案件自动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际上现实中的法是极具不确定性的,法的运行受到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律师在实践中要想提高胜诉率以赢得更多的当事人,仅仅掌握判例法理论要素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熟练地与当事人、法官各方进行沟通,处理诉讼当中很多难以预料的程序步骤,分析影响案件的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甚至还要有丰富的人事经验,知道如何挑选对自己方有利的陪审员,如何用不同的说话技巧来说服不同的对象。而这些技巧对法学院学生来说无疑是同样重要的,毕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要去从事实际的法律职业而不是理论研究。学生离开学校后固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里摸索学习这些技巧,但如果能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加以改革,增加一门系统的实践性的课程,帮助学生较快地系统掌握这些技巧,当然要比走出校门后在事务所里就事论事地零碎摸索要便当得多,而且这样一门实践性的课程还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刻地从理论上把握法律的要素。而诊所法律教育就承担了这个填补传统学院教育缺陷的使命,“学徒制教育废除的结果造成了法学教育进程和专业发展中的一个空白,而填补了这方面的缺失就能使法律专业学生成为兼具专业能力和责任感的专业人员”。[7](P68)

(三)与法律人人格的养成

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承担实践法律教育的功能,同时它也是美国法学院一个重要的服务窗口。通过使诊所的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以及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法律诊所还很大地缓解了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不足。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之所以主要依托于法律援助,主要因为实践性教育需要接受教育的对象亲身参与实践活动即司法活动,而在校学生参与司法活动的身份只有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较易解决,再加上美国政府给法律援助的资金有限,法律援助资源稀缺,在律师收费高昂的美国,法律援助当然不能主要依靠执业律师们来提供。一位美国的诊所教育同行提到,里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政策是一分钱都不给。而在由执业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没有收费驱动机制,很多执业律师对案件的办理怠于职守,不尽力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论证。相应地,由在校的法学院学生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一来他们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会有较高的热情,二来也比较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亲身参与法律援助的诉讼活动,可以通过生动活泼的手段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养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学生通过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了解到他们的喜怒哀乐,了解到因为社会制度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真实的人的疾苦,可以很好地养成他们对法的正义追求的信念。

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改革中的意义

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开放前受前苏联法律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陈旧,近十年以来才逐步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模式接近。但法律职业规范化的道路却走得相对比较缓慢,2003年才正式实行统一司法,至今尚没有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虽然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都有短期见习的制度,但都是在机构内部以较为随意的方式进行,没有规范可循,对于见习者的结果也没有客观的评估。以现行我国的律师实习制度为例,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没有收入的保障,基本要靠自己找案源养活自己。也没有制度化的研修安排,虽然有名义上的指导老师,但实际上很多指导老师都是采取“放鸭子”形式。实习律师能不能迅速掌握诉讼实务的基本技巧,完全视乎指老师自己的责任心和业务情况。[19]总体来说,我国法律教育在学院期基本没有实践技巧的训练,从事法律职业后也只能靠自己边干边学、慢慢上道,在法律职业者群体中普遍存在对法学院教育与实践脱节的抱怨。[20]

从某种意义上说,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之际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兴起时美国法学院的情况至少有一点是类似的,那就是法律职业界以及法学院学生对传统法学教育不足之处的不满。传统法学教育对于迅速掌握法律的基本元素固然是十分便利的,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却益处甚少。教师讲授学生记诵的老式教学习惯于向学生灌输正确答案已经确定、无需提问的知识,很少关注学生对教育效果的反馈、关注学生在学与思的过程中是否有能力提出自己的疑问,这也束缚了学生独立思考、发现问题的能力。

当然造成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学院自身,由于我国司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司法机关一直忽视法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对科班出身的法律专业人才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也阻碍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深入司法实践时我们往往会发现我们思考法律问题的视角与法官们、检察官们有很大的歧异。理论工作者往往是从维护个人权利的角度来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司法官们往往却首先考虑社会利益的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视角本来其实都不存在偏颇,问题在于以何者为先。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彼此漠视对方的经验,深层的动因是我国法律职业的非规范化造成了理论界与实践界根本没有形成一个有共同是非标准、职业伦理和职业荣誉的法律共同体,而是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各自集团利益的不同妨碍了彼此的相互交流与合作。[21]英美法学教育的历程证明,两个利益群体之间的争斗人为地延缓了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在中国法律教育未来的发展中,法学家和法律职业群体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学教育以什么为侧重点决不能演变为一场争夺话语霸权的斗争,而取决于法律教育的消费者——法学院学生的选择。他们为了对自我人生价值的更高层次的实现,为了在法律职业激烈的择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会对需要什么样的教育作出相对更为客观的选择。

根据北京大学法律系1995年关于法学教育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对象主要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合作制律师、学校教师和在校的生),答卷者普遍认为:(1)法律教育只能起一个入门的作用,而主要靠在实践中学习;(2)要求增加机、公文写作、模拟法庭等非常务实的课程;(3)认为中国的法律教育的道路应当更加务实;(4)认为现在法学院的学习缺乏学常识和社会知识的了解;(5)主张编写案例配合教科书教学。[22]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于传统教育模式的种种不足也已经有较为深刻的体察。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已经有很多弥补这些不足的措施,例如实习、案例教学、社会实践、模拟法庭以及以案例为主题的辩论等。2000年以来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首先遭遇的即是这样一个严峻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同我国法律教育中已有的这些实践性课程区别开来,而使其自身成为具有独特性的法律教育模式。如果它不成为一门对实践技巧全面涉猎并作理论概括的系统课程,它可能就只会成为一种概念的包装,而其实质只是对国内已有实践性课程的重复设置。

诊所教育显然不同于案例教学,后者并不需要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也只是对书本理论知识的具体化和深化,不可能涉及过多的实践。它也不同于实习,具体表现为:1、实习使学生作为旁观者去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办理案件,诊所教育中则是学生充当主角负责整个案件;2、实习不是一门正式的课程,缺乏必要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在诊所课程中老师的指导是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深入性的和具有理论高度的;3、实习往往是听凭遇到的案件,学生也往往在案件没有结束时就离开了,而诊所课程的案件是有针对性和一定范围的,学生也能够自始至终地办完案件。[23]至于其他形式的课堂实践性教育,诸如模拟法庭、辩论等,均不以真实的当事人为对象,其实践意义是远远不及诊所教育的。当然但仅只强调它们之间的不同是不够的,前文已经指出,诊所法律教育要想真正在中国生根,它就必须同法学院已有的零散的实践性课程区别开来,它必须成为一门对实践技巧全面涉猎并作理论概括的系统课程,才可能被正式纳入中国法律教育的体系。

国内诊所的课程设置,基本仿效了美国诊所的课程模式。以西北政法学院司法诊所的课程安排为例,共分为诊所课程与诊所法律教育、接待当事人的技巧、证据方法、策略选定、法律研究、案件陈述、法律文书、观摩审判、庭审程序、谈判、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学反馈十二个流程。课堂教学方法也采用了提问式、对谈式、互动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美国诊所教育已经发展了四十余年的时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该说其课程的体系安排、教学手段的多样形式都是具有一定性的。但移植到中国不能仅仅只注重其形式,要发展成为成熟的诊所,国内诊所教育还需要一段时期来积累经验,尤其是要形成体系化的诊所教育学理论,编写水平较高的诊所教育专用教科书。如果做好这些工作,国内诊所教育完全可能发展成为一门全新的、全面探讨法律实务技巧并符合教育学循序渐进的系统的实践性课程。

诊所教育在中国同传统教育相遭遇,它要承担的更为重要的使命是为中国法学院注入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即课堂不应只是教师的课堂,而更多地是属于学生的课堂。通过一种全新的教育实践,它要改变传统教育中学生只作为被动的知识容器的现状,而使他们成为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成为自己发现问题、勇于独立解决问题并且从不停止发现新问题的求知欲持久不衰的学习者,而无论将来他们走出学校要从事哪一种职业,这种积极主动的思维习惯都会使他们受益无穷。在每一次诊所的课堂上,尤其是在大脑风暴的教学中,几乎每一个学生都会提出一些老师们根本没有想到的问题。而在传统的课堂上几乎每节课老师都要使出浑身解数来说一些学生没有想到的问题,但这辛苦的工作往往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学生自己没有亲身参与的主人翁感觉,就很难保持对知识的新奇感和好奇心,教师就必须不断刺激他们,因为新奇感和好奇心是求知的最重要动力。而如果亲身参与课堂,主人翁的感觉就能提供持续的求知动力。传统教育除了这种教学方法的陈旧之外,还潜藏着一种压抑独立思考的权力运作,我们习惯了向学生传授无需提问的绝对公理,讲授四平八稳、面面俱到、大而无当、不痛不痒、好像什么都说了其实什么都没有说清楚的体系,而构成这些体系的元素其实是每一个个别的独立思考的结果,体系并不能解答学生在把知识从普遍下行到个别特殊事物时会遇到的每一个疑难。诊所教育的课堂中师生都很少感觉到彼此间那种威压与服从的关系,在这种轻松的心态下,课堂里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互相碰撞思想的火花,自己去一个一个地发现个别的问题、想出最合理的解答,再把这些解答汇集成自己的体系。

[1] Nigel P. Gravells. Academic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A].郭成伟。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王晨光。 法学教育的宗旨——简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 David Warren.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Som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A]. 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 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7.

[5] Bethany Rubin Henderson. Asking the Last Question: What Is the Purpose of Law School?[J]. 53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2003.

[6] Roger Cotterrell.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M]. LexisNexis UK .2003.

[7] Robert MacCrate. 对一个发展变化中的职业进行教育:从诊所教育走向教育的连续统一体[A]. 唐洁、赵琦娴、黎慧妍译。 杨欣欣。 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注释:

[1] 律师公会也有译作“律师学院”的。共有四大律师公会,分别是林肯律师公会(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公会(Grey’s Inn)、内殿律师公会(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公会(Middle Temple)。13世纪后期,由于法官和律师的崇高社会地位和丰厚收益具有强烈的社会吸引力,在上相对较难进入上层的中小贵族特别是骑士家庭的子弟都希望跻身法律职业而出人头地。他们云集在伦敦西区王室法院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厅,通过阅读法规法令和法律著作、帮助诉讼当事人起草常规性法律文书、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学徒”(apprentice)阶层。他们自由结合,寄宿于法庭附近的某一客栈或酒馆(inn),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辅导。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自发地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公会,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14世纪以后,其中的4所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的四大著名律师学院。律师学院由著名律师组成的主管委员会(benchers)负责管理,至少在学院中学习7年(后来改为5年),经学院主管委员同意后,学徒才有可能成为辩护律师,取得出庭资格。参见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133-137页。

[2] [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与英美法》,载于[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3页。中世纪英国存在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教会法院管辖与神职人员有关的案件,适用天主教教庭的制定法和罗马法原理判案,使用罗马教廷的官方语言拉丁语。世俗法院管辖俗人的法律事务,适用遵循先例的英国普通法,使用一种称为“诺曼人法律用法语”(law French)的语言。因此教会法学和普通法法学形成了两套互不相干的体系,不仅法理法意大相径庭,连使用的语言都不一样。而中世纪大学都是被教会所控制,因此英国大学中教授的是教会法和罗马法,而律师公会的法律教育最早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的,培养对象是为世俗法院诉讼服务的法官和律师。参见前书,第72-73页。

[3] 参阅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4] 著名的马歇尔大法官只修习过两个月的法律。

[5]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7), p.16.

[6] 参阅[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7] 参阅[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第86页。

[8]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2.

[9]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0.

[10] 在兰德尔之前,已有很多法学院尝试进行教育改革。“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由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院院长Theodore William Dwight于1860年代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率先倡导的。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2-13.

[11] 因为这种教学法来源于柏拉图对话录中记载的苏格拉底与弟子们探讨问题的对话方法,所以得名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圣人苏格拉底十分娴熟地运用了名为“辩证法”的技巧同他的弟子们探讨哲学概念的精确定义,所以一些哲学著作中将其称为“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确定讨论的主题,例如“什么是正义”,讨论的目的一般是为某个概念下定义。首先由主持辩论的人引导发问,其他人提出自己的回答并相互问难,主持人再指出回答中的错误或自相矛盾之处,引导发言者修正回答或是提出新的定义,这样一步一步辩论下去,直至得出参与讨论的人都表示认同的最圆满的定义。

[12] 参见[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影印版),第87页。

[13] 参阅Robert S. Summers, Lon L. Fuller, Edward Arnold (Published) Ltd, 1984, p.143.

[14] 参见Robert S. Summers, Lon L. Fuller, p.144.

[15] 参见Roger Cotterrell, 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LexisNexis UK (2003), p.181.

[16] 参阅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36-137.

[17] 参阅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316页。

[18] 参阅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简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40页。

[19] 在德国和日本,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一律参加国家安排的统一司法研修,研修期有固定的薪俸,系统的研修进度安排,以及严格的结业考核。通过最后考核后的人才可以从事法律职业。

[20] 苏力教授在他的新著《送法下乡》中曾经提到一位他在基层法院实地调查中遇到的某政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当被问及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用处时,这位法官的回答是:“学校的那点儿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回答时,眼神里还流露出某种轻蔑”。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页。这位法官的话可能有点夸大其词,但在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人士当中,这确实是一种很普遍的情绪。

[21] 法学家与法律职业者经验的融合不仅出于改良法律教育的需要,更重要的,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职业伦理的法解释共同体还是制约司法者个人任意性、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正如季卫东教授已经指出的,“在法律界内部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局面,以规章制度中固有的认识论去抑制个别人的恣意”。季卫东:《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第6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本科生;能力培养

一、法律诊所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指仿效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和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提高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基于当时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节而产生。其基本功能定位于:为社会提供一定法律服务,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心。现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所有法学院课程设置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最近5年以来,自己承认曾经作为诊所法学教育的教授的人数已经超过了1800人,诊所法学教育的教授非常自豪地宣称,诊所法学教育是最有意义和最成功的教育进步。拉美、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已采用这教育方式。20世纪60年代印度的德里大学就引进了案例教学法,开始探索法律诊所教育;英国和澳大利亚均是20世纪70年代建立法律诊所。到了20世纪90年代,法诊所课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学院课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得到了蓬勃发展。自2000年9月法律诊所教育引入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国内二十多所高校的法学院相继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并成立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止到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共有134个会员院校,其中已经有82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法律诊所委员会的委员们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开展法律诊所课的必要性

(一)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缺陷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教授,缺乏理论与实践结合;统一的司法考试更多强调的是对知识的记忆,而非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这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往往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才能独立的处理法律问题。法诊是一门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其直接定位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让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问题。它最大优势在于学生接触的是真实案件,面对的是真实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对学生不仅是新的,对指导教师也是新的,对双方都是一个挑战。在解决案件中,学生就能学到很多在原来的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待人接物的技能,观察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实际操作的技能等,这就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二)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法诊在培养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态度,自主学习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诊所教育中,学生在法律职业人面临的处境中讨论和研究案件的不同解决方案,这样的学习方式极易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态度和精神。它迫使学生面对真实案件,面对急切需要他们帮助的当事人,学生学习的激情和求知的欲望油然而生。在法诊教学中,始终奉行“以学生为主”的原则,课程内容应随时根据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不偏离基本目的的调整。在诊所的课堂上,学生来讲解与分析自己承办的案件,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发现问题,并对每一个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教师只是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教师很多时候像一个配角,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不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跟着律师跑,自己只是帮手、学徒,办案的结果与自己无关。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和学习的主动性。

(三)有助于培养律师思维

美国法官都必须有执业律师的经历,没做过律师就做不了法官,这是由美国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我国法律虽没有这规定,但种种原因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数进不了法院,而多数要从事法律服务,如做律师。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执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模式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做起来都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诊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它将学生置于律师的位置,要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就好把学生推上了“手术台”,使学生有机会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不仅要进行自我批判,还要对法律制度、社会以及政治范畴做出批判性的分析。学生不仅会掌握学到的具体法律知识和规范,而且学会逐步适应社会,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法诊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对学生而言,其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培养起了律师思维模式。

(四)有利于良好品德培养

1.增强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

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应当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青年学生涉世不深,心中既充满理想,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与干扰,在不当利益的诱惑之下可能会丧失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办理真实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的同时,会促使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极大地提高。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通过接触身边发生的一些活生生的案例,认识到不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能明辨是非,增强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2.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很多当事人都把希望都寄托在受委托的学生身上。这无形中都会给诊所的学生带来工作压力。并且,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难免接触社会的丑恶现象。如果学生过多地接触这类案件,很有可能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的影响。但其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主要因为,学生迟早都会接触社会,如果在校期间产生了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教师的适当引导,消除其对个别现象的激烈情绪,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消除不必要的职业恐惧心理,有利于学生毕业后适应与胜任法律工作。

三、开展法律诊所课的建议

(一) 应在大三开设

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有的学校从一年级开始开设,有的学校在三年级才开设,修完该课程可获一定学分。对本科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这个条件必须是他在对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性的掌握之后,才能够进行法律诊所教育。原则上我们应该尽可能把法律诊所的课程往后推,推到三年级或者四年级。三年级的时候,三大部门法和诉讼法都学完了,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大概的了解和掌握,有了一定的理论功底,再把理论运用实践,学生在接手具体案件时会顺利得多,对法律应用能力的掌握会更强。

(二)学生的挑选

法诊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主体。如何挑选诊所的学生,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加入法诊学生人数应限定。一般来说,以一个诊所教师指导8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0人,以便给诊所教师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二,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比较熟,以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较适宜,因为他们已学完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三,不仅仅考虑他的知识能力, 我们还要考察这个人是不是有公益心, 道德品质是不是过关。因为诊所式教育, 很多情况下是要从事法律援助服务, 需要一个非常有爱心, 愿意将自己的热情奉献出来, 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因为学生要接待当事人,办理真实案件。笔者认为,采用学生提交申请和教师面试的方式来决定学生人选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资源有限,不可能让每个学生都能上这门课。大三的两学期都可开设法诊课,每期35人左右,从优录取。学生到了大四,还可以申请上法诊课,大四学生应优先录取。

(三)教师的选择

法律诊所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标准:要对法律诊所教育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法律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如果现任法学教师不够,诊所可聘任资深的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

(四)建立学生自我评价系统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法诊教育是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的对学生的新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法对教师来说也同样重要。它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法诊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程度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结果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案件承办的感受。学生关注的焦点也应当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的重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参考文献

[1]魏昕,刘放鸣,魏建文,曾殷志.特色与优势:诊所式法律教学构想之一[J].法制与经济,2008(1).

[2]胡田野.初任法官培养与诊所式法律教育[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3]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J].交通高教研究,2002(02).

[4]张文静.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08(02).

[5]姜素红.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11),4:6.

作者简介:

第7篇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人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的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先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案例把他们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个过程是先有理论再有实践,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传统教学始终认为不先掌握理论知识,就无从联系实际,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则认为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学生通过具体办案,寻找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理论,并分析它,然后运用到案件当中,最终理解该法律理论。具体案例对学生有着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环境差别很大。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讲授,或引人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或到法庭旁听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环境是非常广泛的,它是实践性教育,可能在课堂上讨论、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问题、会见当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当人或任辩护人;还可能在校外取证,获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相比较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环境广泛,传统法律教育的环境单一。

3.教育主体的主动性不同。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学生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师则是教育的主动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育的主动者,他们要解决所接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接案、了解案件、取证、准备词、辩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结案等,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法律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具有主动性。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教育方式主动性主体不同,但主动地学习知识,带着问题去学习,其效果要比被动去学习的效果好很多。

二、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法学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法律的课堂上总是有一种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约束着民法学的发展,这种规范体系试图想解决每天都在变化的生活中所有的人身、财产问题,教师在课堂上也用这种理论体系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是学生到了社会上会发现,以前所学的典型案例很难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使学生在理论和现实中无所适从。现在的民法学教学仍然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并不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为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第一,民法学的开设主要是以部门法划分的学科和民法基本法为标准,并不以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标准来开设民法学;第二,民法学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以传授该课程的体系以及围绕该体系的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内囚2。‘3年7月中矗妻浮让毛容;第三,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民法学也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涉及财产类的法律制度,例如物权、债权,也要开设一些比较法课程,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创新能力,但是现在的民法学教学却忽略了这些;第四,民法学教学也吸取了很多新的教学方式,例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但是这些教学的方式往往也都是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去讨论,缺乏在真实环境中整体的教学环节,并不以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目的。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民法教学的有机结合

民法教学不仅仅要教给学生系统的民法理论知识,而且要使学生能够自主地、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同时掌握民事法律职业者应该掌握的技能和素质,这些只有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才能获得,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够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1.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应用的目标是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民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中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迅速发展时期,同时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法条文的增长速度令人震惊,学生在学校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老师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法知识灌输给学生。因此,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才是法律教育最为重要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寻找相关民事法律,并分析、解释、使用它,这些都是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

2.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是通过互动式教学达到的。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民法课的学生从办案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法教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具体应用,同时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要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处理各方面的人际关系,注重学生对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学生要学会自己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教育方式始终将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民法教师只在这种教育方式中起到辅助的作用。

3.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

将案例作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老师的指导贯穿于学生办案的始终,但过程要由学生自己去经历,无论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是对与人相处的艺术,学生都在此过程中亲身感受,既达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的,又援助了那些需要被社会援助的人。自200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其中以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最具代表性,它们开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先河。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给学生提供了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让学生从被动的灌输式学习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状态,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