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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过程范文

时间:2023-07-10 16:03:56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谈判的过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谈判的过程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谈判;实现过程;准备阶段

一、法律谈判的内涵

法律谈判是一种法律争端的庭外解决方式。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途径,法律谈判体现着当事人寻求诉讼外解决争端的意思表示。纵观整个法律谈判的进程,受当事人委托的谈判律师往往参与其中。谈判律师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争端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在最大程度的争取己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给出争端解决方案,并借助一定谈判技巧最终实现谈判目的、解决纠纷。鉴于此,谈判律师在整个法律谈判过程当中的作用便显得举足轻重,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着整个法律谈判的成与败。

二、法律谈判的基本理念与实现过程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诉讼外争端解决方式,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当事人及谈判律师都应当秉持自治、正义、法治等基本理念参与到整个法律谈判过程当中。而只有在确保这些基本理念贯穿于法律谈判的整个过程,并作为指导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主导着整个法律谈判的过程时,才能彰显法律谈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而保证谈判双方的基本权益。但是,法律谈判毕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活动,必要的谈判技巧和处理方式是法律谈判过程当中必须要有所准备的。这包括:在谈判发生阶段的准备工作;在谈判进行阶段的谈判策略;在谈判最后阶段的收尾工作等等。在这里,笔者仅就在谈判的发生阶段如何做好准备工作这一命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三、法律谈判实现过程中的准备阶段

任何谈判都不能打无准备之仗,法律谈判更是如此。法律谈判中最忌讳的就是谈判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而不为谈判做充分的准备或者根本不做准备,全凭临场发挥。而这样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仓促应战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鉴于此,笔者认为谈判前的准备工作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了解当事人的内心诉求,明确最优谈判目标

当事人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很多人一生也不见得会遇到一个需要对簿公堂的纠纷。所以,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理解难免有失偏颇,对于自己如何解决这一纠纷处于茫然无知和无助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对于自己的内心的真正诉求正确把握。所以,作为法律谈判实际参与者的谈判律师应当首先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探讨,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正诉求,明确能够最大程度上有利于当事人的谈判目标。

(二)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

法律谈判过程当中,谈判律师经常要在当事人的主要利益与次要利益之间进行取舍,适时的做出妥协以回应对方的让步。在这个过程当中,己方当事人经常会对谈判律师的妥协、让步行为表示不解甚至不满,严重者甚至导致整个谈判的崩盘,同时损害谈判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为避免谈判过程当中出现此类问题,在谈判的准备阶段,谈判律师应当做好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让当事人知悉律师在随后进行的谈判过程当中的基本策略和应对方法,提示有可能会作为让步而予以抛弃的次要利益。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当事人对谈判律师工作的误解,方便谈判律师在谈判过程当中灵活处理出现的问题,也更有利于当事人内心诉求的实现。

(三)重视对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的查阅、研习

法律谈判的过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在妥协、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以非司法程序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谈判律师作为己方当事人的代表参与到整个法律谈判的过程当中,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主导着整个谈判的进程。而且,法律谈判毕竟是在法律框架下的互谅互让的过程,谈判律师的法律素养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在法律谈判的准备阶段,谈判律师应当尽可能全面的查阅与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出较为详实的应对策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构造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保证整个法律谈判过程当中的行为以及法律谈判收尾时所达成的谈判协议的内容、形式等等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选择恰当的谈判类型及组合

在法律谈判的准备阶段,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便是谈判类型的选择。法律谈判的类型大体可以分为:竞争型、合作型、问题解决型。在哪一个阶段需要选择哪种类型的谈判方式,在哪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谈判类型更为有利,谈判律师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在谈判的准备阶段充分预估对方的谈判策略,做出恰当的应对规划。在充分预估的基础上,对谈判过程当中出现的突发状况,才能够做出最正确的选择。应当看到,三种谈判类型在同一个法律谈判当中都是可能出现的,在某一个阶段需要某一种甚至多种谈判类型的契合。这个选择的过程在法律谈判的准备阶段就应当有所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顺利完成整个法律谈判过程。

第2篇

【关键词】法律谈判;心理准备;谈判技巧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纠纷的的急剧增长,诉讼爆炸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也受到了当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法律谈判作为一种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法律谈判代替法庭诉讼,成为当事人更乐于采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美国只有5%左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最终通过诉方式得以解决,其余95%都是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1]法律谈判是指由当事人的谈判律师参加谈判,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庭外博弈。沟通和拖鞋贯穿其中,整个过程既有合作也有竞争,以争取庭外和解为最终目的。

(二)法律谈判的特点。法律谈判区别于一般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是:一、法律谈判是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法律谈判的参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三人。三、法律谈判是一种自主选择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完全遵循当事人的意志自由。[2]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体制下,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更为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谈判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

二、法律谈判与其他谈判的异同

(一)法律谈判与其他谈判的不同。法律谈判区别于其他谈判方式主要在于,法律谈判的目的是解决法律问题,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运用的是法律知识和技能。其他谈判,主要涉及到的是各自的专业领域,如商业谈判主要涉及商业知识。法律谈判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机制,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往往会考虑谈判的替代结果,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谈判者(通常是职业律师)会将可能预见的谈判结果同可能预见的诉讼结果相对比,然后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法律谈判与其他谈判的共同点。法律谈判与其他谈判也存在共同点,如谈判都是一个观点交锋和理论博弈的过程,虽然谈判的种类不尽相同,有合作型谈判、竞争型谈判等,但诸多谈判肯定都涉及到了心理学的运用,因为毕竟所有谈判都是当事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博弈,双方的观点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是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在谈判过程中如何调控好自己的心态同时把握对方的心理至关重要。

三、法律谈判中心理分析的具体运用

谈判实为沟通,沟通是一种意识的交流。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参与者其实就是在谈判过程中使用各种沟通方式来传达讯息,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对各方参与者的一举一动都有必要加以注意并予以分析,借此获得有助于谈判进行的各式信息。这其实就是一种对对方心理分析的一种表现。[3]通过对课程的学习和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我将在法律谈判过程中在心理调控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总结为如下几点:一、制定谈判目标;二、培养良好的谈判心态;三、创造良好的谈判环境。

(一)制定谈判目标。首先,谈判的目标应当适当高于预期。因为谈判过程是双方讨价还价的一个过程,如果制定了既定的最低预期目标,那么在谈判过程中就毫无退路可言,如果适当提高自己的目标,再视谈判进程做出些许让步或妥协,无疑会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也更有利于谈判的成功。其次,要确定本方和对方各自的可接受范围区域。确定自己可接受的区域,在谈判中,如果对方提供的低于你可接受的最大限度的可替代选择,不要接受。制定己方的可接受范围可以帮助自己在谈判中迅速决定什么样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可以防止在达成协议之后因出现疏忽大意而后悔莫及。确定或者是预测谈判对手的可接受领域,知道他们想要什么?他们的可接受的最大限度的可替代选择是什么?让他们知道你了解他们的需要,并且努力达到一个权衡点,注意,你应该想方设法让对方认为你知道他们的需求,这样可以增加你们之间的共同点,减少分歧,谈判的氛围也更加的和气。此外,在确定好目标的同时,要做好可替代的备选项,因为当你设定好自己的谈判目标之后,这个目标在谈判中不一定就能圆满地实现,如果谈判的进程超出了自己的预料,如果有一个备有方案,当然会避免因准备不足而造成的措手不及。

(二)培养良好的谈判心态。首先,谈判过程中应当充满自信,但必须谦虚。谈判可能会让人情绪激动,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言行举止要大方,给人以充满自信的感觉。此外,还必须做到谦虚谨慎,因为谈判的目的是达成共同的合意,如果在谈判中表现的太让对手反感,势必会影响到合意的达成。其次,法律谈判者还必须认识到谈判是一个双赢的过程,我们必须考虑对手的需求,尽量实现利益的共享,而不是对抗,打个比方,关于薪水的谈判,雇主希望支付尽可能低的酬劳而你希望得到尽可能高的回报。因而,给予一些福利以平衡薪水的问题:增加弹性的工作时间,远距离工作和假期等等。这些福利有很多种并且获得双方的同意。以合作为目标的谈判,可以双方情感交流为主线,表现出互相理解、乐于配合的意愿,拉近彼此关系、形成情感共鸣,开局气氛则会较为融洽,有利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方向。一个良好的心态往往通过细节表现出来,必须要注重你的着装打扮,你对谈判对手的称呼。在谈判场上,每个人都须相对伪装,不能让对手洞悉自己内心真实想法。但出于人的本能,在举手投足间都会表现出一定的心理活动,所以要有极大的耐心观察细节和行为的细微差别,关心对手,注意其行为举止,如果事情似有不顺就要有所警觉。

(三)创造良好的谈判环境。在具体的谈判中,一个合适的良好的环境将会为谈判创造一个融洽的氛围,根据你谈判对手的特点,你可以选择一种环境能够表现你对对手的尊重,或是选择一种环境表现出你对谈判的重视。要营造良好的谈判环境要从很多个方面着手,只有营造良好的谈判环境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才能让对手信服。谈判环境的布置也是很重要的,安静优美的环境,宽敞明亮的房间,合适舒适的座椅,都有利于谈判顺利进行。相反,环境嘈杂,房间阴暗,座椅不舒适,都会影响谈判者的情绪,导致谈判失误。座位的安排也应得当,在座位安排时若展现较强势的作风,一般人在心理上就会有像去别人家做客的感觉,会较为谦恭,相比之下己方在地位上就在心理上取得了一定的优势。[4]

【参考文献】

[1]. 何主宇,《案件的非诉解决方式一评》,载于中国民商法网,http:// .cn/article/default.asp?jd=23099.

[2].周亮,司振魁. 浅议法律谈判的纠纷解决[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2).

第3篇

美国纽约谈判学会会长、国际知名的律师尼尔伦伯格在《谈判的基本原理》一书中写到,“谈判是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为了取得一致而磋商协议的一种行为,是直接影响各种人际关系,对参与各方产生持久利益的一种过程。”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各种国际事务、国家事务以及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的事务越来越多得需要采用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法律谈判作为非诉解决争议的方法之一,更多的走进了生活,并且在一些商业谈判中因为涉及到一些合同问题,也由律师提前介入到谈判的过程中去,以避免未来可能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而什么是法律谈判,一般认为,法律谈判,是法律人士参与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交谈、协商、谈判,其目的是为了发现、穷尽法律问题,解决纠纷,实现妥协和共赢,实现自己或当事人的谈判目的。法律谈判可以说是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一项基本技能,是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融合到一起并能够最终达到目标的一个过程,可以说法律谈判是身为法律人在日常的职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律人来说,法律谈判是一门一定要修好的课程。而法律谈判过程中最主要部分的就是法律谈判者,谈判者作为谈判主体是法律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一个合格的法律谈判者必须要具有完备的素质,这不仅包括知识方面上的素质和能力上的素质,更加重要的是法律谈判者的责任意识。笔者认为,法律谈判者的责任意识,是保证谈判顺利进行以及谈判成果能延续到未来的合作以及纠纷解决中去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律谈判者的责任意识对法律谈判的整个过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法律谈判者的责任意识进行分析并且阐述其对于法律谈判过程的重要性。

法律谈判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然人维护、争取谈判利益而与对方进行谈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谈判者对各方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而这些责任中不仅有源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责任还有源于法律谈判者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这主要体现在对客户的责任、对上级律师的责任以及对其自身的责任。以下全文将对于这几种责任进行阐述。

对客户的责任

大部分的法律谈判的谈判者都是由律师来担当的,即律师是作为人与当事人进行谈判,如何能够处理好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谈判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这往往体现着律师的智慧与职业素养。同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在这世间最说不清也道不明的一种关系,之所以说其“说不清道不明”是因为这种关系的性质很不稳定,也许刚开始还是一种非常默契的合作关系,大家有着共同的方向,但律师并非当事人的附庸,更非其口舌,律师有着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律允许律师发表不同于当事人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达成自身的目的不当的利用律师,此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对立的关系。当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是趋同的。在以前笔者实习的期间,就碰到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出现了信任的危机。当事人在一审已经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期间要求解除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而当事人的理由竟是他认为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就应该提前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当然这明显是非常荒谬的。其实在这个事件中存在着一个细节,就是在当时庭审的过程中,这位当事人的情绪十分激动,甚至出现了在庭审过程中大声吼叫并且在开庭前碰到被告人时与被告人出现肢体碰撞的现象,而作为其人的律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此时,在当事人的心里就埋下了怀疑的种子,当事人认为他的律师不是为了他全心全力的进行的,在这位当事人看来,如果我的律师是真正的为了我的利益就应该在这种时候替我说话,并且在情绪上也要像我一样的激烈。试想,如果一名律师这样做了,那他真的能被称为是专业的律师吗?律师不是当事人的口舌,更不是其泄愤时的帮手,作为律师应该具有其独立的地位,在其的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名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养,这才是最为重要的,而与当事人的关系可以说是真的很难把握。

作为律师,赢得当事人的充分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律师具有完备精准的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综合素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作为法律人的责任意识。一个负责任的法律人才是值得当事人信任的法律人,在法律谈判中也是一样。只有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让当事人对法律人产生充分的信任,这也可以避免很多当事人对法律人的不必要误会。有些法律谈判虽然不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谈判者肩上的责任轻了,谈判者仍应该穷尽个人能力,认真对待其工作任务,可以这样讲,在这个阶段谈判者承担着同样甚至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在谈判中尽到审慎的义务才能使谈判顺利的进行下去,并且能够为当事人一方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同时严格注意谈判最终拟定的合同,找出其未来可能会存在争议的地方并争取在事先予以解决,防止未来某个时期使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诉讼中去,甚至可能会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经济损失。

1 有限度的“当事人利益中心”原则

对于律师来讲,既然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就应当全面注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要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穷尽我方利益。而作为法律谈判者,要首先做足功课,即对谈判中涉及以及可能会涉及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也就是说要知道在这次谈判中,我们的当事人需要什么,即当事人想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这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只有知道当事人的根本目的,法律谈判者才能在法律谈判的过程中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因为在有些时候我们可以选择放弃一些次要利益,以此全面保证根本目的的成功实现。其次,我们要清楚的知道我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底线是什么,绝对不能放弃的是什么,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知道接受的底线是什么能够使谈判者在谈判的过程中明确自己可以为最终利益做出割舍的限度在哪里,对于不能让步的问题要持坚决的态度,不能无限度的退让和放弃,而对于不能放弃的利益更要保持一个坚决的态度。另外,在专业方面以及背景资料方面要做好事先的准备,这其中包括在本次谈判中可能运用的相关法律以及可能会成为争论点的重要内容。同时,良好的谈判技能也是十分重要的,这点已经成为衡量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在谈判中的很多环节都要依赖律师的谈判技能,因此,作为谈判者的法律人来说,应当注重提高个人的谈判技能。而在收集背景资料也是十分重要的,有的时候甚至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为有很多看似边缘的、不重要的因素很可能会成为实际谈判中“克敌制胜”武器,因此充分的将其利用起来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对于谈判对方的情况也要做到有充分的掌握,只有“知己知彼”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当然,这种“当事人利益中心”原则上应当是有限度的,这一限度就是律师应当遵循的规则。也就是说,作为律师,应当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中心,但同时这种利益中心的理论不能让作为谈判者的律师丧失其应有的职业操守,律师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应当时刻牢记其职业操守,否则即使未来拥有了大量的客户也会出现本来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有的律师为了争取客户,会滥用这种“当事人利益中心”,这是不正确的。作为律师,要遵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这样才能在很好的完成其工作任务的同时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因为作为法律谈判者的律师本身对自己仍然有责任,这一点将在本篇文章中的后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2 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对于律师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应有的处罚。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律师的保密义务,是由职业性质决定的,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委托合同中那个没有约定保密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也是不能因此而免除的。在法律谈判中,律师作为受托方,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进行谈判,这其中,律师会接触到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的内容,有可能是个人隐私也有可能是商业秘密。此时,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身,对在谈判中掌握的当事人情况具有保密义务。

其实,律师的保密义务与上面提到的“当事人利益中心”原则讲的都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处谈到的为当事人保密义务与前面一样,同样不能违背律师法对律师的规定,即处理好忠实义务与诚实义务的关系。

对上级律师的责任

法律谈判的过程通常任务量较大,可能不是一个谈判者就能够顺利完成的,往往需要多名律师的协调配合,此时就需要律师团队成员的默契配合。而在配合中就存在着与同级律师之间的业务配合以及对于上级律师认真负责。因此,每个谈判者都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完成自身的任务,这就需要谈判者在准备谈判以及谈判的过程中都要对内容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进行整理汇总,另外还需要对整理的内容进行合理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对谈判内容进行记录与总结,是对于客户认真负责的表现,更是团队合作的必然要求,只有每个律师都将自己经手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并且做到对上级律师的认真负责汇报,才能保证在法律谈判中的每一步骤都能顺利、无遗漏的进行,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谈判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对自身的责任

其实在前文中提到的法律谈判者对于客户、上级律师的责任时,都存在着法律谈判者对于自身的责任问题,此处之所以将其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问题进行探讨,是想强调法律谈判者应对自身责任进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的完成谈判工作,又能充分的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首先,正如前文中所讲的,律师应当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争取做到既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丧失作为其人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在一些场合下,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往往欠缺理性因素,而作为人的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好“度”的问题,掌握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因此律师在谈判的过程中对于由此而知悉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律师的保密义务不能与诚实义务相违背,即律师不能为了招揽客户等目的而协助客户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另外,在前部分中提到的,谈判很可能不是一个律师就能完成的,很有可能是一个团队的工作。因此,作为团队的成员,为了保证以后的谈判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必须将自己经手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其实,这不仅是对客户、团队和上级负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形成完整的系统的记录并予以保存时对自身负责的表现。法律人应当时刻保持一个严谨、认真的态度,这种优秀的态度不仅能让我们在业务中赢得更大的成绩,同时也是对客户、同事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一个法律谈判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与法律谈判者的素质有着偌大的关系,法律谈判者的法律专业素质、心理素质,事先对谈判对方的了解和摸底、对谈判本身的认真负责态度、对法律事业的崇高荣誉感都对一个法律谈判能否顺利进行起到十分巨大的作用。而在这其中,谈判者的责任意识应该是最为重要的,如果谈判者本身责任意识非常微弱,那么即使他本身有着这样和那样的素质都会因为其个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失败的后果。

第4篇

【关键词】法律谈判;诉讼后;定纷止争

一、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过程[1]。

诉讼后法律谈判是整个诉讼法律谈判的最后一个过程,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每一个环节。基本原则体现了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要求,指导诉讼后法律谈判的进行,并最终实现定纷止争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原则。尊重事实,既是司法法治原则中以事实为依据的具体要求,也是法律谈判的先决条件。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应当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作为法律谈判的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社会主体在法律部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立、变更、终止特定的权利义务。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不服的情况下,是否要走向再审程序或者或者申诉,都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当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时,进行法律谈,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律师不能越权事项,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做出决定。

(三)公平正义原则。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无论当事人生活、工作及家庭背景如何,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律师应当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排除其他各种权利的干涉,消除谈判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因素,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当然,律师也应当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比如城乡差别问题,地区城乡差距问题,生活水平,工作收入等的问题,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也是公平正义基本理念的要求。

(四)平等协商原则。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法律谈判,只有这样谈判才能有效并顺利地进行

二、诉讼后法律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以撤销生效判决为议题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涉案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不能接受,往往会通过其他途径想办法撤销生效判决。在我国撤销生效裁判的法律途径是通过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实际上是开启了当事人一方与再审申请承办法官之间的谈判。基于再审申请而开始的再审程序则可以说是该方当事人说服了审查法官,并使其认为,己方的申请再审符合法定的条件,己方申请再审所指称的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3]。

再审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可以被看作是以当事人和法官作为谈判主体围绕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生效裁判所涉案件是否应予谈判再审而展开的谈判。此时的法律谈判是以书面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一方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中将自己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法官陈述,以说服法官同意其再审申请。审查法官代表法院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审查最终作出是否支持其审查申请的裁定书。

另外,不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就会启动再审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再审申请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此时这个过程又加入了一方谈判者,成为三方的谈判。另一方当事人会面临对自己有利的生效判决被撤销的危险,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成果,就会提出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生效判决正确的书面答辩意见,受理的法院同样会将答辩意见书送交给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法院会根据再审申请书及答辩书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必要时,还可能会进行庭审,即三方主体不再以书面形式交流而转为面对面的谈判形式。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的过程就是诉讼后的法律谈判过程。

(二)以实现生效裁判内容为议题

在具有给付义务的生效裁判中,在强制执行前,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主动联系胜诉方当事人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履行义务的条件,这便启动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何履行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败诉方会与胜诉方就具体履行的期限与胜诉方进行协商以求得对方给自己宽限的期限,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法院会强制其履行生效判决。胜诉方如果不同意,最终虽然法院会强制执行,但双方的关系会就此更加恶化,而且还可能会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使生效判决的实现更见难以预期。双方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会影响他们是选择谈判还是走向强制执行。

即使生效裁判已经执行,双方还有可能就具体执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把这个过程称为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就义务的具体履行就行谈判和解从而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还需要法院的审核批准才具有执行力,此时双方当时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也是一个法律谈判的过程。

三、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一)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有效地减轻了司法机构日益沉重的案件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诉诸司法部门,大量的案件积压,司法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剧增[4]。诉讼后法律谈判使那些以撤销生效判决请求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而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诉累。

(二)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双方当事人一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从而使双方的矛盾冲突得到有效解决,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会因纠纷而敌对,关系恶化[5]。以这种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也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结语

法律谈判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诉讼的全部过程中,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我国诉讼程序的完整执行过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美]拉里.普特利著.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J].思想战线,2007(4).

[3]蔡彦敏,祝聪,刘晶晶著.谈判学与谈判实务[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第5篇

【关键词】法律谈判;认识;意义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一、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

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四、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六、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法律谈判;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00-01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某一问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的过程。法律谈判被认为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英美法国家中有90%的案件是通过谈判达成了庭外和解而结案,的案件也有50%左右是以谈判和解而结案的。法律谈判之所以日益受到重视,原因在于其能够使得当事人在一个非对抗性的环境中就彼此关注的问题以及各自的利益进行讨论,在问题的各方面力争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最终实现“双赢”的效果,如果我们以一个更为系统性的视角来观察的话,法律谈判本身就从始至终体现着一种“平衡”的理念。

一、法律谈判的价值平衡

法治社会框架之下,人们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在于正义、权利的实现以及权利的正确行使等价值因素,相对于人们解决法律问题常用的诉讼渠道,法律谈判在其价值层面体现着更为和谐,平衡的特性。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法律谈判在一方面体现着程序正义的要求,谈判双方一种非公开的环境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诚布公的探讨问题,于谈判主体在一种相对于诉讼更为宽松的环境下平等交流,正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从实体正义的角度上讲,法律谈判赋予当事人平等自由的讨论空间,当事人在这种环境下可以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找到多种解决方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实现。

(二)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但是“法律的存在基础不仅仅是正义,对效率的追求也是其存在的理由”。传统的诉讼渠道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审判程序,准备大量的诉讼材料,消耗相当的人力物力,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相对来说,法律谈判则更为灵活,双方可以自己掌握谈判进度和时间,而且可以有效的规避诉讼风险。故而从效率角度来说,法律谈判更能够在当事人的成本和效益之间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解决问题。

二、法律谈判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法律谈判涉及到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均有其各自的利益需求,如果不能处理好法律谈判主体的这些利益冲突,那么法律谈判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以最为普遍的双方谈判来说,法律谈判涉及四方主体:本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于当事人而言,谈判过程中其目的在于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解决与对方之间的问题,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律师的目的在于完成职责,争取在过程中多收取利益。这种利益上的不一致就可能导致参与法律谈判的主体之间产生冲突。

(一)客户是你最大的敌人

作为法律谈判中的律师,受托于客户,理应忠于委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能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基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分歧,在法律谈判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种冲突就会在实际中造成客户不听律师的建议,对律师的行为挑刺并寻找理由少付甚至拒付律师的报酬等情形。

在法律谈判中,总体上来说律师和客户之间还是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信任的关系。但是基于前述的利益冲突,律师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信任他的客户呢?作为谈判参与方的律师,就必须在尽职委托过程中对自己的客户留一个心眼,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自我保护是否又会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造成影响呢?这里依然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

(二)律师与客户利益的平衡

律师与客户尽管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分歧,但是在法律谈判中,其毕竟是出于同一方,共同的对手是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都有着取得谈判成功的动机,所以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具有重合性的。对于律师来说,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其参与法律谈判并获取利益的基础,其主要的工作还是忠于委托,力争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前提下,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对谈话录音,一定程度的拖延等),保证自己的最低利益,实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契合。

三、法律谈判的策略与技巧——达到平衡的工具

法律谈判是与人打交道的活动,需要法律谈判参与者,尤其是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谈判技巧。很多谈判场合中,只有有效地运用谈判技巧才可能实现住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促成谈判的成功。

(一)谈判技巧的选择与利益的平衡

谈判技巧千差万别,但是其所适用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处理好与对方的利益关系,为谈判成功服务。对于谈判参与者而言,在需要解决某一问题时,可能有多种谈判技巧可供其选择,这时选择何种谈判技巧就需要谈判者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比如在对方当事人爱好某项运动时时,可以从与该项运动有关的赛事着手,以此作为谈资,拉近与对方的关系,创造更为友好的谈判环境。

(二)技巧之外——谈判者自身素质的平衡

法律谈判中,技巧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需要看到,技巧固然重要,但是它只是完成法律谈判的一个部分。作为一个法律谈判者,除了谈判技巧之外,各方面的知识储备、解决问题的思路、心理素质等也十分重要,比如沟通能力、艺术、策略、心理、语言等等。这也需要谈判者自身在其各项素质之间达成平衡。

第7篇

关键词:意思自治 契约性 私立救济实质公正

法律谈判(Legal Negotiation)肇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由律师充当谈判双方的人,当事人就纠纷的主要事项与解决方案进行交涉,最大化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学者将法律谈判定义为"由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谈判律师参加谈判,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技能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沟通和妥协贯穿其间,整个过程既有合作也有竞争,以争取庭外和解为最终目的"。[1]

一、法律谈判所蕴含的法理依据

1、意思自治--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

法律谈判是基于法律的谈判。谈判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专业的说服艺术与决策科学,采取文明、理性的对抗方式,通过自愿与合意的交涉、协商,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和交流实现双方合意,达到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双赢。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沟通和协商的方式是自由的,交付和执行的方式也是自由的。因此,意思自治是法律谈判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和首要条件。

美国纽约谈判学会会长、国际知名的律师尼尔伦伯格在《谈判的基本原理》一书中写道:"谈判是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 为了取得一致而磋商协议"的一种行为。是直接"影响各种人际关系,对参与各方产生持久利益"的一种过程。

2、谈判结果的契约性--得以遵守和执行的理论基础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自主选择适用的规则与法律,这种选择具有契约的约束力,谈判双方必须遵守约定的规则。从而将谈判的随意性上升到契约的法定性。一旦达成协议,就产生类似合同的强制执行力。正是基于此种契约理论,谈判的结果才能得以真正的遵守与执行,并从实质上解决纠纷。

3、私立救济--纠纷解决的优势体现

所谓私立救济,是指当事人在认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过程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和私人的力量,实现纠纷的解决,包括强制和交涉。[2]法律谈判是一种典型的私立救济,其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救济方式,没有第三方担任协调人。"与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的方法相比,谈判拥有允许当事人自行控制谈判的进程和结果的优势"。[3]

二、法律谈判所蕴含的价值依据

1、有利于程序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法律谈判一般没有正规的程序性要求,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仅需谈判双方约定合适的时间地点即可进行。此种开诚布公的对话形式,不但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也避免因为第三方的介入而让渡一部分对于程序控制权的不利。相对于诉讼、仲裁等第三方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谈判更有利于程序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2、有利于实质公正

一次法律谈判没有达成一致的合意,并不影响组织下一次谈判。谈判双方也不会因为在谈判过程中承认、让步等行为对谈判不成后的现实产生影响。双方并没有实质利益的损失,不需承担任何实质性的约束义务,体现了实质公正的价值理念。若是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感情裂痕很难得以消弭。

此外,较诉讼过程来说,法律谈判避免了不确定性费用,直接降低了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因为诉讼中的不利的供述或事实裁决而造成对一方或各方利益减损的可能性"。[4]

三、 法律谈判的"现实需求性"理论依据

1、法律谈判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飞速发展的经济、迅速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日益密切的人际交往必然带来纠纷的增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要通过诉讼的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是无比巨大的压力。而法律谈判可以使许多民事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不必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借助谈判律师的帮助,使得纠纷得到顺利圆满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美国只有5 %左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最终通过诉讼方式得以解决,其余95 %都是通过非诉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 解决的。法律谈判就是非诉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

进入20 世纪90年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谈判实践活动日趋频繁并受到普遍关注,法律谈判理论研究和谈判人才培养逐渐受到重视。

2、法律谈判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成本

首先,法律谈判没有诉讼过程纷繁复杂的各项程序,且纠纷解决的时间也较诉讼短。过于强调诉讼而漠视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只会鼓励律师在业务领域中仍继续专注于传统而忽略替代性机制的运用,使更多的纠纷走向法院,导致法院诉讼爆炸,案件裁判质量难以保证。其次,从经法济效益来说,"一元钱官司"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但在费用上来说,却得不偿失。法律谈判只需付出一部分律师费用,完全不涉及诉讼费用。最后,法律谈判有利于保护人们的个人隐私,有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面对的心理压力以及因案件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

3、法律谈判有利于减轻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压力

诉讼必须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为支撑,需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从而招致败诉的结果, 虽感冤屈亦不能伸张;而且我国的法治社会还处在完善与健全当中,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还相当严重,如果遇上了"未审先判"的法官,诉讼风险就更为巨大。然而法律谈判则不然,谈判方式、谈判进程及谈判结果均由双方自行掌控 ,虽然不可能预测全面的结果,毕竟主动性要大得多。充分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并可将双方关切的不同利益通过"一揽子方案"得到解决。

4、法律谈判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谈判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一项基本技能,是将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谈判技能和人际交往有机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各方当事人合意的一个过程,是律师日常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有学者的著作如此定义:法律职业就是谈判。

律师需要就当事人委托的案件与客户进行谈判。美国的弗拉斯科纳是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和调停者,他认为"不管你是想达成一份买卖合同,还是打算提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或是与你的客户讨论一些未决的法律事务,你都是在谈判。"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律师的谈判更加重要:律师必须代表当事人与法官进行谈判,让法官认同己方主张的事实以及己方的法律适用观点,以争取到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律师谈判能力越强,越能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优质、高效的谈判技能已成为衡量律师服务质量以及本身专业能力的主要依据。如何设定谈判目标、如何挖掘和分析案情、如何陈述事实、如何沟通和妥协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依赖于律师的谈判技能。在法律谈判过程中,也大大提升了律师本身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从而提高了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最终有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美]LarryL.Teply:LegalNegotiation[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2] 辛国清.公力救济与私立救济、社会救济之间-法院附设ADR的法理阐释[J].求索.2006(3).

[3]〔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西·H·罗 杰斯,塞拉·伦道夫·科尔·纠纷解决-谈判、调节和其他机制[M];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