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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银行特殊资产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 监管当局指明银行理财应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当存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发行保本、高收益产品争揽存款;当贷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理财实现贷款规模表外化,银行理财就是如此被当作了简单的‘高息揽储’、‘变相放贷’的工具。银监会内部会议中明确批评“理财业务仍是其他业务的调节工具”,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对理财业务应有清晰的战略定位。这是继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再发警示。
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后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2 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使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预示着银行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第一个是“大市场”。中国资产管理的行业是百花齐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台竞技,且市场存在零散、分割、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为使其长远健康发展,未来市场应该走向统一、标准,各类机构应该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监管标准下,同台竞技,以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竞争。
第二个是“大服务”。各家银行机构在做资产管理的时候,还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业务特点,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做产品,而且以产品为中心。长远来看,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来展开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不但要做原来擅长的领域,还可以通过与同业的合作,或者通过外包方式,获得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外一个,银行做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脱离原有业务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比如提供质押融资,使得传统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充分的结合。
第三个是“大客户”。在以往,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是你的客户,但在互联网平台上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也是我的客户,金融机构搞资产管理,应该积极拥抱互联网,尤其是那种营销、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个是“大发展”。资产管理发展的速度是突飞猛进的,展望未来有着很大的空间。与过去的市场容量和业务发展的空间相比,未来十年,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钻石的十年。
所以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理财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银行理财业务才能适应未来发展趋势,顺应“大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薛韬 家庭投资理财之道 《国际市场》2001年 第11期
2、庄乾志,刘光伟. 《家庭投资指南》,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3、刘毓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金融与保险》,2010年第9期;
(一)金融危机:催生AMC的国际背景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以IT为主导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提供难得历史机遇的同时,亦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危机也不断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了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的金融危机;此后,金融危机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延伸到了南非和俄罗斯;接着,金融危机的飓风又跨越大西洋,袭击了阿根廷。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视角研究,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都有共性之处,即巨额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危机的国家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而基本面的脆弱性给危机国家带来内外两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本国经济难以靠短期资本的持续流入来维系,只要资本流入减缓或逆转,经济和本币都可能遭受重创;二是内部压力,薄弱的银行监管导致了银行尤其是资本金不充足的银行过度发放风险贷款,当风险损失发生时,银行缺乏资本以发放新贷款,甚至破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的不良贷款(NPL)就引发了银行危机。
3、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
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破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以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从此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出现。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业不良资产呈现加速趋势,继美国之后,北欧四国也先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其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重组。随后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波兰成立的工业发展局)和拉美国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国等也相继采取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策略以稳定其金融体系。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也开始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例如,日本的“桥”银行,韩国的资产管理局(KAMCO)、泰国的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亚的银行处置机构(IBRA)和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特定使命的暂时性金融机构。
(二)未雨绸缪:我国AMC的诞生
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沧海横流,似乎唯独中国岿然然不动。确实,中国的稳定极大地遏制了金融风暴的蔓延,为亚洲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了契机,中国的贡献或曰牺牲赢得了各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高度评价。然而,作为中国金融业根基的国有银行业,存在着大量不良贷款,人行的一项统计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约占整个贷款25.37%。巨额的不良资产,对银行自身的稳健与安全将产生直接损害。为了化解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国家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CGW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绩效
(一)公司的设立
根据 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为收购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过渡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注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公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十年。公司通过划转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定向发行以国家财政为背景的金融债券,以融资收购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贷款。
(二)公司的运营特点
从设立可见,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特殊的经营目标及广泛的业务范围,这一组织安排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因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为此,在收购中,不良资产采取了按账面价值划转的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国家所赋予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种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一种有效前提。
2、市场化运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银行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与国外同类公司目标单一不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必须考虑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并要在处置中协调不良贷款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多方利益,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由于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主要挑战主要来自具体运作中外界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因此,根本而言,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的悖论。
(三)运营绩效
根据银监会最近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6月末,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672.6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128.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9.9%。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695.6亿元,回收现金338.4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0%;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764.9亿元,回收现金183.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0.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923.0亿元,回收现金191.7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89.1亿元,回收现金414.8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32.2%。
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一)加快处置:“冰棍效应”的客观要求和抛物线规律的可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暂定为十年,但由于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速贬值。资产管理公司从1999年成立,目前尚余近五年时间,而近期国家又明确了2006年前必须处置完毕债权资产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就必须在近三年内加快处置。
从资产处置规律看,现金流的回收数量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一条抛物线的形状,也就是说,在开始处置的几年,随着业务人员经验的增加,现金流回收的数量将逐渐上升,但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处置和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将逐渐减少,资产处置的难度将逐渐加大,当现金流回收的数量上升到最高点之后,抛物线将掉头向下,并呈现出急剧减少的特征。
(二)未来走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机构设立、不良资产收购等工作,资产处置进度也比公司方案设计时考虑的进度要快,并且由于加快处置的要求,由此就面临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未来怎样发展的问题。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存在三种观点:
1、依法关闭
认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极目标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收购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采用债权拍卖、折扣变现、打包出售等处置方式,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依法关闭。
2、长期保持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应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一种延伸,不必硬性规定公司的存续期,经营计划方面不以年度现金流为考核任务,从而避免资产处置行为的短期化。
3、区分对待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特殊,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还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不应简单化,而应对待处置的不良资产进行分门别类,按贬值或升值与否,区别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来看都具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均有相应的理论支持、实践依据和政策规定,而第三种观点属于对前两种观点的综合。本文认为,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现金,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在战略方面也不失为一种有利选择,但由于我国国有银行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加上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采取了若干特殊方式,使得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在质的方面上存在差异甚大,如果采取简单的处置变现,则难以达到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的根本目标。进一步地,如果仅仅考虑即期资产损失,只是采取当前不发生损失的资产保全和收本收息和将来的债务追偿,实质上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了银行,这不仅有悖于宏观决策的初衷,可能最终损失将更大。由此看来,第三种观点是一种更加积极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选择。
四、结束语
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形势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资源优势、政策手段和长远发展需求,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是:以资产处置为主线,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债务重组、资产管理为重点,不断培育市场和聚集人才,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5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6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性质及反洗钱工作特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有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应处置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从成立之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就较为特殊,其主营业务是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资产,并对所收购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现金回收,收购范围多为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1]。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拍卖、协议转让和谈判协商三种。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由于业务性质较为特殊,其反洗钱工作也相应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先后成立以来,已处置了绝大多数的不良资产,在一些省市,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已没有资产需要处置,因而客观上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也相对较少。从海南省的情况来看,各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反洗钱工作相对较少,反洗钱意识和实际业务操作表现的较为薄弱。目前各资产管理公司正在进行业务转型,朝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发展,为此,需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关注和监管。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
目前,海南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待处置资产约四十亿,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大部分不良资产已处置完毕。由于全年发生的资产交易业务较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反洗钱工作较为简单,大致可概括为反洗钱基础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三个方面。
1.反洗钱基础工作方面。海南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等几个方面。
2.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从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情况来看,除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2009年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外,其他均为零报告。原因是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中,信达公司待处置资产较多且有资产处置行为发生,所以该公司对购买资产的客户身份进行了识别。长城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2009年未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因而客户身份识别为零。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在2009年分别向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政府协议转让了两个资产包,公开拍卖了一笔资产,对购买资产的客户按要求留存了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但在季度和年度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中没有体现。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方面。各资产管理公司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都没有发现可疑交易,同时,由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因而也无需报送大额交易。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如何开展,客观上取决于其待处置资产业务的多少。若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已没有待处置资产,资产处置业务就不会发生,则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等反洗钱核心工作自然就不用开展。如前所述,海南省只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还存在待处置资产,其余三家已没有资产处置业务,因此,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体现在基础工作方面,其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应地表现在基础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和报送不够规范,存在较多错报情况。按季度和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信息是各资产管理公司应履行的反洗钱重要义务,按规定全年共需上报报告4份,报表25份。但海南省有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报表存在错报情况,其中东方和信达资产错报份数较多,分别达到6次和5次,错报率①达到24%和20%。对于错报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不够细致,报表填写不规范,导致数据无法导入反洗钱监管系统造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变动,新的岗位人员对有关报表要求和规范不够熟悉,从而导致错报情况。非现场监管报表是中国人民银行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如此高的错报率必然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2.资产管理公司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仍较为薄弱,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特殊,个别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高管和部分员工便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够认真,满足于表面应付。此外,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也不足,全年宣传培训次数较少,个别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甚至未开展过培训,这极大地制约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3.反洗钱岗位人员变动较快,影响反洗钱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变动较为频繁,据统计,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都曾经发生过变动,而且有的变动较为频繁,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极其不利。非现场监管报表错报的原因部分就是因为人员频繁变动,新的岗位人员对报表报送格式和规范不太熟悉所导致的。反洗钱岗位人员的频繁变动,必然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太合理,可操作性不强。据了解,部分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参考几方面因素:一是客户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为洗钱高发区和完全不被国际反洗钱组织认可的国家或地区;二是客户是否属于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黑名单客户;三是是否有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四是是否采取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不良资产;五是是否曾接受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调查等。在具体执行时,相关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如“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标准并未说明;对接受和配合公安等执法机关调查的客户统一划分为同一风险等级,并未具体区分涉案种类和与洗钱犯罪的关系而定[2]。
四、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对策
1.加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意识。在目前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反洗钱工作通报、高管约谈的基础上,可增加高管和岗位人员定期座谈、现场走访、组织各公司相互交流学习等方式,通过开展反洗钱统一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全面提高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和普通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2.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业务指导,协助其制定有效地客户风险分类标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较为特殊,在全国的法人机构仅有四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风险分类标准给予指导,使得各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分类标准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采取适当措施,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履行反洗钱义务。虽然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存在较小的洗钱风险,但并不等于可以放松反洗钱工作。各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必须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交接工作,保证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对于报表错报问题较严重、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在前期的通报、高管约谈的基础上若仍没有改善的,可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督促资产管理公司改进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各项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盈利模式 转型
1、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主要推行存贷款利差的盈利模式。对中国商业银行而言,目前的非利息收入或中间业务收入,多数是在支付结算、银行卡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反观国际银行,已经脱离了传统的结算手续费或银行卡佣金收入,转而延伸到共同基金、保险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所以,商业银行未来非利息收入的来源,将会转变到金融创新、共同基金、保险等其他业务领域。
2、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资本约束的强化
资本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对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精神。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不仅强调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该标准已经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与2016年底前达到新资本监管标准。
2.2、同业竞争的加剧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竞争、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四种类型,其市场竞争程度依次增强。银行业市场结构指银行业中银行的数量、规模和份额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的总和,集中体现了银行体系的竞争和垄断程度。一般而言,行业市场集中度与其竞争程度具有负相关关系。
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以及我国银行业的多维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思考改革,使得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程度明显增加。从2003―2010年,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不断降低。同业竞争的加剧必然促使我国银行业必须改变现有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
2.3、利率市场化推进
自从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及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接着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十二五”规划亦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周小川也指出目前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加速推进,从而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3、商业银行转型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一直习惯依赖于存贷款业务,但在面临我国信贷政策收紧、《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临近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转型已经日益紧迫。我国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已经受到种种挑战,因此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必然成为银行业转型的重要选择和方向。
3.1、不断深化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和内涵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及银行相关制度建设进程尚滞后于国际资本市场,难以在短期内推出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但金融产品创新必须及时跟进,保持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步水平。商业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只有立足于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摆脱目前对银行资产管理条条框框的约束,才能拓宽思路开拓产品创新领域,尤其是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探索证券(债券)资产借贷等衍生业务可行性。在产业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探索和总结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管理与一般证券资产管理上的区别,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在信托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将重点放在合格信托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同时理顺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与银行自有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关系;在银行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同时慎重选择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经理;在证券(债券)借贷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和规定,探索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证券(债券)借入与借出业务申请、交易撮合、借入方抵押担保监管、结算、盯市、到期证券(债券)返还等业务的可行性。
3.2、资产管理技术系统必须切合客户需求的实际
在我国,虽然很多商业银行拥有全功能银行系统,但实际上这只是银行交易系统,而不是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尚需设计更实用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不同类型的客户群要有不同的服务模式:对有特殊业务需求的银行高端客户,可以采用点对点服务IT技术联接模式;对大众化客户,我国银行可借鉴纽约梅隆银行WEB服务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推广网上银行服务,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处理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3.3、在资产管理业务引入受托人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要尽早引入受托人制度,学习纽约梅隆银行的经验改善资产管理治理结构。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引入受托人模式,有利于促进对现有业务治理结构的改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可参照企业年金业务模式建立受托人制度,帮助资产委托人设计选择、更换投资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的条件与机制,建立业绩评定标准,依托受托人的系统监控其投资行为,并对其投资业绩进行定期评价。我国商业银行要对委托资产的风险管理,保护资产委托人的权益。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应积极建立日常的资产管理风险监控系统。银行要制定风险防范与预警措施,提高对委托资产应急处理的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银行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与金融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潜在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变化适时调整,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点。银行要适当提取管理资产的风险准备金,以防在极端情况发生时可抵偿资产的损失。
3.4、健全考核机制
当前存在的“息转费”现象不仅给银行提供了收入结构调节的空间,造成收入结构不真实,还变相降低了信贷准入门槛,逃避信贷规模的总量调控,可能引发声誉风险。因此,建议各银行在充分考虑产品的市场成熟程度、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的竞争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考核指标,合理调整利润、中间业务收入等指标考核权重,从而形成与业务发展、客户需求相适应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同业规范引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大型商业银行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国金融,2012(6).
【关键词】金融危机 危机银行 政府救助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权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都对中国银行业的健康状态表达了严重的担忧,认为中国的银行体系是“定时炸弹”,在以后的几年中可能引发金融危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进程加深,银行业的风险也将增大,如何完善我国的银行危机处理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职能行使
我国关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例如:1997年,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紧急流动性支持;1998年为了解决海发行的挤兑危机提供了40亿元紧急贷款支持;1999年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央行与政府合作全力对其进行救助。
除了对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外,人民银行还对信托和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销、关闭金融机构的偿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华夏证券重组过程中,人民银行为其提供了16亿元的再贷款支持。
(二)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评述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准财政功能,再加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中央银行肩负着稳定和改革的双重任务,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
1.资金安全
在资金安全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紧急贷款应依据《担保法》提供担保,但事实上,问题银行可提供担保的资产很少,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合格的担保。实际操作中我国申请最后贷款的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担保。在贷款利率上,在期限内也并未规定惩罚性利率。从本次危机中可以看出,美联储为危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均要求严格的担保,并且有高额的惩罚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还贷的压力。
2.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了最长长达两年的期限,逾期还可以延长一年。最后贷款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因银行短期的流动性不足而发生的危机,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来看,这个期限显然过长。
3.贷款用途
在贷款的用途上,《管理办法》规定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显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与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符,而属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而正因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被扩大,人民银行的角色出现错位。
4.贷款条件
在贷款条件上,从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实践来看,出现危机金融机构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银行的资金支持,存在着“逢险必救”的现象,角色错位为“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这种无限救助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应遵循的“建设性模糊”原则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按照“建设性模糊”原则,中央银行应使其救助条件不确定,形成对银行的压力,促使其谨慎行动。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协调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时长。例如在对南方证券的救助中,从2003年7月南方证券出现风险到2005年4月宣布关闭,人民银行对其的资金支持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80亿元。而英格兰银行在救助巴林银行时,从收到报告到做出处理决定用了两天时间,美联储在救助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时也都是迅速做出决定。从最后贷款人的功能来看,救助越及时,成本越低。而在我国,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
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人民银行谨慎实施,应当摆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明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规则,让陷入清偿危机的机构退出市场,对于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职能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在对于向海发行这类存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违法发放贷款,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况的无法挽救的银行,应当果断予以关闭,而不应代为行使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
二、公共资金注入
(一)发行特别国债
上个世纪末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仅为3.71%,远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额的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和国际银行业以及与自身资产扩张规模、速度的严重偏离。
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国家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期限为30年,利率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这是国家多年来首次以此种方式直接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当时,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政府发行特别国债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对其所承担的“第二财政”的职能的支持。
(二)外汇储备注资
外汇储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外汇注资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汇注资的原因
21世纪初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5%,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金。但在当时我国财政资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隐性财政负担,财政自身无力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为了达到对商业补充资本金的目的,我国不得不选择了特殊的外汇注资的方式。
2.外汇注资的模式
为了向商业银行注资,国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主要职能是向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其也被称为“金融国资委”。
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注入225亿美元(计1800亿元人民币),使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资产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获得了汇金公司150亿美元的注资和财政部资本金权益1240亿人民币注资,各占工行50%的资本金。2008年11月6日,汇金向农行注资190亿美元,同时财政部向农行注资1300亿人民币,双方各占农行50%的资本金。
3.外汇注资的效果
经过国家注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汇注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在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部审计、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大国有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上市等方面均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对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短。
(三)对公共资金注入制度的评述
外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相对于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较短,是我国在当时情况下的无奈之选。但也应该看到,外汇注资是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从货币供应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而注入的资金为美元,货币配置存在错位。而且,银行在发放外币贷款时,也会形成货币量的扩张,对人民币的供应量形成冲击。
同时,外汇储备是我国对外国资源的所有权,适用外汇注资意味着我国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减弱,减弱了外汇储备对经济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可见,我国选择外汇注资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外汇储备不属于财政部管理,其本质是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这危机到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视。
(四)政府向银行业注资的特殊性
在西方国家,银行多为私人银行,在发生危机时政府鼓励银行进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机可能蔓延的情况下,才将注资作为特殊紧急措施实施。在次贷危机中,西方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为金融机构进行了注资,注资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购买私人银行的优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国,国有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在一项各国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比例比较中,中国的国有制银行的银行资产比率达98%,位列第一,而英国、美国、日本的此项数据均为0%。虽然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引入外资股东进入国有银行,但入股比例单家上限为20%,多家合计上限为25%。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模式中,银行发挥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财政的制度难以分开,国有银行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正因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预造成银行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理应向银行进行注资。
就注资的手段来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银行注资,划拨中央银行的钱和财政的钱本质也是一样的。本质都是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部门间的转移,这是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就注资的期限来看,由于银行的私有性质,决定国外政府对银行的注资是一种临时措施和短期行为。但对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到上市的过程中,政府不断为其注入资本金。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随着业务和经营的扩大,国家作为股东仍有继续为其注资的可能性,政府注资的行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存在。
三、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诸多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边组建、边立法、边剥离、边处置(同时进行债转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贷款13939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相应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华融接受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长城接受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东方接受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信达接受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0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处置资产的方式、评估与交易价格、处置资产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追加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三项新业务。
(二)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
1.账面价值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账面原值划转法”剥离不良贷款,即资产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暂时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转让属于政策性剥离,是方便、迅速、稳妥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资产的评估,有利于银行快速完善其资产负债表。
2.商业化剥离
2004年6月信达以30.5%的折扣收购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1289亿和1498亿。2005年4月工行的2460亿损失类置换成等价的金融债券后划入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并委托华融资产公司处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按账面价值置换为央行票据,再以账面价值的26.38%的平均中标价出售给四大AMC。近年来,在大量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拍卖、债务追索、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三)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
1.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票据
在我国当时财政无力承担处理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时,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分担。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模式里,可疑类资产的账面处置是由央行发行票据支付50%的对价购买,其余50%的损失由原资本金和拨备冲销。具体处置是由央行以招标方式选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允诺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由央行负责弥补。
例如工商银行于2005年6月7日以无追索权方式按账面价值459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人民银行发行的五年期特别央行票据。
2.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1998年后,再贷款从原来以信贷控制为主的职能转向了金融稳定的职能。换言之,现在的再贷款更多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比如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额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大多为损失类和可疑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率较低,而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形成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坏账。
(四)资产管理公司制度评述
1.由政策剥离到市场化运作转变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因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初若使用市场化机制处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银行危机。故我国在最初处理不良资产时,选择了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直接剥离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的非市场化做法。
但非市场化的处理方式现金回收率低,处置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我国四大银行实现了股份制改造,按账面价值转让这种方式需要避免。我国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例如利用资本市场来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趋势,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原有的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操作来回收资金,加以处置,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以变现的企业债券或者股权,从而为通过资本市场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资金来源上,也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如吸收股权投资、发行金融票据、可转换债券、筹集长期借款、参与同业拆借等。
处理不良资产需要政府引导,但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一个竞争、开放的问题资产处理模式可以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也有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曾成立过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资产的公司都是以破产清算为目标的,它完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使命后即关闭。这些都得益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差距较大。故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实现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业务向商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也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2.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快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财政部向四家AMC下发《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明确提出AMC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核定损失、分离政策性业务、组建新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提出AMC的转型方向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并指出AMC可开展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咨询、征信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并允许其进入一般证券业务、控股商业银行。
在《意见》的指导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业化转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业化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35亿元不良贷款,并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已经进入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华融、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运用多种商业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可以说,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同时要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性的机遇。
参考文献
[1]马骁.政府救助国有商业银行研究[C].博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9.
一、债转股与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 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 方法 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理论 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 影响 。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 问题 。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 历史 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 金融 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 经济 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
(二)债转股后 企业 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 目前 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主要 参考 资料:
1.黄金老:《债权转股权 问题 研究 》,《国际 金融 研究》1999年8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理论基础;功能定位;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2-0091-2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理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理论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特别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类金融中介。在合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三大前提下,不良贷款债权方与债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包括处置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处置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可能因较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刺激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其管理理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着手收购不良资产之前,必须先行确认具有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资产资格的机构,确定资产类别、资产规模和价款支付标准及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必须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快速实现债权的转移,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2)法律条文规定资产交易中涉及税费减免。(3)完备的债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如重签贷款合同或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变更抵押登记等法律文件。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购买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不良债权,债权的所有权由原来的母体商业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制,即将不良债权直接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是与原来母体商业银行的权属关系没有变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后果由母体商业银行承担;三是信托制,即母体银行将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与功能定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特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有许多共性,这一点比较明显,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使命的特殊性。国外同类机构一般只有单一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使命,而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组改造,最大限度地提升并实现资产价值。资产处置目的及手段的差异性。国外同类公司在资产处置速度与回收率的权衡更多的侧重于处置速度,因而在处置方式上偏重于止损、出售、变现;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考虑的是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置上偏重于债务重组等在近期名义上回收率比较高、未来损失不能锁定的方式,譬如债转股、债务重新安排等。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国外同类公司往往是以发包商的身份来处置资产,大量的处置业务是由中介机构来做的,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小;而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大量的资产处置业务必须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己来做,因而机构和人员规模较大。接收的资产质量状况更差。国外银行资产按照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中国银行业目前的不良资产标准是所谓的“一逾两呆”,不仅口径比国外银行的不良资产标准狭窄,而且受不良资产剥离规模和剥离顺序的限制,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资产中,均属质量很差的不良贷款,其中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呆帐和事实呆帐达到1/3,有的甚至达到一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功能定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理解角度的差异,目前业内和外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议论很多。一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该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价出售、分包、委托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二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三是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以及在运作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业务应该是: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重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为重点,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发展目标及模式不清晰。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如何选择自己的商业发展目标成为首要问题。《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了AMC商业化的方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分别提出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发展目标,但这还只是从业务、机构功能和法律形式角度进行考虑的形式层次定位,没有准确定位公司在未来资本市场和企业控制市场上的核心特征。机构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这两种资本市场角色的核心能力是完全不同的,确立什么样的商业化发展目标,成为AMC未来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资金来源不足。公司资金来源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损失分担的问题。众所周知,按照帐面价值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可能按帐面价值处理(否则就不是不良资产了),也就是说投入公司的资金必然有许多无法收回。于是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与银行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必须就亏损分担即出资比例达成一致并形成规范。另外,目前AMC只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并不只限于四大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坏帐问题,现在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处理好并规范化,有利于以后处理其他银行的问题。
运行机制不完善。作为所有者国家要求AMC要实现资产处置回收的最大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AMC就必须按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手段进行操作。作为社会经济调控者,成立AMC主要目的是化解银行风险,促使国企脱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AMC从成立的那一天起,机构性质、目标和任务就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政策性。AMC正是由于运作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目标,导致经营中经常会陷于两难境地。例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在申请企业破产时,职工的顺利安置和社会稳定也是AMC不能不考虑的问题。这往往使AMC在与资产买方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处置方案也因此而搁浅。
四、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发展的保障措施
构建并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为适应未来竞争的需要,AMC经过合并、股份制改造及新建之后,应采取集团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将各省的办事处改建为子公司,或根据业务领域分类组建专业子公司。集团的控股权在总公司,总公司可以向子公司选派董事长,但经营权在子公司。子公司在其决策范围内是相对独立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只要不偏离总公司的目标,总公司就不能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经营。
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和损失承担。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一种工具,借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借助货币工具增加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当经济处于平稳增长或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不需要扩大甚至需要收缩再贷款规模时,这种做法就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轻装上阵,金融债券的大量发行会增加其负担,尤其是当AMC无法偿付金融债券的本息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危害就更大。
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准确的评估。AMC应对收购的较大和复杂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便于从各种处置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前提。分类后,就应对不良资产及时评估,以便尽快变现。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在收购前进行评估,那么AMC也应当尽快在收购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独立的、专业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这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
建立有效的人员聘用和激励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不仅难度大,而且要求高,属于知识密集型的行业,涉及金融、证券、房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多个专业,需要大量既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的专家来估量、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形成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性人才组合作。因此,AMC应该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战略加以实施,吸收和培养一大批精通金融资产管理的人才,为未来的战略转型奠定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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