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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范文

时间:2023-07-07 16:10:51

序论:在您撰写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

第1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途径 现实选择

一、国际上常见风险投资退出途径

风险投资是一种资本动作方式,它是对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及其高科技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投资。从资金的流动角度来说,风险投资就是由融资――投资――退出――再投资等构成的资金循环活动。从这条资金链来看,风险投资的退出环节是风险投资活动的关键环节,它不但实现了风险投资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目的,而且吸引社会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行列。从国际上看,风险投资业较为发达的美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我国风险投资业提供了有效地退出途径。常见的风险投资退出途径主要有首次公开上市(IPO)、企业兼并和收购、企业回购、破产清算。

1.首次公开上市(IPO)

首次公开上市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招股上市,一般以普通股发行,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转换为公共股权资本,将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以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它包括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或场外市场。二板市场是指主要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企业发行上市的市场,有着不同于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动作规则,上市要求相对较低。显然,首次公开上市,主要指通过二板市场上市是最有利可图的退出方式,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

2.企业兼并和收购

企业兼并和收购退出是指风险投资机构通过由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被投资企业或由被投资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方法来实现投资退出原被投资企业的一种方式。

3.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风险企业管理层要求回购企业股票时,风险投资机构可将企业股份返售给企业管理层。

4.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风险企业经营不成功时,风险企业家不愿意再花费精力来维持其投资而采取的对其进行清算,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清算退出是一个遭受损失的退出途径。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存在的障碍

1.二板市场尚未建立,风险投资很难从主板市场退出

我国股市从建立之日起,就一直主要服务于国企改制以及扩大融资的政策背景下,以非国有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入主板市场。按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面上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来说过于严格。国内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提出了高标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向社会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国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而且要求连续三年盈利。面对这些过于严格的限制条件,绝大多数风险投资企业都难以公开上市退出途径实现。

2.企业回购与破产清算同样受到现行《破产法》制约

风险投资是一种错综复杂的金融过程,它的规范化运作牵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风险投资难以走向法律化发展的轨道。风险投资退出也必然受到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风险投资的适用法律。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本着防范风险和完善市场机制的宗旨,对于企业回购有严格的限制,同时风险投资企业在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时也不能按现行执行。

3.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和产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

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是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市场,处于转轨中的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发育不平衡,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途径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介入不深,产权流动不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高新科技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的风险收益回报。与所投资公司分享利润,占有该公司的或获得该公司的某项技术许可证的转让权和使用权等,这些都是以技术和产权能迅速流动为前提的。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途径的现实选择

1.企业兼并和收购是我国目前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途径

企业兼并和收购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途径中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式。风险投资者通过投资股权出售给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为进入证券市场寻找资金后盾,实现风险投资资本的顺利退出。现阶段,风险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国有资本工在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时机,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相结合,通过兼并和收购实现风险投资资本的间接上市。

2.利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新辟途径

海外创业板市场由于其市场化程度比较高,资金流动性强,而且上市条件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比国内市场要低一些,这无疑给国内部分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兴的退出途径。新浪、网易等在NASDAQ成功上市,复旦微电子也在香港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

3.创建我国的二板市场,实现IPO是我国风险投资的最终途径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创业二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服务,但风险投资企业在国内公开上市仍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最理想的途径和最终的奋斗目标。这是因为二板市场主要解决的是风险投资在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是风险投资与一般产业投资相区别的核心问题,也是风险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二板市场美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其投资风险进对发达,在美国大约有30%的风险投资的退出采用了首次公开上市。对风险投资家而言,风险投资企业以IPO方式退出可以使其退出价格最大化,从而获得最大的风险资本投资回报率;对风险企业家而言,成功的IPO给创业者的创新努力加以股权补偿,这给予他们强有力的经济激励,而且IPO能够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企业家在风险投资退出时有重获企业控制权的期待。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 控制管理运营 软环境资源性内耗

风险投资在我国近20年的兴起、发展,潮起潮落,风雨洗刷,停滞不前,甚至进入发展迷途,主要是其软环境资源性内耗因素侵蚀风险投资控制管理运营机制和激励功能所致。其软环境资源性内耗因素探讨方面主要是:风险资本投资战略位移偏离度、资本撤退机制与途径、优惠政策和产业补贴、风险投资理念与特质、风险资本运营组织形式、科技企业发展阶段风险资本投入时机选择、海外风险资本进入与退出渠道、前沿型优质高新科技项目、人才机制运行失当和流失严重———风险投资“脑死亡”、风险投资法律枷锁与政策困境、民营资本与政府投资及政府政策支持协调失当等等。

1.风险资本投资战略位移致使风险资金扎进传统行业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有别于一般的风险(Risk)概念,又有别于一般意义的投资(Investment)。它不是借贷资金,而是确切意义上的权益资本,它是融、投资的复合体,包纳有资本经营管理运作的各项业务程序展开的有机整合,是一个融、投资集合的风险管理运作进程而衍生的风险资本“融资、投资———承担风险———失败或成功退出”的动态管理系统。其核心特征是资本投入风险企业(项目)使其迅速成长、壮大,并成功退出。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资本运营过程中,特别是在2001年互联网泡沫熄灭后,其资本投入真正的风险企业减少,并且无耐心忍受风险投资必要的长期投资“煎熬”,进而转入传统行业、证券行业,更有甚者直接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不务正业炒作股票,偷换“风险投资”概念。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典型特质应体现在其核心使命———推进有巨大成长潜力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迅速成长、壮大。特别地,风险资本应投入这些企业的初期经营运作。然而,我国风险资本目前处于一种游离、茫然、无着落的状态———迷失战略投资方向,挣扎在进入“风险企业不敢”、扎堆在“传统行业无序”的泥潭困境。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权益投资,其立足点在于风险项目的潜在高额回报,而不是盯住眼前的盈亏;投资主体看重的是其成长型增长前景和资产增值效应。所以,它不是借贷资本而是权益投资。因而,风险投资主体投资激励的必要条件是:所有权(产权)结构明晰且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应;其充分要求是:风险投资项目资本退出的便捷途径(方式)和潜在巨额报酬。这是风险资本控制管理运营的核心所在,也是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满足不了这些条件,风险资本将被逼向歧途,另寻出路。

风险投资作为分散风险、构建风险投资项目群、利用“收益———风险”组合机理互补风险投资项目损益,因而具有组合投资的特征。而我国风险投资实践的损益互补效应,存在缺乏管理经验,风险投资项目组合风险较大,资本投向不合理的状况,因而风险资本战略投向位移在所难免。

风险投资的发展依赖于高新科技创业要素和风险资金聚集要素的有机组合,二者互依互存,构成风险投资专业性特征:风险资金(金融)———科技创业、专业经营管理的典型独特控制运营特征。风险投资控制运营发展特征显示:职业金融投资专家(团队、机构)———风险资金作为权益资本注入风险项目(企业)———介入风险项目(企业)经营管理、咨询、决策,必要时利用控制权市场接管,以促使风险投资取得市场成功,进而顺利退出并获取巨额投资回报。由于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理和退出途径(方式)存在严重缺陷,高新科技创业要素和风险资金储集要素的有机组合难以达到,并且我国的高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途径不畅,具有体制性梗塞,致使风险投资资本聚集度小,战略位移偏离度大,进一步加剧了二要素有机组合的难度。

2.风险资本撤退机制运转失灵,已投入的风险资本处于“退出无顺畅途径,亏损却日益蚕食资本”的无奈之境

我国30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经营运作的400多亿元注册资金能够盈余或收支平衡的少于20%;太大的亏损面,会使风险资本投资者望而却步。且我国风险投资资本运营过程的退出机制与运营环境具有强烈的国情特征,致使很多知名的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投入的几十个项目,成功退出的屈指可数。其原因,就是由于他们对我国的政策和监管环境,创业企业文化的理解不甚深刻、清楚,对我国的国情特征知之甚少。按照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与程式,不外乎“上市退出”、“M&A”、“管理层回购”和“清算”。这些模式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运用时,行之无效或成效不佳,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大多照搬国外发达国家那套成熟的风险资本运营模式,以为它昨天成熟的风险投资模式就是我国今天的风险投资径途。然而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的现实说明,风险投资机构成功项目很少,失败项目很多,待其醒悟时才发现,我国国情特征遏制了国外风险投资成熟模式在我国的简单应用。二是国外成熟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途径在我国简单应用时,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理念模糊,没有理解、弄清楚“Venture”与“Risk”、“Capital”与“In vestment”的准确含义和动态内涵;风险投资家队伍的不成熟,低劣的风险投资系统规划设计和侥幸淘金的机会主义行业行为,造成风险资本“投资失败”的绝望悲鸣。

实际上,任何国家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以至后一段时期,也不可能有一套健全、完善的“退出机制和途径”在等待实施应用,它是在过程中不断创造、发展、完善而健全起来的。我国目前的退出机制和途径是可以完善和发展的。虽然创业板千呼万唤出不来,其他渠道、途径客观上还是存在的。有资料数据显示,美国也只有30%左右的风险投资企业通过上市退出,更大比例的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回购、兼并收购等方式回收风险资本。根据现有的政策、法律、条例,我国具有浓厚国情特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可以有:(1)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如新浪、网易、金蝶等);(2)境内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如H股、N股、S股的中贸网、成都火炬网、北京华清实泰、信海科技、深圳蓝点等);(3)境内公司境外借壳(买壳)间接上市(如部分H股、N股,如北京世纪永联等);(4)境内公司境内A股买壳(借壳)间接上市(如部分风险投资企业买(借)壳挂牌深、沪A股市场等);(5)境内设立股份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如挂牌沪、深A股市场的部分风险投资上市企业);(6)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如讯龙公司被新浪收购;邦讯被亚信收购都是很成功的退出案例);(7)管理层回购;(8)清盘。但以上途径在风险资本寻其退出时,绝非一帆风顺,障碍、缺陷、疑虑多多。因而,很难谈得上退出顺畅。例如:限制外资进入部分行业;QFII投资禁限六个行业范围就是明证。一般风险投资企业难以承受买(借)壳所需的巨额现金,付不出高昂的收购成本。

我国风险投资依赖的资本市场运作所需的金融支撑体系不完善。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过桥贷款完成收购,具有巨大的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风险投资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显然只适应极少数实力型风险投资企业,对于大部分中、小风险投资企业在缺少创业板的资本市场寻求风险资本退出,显然是不现实的:漫长的上市等待期,等待期间的暗箱操作,不透明的审批等,对于没有特殊背景的民营企业和高成长类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也是非常不公正的;回购和股权转让/产权交易无成熟的控制权市场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政策;金融工具缺乏,制约风险资本有效退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巨大收益和同时伴随的高风险,极大地吸引着具有风险喜好的金融投资专家(机构或团队),因而风险投资的动力反过来促使风险投资主体极力寻找资本退出途径,以形成认可的科学的退出机理,建立和不断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创造和保持优势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循环”。我国风险投资控制管理运营的退出途径显然不完善:资本市场是新生市场,且主板上市门槛太高;创业板至今未开设;M&A处于法规监管不力的起步状态;创业者资本积累微薄,回购可能性极小;且刚性退出的清算也因法规不全,退出难以保证风险投资家的利益。退出机理与退出途径不协调,无法有机整合,致使运行机制障碍多多,政策困惑重重。

3.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科技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出台甚少,抑制了风险投资者特别是民营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投资渴望

第3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首次公开上市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作用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投入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风险投资属于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既“投资—退出—再投资”,可见,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建立了畅通的退出渠道,资本循环才能有效完成,资本增值才能够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实现投资收益,补偿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追求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成功后的高额垄断利润,而不是成熟企业的常规利润。一旦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风险投资家就可能迅速地将风险企业交给新的投资者。而由于风险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得风险资本要求有很高的回报来补偿其承担的高风险。这样投资者才愿意承担“高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追求“高收益”。如果缺乏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成功项目的收益难实现,失败项目的损失也不容易得到弥补。

(二)保持流动性,促进投资循环

风险投资是筹资、投资、蜕资三个环节构成的连续的商业投资活动,其能够持续运转的根本在于风险资本的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增值。如果缺乏退出机制,有限的风险资本金就会陷入停滞状态,风险投资活动的链条就会中断,风险投资也就无法实现资本增值和形成良性循环,更无法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入。此外,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在此期间,通常需要对那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追加投资,因而风险投资要能适时退出,否则就无法进行新的投资。

(三)评价风险投资,发现投资价值

风险投资的对象一般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高新技术企业。因而对这些企业不仅要评估其现在的价值,更要评估其发展带来的远期价值。因此,其价值只能通过市场评价来发现和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了一种客观的市场评价方法,评价其投资价值最好的标准就是看风险投资退出时能否达到大幅度的增值。

(四)激励创业企业家,降低风险

对于创业企业家来说,风险投资退出也是极为必要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二者属于委托关系。为了降低风险,风险投资家必须对创业企业家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首次公开发行不但能给风险企业家和创业企业家带来高额回报,同时还能将风险企业家掌握的企业控制权交还创业企业家,这对创业企业家的激励是无可比拟的。相反,清算则是对风险企业家最具刚性的约束,清算退出意味着风险投资项目的彻底失败。

二、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及影响因素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并且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主要方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首次公开上市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招股上市,一般以普通股发行,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转换为公共股权资本,将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以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显然,首次公开上市,主要指通过二板市场上市是最有利可图的退出方式,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

2.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是指风险投资者等时机成熟后,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接受兼并和收购实质是将投资股权出售给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高科技企业拟进入证券市场的强大资金后盾,实现风险资本顺利退出。

3.股权回购。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势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风险企业家就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有利。

4.清算和破产。破产清算是指在风险企业经营不成功时,风险企业家不愿意再花费精力来维持其投资而采取的对其进行清算,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清算退出是一个遭受损失的退出途径。

(二)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和完善程度都各有差异,而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活跃的证券市场为风险投资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板市场明确定位于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上市标准和条件相对较低。二板市场的建立直接推动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成为风险投资实现退出的一条有效渠道。

第4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筹资渠道,法律法规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分析

中国经济已进入高速发展期,即使在世界金融危机暴发时,中国经济GDP仍然保持 8%的增速。随着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适当的投资机会。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的投资渠道为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中国的企业正在由小作坊式的生产方式步入产业化生产阶段,特别需要资金支持,这就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在国家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发展情况如下:

(一)风险投资理念在我国初步形成

据《IT 经理世界》的总结,在2006年像美国高盛这样的外国公司在国内的风险投资规模为 2 亿美元左右, 而相对于世界风险投资领域来说, 其网络科技泡沫破裂之后近来重新高涨, 科技股价又回到了较高的水平。风险投资总体规模仍在扩大。全球风险投资协会主席海格特在 2001 上海 APEC 中小企业论坛上说: “尽管风险投资与其他行业一样,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但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风险投资基金规模达到了48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150%, 欧洲为160亿美元, 亚洲为60亿美元。”与外国风险投资规模相比较,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虽然规模要小得多,但是这一理念正在形成。

(二)风险投资业刚刚起步, 外资仍占主导地位

根据中国科技金融学会的统计,到 2004 年末,全国一共有20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 总资金约300亿元。但我国的风险投资规模仍然小得多。就总体投资规模来看,真正投入风险项目并开始实施创业运作的并不多,只占20%左右。本土风险投资与外资在投资金额上的比例一直维持在1:3左右,本土风险投资呈现萎缩的趋势。

(三)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潜在资金较充裕

我国风险投资的来源潜力很大,据2004年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统计,国内的各项存款余额为25.31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为12.61万亿元,在实际利率低于消费物价指数的今天,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这些钱在寻找出口。国外风险资本纷纷看好中国的市场,争先恐后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中国的投资市场,而且随着合格境外投资者数量的逐步增多和《外商投资创业企业规定》的正式实施,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务开始了全面对外开放。因此,资金将不成为主要问题。

二、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外部环境缺乏。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缺乏有力的外部环境支撑,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两个方面:一方面,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导致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导致风险投资的出路缺乏保证,极大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法律不够完善,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缺乏,直接导致风险投资各方关系人的行为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风险投资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很强。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这正是目前我国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同时具备科技知识、管理经验以及金融投资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缺乏。当前风险投资队伍工作人员无论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还是行为模式等都有待提升。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风险投资后期都面临着风险投资的退出,这也是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评判风险投资成功与否的标准就在于资本能否成功退回。当前国际通用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公司的公开上市、股权回以及项目的破产清算。我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上还不成熟,在准入条件、规范性以及成熟度上都有待完善。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投资主体的前进步伐,束缚了风险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仍缺乏畅通的退出途径。

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一)优化风险投资外部环境。一方面要健全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和政策保证风险资本的筹集、组织、运作以及退出。另一方面,要建立成熟宽松的资本市场,这样不仅有利于发展更多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而且还有利于培养更多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此外还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这就要求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风险投资企业。

(二)培养风险投资人才。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是风险投资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针对当前我国风投人才缺乏的现状,首先可以引进创新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经营人才,通过引进这些人才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人才缺乏的问题;其次,对现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加强对人才的创新能力方面的培养证券或信托公司可以选派一些具备丰富管理和经营经验的人才到外国系统学习风险投资管理和运作知识;最后,大学可以在课程设置中系统地增加风险投资课程,并聘请国内外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和投资人员教育培养出更多具备风险投资技能的学员,为风险投资做好人才储备。

(三)建立畅通的风险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当前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途径是上市,因此要推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必须适当放宽高新技术的上市条件,构建以上市为主其他退出渠道相配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企业可以通过证券交易中心对投资企业实行非公开上市,让其部分股票具备流动性,这样既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条件又为其在二级创业板和主板上市降低了风险。同时政府可以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性的联交系统,为构建三板市场准备更多条件,以达到配合二级和主板市场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目的。

四、结论

风险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化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针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我们应该积极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建立畅通的风险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发展规范运作并加强监管,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惠恩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经济学动态.2007.

第5篇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

所谓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和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对补偿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的退出途径很多,根据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外部金融环境的不同,退出途径有以下几种:

1、初始公开发行IPO。这是风险投资最佳退出途径,是风险投资家追求的目标。当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选择在证券市场上市,首次进入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称为IPO。实现IPO的前提条件是具有适合风险企业上市并且股权变现流通性很强的证券市场,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上市渠道是NASDAQ,这是风险投资获得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需要指出是,我们说IPO是最佳的退出方式是就其投资收益率而言的,但事实上就数量而言,IPO并不是主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即便是在美国大约也只有10%至20%左右的风险企业能够实现IPO,其他超过60%甚至更多的企业采取并购方式作为退出方式。

2、企业购并。风险投资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如另外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或者一家大企业,或是风险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掉。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权。但如果企业具有独特的技术和良好的前景,就会有另外的企业或投资者对它感兴趣,把它接管下来。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借机抽身,不但能收回全部投资,还能取得可观的收益。另一种情形是风险企业在经营的某一方面陷入困境,被其他企业兼并或是接管,这时企业的价值往往被低估,风险投资公司能否收回投资已是未知,更不用说投资收益了。

3、破产清算。被投资的风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宣布破产清算是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每一家风险投资公司都要面对完全失败的投资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成功的投资项目来弥补。清算方式的退出是痛苦的,但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必须采取的断然措施。当风险投资者意识到所投资企业已无发展前途或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时,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果断地抽身而退,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投资循环。因此,及时有效地清理失败项目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二、风险投资在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十几年发展的风险投资,至今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归纳起来,当前发展风险投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一)缺乏退出所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在我国,十年来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遗留问题很多,很不成熟,风险投资要想通过主板上市途径实现其退出,获得收益尚有一定难度。首先,主板市场由于门槛过高,大多数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被拒之门外,风险投资的退出行为受到限制。其次,虽然创业板市场上市要求比主板市场低,上市对象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是风险投资退出的理想场所,但我国创业板市场“千呼万唤不出来”,为风险投资的退出造成困难。第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具备法律规范的私募市场、多种形式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风险投资者和大量尚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选择的场所和退出渠道,而在我国,这种“便民超市型”资本市场还未提到议事日程。

(二)风险资本产权结构缺陷制约了退出机制的形成。在我国,风险资本要想从产权交易市场把风险投资收回且增值或由其他企业并购风险企业是相当困难的。其原因在于:首先,我国产权交易成本过高,使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退出成本高,加大了投资的风险;其次,尽管产权交易形式开始趋于多样化,但是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仍占主导地位,产权市场并不允许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第三,产权交易的监管滞后,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使得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困难重重;第四,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过程漫长。风险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成功退出的例子在我国尚不多见。

(三)缺乏熟悉风险资本运作的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由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而需要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专业素养,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少之又少,已经成立的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者大多是由政府部门行政任命的。再者,科研体制的改革才开始起步,高校和科技研究单位的大量人才用科研成果去努力谋求商业利益的动力机制尚未形成,因此,风险投资所需要的大量创业者群体还没有出现。

(四)没有制定科学的技术定级标准和方法。由于风险投资主要针对高科技产业,因此只有明确界定高科技产业或给企业予权威的技术定级,才能保证风险资本投放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增强证券市场服务于高科技产业的功能和效率。由于没有科学、统一的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对其上市主体资格的认定就有可能出现偏差,使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因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偏差而丧失,进而影响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

(五)风险投资退出存在着法律障碍。主要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的核心是风险企业股权的交换,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股份。由此可见,风险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公开上市而无法出清其持有股权时,难以收回投资。

三、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作为高回报、高风险、高投资的活动,需要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建立科学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就成为风险投资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分析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

(一)建立我国二板股票市场。当前二板市场的组织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一是以美国纳斯达克为样本,建立一个独立于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市场。另一种形式是在现有深沪两个交易所的交易板面上单独开辟一个高科技企业板块,实行不同的上市和交易标准,统一监管。与独立模式相比,采用非独立的附属于现有主板的模式更为可取,这样可直接利用现有证券交易所的人力、设施、管理经验、组织网络和市场运作网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并可以使第二板市场的建设尽快规范并投入运作。

第6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问题;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054-03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一种风靡全球的投资方式,是伴随着知识经济产生的新型金融工具。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定义为: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中国自1985年正式发展风险投资以来,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中国对高新产业的推动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资本退出困难已成为制约中国风险投资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中国风险投资业退出渠道的现状

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是时候将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而选择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出售或回购、清算)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作准备。高收益是通过风险投资成功的退出实现的,可行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

1.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将被投资的风险企业以普通股方式,第一次向证券市场上的一般公众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做法。首次公开上市可以选择在主板市场上和二板市场上市,由于二板市场的进入门槛较低,IPO的最佳退出途径是在二板市场(也称创业板市场)上市。

IPO是风险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最愿意采取的退出方式,其平均回报率远远高于企业的回购和并购。IPO最佳的退出途径是在二板市场(也称“创业板市场”)上市,其优点是它进入的门槛较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为高科技企业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香港的创业板市场、欧盟的EASDAQ市场等。二板市场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是,中国为了确保主板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把建立创业板市场的计划长期搁置。这严重影响了中国风险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的畅通性。2004年5月深圳中小企业板的推出虽然弥补了中国二板市场的空白。但是,目前的中小企业板离真正的创业板还有很大距离。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的股本总额要求比较低之外,大部分还是沿袭了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且在股权流通方面更加的苛刻。IPO的另一种退出途径是在主板上市,但是风险企业的资本想在正规股票市场上面流通比较困难,这是因为主板市场的要求比较高并且监管严格。风险企业很难达主板市场上市的要求。中国主板市场上市不仅要求上市企业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 000万元,并且还要支付将近股本总额15%左右的上市费用。而且中国风险企业大多数是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在企业创立的前两三年几乎没有任何盈利,财务方面也无法承担上市所需的巨额费用,能达到要求的只有少数的风险投资企业。除此之外,中国的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够全流通也成为制约中国风险投资资本顺利退出的瓶颈。

2.兼并与收购(M&A)。兼并与收购(Merger&Acquuisition简称“M&A”),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并购是市场竞争的结构,更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实现优势互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要措施的手段。

兼并与收购实质是对市场的一种接管行为。在中国,对接管市场发挥治理功能产生影响的首先是股权结构方面,即实施并购方的股权性质及其最终取得的控股地位。并购方的股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实施并购的行为,而控股程度则决定了其实现并购意图的可能性。因而,要充分发挥接管市场的治理功能、改善其治理效果,就应该通过政策引导使并购主体多元化、并购行为市场化,彻底摈弃过去那种政府主导型的短期行为。2002年7月证监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第一个专门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的蓝本,对《证券法》中关于并购的原则性条文起到了重要的充实作用。此外,自2001年11月证监会和外经贸部联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国家已经颁布了8个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这无疑为兼并和收购的多元化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接管市场的治理功能,又是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的可行方案。

3.清算(Write-off)。清算是指当投资的风险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或投资失利时常采用的一种止损措施。它是一种不成功的退出方式,是一种迫不得已却又不失明智的退出手段。

高风险常常伴随着高失败率,当风险投资者意味到风险企业发展缓慢而不能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时,或风险投资企业经营陷入严重困难时,风险资本家将采取清算的方式撤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这是减少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损失的最佳办法。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比重低于欧美等一下发达国家,但是中国的实际条件决定了中国风险投资投资的失败率必然要高于这些国家。这说明中国有些风险投资项目虽然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但是由于风险投资家对破产清算退出缺乏合理的认识,仍继续对企业进行投资,结果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现在清算的损失。

二、现有退出渠道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不是十分完善。从证券上市来看,企业上市的标准高,条件严,不利于风险企业上市。即使风险企业能够上市,由于大部分法人股不能流通,也使得风险资本难以收回。从产权交易市场来看,企业的买卖转让等一系列中介服务不规范,极大地制约了产权交易。由于市场不完善,使风险机构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1.法规不完善。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而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虽然已经进行了修改,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条款。

比如《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这就是说,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达30%至少要十多个交易日,持续一个多月的时间,这样必然会推动股价的持续上涨,给收购发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这显然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购买和买壳上市的方法退出风险资本。

2.主板上市困难。作为投资企业家与管理者首选的退出机制要数IPO了,其原因在于:IPO容易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和经营的连续性。相对于管理层而言,IPO不会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层可以延续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另外,各国或地区的经验表明,IPO的收益率是各种退出方式中最高的但在中国能成功实现IPO的风投企业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主板上市的条件比较高,那些创业之初的风险企业无力跨进,虽然深圳中小企业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空白,但是对于刚刚起步的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企业来说在深圳中小板上市仍然具有一定的困难;二是由于主板市场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全流通的限制,使得风险资本在风险投资取得收益时,无法通过抛售股票的形式顺利的退出;三是中国股市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这无疑给风险资本的退出增加了风险系数。

3.产权交易不发达。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的退出方式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意受上市条件的约束,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在中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才短短三十年的时间,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是很发达。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现存的产权交易市场大都受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容易脱离地方的实际情况出现一哄而起的现象,因此影响风险投资资本以股权的方式顺利退出;二是交易成本较高,这使得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三是产权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契约交易的形式完成的,过程漫长。

4.清算机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国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具体操作的手续复杂,过程缓慢,而且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中国险投资企业一般都不能及时采取这种措施来减少损失。但在很多情况下,就必须断然采取清算的方式退出。因为风险投资的风险比较大的,如不能及时退出,将导致更大损失,而且影响风险投资市场可利用的资金量及风险资本的融通。

5.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所提供的服务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另一种是特殊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特殊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府的色彩,并且无论是从机构的管理者还是机构的一些相关制度来说都缺乏一定的专业性。但一般中介机构确实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只能为这些机构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和市场条件,而不能直接参与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作。此外,相关人才的培养和机构制度滋生的完善也是制约中介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瓶颈。总而言之,一般性中介机构的发展成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完善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政府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应该体现在为风险投资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上,而不是单单的参与管理,控制股权。政府应该在法律和规章制度上面给予风险投资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如适当下调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更多的中小型风险投资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在修订 《公司法》中适当提高只是产权入股价值的比例。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还可以变相的提高风险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资信等级,将更有利于风险企业的发展和股权流动。修改企业兼并、转售、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款、科技产业产权交易的限制予以优惠和对风险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从而真正从法律上确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合法地位,以适应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需要。

2.建立和推行多渠道的风险资本上市机制。根据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风险投资的规模与企业的IPO市场的活跃性成很强的关联性,在国内二板市场公开上市能以最低交易成本和最高市场效率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在中国这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最佳的途径。当然如果不能在二板顺利上市,利用日臻完善的主板市场,采用买壳或借壳的方式上市,也是不错的退出途径之一。香港产业板1999年底的推出,为内地风险投资企业开辟了另一条上市的渠道。申请上市的公司只具备两年活跃的经营记录及未来两年的业务目标,并且对公众持股要求较低即可。当然,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交易成本可能偏高,但是其运作程序更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内地科技型风险投资企业到香港市场融资。此外,国外创业板市场也拥有巨大的融资能力和成熟的运作机制,如美国的NASDAQ。到海外上市不但可以获得企业急需的资本,有助于获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认可,而且还可以使我们学习到国外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理论以促进国内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3.建立专门的产权交易市场。由于中国中小风险投资企业众多,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也不能全部满足风险资本的退出和融资的需求。所以,通过产权交易实现风险资本的成功退出同样是很重要的退出方式。中国应加紧制定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并促进风险投资与风险资本市场的结合,降低风险投资与风险资本市场结合的成本,并且理顺产权关系,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权限、实现资本人格化主体一方面是上市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为达不到上市条件和不想上市的企业实施兼并和购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密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选择一些资信好管理水平高的证券公司率先开展柜台交易,按市场机制等方式买卖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

4.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在风险资本退出的同时,必然涉及到股权和产权的界定、估价等具体事项,所以应积极培育各种中介机构,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中介机构要不断体改自己的业务素质,加强对风险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且不断提高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涵养,使风险投资资本退出更充分。

5.完善风险投资企业清算破产程序。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一旦确认风险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成长太缓慢,就要果断退出,将收回的资金投入另一个项目。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工作的程序和管理方法。但实践中,企业的清算程序在具体操作中还是比较烦琐,并且经常以为产权、债权等因素制约,使企业不能正常完成清算。这显然不能满足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完善有关破产清算反面的法律法规,调整改善风险投资企业的清算条件,为风险投资企业清算破产建立有效的程序,使风险投资企业的清算退出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

总之,没有退出渠道的风险投资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而没有机制健全的退出渠道对于风险投资同样是没有前途的。就中国现在的金融环境来说,虽然证监会已明确提出在金融市场稳定的时候适时推出创业板,但中国风险投资业尚处于特殊的转轨时期,我们需要情形的看到中国在风险投资内在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的缺陷和差距,不断创造人才、科技、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条件逐步扫除障碍,推进退出机制的完善。同时我们也应该不失时机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更加宽阔畅通的渠道获得投资利益,从而使资本市场与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的风险投资才会成功转轨,走向更加完善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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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风险投资的作用

风险投资作为一个新兴产物,在近半个世纪以来得到广泛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其他投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一般说来,风险投资具有以下积极作用。第一,风险投资能够有效克服资金匮乏的缺陷,为产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第二,风险投资优先选择高新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的保证;第三,风险投资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使资源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水平。第四,风险投资可以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为创业者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更多的机会。

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哲学上讲,事物是一分为二的,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既要看到事物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消极的一面。对待风险投资亦是如此,我们既要认可其积极作用,又要承认其存在的问题。现阶段,风险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所扮演的角色需要转变

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主要是以政府或国有企业设立、政府持股为主体,个人及企业投入所占的比例较低。虽然说,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所发挥的领导作用有效地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模式、规模的不断演变、扩大,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理应实现由“领导”向“引导”的角色转变。真正成熟的风险投资更应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所以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已逐步迈入正轨的今天,政府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上。

(二)缺乏高素质专业风险投资人才

作为一种高风险性的特种投资活动,如果没有一批了解国情,专业知识扎实,富有管理、金融经验的职业风险投资人,企业的风险投资活动是很难取得成功的。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在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

(三)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项目,无论项目开发的好坏,企业都很难退出,这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当前,我国风险资金的退出仍缺乏畅通的途径,突出表现在缺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风险投资企业上市门槛高、专门为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市场尚未建立等三个方面。

(四)风险投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风险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虽然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部规范和保护风险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得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活动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例如,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社会上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

做好风险投资的具体措施

(一)正确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尽管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作为一种市场性的行为,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主旋律是政府永远无法取代的。所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实现由“领导”向“引导”的角色转变,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规范风险投资的作用上来,而不是过多地干预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依据依法、有效、适度的原则,为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风险投资行业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这在风险投资领域也不例外,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业急需一批了解国情,专业知识扎实,富有管理、金融经验的职业风险投资人,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风险投资业。加强风险投资行业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高等教育中,应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的需求,鼓励培养跨学科和跨专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其次,坚持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再次,建立风险投资行业的专业化人才市场,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健全风险退出机制

风险退出机制,简单来说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比较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式转换为资金形式,以实现资产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不仅可以为风险资本提供持续的合理流动,而且也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所以我们应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帮助风险投资企业上市、为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市场等方面狠下功夫,以尽快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确保风险资本既进得来、也出得去,合理流动,动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