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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

时间:2023-07-06 16:13:33

序论:在您撰写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

第1篇

一、着力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建设

1、加强理论武装

存在问题: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学得不够深、理解得不够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力度还不够大。

项目内容:加强理论学习,不断解放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目标时限:常抓不懈。

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继续实行“一周一课、一课一主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进一步理清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能力;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所建设、社区矫正、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等新任务、新课题,在法定的职能内大胆实践创新,寻找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党组

2、改进工作作风

存在问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抓基层、打基础的能力不够,满足于一般号召,抓落实不力。

项目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使各项决策部署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目标时限:常抓不懈。

具体措施: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调研课程,抓调研、促落实。根据司法行政不同的业务特点,引导、推进法律服务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调研,每位党组成员每年完成至少1项重点调研课题。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党组

3、加强队伍建设

存在问题:班子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缺乏针对性的办法和制度,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素养不高,违规违法执业、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

项目内容: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服务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目标时限:常抓不懈。

具体措施: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团结,和谐共事;广开言路,使广大干警的意见、批评、建议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长效机制,确保队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支方向。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政风、作风、行风建设,发展问题严肃查究,绝不姑息迁就。进一步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局党组

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4、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存在问题:长期以来,司法行政部门在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上。比较重视维稳职能的履行,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因早和谐稳定的环境上,而对直接参与、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认识不够到位,定位不够明确,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资源有效整合不够,制约和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整体优势的充分发挥。

项目内容: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法律参与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工作,整合司法行政职能资源,继续做好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工作。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加强与区经济综合部门联系沟通,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大力推动律师为重点工作项目建设的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律师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如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规范治理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引导律师更多地采用掉接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管理科

5、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存在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机构亟待规范完善。

项目内容: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立、完善行业规范,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管理科

6、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存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配置与困难群众法律需求不对称的问题比较明显,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亟待加强;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公共服务产品,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项目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合理配置法律援助资源,建立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大力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依托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全区法律援助办案量、受援人数分别年增10%以上。当前,特别要重视做好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积极主动为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确保不发生因企业欠薪而引发重大,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区法律援助中心

参与单位:法律服务管理科

7、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存在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这项工作刑罚执行性质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工作机制、人员素质、基础条件等方面都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不够,矫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项目内容:贯彻落实全省社区矫正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着力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提升素质、规范执行、落实保障等方面下功夫,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提高矫正措施和方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力争全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脱漏管率控制在3%以内。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科

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存在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针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如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加强研究。

项目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创新调解组织形式,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在继续发挥好传统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抓好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的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变化,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专项机制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化解医患、交通事故、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与工作、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衔接互动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基层科

9、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存在问题:全社会学法用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利于经济社会建设的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形成,法制宣传的方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项目内容: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村群众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推动形成学法用法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联合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采用自学和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法制培训,并组织全区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联合宣传部、组织部继续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法律知识考核。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在校青少年和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把普法宣传融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各项业务,使各项业务的实践过程,成为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过程;特别是在为化解企业债务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协调,加强宣传,引导当事人以非诉讼的方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宣教科

三、加强司法行政科学发展组织保障

10、加大司法行政队伍管理力度

存在问题:队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队伍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项目内容: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目标时限:全年

具体措施:继续以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为目标,优化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重视培养、发掘和引进人才;强化全体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完善和落实学习制度,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水平;积极实施“创学习型机关,建高素质队伍”活动。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办公室

11、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项目内容: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2篇

碳税与补贴

国内学者对碳税、补贴的研究集中在设计思路,运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对象、结构,预期效果、影响等方面,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张克中、杨福来(2009)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实践,重点介绍了芬兰和瑞典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理顺能源价格,择机引入碳税,设置税收减免和返还以及考虑设立碳基金的相关措施。李齐云、商凯(2009)通过建立以碳排放量为因变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税征税环节和碳税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种碳税方案,建议我国在短期和长期选择不同碳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轻重程度有选择地实施差别税率,避免税制体系规定的重合,引入对关键工业和经济部门的减缓和补偿措施等策略方案。苏明、傅志华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业的产出及价格,进出口等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为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碳预算

国内学者对碳预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预算分配的机制、方案、作用、机构设置,体现碳预算的公平与效率的特征。潘家华,陈迎(2009)在确定全球碳预算总额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议相关国际机制的设置。李伟,李航星(2009)探讨了英国碳预算的目标、模式、特征、作用及影响,指出碳预算将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刘兆征(2009)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加强低碳管理政策,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2009)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环保支出预算,建立财政预算支持环保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增加碳汇,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立法形成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现今没有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但从已颁布的和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发展低碳经济的规范。在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中,可借鉴或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加快低碳经济规划立法进程,强化法律力度促进产业转型,促进金融立法进程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构建低碳科研机制,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低碳消费模式。

推行强制减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场

强制减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在自愿减排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场,只有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价格,才能通过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场交易。

财税政策引导资本流向

第3篇

在城市发展与建设中,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多表现为污染物转移,将垃圾进行转移倾倒的方式来保障城市环境质量。然而随着城市规模及人口增加,城市每天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及规模快速增长,继续采取污染物转移,将大部分垃圾集中堆放,其对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较大,且容易引发一定的污染事故,具体表现为:第一,对大气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垃圾为易腐性是有机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自身讲解并散发出刺鼻恶臭气息,尤其是在垃圾堆放场周边,表现更为明显;第二,对水体造成污染。垃圾中除了容易腐蚀有机物自身讲解会产生一定水分外,径流水及自然降水也会进入到垃圾之中,水分量超出垃圾吸收能力后出现渗流并进入到周围地表水及土壤之中,引起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问题;第三,侵占土地。大量垃圾堆放,需要占用大量农田,未经过处理,其生活垃圾直接堆放于农田会导致田地性能下降,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不足;此外,集中堆放垃圾,采取覆盖方式会引起垃圾中沼气量增加,引发垃圾爆炸事故,其损失较大。为此,需要探究城市垃圾处理及利用方式,实现其和谐可持续发展。

2城市环境工程中垃圾处理方法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径分析

城市环境工程中采取生态工程,实现对垃圾处理及利用整合,生态工程系统中包含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及系统化五个子系统,具体表现如下所述。

2.1城市垃圾减量化

城市垃圾减量化属于城市生态工程实现的关键,指的是从垃圾产生的源头到垃圾最初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采取措施,如在垃圾产生环节、收集环节、清运环节、回收利用及完成处理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垃圾实际数量与体积。城市垃圾减量化,其具体措施为:其一,城市生活用能结构向燃气化、电气化发展,降低生活煤炭量,提高燃气普及率,则可以有效降低灰渣等无机垃圾产生量,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研究表明,煤气普及率每增加10%,则可以降低3%垃圾量;其二,限制一次性物品应用。虽然一次性物品能够为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但其资源浪费严重,会增加垃圾量,引起环境污染问题,为此,可以通过经济措施及立法措施,限制一次性物品应用;其三,组织净菜入城,净菜销售可以降低5%左右的垃圾产生量,然而其当前销售量及影响范围较小,这与消费习惯及净菜价格较高有关;其四,倡导适度消费,降低浪费;其五,制定并推行垃圾收费制度,依据区域实际,进行地方立法,征收垃圾处置费用,依据科学的计量方法进行落实。社会实践证明,设置垃圾收费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垃圾产量;其六,对商品外包装进行限制。包装过度是当下存在的较大问题,很多商品包装成为垃圾,浪费了资源并增加了垃圾量,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鼓励商家进行包装回收再利用。

2.2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

城市垃圾无害化属于垃圾处理的基础性目标之一。针对垃圾,采取技术措施降低垃圾危害性,让其不对环境及人体产生危害。具体措施为:有序控制垃圾流向,从生活垃圾产生环节便采取分类措施,区分进行处理。如针对有害处理,电池、灯管等应尽量采取单独处理方式,针对医院等特殊垃圾,应专门安排处理;开发并推广垃圾清运设备,如采取地下集装箱收集运输等。

2.3城市垃圾资源化及产业化建设

在城市垃圾资源处理中,采取资源化措施是生态工程的重要内涵,为积极主动的垃圾处理方式。城市垃圾可利用性属于垃圾产业化的内在驱动力。然而实现城市垃圾产业化处理其难度较大,需要相关的可行性论证及风险评估。如针对废纸垃圾,可以采取再生造纸技术,对有机物垃圾进行堆肥并生产无机复合肥料,废旧玻璃可以通过清洗加工后重新加工等。

2.4城市垃圾处理与利用应体现系统化

在城市垃圾处理与利用中,整合相关机构,协调其职能,为系统化处理城市垃圾提供保障。结合城市区域状况,科学分析城市垃圾生命周期,依据实际编制出切实可行的垃圾处理计划、处理方案,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管理结构,设置相关监管队伍,切实落实城市垃圾处理与应用,做好宣传教育,树立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将垃圾分类,为城市生态工程开展提供支持。

3结论

第4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时期,国家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交通运输业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作为交通运输主动脉的高速公路,更是迅猛发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2]。此外,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新型服务性行业,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总目标则是追求高速公路能通畅、安全、快捷动作,核心目标为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以争取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现状需求,据此来重点探讨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力度,充分挖掘高速公路的“高速”潜能,从而增强整体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1 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现状需求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迎合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运输市场,并积极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的方向完善市场机制,这也是当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项重任。以下将简要分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必要性:(1)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而交通运输市场经济符合了这一特点。所以,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2)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公路,不管处于何种管理形态,或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这同样适用于高速公路。所以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地管理,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所拥有的权利与必尽的义务;(3)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我国高速公路本身具备的网络性、外部性及公益性等属性决定的它是准公共产品,且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它本身的属性,与选择的管理模式没有关系。

2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具体措施

由上述可见,在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本身的属性及特点,使得其建立及完善成为当前及今后交通运输业建设项目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以下将就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论述。

2.1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加强

其施工项目增效节支的效果很大程度受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决定,整体上主要管理控制好两方面的成本,即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和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1)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施工项目应严格把控好两点,即“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如预算成本中,须有完善的定额资料,严格按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计算;而计划成本,即指项目经理部依据计划期内的相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预先编制出材料成本、人工费成本、管理费用成本、机械设备成本、临时工程费用成本这一系列内容的控制计划。所以在管理控制中,应每一个子项目的施工,都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总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更要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和核算,如材料费的控制做到。(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相关管理部门应意识到事后分析为成本控制工作的进一步执行,可谓为下一个循环事前控制科学预测的开始。整体上,要在坚持每个施工项目都实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适当进行修正、补充,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从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企业经营、施工技术及施工生产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完善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这样成本将得到进一步降低,最终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2.2 法律措施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执法。(1)立法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发达国家有着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这也是其高速公路之所以能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我国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与其比较之下,就显得较滞后,尤其是没有体现出高速公路应有的高效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着高速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这样一个普遍现状,所以加快我国高速公路法制建设与管理刻不容缓。而发达国家的管理高速公路成功的例证,更表明立法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求,更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所以我国应积极推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民革及完善,更要明确人们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高速公路建设及管理早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真正落实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执法方面。当前,高速公路发展深受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这样的因素阻碍,所以执法问题日渐成为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点。所以当局要重视解决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问题,有必要明确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分工,应建立“高效、精简、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还应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处罚,以形成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路政执法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从而做好维护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经济与行政手段

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来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就是所谓的,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国家同时也要对其进行治理,而这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的一种治理方式。但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也应为以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同时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定要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将合同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这样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的规制,既符合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同时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3]。

3 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高速公路经济体制管理是一项不断改革及完善的过程,是交通运输事业当前及今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外从交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影响,高速公路对沿线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不健全的现状,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水平更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这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举措,这样才能更好促使高速公路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5篇

立法效果评估就是由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机构和个人对现行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报立法机关,然后再由立法机关针对立法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弥补。近两年,地方立法机关相继启动立法效果评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择邮政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这3件地方性法规,开展了以“透过实践看得失”为主题的“立法回头看”活动;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两年前制定出台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日前,《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效果评估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对它的评估工作将持续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评估的启动与实践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法律,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后的检查监督制度,比如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对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立法监督制度,以及立法机关经常进行的执法检查制度等等。但它们关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实施状况的某一个方面,并不是对某部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实施各个环节的综合总结评价。通过立法效果评估,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法律实施情况,即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立法效果评估,至今还是一个法律空白。据报道,上海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规,但一直没有做过立法后评估,成为“以往立法中比较忽略的一块”。如今,立法效果评估的启动将有助于完善立法环节,提高立法质量,填补立法评估制度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立法效果评估是促进立法观念转变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摆正位置,主动查找问题,让执法者和人民群众给立法工作者提意见,从而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检验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群众观、实践观的认识,强化为民立法、立法为民的思想,这对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事物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天衣无缝一劳永逸,随着立法背景时过境迁和法律实施外部条件不断改变,不少问题与不足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必然会暴露出来。没有法治至上的决心诚意,恐怕是不敢贸然评估的。从此意义讲,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评估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贵胆识。

再次,立法效果评估以实证调查为基础,可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践依据。任何时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而这些情况必须通过“立法后评估”才能够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评估能够对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维护了公平正义、是否保障了人权秩序、是否产生了应有效益、是否需要废除抑或继续保留完善之类问题作出回答。立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对产生偏差者进行纠偏矫正,对出现漏洞者打上“补丁”,对不够周全者进行修订完善,对不合时宜者及时撤销废止,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从而总结出立法工作中带有规律性的成功经验,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与时俱进。

第6篇

[关键词] 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良性循环

一、创新与自主创新

1.创新的定义

创新,英文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

创新作为一种理论,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

创新的概念经过近百年演化,不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围上更加广泛,由原来的技术创新不断扩展到制度创新、经营创新、理论创新、教育创新、分配创新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层面上也不断延伸,由原来的关注实物层面创新不断延伸到关注思维层面创新、理念层面创新、进程层面创新等多个系统层面。

从命题研究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此不宜将创新概念集中在某个特定范围或者某个特定层面,应在坚持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创新突破点的前提下,从更宽泛的角度来定义创新,即创新是主体根据动机需要,运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某个对象进行创造或重大改造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活动结果的总和。

2.自主创新的定义

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保证国家在技术、经济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独立主导权,在提出创新概念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对“自主”因素加以强调。从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自主创新与当前我国所提出的创新概念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我们所鼓励的创新就是依靠自身实力开发,并对创新成果具有控制权的自主创新。正是基于这一点,创新和自主创新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应该明确我们所提的创新就是自主创新。

一般认为,自主创新包括三种模式的创新,即原始创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创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创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创新是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而自主创新就是要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WTO《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包括七项,即著作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权。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2.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实现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国家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自主创新

一是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相关细节,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能够符合实际,便于执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垄断法和反限制自由竞争法,从立法角度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损害自主创新所需的创新资源和创新基础。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修改后的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现国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关鼓励企业创新的制度能够坚决贯彻实施。

(2)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自主创新

可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资助、创造购买、明确导向、专利制度、税收优惠、直接投资、集合创新、金融政策优惠等等。通过政策引导,使企业更加自发的开展自主创新,既提高了企业的研发与经济实力,也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3)改革科技创新体制,加强科技管理水平

现有的科技体制和管理手段过分依赖于政府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带有封闭性,既不能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又使研发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生产力,弱化了国家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创新体制,第一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第二要加大创新奖励制度的激励性;第三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要建立计划制定、计划执行和成果评价三权分立、互相检验、互相监督的制度 。

2.企业层面对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的具体措施

(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灵活的自主创新

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的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作为关系企业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实力,明确企业所处的产业特点和经济环境,然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适合企业未来几年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要高层领导的充分重视和参与,又要明确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创新方式,还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制定工作。从内容上划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开发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制定,在执行层面上就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战略的推进。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往往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独到之处,他们通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人员由研发人员、法律事务专家、营销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并可根据知识产权内容或地域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跨国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制度、知识产权控制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我国企业应努力学习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3)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积极应对被告侵权诉讼。许多侵权诉讼可能是因为企业实际侵权导致,对于这类型的诉讼应积极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解决,力争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或者说存在争议,这就需要企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有针对性地收集不侵权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要积极通过诉讼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对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平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一旦该侵权行为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坚决对该行为提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第7篇

本文作者:周莹工作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地方科技法规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各省,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科技法规。以贵州省为例,目前贵州地方科技法规主要有六个:《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相关地方科技立法与政策支持下,贵州省科技成果投入与产出处于良好的状态。2006、2007、2008年贵州省科技成果中分别有42、48、49项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科技成果数量稳中有升,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逐年增长,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有所增加,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其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法律强制性弱上述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较少,如《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仅两条法律责任,《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仅一条法律责任。这使得条例中一些义务性法律规定和禁止性法律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予以支撑。如《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基建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当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省级财政2%以上,市、州、地级财政1%以上,县级财政0.5%以上”。但条例中并未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使得相应规定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违反了一般立法的规律,即只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产生执行力,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内容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立法应具备实效性和可执行性,但贵州省地方科技法规的部分内容规定得较原则和宽泛,且较多地使用了鼓励性的词语,实际操作性不强。如《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2条规定:“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服务”。本条无责任主体,是谁来培育和发展未明确;无具体方式,如何来培训和发展均未进行规定。如《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具体的鼓励与扶持措施仅六条,且该六条的实质鼓励措施较弱。其中第10条规定了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人员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其中除第一项“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具有实质意义外,其他的均与一般企业及人员的待遇相同,不具备特殊性。较多的鼓励性而非强制性词语使得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三)未能根据国家立法及时进行修订贵州省1994年制定的《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技术贸易的卖方单位,可以从技术贸易所得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5%至30%作为奖酬金”。而国家于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比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相符,其中15%的比例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不低于20%的比例的规定,且在2004年对《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也未进行相应的修改。

贵州省科技立法的完善建议

贵州省现在正值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正大力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研机构的发展与建设,科技创新是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地方科技立法的完善对实现贵州省“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起着立法支撑的作用。贵州省委书记在2011年召开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大会及贵州省科技创新成果展示交易会中亦提出,“十一五以来,贵州省科技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支撑和引领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但科技发展水平总体相对落后,存在科技投入不足、科技创新活力弱、科技体制改革滞后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贵州全力以赴加强科技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这在客观上也要求贵州省应制定更具体、更完备的科技法规,以对国家的科技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来适应地方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贵州的经济发展起到推进作用。(一)完善科研主体立法体系科研立法包括科技主体立法、科研行为立法、科研保障立法等。而贵州省相关立法中对科技主体的立法相对较少,应进一步完善科研主体的相关立法,明确各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规范各主体间的关系。1.科研院(所)的立法根据2011年贵州统计年鉴,2010年贵州职务发明创造总数为2783件,其中科研单位为633件,占22.74%;大专院校为172件,占6.18%;工矿企业为1937件,占70.89%;机关团体为41件,占14.73%。而目前贵州省地方科研主体立法主要针对的是各级政府及民营科技企业,并无完善的科技机构(单位)的立法规定。因此,应进一步明确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出资主体、机构体制、内部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等内容。2.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如前所述,我国各省的科技创新水平与成果转化能力有所区别,而对于贵州,其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仅排全国第30位。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与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应更加强调技术的引进,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会成为技术转让与引进的重要服务平台。因此,应制定《科技中介服务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规范科技市场,使技术创新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创业投资等科技中介服务规范化、有序化。同时修订《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制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法规,为技术交流与转让提供更多信息与便利。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主体立法对已制定的其他科研主体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如在《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增加实质性的保障性条款,明确优惠与鼓励的具体措施,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以推进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培养及奖励措施,以配合贵州工业强省战略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人才引进,应抓紧研究制定《人才市场条例》、《引进科技专业技术人才条例》等相关法规。(二)强化鼓励措施,完善科技行为立法科技行为包括政府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确定程序与支持保障、科技成果的认定、科技成果转换、科技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内容。对科技进步影响较大的因素之一即为科技投入,建议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规定政府科技投入的比例与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相关制度,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科技企业给予更多的扶持与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另外,为更好地引进对本地公共事业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可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科技引进,为此需制定《政府科技采购办法》等法规规章。(三)加强法律的强制性与可执行性,加强执法监督对现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使其更具可执行性。如《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7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的项目类型,但对某一具体项目是否属于“应优先安排和支持的项目”,认定评估部门及程序则无具体规定。对此可参考上海、北京等地的立法,设立专门机构,并建立科研投入项目的立项、评估、验收及考核体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产生效益。另外,在各部法规中应明确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并通过相关立法加强对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通过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从而将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