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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社会的发展,民族的融合,全球化的快速进程,使得文化之间的差异愈发的模糊,传统文化和现代风格的矛盾十分明显,并不是简单依靠使用马头墙就能够表现和传承徽派建筑。近现代各国建筑师纷纷投入了对地域建筑文化的探索与实践。
前言
动车组的上马、高速铁路的通车、区域经济圈的形成,过去显得遥远的距离如今日益缩短,上午还在南方感受沿海的炎热,中午已到达北方体会寒风的凛冽。交通方式的飞速发展,不仅加快了各地人员之间的流动,也加快了各地区各民族之间融合的步伐。在这种快速的融合过程中,地域的界限日益模糊,社会变得大一同,地域的特色在此过程中却逐渐消失。这就是“全球化”在国内这个小环境里的直接体现,而在国际社会这个大环境里,中国日益开放,与世界融合的步伐日益加速: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行、全球金融风暴的潜在作用、以及即将开幕的上海世博会,一系列的大事件都在强力地推动着中国全球化的速度。
“全球化”这个字眼已经没有新意,在当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存在多年,已成常态。全球化是社会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已经成为社会人士的普遍共识。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逆的巨大力量,正将世界推向一个全面融合的时代。在这个融合的过程中,既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同时也有着令人遗憾的破坏作用。单一的世界文明化的过程是对过去伟大的文化历史资源的一种消磨和腐蚀,它不可挽回地破坏了宝贵的传统文化和形形的地域特色,这种破坏事实上构成了对人类创造力的削弱,它使世界面貌变得平庸无奇:无论你在世界哪个角落,我们使用着同样的电器、开着同样的车、看着同样的新闻、住在同样的钢铁森林里,每一个城市都变得一摸一样、无法分辨。
看起来我们离理想的西方文明的生活日益接近,我们的文化也越来越接近于所谓的发达国家的文化。于是,一个严肃地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为了实现现代化,我们整个民族赖以生存的古老文化传统还要做出多大的牺牲?但是,同时另外一个矛盾是,现代文明的发展方向势不可挡,传统文化在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的层层包围与碾压下,必将难逃被抛弃的命运。这不仅仅是我国所独自面对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无法直面来自于现代文明的冲击。
建筑领域的全球化
在建筑领域,全球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和具体表现就是当今建筑学体系与文化的国际化以及城市形态、建筑空间的雷同现象。随着全球化进程多年的推进,随着民族自信心的增强和民族文化的危机意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关于如何保护传统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的讨论也越来越多,相关的问题也受到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更多的重视。在我们的一堂口语课上,外教如是说:中国这些年发展太快了,上海跟伦敦、纽约已经没什么区别。我们可以将其算做一种正面的评价,但是对于一个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而言,这并不是一种褒奖,相反,是一种讽刺:是的,无论是北京、上海,或是香港、台北、东京、伦敦、纽约,或是曼谷、首尔,城市的绝大多数个性都逐渐丧失,彼此之间变得如此相似。
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矛盾
建筑界的当前现实直接源自于全球化的影响,在过去的几年里,许多著名的国外建筑师和事务所在中国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中所向披靡,拿下了众多的项目,本土建筑师在节节败退的同时,变得更加的迷茫,本土文化的特点日渐流失。严峻的局面迫使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目前的局面进行批评和思考。“中国已经成为外国建筑师的试验场”等各种言论尘嚣日上,各种学术性的讨论也变得尖锐和激烈。
转贴于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地方和传统特性的东西逐渐弱化甚至消亡,这是一个虽不情愿却又不可阻挡的趋势。建筑是时代的附属物,是时代特征的直接体现,不同的时代有其相适应的不同建筑体系;因此,时代的进步和改变,随之的生活方式必将改变。建筑设计追求文化传统和地域特色的东西是很自然的,但并不是简单等价于使用过去时代或特定地域的建筑符号、形式或风格,那显然十分肤浅;就像徽派建筑并不是简单依靠使用马头墙就能够表现一样。
所谓建筑的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虽然主要是反映在建筑的外在直观形态上,但更多的内涵是表现在地域文化的价值取向上。建筑的地域性文化体现在其自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特性的东西,是其所属时代所属地域中符合其人民生活方式、文化背景和自然条件的特殊的解决方式。不过到了今天,这样具有自觉的地域文化特色又获得成功的建筑已经不多见了,无论在世界哪个角落都趋向大一同的局面。
直面建筑界的全球化
中国正在走向世界经济的中心,这是谁也不能否认不可阻止的;而中国建筑与中国建筑师在全球化的大潮中被边缘化的状态也是不能回避的。如何应对建筑界的全球化,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在城市规划和建筑领域,一方面我们应当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正视全球化的冲击下的影响,要保护并发展我国的城市和建筑特色。如何建立适应于现代中国的建筑理论,如何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如何奠定中国建筑在世界未来建筑史的地位,这是需要我们每一位中国建筑师共同面对、群策群力的任务。
近年来,在我国许多有国外事务所或境外建筑师参与的重大项目中,既有很多成功的尊重我国国情注重保护地域特色的案例,也有很多对中国文化十分无知和充满偏见的设计。作为其中的代表性人物,我首推华裔建筑师“贝律铭”,无论是其在苏州设计建造的苏州博物馆,还是位于香港的中银大厦,我都亲身观赏了,实在让人感动;不仅能体现中国文化和地域性的特色,同时在设计中能感受出设计师对中国建筑传统的一种尊重。而某些建筑,实在对中国文化缺乏一种真诚的态度,比方说国家大剧院、CCTV新楼等项目的争议直到现在仍未平息。问题的症结不在于你设计师的国籍,也不在于你的文化背景;而是关乎一种态度、一种思想。
一点实践
在前不久参与的一个概念型设计,正好是关于地域性文化特色的保护和设计具有民族传统特色建筑。该设计的背景是出于安徽经济发展和安徽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旨在弘扬和保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在合肥地区设计建造一座历史文化艺术博物馆或称民俗博物馆。
我们的方案构思源于我国春秋时期《周礼.考工记》中对于我国古代都城规划布局的描写,考工记中所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依次我们将地块划分为3X3的九方格。同时,设计规划中再融合进书法史上临帖写仿的一种界格“九方格”,构成园区路网骨骼与参观流线的关系。整个完整的设计过程本身就是对设计中如何传承传统文化和保护地域性文化的一种很好的探索和尝试。
总结
总之,全球化和地域化并不是一对矛盾体,两者的关系也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地域化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全球化则是一个永无终点的过程。全球化的本质并不是文化的单一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也绝不是世界的大一同;全球化的实质应该是多中心的,才能是今天世界多元化文化依然存在的理由。在敞开国门后的一百多年间,尽管中华民族和人民经历了许多的坎坷和曲折,但中国人始终以一种自主开放的姿态跟世界打交道,并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和智慧参与到全球化的进程中。
而作为建筑业的从业者,我们要以更开放、更包容、更批判的态度认真学习和吸收全世界优秀的建筑文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时正面应对强势文化的挑战,自发保护建筑文化的地域性和多样性,并且将其发掘、传承和弘扬。只有这样,在中国建筑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才能贡献出一份积极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费麟.匠人钩沉录(节选).建筑创,2009年7期
[2]郑时龄.全球化影响下的中国城市与建筑.建筑学报,2003年2期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
[4]李敏泉.国际性“话语系统”与中国建筑的文化战略.(北京)建筑学报,2003年6期
【关键词】传统里弄文化;保护;传承
里弄文化是传统城市文化重要组成成分之一,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它是对于传统城市文化的折射与诠释,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珍惜文化资源。一旦失去了这一宝贵的城市文化,我们的城市很有可能会出现文化断层,其历史遗留文化也就不再完整。同时对于我国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能仅停留在对于历史文化的简单复原状态,而应对里弄文化的文化精髓进行深刻的解读,并结合当地现代建筑文化,对其加以相应的保护与传承,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里弄文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得以发展与延续。
1传统里弄文化的特点
1.1传统里弄文化的构造特点
传统的里弄街区是按照城巷空间格局进行分布的基本单元,从古代的“里”和“坊”到现代化城市中的“街区”,无论从组成机理还是从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传统里弄街区都保持了良好的街区组织结构与模式,因此它已经渗入到了传统城市文化的精髓。
传统步行街区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摆脱车辆的干扰,维持原有街区亲人的空间尺度,打造一个属于行人的空间。弄堂尽处便是台门院落,雕刻精美的台门砖雕,步入其中,虽身居闹市,但关起门便又是另一番境遇。
1.2传统里弄文化中的民俗文化
如果说建筑是传统里弄文化的外壳,那么人们长期生活所积累下来的民俗风情便是里弄文化中的灵魂。这些传统的里弄建筑形式不仅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所,还是人们生活情趣、习俗以及生活方式的折射,这其中还包括岁节礼仪、宗教礼仪等,这同时也是传统里弄文化充满了民族风土情趣的主要原因。这些里弄建筑看上去并不是多么的靓丽,建筑风格也并不时髦,但它却承载了我国传统的地地道道的城市文化。就经典古城苏州而言,旧时有“早上皮包水,晚上水包皮”的生活习俗,泡澡堂、孵茶馆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然而这些传统民俗已经随着岁月的变迁而渐渐消失,仅有少数里弄街区的老人还保持着这种传统的生活习俗[1]。然而对于里弄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并非仅针对于结构建筑本身,还应对里弄文化中所蕴含的历史文化、民俗文化进行相应的传承、保护和发扬。
2对于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
在欧洲,“保护”一词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多样的发展形式,在我们表面上所理解的基础上,它还包括复原、增建与改建等内容,并非简单、刻意地去将传统的建筑形式进行仿造复原,它更注重于对于传统文化的修复与保护。
2.1保护传统里弄文化的重要性
里弄对于地方城市来说同时又是一种具有明显地段性质的历史建筑,除少数属于特殊的文物建筑之外,绝大部分是一些具有一定价值的一般性历史建筑。里弄建筑以聚合的存在方式在城市中形成了规模庞大并富含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从对历史文化的保护角度分析,对于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有助于加强人们以里弄为载体所呈现出的历史文化与风貌特色的了解,从而对这种传统的民俗与历史文化进行有效的保护。
2.2保护传统里弄文化的方法与途径
对于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显性里弄建筑文化,如建筑艺术、风格和形态的的保护,一种是对所蕴含的隐性民俗文化,即依附于里弄建筑形式所产生的民俗关系、历史传统和价值取向等的保护,是里弄文化历史生活的真实映照与反应,因此,要想对传统里弄文化进行保护、发扬与传承,就必须充分重视起这两种文化结构,并将这两种结构形式放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过程中,不能仅仅对历史现状进行简单修复而使之复原,同时也应包含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在开展具体的里弄文化保护工作过程中,应对保护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居民居住生活改善、成本代价等问题进行及时的妥善处理与解决,并采取合理的经济与政治措施来对传统里弄文化中的历史文脉与城市风貌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发扬,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于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研究,以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
3现代化里弄设计所应遵循的原则
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得知通过的“保护——更新——再生”的设计原则,可以在对传统里弄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注入现代化元素而使之既保留了传统的文化形式,又不失现代化文化色彩。以下以具体案例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遵循以上设计原则。
3.1保护:保持历史原样,以求真实反映历史遗存
对于街区格局和风貌保留相对完好的历史建筑,主要进行恢复性保护,提取其街
从古村镇旅游市场来进行分析,或强调建筑布局巧妙(诸葛八卦村),或突出水乡风貌(同里),或彰显地域风情(丽江)等。
4.2设计特色
4.2.1彰显水乡文化
水乡以水街、水路为“命脉”,房屋也以临水面为最动人,枕水人家,家家有石级码头同舟、取水、洗涤、石级有驳岸式及条石悬挑而出的两种,悬挑者经济空透,实用而添光影之趣。
水是水乡古镇环境的灵魂和母体,闲林地区水网密集。水乡古镇因水而生,因水而发展。不仅仅是水乡古镇中的古镇区拥有丰富的水网,在古镇区之外水网的密布也是同样存在的。水是闲林地区水乡古镇典型的构成要素,是水乡古镇传统特色的表现要素。水乡古镇中的水网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无序的污染排放、居民生活的就地排污,严重地污染了水乡古镇中的水体质量。
桥是水乡的一个街景,桥下舟楫相摩,桥上红伞绿衫黄袍紫衣,添光水色辉映,拱洞连影成圆,透出一片空明,桥的样式又是千种万股,各具风姿,无不因地、因材而巧成,令人赏心悦目而忘其路遥。
江南水乡城镇是在江南地区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文化背景下,通过密切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一种介于乡村和城市之间的人类聚居地和经济网络空间,在中国文化发展史和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而其“小桥、流水、人家”的规划格局和建筑艺术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现象
4.2.2突出里弄文化
传统居住街区是构成城镇街巷空间格局的基本单元,从古代的“里”和“坊”
到现代的“街区”,无不是组成城镇肌理的细胞,同时也是城镇生活的基本单元。传统街区空间的连结主要包括保护原有街区组织结构和组合模式,建立传统的步行街区。
传统步行街区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摆脱车辆的干扰,维持原有街区亲人的空间尺度;打造一个属于行人的空间。
弄堂尽处便是台门院落,雕刻精美的台门砖雕,步入其中,虽身居闹市,但关起门便又是另一番境遇。
4.2.3营造百姓人家
闲林老街见证了闲林埠四五千年的历史沧桑,无数个生活场景在这里停留,“万户周遭建,千艘日夜通”,的繁荣景象。在这样的一个历史环境中,我们提起其中的几个历史片段,刻录在老街的各个活动空间,形成各种景观节点。
老街两边的百姓人家,每时每刻展示着鲜活的城市记忆。
骑楼、
结语
传统里弄建筑文化的内涵已不仅仅是其建筑形式与风格的体现,而更倾向于对于历史文化与传统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于里弄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并非一个单一的过程,只有通过全面、深刻的反思才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保护与传承策略。在对里弄文化进行保护创新时,不能仅仅满足建筑表面形式的仿古,应将里弄文化所蕴含的生活情趣以及生活习俗的文化精髓,加以必要的传承与弘扬。同时还应确保其历史文化的延续性与完整性,既要实现各个历史时期里弄建筑形式的共存,又要加强里弄文化氛围中社会结构与习俗文化的真实写照,从而真正实现对于传统里弄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
参考文献
[1] 罗跃华,任怀晟,王晖.苏州传统里弄的文化解读与传承[J].文教资料,2009.
[2] 陈璐媛,侯晓波.杭州里弄的历史与文化[J].科学24小时,2009.
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
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一、有利于对桂林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
桂林古民居是一份宝贵的历史遗产,世世代代桂林人勤劳的双手与智慧的结晶,经过悠久历史和自然环境的洗礼得以留存至今。美术创作是美家们的精神家园和思想的天地,通过美术创作,让美术作品来传承文明和发展文化,是每个艺术家的责任。
1.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美术创作作为人类博大精深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定然肩负着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从人类发展过程中可以得知最早的人类通过绘画记录生活,传载文明,通过绘画作品传递思想与抒感是从古至今最重要的文化行为。美术创作作品可以了解桂林古民居的历史文化、重温桂林古民居建筑与文化的金典、促进各个民族与地区对古民居的保护意识与文化传承。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以反映当下古民居的现状、当地人民的生活状况、民族民俗文化为主旨,展示桂林古民居在悠久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的面貌、传递的信仰、价值、审美趣味等意义。
2.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是了解桂林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图像文献
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作品用直观的艺术展示那些古建筑,如古牌坊、古祠堂、古民居、古桥梁以及木雕、石雕、砖雕以及村落的整体布局,展现居住在桂林古民居的生活状况、文化信仰、经济状况。桂林恭城朗山古民居壁画,饱有强烈的民族气息、形式感和装饰美感,散发着浓郁的生活情趣。美术作品有效的将政治政策和先进的文化理念转换为直观的、易懂的、颇受群众喜欢的,并且耳濡目染于群众,这种美术作品的形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为我们了解桂林恭城朗山文化和地域特色提供了精美的图像文献。同样关于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的每一幅作品,也将会成为我们和后来的人了解和发掘桂林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宝贵图像文献。
3.美术创作是记录和保存桂林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对桂林古民居的保护方式多样,作为艺术家,我们采用最直观形象的方式来,通过美术创作的方式来保护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的表现形式是多样性的,可以通过国画、油画、水彩、版画、钢笔画、插画、手工艺画等来创作表现。作品描绘自己看到的桂林古民居,每一幅作品都有不同的视角,带着自己的独特情感。观者通过美术作品观看桂林古民居,会有身临其境之感,领会艺术创作的美,因为通过目光所见人类灵魂深处的情感会共通。画家将古民居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氛围再现与创作作品中,有利于对中国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二、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具有审美和教育价值
桂林古民居是一份丰厚的知识遗产,存在于民间,为人民所用,集实用、艺术审美、社会文化价值于一身,旧貌依存,代代相传。
1.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的审美价值
北宋张择端的风俗画《清明河上图》描写了北宋、徽宗时代首都汴京郊区和城内汴河两岸的建筑与民生,具有很高审美价值和历史价值,对当代人了解历史、绘画、建筑等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而这不仅仅是审美价值,更是中国的知识宝库。桂林的大圩古镇,拥有悠久历史,单拱石板万寿桥、青石板、高祖庙、老房子上的青砖青瓦片、草鞋作坊、竹编作坊、草医诊室等等慢慢的桂林古民居特色,又带有浓郁的生活气息。无疑在脑海里浮现一幅美丽的画面,充满着古朴温暖的生动气息。这里迎来了国内外众多的画家学者,到这里写生绘画,把这里的美好,留在眼里,留在画里,留在心里。
2.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的教育价值
“桂林山水甲天下”这句至理名言很早就出现在小学语文课本上,文章中配图将桂林山水的灵动展现的淋漓尽致。通过绘画作品帮助学生领会和欣赏桂林山水的美,加深对文章的理解,学生对事物的欣赏这种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学生学习是受益匪浅的。对于现在桂林城市的青少年,从小生长在城市,对桂林古民居的了解甚微,想要增强青少年对本土历史文化了解与认识,通过美术创作的形式是最直观的方式,从最初的幼儿用简笔画的表现形式展现在儿童的面前,形象生动。再到青少年可以用钢笔画、速写、素描、水粉画等表现形式展示,现在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国画、油画、水彩、版画、钢笔画、插画、手工艺画等来创作表现。
三、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有利于发展当地旅游文化
桂林古民居是先辈们伟大的智慧结晶,代表着桂林古老的文化积淀与地方特色,同时也是留给后世人一份庞大的旅游文化遗产,这种文化积淀和地方特色就是永远不会贬值和的经济资源,通过对桂林古民居美术价值的开发和旅游文化业的发展,将会为广大的桂林人民带来无尽的经济财富。
1.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与旅游资源
桂林古民居作为一种最原始最基本的建筑类型,与桂林民族文化、社会风俗紧密相关,并且受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哲学思想、宗教信仰的影响,这是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作为旅游开发的首要内涵,最丰硕的旅游资源的源泉之一。
桂林古民居的居民是古建筑房屋的设计与建造者,又是房屋的使用者,古民居与生俱来要满足人民实际的居住需求并同时兼顾审美要求和精神需求,是实用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完美产物,因此桂林古民居拥有高度的美术创作价值,这是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作为旅游开发的第二个内涵。
艺术家和绘画爱好者可以通过我们古村落、古民居的建筑特色、人文风情、风俗习惯,激发画者的创作灵感,产生优秀的艺术作品,人们和爱好艺术的朋友可以来到这里感受这里的乡土人情与绘画艺术带来的美好,享受艺术和接受绘画艺术氛围的熏陶。来到这里的人们仿佛逃离了城市的嘈杂,在这里内心会变得安静,心灵得到释放,慢下来细细品味这古民居的一木一梁,自然环境中的一花一草,在提升自己的绘画艺术的技能上也能提高自己的审美眼光和生活情趣,享受这静穆的美妙。通过美术创作作品传递我们对桂林古民居文化传承的坚定决心和付诸实现行动的精神,这是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作为旅游开发的第三个内涵。
2.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的保护方式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
桂林古民居保护是美术创作和旅游开发的必要前提,旅游开发是对桂林古民居保护的促进、发展和挑战。古民居美术创作的发展与旅游必须是合理和正确的方式,和谐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深圳观澜版画村,是以原深圳客家古村落为基础,通过维修扩建而成的。版画村的经营理念与发展理念是以版画村与客家古村落融合,将客家文化景观与现代绘画元素相结合,来自国内外的画师们可以在这绘画创作以及自主自觉的对版画村管理和保护,同时坚持对外免费开放的主旨,以客家古村落文化与版画绘画创作为中心的观澜版画村深受大家的喜爱,以这种艺术的感染力吸引着各地的人们纷纷来到这来学习参观,澜版画村这种美术创作的形式既保护和发展了客家古村落文化也带动这方的旅游文化。
桂林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和历史文化的悠久,桂林拥有数多的古村落,一砖一瓦、一土一木的细节中藏着魅力,独具特色的古民居、古牌坊、古祠堂、古桥梁。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是了解桂林古民居和文化的有效方式,跟着作品走进作品产生的地方,感受那方的建筑与风土人情。伴随着桂林现有的旅游资源加上对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上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具有审美和教育价值的深刻内涵,以深圳观澜版画村等地学习,加大对桂林古村落美术创作的重视,实现桂林古民居美术创作的保护方式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实现桂林自然风光和古村落文化的双繁荣。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创作;影像媒体;传播
1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在湖北,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项、国家级名录160项,省级名录312项(466个项目保护单位),有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7人,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9个。2014年12月4日由湖北省申报的“三国传说”、“伯牙子期传说”、“武汉杂技”、“越调”、“楚剧”、“岳家拳”、“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等21个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富有地域特色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都可以作为影视创作主题。然而目前关于这些非遗的影像资料非常有限,不利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展。许多非遗类别都可用影视创作的形式将技艺历史、技艺过程,从宏观到细节、从整体到部分如实的记录下来,作为影像资料进行文化知识的普及。
2 非遗课题引入教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像一个大海,每个人回到故乡,走到乡村生活中去,你都会发现许多令人感动的非物质文化。在当今转型期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像退潮的大海,每时每刻都在迅速的消失着,老一辈艺人默默地故去,文化与技艺也悄悄地消失了。那么,用影视拍摄的方式真实的还原与重现技艺,或是将一些仅剩文字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运用影像的方式还原、再现变得尤为重要。
影视创作作品相比文字、图片、录音更直观、更形象也更真实,对于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视作品都可在保护中发挥重要功用。我们在影视创作课程教学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命题,通过对不同影视创作手段的归纳和探讨;对影视语言和影像媒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总结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创作的规律,从而达到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3 非遗课题小组调研
通过多渠道获取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资料,对重点非遗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在班级以小组的形式进行组织学生对重点非遗项目进行考察、学习,以图片及影像的资料形式完成资料调研部分。例如名为“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对武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并开展了讨论会议,对每位小组成员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根据每个人的特长与优点进行了具体的调研工作安排。首先,小组设计了题为《武汉市传统文化保护调查》的问卷。问卷调查之后的统计分析发现:
3.1 整体性
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都处于不太了解的状态;所了解的非物质文化以民间表演艺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方言类为主;对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前景持一般意见。
3.2 差异性
市民认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各不相同,人们的意识不够、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等为主要趋势,但仍有一部分人持观看态度,认为武汉的非遗有非常大的保护力度,然而保护措施较为缺乏。
4 合理选择影视创作类型
针对拟定的湖北省非遗选题,选择重点的非遗项目进行课堂讲解,指导学生利用多种途径对非遗项目进行学习和认识,拟定影视作品类别及主题。影视作品的制作技术和类型的选择是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影视创作的主题内容决定了影片的制作技术,主要有:实拍技术、定格技术、动画技术;其中,宣传片、纪录片、商业电影等几种类型可以更好地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命题。在课程中,对不同影片类型的制作技巧进行了分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命题的剧本写作、分镜头绘制、镜头拍摄技巧以及中后期制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经过对搜集选题的筛选、讨论,小组最终希望运用动画技术,将黄鹤楼传说进行动画作品创作,制作一部公益类宣传短片。拟定了“黄鹤楼传说”这一命题,希望通过影视创作,将黄鹤楼传说的故事进行视觉表达,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传播。小组通过对黄鹤楼的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实际场景资料,结合网络资料,作为短片的角色设计、场景设计的设计基础。
5 影视创作艺术表现
创作一部好的影视作品,不仅要有超凡脱俗的创新思维,而且还需要有较强的艺术表达能力。在影视作品中,艺术表现力是通过视听语言传达到观众心里的,是用画面和声音传达信息的语言,是一种思维方式,作为电影反映生活的艺术方法之一,形象地说所有的影视作品都是由视听语言所书写而成的文章,抽象的说影片是由画面、声音、时间、空间构成的。
影视作品的不同类型有着不同的视听语言表达形式,“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所选定的动画宣传片制作,应该在各个故事节点上有重点、有针对、有秩序地进行画面设计,在先期录音的基础上设计每个镜头画面,录音解说词在叙事上干净利落,语言通畅明白,词句短小简洁,语言力求口语化、形象化。
在镜头与镜头的衔接上应多使用画面转场来增强影片的流畅性,通过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色彩鲜明的画面、生动感人的生活场景才能起到表情达意效果,作品中应注意典型的细节的处理,细节能以少胜多、以小见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从而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凸现动画作品寓教于乐的独特的风格。
[关键词]出版产业;文化产品;文化强国;图书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73-02
出版行业的蓬勃发展需要优秀作品的不断创造。作为这类产品中的主体,图书的版权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作者创作作品的热情,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出版产业在保护图书版权的任务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落实著作权法,出版产业将为图书类作品的发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向前进步。
一、出版业图书出版的文化意义概述
任何作品在被创作出来后,需要出版产业进行传播,经过出版产业印刷和出版后的作品我们将其叫做图书类产品。所谓图书类产品,简单地说就是对图书还有相关的产业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总称。如今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人们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杂志书报到音像制品,都逐渐发展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其中以杂志、书报以及各类图书为代表的实体书在精神文化的传播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发展好图书作品,对于国家图书类行业的提升将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要想发展图书类作品,就必然涉及到在图书类产业中有着龙头地位的出版产业,作品在被创作出来后,通过出版业的发行可以将其中含有的文化进行传播和交流,图书的普及使得整个图书类产业与大众的精神生活相联系在一起。
从整个出版业的工作环节来说,作品创作环节可以通过恰当的选题,编著或者翻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最初作品;编辑工作则可以对创作的作品进行筛选和修改,有利于优秀的适宜文化普及和传播的作品的产生;出版发行环节就将符合大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图书作品投入到市场中。出版业的存在使得作者的劳动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能得到满足,对于图书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市面上出现的大部分作品从创作、印刷到发行每个阶段都与出版产业密不可分,图书通过出版产业将文化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出版业在文化的普及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品承载着整个图书行业的发展,出版产业则是作品能够顺利发行的保障。
二、出版业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概述
出版产业对图书类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图书版权的保护上。作为图书类产品的承载物,作品也是版权所作用的对象。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所有已经进入了公有的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是全人类的精神上的财富。第二类则是正处在私有领域里面的作品,这类作品如今正在以爆炸式的速度增加,它们在作品总量里的比重也变得越来越高。
图书类作品的创造和发展的根本就是创新,要想激发出整个社会的文化创造力量,发挥出群众进行文化创造的积极性,有效的版权保护是最关键的一点。只有出版产业才能对作品的创作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图书的版权保护提供可靠和有效的途径。而出版产业对于图书版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著作权法的实施,著作权法则通过出版产业这个载体来落实版权制度。因此要想图书的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著作权法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出版产业是最值得重视的问题。
出版产业一般指的是传统的新闻出版业,但这几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新型媒体与传统新闻出版业共同竞争。相比之下,新型媒体有着资金来源广泛、传播迅速、查询简便等优势,因此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得到了空前迅速的发展。新闻出版业与新兴媒体相比虽然相对更传统,在信息传播速度上不及新媒体,但也有着自己的绝对优势及相对优势。新闻出版业拥有着很高水平的创作团队,这是新媒体还不能具备的,而这也是新闻出版业的群众基础,承载着整个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这就是其绝对优势所在。在七大类与作品有直接关系的产业之中,新兴的媒体中的侵权案件就已经占到了著作权案件中的一半,这足以说明新媒体和作品的创作者之间存在着无比尖锐的矛盾,相比之下,新闻出版业就有着较少的侵权案件发生率,这也是传统出版的相对优势所在。在与新兴媒体的竞争之中,新闻出版业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和整体的实力,要能做到扬长避短,所谓扬长,就是要充分地发挥出其所拥有的高水平的创作队伍的创作能力,原创作品的实力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也就变强了;所谓避短,则必须要做到尽可能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创造一个更和谐的原创环境。新闻出版业要用更高水平的作品来占领中高端的阅读市场,并且积极地去培育和创造文化精品,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和文化强国的建设贡献力量。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著作权法的改进没有跟上时展的速度,理论上著作权法更适宜传统出版业中作品使用者与作家之间的版权问题解决,对于新兴的媒体,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就变得不太实用了。
但是无论是传统的新闻出版业,还是新兴媒体对于作品的传播,都应该贯彻著作权法的思想,以保护作者的图书著作权为首要目标,只有作者的版权得到最好的保护,出版产业才能在源源不绝的优秀原创作品提供的动力下不断发展,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三、出版产业文化视角下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问题途径
出版产业依靠著作权法来对图书著作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立足于提升文化产品的原创力量和保护市场中产品原创者的权益的基础之上,使原创者、传播者以及消费者相互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进而推动了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文化产品也因此变得更为丰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版权保护方法进行了借鉴和吸收,时刻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目前正进行着十分重要的修订,来为文化强国的建设大业保驾护航。如何护航文化强国的建设,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出版行业监督
当今作品创作和发表的速度不断加快,而相关的图书版权立法没有跟上,导致出版的图书的著作权容易产生纠纷,又由于相应的法律体制的不健全造成纠纷得不到解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出版产业里文化传播的发展。出版业要积极搜集纠纷个例,为版权立法提供意见,完善图书版权的法律体系,同时出版业自身也要加强监督,走在立法的前面,以“作者为大,版权为重”的宗旨来对文化作品进行传播,推动图书文化向前进步;
(二)著作权保护下的图书原创能力培养
要问国家的出版产业的核心支柱是什么,答案绝对是原创的文学作品,没有什么能够代替原创作品在出版产业中的最核心的地位。然而由于原创版权的激励机制及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作者的原创版权有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原创与抄袭的分割线一直很模糊,模仿和跟风严重。如此不可靠的版权保护长此以往下去只会给整个作品原创界带来危害,损害国家的文化利益。要想建设出文化强国,必须充分地运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去鼓励创作和传播的宗旨设定和制度安排,以此来激发并促进文化产品的原创力,进而使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增强。在这一点上,出版产业要积极鼓励原创文化作品的创作,对于抄袭模仿行为严厉打击,阻断非原创作品通过出版业流通到社会中,深刻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保护好作品的原创版权;
(三)切实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图书版权法律
在著作权法的保障下,作品的传播者必须做到依法履行其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即经过原创者许可后的使用权和对其支付报酬的义务。生产传播者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有利于出版产业形成核心的竞争力,同时也是文化作品变得更为丰富的重要的保障和条件。有助于有利于提高我国文化的核心竞争力,这是民族振兴的标志,是中国作品“走出去”,走向世界所需要的技术基础。人民因此享受到文化消费的幸福,我国的优秀文化也得以在世界范围得到传承和发展。
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文化、艺术以及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还有和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权益,对于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其创作和传播肯定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作为图书类产业中的龙头产业,出版业要与著作权法积极地结合起来,加强对于从图书类作品的创作、审核、印刷和发行等整个产业链的监督,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依法履行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出版产业要时刻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以保护作者版权为首要目标,而传统出版业和新兴的媒体要做好监督,对于出现的版权纠纷要依法解决,并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只有出版产业和著作权法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图书的著作权才能真正属于作品的创造者。当出版产业能够给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版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让作品创造者的劳动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作品创作的空间才会更加洁净,图书类产业才能获得源源不绝的优秀的原创文化作品,为国家的图书文化的发展提供最大的动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P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Q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R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S“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T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U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