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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程序法规范文

时间:2023-07-06 16:13:17

序论:在您撰写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招标 项目范围 项目规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275-01

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材料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建设项目的成本、质量、工期及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程招标的意义[1]

招投标制的实施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建设工程项目价格更加合理。招投标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投标人之间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有利于工程价格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招投标制的实施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总是报价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优化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建设工程价格更合理。

招投标制的实施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采用招投标方式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筑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在竞争中招标方必然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投标者,这样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的保质保量的交工奠定了基础。

招投标制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能够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其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⑵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⑶邮政、通信、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⑷防洪、灌溉、滩涂治理、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⑸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⑺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⑵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⑶体育、旅游等项目;

⑷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⑸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⑹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1.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⑵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⑶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⑵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⑶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⑷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⑸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⑵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3.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另外该工程项目不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必须招标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参考文献

[1]张虹.浅谈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1

第2篇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3篇

关键词 车辆工程 专业建设 特色发展 错位竞争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school, this paper intends to make the most benefit by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al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rowing point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riginal professional advantages.It makes the school limited teachers, laboratory equipment and other resources to produce the greatest benefits.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engineering talents training objectiv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ehicle subject expand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pace to achieve dislocation competition. Th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s formed.At the same time, take the combination of production and research roa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Keywords Vehicle engineering; subject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dislocation competition

1 问题的提出

“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推进中西部干线、高铁、城铁、周边互联互通铁路境内段等重大项目建设,五年内预计新增铁路3万公里、其中高速F路达1.1万公里,预计到“十三五”结束,全国铁路营业总里程将突破15万公里。因此,对车辆工程专业的人才有重大需求,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抓住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机遇,更应该肩负一种责任,体现出高铁新技术、新发展趋势,亟需培养出适应能力强、创新意识强和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技术人才,同时引领车辆工程走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良性循环的道路。

国内,开办车辆工程专业的院校很多,有职业技术类的、本科类和研究类的,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照搬照拿的模式永远不会具有竞争力。通过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调查发现,毕业生对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缺乏现场经验和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学生反馈回来问题是:很多现场的技术问题,在校学习时从来没有遇见过,可见学校教育与现场实践存在知识结构和内容的脱机;在新的人才培养竞争中,培养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会决定最终的成败,我校的车辆工程专业开办得比较晚,培养方案、课堂内外的很多环节和内容都还不成熟。所以本研究拟立足工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主干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并打造精品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和教学信息化资源等多个层次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拓展车辆工程专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与其他院校实现错位竞争,形成我校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此外,一定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提升车辆工程学科发展的内涵。

2 特色车辆工程专业建设的内涵和培养目标

2003年,我校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首次开设了机车车辆方向,2005年获得了车辆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权,为我国的铁路系统培养了一大批机车车辆专业的技术人才。2009年,为了适应我国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在对行业和相关院校充分调研和谨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在机车车辆方向的办学经验和已有硬件条件,新增了车辆工程本科专业。

我校车辆工程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内涵是,基于“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重视学生创新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发展,将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本科教育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建立培养适应轨道交通发展、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学习能力强、素质高以及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为适应轨道交通和国家经济发展需求,本专业将建设具有铁路机车车辆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的国内知名的特色专业,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双重使命。

根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提出的要求,“培养目标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确立我校车辆工程专业培养目标,以全面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适应铁路行业快速发展,使学生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从而符合我国工程教育的通用标准和车辆工程专业培养标准。

3 车辆工程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策略

3.1 多维优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在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保障环境,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和精品课程建设,尤其是在高速动车组高速发展的历程中,与时俱进的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依托国家级科研项目支撑、校企深度合作,不断提升专业内涵建设,解决特色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与能力如何适应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求的问题,形成长效的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企业受益的“共赢”机制。同时,坚持技术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动摇,确立的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和模式。

3.2 以实践教学为依托提高工程实践能力

实践教学的成效决定了创新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出动手实践能力强的车辆工程师,必然要求学生在学校时就能真实了解实际的车辆工程的运作模式和维修思想。所以,需要充分利用c企业合作的契机,与车辆厂、动车段签订专业和认识实习协议,让学生在参与到工程实践中,强化主动学习意识和动手能力训练,最大限度地满足培养目标所需。同时,根据学院要求,编制了“列车故障诊断与检测”、“机械制造技术基础”、“机车总体及转向架”、“列车制动”、“机车电力传动技术”、“机车内燃机”、“列车总线控制基础”等10余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设置有专门的实验室,开展了大量的实验教学,促进了学生动手能力提升。实验项目支撑学生培养需要,实验项目可满足超过95%的教学计划,实验项目中有超过70%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每位学生都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得到锻炼。实验教学环节设置了明确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仪器实施规范,并得到了有效运行。

3.3 提升师资队伍的教学与科研水准

目前,车辆工程系的教师结构组成偏于年轻化,虽然学历层次较高,但是尚未形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相对合理的有特色的教学团队,缺乏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领军人才。今后车辆工程专业发展中,需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完善的同时,增强与国、内外车辆工程专业领域的高校的密切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准;通过制度建设的改革,引导教师,尤其是高职称教授加大对本科教学的投入。

3.4 坚持教研相长,科研促进教学

专业建设水平取决于学科建设,学科建设取决于科研水平。车辆专业自成立以来,以科研、教改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调整科研结构,极力加强科研建设,建立符合教育与科技发展规律的充满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科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市场发展。

3.5 积极探究教学改革

以专业主干课程为重点,开展了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以培养实践能力为重点,开展素质教育与创新意识的培养与实践;以精品课、重点课建设为目标,多媒体课件项目建设为基础,以采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为重点,开展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

4 结论

本文针对我校车辆工程专业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为培养满足轨道车辆发展需要,立足于技术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力争培养具备扎实车辆工程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富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能从事车辆工程的设计、制造、检修、运用及技术研发等工作,成为技术骨干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形成明确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L[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项目编号:2015GJJG097)及石家庄铁道大学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基于FVP技术的工程类人才培养改革”(项目编号:C201409)和“基于项目教学的工程机械教学改革”(项目编号:C2014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罗建,陈承义.高职铁道机车车辆特色专业建设探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4.49:17-18.

[2] 廖爱华,郑树彬,师蔚,潘雯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专业的教学研究与探索[J].大学教育,2015.5:149-150.

[3] 袁清武,陈燕萍.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铁道机车车辆专业建设与实践[J].科技创新导报,2009.20:88+91.

[4] 王军,张建超,温少芳.车辆工程专业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3:125-127.

第4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 课程 教学改革

1 建设法规课程概况及知识架构

建设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程序,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与守法;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训练,熟悉、掌握土木工程专业人员执业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工作中的法律适应意识,树立法制观点,从而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整门课程的知识单元、知识点及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及知识重点

本课程是研究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中基本法律内容的制订、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要件的构成、法律适应的条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执法与守法。主要学习内容有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法规;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法规。通过课堂教学,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要使学生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建设法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②了解我国工程建设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③了解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执业资格管理的内容;

④了解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概念及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概况、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批制度等,熟悉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

⑤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关于招、投标人的资格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

⑥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规定,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监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内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监理工作中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⑧了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教育、保证、处理制度;

⑨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及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熟悉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⑩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赔的概念,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原则及合同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依据,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据课程内容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常遇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①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内容;

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认可与管理;

③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执行与监督;

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监理工作的开展;

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内容与履行;

⑧城市规划内容与实施的法律规定。

3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本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必须精选内容,研究教学方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社会调查、工程实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互相配合进行。总结以往的教学经验,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学上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紧密联系近年建筑市场上所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教学。比如在工程中常见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质量索赔、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商对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赔等等热点问题,这类问题在学生今后从事专业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让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充分学习与训练,这样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对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对于案例分析可将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图表,使教学内容活泼生动,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到所要求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教学以教师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样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设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建设法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案例教学要解决的难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有关材料。一是依靠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网上的内容丰富而繁杂,需要教师认真甄别选用。二是全国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等考试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规的章节,其案例非常典型,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引入教学。

4 结语

提升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任课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反思,总结出好的教学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讲授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多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只有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不断改革,培养知识型和应用型合一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左恒忠.建设法规教学大纲.长沙理工大学,2011.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静.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学杰.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经济研究导刊,2010,(12):227+259.

[5]潘可芳.《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教学.职业教育研究,2006,(12):76-77.

第5篇

关键词: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C35文献标识码: A

1技术法规的内涵

①技术法规的概念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一般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在建筑领域,建筑技术法规的定义一般是以 1984 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建筑法规术语及其定义》中的定义为准:建筑技术法规是一种法定权力机构所接受的约束性文件,它由技术性规定和涉及技术性规定的文件组成,其中还包括一些适用的管理性条款。

建筑技术法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政府管辖范围内强制执行,为保障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能满足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而作的、符合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它依靠或影响现行的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②技术法规的特点

1)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规定的都是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人体健康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节约、技术进步的推动等国家基本经济政策实现的内容。纳入技术法规的内容都要严格贯彻执行,违反或不执行时要进行处罚。

2)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性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既包括技术的要求也包括管理的要求,因此具有综合性。

3)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时,一般是以功能为基础或者是以目标为基础来进行编制的,目标和功能部分措辞比较稳定,一般不需要修改,而技术的性能和方法性条款一般需要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及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技术法规又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4)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约束范围广的特征。由定义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不仅对建筑产品特性或工艺涉及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技术性的规定,还对适用于产品的相关过程或生产方法以及一些适用的管理性规定做出了约束。

5)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政府法令、部门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2技术标准的内涵

①技术标准的概念

技术标准是基于协商一致,被公认标准化机构批准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为目的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非强制性技术文件,是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在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授权专门的标准化组织或机构制定的,专门针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性文件。一般包括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并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②技术标准的特点

1)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生产属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关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定,按照技术规定的方法或规范来组织生产,可以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并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工程的安全生产成本,提高安全生产效益。因此,它具有较强的生产属性。

2)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技术技术标准是通过国内专家学者验证后的技术条文,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产物,并符合技术先进的原则。同时,它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的运行。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3)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一套规范的生产方式,它不仅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能够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经济性。

3建筑安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3.1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

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法律效力上不同。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技术标准一般是推荐执行的,只有当被技术法规引用后才具有强制性。

②制定机构不同。技术法规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和,而技术标准一般是政府授权委托相关社会组织机构来制定和。

③制定批准程序不同。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一旦通过就成为法律文件应无条件执行。技术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最后投票表决通过,通过后仍然可以不执行。

3.2技术标准对技术法规的功能补充

①有利于弥补立法不足,协助法规规范市场。工程建设法规属于法律的层面,对于技术的要求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规定,而工程技术标准正好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它是一种规范性的陈述文件,里面对于技术的要求比较详细具体,可以协助法规规范市场的秩序。

②有利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目标的实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企业建设活动的工作准则,可以规范市场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有一套建设活动的标准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就是为了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个度,它可以用来保证技术法规目标的实现。

③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政府来进行管理的,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由市场中的相关学会和协会来进行制定和管理的。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是推荐和资源采用原则,这样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各个省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地区要求的标准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统一管理带来的弊病,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3.3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三种互动关系:

①良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良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实施;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可以对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行政手段进行补充,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②中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中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混淆不清的关系。一方面,工建设技术标准在推广新技术、保证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促进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两者功能划分不够明晰,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措施进行了强制的实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也难以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不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对于一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又没有进行强制实施落实,难免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利于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③恶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恶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缺乏开放性和透明度,那么很多技术规定将缺乏科学性和适用性将不能达到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那么强制实施时,就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阻碍社会的发展步伐。此外,技术法规制定得不好,也会对技术标准的实施和技术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娴莉,李孟徽.中英建筑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编制与管理的对比研究[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第6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逐步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加快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方俊,叶炯,付建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互动关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05(10):158-161.

[2]郝婷,黄先蓉.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与法规体系的协调发展及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启示[J].出版科学,2012,02(01):53-57.

第7篇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