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1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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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纳入政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中心”)进行集中核算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原理,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其性质是会计管理方式的改革。
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对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运行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展开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方式方法得到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决定、建议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务。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账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要求会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求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账面收支检查与检查单位内控制度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账内审计与账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会计核算管理环节,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社会公共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七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纵观国内外酒店行业,尽管中国的酒店行业近年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有着迅速的提高,但受历史因素影响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国外领先现代酒店行业仍然有着明显的差距。国际酒店业会计师协会在1986年曾出版了“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以期现代酒店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统一会计制度的出台,使得全球范围内的酒店行业都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对于酒店行业市场资源的统一整合,相互借鉴发展,提高会计效率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中国,如今依然没有一个行业内统一的核算标准,其目前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仍然是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制度。缺少了行业自身特点的会计核算,这就导致依据其所产生的会计语言不能为酒店行业提供真正的决策依据。国内笼统的会计报表,因采用标准不同,也无法和国际领先酒店行业进行比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现代酒店行业的发展。因此,尽快与国际接轨,结合国内行业的自身特点,采用国际标准的会计核算体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代酒店在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
会计核算贯穿于酒店管理的始终,对于酒店而言,会计核算可以有效保证酒店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财产安全。但会计核算是一种通过会计方式来达到财务控制,以期提升管理的科学方法,其并不能为酒店提供预防的目的。因为会计核算自身存在着局限性,在具体实施中常常会受许多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现代酒店会计核算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腐败导致核算失效会计核算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行权责分离,就是为了保证员工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责任明确。但在许多现代酒店中,由于内部腐败,而产生了会计所得信息的不真实。例如,酒店服务生在收取了费用后,与收银员共同腐败,就会导致二者之间的制约变得形同虚设,在会计核算时所得到的信息来源也并不真实。没有明确真实的信息基础,会计核算的工作也最终也必然只能得到一个不真实的结果。
(二)人为因素导致核算失效会计核算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因为操作的人为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或有意、或无意的因素影响。以有意来说,如果执行会计核算的高级管理人员、虚报费用、私做报表等,都会导致会计核算从根本上失去了作用。酒店会计核算中,对于会计核算重视程度不高,录用核算人员的门槛过低,导致一些特殊岗位的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无法胜任自己的工作,在专业问题上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再比如无意而言,稽核人员因马虎或出错,或者因为信息不及时等,都会影响会计核算程序失去其原本的效果,导致最终数据的偏差。
(一)风险因素
1.外部压力。很多会计核算部门,迫于上级压力以及应付考核,往往会采用一些不正常方式进行有针对性处理。例如,人为地对相关收支进行调整、故意进行虚假报告、对财务差错进行一定程度的掩盖等。有一部分人为了得到领导的赞赏或者突出自己的业绩,也会对收入与支出进行人为的改动,而这种行为导致会计核算不能对真实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反映,危害极大。
2.个人私欲。很多人为了自身利益,想对企业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据。这种人既可能是会计核算部门的内部人员,也可能是外部的第三者,他们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对收入款项进行贪污、货币资金的盗取以及对货币资金的挪用。这三种手段又有多方面的表现,具体表现为对相关的会计凭证、回单进行非法的伪造,并使用账务核对较少或者账户核对相对宽松的账户将企业的资金向外转出,进而对企业或机关造成伤害。通过这些手段,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非法的占有。
3.内控失效。目前状况下,主要存在着两种针对会计核算的监督思路,主要包括手工监督以及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监督。但是在针对计算机的监督思路中,因为大型的核算系统构建复杂,在进行更新以及升级的思路构架中往往会产生各种不可预知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跟系统进行搭配的制度体系没有进行针对性完善升级,在这种过渡的阶段当中很容易出现各种错误。这样一来,就给一些心思不正的人带来的便利,为他们提供了各种、中饱私囊的条件。
4.操作失误。会计核算本身作业量极大,同时操作难度很高,会计在进行工作的实践过程当中难免出现各种漏洞,比如:原始数据填写错误、各种会计材料出现疏忽。而这些操作方面的失误就会最终导致账务记载与登记上的错误,进而使得相关的会计信息无法对真实情况进行有效的反映。
(二)风险载体
会计核算风险除了包含风险诱因以外,还同时包含了风险载体,而就风险载体而言,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纸张凭证和纸张报告。在会计核算当中,这种非电子类的凭证报告就是最原始的信息承载物。它能够对会计信息进行最为直观的反映,同时,纸张类的凭证就是最为基础的信息承担者,在最一般的情况下,会计风险最终都会在凭证或者报告中予以反映。对于纸质凭证与报告这一信息承载体来说,其最关键的风险存在于以下这几个方面:没有效力的凭证、伪造凭证以及进行私自改变过的凭证。这样一来,在进行结算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纠纷、欺诈以及对资产的侵吞,使得会计信息的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证,最终给企业以及社会带来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
2.核算系统。这一载体主要是针对计算机系统监督控制方式而言的,对于核算系统来说,这种电子载体承担着业务核算信息的负载功能,同时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对核算的系统进行高效使用前提下可以使得整个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会给当前的会计核算带来更多的问题和漏洞。以银行为例,目前状况下,在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当中都采用了全国性的大型核算系统,而这一核算系统当中又存在了多个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都是整个财务处理系统通过原始参数设定,对参数数据流动进行某种程度上的高效控制。但是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参数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参数有时候很有可能是错误的或者不合时宜的。这样就会直接导致核算数据出现纰漏,并给财务人员挪用公款开辟了“绿色通道”,产生了风险。
二、投资平台会计核算的监督方式与选择
(一)手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
对于当前的手工监督来说,这是一种极其传统的监督方式,这是一种通过人力进行各种高效操作的方式,以便达到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监督功能。具体工作有:对业务凭证进行有效审查、勾对流水清单以及核对帐表等。对于计算机方式的监督来说,就是运用电子化的信息手段以及各种网络技术进行高效操作来辅助完成会计核算的监督和实践,在进行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是由录入比对、自动比对、零时差控制以及对原始数据信息调阅等方式进行的。在预先设置规则的前提之下对违规数据操作或人工操作失误进行处理。进行一定程度的批量校验与排查。
(二)基于风险导向的手工与计算机结合监督
合理选用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于会计核算业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进行监督的方式选择时候,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风险载体的处理,因为会计风险很大程度上就是出现在载体上。对于真实性凭证的处理风险时,手工监督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系列操作和大数据操作当中,计算机监督则更凸显其高效的地位。然而,无论是手工监督方式还是计算机监督方式,两者都存在着自己的优缺点,因此,在对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时,应当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之上将手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基于风险导向的手工与计算机结合监督方式。
三、投资平台会计核算监督优化策略分析
我国城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就会带动园林经济的发展,当代社会中,园林经济已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带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可是当前我国园林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园林经济想要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就一定要将这些缺陷有效地解决。
1.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对象
会计核算对象不够完善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园林单位中主要的会计核算问题。比如,就园林成本核算的部分来说,仅仅是把核算对象局限于园林建设中所形成的经济成本,然而并没有将核算对象扩展到在经济活动中消耗环境资源所形成的经济成本。再举例,园林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所具有的收益,仅仅只是把核算对象局限在市场中用于交换的一些货币性收益,往往会因为园林建设所带来的各种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没有办法被公正以及客观地反映出来,就不被看作为核算对象。当前这种多变的客观世界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建设单位面临财政危机,濒临破产,这些现象都离不开财务人员的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这些现象都会园林会计核算对象的判断以及划分形成强烈的影响。这种不够完善的会计核算对象会造成园林单位的个别成本以及个别收益与社会成本以及社会收益之间形成不一致的不良现象,最终就会导致园林建设单位之间出现不公平分配的不良现象。
2.没有充分体现资本保全原则
现代企业管理相关内容要求企业在管理经济时一定要有效地实现生产以及经营目标,并且使企业的资本保全得以有效地实现。园林单位中所拥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并未将资本保全这一原则全面的体现出来。比如,在提取园林绿化的育林基金的过程中就没有将资本保全这一原则充分地体现出来。除此之外,在对园林资产进行计价时并没有对建设园林的时间进行充分地考虑,而仅仅只是考虑到在建设园林时产生的历史成本对管理资本的影响。这就很容易导致简单地将资产成本划分成园林管理费以及资产成本这两个部分。由此说明,当前管理园林经济的方式忽视了因为时间变化等一些因素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而导致货币价值发生的变化,仅仅是将园林建设所投入的初始成本进行了简单的计算,没有充分的将资本保全原则体现在园林经济的管理当中也因为这一原因。
二、对我国新时期的园林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探究
1.将成本意识树立起来
管理施工建设中的项目成本的主要目的是借助管理成本的方式,使建设施工当中的项目成本不断地得到控制并且有效地被降低,使最低的目标成本这一要求得以有效地实现。因此,在进行园林管理的过程中管理好项目成本,应该要对园林管理部门的项目经理进行良好的成本管理教育,除此之外,还应该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只有在对园林进行施工建设的时候使员工的成本意识得到有效的培养,让员工能够意识到对于园林经济的管理而言,有效地进行项目成本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才可以在园林施工建设的项目管理当中有效地贯彻以及实施项目的成本管理。
2.加强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对于林绿化建设企业的项目管理而言,园林建设中的成本管理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成本管理这一子系统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园林建设的成本计划以及预测、对成本的分析以及会计核算、成本的考核等。在进行项目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有联系的管理环节。成本预测是产生成本决策的基础条件,而且,结合成本决策制定出具体的成本计划。利用控制成本的方式来有效地监督成本计划,从而使成本决策中的目标得以有效地实现。成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受成本会计核算的检验。所以,成本的考核过程能够有效保证园林建设管理中的成本核算责任制得到有效地实施,同时还是园林建设工程目标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在建设园林期间对其成本进行控制以及管理时,一定要对园林经济的产生过程进行严格地把握,为园林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第一,在进行园林经济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园林管理的相关部门应该有效地做好各种资料的统计、整理以及记录工作。园林的生产经营以及经济活动将由园林的原始资料反应出来。会计人员在园林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对园林原始记录的计算以及编制进行良好的掌握,同时还要对分析的方法进行记录,对于园林的原始资料要进行及时并且准确的保管,有效地存档以及传递相关资料,能够将园林建设活动中的经济状况真实并且有效地反映出来。第二,想要在园林管理企业中实现最大的经营利润,那么就应该对建设中主要材料所需要的成本进行控制以及管理,所以,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对苗木等绿化材料所需要的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有效地将其降低,这对于整个园林建设的经济活动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它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其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的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
三、会计年度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对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对我国记财本位币的规定。
五、会计凭证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件或音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这是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与取得、审核、更正的有关规定。
六、会计帐薄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帐薄。会计帐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薄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薄的登记、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薄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这是对会计帐薄设置、登记、更正以及违法设置帐薄等问题作出的基本规定。
七、帐目核对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这是对帐目核对的规定。
八、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是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九、或有事项的披露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出的担保、未决拆讼薄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这是对或有事项的披露的规定。
十、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
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作出的规定。
十一、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区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是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一)绿色会计制度上的缺失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构成我国环保法律的理论框架,还不成体系。此外,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与绿色会计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没有对企业规定强制性的环境使用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二)绿色会计要素内涵还不明确
绿色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史也只有二十多年时间,这短短的二十年时间的探索与研究并没有使得绿色会计的概念被大众所熟知,而基本停留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之中。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绿色会计理论还很不成熟,而这就集中的表现在了我国绿色会计要素内涵还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分歧还广泛的存在于这个研究体系中。再加之现行的研究环境的变化与人们关注点的转移,传统的绿色会计要素的内涵早已不能满足这一变化。
(三)在我国绿色会计核算中信息披露不够
首先,企业绿色报告的披露方式不科学、有效性差,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较小。在我国,一般社会公众很少有机会了解企业的绿色会计报告,绿色会计报告的主要被使用者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用于监管各个单位的环境资源核算情况,以及用于相关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这种现状使得企业绿色报告的适用范围狭窄、可靠性与透明度不强,不利于实现公众监督。另外,由于缺少统一准则的限制与规范,企业很少将已发生某些绿色支出和绿色收入单独的立帐。
二、在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方法
(一)对绿色会计进行制度上的弥补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对环境的保护与对资源的补偿方面,调整或有计划的建立一些法律法规,并使其与绿色会计相联系,以实现与绿色会计制度有效的融合与对接,形成一个绿色环保的制度体系,不仅使环保部门、执法单位省时省力,让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的绿色会计制度的各个单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制度上的支援,从而达到提高社会各部门工作效率这一目的。
(二)确定绿色会计要素内涵
针对绿色会计要素内涵不清这一问题,我们应抛开传统的观念的束缚,围绕我们关注的经济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法律问题等,并注重将这些问题进一步的结合,使其相互作用,在此基础上重新分析、理解现行的会计要素,重新认识要素的内涵,并跳出已有的范围的局限,进一步扩大其外延,进而通过更深入的对绿色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绿色会计要素的内涵重新确定或做一些科学的改进,为绿色会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确定一个正确的方向与范围,从而实现绿色会计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新的突破。
(三)完善绿色会计信息的披露
针对绿色会计披露上的不足,首先,相关部门应出台针对于绿色会计的会计准则,统一规范环境资源的核算问题,用制度的强制性保证绿色会计报告内容与方式的可靠性与透明性度,并进一步延伸绿色会计的目标,我们要强调经济受托责任,但我们更要重视环境资源受托责任。其次,我们要呼吁企业提供可理解性更强,更针对于一般社会公众的绿色会计报告,让公众真正成为企业的资源环境的处理方式和报告内容的实际的监督与评价人。
三、小结
(一)新税务法明确的视同营销收入范畴
国税局相关通知中指出: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处理资产,除开资产转移至国外之外,因为资产的归属权在方式和本质上都没有产生变更,可视作内部资产处理,不视同营销明确收入,有关的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资产用在生产、制作或加工另一商品;
2.变更资产的形态、构造或特性;
3.变更资产的用处;
4.将资产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间进行转移;
5.上面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情况的融合;
6.它类不变更资产归属权的用处。
(二)旧税法明确的视同营销收入范畴
企业将自身生产的商品用在建筑行业、非生产部门、捐献、资助、融资、广告、样板以及员工福利褒奖等层面,应视同对外营销处置。
(三)新老税法的关键性区别
新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收入是以资产的归属权作为区别标志的;而老税务法不但要权衡资产的归属权是否产生变更,并且还要权衡资产的特殊用途的变更。新税务法与老税务法在视同营销明确范畴的关键性差异是:老税法的视同营销收入仅为本厂生产的商品;而新税务法指的是资产,就其受体覆盖的区域来说,要比老税务法的覆盖区域更大。
(四)会计核算及其影响
对视同营销会计,一律不当成收入核算,而依照成本转账,由于视同营销而产生和缴付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应同时归入有关成本或消费账户。然而,因为新老税务法对视同营销的内容和范畴的变更,对以往视同营销核算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要精确核算企业的视同营销业务,应从以下内容着手:
1.明确新老税务法有关视同营销的分别。例如:新税务法将资产用作股票利息的分配,将其当作视同营销收入。目前的会计核算将本厂生产或托付加工的商品分配给股东当作营销收入处置,并依照商品销售价格借记“应缴付股票利息”,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结转商品本金和转销存货。这与常规的商品营销额处置是相同的。新税务法将资产“用于股票利息的调配”的视同营销也适合以上的核算方法。但是,本公司制作的商品或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的资产用于股票利息分红时,应重视其差异性。
2.旧税务法的视同营销收入单指本公司生产的商品,新税务法的视同营销包含本公司制造的商品和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进而导致视同营销收入的会计处理比以往牵涉的项目要广泛。新税务法尽管明确了将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的货品应用于视同营销处置,同时亦要明确视同营销收入,并使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能够依照购置的价钱明确营销收入。所以,公司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的商品的视同营销处理,依然可以采取成本转账的办法,因为它的视同营销收入是依照购置时的成本价格明确的。通常状况下公司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用在视同营销上不会左右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税赋的缴纳的数额。值得一提的是,在新税务法的准则中对于从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作为员工福利的视同营销收入与视同营销本质是相同的。旧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的货品通常依照税款缴纳人月度同种类货品的平均价格明确视同营销收入(缺少月度同种类货品价格或近段时期内的货品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售价明确视同营销收入),而新税务法将从外部渠道购置的货品依照购置的价钱明确视同营销收入,该点不应忽略。
二、新税务法视同营销收入的涉税处置
新税务法明确视同营销收入的项目和范畴不尽相同,所以牵涉的税务处置也不尽相同,税款缴纳人员应注意下面的内容:国家税务局规定:隶属公司本身制作的资产,应依照公司同种类资产同时期的售价明确收入;隶属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可依照购置的售价明确营销收入。从价格明确的视角来说,假定公司用以视同营销的本公司制作的资产为试用商品,并没有同种类同时期的售价作为参考,税赋缴纳人员没有办法在该类状况下明确视同营销的售价和收入数额。这一点国税局应尽快加以解决。此外,隶属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用于视同营销,应依照购置时的售价明确收入。通常情况下,售价单指发票上写明的金额,而会计核算的资产本金通常包含有关税收,它被叫作购置成本。购置成本在一般情形下要比购置价格高,假定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用以视同营销,则购置价格将作为视同营销收入的核算凭据;若将已购置资本当成视同营销成本,则该类视同营销的处理会使税款缴纳人应交税款不完全,从而形成偷税漏税的现象。税款缴纳人将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售价当成视同营销资本扣减,假定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购置已年深日久,那么其以往的购置材料已经无法或很难找到,购进本金与购进实价间的相差金额不能妥善处置,会给税款缴纳人员的核算和税款缴纳制度的执行带来麻烦。笔者的拙见是:国税局与财政部可以拟定一个红头文件———对通过外部渠道购置的资产用于视同营销的收入变更成依照购进时的资本来明确视同营销收入,如此有利于税款缴纳人员的会计处理。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