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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互联网发展规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目标,包括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8万亿元,互联网企业直接吸纳就业超过230万人,网民数超过8亿人,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Mbps以上等等。
在发展任务中,规划指出,要建设“宽带中国”,推进网络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具体包括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综合利用光纤接入和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等手段,加速网络宽带化进程。在城市地区推进光纤到楼入户,在乡镇和行政村推进光纤网络向下延伸。大力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加快提升3G覆盖范围和质量,统筹推进LTE商用,建设宽带无线城市等。
规划指出,要推进互联网向IPv6的平滑过渡。在同步考虑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国家层面推进方案,加快IPv6商用部署。以重点城市和重点网络为先导推进网络改造,以重点商业网站和政府网站为先导推进应用迁移,发展特色应用,积极推动固定终端和移动智能终端对IPv6的支持,在网络中全面部署IPv6安全防护系统等。
规划还要求,抓住机遇突破互联网相关高端软件和基础软件。支持高端服务器和核心网络设备等产业发展。开展IP地址、域名资源管理、域名安全技术标准的研发,加强中文域名、地址可信、域名安全解析等领域的标准研
制等。
同时,规划还要求,完善监管体系,打造诚信守则的互联网市场环境。包括探索建立互联网业务分级分类指导的监管模式、强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倡导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权益保护机制等。
1月4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政务服务”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工作。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会议指出,“互联网+政务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解决群众办事难、激发主体活力、增添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总理多次强调,要大力推行“互网+政务服务”,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要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动“互联网+农业政务服务”工作。要明确工作重点。抓好政务公开,让群众知晓,让群众监督;抓好政府服务信息化,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腿;打造农业政务服务“一张网”,统一提供政务服务,真正做到利企便民。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抓紧组织实施,合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建设,尽早开展有效服务,提高农业政务服务效率和办事效率。
会议指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深化农村改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鼓足干劲、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狠抓落实,认真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做法,创新培育机制和模式,丰富内容和手段,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明确责任人、制定路线图、确定时间表,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由点到面不断拓展、从规模到质量不断提高。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农民特别是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农民参加培训、争当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参与组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性。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强调要加强安全评价试验监管,落实研发者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安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评价结果科学可靠。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一、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新概念
传统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不受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完全监管,不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金融活动,主要为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提供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民间融资出现了网络借贷如P2P、众筹融资等形式,实现了金融销售和获取渠道的创新。民间融资与互联网的结合虽然没有改变融资活动的性质,但是改变了民间融资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主体出现新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其主体多为个人和私人组织,其交易行为多产生于熟人之间,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扩大了民间借贷的地域范围,同时也拓展了民间融资交易主体的类型,从小圈子的熟人发展到网络上的陌生人社会,几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借贷。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价格机制出现新变化。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但是其存款利率尚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由于银行间激烈竞争的存在,即使银行利率完全市场化,存款利率的波动幅度也不会太大。传统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只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借款利率完全由双方自由决定,利率变动幅度较大。而互联网背景下的民间融资除了受国家最高利率管制外,其他法律规制尚不存在,其利率机制基本走向完全市场化,相较于正规金融市场,其利率机制更加灵活。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互联网化使得借贷双方可自由选择交易内容、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信息对称、充分竞争的市场使得交易的价格更低。目前,网络上最主要的融资类型,如P2P、众筹等的利率的确定,都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这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借贷市场,也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工具出现新变化。互联网化的民间金融是利用网络生成并传播信息,利用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然后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需求,通过点对点之间交易,完成民间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供需双方可以在互联网上和搜索资金和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后,可以直接联系并交易,交易过程更快速,交易手段更自主,交易范围更广泛,因而民间融资的融资环境更加透明,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从交易方式来看,P2P等贷款消除了传统借款中的中间人,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间人,形成金融脱媒,使投资人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
综上所述,通过交易主体、价格机制和工具方式等金融市场要素出现的新变化,互联网背景下民间金融的交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这些新变化,已无法对其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此外,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对特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互联网背景下借贷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是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监管似乎“捉襟见肘”。因此,对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制与监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
二、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
如何确定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和监管,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任由其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也不能忽视。因此,应从性质上对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规制和监管方法,严格规制和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的范畴,引导和鼓励纯粹民间金融的发展。
若某金融业务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效率,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则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因此,以下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规制和监管:一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由于其经营的是社会公众资金,一旦经营失败,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为社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由于其客户大多是社会公众,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三是交易各种规模金融工具的机构,由于其交易的是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可能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制和监管制度,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则不需要建立专门的规范制度,可以鼓励其自由发展。
在我国目前互联网背景下属于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如支付宝、移动支付等,属于商业银行附属性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国家应对此类业务进行严格地规范和监管,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一些私人钱庄,若其所经营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为村镇银行,并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若不具备改造条件,可以令其改造为不经营公众资金的金融公司或贷款公司,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贷款公司法”等。若不能发展成为合法的金融公司,必须禁止其继续经营公众资金和金融业务,否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惩罚。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假网站假保单、虚假宣传、理赔服务不到位等。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
互联网平台和保险公司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目前所定义的“互联网保险”,既包括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的意外险、车险、万能险等,也包括各公司结合互联网消费的碎片化、小金额、大批量、高频次等特点,创新推出的退货运费险、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中民保险网等销售的保险,已占互联网保险保费总额的七成以上。
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一是明确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二是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这个渠道发生理赔纠纷时,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会推诿扯皮,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多困惑。”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此次《办法》强化了对保险经营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改进流程、查缺补漏,提高服务水平。
保险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是《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过《办法》也同时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前,线下业务监管方面,省级公司就可以开发新产品并向当地保监局备案。如果在线上也这么做,随便一个省级分公司就自己开发产品在网上卖,或者营销员以个人名义借助互联网渠道营销,那么对市场秩序威胁很大,假网站、假保单可能防不胜防。现阶段只允许总公司开发、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郑伟说。
对于禁止高现金价值产品及车险“空降”,郑伟认为,网络上没有时空概念,但车险等相关险种对售后服务的地域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且分红险、万能险等高现金价值产品是近年来“营销误导”的重灾区,网络“空降”保单容易加剧这方面的问题。此外,马上就要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禁止“空降”保单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恶性价格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语句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为防止夸大收益,《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第三方交易在官网开设专栏,公布相关的经营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以前,很多第三方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或是介绍不充分,让投保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功能与收益,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或是过分包装,使用很多网络语言,夸大其词,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郑伟说,《办法》对网销保险的细节做了明确规定,操作性很强,对于网销渠道的整治效果值得期待。
建设“防火墙”,强化客户信息管理、保密
就在中国联通试图借助iPhone等明星旗舰终端争夺3G高端用户的时候,中国电信已开始着力于另一块战场——以高校学生为主的中低端用户市场。
据悉,中国电信将于9月19日联合部分手机厂商推出数款千元3G智能手机。9月底,中国电信还将携手联想集团推出EVDO版本的乐Phone。
虽然正在推广的“互联网四通道”明星旗舰手机能为中国电信带来一定数量的中高端3G用户并提高ARPU值,虽然对CDMA版iPhone的引入已被中国电信纳入议事日程,但中国电信在3G市场上的着力点仍在“最具规模的中低端用户群”。
2010年年初,中国电信适时调整了终端运营策略——计划改变“两头大、中间小”(即超高端和超低端手机居多,中档手机种类偏少)的终端现状,将主要精力置于“中档价位3G手机”和“千元智能3G手机”,并计划引导产业链资源向700元-2000元之间的中档价位手机倾斜,进而补齐中低价位3G智能手机的短板。
2月,中国电信联合13家渠道商启动了500万部中档价位3G手机的联合采购招标,包括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LG、酷派、华为、中兴等在内的80余家国内外手机厂商参与其中。
两个月后的4月,中国电信首批中档价位3G手机率先出炉并陆续上市。6月底,中国电信联合终端厂商、经销商、设计公司、芯片厂家等合作伙伴在广东东莞召开了规模庞大的3G手机交易会,并同时推出大批千元3G手机。
9月中下旬,中国电信还将连续出牌——联合中兴、华为等厂商推出数款千元3G手机;联合联想集团推出面向年轻时尚人群的EVDO版“乐Phone”。
据悉,包括“千元3G手机”、“乐Phone”等在内的中低价位的3G智能手机的目标用户,是高校学生或者工作不久的公司白领。而对于这部分用户,中国电信将给予更高额度的终端补贴。
中国电信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上述目标用户虽然在现阶段对ARPU值的拉升无法起到关键性作用,但他们将很快成长为3G市场上的主力消费群体,并将成为中国电信3G网络及业务的第一批忠实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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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薛丽娥,李盛龙.“多彩贵州”文化品牌研究综述[J].贵州民族研究,2014(06):39-42.
[9]“多彩贵州”品牌使入发展快车道[EB/OL]. [2016-09-10].http:///system/2012/01/26/011322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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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Leap-forward Development of Guizhou Cultural Indus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Plus”
YIN Jian-feng1, LONG Mei-lan2
(Business School,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2. College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公益事业非专业化的弊端。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的条件下,一个公益慈善项目和公益组织,完全能够较快地建立起相当大的规模。例如,国际公益界对中国的“99公益日”就予以很高评价。因为,通过互联网吸引到广泛的社会参与,在三天时间内就筹集到爱心网友的捐款3.05亿。到目前为止,在其他国家还没有先例。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国际化程度在全球范围内还属于后进之列。放眼国际公益慈善界,欧美国家的慈善组织遍布全球,印度和孟加拉国的公益慈善组织也能在欧美国家以及中国从事有关项目。这与我国公益事业非专业化程度不无关系。
公益事业非专业化的突出表现在于:缺乏专业的标准,因而,不可能深入地开展培训使行业得到持续规范;缺乏各类管理操作规程,体制化、程序化的建设薄弱;缺乏行业性的专业协会,因项目重复的现象相当普遍,没有有效合作机制;此外,公益慈善事I还不能提供有规模的就业岗位,养老、儿童教育等领域的许多专业化服务项目还没有广泛地开展起来,从而使公益的内在价值和社会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展示。
受非专业化的影响,互联网技术在公益领域的运用难以有效普及。因而,能覆盖全国的项目相当少,往往只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规模的持续捐赠活动。即便是志愿服务,也仅停留于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而没有形成专业化的、分门别类的、长期性的志愿服务队伍。
在这样不平衡发展的格局中,要使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真正与国际接轨,使国家的《慈善法》得到有效贯彻,必须要处理好规模化与专业化的关系,以专业化带动规模化,才能够使“互联网+”成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大促进器。
首先,要推进公益慈善知识与理念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的转型。当前,我们的知识体系还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许多人对公益慈善的理解还停留于做好人好事的层面,有时甚至完全否认公益慈善的行业性品格,更不可能将慈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来看待。因此,现在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解决这种结构性缺陷,从而使公益慈善事业主动产生对“互联网+”的需求。
其次,职业标准的建议和完善是“互联网+公益”健康发展的基础。现代公益慈善作为一项重要职业,迫切需要系统化的职业标准。建立这样的标准体系需要对公益慈善的财务管理、募款管理、项目管理、传播事务管理、慈善信托、理事会管理等领域进行专业的职业分类,在此基础上细化各领域职业标准,从而提升公益慈善的专业化水平,尤其是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化融合。
最后,公益慈善组织间也需要发展“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公益慈善行业的论坛多、会议多,但行业内部、行业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通过搭建与公益慈善行业专业化标准体系相结合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使国际社会上专业的行业组织和松散的行业联盟突破地域局限,建立有效的学习与沟通机制,推动行业之间的互通互联,让互联网成为行业联系和学习的有效工具。
“互联网+”对于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机遇。如何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掌握规模化与专业化之间的平衡,是一个新的考验。只要我们有意识地努力生产更多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公益知识与项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同我国经济发展一样再创公益慈善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