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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时间:2023-07-03 15:50:45

序论:在您撰写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妇女权益相关法律

第1篇

关键词:妇女权益;婚姻法;离婚

随着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妇女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面对婚姻法中的不健全,我们应当从现在开始,关注妇女权益,促使婚姻法早日改革,为婚姻法的进步进行理论上的储备。

一、国外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一)美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美国原本使用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美国独立,各州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婚姻法。最开始的美国婚姻法采用过错离婚原则,也就是当婚姻一方产生了过错才允许离婚。19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逐渐进行了婚姻法改革,大部分州采用无过错结婚原则,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1]。

(二)德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1938年,纳粹正确颁布了《离婚结婚法》,将婚姻单独立法,并认为只有婚姻关系破裂才可判处离婚。1946年,盟国管制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婚姻法,1976年德国政府对这部婚姻法进行重大修改,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德国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夫妻财产平分,并且如果一方失去生活来源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

(三)法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在法国,大部分离婚案件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母亲,但是近40%的离婚女性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许多前夫拖欠抚养费,使得单身妈妈举步维艰。因此法国的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救助义务。并且规定,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的租住权,让妈妈们不至于流落街头。

二、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家暴情况广泛存在却无追责

我国许多妇女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风气保守的地区,家庭暴力事件不仅常见,而且被视为是人家家的家事,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妇女在因为家暴原因离婚后,前夫却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无疑是对离婚妇女权益最大的挑战[2]。

(二)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证

许多妇女为了逃离眼前的处境,在进行离婚协商时往往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甚至有些妇女为了早日离婚,放弃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妇女往往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离婚后的生活举步维艰。

(三)婚姻补偿制度的欠缺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尽了更大的义务,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我国婚姻法针对这一情况也没有一个详细的量化制度,使得妇女权益大大受损[3]。

(四)经济支持制度的欠缺

离婚妇女在社会上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全职主妇,在离婚后往往无法顺利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我国许多离婚妇女在离婚之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即使是加上子女抚养费,家庭收入仍然捉襟见肘。对于这些妇女,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全面财政扶持政策。

(五)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缺乏保障

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拒绝,那么除了强制执行没有别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上又不可能每次都动用法院,实际上探视权还是被侵犯了。

三、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维护离婚妇女权益,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既保证男女平等,也要照顾弱势者的利益。此外,对于一些诸如家暴等恶的界定,也是下一步法律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建立相关经济补偿支援制度

离婚妇女恶劣的经济条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将精力和才华奉献给了家庭,这样的离婚的时候,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当建立一整套离婚妇女补偿制度和社会层面的离婚妇女经济支援制度[4]。

(三)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许多妇女不敢离婚、不愿离婚、不能离婚,离婚之后权益受到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为这一上情况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的维护妇女权利。

(四)加强妇女权利的舆论宣传

维护妇女权利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直到妇女权利不可侵犯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要积极发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和处境,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结论

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结合本国实践的同时吸收外来经验。本文通过探究婚姻法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现状,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阎晓磊.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87-89.

[3]程建邑,程建华.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5:77-81.

第2篇

一、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截止2019年1月,我县依托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各村级活动室,已完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0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以县为龙头引领、乡镇为重点示范、村(社区)为覆盖延伸,推进县、乡、村三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定位采取“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咨询、人民调解,“x”为专业调解、外来企业投诉、律师、公证、安置帮教等拓展职能,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运行模式,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优化服务机制,统一服务流程,形成符合实际、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依托司法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驻村工作队等灵活形式,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学习贯彻党的及系列全会精神与开展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心同向”“感党恩、爱祖国、守法治、奔小康”“送政策、送文艺、送法律、送卫生、送科技五下乡”“两高一示范”脱贫摘帽、争创“大渡河流域乡村振兴示范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缉枪治爆等群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通过经典案例讲解、播放典型案例警示宣传教育片、发放以案说法宣传读本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旗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在“七五”普法规划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普及内容,列入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先后开展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乡村、社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特别是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通过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视频等,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形成。

借助“法律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一是组织深入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二是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五四”青年节、“12.4”宪法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三是利用法治宣传栏这一重要的宣传阵地,适时制作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的宣传栏目。四是为全县各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五是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适时以案说法,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和认识。

第3篇

作者简介:赵新颖,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1-02

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妇女为与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拥有同样的权益一直在不断努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来看,相关法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实效,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处于“形式平等”却“实质差异”的尴尬境地。通过对农村维吾尔族妇女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其在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进行分析,探讨了致使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解决建议进行了探究。

一、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结婚与离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国为保护妇女的结婚与离婚自由权益,在《宪法》、《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以及离婚时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结婚自由、离婚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使维吾尔族妇女在结婚与离婚方面享有正当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与子女监护的立法分析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都为保护妇女在生育与子女监护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增加了《补充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依据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原则,对家庭财产进行划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新疆地区虽然没有对婚姻家庭财务权方面进行补充立法,但是其在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同样是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同样注重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针对新疆地区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现实问题,自法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再次强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亲友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给女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区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目标都是坚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实质差异”分析

(一) 结婚与离婚方面的差异

上世纪50、60年代,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段为15至18岁,很多懵懂的少女通过父母包办的形式草草的走进婚姻。进入20世纪,农村维吾尔族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结婚年龄大都达到了法定年龄。然而,在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早婚现象,并且择偶过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纳父母及兄长的意见。在离婚方面,由于维吾尔族妇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离婚仍然表现得“十分谨慎”。

(二)生育权与子女监护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的生育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生育子女数量、性别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维吾尔群众的传统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几个孩子、何时生育、是否要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等重大生育问题上,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决定权的。在离婚时,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大都不会过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农村维吾尔妇女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很多妇女考虑离婚后再嫁,而带有子女会给她们开始新的生活带来很多阻碍。同样是基于上述两点,农村的维吾尔族妇女即使发现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会采用忍气吞声的方式,维持现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群众的经济基础大都比较薄弱,很多都是以农牧业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在家庭里,妇女明显处于劣势。虽然现在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也会通过外出务工的方式试图做到经济独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归属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仍然会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选择留在家庭,照顾孩子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上,女性处于劣势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农村维吾尔族地区的妇女还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会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侵害,并且还具有不易察觉、司法介入难度大等特点。在农村维吾尔族聚集区,很多维吾尔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习,酗酒之后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十分常见。或者由于家庭困难,男子不思进取,与妻子发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过程中,男子会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农村维吾尔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关系不合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三、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虽然立法本身已经尽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奉行男女有别的思想久远,仍然无法保证妇女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这方面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明显。例如,在子女生育权方面,已经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生育权依旧会受男子的控制,妇女被沦为“生育机器”的情况在农村维吾尔族地区也是常有耳闻的。同时,计划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几乎要承担计划生育的全部责任。

(二)平等理论的实施存在困难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基于男女“应该”平等的角度来设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条件与长期以来的行为习惯,致使在女性权益与男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矛盾时,只能牺牲妇女权益来承全男性的权益。在农村维吾尔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财务处理的决定权,“相对民主”一点的家庭,妇女会对家庭财务的处理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而意见与建议是否会被采纳,依然是由男子来做决定。

(三)传统思想与宗教信仰的束缚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更为明显。在维吾尔族地区,群众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文化对维吾尔族妇女的影响较大。在伊斯兰文化与传统思想的双重作用下,夫权主义与父权主义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同时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务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长期存在于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与男子的身心,使他们认为,妇女在权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

(一)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推动男女权益的实质平等

平等理论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让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男性与女性都是公民权的主体,女性在公民权的拥有与行使上不应该与男性公民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平等理论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长期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说,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这种看似“全面”的平等却忽视了男女生理条件“有别”的客观事实,这就意味着对强势的男性公民与弱势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样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还应立足于“男女差异”的视角来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拓宽妇女参与立法的途径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就要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公共政治领域中来,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参与立法实践的途径。只有妇女参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中,才能表达出对妇女的权利诉求。鼓励女性参与到立法中来,应提供制度保障与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妇女参与法律建构的真实性,才能让妇女真正的发挥自己的主体地位,真实的表述自身的想法。近些年,世界各国为促进妇女地位平等,都开始鼓励妇女参与立法活动,参与立法活动的妇女也不再局限于精英层次的人们,进一步向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偏移,希望法律的制定可以代表最广泛妇女群众的利益。

第4篇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意识,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3月7日上午夏各庄镇礼义园社区党支部组织开展以“加强学习、提升素质”为主题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共有30余名居民参加。

本次活动社区邀请夏各庄镇司法所高所长为大家主讲。高所长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婚姻纠纷、财产分割、家庭暴力等相关法律问题,从多个维权领域进行讲解。妇女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并就自己生活中遭遇的法律难题进行现场咨询与交流。

通过此次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参会妇女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她们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讲座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女同胞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勇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5篇

一、基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做法

(一)以法律来维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县人大内司工委根据永丰村林改的工作经验和近年处理相关案件的体会,向县委、政府提出《关于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款分配的处理建议》,。此建议得到省、市人大领导的高度肯定,该县法院、纪律、局均借鉴此意见处理相关的土地纠纷案件。2014年,该县法院受理的县组村民诉被告县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因原告是外嫁女,失去了本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无权参与本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最终,县法院依法宣判原告在被告处获得本组其它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安置补偿费的权利,依法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积极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文化水平都很低,加上受封建思想和村规民约的影响,使妇女地位没有得到真正意义的提升。因此,县妇联、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普法宣传入手,以节假日为契机,开展宣传活动,在街道醒目位置设立法律咨询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保护妇女的普法宣传。三年来,向农民发放各种法律知识宣传单15000份,发放《江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手册10000册;解答妇女咨询问题300余人次。另外,还积极加强基层妇联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妇女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肃清渠道,会同执法部门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县妇联不断完善机制,坚持认真处理每一事件,保持访结率100%。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会同执法部门,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三年来,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案件17件,其中重复上访2批4人,占总量197件的8.6%。2014年开设了12338免费维权热线,至目前共接听电话咨询、来访35件次,其中解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6件次。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进行。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妇女合法权益有明文规定,但农村大部分仍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侵害或剥夺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离出来;若将户口回迁到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因没调整土地而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金时,政府虽明确要求男女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3、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有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男女双重政策。比如,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户口仍在本村的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梅林镇谭城妇女熊某,离婚时儿子判给她,原有房屋归前夫,前夫也未再婚,3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因此,村里不同意给熊某再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二)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农村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除了经济利益上的纠葛外,主要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一方面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享受土地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三)救济手段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当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村干部对村民的意见无力反对。找镇政府或街道,则被告知土地是村里,要自行管理。找到妇联,则因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而无法帮助。最终找法院协调,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导致判决时弹性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之争,已不单单是妇女权益的问题,它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层的问题,如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下,要切实维护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效救助和监督。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党校培训中开设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违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在原有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

(三)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归根结底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人民法院应善于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6篇

[关键词] 妇女权益;合法维护;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029-1

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妇女是改造社会,创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力量。因而,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和谐的天然砝码。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有问题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妇女在受教育、劳动就业、参政、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具体体现在:1、妇女人身权益受到保护。2、妇女参政水平整体提高。3、妇女自力逐渐增大。4、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5、妇女卫生健康不断加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1、在某些地方或领域男女同工同酬未落到实处2、在某些地方或单位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3、妇女劳动保护问题在某些单位和企业被忽视。4、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5、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6、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1.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操作性还不强,一旦发生损害,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3.相当一部分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考

(一)不断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妇女维权首先是依法维权,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根本途径,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只能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逐步形成。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也是依法维权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第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总则”部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则,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权利法定原则。2、在“分则”部分,应当明确界定“权益内容”、“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三个板块的具体内容。第二、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用。第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救济体系,一旦妇女权益发生侵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二)营造有益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

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其关键要看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是否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对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必须得到社会共识。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两性关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实际上的“废止”,从而绝难落到实处。所以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可以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强大助力。

(三)提高妇女自身法律素养

我国妇女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婚姻家庭、工资报酬、劳动就业、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养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妇女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当地妇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1]顾秀莲.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只是干部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第7篇

一、领导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