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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

时间:2023-07-03 15:50:36

序论:在您撰写商业银行监管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商业银行监管法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法律制度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第2篇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法律制度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监管;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监管的重要性,这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其风险来自方方面面,不仅有一般行业共有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还有金融行业特有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都要求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或破产倒闭将直接损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银行监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泡沫不至于过多。金融体系安全运行,能够保持公众的信心进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概述

1.1监管目的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目的包括:维护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服务系统的效率和竞争;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业的平稳发展;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等。

1.2监管原则

商业银行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竞争原则、谨慎监管原则、合理监管原则、高效监管原则,在实际的关系和过程中,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浑然一体、相辅相成的,它们必须贯穿于商业银行监管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只有在整个监管法制过程中都体现这些监管原则,才能确保我国银行业、金融业的稳健安全有序的发展。

1.3监管的特殊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行业,信用一词兼具信誉和借贷行为双重含义。银行作为一个一般经济行为必然维护其商业信誉,其次银行是以资金借贷活动作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的特殊行业,信誉是借贷活动的基,而借贷活动的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信誉产生影响,因此信用对银行业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历史已经证明单纯靠银行所提供的这种信用的脆弱性。早期银行在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滥发银行票据,经常造成票据贬值或无法兑现。许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弱或流动性较差,无法向存款人作出保证,造成挤提而破产,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损失。因此,银行业需要通过监管来治理银行界较差的信用环境,恢复或增强社会对银行业的信心,使银行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运行轨道。

第二,商业银行是事关公共利益的行业。正如肯尼思·斯邦在《为何管制银行》文中写到:“虽然银行以赢利为经营目的,银行家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自由地作出许多决定,但银行业被普遍地认为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作为经济社会的信用中介人,银行通过向社会公众负债,将私人、公司、企业、团体、甚至政府的闲置资金转化为银行存款。又通过发放贷款将存款向社会各行业投放。作为中介机构,银行将无数个存款人变成了贷款人。

第三,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商业银行业务是高负债行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银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它的经营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着利率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的影响。

第四,银行业是一种充满危机的行业。银行危机早在几百年前就己存在并频繁发生,小到单个银行陷入困境或倒闭,大到整个银行业面临行业生存危险及大规模的银行倒闭甚至金融体系的崩溃。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巴林银行破产收购案;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案;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动荡等等。

商业银行构建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途径

2.1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监控体系的基本前提。由于法律风险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法律风险防范对于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性不低于对其它风险的防范,而要有效地推进监控制度体系的建立,提高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必须具备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性和权限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中,法律部门设置的主要形式为,一是设置了单独的法律部门; 二是将法律与合规部门并为一个部门; 三是将法律事务职能放入其它部门,作为该部门的下设机构。

2.2设计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

在 2004 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都有属于自己的风险监控技术,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初级评级法、高级评级法、高级计量法等,这些技术体系的存在为银行控制相应的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均没有提及如何识别、评估、计量法律风险的问题,没有为银行提供控制法律风险的定量型技术支撑。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后,就自然地适用操作风险的全套控制技术,但笔者认为,由于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本质上的差异性,二者不能适用相同的控制手段和技术体系。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笔者认为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是向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学习借鉴; 二是利用既有经验设计监控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重视业务量上的积累,而忽略了质上的沉淀,在风险管理方法和水平上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其次,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积累经营数据,设计出具有自身特色和适用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体系。

2.3充实法律工作队伍

无论是法律部门的设置,或是监控技术的借鉴与设计,都需要拥有优秀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项工作的必备条件。法律工作人员的充实需要从几方面,一是人员数量需达到基本要求; 二是人员结构须合理,包括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等; 三是加强对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法律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只有拥有了高质量的法律队伍,才能拥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才能设计出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和制度体系。

2.4培育银行法律文化

优秀和被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风险监控制度体系的构建,也有助于推动员工自觉地防范法律风险。一般认为,一种企业文化的建设需要从 4 个层次入手,即物质层、行为层、制度层、精神层。在银行法律文化中,物质层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部门办公室环境、工作工具等物质要素制造法律氛围; 行为层则主要从员工自身行为出发,从行为体现法律规束; 制度层则主要通过制度设计与执行、制度制订程序等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 精神层则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化层次,它主要体现于银行的核心理念中。

从上述4个层次入手建立银行法律文化,能够与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制度体系产生相互推动的作用。法律文化的建设有助于推进监控制度体系的构建,而监控制度体系也可以在行为层和制度层上树立银行法律文化。

3结语

银行监管一方面源于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又深刻影响着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保证银行业及金融业的平稳运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宏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与评价[J].国际金融研究.2007,(l).

[2]周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10,( 1) .

[3]侯太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边缘化的现状及反思[J].投资研究,2009,

第5篇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包含了监管无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运用到实际监管中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制度,使得银行内部层层相扣,互相约束;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管的实际作用。让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败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败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败,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2]唐士亚.商业银行监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径探析———以“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协调实施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03:6-12.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并购;法律规制

商业银行并购是指有关商业银行的兼并、收购等会产生企业控制权转让的产权交易行为的总称。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控制权转移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成长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购行为相关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国是世界商业银行并购最活跃的国家,也是法律监管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并购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的并购监管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范畴,因此银行并购的法律就包括了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的法律体系。联邦一级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包括:1960年《银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1933年《证券法》,《银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联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个并购指南,以及法院对银行并购案件的判决,如1963年美国法院对费城国际银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国《银行兼并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任何银行间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银行(包括所有的国民银行和大多数州银行),就必须事先获得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国民银行的兼并必须报货币管理局批准: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保险公司批准。同时,各类银行的兼并必须受司法部的监管,并向其做出报告和咨询。

2、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规定,有关的监管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30日内对上述收购银行申请提出建议。如果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认为该项申请不应该被批准,联邦理事会将为此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之后做出认可或否决的决定。一旦联储理事会批准了外国收购者的申请,还必须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购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根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收购提出异议。如果司法部认为应该禁止这项收购而提出诉讼,则此项交易必须经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

3、美国《证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无论是以收购股票、兼并还是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美国的一家银行,外国收购者都必须向联邦储备理事会提交申请表,申请成为银行持股公司。

4、美国《反垄断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并购,同时美国还有针对银行并购管制的专门立法。《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银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银行业并购的专门法律,分别用以控制银行连锁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区域的较大银行兼并。《里格一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许被存款保险银行监管机构在不论州法是否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在不同州设立的被存款保险银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银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权。同时银行业并购受到《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规制。并购交易得到相应的监管当局批准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国反垄断部门的,主要是来自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反对。除了以上几部法律外,《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银行并购作了新的规定,凡是在美国已经设有分行、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的外国收购者,只要他准备收购的某家美国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5%。即需事先获得联储理事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收购者选择兼并或者使用“虚拟银行”,购买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他必须同时向其他有关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及职能配置

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美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执行由司法部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美国的银行并购行为受联邦和州共同监管,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就是所谓的两级多元监管模式。两级就是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承担监管的职能,多元就是指在联邦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家监管机构。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担重要的反垄断审查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的合并由货币监理署负责审批: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如果合并双方不属于同一类型,如一方是国民银行,另一方是州立银行,或者一方是会员银行,另一方是非会员银行,则由分别负责管理它们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审查批准:同时,银行的并购还必须接受司法部的监管。另外,联邦法院拥有对并购活动的最后司法审查权。

三、并购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联邦的三家银行监管机构为银行并购活动制定了类似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交易双方签订收购意向书等相关文件,同时与监管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谈,获得初步意见:然后向监管者提交规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购理由、公司结构、主管人员和股东、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业务经营范围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文件。之后,监管机构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决定认可或否决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并购加以审议或提出异议。如果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同意并购,则银行可请求司法审查:如果监管机构同意,而司法部认为该项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则由司法部向联邦法院提讼,法院会进行最后的审查。

参考文献:

[1]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控制;巴塞尔委员会;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分界线,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新资本协议》时期,第二阶段是《新资本协议》时期。

(一)前《新资本协议》时期

这一时期有几个标志性的文件,分别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版)、《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1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1997年的《核心原则》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理念,共25条原则。操作风险监管被作为“其它风险”监管的一种,在原则13中予以体现,该原则强调监管者要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为实施有效操作风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进步还体现在:一是强调监管的全程化,从准入监管到审慎业务监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直至市场退出监管,贯穿银行监管全程;二是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强调合规监管,而这也是有效操作风险监管的前提:三是强调对银行业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持续监管,确保有能力对银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则》已经体现出《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监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则》成为对操作风险实施监管的基础。

2 《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是从检讨银行内部控制失效开始。《框架》对操作风险监管的贡献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内部控制失效的5个表现,包括银行内部缺少控制观念导致管理疏忽、缺少对表内外业务特定活动的风险评估、对组织架构和职责以及绩效考核缺乏关键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沟通不畅、审计程序和其它监管行为缺乏效率;二是划分了3类内控目标,分别是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三是提出了改进措施,即监管者应督促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转,一旦发现违规迹象,应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并建议充分利用审计信息,进行现场检查等以保证监管效率。

3 《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以下简称《稳健法》)。

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前期国际上监督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做法,将之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适当的操作风险监督管理环境,要求董事会了解操作风险作为一个独特的、可控制的风险种类的主要方面,要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二是建立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系统。三是发挥监管者的作用,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系统:四是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银行应当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二)《新资本协议》时期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互为补充,而操作风险监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银行监管资本计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将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是要求监管者要根据严格的标准确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同时监管其操作风险资本的配置过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够的监管政策来使银行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指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二是要求监管者对第一支柱中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自始至终符合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计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监管者根据辅文件《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三是要求银行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试图用市场原则中的公开披露机制来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关市场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许市场参与者参与金融机构资本、风险暴露、资本充足性、风险评估和管理实践等重要方面的评估。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质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质的披露要求银行提供资本结构描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缓释和对冲策略以及对银行使用的资本要求评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银行披露高层部门及主要子公司每种业务资本开支数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资本开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标、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描述以及对资本扣减的描述。

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萌芽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萌芽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于当时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人们更多的是在关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主要侧重于研究与银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陆续制定了许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段时期,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政策在我国仍然是一片空白。尽管操作风险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数学者已经开始探索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如郭立(2002)提出通过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再造防范操作风险,毛腊梅(2001)提出了操作风险防范和分析对策,强调要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发挥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应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开始着手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二)第二阶段:起步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起步阶段大约是从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有两个与操作风险监管相关的重要文件,分别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鉴了美国COSO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理论,强调风险管理之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别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将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处明确提到操作风险(其中有两处表述为“操作性风险”,也是操作风险的一类),且大量的内容体现的是操作风险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中强调统一授信和前后台职责分离,防止越权交易和欺诈行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手段。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开了国内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序幕,要求银行构筑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其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已若隐若现。

2005年3月,在当时国内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条”),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十三条”针对银行内部控制软肋和大要案集中高发环节,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账户管理三方面对银行如何防范操作风险提出十三条具体要求。其中机构管理涉及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人员管理涉及轮岗论调与强制休假、重要岗位人员监控、举报人员的奖励机制等方面;账户管理涉及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信息科技系统改进等方面。“十三条”是我国首个将操作风险作为主题词的监管文件,对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控制指引》还是“十三条”,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都只是从局部、从某些具体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标之举。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统、治标又治本的操作风险监管还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完善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先后出台了几个重要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包括《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7年2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国银行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其中也包括对操作风险的监管。《指导意见》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其中必须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及实施时间表(含过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同时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积累相应的数据,为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奠定基础。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银监会将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的进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从而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出台做好铺垫。

2007年5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这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全面地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文件,《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要求,推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接轨。《管理指引》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的进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给出操作风险的定义和操作风险事件的分类,该定义和分类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和分类一致,体现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组织和职能保证,包括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该部门应与其它部门保持独立,以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意义。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银行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2007年10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计量指引》),规定了中国必须和自愿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该采取的方法。《计量指引》整体上借鉴和沿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但是在细节上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一些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二是对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时总收入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制定了业务条线的归类原则;三是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包括重要性、及时性、统一性和谨慎性四项,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则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四是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主要内容,指出损失事件统计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现的时间及损失确认时间、业务条线名称、损失事件类型、涉及金额、损失金额、非财务影响、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关系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由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而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上还是职能履行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尚未建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二是操作风险数据和IT基础相对较薄弱。根据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要求,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损失,并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情况。由于操作风险的特有属性,使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工作具有较大难度,操作风险管理数据散落在各业务部门之中,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等数据

归集整理不够,数据质量不高,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跟踪操作风险数据面临挑战。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统一的操作风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实现全行范围的关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的全流程计算机管理,操作风险参数管理、用户管理、数据管理、报表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操作风险制度基础有待强化。操作风险的基础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规定、自我评估方法、报告制度、风险事件和损失事件统计标准、关键风险指标监测办法等。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制度方面普遍还不够完善,有的制度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四是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尚须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环境。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导致对操作风险的研究和认识还比较肤浅,被动式、防御性的操作风险控制仍占主导,主动式、预警性的操作风险识别、监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工作中,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重事后监督、轻制度先行,重规章建设、轻遵循执行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更是银行自身减少财务损失、防范声誉风险的必经之路。

二是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励等内容。

三是加强操作风险数据,IT建设。商业银行应逐步开展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操作风险数据的收集范围,明确分类、分级标准,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还应加快建设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形成较为完备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实现操作风险指标的系统、定期监测,以及操作风险自我评估流程的电子化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