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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043-0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intensive industries in ningxia rapidly, Coal power metallurgy chemical industry and accelerate the key projects,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increasingly highlighted。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Have done a lot of work on solid waste management,Have also made some achievements。Based on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status in ningxia were analyzed,Some worth thinking about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Industrial solid wastes of ningxia;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相对危险废物而言的,该文所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并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废弃物质。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现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的规范标准。
1 现状
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近年来,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部分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或建成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开发建设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主体责任、申报登记、全程监管等制度。
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宁夏2014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 693.89万t,利用量2 927.58万t,综合利用率79.25%(见表1)。
2014年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十二五’末,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5% ”,但仍存在较多问题。
2 存在问题
(1)各地区产出量、利用率不均衡。受资源条件的限制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宁夏各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综合利用情况明显不均衡。例如,石嘴山市的粉煤灰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粉煤灰产生量大,但利用率高;中卫市冶炼废渣特别是金属镁还原渣产生量大,利用率低。
(2)综合利用形势严峻,缺乏全面系统规划。宁夏的支柱产业是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电、煤焦化、煤化工、冶金等,均产生大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国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仅有水泥、商品混泥土、新型墙材,其他行业的利用量小并且技术有限。综合利用产品又容易受到市场、季节、社会接受程度等的影响,造成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压力大,综合利用形式十分严峻。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原料关联度弱,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
(3)资源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国家虽然出台了部分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但资源化利用技术复杂,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不大。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以调动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积极性。另外,处置利用优惠政策是针对部分产品进行税收优惠,产品数量少,条件严格,真正获得的优惠支持有限,而且缺乏持续性。
(4)贮存处置设施设计有待完善。宁夏部分工业园区建成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大多贮存处置场项目科研或环评设计是综合性的,分区建设,分区贮存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这种设计给后续的管理和综合利用造成一定隐患。有的建设运营者由于各种原因先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某一区(例如粉煤灰贮存区),其他各区没有建成的情况下,会把各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存,环保部门发现后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混合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法分开,不利于以后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隐患;另外,贮存处置场周边未设计建设绿化带,以至于运输车辆无论从哪个方向都可以通行。
(5)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宁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起步晚,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入运行的个别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尚有堆存,有待进一步消化。
3 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地方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把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贮存、处置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法制化,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机制,为实现从污染的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根本性转变提供法律保障。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计成单一性的,各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规划建设各自的贮存处置场,由不同的企业建设运营。运行前在每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周围(留一面用于运输车辆通行)建设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以防运输车辆随意通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存。
(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在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增加资源化综合利用信息共享模块。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资源化利用不均衡、企业原料关联度不强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政府出资,规范化贮存或资源化综合利用。
(3)建立健全资源化综合利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政策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中的成本,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条件。从减免税、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工作,扶持资源节约型、环境改善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对资源化综合利用做出的各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形成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以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4)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金。为有效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营造循环经济氛围,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金。由地方财政、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共同出资,存入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补偿、奖励等费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还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顶层设计上对管理措施进行细化;完善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并由政府牵头,健全资源化综合利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政策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中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Z].
[关键词]固体废物 污染现状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273-01
一、前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对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业开发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德兴市认真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污染防治原则,不断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努力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德兴市固体废物产生的现状和特点
德兴市工业固体废物主要集中在采矿、冶炼等行业,2012年,全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4008.45万吨;分别比2010年、2011年增长3.82%和9.95%;从产生区域来看,德兴铜矿居全市之首,2012年产生3666.04万吨,占全市产生量的91.46%;从固体废物的构成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以废石和尾矿为主,分别占总量的38.5%和65.5%。但随着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较大幅度地低于产生量,排放总量低于国家控制指标;按行业统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居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之首,占总量的91%,其次为有色金属冶炼业,占总量的3.5%。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固体废物潜在经济价值的不断重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逐年提高,2012年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达到了24%,比2011年提高了4.6个百分点,金山矿业居全市之首,综合利用45万吨,占全市综合利用量的54.97%。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全市以矿产资源开采的产业结构影响,加之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低、资源、能源、物料消耗高等原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多的趋势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压力在不断增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贮存处置还不到位,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与国家的标准还存在一定距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易发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散落,造成的环境隐患不容忽视。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和方式还不够多,技术含量较低,综合利用率还不够高。目前主要是对废石、尾矿、炉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多用于制造水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及基建铺路,但受观念、资金、产业链等制约,废物综合利用的规模还比较小,固体废物堆存量在逐年增加。另外,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废物综合利用政策,未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快速发展。
3、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涉及面比较宽,需要环保、城管、卫生、医院、厂矿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没有形成合力。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对策
1、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加大了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力度。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土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固废产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未实现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被列为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专题执法检查。在今年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有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2、加快了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步伐。德兴铜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典范企业。经统计,建矿以来该矿坚持贫富兼采的原则,已利用了10637万t表外矿矿石(含铜金属量约22万t),充分回收利用了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该矿采用当量品位及合理配矿,入选矿石品位从设计的0.3%下降到0.2%,每年利用低品位矿石800万t,回收铜金属量2万t。对于低品位含铜废石,通过集中堆放,采用浸出―萃取―电积技术每年从废石中回收电解铜1300t。该矿把杨桃坞酸性水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将其输送到祝家矿山废石场用于堆浸喷淋,扩大喷淋面,不仅处理酸性废水,而且提高了电积铜产量,年产电积铜约1002吨,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银山铅锌矿钙化砖厂利用尾矿综合利用开发生产钙化砖,年产量15万块,年均消耗选矿尾矿34000吨,目前该产品已广泛被周边市场接受。该产品符合《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的要求,并获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银山建设总公司绢云母厂生产的MCA系列绢云母粉是利用本矿选厂浮选回收金属产品后的选矿尾矿,主要矿物成分是石英砂和绢云母,其中绢云母矿物的含量约为30-35%,银山矿每年产生几十万吨尾矿,堆积在尾矿库中,是矿山安全、环保的重大隐患,该矿与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合作,从选矿尾矿中回收绢云母,目前年产量已达5000吨,该项目属三废回收利用项目,同时缓解矿山每年对尾矿库扩容的压力。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当前,固体废物的污染和资源浪费已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变废为宝,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贯彻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级政府、企业领导的教育力度,使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经济决策能力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大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减少经济增长中的资源浪费现象,按照绿色CDP的核算体系,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
2.强化对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监管。政府各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固废污染的日常监督查处力度,对固体废物产生、储存、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控制,对暂不能利用的固废,要求产废单位分类贮存,严厉查处乱摊、滥倒行为。加大对危险废物应用单位和医疗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强制要求医疗单位到规定地点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
3.大力倡导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清洁生活。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立法步伐,建立并完善固废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的投入激励机制,出台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环境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节能减污和规范贮存,激发企业治理固废污染、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支持企业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之路,建立企业良性生产的产业链,发展后续产业,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
参考文献:
[1] 鲍负[1];常前发[2].尾矿利用是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矿业快报.2000.3-5.
[2] 王运敏;常前发.当前我国铁矿尾矿的资源状况利用现状及工作方向.金属矿山.1999.1-6.
[3] 王亚平[1];王苏明[2].矿山固体废物的环境地球化学研究进展.矿产综合利用.1998.30-3.
【关键词】:工业固体 ;废物管理
1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部法律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仅是原则性规定,而江苏省、常州市层面均未有相关配套的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江苏省环保厅近年来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等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对一般工业固废如何有效管理、处置仍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由于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工艺不同,导致环保部门的辨别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同时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分布、流向等家底不清,难以开展全面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所以也导致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并已成为制约武进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短板之一。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身含有许多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同时也极大的威胁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1)土壤污染。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通过土壤的吸附呈现不同程度的累积,导致土壤成分和结构的改变,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以及植被的破环。(2)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中的细粒、粉末随风扬撒;废物在运输及处置过程中缺少相应的防护和净化设施,释放有害气体和粉尘;堆放和填埋的废物以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挥发和反应放出有害气体,都会污染大气并使大气质量下降。(3)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水体以及废物中的重金属及病原微生物随渗滤液和雨水流入周围地表水及渗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进而影响水质生态安全。(4)危害人体健康。人类的生活是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如果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就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看,为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了良好的效用,但相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总体非常不完善,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操作性不强,与日常实际管理要求匹配度不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众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武进区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2010年由武进区政府办转发了《转发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53号),但文件内容仅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所以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尚未起步阶段,形式十分严峻。
3.2产生家底不清,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武进区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调查摸底,未建立登记台账,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不清,特别是机械加工、印染、服装、铸造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大,回收利用价值不高,同时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经常直接委托私人运输非法处置,这样往往容易造成偷倒乱倒、随意露天焚的不法现象,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周边群众也反应强烈,举报激增,已成为部分区域严重的社会问题。
3.3处置通道不畅,资源化存在较大上升空间
目前,武进区未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如果上游工业企业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高成本是上游工业企业难以承受的,同时,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行业广,分类多、成分复杂,处置与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目前,除制砖、铺路、资源回收再生等少量综合利用方式外,缺少其它有效的利用方式,从而导致企业面对大量工业固废而不能规范处置或利用。所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通道的畅通,是建立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处置体系的重要前提。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混乱,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焚烧和填埋的处置方式占据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的相当一部分比例,全区老、小、散的废品收购点大量存在,非法处置,随意倾倒现象时有发生,露天堆放、填埋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带来了感官上的不适。
3.4产生面广量大,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根据武进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武进区数万家企业基本都有数量不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而国家未有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明确的详细分类指导意见。同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危险废物,至今未开展过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普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所以,基层环保部门对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工作呈现出无抓手、负荷重、难度大的尴尬局面。
4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K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从源头收集、过程运输、末端处置三个环节进行。只有通过对以上三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有效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4.1完善立法工作,明确主体责任
党的十工作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发展战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结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呼吁省、市尽快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法律法规,武进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责任,规范主体行为;进一步增强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加大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固废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转移、处置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4.2逐步开展底数核查,建立数据库
结合新的污染源普查和环保大检查数据,依托现有工作基础数据逐步开展针对重点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核查基础数据库,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武进区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核查力度,根据环评报告、固废专项核查等技术材料,核查产生固废种类、数量,切实做到“无漏报、无瞒报”,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基础数据库。
4.3完善源头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武进区网格化监管》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场所,武进区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可综合利用、可外售、可焚烧处置三类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可综合利用和可外售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可焚烧处置的,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角度考虑,建议相关单位依托环卫部门现有运输体系承担运输,并按指定线路行驶,运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输过程可参照武进区生活垃圾运输相关管理要求,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4.4畅通末端处置环节,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设一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困难、周期长、难度大。参考周边无锡、苏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其中,可外售和可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综合利用、外售或由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实施综合利用,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武进区政府应根据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管理,为资源化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4.5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需要群众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武进区要加强宣传并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努力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制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并明确管理的形式、程序、进入渠道及保障办法,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倡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多元治理模式。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 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 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关键词:固体废物; 现状; 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48-02
1 引言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的西南部、“辽西走廊”东部,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锦州市始终坚持经济社会均衡与协调发展。多年来,锦州市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 锦州市固体废物排放现状
锦州市主要生产、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具有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措施。其主要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工业固体废物
锦州市2015年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323.25万t(其中工业危险废物8.45万t),综合利用280.85万t,处置38.24万t,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98.4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产生量居前5位的依次为:炉渣、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磷石膏,合计产生量272.69ft,占锦州市固体废物总量的84.36%;利用量246.85万t,占总利用量87.89%。
2.2 工业危险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2015年产生量8.45万t。锦州市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按产生量前5位统计,基本集中于HW08类、HW21类、HW34类和HW11类。HW08类3.34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9.53%;HW21类1.87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22.13% ;HW34类0.29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43%;HW11类0.12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1.42%。锦州市2015年共有48544.21t危险废物发生转移,全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3 医疗废物
锦州市2015共产生医疗废物808.15t,由持证单位锦州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焚烧处置,处置率为92.17%,主要处置方式为焚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运转正常。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3.1 固体废物范围广,总类多,危害大
随着我国经济和工业的迅猛发展,产生的尾矿、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资源也越来越多,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1],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使我国的资源供应局面越来越紧张。
3.2 固体废物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急需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强有力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 固体废物防治对策和建议
4.1 资源有效利用提升固废处置能力
没有绝对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只要充分开启智慧,认真研究,借助科技的力量,就可以变废为宝,对固体废物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中含有很多资源,如用破碎机、磨粉机设备对固体废物进行破碎、粉磨、筛分后,就可以继续用于工业或建材生产中。比如,尾矿经破碎、筛分中可以提取出多种金属资源;煤矸石磨成粉状后,可以作为水泥、混凝土、耐火砖等建材原料,也可以再回收煤炭用于火力发电中[2];建筑垃圾经破碎、筛分后,可以用作建筑材料进入城市化进程后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资源回收循环再使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4.2 固废处理产业化
我国固废处理产业发展明显迟于污水和大气污染治理,未来5年我国将进入固废处理设施建设高峰期。城市化进程进入后阶段、经济增速开始放缓时,高速发展时期累计的固废行业发展潜能将开始显现。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这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
4.3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
从政府角度解决固废的再利用是不够的,它需要全民的参与,包括广大市民、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于广大市民,主要实施的就是垃圾的分类措施,目前能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列的人却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分类,另一方面是国民将固体废物变废为宝的意识较低,再则是政府措施实施不到位,人们便泰然处之。 因此,加大宣传力度,使固废再利用全民参与,是一件尤为迫切的任务。
4.4 固体废物收费处理
在我国,固废处理属于公用事业,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并以补贴等方式来承担运行费用。在发达国家垃圾处理通常是收费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人们在制造垃圾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这些垃圾的去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垃圾处理服务费包括基本经营成本、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费用、折旧费、合理利润及税费。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固废处理,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
2017年1月绿 色 科 技第2期
高 姝:锦州市固体废物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环境与安全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只有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能取得良好成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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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 measures of Noise Pollution in Jinzhou City
Gao Sh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of Jinzhou BinhaiNew District
TechnologicalDevelopment Zone>,Jinzhou,Liaoning121001,China)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资源供给与需求短缺,经济发展幅度加快,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过多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和农村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且城市固体废物远多于农村,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增加和固体废物成份的复杂,加大了对环境危害的严重性,对固废处理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给固体废物的处理带来了极大难度。
1 固体废物的概念及其特点
1.1 固体废物的概念
目前对于固体废物的概念,国内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阐释的。《固体废物法》明确指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程生活等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由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对环境带来一定污染的固态、半固态废物物质,这些物质来源非常广泛,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的工业固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等,种类繁多,成份复杂。国内学者周炳炎、郭平和王琪等在《固体废物相关概念的基本特点》(2005)一文中指出,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废物的贮存、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他们认为固体废物是指在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没有使用价值或丧失使用价值而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容器中的气态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危险废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列入国家危险名录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这也是固体废物的来源之一。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固体废物是指由于丧失其原始的利用价值而被丢弃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物,这些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具有潜在的消极影响,其状态可以是固态、半固态或容器里的气体、液体等。
1.2 固体废物的特点
固体废物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点:
1.2.1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被丢弃的固体废物,丧失了原始的利用价值,由于处理不当,对其二次利用缺乏技术和对策;
1.2.2无法直接被利用为其他产品的原材料;
1.2.3固体废物形态多样、特性多种、成份复杂;
1.2.4固体废物存在着一定的错位性,也就是说固体废物是放错了时间和地点的无用物,只要能得到合理的存放和处理,就能够“变废为宝”;
1.2.5固体废物拥有着一定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的获得程度取决于技术的成熟程度;
1.2.6固体废物具有鲜明的危害性,这是固废的基本特征,无论废物如何被得到处理,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或多或少存在着。
2.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的危害
2.1 固体废物污染途径
固体废物特别是有害固体废物能通过不同途径危害人体健康。通常,工矿业固体废物所含化学成分能形成化学物质型污染、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能形成病原体型污染。
2.2 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2.1 侵占土地、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不加利用,需占地堆放。我国许多城市利用四郊设置垃圾堆放场,侵占大量农田。固体废物及其淋洗和渗滤液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的性质和土壤的结构,并对土壤卫生的活动产生影响。这些有害成分的存在,还会在植物有机体内积蓄,通过食物链危及人体健康。
2.2.2 污染水体
直接将固体倾倒于河流、湖泊或海洋,将后者当成处置固体废物的场所之一,是有违国际公约的。固体废物置于水体,将使水质直接受到污染,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条件,并影响谁资源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固体废物还将缩减江河湖面的有效面积,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有些排污口处形成的灰滩已延伸到航道中心,影响正常的航运。此外,在陆地堆积或简单填埋的固体废物,经过雨水的浸渍和废物本身的分解,将会产生含有害化学物质的渗滤液,对附近地区的地表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
2.2.3 污染大气
固体废物中的细微颗粒等可随风飞扬,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以细粒状存在的固体废物和垃圾,在大风吹动时会随风飘逸,扩散到其他地方,一些有机固体废物和垃圾,在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下被微生物分解,还能释放出有害气体、产生毒气或者恶臭,造成地区性空气污染。另外,废物填埋时所逸出的沼气、焚烧处理时所排出的二氧化硫、盐酸、粉尘等也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2.2.4 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我国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能力不高,无害化处理率低,很大一部分垃圾堆存在于城市的一些死角,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对市容和景观产生“视觉污染”,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这不仅直接破坏了城市、风景区等的整体美观,而且损害了我们国家和国民的形象。
3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危害的防治
3.1 加强管理和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加强管理和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需要坚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三化”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3.1.1减量
通过对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处理,将控制与管理的源头延伸到固体废物的产生源头;对可能过量生产的产品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规划,防止固体废物的再生产,推进根本性的社会化固废减量原则。
3.1.2无害化
不仅要将无害化推进到城市固体废物规范控制范围,而且还要讲对有害的固废认识拓展到社会、经济、资源等各个方面。无害化的处理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处理过程中的任务。
3.1.3资源化
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与防治,要坚持一种“资源化”的原则,要使固体废物得到再生利用。
3.2 制定相关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
固体废物的处理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例如:美国和日本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对不遵守政策与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强制性的制裁措施。同时,美国还在很多专项法规中,制定了有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因此,我国应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3.3 吸收发达国家处理固体废物的先进经验
主要是吸收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处理得较好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知道,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每个国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然而,不同的国家会针对本国的实际采用不同的方法。我们应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真正的实现变废为宝。
3.4 积极倡导绿色消费观念
正确的消费观念能够有效提高人们正确处理固体废物的意识,绿色消费在环境教育中也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也可以编写《固体废物可持续处理技术消费者手册》等宣传材料来加强我国公民的固体废物识别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以社区的形式开展环境教育是一个较好的实践。在对环境保护知识进行宣传和推广的同时,还可以广泛集中群众的环保意见。为了加强宣传.可以设定一个全国范围的固体废物防治宣传日,如果能够倡导大学生走出校园对广大市民进行减少固体废物理念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5 强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福利负有公共责任。现行的固废防治法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若干职责,但从总体上看过于原则。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固废防治法(修订案)》增加了以下内容: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政府应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时,也应统筹考虑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政府应支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防治产业的发展;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4 结语
随着“十”的顺利召开,国内日益意识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当前,只有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注重加强固体废物的处理,才能更好的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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