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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范文

时间:2023-07-02 09:22:18

序论:在您撰写劳动法的价值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劳动法的价值

第1篇

所谓的立法宗旨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立法宗旨贯穿在一部法律之中,是其灵魂所在,一部法律的全部规定都必须围绕着立法宗旨设定。本文在分析《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对其立法价值进行了分析。

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首先,从《劳动合同立法》的“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的角度分析:“双保护”和“单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中的一个争论,事实上,这并不是由误会引起的一场无端的争论,在“双保护”和“单保护”争论之后隐藏着《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是否需要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私法规范问题。在《劳动合同合法》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针对《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争辩,对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出现了不同的意见。自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出现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在用人过程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过当,《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诸如珠三角洲的部分企业的倒闭、撤离的大部分原因也是劳动法的“单保护”造成的。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能单纯用“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来定义,他是一种倾斜保护,即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是以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但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而立法宗旨作为一种抽象事物,其体现依托于法律条款的语言表述,因而我们也可以从《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宗旨的表述层面来进行认识:《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的表述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将劳动者的权益为置于首位,劳动合同草案第一次送审稿第一条套用了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管理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而根据最终定稿的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各自持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论是双方谁的权力,法律都给予保护,应该是一种“双保护”的表达,而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则可以看做是一种“单保护”的表达。可见,无论是对“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表述,《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显性的表述方式。而《劳动法》第一条以显性的方式表明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等表述隐性的表明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表述上的转变使《劳动合同法》的合同特征得以突出,使其较之《劳动法》更具私法特征。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法律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明确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

从上文中的立法宗旨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作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使进一步平衡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保护,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的重要表现之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提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逐渐从“斗争”关系解脱出来,进而向更为和谐的方向转变。在明确侧重保护劳动者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更为充分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2.2 推进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强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需求日渐提高,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对工会赋予了较高的地位,通过工会与雇佣单位的集体谈判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虽不能完全弥补个人合同的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发挥了保护作用。但近年来,工会的地位与力量有被削弱之势,因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个人劳动权利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对劳动合同形式、期限、内容及其履行、解除、经济赔偿和违约条款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

2.3 规范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且对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统一。尤其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的缺陷进行了弥补,澄清了相关理论认识,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劳动合同法》具备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弥补了我国以往度对该类人群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

3 总结

第2篇

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放弃了传统民法在对待双方当事人问题上追求在法律上的形式公平和平等的所谓“中立”态度,而是旗帜鲜明地站在劳动者一边,明确地表明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上文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劳动合同法》作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使进一步平衡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保护,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的重要表现之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提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逐渐从“斗争”关系解脱出来,进而向更为和谐的方向转变。在明确侧重保护劳动者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更为充分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另外,从法律条文制定来看,劳动合同法也始终贯彻了这一立法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最后,这一价值取向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二、推进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强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需求日渐提高,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对工会赋予了较高的地位,通过工会与雇佣单位的集体谈判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虽不能完全弥补个人合同的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发挥了保护作用。但近年来,工会的地位与力量有被削弱之势,因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个人劳动权利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对劳动合同形式、期限、内容及其履行、解除、经济赔偿和违约条款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第3篇

说起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联想到的往往是苏联红场上的大游行,而不是美国芝加哥工人罢工斗争的腥风血雨。事实上,五一国际劳动节发源于19世纪80年代芝加哥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开展的工人运动。不过,美国法定的劳动节不是5月1日,而是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美国联邦劳动部官方网页上介绍劳动节由来的文章只字不提芝加哥工人的流血斗争,而如今红场上五一节的游行者也不再是“苏联”的劳动者。

劳动和劳动者实在是沉甸甸的历史概念。评价已经颁行11年的《劳动法》和正在经历立法程序的《劳动合同法》不能离开历史的视角。劳动一词古已有之。比如,《三国志・华佗传》:“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耳。” 白居易《初到江洲》:“遥见朱轮未出廓,相迎劳动使君公。”这些本意大都侧重人的肢体活动。而在现代话语里,诸如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光荣、劳动改造世界等,劳动一词则饱含理论分量和规范性内涵。上世纪的20年代初,进步刊物《劳动音》和《劳动界》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刊行。同时,《国际歌》的汉译歌词以《劳动歌》为题在广州的刊物《劳动者》上首次发表。由于这些宏大话语规范性内涵的铺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作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指导原则。相对于内涵厚重的“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另外一方却只有一个平淡朴实的功能性描述称谓,“用人单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一对形式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文化意义上却分别立足于两个不同的时代。今天,市场经济下的用人单位需要的不是改造世界的劳动者,而是具备一定能力的雇员、劳力、人才、人力资源。诚然,概念上的不对称对于个别具体的劳动关系几乎没有影响,但在制度层面却折射出国家从无所不包的独家用人单位转换成守夜人角色过程中的尴尬境地。

1995年施行《劳动法》之前,劳动者是以全民或集体所有人的身份与具体的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劳动是责任,具体何时何地履行这样的责任是要服从组织安排的。因此,事实层面的劳动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是组织关系、人事档案、调令指标等等。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和1995年《劳动法》之后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后者基于合同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交换,前者讲究组织意义上的服从、待遇和奖惩。组织关系的原则对于南泥湾规模的一手抓革命一手促生产相当有效。然而,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对于一个拥有10亿劳动者的国家,组织原则主导的劳动关系变得难以为继。劳动由光荣的职责变成稀缺的机会,理想的政治开始遭遇现实经济的算计。细节层面上,大量的夫妻分居在“组织”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人道主义危机迫使国务院要管到企业职工探亲假这样的琐事。宏观层面上,决策者一度凭着千百年身份社会养成的本能,用“职工顶替”这样的既不公平又缺乏效益的世袭制度来缓解迫切的就业压力。劳动或许光荣,但能够换得体面生存的劳动机会从哪里来?答案在于政企分离。经过十多年的改革,1995年《劳动法》的颁行标志着除了公务员或国有企业的员工与政府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之外,大部分就业者与政府之外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立法的“事与愿违”

然而,政府并非从广大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彻底隐退。劳动关系的某些方面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政府自身不能直接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刚刚完成痛苦而尴尬的抽身而退的进程,凭什么转身又对直接提供工作机会的用人单位有所作为?

答案是凭法律。不过,为政府干预提供合法性的法律,不是个别政府部门本位主义命令的精装升级版,而应该是反映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折衷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劳动合同至少有员工与用人单位两方利益主体,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宗明义地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为指导原则,是在逻辑上颠倒顺序,因为问题并不在于是否保护合法权益,而恰恰是各方的法定权益事先如何划分、设定。基于如此一边倒的指导原则的立法在形式上不公平,在落实过程中可能事与愿违。

不久前,法国青年人因为新的《首次雇佣法》而持续抗议骚乱最后迫使希拉克政府撤销该法律就是立法事与愿违的一个生动例子。立法者本来是通过给予雇主更大的权利,推动更多的雇主更有积极性雇佣年轻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旨在帮助年轻人就业的法律却遭到年轻人的反对。此乃第一层面的事与愿违。更深一层的事与愿违在于,之所以很多法国年轻人难找工作,需要新的立法来解决危机,原因恰恰在于很多旨在保护员工的法律限制雇主解雇员工,而雇主的对策是在招聘新人的时候慎之又慎。没有经验的年轻人自然最不容易获得首次工作机会。保护一部分就业者的代价是另一部分人连就业的机会都受到消极影响。

因此,为了鼓励雇主雇佣年轻人,新的《首次雇佣法》允许雇主比较自由地解雇26岁以下首次受聘的年轻雇员。如此温和的改革,还没有落地的机会就被抗议浪潮颠覆了。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任何干预自由契约的“保护”都有社会代价和交易成本。以什么样的社会代价、交易成本为什么样的人提供什么样的保护?这样的政策问题,不是聪明而公正的公务员可以依靠查阅国际文献而求得准确答案的。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以下问题:

保护就业者的权益与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如何平衡?

一刀切地设定员工违约的经济赔偿最高额是否反而为那些违约获益显著高于法定赔偿金额的员工提供了违约的便利,从而事与愿违地背离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初衷?

保护就业者权益与增强我国就业大军在全球化竞争中的优势如何平衡?

形式上一视同仁的规则是否会带来实际上并非平等的效果?比如,根据草案,员工在雇主未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项权利对于具有竞争力的就业者是有效的救济,而对于本来就很难获得就业机会的人,解除合同反而不是有意义的救济。

已经就业者充分受益于法律的倾斜保护是否反而妨碍了不断新生的待业者获得第一次工作经验?比如,根据草案,大量有工作经验的就业者因为没有接受雇主付费提供的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而可以带着宝贵的工作经验,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代价离开旧雇主。面对这样的规则,雇主自然是乐于聘用有经验的员工而不愿意目送没有经验的新人获得经验后另觅高枝。

用于事后劳动监察的一部分资源是否可以更好地用于事前主动辅导城镇化进程中新就业者应对劳动关系?

这些问题的出发点是我国劳动关系与就业政策的经济全球化背景和复杂多样、迅速变化的国内社会现实。它们挑战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线性的立法思维。

国家父爱主义的限度

未来10年,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地区及阶层差异等复杂因素对就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构成巨大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心作为守夜人的政府,可能不经意地重蹈计划经济下自以为全知全能、事必躬亲的政府的老路。这个误区在于所谓的国家父爱主义。

国家父爱主义(State Paternalism)虽然是个舶来词,但其基本精神却很契合中国文化。从传统的“父母官”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大包大揽,我们内心里一直习惯于作为子民,向往和接受政府的照顾和安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亲力亲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少了,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干预监管的却不见少。管你,是为你好。如此家长般的善意心态在政府的监管活动中呼之欲出。很难想象,没有政府依法监管而能恰当运作的资本市场;很难想象,没有政府监管的医药食品行业能令人放心。这个罗列可以继续,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家长般地保护所谓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却需要另外一类分析。

劳动或工作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自我塑造。常言道,“不能为了工作而工作”说的也是这个道理。19世纪80年代大西洋两岸的工人誓死争取8小时工作制,正是因为工作不是目的本身。对休息的追求成为人类劳动史上的一曲强音,不是意外,而是人类进步的必然。各国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方式通常是集会或休假,而不是更多的劳作。美国的9月劳动节在人们心中早已演变成夏日的最后一个长周末。人们通过劳动或工作追求的不仅仅是谋生,更是尊严、体面和鲜明的自我,否则与机器何异?

国家父爱主义充分认识到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休息、公平合理的报酬、女工保护等对于就业者的体面和尊严的重要性。因此,国家推出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成上述物质条件的落实。当国家父爱主义温馨的关怀超出这些具备理性衡量标准(比如粉尘含量、连续工作时间、最低可生活的工资)的客观领域,进而干预雇员与雇主之间民事合同关系的形成、解除、期限等主观范畴时,事情的性质有了根本的变化。保护一方的初衷可能实际成为对双方自主选择的过分干涉。

第4篇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必然的趋势,那么在他们转移后如何保障他们的体面就业、体面生活,如何保证这种转移的效率和效果呢?这些转移的农业劳动力必须掌握将来要从事的新行业的基本技能,甚至一技之长,才有可能在这些新的行业稳定工作;只有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才能真正在这些新的非农行业安心工作、幸福生活,也才能实现农业劳动力的有效转移。而要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有一技之长,参加职业培训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这也决定了职业教育必定要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职业教育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根据职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规律,职业教育能够而且应该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两者并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职业教育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在我国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各类农民工培训1080万人次[9]。农民工培训人数仅占总人数的4.27%,这对农民工的培训需求而言是杯水车薪,职业教育在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1.职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当前,很多职业院校的发展没有从过去的行政指导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还没有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靠,不能自觉地面向市场、更多地依靠市场需求来自主办学。

2.职业教育的招生对象。职业教育的生源绝大多数都是统招或对口招收的在校学生,而广大的已经从事工作的农民工则没有被纳入招生对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显示:2006年末,全国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5.3%,21-30岁占14.9%,31-40岁占24.2%,41-50岁占23.1%,51岁以上占32.5%;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9.5%,小学占41.1%,初中占45.1%,高中占4.1%,大专及以上占0.2%[10]。我国农业从业人员中41岁以上的占到55.6%,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到50.6%,而当前职业教育的招生对象绝大多数为20岁左右由高中或初中毕业的新增的年轻的劳动力。农村新增的年轻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实现了转移,但是现有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则是被职业教育拒之门外。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生产中,造成农业劳动力的生产率无法有效提高,这又反过来阻碍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进程。

3.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现有的职业教育以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占绝对主导地位,这种2-3年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农业转移劳动力的实际需求相距甚远。农业转移劳动力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的条件下不可能选择这种在时间和金钱上昂贵的培养模式。而非全日制的中短期职业培训,这种学的快、用的快的人才培养模式更适合广大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更能为广大农民工所接受。事实上,职业院校的这种培养方式很少。4.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没有完全以就业为导向,许多课程内容与实际职业标准脱节;教育教学内容和实际工作岗位联系不够紧密,忽视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二、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应做好以下几点。

1.面向社会,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贯彻落实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指导思想。职业院校要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抓住农业劳动力转移这个发展的历史机遇,迎合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大力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优势,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有效提高农业转移劳动力的职业素质,推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为解决“三农”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

2.扩大招生范围。职业教育的招生对象不仅有农村的新增劳动力,更要把现有的劳动力(农民工)纳入招生范围。不可否认,职业教育在提高农民工素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却使他们望尘莫及,他们不可能也不会用2-3年的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与训练,而中短期培训才是他们可能接受的学习方式。职业院校要紧紧抓住农业劳动力转移这个巨大的职业培训市场,推动办学机制的创新,吸引农业转移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创新农民工在校学习的相关制度,制定适合广大农民工实际需要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不断提高农业转移劳动者的从业素质,使他们能够掌握一技之长,逐步融入城镇,实现脱贫致富。

3.健全人才培养模式。实行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重,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突出短期培训和技能培训,面向农业转移劳动力的学习需要,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推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将专业课程进行分解,分段让农民工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选择学习内容,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何时学习相应的培训内容。

4.创新课程设置,完善教学内容。结合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的实际需求,与企业合作开发有针对性的特色课程和教学内容。比如,针对实际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职业培训和项目教学,使广大农业转移劳动力能够迅速的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满足广大农业转移劳动力的实际工作、学习需要。改变过去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倡导“项目导向”、“工学结合”的教学方式。政府出面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合作,整合当地的校企合作资源,积极构建职业教育实训教学基地,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让本地的所有职业院校学生和农业转移劳动力———这些特殊的学生都可以到实训基地进行学习,实习、实训。同时,抓好职业院校教师的在职培训,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有可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

第5篇

论文摘要:第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从业人员已成为社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深化对使用价值、价值、生产性劳动等基本范畴的认识,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创造社会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总劳动中,第三产业中的劳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已成为现代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产值在发达国家中已达6096-7096 如何客观评价第三产业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产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哪些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作为政治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反映这种现实,充分重视第三产业中劳动的作用。就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界定及其崛起对劳动价值论形成的挑战

所谓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具体包括:公共事业(供电、供气、供水、运

输、邮电等);金融保险业(银行、信托、保险等);商业(批货、零售等)潍修保养;服务业(饮食、旅游、娱乐、洗理等);教科文卫事业;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简单地讲,第三产业就是工农两大基本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的服务于物质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非物质生产部门。

在当代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第三产业为整个社会提供各方面服务或劳务的功能越来越突出,我国第三产业的占GDP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23.7%增加到33 96,就业比重也由12.1%增加到26.996,第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劳动价值论带来了一系列函待研究的新问题。由于马克思是着重从物质生产领域来研究劳动是如何创造商品价值的,他认为流通过程只是价值的实现,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主要指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因此许多人认为,只有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第三产业属“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劳动只是为第一、第二产业及人们的生活提供服务,不创造价值。而事实上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如果把众多的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划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者范围,会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伴随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越来越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创造价值的劳动越来越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二、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第三产业部分领域价值创造的问题

第三产业的出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对第三产业做出规定。当今社会中,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不断发展,许多新的并能创造大量财富的部门不断涌现,社会财富的增长既有物质方面的,又有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确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面对的情况和研究的间题有很大不同,我们必须正视第三产业的崛起形成的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在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下,参照马克思在考察物质生产领域时提出的原则,结合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对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加以具体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首先,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的,其区别只是在于前者可以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后者则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存在。根据马克思对商品及其具有的二因素的分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虽然不提供有形的物质产品,但提供的服务都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的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是可以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同可以交换劳动的物质产品一样,具有商品的二因素:一是使用价值,各种服务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例如,信息服务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教育活动能够满足人们提高素质的需要等等。二是价值,各种服务都是人的劳动付出,其价值实体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属于生产劳动。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的范围从物质生产部门向非物质生产部门扩展。生产劳动是生产的具体劳动和生产的抽象劳动这两重性的统一,这种生产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马克思理论的生产劳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二是创造价值和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他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的范围做了规定,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为资本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生产劳动包括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切劳动,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延续的劳动(如包装、保管等劳动)和相关的各种生产性劳务(如货物运输等)。但马克思并没有绝对排斥从事其他活动的都不创造价值。在他所处的时代,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很小,对于萌芽状态的服务业,马克思把它直接归人工业。但生产劳动是个历史范畴,生产力水平确定了构成生产劳动的劳动具体形式,生产关系状态进一步确定了这些具体劳动形式中构成生产劳动的个别劳动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概念和生产领域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将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生产劳动的二重性统一考察,认识到生产劳动的范围不再限于生产物体产品的劳动,而是也包含大量的生产无形物质产品的劳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应该是能够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即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第三,第三产业的劳动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从业者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从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证看,创造价值的劳动最初表现为直接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后来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出现了总体工人和总体劳动。关于总体工人,马克思曾几次作过分析。总体工人是相对个体生产者提出的一个概念,马克思指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总体工人中的直接生产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生产商品,共同创造价值,在简单协作中,个体工人正在向总体工人转化,产品成为许多人协同劳动的结果。现代生产条件下,凡参与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包括直接从事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和间接参与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执行不同职能,他们的劳动作为总体劳动的一部分,是生产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是社会化商品生产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三产业的从业者是构成社会“总体工人”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必须的劳动,同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总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分析的是物质生产领域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只表现为物质产品的商品的价值,但并不排斥《资本论》第二、三、四卷中把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展到商业、邮电、交通,扩展到精神产品生产和劳务生产领域。马克思确认服务劳动成果的产品属性,以及对服务使用价值及其功能的提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非实物劳动成果与实物劳动成果一样,都能满足人的需要,非实物劳动成果应该纳人社会产品的范围,其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也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仅以是否生产有形商品来判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对于商品及其二因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的分析以及整个劳动价值论的。

三、关于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具体分析

第三产业所包含的劳动涉及生活的各方面,或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服务产品作为用于交换的商品,服务价值是由服务劳动的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性决定的,但第三产业中既有创造价值的劳动,又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要作具体分析,大体上可划分为几个层次:

(1)第三产业中具有物质生产性质的劳动和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比如城市公用事业中从事供水、供电、供气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运输业中从事货运工作的劳动以及商业活动中从事商品的分类、包装、保管、运输等工作的劳动,因为运输费用、保管费用都是生产性费用,这些费用要加进商品价格,是商品出售价格的一种加价,所以创造价值。

(2)科学工作者的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价值通过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表现出来。比如教师的劳动,实际也是科学劳动的一部分,通过他的劳动,传播、继承、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并通过培养出来的具有各种不同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劳动者即人才,得以保存,教师的劳动凝结为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劳动能力,成为劳动力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

(3)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劳动要区分为不同层次:商业、银行、保险、物资供应、广告等行业,主要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这类劳动一般来说不创造价值;为人们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劳动既创造社会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这类服务实质上是商品如旅馆、旅游、保育、医疗等;同时兼有生产与服务二重性的服务劳动,如公共交通、邮电通讯、饮食等行业,这类劳动也创造价值。

(4)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些服务劳动本身具有社会使用价值,能够保持和提高劳动能力,也能创造价值,其价值凝结在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身体中,并通过这些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实现,可以加人到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即劳动力价值之中。

(5)国家党政机关、国防、监察政法部门等公务员、军队、警察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他们的劳动尽管是社会所需要的,但属于马克思讲的“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的那种劳动,这些部门是绝对垄断性的,不能以劳动与其他行业的劳动相交换,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使用者。

第三产业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从创造价值的角度去认识第三产业,要把第三产业中从事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严格区别开来,充分认识第三产业中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提供有用服务,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而且只是花费在社会必要的时间上,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四、研究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第三产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主要工农产品相对过剩,仅靠数量扩张带动经济增长的余地已不大的情况下,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大量服务行业的增长率对未来若干年内经济的增长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其弹性值达到1. 78,即这一部门1%的增长率,会使国民经济增长1.7896,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份额还会不断扩大,其经济增长率的弹性值也会逐步扩大。马克思关于第三产业的理论提示,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1)树立新的产品观和产业观,既要重视生产,又要重视流通。在我国,要以服务产品为对象确立新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观,打破传统经济理论以“物质产品”为中心划分社会再生产领域的观点,把流通作为实现商品价值、创造商品价值的必要环节,大力发展营销网络和营销市场,培植更多更好的商业品牌,扩展市场内涵,构筑劳动力、资金、科技产品和生产资料良性流动与配置的市场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商品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比较效益。

(2)保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与第一、二产业相适应。既要重视第一、二产业,又要重视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生产的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具有非实物性、非储存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调整经济结构,完善经济环境,为社会财富的增长作出了更多的贡献。

第6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劳动时态;商品价值;交换价值;价值规律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7-0025-05

一、关于“劳动”的新思维

劳动是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的有机统一的交换过程,是劳动者作为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运用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等)和自身的能力(体力+智力)以及自然力来认识、利用或改造自然,以提供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的、精神的和服务的)产品的活动。劳动是人类在意识与思维支配下的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实践活动,是精神和物质相统一的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相结合的活动,这是其他任何动物都不具备的;人类劳动能力的使用和人类其他行为动作一样,也应有主要的三种时态。但流行的劳动价值论对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只论述了现在与过去两种时态,缺失了极其重要的将来时态的劳动(包括过去将来时态的冻结状态的潜劳动)。流行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会缺失将来时态的劳动,是与他们对“劳动”这个词所表达的最重要规定性有关的:即认为“劳动”只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且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对“劳动”最重要的规定性的这样表达是有严重缺漏的:一方面是它只突出劳动的个体性——体力的作用,而忽视了劳动能力中的智力作用及其社会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正是由于忽视了智力作用及其社会性的问题从而忽视了智力作用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表现为将来时态的冻结状态的潜劳动的问题,使得流行的劳动价值论所说的劳动大多仅仅是指现在时态的活劳动。

第7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收入分配论;古典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02

一、劳动价值论的形成

在各种经济学说中,价值理论都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价值理论也不断变化。

产生于15世纪西欧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期,适应这一时期商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的重商主义,其基本经济观点是:财富的源泉,除了开采金银矿藏之外,就是对外贸易。财富和一切收入都是从流通领域得来的,商人是最大的财富创造者。

而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则提出了不同的价值理论:亚当斯密首次区分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斯密的独到之处在于第一次明确引出和区分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不同的概念。

接下来,斯密分析了“原始未开化状态下”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即一个人是贫是富,取决于其取得物品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即所花费的劳动,而他分析“有了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之后的交换价格决定”情况下的交换价值真实尺度,则认为一个人的贫富程度取决于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种收入。

其后,李嘉图也进一步阐述了劳动价值论。在李嘉图的经济理论中指出:“在社会的早期阶段,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决定这一商品交换另一商品的尺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各商品上所费的相对劳动量。”他还指出,价值量随着劳动量的增减而增减。

斯密和李嘉图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但是在其经济理论中,始终将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的早期阶段”,即“原始未开化状态下”方才成立的理论。而考虑到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之后,他们断然否定了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尽管如此,他们所进行的艰苦的理论工作为马克思提出劳动二重性的学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对这些理论进行吸收、批判,建立了政治经济学体系。

与上述理论相比,马克思的理论明显的突出了劳动的作用,坚定了批判了基于“斯密教条”的三种收入理论。它继承和发展了斯密、李嘉图等人承认人类财富主要来源于劳动的理论,既表明了劳动与物的共性,又表明了劳动与物的区别。

从劳动的角度来看待政治经济学,其最为基本的一个观点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所谓的具体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相似的一面,所谓的抽象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独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创造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承认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一大特点。

二、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

在随市场经济而诞生的经济学里,收入分配理论一直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古典经济学家还曾把它视为经济学的核心部分,如李嘉图就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应该是土地产品在参与生产过程的各阶级间的分配规律。

要想发展收入分配的理论,就得考察各个历史阶段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面将基本按照时间顺序,对这个问题进行考察。

1.重商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

在15~17世纪,西方国家通过向海外扩张,掠夺当地资源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很多商人确实是通过贱买贵卖、巧取豪夺取得了大量收入。所以那时的重商主义收入分配理论认为,财富和一切收入都是从流通领域来的,商人是最大的财富创造者,也应该是收入最多的人。

在政策的运用上,重商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并不成功。

以法国为例,在商业的生产力大于农业的重商主义观念影响下,不惜以牺牲农业为代价来支援国内制造业和扩张“对外贸易”,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例如,法国17世纪中叶的著名重商主义者、当时的财政大臣柯尔培尔就颁布粮食限价令,人为地将农产品价格压制在低水平上,并禁止本国原料和谷物输出,其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办法为从事出口生产的制造业提供廉价的原料和劳动力。所以,当时法国成千上万的农民得不到应得的收入,死于营养不良的饥饿,农村经济濒于崩溃。17世纪前期法国厉行重商主义和殖民扩张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到18世纪上半期已大为损伤,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几乎丧失殆尽,国外市场为英国夺去,对外贸易也随之日益困窘。

2.重农学派的收入分配学说

重农学派兴起于法国,其代表人物是魁奈。收入分配理论基于重农学派的“自然秩序学说”。在重农学派所处的时期,法国保受重商主义政策取向之苦。重农学派据此提出了反对的观点。他们认为,商业虽然可以使一部分人的财富减少,另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但是无法增加财富的总量。他们从财富和物不能分开这一现象,推论出财富和物是一回事,认为财富的生产意味着物质本身的创造和其量的增加。在各经济部门中,只有农业和矿业依靠了土地才能创造物质,才能使物质财富的数量增加,所以,只有农业才是生产收入的,其他工商业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通过这些活动才分到农业创造的收入。据此他们的理论认为从事农业的人,应该得到最多的收入。

3.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

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提出了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虽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承认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财富的作用,但是在他们的理论里,按照自然规律(他们把市场经济运作看成是自然规律),劳动者也就是工人,只能得到维持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工资。这是自然的,是不可改变的,而且也是对生产、经济发展有利的。例如,按照李嘉图的理论,工资、利润和地租都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工资一旦增加,人口就会增加把工资压下来,所以工人只能得到维持最低水平的生存工资;利润一旦增长,资本就会增多把利润压下来,所以利润在长期中有下降的趋势;只有地租增加无法增加土地,所以地租总会增加。为了发展经济,只要想办法通过自由贸易,让国外的粮食进口把国内粮价和地租压下来让利润增加就可以了,工资的低下对经济发展无害而且有利。

4.其他学说的收入分配理论

有一些经济学家,用效用价值论或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转而专门研究需求问题,将劳动与物等同起来。例如,与李嘉图同时代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将劳动与资本、自然因素(土地)并列为物,认为它们是生产的三要素,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是由作为人的企业家来结合的,企业家在利用它们的过程中创造生产物,形成商品的价值即效用。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中间人的企业家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这些收益都是它们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利息则是使用资本的租金。利润、工资、利息和地租是由供需的比例决定的,例如,资本和土地的数量如果大大多于利用它们所需的劳动者的数量,工资率就会提高。

萨伊主要从维护和扩大企业家利益的角度分析经济问题,表明了财富的生产既需要人的劳动也需要有物质生产要素的事实,但没有表明在财富的生产中劳动者是主动的因素,物是被动的因素、人有权参加收入分配,物本身不参加收入分配的事实。在企业家与工人的关系中,萨伊片面强调了企业家的作用和利益,事实上将工人等同于物,将工资等同于物质生产成本,将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说成了物之间的分配关系,或人与物之间的分配关系。他的这种片面性至今仍保留在西方主流收入分配理论之中。

以上这些收入分配理论,均体现了这些收入分配理论所属学说的核心观点。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指导之下,马克思提出了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剩余价值学说,指出资本家完全占有了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和人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不会自动按照人的愿望为人类提供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现在有些学者一谈劳动价值论,只敢讲价值,不敢讲财富,似乎劳动价值论只能解释一个虚无缥缈的价值,不能解释财富的来源。其实,不论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说明财富的来源。

当然,马克思确实批过拉萨尔说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观点,而且他引用过配第的话: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但是,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说明财富的生产离不开物,而不是要和有些经济学家一样,认为在生产过程中人的作用和物的作用是一样的。他提出劳动价值论要说明的问题是,虽然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人们不能指望总是靠巧合从它那里得到新财富。人是一个主动的因素,他可以适应人类的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具有对于人来说的新价值,这才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

我们看到,从原始社会到现在,自然环境也没有什么变化,而且还有些恶化,人类文明却有了巨大的进步、财富有了巨大的增加。这说明人类文明的进步、财富的增加都不是主要靠自然的恩赐,而是靠人们去做事情,积累知识改造自然才得到的。这个事实是很多经济学家都承认的,马克思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上的收入分配理论,可以解释和说明这些其他理论没有说明的事实。能够解释和说明实事的理论,就是具有科学性的理论。正是利用这种理论,马克思才突出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作用,揭示了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单一市场交换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对生产力发展不利的方面,有局限性的方面。

按照这种理论,在只存在市场交换一种协调机制的情况下,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进行,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得不到他的劳动成果,总是处在一种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社会不会是一片和谐和均衡,只能是两极分化,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食利者之手,最终是要崩溃的。它表明,发展生产力就要实现人的解放,实现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享,不能总让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为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纯市场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需要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平等协商和政府干预等其他机制做补充。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断解放劳动、保护劳动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四、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理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