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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对的方法范文

时间:2023-07-02 09:22:14

序论:在您撰写风险应对的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风险应对的方法

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风险;规避;控制;应对

风险规避是风险控制性应对的一种方法,是指通过变更计划或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风险或改变风险发生的条件,以保护目标免受风险的影响。风险规避可以分为完全规避风险与不完全规避风险两种,前者是回避风险源,以达到完全消除风险的目的;后者指不能完全消除风险,但可以通过控制风险损失的方式,降低损失程度或降低损失发生的机率,或者通过转移风险的方式等来规避部分风险使风险最小化。

然而,社会保障体系本身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制度,其运行具有其特殊性。本文从完全规避风险与不完全规避风险两个角度探讨社会保障风险的控制方法及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

一.完全规避的视角

完全规避风险,即通过放弃或拒绝合作或停止业务活动来消极应对风险已达到回避风险源消除一切风险的目的。虽然潜在的或不确定的损失能就此避免,但获得得利益的机会也会因此丧失。

社会保障风险是不能够被完全规避的,其具体原因如下:

(一)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但作为制度本身就因其不确定性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等,以及对未来支付的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面临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风险转移的载体,其本质是通过分配和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但信息不对称和人们认知的有限性,没有一种技术能够完全规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风险,所以社会保障风险是不可完全规避的,它是客观存在的。例如社会保障制度风险,道德风险等,这些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反风险的措施是不能将风险完全规避和消除的,只能将其负效应最小化。

(二)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文明的必然产物,尽管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但是国家是不可能通过终止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来规避其风险的,其带来的利是远远大于可能存在的损失。

1.劳动者收入存在差别性,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和重新分配一部分国民收入,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社会稳定。

2.解决劳动过程中生活来源问题,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维持社会秩序。

3.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和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比例变化的客观要求,解决社会老年阶层出现带来的实际问题。所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稳定社会秩序,改善了就业结构,扩充了劳动队伍,而且通过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繁荣了经济稳定了社会。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该制度不可能采用完全规避的方式,而可以通过损失控制的不完全规避方式来实现。

二.不完全规避的视角

不完全规避风险是指明确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方法使损失最小化。依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两类。损失预防以降低损失概率为目的,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杜绝损失发生的可能,包括有形措施(如将风险因素同人,财物在时间和空间上隔离等)和无形措施(法律和规则等)。损失抑制以缩小损失程度为目的,指在风险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措施以抑制损失继续恶化或局限期扩展范围是其不再蔓延或者扩展。下文主要探讨社会保障领域中道德风险损失的预防以及制度风险损失抑制。

(一)社会保障道德风险损失预防

社会保障道德风险是人们在从事社会保障活动中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而有意识地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1.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福利国家还是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都是存在的。究竟为何普遍存在?

第一,社会保障的支付与收益是龟裂的。由于社会保障利益主体是由社会保障出资方,受益方和管理者三部分组成,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使得社会保障的支付和受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割裂的,支付者会更多看到社会保障利益上“异己”的一面,从而缺乏多投入少获取的动机,而引致道德风险,达到避免支出而多获取的目的。

第二,社会保障产权界定困难。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一方面其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另一方面却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来界定产权,所以寻租,搭便车等经济人理性会使产权界定困难。社会保障的产权不清,产权结构没有效率,只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浪费和道德风险的泛滥。

第三,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在社会保障领域无处不在,由于专业化程度不同,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委托关系不清等致使不同道德风险就产生了。

2.社会保障道德风险是不能完全规避的,应根据其其产生的原因来进行预防控制,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下面针对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道德风险的几点损失预防措施。

第一,强化社会保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权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社会保障的公共性使其单方面依靠社会保障参与方的“道德觉悟”或自律是不能够有效的规避社会道德风险的,而是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设计,将“经济人”动机置于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之下。

(1)针对社会保障收益者----参保方,杜绝因参保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逃避缴费,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针对社会保障支付者----企业。设计约束机制,监督企业的缴纳行为,避免出现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成本“外部化”与“职工化”,而直接将社会保险费转嫁给政府或者企业员工。

(3)针对社会保障的管理----政府。社会保障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将社会保障基金投入市场,若不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会滋生寻租,腐败,而导致资源流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监管,加强舆论的监督,完善听证机制,完善信息透明机制将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行为阳光化。

第二,降低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1)建立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遵循信息的统一性,信息全面性,真实性和实效性原则。

(2)针对信息不对称的重点领域,采取重点措施各个击破。信息不对称的重点主要是指那些由于专业性很强,需求弹性小和互动关系复杂的区域,在社会保障中主要以医疗保障领域为显著,一般都是社会保障的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优势和特殊的地位优势,产生如欺诈患者,谋取高额不当利益的行为。只有通过对这些领域采用有效的法律规制,将其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才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界定社会保障产权,减少行为短期化的机会主义倾向。

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有效界定社会保障产权。社会保障产权从根本上说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和劳动产权,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和产权分配来减小风险,通过共担机制如社会统筹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配置。社会保障产权明晰化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服务合作平台,而且能成为一种约束激励机制来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产权界定清晰,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产权得以确立,他们就不发生因局部或当前利益来损害长远利益的行为,而且会有监督防范他人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法律来加强社会保障产权的构建是一种趋势。

(二)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损失抑制

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是指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制度设计缺陷或制度运行实施时缺少效率等原因所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一些客观存在也不可完全规避的风险影响,其主要表现为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负差距。

1.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的特点有如下几点:

第一,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不可完全规避的。

第二,损失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既定义为风险,则必然会给社会保障参与主体的利益带来不确定性的和不同程度的损失。

第三,关联传导性,社会保障制度风是相互关联可传导的。

第四,可控制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可以通过损失抑制的方法加以控制,即将不可规避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幅度最小。

2.造成这种特殊性的源头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原因:

第一,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态势是与国际经形势,国内经济情况的繁荣与萧条具有相同的规律的。社会保障制度风险同时与国家的政治环境,国家的社会政策紧密相关。这些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的必然性与客观性。

第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性。

制度设计的选择对误,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否,可能会与预期效果有所差异,有时可能会因为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或选择性的错误,给整个社会保障系统带来危机。比如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保基金模式的选择,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高低,劳动者退休年龄的确定,以及养老保险金保值率确定等等。

第三,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非理性。

制度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包括道德风险的发生都会使制度实施结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制度实施风险主要表现在筹资,管理和给付等环节上。在筹资上,随着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如果不调整遵缴率,覆盖率越高,基金缺口就越大,导致社会保障危机的发生。

3.只有针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和产生的原因,才能更有效的抑制风险损失。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预警机制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预警机制是指通过构建科学的,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量化的分析方法,发现并预测社会保障的潜在危机,使国家采取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来规避或防范社会保障风险的发生。通过构建社会保障预警机制,我们能够准确预测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产生的危机,也能够评价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状态以及反馈政策调控产生的效果等,实现制度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调控,并对制度中不良状态进行预警,促使当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社会保障预警机制是一项关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稳健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密切联系环境,严密制度设计,严格制度实施

严密制度设计是指积极联系制度环境,高度重视支持系统,严格坚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严密性及前瞻性要求。制度设计的支持系统指管理系统,法制系统以及监督系统,其共同支持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严密的制度设计是以管理组织的严密化、法制建设的体系化、监督机构的权威化为基础的,都是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和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严密的制度设计必须付诸严格的制度实施,必须对制度实施中的风险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实施风险在某种情况下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会产生致命影响。所以,必须对制度实施风险的危害性要有谨慎的态度和充分的认识,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根除制度实施过程中因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危机。

参考文献:

[1]杨轶华,关向红.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管理与控制[J].纵横经济.2009

[2]焦丽红.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路径的选择[J].八方论坛.2010

[3]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第2篇

一、企业法律风险

1、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预防与应对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2、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企业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掌控的,因而企业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足,经营决策考虑法律因素欠周全,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预防与应对的重点。

3、表现

一是合同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

二是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法律风险较高。

三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亡羊补牢的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四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等一系列流程,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行为都有可能给带来劳资纠纷,造成不良影响,且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并将随着社会问题不断叠加更加尖锐和复杂。

五是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可能损失或不利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税或少交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法律后果将是相当严重,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4、企业法律风险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六大职能,在实际运行当中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四种。

一是决策违规 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二是经营违法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准,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三是民事违约 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遭受不法侵害 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预防与应对机制不健全,遭受商标侵权、或假冒等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为了能够有效预防与应对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

1、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特性,建立由企业决策层、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各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预防与应对、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

2、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

企业应当树立以事先预防与应对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理念。

一是事先预防与应对是基础 事先预防与应对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成本高、效果差。一个企业在事先预防与应对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预防与应对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先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预防与应对。事先预防与应对就是企业自身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于未然。

二是过程控制是关键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企业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企业运作每个过程,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因此,法律风险过程控制是风险预防与应对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就做好了,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三是事后救济很重要 尽管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的目标是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但实际情况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律纠纷的产生。而纠纷一旦产生,事后救济一定要跟上,因为这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救济要及时、有效。企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内部的法律人员应积极并及时应对,立即采取可行措施,并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方案。如果企业认为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时,应及时聘外部请律师协助公司处理。

3、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特点

一是相融性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与企业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企业管理各环节,成为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管理体系一样,以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构建要根据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在预防与应对企业法律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是系统性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注重各环节、各项内容及企业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只有建立系统的企业法律预防与应对体系,才能有效实现事先预防与应对和过程控制目标。

三是操作性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要注重与企业发展目标、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相结合,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根据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也要相应调整。

4、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构建程序

一是健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人员基础上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一应事务。一般企业可由法人挂帅,法律顾问制定具体方案,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办理,企业各职能部门配合。

二是尽职调查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一般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企业重大并购、重组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法律风险救济机制;企业法律培训;企业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

为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的子项目与企业管理体系相融合,各子项目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必要的。

三是构建体系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各子项目。包括构建各子项目模板,各子项目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流程管理等。

四是体系培训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各子项目,必须渗透于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管理层,甚至每名员工都必须在企业运作中贯彻执行该体系内容。

五是体系实施 在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构建及培训完成后,进入实施阶段。要使企业每名员工都在企业运作过程中,自然地贯彻执行体系内容。

六是体系维护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体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问题,企业需要专门内部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对该体系进行维护。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112-02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遏制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如二套房利率、房产交易契税等,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亦持审慎态度。其实,排除经济危机影响,单就房地产开发贷款自身而言就存在较高风险,对银行而言,房地开发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

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许多风险,剔除单纯的市场风险外,资本金、融资中的担保设定以及其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贷款安全。

(一)资本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换句话说,开发商有100万的资本金就敢接1个亿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可见在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只能寄托房产价格的持续走高,而不是土地资产单独变现的价值。另外,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如果银行在实务中没有关注开发商是否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事实,盲目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相关风险便会显现。

(三)售房与收贷的两难境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售房是其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但在实务中,许多开发商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张开发项目,将售房所得价款不及时还贷,而是投入到后续更大的建设项目,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风险。如何控制开发商将销售回款及时归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从目前体制分析,还没有在房产销售环节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现实中银行对于开发商大肆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法遏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银行不让开发商销售房产就不能收回贷款,允许开发商售房又担心开发商扩大开发项目不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加剧。

二、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贷款出现风险后,大多数银行都会选择依法诉讼的方式加快清收不良贷款。但在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在诉讼和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

(一)抵押房产被出售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诉讼实务中,一般来说,银行占有绝对优势,这种优势来自开发商为融资需求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将在建工程为银行设定抵押担保。但即便这样,也不能确保不出现其他风险。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风险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依法认定了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物和其他债权。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因为生存权是高于一切权利的社会正义。但是,如果这种公平和正义被开发商拿来作为逃避银行追索债权的手段的话,对于银行贷款来讲,其风险将进一步加大。2009年4月,工商银行哈尔滨河图支行依法对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中案外人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尽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但是开发商与承包方恶意串通,拖延执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仍不容忽视。

(三)评估环节中的风险

除上述实体阶段出现法律风险外,实务中不少开发商利用评估环节恶意阻挠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工商银行哈尔滨哈铁支行依法对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押房产中存在无产权证明但有使用价值的房产未作评估为由,认为房产价值评估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成立,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但新《评估报告》却将房产价格的基准时间进行了调整,致使房产的每平方米单价增加了1万多元,增加了拍卖变现的难度,也直接影响了债权的现金受偿。另外,执行实务中还存在开发商利用《评估报告》的时限做文章,公然逃废银行债务。2010年8月30日,前述提及的B房地产贷款案在第二次拍卖时又被执行法院叫停,理由是被执行人提出《评估报告》超期的异议。从法理分析,如果法院对执行资产进行评估后,而申请人却迟迟不申请法院拍卖该资产,那么该资产的价格因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因而失效,这无可厚非,也与立法的本意相符。工行哈尔滨河图支行在对B公司抵押房产评估后的第一时间内已申请拍卖,故不存在人为原因导致评估报告失效的后果。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执行实务问题,执行法院并没有驳回而是立案审理,导致执行拍卖资产的时间人为延期,增加了风险。

三、应对措施

鉴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上述风险,银行在诉讼和执行阶段如何应对此类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效地克服各种干扰,加大执行力度,尽量回避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是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重中之重。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级指定执行的灵活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明确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下级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的一种监督程序和具体规定,即提级和指定执行。实务中,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开发商恶意干扰执行工作,银行通常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执行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案件申请提级或提级后指定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干扰,有效地提高了胜诉案件执行率。

(二)撤销权的快速行使

从传统的民法意义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就在于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基于形成权的法律特质,在开发商恶意转让抵押房产时,致使据以用作贷款担保的有效资产被恶意悬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及时行使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是应当看到,当善意取得制度被《物权法》引用且明确规定了房产等大宗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针对开发商将银行抵押房产恶意转让的行为,银行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善意取得人是否为善意,二是考量善意取得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善意取得人“取得抵押房产并非出自善意,或者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房款),银行就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否定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保护担保债权不受侵害。

(三)对“抵押可售”的法律思考

前文提及的销售房产和银行收贷收息的“两难”问题,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分析,这实际上是一个融通资金的风险安排,即在保证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对正常进入市场的房产和需要设定抵押的房产做出估算,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将开发房产以在建工程的方式全部抵押给银行,必然将导致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实务中为了敦促开发商及时还款,不少银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了《抵押房产可售的说明》,于是关于“抵押可售”是否解读为银行放弃抵押权就成了问题的焦点。从法理上分析,“抵押可售”并不能作为银行放弃抵押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首先,从书面意思解读“抵押可售”,其实就是在抵押的情况下允许开发商销售房产。房产虽然抵押,但其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开发商,故从这一角度出发,是否“抵押”并不能作为能否“销售”的必要条件,只不过从房产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其次,“抵押可售”不能推定银行放弃抵押权。房产抵押在《物权法》及《担保法》中均明确规定了抵押成立及生效的条件,“抵押可售”的实质意义在于允许将抵押房产销售后归还贷款,在抵押债权实现后才消灭抵押,而不能解读为解除抵押房产之后才能销售,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以抵押为保障销售房产,归还贷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抵押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需通知抵押权人既可,并非抵押人必需同意,同时法律更赋予了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情况下,对抵押物予以追及的权利。

第三,转让已登记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分析。如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抵押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只是受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限制,而不是债权人意志的限制。在“抵押可售”不能作为抵押权人单方解除抵押的事实之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当然可以行使相关权利,主要包括:

一是撤销权的行使。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之规定,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房产应具备三个条件: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告知买受人房产已抵押情况;转让价款明确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需提供相应担保。在抵押人缺乏上述三个条件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当然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物上代位权。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是向第三人提存,债务履行期届满,根据履行债务情况,决定是否由提存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但现实的问题在于,作为抵押人的开发商不会将销售款清偿贷款或提存,而是挪作他用,故物上代位权行使受到限制。

三是对转让后的抵押物进行追及。既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了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转让后可以追及,对实务中开发商恶意销售抵押物的行为,银行当然可以对抵押物予以追及并行使抵押权,买受人为了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可以行使代替清偿的涤除权,代抵押人履行债务或者清偿债权消灭抵押权。如果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不代为清偿,则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可以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4篇

[关键词] 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护理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5(c)-0172-02

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是抢救治疗小儿重症疾病的场所,也是护理风险及纠纷发生较多的区域,小儿疾病病情变化快,病情急、容易反复、死亡率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患儿家长极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家长不满情绪,如果应变能力差,沟通不及时,对护理风险的预见性差,极易发生冲突和误解而引起护理纠纷。笔者针对近5年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在工作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出现的护理纠纷及隐患进行分析,并逐步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现总结报道如下:

1 原因分析

1.1 缺乏与患儿及家长的有效沟通

儿科患者年龄小,语言表达能力差,加之对医院的环境陌生,对医护人员存在恐惧、戒备的心理,常常哭闹,不配合,儿科护士和小患儿沟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患儿病情重,哭闹,烦躁,沟通更加困难,另外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独生子女占多数,孩子是家长的宠爱,一旦孩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治疗不顺利,患儿家长极易产生焦虑、恐惧心理,迁怒于护士,甚至有些家长会出言不逊,指责辱骂护士,而重症监护病房护士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又以自我为中心倾向,控制情绪的能力弱,很容易与患者家长产生矛盾[1],加大了工作中的护理风险。

1.2 护士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事故而引起纠纷

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病情重,病情变化快,护士因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巡视病房,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情变化而使得疾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引起患儿家属的不满,导致纠纷。另外重症病房护理工作量大,医嘱修改次数多,护士处置时没有认真作好“三查七对”,特别是在抢救工作繁忙、交接班前后、节假日、中午班及夜班是护理风险的高发阶段[2]极易出现差错事故。差错出现后,如果缺乏解决经验和沟通能力,就会引起护理纠纷的发生。

1.3 年轻护士对护理风险缺乏预见性

儿科重症病房护士年龄偏小,大部分是未婚,没有做母亲的体验,对于孩子病情加重时家长的焦虑、恐惧心情不能完全理解。另外,由于患者多,护理工作繁忙,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使护士身心疲惫,出现护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地做好宣教和解释工作,增加了患儿家长的不满情绪,年轻护士对于护理风险又没有经验和预见性,稍有疏忽,就会导致护理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1.4 护理操作技能不熟练

在临床工作中操作技能不娴熟,大部分家长对静脉输液“一针见血”的期望值较高,在未能如愿时对护士有意见,如果护士若未能调整自己的情绪,耐心给家长作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很容易激发矛盾[3],引起患儿家长的不满。

2 应对的方法及对策

2.1 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监控

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首先应高度认识护理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观念上加以转变,提高从业者的风险意识,科室应定期举行相关的护理风险和法律学习,一旦护理风险发生时,可以将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加强护理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充分重视护理工作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对有纠纷倾向的患儿或家属,要及时向护士长、科主任汇报,并班班交接,谨慎对待,防止事态恶化。另外,还应该收集临床上具有典型护理风险的案例进行学习、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降低护理风险。

2.2 加强与患儿及家长的沟通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人们运用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使护士承受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4],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就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主动和患儿及家长沟通,并在与患儿家长的沟通中学会倾听、接受;在与患儿沟通时做到平等,鼓励和安慰患儿,取得患儿的信任,家长的理解和支持,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2.3 提高自身修养,加强服务质量

作为儿科护士,特别是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必须要具备乐观、开朗、稳定的情绪,提高自身素质及责任心,爱护患儿,以理解、友善、平等的心态,为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5],与患儿家长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断求取知识,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2.4 加强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护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的服务工作,重症加护病房的护士除具备基本护理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外,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因此,护理人员必须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护理新知识、新技术,掌握重症护理的相关知识及常用药的规格、剂量、性质和应用,掌握相关疾病的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操作许多精密监护仪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头皮针静脉输液是儿科护士最常见的处置之一,也是减少和避免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重症病房护士要不断加强技术训练,尽量确保一针穿刺成功,提高静脉穿刺“一针见血”成功率,减少患儿痛苦。

2.5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

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发现,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缺乏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纠纷的发生[6],儿科的健康教育应采用家长教育为主,患儿教育为辅的方法,对于重症病房护士,就要不断地学习,用自己掌握的疾病知识和语言沟通技巧及方法,在治疗护理中对患儿家长提出的疑问,以通俗易懂、符合个性化的语言,结合患儿的实际情况向其家长说明用药目的、方法、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等,使患儿及家长对疾病、治疗和护理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这样不仅会得到患儿及家长的配合、理解、支持,而且能使其产生信任感,从而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6 重视安全教育,强化法律知识

长期以来,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在实践中,护士更多考虑如何尽快解决影响患者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面对患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些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 要有意识的学习法律知识,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行为的准则,提高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

总之,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护士在工作中,在与患儿及家长的交往中,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蔼诚恳的态度,精炼的语言,精湛的护理技术,沉着稳重的举止,使患儿及家长产生充分的信赖,增强患者的满意度,加深对护理工作的理解,提高护理质量,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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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薛素兰,吴晓莹.护理行为风险管理的实践[J].中国护理管理,2005,5(1):19.

[3] 许丽丽.儿科门诊输液存在安全隐患分析及护理对策[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1,30(9):1406-1407.

[4] 冯辉,徐桂菊,郑莉伟.人性化管理干预对降低产科护士压力的效果评价[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9,28(4):467-469.

[5] 崔焱.儿科护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6.

第5篇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商检软条款”是最常见的,而且“商检软条款”已逐渐演变成进口商控制交单、交货和付款的工具,成为不法商人行使商业诈骗的手段。因此,研究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表现形式、潜在风险以及出口商的应对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检验证书由受益人出具,申请人或代表会签,且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指定人会签;签字必须得到开证行的证实。在服装、零配件等行业,这种“商检软条款”比较普遍,进口商主要出于考虑控制货物质量。一般而言,出口货物装运之前,进口商会亲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仓库,或货物储存地与出口商共同进行现场验货,验货完毕,会签检验证书。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货物的质量,对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货物可以及时要求更换或返工。同时,出口商可以及时得到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还可防止进口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拒收货物。但是,“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就像隐形炸弹,时刻威胁着出口商,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装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装,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服装生产完毕,Mr. John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我方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我方公司业务员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打印出检验证书,进口商的代表Mr. John会签检验证书。因此,我方公司顺利交货和顺利交单结汇。

(二)检验证书由检验机构出具,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且签字必须得到银行的证实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由检验机构出具;开证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签字必须与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也比较多见。进口商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往往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以公证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检验结果公平、公正,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则。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疗机,其中LDM -0001A型号的500个,LDM-0002A型号的100个,100%货款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货物生产完毕前3天,该公司业务员便联系该国际检验机构在中国上海的分支机构,从预约货物检验、确定检验时间、现场验货直到最终取得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大概用了2周时间。按照信用证要求,我方公司将正本检验证书寄送给进口商签字。只有等收到进口商签字的正本检验证书,我方公司方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同时,“检验证书上的签字要得到银行的证实”,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货物合格证书由申请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的条件是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比较少见,进口商控制了商品检验权,从而控制整笔贸易的主动权,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100%信用证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要求A公司在装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厂进行验货,并签发正本的货物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A公司认为出于对货物质量的考虑,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没有提出异议。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生产零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只有B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并且货物合格A公司才能发运货物。同时,只有B公司出具货物合格证,A公司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因此,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检验权,最终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交单和回收货款。

(四)开证行根据货物在目的地的检验结果决定是否付款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交单议付时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出口商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在目的地检测结果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是相符交单以外的非单据付款条件,与信用证的性质和UCP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的复验权,从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动权,对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4:2010年中国青岛某公司向英国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证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规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没有要求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而是规定进口商先无需付款,开证行先交单给进口商便于进行黄曲霉素复验,等到黄曲霉素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欧盟要求,开证行再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商检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一)检验证书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

信用证中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是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显著特征之一。签字式样是进口商留存在开证行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指定人签字,因此,出口商无法判断检验证书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式样一致。在这种“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即签字与签字样本完全一致,开证行付款,反之,开证行就可以“正当”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华隆公司预留在该银行的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同年1月31日,华隆公司出具货物收据,加盖华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签字。随后,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向该银行交单请求付款。结果,该银行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

(二)进口商或指定人拒绝出具检验证书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在货物装船之前到现场验货已经成为一些行业(比如服装、零配件等)的习惯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规定验货人员何时到达工厂验货、验货人员按照什么标准验货,也很少规定进口商不来或拖延现场验货时间或拒绝出具检验证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习惯做法对出口商极为不利,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赋予进口商更大的主动权。比如案例3中,货物装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厂验货, B公司不仅推托没来验货,而且要求A公司先发货,然后补发商检合格证。接着,B公司不仅没有出具货物合格证书,而且说服A公司提交议付单据,并承诺接受此不符点(缺少检验证书)。单据转交开证行后,B公司凭提单提走了货物,随即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最终,这笔业务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复杂导致逾期交单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指定国外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并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国外检验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少,不方便办理检验事宜。同时,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非常复杂,不便于确定取得检验证书的时间,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从而开证行“正当”拒付。如案例2中,该国际检验机构仅在中国上海有一家分支机构,对于出口商办理商品检验极为不利。据了解,该检验机构的业务程序非常复杂,从申请商品检验、预约商品检验时间、实施现场验货,再到取得检验证书,每个环节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该分支机构前往我方公司现场验货时因空箱晚到1个小时,检验人员就离开了现场,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请检验,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另外,该分支机构现场并不出具检验证书,需要周转多次才能拿到检验证书。

(四)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681)第41条规定:“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符合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因此,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不符点的主动权在开证行手中。在外贸实践中,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遭银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进口商常常通过控制检验权,从而指使检验机构(或串谋)出具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检验证书,人为造成单证不一致,开证行“正当”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信用证要求出口商议付时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时进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从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名称不一致,银行拒绝付款。

(五)目的地复验结果不一致

复验权是进口商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复验结果作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有悖国际惯例的,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复验结果受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地的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复验机构、复验标准对复验结果的影响最大。比如案例4中,黄曲霉素复验标准是欧盟的检验标准。据了解,现行各国对黄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参量限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黄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体内进过羟化而衍生成的代谢产物M1、M2的含量。中国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而欧盟在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8ug/kg。由此可见,目的地黄曲霉素BI的含量超过欧盟的标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为了转嫁“黄曲霉素超标,禁止进口清关”的国家风险。

(六)丧失货物所有权的潜在风险

在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容易丧失货物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证规定:“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发运货物,要求1/3正本提单装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或与船方串谋无单放货,进口商提走货物,然后开证行以“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而拒绝付款,最终造成出口商“钱财两空”;另一种是信用证规定:“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付款”,并规定进口商无单(海运提单)开箱检验,或者开证行先交单,检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再付款。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不仅面临丧失货物所有权,或退运或转卖的风险,而且收回货款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开证行手中。

三、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对“商检软条款”的策略

第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证商检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开立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是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信用证业务中,签订商品检验条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商品检验(复验)时间、地点、检验(复验)权等几个方面的约定必须与贸易术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确检验(复验)机构、检验标准,若是进口商或指定人检验,必须明确规定现场验货的时间,同时约定拒绝现场验货或延迟现场验货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签发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检验证书应该承担的责任;商检条款要与合同中的品质异议条款、索赔与理赔条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时,合同中最好规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以防丧失货物所有权。

第二,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预防“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在外贸业务中,预防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减少“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是开证行受理申请并开具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条款以外,其余条款都是参照《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而规定的。简言之,正常情况下,信用证条款与《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依据合同条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写的。因此,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关键在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是否添加、删减或修改合同条款内容。在外贸实践中,出口商最好与进口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参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尽快与进口商协商,添加、删减或修改相关内容,避免开立“商检软条款”信用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要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而且避免繁琐的修改信用证程序,也不必支付额外的信用证修改费用,甚至不符点费用,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贸易关系的持续。

第三,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力争“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修改。如果说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则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出口商收到“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一旦审核出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应尽快与进口商协商并向进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函”,具体列明修改点以及详细的修改建议,并催促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并审核无误之后,才能安排备货或者运输。

第四,力争取得合格“商品检验证书”,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如果由于贸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检验证书,应该是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付款的最后一道关。经过“预防”和“修改”两道关,存留下来的“商检软条款”是进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货时间、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以及特殊条件而设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这样的信用证,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口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准备货物,不给外商遗留任何提出品质异议的机会和借口,数量尽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换和补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程序,估计取得商品检验证书所需要的最长时间,随时与检验机构保持联系,尽早安排检验时间,留足签发商品检验证书的时间;最后,出口商交单结汇时最好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便于预审“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交单行向开证行“电提”单据,得到开证行的确认后再行交单结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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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28.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风险;应对策略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投资过程是一种预测未知将来需求而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业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行业,不确定性伴随其始终;再加上房地产投资数额大、周转慢、变现能力较差,有其自身的不利困素,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1.2 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

1.3 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1.4 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1.5 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2、应对风险的策略

2.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根据风险预测评价,经过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放弃、中止开发项目,或改变开发项目条件,以避开风险源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通常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损失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可用时,常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做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活动;另一种是改变活动方案,或改变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所以,在选取风险应对措施时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2.2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的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缩小风险损失程度的措施。根据风险控制目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前者以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风险的损失程度为目的。风险控制从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入手,消除和减少风险隐患,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于风险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会产生不良后遗症。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应优先采用风险控制措施。

2.3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所采取的措施。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不同,它不是放弃或中止项目开发,而是将开发活动中风险可能所致损失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风险转移也不同于风险控制,它不像风险控制那样是直接调节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将风脸转移出去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的损失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有合同、保证、期货和保险。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报酬合同、单价合同等;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各种合同的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风险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合理转移风险。

风险转移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1)风险的转移方和被转移方(风险接受方)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计算和划分,否则双方之间无法进行风险转移;(2)被转移人能够且愿意承担适当的风险;(3)风险转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2.4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房地产开发者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一些无法回避,难以控制和转移的风险,或因冒该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益时,在不影响开发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风险自留措施。风险自留可分成两大类:计划性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风险自留,其具体措施有:(l)自己保险;(2)专属保险;(3)损失摊销;(4)借款补偿;(5)自负额保险。非计划自留是被动自留,通过风险应急准备金来应对。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风险自留对策也应与保险对策相比较,以便做出更利于节约风险管理成本的决定。

2.5 风险利用

风险利用是指开发商利用人们惧怕风险、追求安全的心理,通过参与确实存在风险的开发活动,依靠自身扎实的风险管理工作,兴利抑弊,谋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为。风险利用是风险管理的较高层次,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必须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娴熟的技巧和高度的应变能力,才能对风险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价值进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当前的土地市场化的条件下,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另辟蹊径,从土地一级开发入手,通过争取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权,为获得二级开发权打基础。因为如果进行了土地一级开发,就从某种程度上提前对土地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了解。在进行土地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具有先天的优势,获取二级开发权的几率就更大。即所谓的“曲线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风险。

2.6 减轻风险的损失

经营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力求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在减轻经营风险时,通常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方法:精确预测经营项目的费用与收益比率,减少经营过程中的不必要的支出;缩短经营周期或缩小经营规模;通过签订合同同等方式,将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如利息、开发建设费用、建设周期和房屋预租预售等固定下来,从而达到减少或缩小风险的目的。

3、结语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在这个高风险的投资环境中想要得到预期目标就必须对整个项目进行开发投资风险分析,并采取适当的对策、方法,以期达到项目风险防范的目的,提高收益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金融风险 规范 协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活动已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调节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保证金融高效、安全、稳健地运行,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

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金融立法,健全、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加紧制定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信托法、证券法、融资租赁法、期货交易法,并针对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监管的重要规章,使金融活动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做出司法解释,指导和规范金融审判活动,弥补金融立法滞后之不足。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活动的风险,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另外,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使创新有规可循,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从而降低和减少金融创新产品本身隐含的风险。

二、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监管的协调

银行监管者负有保证整个银行体系健全的责任,为了使监管切实有效,监管当局必须拥有充分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能力。当然,监管的独立性需要和法律责任相结合,不受政治影响,并有足够的财力来实现其监管的目标。独立性问题通常与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关。在许多国家,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来执行,有时候由中央银行里单独的一个委员会来执行。对于是否应由中央银行来执行监管职能存在争论。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由中央银行来执行监管职能是最合适的,因为这可以使监管职能与其它职能相联系,比如与最后贷款者的职能、支付系统监督者的职能以及宏观金融资料收集者的职能相联系。而且,监管者能够由此获得权威、金融独立和经验。金融体系的不同部分容易在一些方面与银行体系相互作用,任一个部门的动荡都容易影响到银行。在许多国家,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通常由不同的机构来监管,这就要求监管措施相互协调,尽量降低相互抵消的程序和规则套利的发生。对金融百货公司进行联合监管的需要使得一些国家指定一定监管机构作为主要的机构来协调所有监管机构的工作。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还应该进行国际协调,这样不仅方便了联合监管以及各国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而且提高了监管效率,并可能给国内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带来不断改进的压力,在银行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这种国际化容易在许多方面破坏各国谨慎监管的有效性,包括使用复杂的公司结构和离岸衍生工具来逃避国内的金融限制,这就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自的干预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逐步实行以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彻底打破按行政区划的做法,建立以大城市、大经济中心为依托的区域性分行模式,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业务,并利于节约成本,形成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全国性、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合作银行,将竞争机制真正引入金融领域,使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能真正按效率、安全、盈利的原则运行。

四、实行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用于当个别银行倒闭时对某些类型的存款人进行补偿。绝大多数有效的保险都仅限于保护小存款人,而不对大存款和其他债权人,包括其它银行提供保险,以便使市场约束对银行施加压力,保险的涵盖范围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但都必须要有利于抑制风险。存款保险系统应该有充足的资金,以便及时对存款人进行赔偿,并能使丧失清偿力的银行得以迅速关闭,虽然按照保险基金承担的可能风险来确定保费是理想的做法,但实际上由于很难对风险进行客观的测量,因此,通常还是不得不收取统一的保费。

五、金融监管要有效的加强,实现局部金融安全

国际大环境下,我国要注重构建金融风险防火墙,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管。首先,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整体实力还不是很强,要积极需求金融市场的供求平衡,才能实现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其次,提高局部或区域的经济发展,使得此区域的经济运行层次和质量得到提升和改善,同时也就提高了此区域对金融风险的抗御力,使得该区域处于比较安全的状态。再次,通过政府力量,积极倡导金融消费者或者社会各个层次的力量,构建金融风险防火墙,实现相对安全的状态。加强进行宣传工作,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协作配合,共同实施,必然会完成这一复杂系统工程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