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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的主体范文

时间:2023-07-02 09:22:07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交易的主体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交易的主体

第1篇

一、晶体熔化实验中的常见问题

1.晶体熔化实验出现的外部晶体已经熔化,但晶体内部温度尚未到达熔点.

2.熔化过程很不明显且难以看到温度保持不变的过程.

这两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给教学带来了难度,以上问题光靠教师讲解较难被学生接受,但若强行给以灌输也会对学生今后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改进晶体熔化实验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二、晶体熔化实验中常见问题的原因

1.有的教师为了争取时间都是先用较高温度的热水后用酒精灯给其加热,如此一来水温就上升较快,短时间内晶体外部的温度就到达了熔点,然后晶体就开始熔化了.又因短时间内晶体内吸收的热量较少且温度很低,所以才会出现外部熔化,内部却还在升温的现象.在内部温度上升至熔点后,所有晶体几乎全部熔化,因而也就难以观察到温度没有变化的过程.

2.海波为热不良的导体,因而传热较慢,导致内外温差较大,这也是实验失败主要原因.

三、晶体熔化实验教学的改进措施

1.尽量保持水温和晶体温度不要超过了3°C,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热传导的均匀,使晶体内外温差较小且延长了实验时间,便于学生观察.

2.要加快晶体的传热速率,让晶体内外均充分受热,针对学生特点,要按常规思维程序和探究方法来指导学生,要教会学生方法,引导学生多思考、猜测、多提问题,并带着问题和猜测来操作实验并协助其改进所存在问题.

3.在装好相应设备后,将酒精灯点燃并加热,加热的过程中要对水温严格控制不可超过海波温度的3°C.在出现超过海波温度3°C的情况下,就要立刻停止对其加热,直至两个温度计指示温差在2°C左右才可继续加热.

4.加热过程中还需不断对其搅拌以便内外受热一致,在晶体里面温度高达42°C的情况下,就要开始记录,并记录1分钟,要保持这段时间内变化均匀,在海波每上升1°C时,变化要一致.

5.在外表水温升至47°C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控制晶体内外部温差,温差要保持在1°C以内,晶体准备熔化时,要保持温度基本不变,熔化过程要维持3分钟以上,以便整个过程清楚观察.

6.海波全部熔化后,这时温度就会上升,结束实验是在两分钟之后.

7.教师要训练学生对表格进行设计,并填入相应测量的数据,然后按照数据描绘图象.不同学生所掌握程度各不相同,教师应当有耐性,针对学生实际情况给予指导以提高教学效果,促进晶体熔化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

四、晶体熔化实验注意事项

1.实验开始前注意事项.在晶体熔化实验前,教师要将观察对象对学生讲解清楚,要引导学生有目的、有意识地观实验过程,避免学生不知道主题、漫无目的的试验,以致实验丧失原本意义.

2.教师备课注意事项.实验开始前,除了学生做好相应准备外,教师也需做好备课.教师实验前准备必须充分,对于演示实验它是教学的主要手段,因此需教师仔细研究并备课,课前教师最好先自身实验一次以便思考实验中可能存在问题,同时还需做好试验中可能出现故障思想上的准备,以免出现难以预料情况发生或演示失败后的手忙脚乱.

3.实验途中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教师要用科学语言表达和规范操作来引导学生养成严谨科学实验态度,避免学生将生活中的不良习性和随意性带到实验中,如安装实验器材时,要先安装烧杯,再安装温度计.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学;市场需求;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引言

我国金融业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改革进程,必须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充分满足中国金融经济建设的需要。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对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结构来看,社会既需要高素质的创新型研究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既受过系统化金融理论熏陶又精通金融实务运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金融人才的需求趋势,探讨改革实践教学体系,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能够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娴熟地运用金融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高素质的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的方略。

一、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

我国金融人才市场需求量巨大,虽然每年我国相关经济专业的毕业学生人数众多,但是由于符合金融机构人才需求标准——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较少,因此,出现了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失衡情况。

从我国目前金融教育的供求关系看,一方面,国内许多金融类企业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现象,金融专业人才成为紧缺人才;另一方面,从国内各大财经院校和其他综合类大学经济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数近两年大幅上升(如图1所示),其中有相当一批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就业压力,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专业结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可以说,目前金融专业人才质量和教育结构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各大高校金融专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海为例,上海银监局一项关于“银行业业务创新与竞争力情况”调查显示,在16家中资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认为专业人才缺乏是阻碍本行创新业务发展的第一或第二重要因素。各大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中,伦敦和纽约金融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均为11.5%以上,而上海目前的比例只有2.2%。

金融专业课程是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知识基础,因此,向学生传授关于本专业学科体系的重要知识和基本概念、原理,培养学生把握概念的复杂性,并能在具体情境中灵活运用,尤其为今后的金融一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培养良好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技能,是金融学专业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适当引入多样化教学形式,增强课堂师生互动,增强理论学习的趣味性,激发学生接受新知识、新方法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二是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一)《金融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设计的原则

1.因材施教原则。教学设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学习,教学目标能否实现,要在学生通过自己认识和发展的学习活动中加以体现。要对学生进行分析,包括分析学生对特定的学科内容的学习、已经具备的有关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以及对相应的学习内容的认识与态度。在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上应充分遵循“因材施教”原则,为每位学生建立特征档案,通过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双向选择机制,共同制定对不同个体的学习方案,并在实践教学环节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训练,发挥每位学生的特长。

2.供求平衡原则。按照金融人才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合适人才。可以通过建立目标人才评估模型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运用翔实的计量检验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会金融行业人才需求特征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应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标体系,并根据这些详细指标特征,构造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素质特征模型数据,构造既符合学生应用能力发展,又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培养模式。 转贴于

3.创新原则。包括教学生态创新和教学内容创新两个部分。从教师—学生两元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模式,转变为教师—人才需求方—学生多元多向信息传递的教学创新方式,构建更加和谐的大学教育生态,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到业界中去,让业界人士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学内容创新,意指课堂授课应不拘泥于某本教材,而应该打开视野,改变现有由教师设计教学框架、主宰教学过程、评价教学结果的模式,转由学生主宰相关模式,引导学生面向社会重要问题,开展主动实践和研究型学习。

(二)建立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1.学生素质分析

以“因材施教”原则为指导,从微观角度设计对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和素质的问卷,辅以实地调研以及外部评价的基础,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构建学生的综合素质模型,并运用多因素分析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勾勒出每个学生的特征因素表,分析参与课程学习学生的共同特征和各自独特特征。之后,通过第二步的人才市场需求特征表对应分析,找出差距和优势,并通过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来弥补差距、发扬优势。

2.人才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以金融机构人才需求问卷调查数据为实证基础,通过多因素分析法构建培养方案实施效果指标体系(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制定各环节、各流程的质量标准,配套系统规范了执行方案的途径、方法与手段,建立质量监控系统、保障系统和支持系统,分析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亟待加强因子,结合学生素质(内部环境因素分析),科学分析,因材施教,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且具有较强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应用型金融人才。

3.基于市场需求的立体教学模式

创新教学管理方式。课堂多媒体教学和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要有机结合。课堂讨论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与归纳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种互动式教学能有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及时检验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课后创新实验的练习则强调灵活运用能力,以分析当前金融事件为主。课程小论文的写作则有利于提升学生收集资料、独立研究的能力。同时,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和课后创新实验计划的表现作为其学习成绩的重要参考,以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学习的能动性。

建立立体教学模式。从教师队伍的建设来看,采用教师专任制和业界人士聘任制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教师—实践专家—学生的三主体多向信息传导模式;从学生学习方案设计来看,综合分析学生个体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标特征,为每个学生设计个性化学习方案,并在阶段性教学方案中增强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培养学生领导能力、主动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情景模拟的设计,参照人才市场通用的晋升和淘汰模式,同样建立荣誉学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机制。

参考文献

[1] 钱颖一.美国大学的经济学教育[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54-61.

[2] 赵何敏.货币银行学的创新与互动[J].中国大学教育,2007,(7):34-40.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学;市场需求;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206-02

引言

我国金融业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改革进程,必须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充分满足中国金融经济建设的需要。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对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结构来看,社会既需要高素质的创新型研究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既受过系统化金融理论熏陶又精通金融实务运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金融人才的需求趋势,探讨改革实践教学体系,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能够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娴熟地运用金融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高素质的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的方略。

一、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

我国金融人才市场需求量巨大,虽然每年我国相关经济专业的毕业学生人数众多,但是由于符合金融机构人才需求标准――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较少,因此,出现了金融人才市场的供求失衡情况。

从我国目前金融教育的供求关系看,一方面,国内许多金融类企业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现象,金融专业人才成为紧缺人才;另一方面,从国内各大财经院校和其他综合类大学经济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数近两年大幅上升(如图1所示),其中有相当一批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就业压力,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专业结构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可以说,目前金融专业人才质量和教育结构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各大高校金融专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海为例,上海银监局一项关于“银行业业务创新与竞争力情况”调查显示,在16家中资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认为专业人才缺乏是阻碍本行创新业务发展的第一或第二重要因素。各大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中,伦敦和纽约金融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均为11.5%以上,而上海目前的比例只有2.2%。

金融专业课程是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知识基础,因此,向学生传授关于本专业学科体系的重要知识和基本概念、原理,培养学生把握概念的复杂性,并能在具体情境中灵活运用,尤其为今后的金融一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培养良好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技能,是金融学专业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适当引入多样化教学形式,增强课堂师生互动,增强理论学习的趣味性,激发学生接受新知识、新方法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二是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一)《金融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设计的原则

1.因材施教原则。教学设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学习,教学目标能否实现,要在学生通过自己认识和发展的学习活动中加以体现。要对学生进行分析,包括分析学生对特定的学科内容的学习、已经具备的有关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以及对相应的学习内容的认识与态度。在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上应充分遵循“因材施教”原则,为每位学生建立特征档案,通过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双向选择机制,共同制定对不同个体的学习方案,并在实践教学环节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训练,发挥每位学生的特长。

2.供求平衡原则。按照金融人才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合适人才。可以通过建立目标人才评估模型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运用翔实的计量检验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会金融行业人才需求特征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应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标体系,并根据这些详细指标特征,构造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素质特征模型数据,构造既符合学生应用能力发展,又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培养模式。

3.创新原则。包括教学生态创新和教学内容创新两个部分。从教师―学生两元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模式,转变为教师―人才需求方―学生多元多向信息传递的教学创新方式,构建更加和谐的大学教育生态,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到业界中去,让业界人士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学内容创新,意指课堂授课应不拘泥于某本教材,而应该打开视野,改变现有由教师设计教学框架、主宰教学过程、评价教学结果的模式,转由学生主宰相关模式,引导学生面向社会重要问题,开展主动实践和研究型学习。

(二)建立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

1.学生素质分析

以“因材施教”原则为指导,从微观角度设计对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和素质的问卷,辅以实地调研以及外部评价的基础,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构建学生的综合素质模型,并运用多因素分析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勾勒出每个学生的特征因素表,分析参与课程学习学生的共同特征和各自独特特征。之后,通过第二步的人才市场需求特征表对应分析,找出差距和优势,并通过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来弥补差距、发扬优势。

2.人才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以金融机构人才需求问卷调查数据为实证基础,通过多因素分析法构建培养方案实施效果指标体系(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制定各环节、各流程的质量标准,配套系统规范了执行方案的途径、方法与手段,建立质量监控系统、保障系统和支持系统,分析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亟待加强因子,结合学生素质(内部环境因素分析),科学分析,因材施教,以培养一大批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且具有较强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能力的应用型金融人才。

3.基于市场需求的立体教学模式

创新教学管理方式。课堂多媒体教学和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要有机结合。课堂讨论可以有效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与归纳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种互动式教学能有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及时检验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课后创新实验的练习则强调灵活运用能力,以分析当前金融事件为主。课程小论文的写作则有利于提升学生收集资料、独立研究的能力。同时,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和课后创新实验计划的表现作为其学习成绩的重要参考,以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学习的能动性。

建立立体教学模式。从教师队伍的建设来看,采用教师专任制和业界人士聘任制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教师―实践专家―学生的三主体多向信息传导模式;从学生学习方案设计来看,综合分析学生个体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标特征,为每个学生设计个性化学习方案,并在阶段性教学方案中增强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培养学生领导能力、主动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情景模拟的设计,参照人才市场通用的晋升和淘汰模式,同样建立荣誉学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机制。

参考文献:

[1] 钱颖一.美国大学的经济学教育[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54-61.

[2] 赵何敏.货币银行学的创新与互动[J].中国大学教育,2007,(7):34-40.

第4篇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清洁能源机制

【中图分类号】F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25(2016)03-0013-04

一、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现状

(一)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是随着《京都议定书》清洁机制发展而来的。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之后又在多个省份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机构。2012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以交易为原则、以排放权配额为市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交易序幕。[1]其中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交易产品包括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在配额分配方面提出,“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不仅包括钢铁、石化等工业行业,还包括航空、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这些试点虽然不是很全面,但为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建立积累了诸多经验。

(二)现行CDM机制

目前清洁能源机制(CDM)是中国最主要的碳金融交易方式。联合环境规划署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8月底,中国已经成功注册3762项CDM项目,位列全球首位。中国作为全球CDM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给方,其供给量占到全球一级市场交易量的70%左右(如图1所示)。[2]近年来,中国虽然在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建立了众多交易机构,但相关成交量非常小,且碳现货、碳期货和相关碳证券、碳基金等金融衍生品都没有开放。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等方面,中国仍然需要依赖欧美发达国家的交易平台,从而不得不接受国外碳交易所制定的不公平价格,这种现状非常不利于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碳金融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相继成立了一些碳金融交易平台,如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09年的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以及杭州、武汉、昆明等相关交易机构。同年还成立了由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香港RESET公司共同组建的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3]虽然这些交易平台的成立提高了中国碳金融交易覆盖率,有助于碳金融交易机制推广和发展,但这些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相互间缺乏必要联系,进而导致碳金融交易制度及信息共享无法统一,阻碍了碳金融领域的跨地区发展,不利于全国性碳金融交易平台建立。

(二)碳金融交易制度尚不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的全国易平台,进而导致碳金融市场交易制度不统一、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时不得不沿用国际交易规则。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巨大。2009年9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曾推出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熊猫标准”,从减排量标准、原则、流程、评定机构及相关规则等方面对碳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基本满足了中国企业与个人在碳交易方面的需求。但由于“熊猫标准”并非官方或行业统一标准,要想获得市场广泛认可尚需假以时日。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缺位

中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明显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碳金融发展步伐,国内诸多碳金融相关利益主体对碳金融市场所蕴含的巨大利益认识不深,对碳金融操作手法、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知识缺乏必要了解。除了少部分关注碳金融交易的银行机构,许多本应成为碳金融市场主体的机构一直游离于碳金融交易机制之外。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没有成立相关专业碳金融管理机构,对碳金融发展缺乏规划;二是大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碳资源的价值,目光短视;三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在碳金融产品如何开发、如何运作、如何盈利等方面,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探索出成熟的做法,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贡献不大。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在美国尚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欧盟成为了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导者。一是欧盟非常重视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目前欧盟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机构包括北方电力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及未来电力交易所,年交易量、交易额都排名全球第一。作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EU-ETS(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交易量占到全球碳排放交易总量的3/4,2009年ELLA(欧洲远程通信局)的碳交易额达到887亿英磅,其以期货、期权形式进行的碳交易额则超过了63亿吨。[4]交易活跃、交易量充足不仅使欧盟的碳交易市场日益繁荣,而且迅速推动了欧盟区域碳金融价格的市场化形成。二是交易制度比较完善。欧盟规定,欧盟各国可以无偿获得排放指标,且在指标额度内允许各国自由使用排放量,但超过额度的必须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排放指标。各国获得指标后,会将95%的额度分配给企业,剩余5%额度进行拍卖。欧盟在推动自身交易制度建设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如在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方面与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建立了碳交易市场联系渠道。三是衍生品市场比较发达。2005年欧盟即推出了碳排放期货交易方式,迅速推动了碳金融市场发展。期货交易很快超过原生产品,如2007年推出的CER期货一个月的二氧化碳成交量就达到1600万吨。

(二)美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美国虽然在碳排放方面总是强调自身利益,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其在碳金融定价机制建设方面依然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经验。一是政策与法律建设比较健全。美国是全球最早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国家,也是实施碳金融交易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清洁能源安全法》,同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奥巴马执政后,美国又通过了《低碳经济法案》,将碳金融与交易市场列入了法律范畴,对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二是积极推动交易制度建设。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在国内积极推动相关交易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西部温室气候减排协定等,这些交易制度基本涵盖了碳交易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通过各个交易制度,对企业各会员单位设定了基本限定排放范围、排放量,超过自身减排额的会员单位可以将自己的排放额存入专设账户,或通过交易体系出售,如果会员单位没有达到自己承诺的减排量,则需要在交易体系中购买排放额,主要是通过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来实现。[5]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启示

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发展碳金融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一是积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可以从政府主导和市场激励两方面入手,前者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简单有效,但可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后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其减排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率。二是重视制度建设。欧盟和美国都在交易平台建设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制度,进而实现其减排需求,促进市场发展。三是以法律为保障。欧盟和美国都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如通过立法赋予碳排放主体以权利,同时明确其责任,从而形成本国或本区域统一的碳金融交易体系。再比如制定保障法律,落实惩罚机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企业是否遵守碳排放指标进行严格监测,一旦发现企业超标排放,就苛以每吨排放权100欧元的重罚,同期市场上每吨排放权的价格仅为40欧元左右,显然企业更愿意通过市场来购买排放权而不是进行偷排。

四、政策建议

(一)构建契合中国经济发展特征的分配机制

碳排放分配机制是整个碳金融体系建设的起点,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等。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碳排放分配机制。一是制定中国碳市场纲领性文件。一方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阶段性规划。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国内碳市场发展趋势,合理确定碳配额初始价格。二是结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对不同主体给予不同配额。在市场初建时,重点是提高各主体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当市场运行较平稳时,设置统一的碳排放限额和碳分配方式,为最终实现减排奠定基础。三是实现减排、碳金融交易的逐步覆盖。随着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在对电力、冶炼、钢铁等高排放行业进行碳排放覆盖基础上,逐步将交通、农业等排放量比较高的行业纳入体系中,到了后期再将商业行业纳入体系中。在排放气体控制对象方面,要将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合物等可能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均纳入监控对象范畴。四是推行历史排放与基准排放量相一致的分配原则。借鉴欧盟的EU-ETS第三阶段做法,以行业内排放强度最低的10%企业水平为基准,结合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进行调整,不断缩减排放量,引导企业增强主动性,积极引进低碳技术,实行低碳生产。

(二)强化市场需求培育

强化市场需求培育是完善碳金融交易机制的重要环节。当前中国应从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对象等三方面强化市场需求培育。一是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在初期主要由控排单位进行购买,之后再允许个人和投资机构购买,实现购买主体的多元化。与此同时,通过不间断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对碳金融交易的认知水平,促进其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二是积极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碳排放权是碳金融市场的基础,但也仅仅是基础产品,EU-ETS通过金融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EUA现货、CER现货及EUA/CER差价现货等基础易工具,此外还形成了EUA期货、EUA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国应针对不同风险爱好者,设计不同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不断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碳金融交易中。三是加快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如加快与国际交易平台接轨的环境交易所建设步伐,通过与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使中国碳金融尽快融入全球碳金融市场。再比如不断丰富交易所功能,使交易所不仅可以提供交易,还可以提供完善的咨询服务等。要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及时公布碳金融参与主体信息及其履约情况,以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6]

(三)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健全碳排放监测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碳交易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保障。一方面要加快碳金融立法步伐,努力规范市场行为。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和司法要求,重点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借鉴信用评级行业经验,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市场,同时健全第三方认证的内外部监管体系,适时淘汰失去资质的企业。另一方面要细化碳金融交易价格监管。重点是为碳金融交易价格设置双边安全阀,构建具备弹性的抵消机制,并构建安全稳健的存储与借贷机制,不断推动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发展。

(四)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

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衍生品风险管理和价格发展功能,提高中国碳资源市场定价能力。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碳金融资产证券化。由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碳资产汇入资产池,以资产池汇入量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发行有价证券,实现企业顺利融资。当企业愿意投资于节能减排时,其所省下来的碳排放权实际上成为了企业的宝贵财富,利用这些财富企业可以进行进一步融资,将权益真正转变为企业可以利用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碳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从欧盟和美国的做法来看,其碳金融期货年交易量已经超过其基础产品年交易量,成为了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应结合中国CDM项目碳金融交易特点,迅速开发出以CERS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进一步活跃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

(五)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

鉴于中国碳金融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乃至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对碳金融这一新兴事物缺乏必要的认知。以银行为例,不少银行甚至不愿意开发与碳金融相关的衍生产品。碳金融合约衍生品与普通银行产品相比,其操作难度与操作风险都比较高,对投资者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中国在推进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一方面要加大碳金融交易与相关产品的宣传力度。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大银行及广大投资者的知识普及,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国际通行的碳交易实际操作方法和操作手段,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巨大魅力。另一方面要帮助碳排放企业尽快掌握碳金融市场规则,使其在与国外投资机构进行谈判的过程合理规避风险,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从而真正促进中国碳金融交易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杜莉,张云.碳金融交易问题研究述评[J].江汉论坛,2013(1):44-49.

[2]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4(11):1876-1882.

[3]绿色经济实现路径-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2+179.

[4]张传国,陈晓庆.国外碳金融研究的新进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104-112.

[5]杜莉,丁志国,李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助推-基于欧盟数据的实证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43-150.

第5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交易;端;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作者简介:罗国强(1977―),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一般是指经营非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金融类交易的平台。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并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少不了相关金融法制的发展与完善。这其中,对于因离岸金融交易纠纷而引发的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是法院在运用冲突法处理此类端时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方面,而研究通过何种途径认识和解决有关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离岸金融交易端之特点

离岸金融的本质特性是真正的、彻底的国际性。离岸金融市场具有虚拟性、监管的多头性和松散性等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特点。按照业务范围或交易标的来划分,可以把离岸金融市场分为离岸货币市场和离岸证券市场。[1](37-49)离岸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在从事离岸金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大致包括金融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与资金筹集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其中金融机构与融资双方的关系构成离岸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部分。

离岸金融交易端的特点包括:(1)以离岸金融交易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所有的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都是通过金融合约实现的。无论是进行离岸资金的拆借、离岸债券的运作,还是离岸银团的组成与放贷,都需要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订立金融合约。而当事人在这些合约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对有关的事项(包括币种、额度、利率、期限、准据法、管辖权等等)作出规定;(2)是平等的离岸金融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端。既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金融交易合同关系,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就必定是平等的。这种关系有别于金融监管关系,因为后者是上位者对下位者行使管理权所形成的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而在离岸金融交易中,各当事人只有权利义务的不同,没有上位与下位的区分。

一般认为,调整跨国平等主体之间端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议解决规范。[2](21)相应地,离岸金融交易法也主要包括上述规范。但是,基于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其端所涉及的法律构成又具有一些独特之处:其一,统一实体法原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多种范畴,但是在离岸金融交易问题上没有达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只有一些源自大型离岸金融市场实践的国际惯例。这是因为,离岸金融原本属于新兴事物,发展又很迅速,要在国际上达成调整它的正式国际法是很困难的;更何况,金融创新的问题,既很重要又很复杂,各国在此问题上利益冲突较为明显、立场对立较为尖锐,国际合意难以达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也就难以到位;相比之下,任意性的国际惯例由于不涉及冲突、可自主损抑等特点而更可能被有关国家所接受,尽管离岸金融市场上的国际惯例基本上是欧美发达国家金融从业者制定的,但这些规则毕竟是多年金融积淀的产物,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离岸金融发展的规律,加之正式国际法渊源的缺乏,当事人也乐于选择这些规范作为准据法。其二,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纠纷一般采取国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像国际贸易端那样采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合同标的数额巨大,当事人不希望放弃上诉的机会(而仲裁是一裁终局),并希望裁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还要依赖于法院)。

离岸金融交易端之特点为有关端的解决带来了特殊性,也使得有关法院在运用冲突规范,处理涉及此类纠纷的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时候感到尤为棘手。

二、离岸金融交易端中的法律规避

所谓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目前,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否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效力,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效力不作规定。[2](203)

在讨论涉及到离岸金融交易的法律规避问题时,有的学者把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避等同起来,并以意思自治的正当性推导出法律规避的正当性,[3](302)这其实是混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事实上,法律规避与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所规避的是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①而后者实质上是当事人依据立法中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行意思自治,其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可见,尽管法律规避和当事人意思自治都是当事人在有意地选择法律,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界限,那就是――是否规避了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无论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论证法律规避在离岸金融交易中的合理性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分析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法律规避问题,应该把法律规避的实质与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并解答由此引出的两个问题:第一,有关国家是否有能力充分控制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第二,有关国家是否愿意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

对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首先,离岸金融交易受到多个国家、国际组织、自律机构的法律或规则的制约而没有一种法律或规则能够成为主导性规范的现状,使得当事人客观上拥有了选择利己的法律而规避不利的法律的较大空间,而实际上这正是离岸金融交易最初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其次,离岸金融交易的网络化使得交易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完成,连接点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觉中创造,法律规避可以轻易实现,况且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单凭一国之力要掌控有关交易的全部信息并逐一排查以防止法律规避显然不可能。再次,即使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交易中出现的规避本国法律的情况具有充分的知情能力,由于的范围所限,他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控制法律规避;但当事人可以选择到非本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甚至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到其他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②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否定规避外国法律的效力,何况在离岸金融交易纠纷中,当事人规避其本国的法律往往符合市场所在国的利益,比如欧洲美元债券的发行令许多欧洲国家获利颇丰而在美国看来这却是规避了其国内的法律,③这种情况下很难想像有关欧洲国家的法院会为了维护美国法律的权威而裁定一个符合本国法律和国家利益的交易无效。

对于第二个问题,回答则是肯定的。首先,恰恰是各国对在离岸金融交易中存在的法律规避所采取的不同程度的容忍乃至鼓励态度,才促使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离岸金融市场,才使得离岸金融市场上的法律规避成为家常便饭,仅仅有当事人的法律规避的意愿和能力,显然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正如麦基等人所指出的,如果主要国家缺乏一种避免阻碍离岸金融业务实施的意愿,那么显然多数离岸金融中心就不可能为全球商业社会提供什么好处。[4](13)我们可以发现,全球离岸金融市场的后起之秀往往都要依靠鼓励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而从全球离岸金融业务中分一杯羹,离岸金融避税港自不必说,就是美国后来都干脆搞起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并对离岸金融交易免除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利率上限,给予税收优待。在美国S条例施行之前,该国为了防止法律规避,规定只要是美国公民,无论他们身在何处或者金融交易在哪里履行,国内证券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都对他们适用;但S条例施行以后,以上限制性规定就只对国内证券交易适用,美国证券与汇率委员会也承认,投资者选择了金融市场,就选择了该市场所遵循的法律规范。[5](494)其次,对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而言,离岸金融从业者所规避的法律都是外国法,可容忍度本来就比较高;加之涉及到比较特殊的离岸金融问题,有关国家更加不愿对此干涉太多。再次,即便对于本国有关法律被规避的国家而言,只要此种规避不是为了实施金融犯罪,他们也倾向于对此类离岸金融交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英国为保护其海外领地的经济利益,一直都允许这些领地为国际避税提供金融服务;而对很多国家来说,出于在国际金融竞中取或维持优势地位的需要,只要守住风险监管的底线,诸如税法这样的其他金融监管法律被离岸金融从业者规避一些,也并非是难以容忍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离岸金融交易中,法律规避在一定程度上是应该允许的。但这绝非是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出于有关国家不能、也不愿完全禁止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出于国家和当事人私权利的相互协调;当然,这最终还是要归因于离岸金融由于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显示出来的强大吸引力。

那么,什么才叫做“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避?如何防止当事人滥用其权利?要解答以上问题,除了需要依靠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分析以外,还需要引出另一个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制度――公共秩序保留。

三、离岸金融交易端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尽管在谈到法律规避时笔者主张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律规避,但笔者也十分清楚,规避一国金融法律给该国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视,尤其是在发生金融动荡乃至金融危机之时,即便是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间接影响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恶劣的连锁反应。

在从事离岸金融交易的主体中,受国际金融寡头资助的国际游资(比如曾经在世界上轰动一时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等)是最善于利用各国法律的漏洞进行投机的,就一般状况而言,国际游资及其投机的存在对金融交易正常功能的发挥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大规模的迅猛投机对一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和损害往往是致命的――国际金融寡头将热钱大量投入市场,扩大信贷,将泡沫吹起来,等人民的财富大量投入投机狂潮后,然后猛抽银根,制造经济衰退与资产暴跌,当优质资产价格暴跌到正常价格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时,他们再出手以超级低廉的价格收购,这就是俗称的“剪羊毛”。[6](86)而在这一过程中,离岸金融市场经常被国际金融大鳄作为汇集资金并发起冲击的工具。例如,正是由于泰国当局对曼谷国际银行设施(BIBF)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控制,才为1997年国际游资汇集起来冲击该国国内金融市场大开方便之门。又如,日本1990年股灾的爆发,直接的起因并非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崩盘,而是离岸市场上由高盛公司发行的“丹麦王国日经指数认沽权证”在美国的热卖。④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所以暂时不会受到国际游资的直接冲击,但即便是如此,若放任国际游资利用我国未来可能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规避我国法律,大肆从事非法套利、逃汇、骗汇和套汇等投机行为的话,则将间接而又严重地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影响国家外汇收入和外汇平衡。更何况,取消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是有利于国家金融发展的长期规划,然而,其一旦实现,客观上就将为国际游资利用离岸金融工具直接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提供某种可能性。所以,在为了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律规避的基础上,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包括加强离岸金融监管法的制定和执行,也包括在离岸金融交易案件中更加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种制度既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又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作用。金融秩序事关一国的切身利益,因此欲涉足离岸金融市场的国家,首先必须保证平时的适度有效的监管,其次在突发重大案件时,如有必要,就应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维护本国利益,只有具备这两道平时的和应急的安全闸,才能做到既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又不会反受其害。

应该说,依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在我国法院发生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讼的话,法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因为法院不仅可以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还可以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这就使得我国既能够适当地允许离岸金融交易中的法律规避,又能够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虽然很多学者对《民法通则》第150条大加鞭挞,认为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是落后、保守的表现,是“不与国际接轨”,但笔者仍然想指出的是,这种做法也有自己的道理。尽管这可能与发达国家的要求不一致,但是我们要明白,很多的国际民商事惯例都是在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发展进程中由发达国家的商人社团、金融寡头主导形成的,中国没有自己的代表参与这些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也就不会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利益。当然,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还是有所改观的,但进展并不明显。因此,要去充分地适应一个完全由别人制定的规则当然比适应一个自己参与制定的规则难得多。即使主观上的困难可以被融入国际潮流的热情所克服,客观上的社会环境和法治资源的差异却总是存在的。关于国际金融方面的国际惯例对中国可能具有的危害性,不单笔者在几年前就已经指出,近来很多学人对此也有所察觉。毋庸置疑,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中国凭借强大的金融实力和稳定的金融状况,已经跻身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并在G20峰会中发挥了日渐重要的作用,中国有望在涉及离岸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惯例(比如巴塞尔协议)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涉及体现国家金融管制关系的金融监管法,而在体现平等主体金融交易关系的金融交易法方面,中国尚未掌握有关国际惯例制定的话语权。也就是说,中国雄厚的国家经济实力尚未渗透到私人主体层面,并令私法意义上的中国金融主体在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的制定中发挥应有作用。当然,步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法律文化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已经日渐显出成效,中国社会对国际惯例的适用性增强了,法院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时也越来越谨慎了,这说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与国际民商事交易惯例的接轨是大势所趋(请注意,不是一步登天),眼前还有很长的路得自己走。至少那些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几乎都是在与我国隔绝的情况下形成的,我们对这部分国际惯例并不熟悉,也就很难一开始就建立一套在这些国际惯例中游刃有余的法律制度,相反,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其适用,很可能使本国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在推行离岸金融业务并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尝试中得不偿失。

另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是,目前的趋势是各国法院尽量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那么提倡充分合理地在离岸金融交易纠纷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是否会与这一趋势背道而驰,助长滥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恶劣情况呢?客观地讲,这种担心是不无道理的,欲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应在充分运用与限制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这两种看似不同的取向中寻找两者共同的价值并将其结合起来。笔者认为,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一制度的滥用,为了避免对外国当事人的歧视和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民商事秩序;而在离岸金融交易纠纷中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基于金融的极端重要性,是为了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了防止连锁反应所引起的全球金融动荡。因此,两者在维护国际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全人类总体利益上存在共同的价值,两者的结合将导致如下状态:一般情况下、多数案件中各国法院普遍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特殊情况下、少数案件中各国法院一致充分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这种结合实际上就是“国际公共秩序”产生的过程。毫无疑问,在全球相互依存的环境下,维护一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就是维护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一国的金融利益就是全人类利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完全可以发展出为各国所一致认可和执行的国际公共秩序,因而,充分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就不再是个别国家损人利己的手段,而是互为有利的较好状态。而有关离岸金融交易的国际公共秩序的切实形成,则有赖于各国法院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制度来处理有关纠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离岸金融交易案件中,法院应当注重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以弥补适当允许法律规避所留下的法律真空,从而避免个别案件对本国乃至全球金融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起到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并且,应以国际公共秩序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注 释:

①对此国际私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可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余先予主编:《国际私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黄进:《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载《百科知识》1995年第10期,第16页。

②这是因为协议管辖是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只不过有的国家要求所选择的法院地应与合同有实际联系,而这在离岸金融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情况下显然不难办到。

③依据美国S条例的规定,凡是未在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登记的欧洲美元债券,不得向美国公民发行,只有在该债券进入二级市场40天后,美国公民才能购买该债券。为规避该规定,发行人先发行一个暂时代表整个发行债券总额的临时全球证书,交由清算机构指定的保管人保管,在40天的锁定期限结束后,投资者才有权取得债券。

④在这一金融产品之下,高盛公司将其从日本保险业手中买到的股指沽空期权转卖给丹麦王国,而丹麦王国将其卖给权证的购买者,并承诺在日经指数走低时支付收益给“日经指数认沽权证”的拥有者。

主要参考文献:

[1]连 平.离岸金融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黄 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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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avid Frisch, Raj Bhaale, Global Business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999.

[6]宋鸿兵.货币战[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On the Evasion of Law and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in

Offshore Finance Transaction Disputes

Luo GuoqiangAbstract:The offshore finance transactions are so special that the judges often feel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issues such as evasion of law and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In offshore finance transactions, the evasion of law should be permitted to some extent. However, in order to preclude tremendous effects to domestic financial systems,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should be applied fully and rationally, and should develop toward international public order.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税收立法;金融交易课税;税收功能选择;量能课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其发展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各国均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次贷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采取多种措施恢复受损害的金融市场。在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最为典型。然而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而实施税负减免是否符合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从现代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至今,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税负从轻且不断调低的基本趋势,赋予金融主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尽管曾有个别国家力图适当提高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如重新开征证券交易税或取消优惠税率,却仍因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效率的丧失而放弃。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

证券交易税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多数国家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调整趋势,如美国于1966年、德国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麦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继废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承担的博士后研究项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时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82040308)资助。

[作者简介]汤洁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研究人员。

证券交易税。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据美国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情况来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即便在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也较轻且呈现下降的趋势。各国或地区无论是单方或双方征收,其总税负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外,各国仅对买方或卖方实行单边征收。在中国大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调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实现单边征收。

各国对金融资产收益的税收课征通常不单独设立税种,而是并入公司或个人普通所得征税,但多规定各种优惠的税收待遇。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希腊、奥地利、比利时仅在将本国股权出售给外国公司的情况下,才按16.5%课征税收。对资本利得给予免税的待遇。在中国,对股票转让所得则免除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给予特殊的免税待遇。如法国对短期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按1/3征税,长期利得可抵减以前损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税。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则按不同资产项目和持有期长短规定了减税幅度递增的方法。此外,各国大多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充抵和结转。美国、英国等为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采取诸多措施加大资本市场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税方面,虽然大多数国家对利息所得征税,但各国一般均对利息所得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实行低税率,或规定一定的扣除项目。在中国,从1999年开始恢复对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税《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为应对此次破坏力巨大的金融危机,各国纷纷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经济对策,其中,减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从各国为救市而实施的减税政策来看,针对金融市场的税收减免依然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如日本、韩国、中国、罗马尼亚、巴西等。在日本,个人从股票中获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优惠税率的政策延长至2011年。罗马尼亚2009年度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免税,个人的资本损失可以用同类型的资本利得冲销,从2010年1月1日起,未冲销的资本损失余额可以向后结转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税税率被取消。在巴西,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的税率由3%降至1.5%。在韩国,资本利得税的起征点从6亿韩元提高到9亿韩元。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

税收的课征对各国政府的机构运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一股指引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1],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各国、地区政府放弃或削减金融市场税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中强调,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则称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目的在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要与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别规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市场采取减免税措施的国家,其目的则主要在于以减轻税负使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复。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适用于金融市场的税收规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宏观调控职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职能却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税法规则时,对金融市场征税能够为国家获取多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税收利益为诱导,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已成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观调控的目标,金融市场成为税收规则变动最为频仍的领域,金融交易税的开征、停征、减征或免征均视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势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对税收的潜在排斥性,对金融税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税收的减免或停征。

金融资产发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费用和税收构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负高低将会增加或降低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随着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资收益将有所降低,由此影响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以及投资者购入金融资产的数量和品种,甚至影响金融资产的资本总量,减少金融资产的交易总量,缩小金融市场的规模。有学者利用美国的经验数据证明,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资本成本可以从15.1%下降到12.7%。不仅如此,作为“无对价给付”的税收,一旦对金融交易征收,也将造成部分资金流出金融市场,并不会直接流回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的存量资金。据估算,如在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2个千分点,以目前每天约3 000亿元的交易金额计算,每天上缴的交易印花税将高达9亿元,净增加6亿元。但每个月因此从证券市场上多流出的资金超过120亿元,相当于每个月发行一个大盘股。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对其运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本身创造流动性”的悖论下,各国对金融市场开征任何税种或采用增税的措施都极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关税收或赋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减少金融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却成为各国金融税法制定的基本选择。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考量,税收也成为各国、地区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的金融交易逐渐产生同质化,其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的金融产品并不存在实质的差别,加上各国、地区纷纷放松对外汇的管制,资金的无国界流动使各国金融市场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差异,包括对同一金融产品课征的税收,将对资本的进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说,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逐渐提高,税收将成为影响金融交易产品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并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金融市场也成为各国税收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如果一国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过重,将会迫使本国金融市场上的资金转向税负较低的相似或类似的金融市场。“除非在全球针对广泛的金融工具征税,否则后果只会是异地转移和所使用工具的变化”[2],即使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征税确实能够“挤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场的过剩资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可替代性,从本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本并不会进入本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反却为相同或类似的其他金融市场所吸纳,由此,对金融市场征税,不但改善本国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无法满足,反而会大大降低本国固有的资金量,对本国金融市场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益处。税收课征对本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减损,最为突出的案例为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增加税收收入,并惩罚被视为“非生产性和”的金融服务部门,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股权交易税,交易税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随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时,投资者将交易转向伦敦和纽约的交易场所。瑞典市场上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转移到伦敦。为减少“社会不良行为”,1987年瑞典对货币市场工具开征了交易税。结果同样导致了债券和票据的期货交易量下降了98%。在现金市场,交易也转向相似的不征税的债券工具市场。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证券交易税。详细可参见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编撰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台湾股价指数期货,而台湾期货交易紧随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台湾加权股价期货。同样是台湾股价指数期货,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税,台湾则征收0.05%的交易税,众多投资者纷纷投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导致新加坡的台湾指数期货扩大一倍左右。为增加吸引力,台湾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别调低期货交易税。详细可参见李瑞林、薛立言撰写的《交易税政策对台湾期货市场效率绩效之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尽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竞争压力下,各国、地区立法中的税收优惠方式也日益繁多,优惠程度和范围也日渐扩大。有些国家甚至放弃对创新金融产品制定相应的课税规则,形成立法的空白,实际上也使其处于无税的状态。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国政府多次向国会提交征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税的计划,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强烈反对,导致立法计划未能获得通过。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场提供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推动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单纯在金融产业中强化税收的政策调控功能而弱化其本应固有的财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这是否能以金融市场发展作为其合理正当化的理由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而在税收立法中,经济效率的追求是否应作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断,同样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税负减免成为金融税收立法的主要趋势,但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立法意图,仍不足以成为其合法化的基础。以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核心的金融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仍需在考察对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别税收待遇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等之后才能予以确认。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收的正当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基于公共利益有诱导促进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税收减免或加重征收作为工具。[3]税收政策形成对不同主体的差别性税收待遇时,应当具有“合乎理性的、从事物本质所导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则即构成对税收平等原则的违反。所以有必要对该税收优惠的目的与手段之间、政策采行与实施效果之间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必要性审查。金融立法规定,判断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首先应考察此税收优惠是否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所必需。由于税收减免所形成的差别待遇将构成“税收公平”这一税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义的法益的牺牲,因此,只有在除税收优惠政策外,别无其他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或根据经济形势所确定税收政策能够以最小成本、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式达成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时,才可选择使用。

如前所述,各国在立法中规定,实行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过税负的降低,能够使金融交易维持低成本和高收益,从而吸引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但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税负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进而增强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是值得怀疑的。随着各国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场也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以我国为例,据估算,我国工业企业年平均利润率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国的证券市场收益率大约维持在37%左右,证券市场的收益率一般是工业企业年利润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证监会:《截至7月底沪深股市总市值23.57万亿元》,资料来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21日。从全球来看,1990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为328 818亿美元,GDP总量为208 139亿美元,金融资产总量相当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达到3 169 741亿美元,增长了9.6倍,全球GDP总量达到361 698亿美元,仅增长了1.7倍,金融资产的总量与GDP的比值达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虚拟金融资产超过270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总资产不到它的2.5%。可以说,税收的减免并非维持金融市场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税收的原因,基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税收外的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的税前收益已经远远高于实体经济,这是导致货币结构扭曲、金融市场吸纳过度资金而造成急剧的膨胀式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减免并非金融市场发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审查。对金融市场所采行的税收减免措施为实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目的所达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样是衡量其立法正当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这一目的而言,并不单纯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更意味着金融市场发展的安全与秩序,及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通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国1977年资本利得税税率为49%时募集的创业资本仅为0.68亿美元,而1983年资本利得税税率降低至20%时募集的创业资本高达50.98亿美元。优惠的资本利得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资本市场。[6]在实物与金融资产差距如此巨大的税收负担下,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收益率差异更加明显。随着各国逐渐降低本国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随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过剩的资金转向追逐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金融资产,最终促成了金融资产的过度膨胀与流动性过剩。据测算,从1996年起全球的流动性快于全球名义GDP的增长。此次金融危机的发展,并非导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场的过度无序发展而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的丧失进而所引发的市场流动性黑洞当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场参与者宁可持有货币也不愿贷款或购买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只愿意卖出债券,持有现金,经济学上称这种现象为“流动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单纯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难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场减税政策的国家中,其金融市场并未如期恢复,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说税收优惠推动金融市场的高速运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话,那么,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安全与秩序方面,税收优惠的作用却极为有限。金融市场的安全与有序发展从总体上看应包括金融资产的安全,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和发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税收措施应当能够对金融交易的价格波动和交易总量予以适度的调节与控制,维持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之间的相应比例,并通过税收的安排,降低频繁进出市场的国际投机资本的流动频率,从而抑制金融系统中不协调的因素与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稳定、金融体系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动荡、金融危机的消极状态[7],最终有利于金融安全。为实现这一目的,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提出,资本的过度泛滥是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为此,必须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资本流动速度,获得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8-10]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减免恰恰与此背道而驰。随着金融交易税收优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为短期投机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所蕴藏的无序与风险。

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在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秩序方面差强人意,在促进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同样备受质疑。只有实体经济部门与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大体相当时,资本在两大部门之间的配置才会大体均衡。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其目标在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与其发展规模并不相适应的税收负担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投资收益率的差异。当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实体经济部门,那么,就将产生资本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偏好,导致大量的货币流向金融市场。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大量积聚,使金融资产的交易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资本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金融市场货币规模的极大膨胀必然挤压实体经济的发展。当各国立法为金融资产提供更为丰厚的税后收益时,大量资金将从实体经济领域中不断流出,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供给则相对减弱,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和经济泡沫的不断累积,形成对生产性投资的挤出效应,造成了金融市场极度繁荣而生产部门相对萎缩两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联系断裂的情况下,由于商品和劳务依据价格信号做出反应的速度远远低于金融资本流动的速度,由此将形成产品市场的价格扭曲,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由低税负所形成的金融市场“效率”将导致实际的无效率。

因此,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并非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措施;事实上,它只能推动金融市场量的发展,即只能实现金融市场整体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总量的增长,却无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场的运行效果,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意图两者之间欠缺必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无效率的,不具有正当合理性。

(二)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

任何税法规则的适用,均不应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当前金融税法的评价,除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程度同样值得关注。

1.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自由权的影响。根据传统的税法理论,作为资本投资所得,其性质为“非勤劳所得”,与工资等勤劳所得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认为对资本性收益并不适宜给予优惠的低税率待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金融交易的诸项税收优惠,由此形成金融业与其他产业的税收差别待遇,对平等权的损害自不待言,但其对公民工作权、自由权的限制却往往被忽视。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人舒尔茨对资本的划分,资本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种形式。两种不同形式的资本投入,其税收负担却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的立法选择下,投资于金融资产的物质资本所取得收益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价值体现即工资或薪酬。以中国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无需承担任何税收,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由于国家以财政资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风险同样也将转由政府承担。在国家将金融市场发展奉为至上目标的情况下,金融主体有强烈的动机投资于高收入、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中,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润。而在其遭受投资亏损时,由于政府为其提供财政资助,其过度投机的风险成本也将借助财政转移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某一特定主体的投资风险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收益却仅由该特定主体取得。相反,个人投入人力资本所形成的勤劳所得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当前的税制体系下,个人投入人力资本的费用,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与学习者自己的学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并无法获得完全的扣除。个人工薪所得实际上面临并非针对净所得课税的境地。这都使得资金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税后收益差异尤为明显。从薪酬水平上看,金融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2006年朝阳区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仍属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13 391元,是工资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10倍。

由于人力资本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下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人力资本的投入将面临更高的边际税负,这将扭曲纳税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投资人力资本和做出职业选择的决定,大大降低实体经济生产或劳动的积极性,促使纳税人放弃工作转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从社会整体来看,以人力资本投入为主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财富的生产的同时,必须承担远远重于资本投资的税收负担,也将产生“惩罚劳动、奖励投机”的社会效果,此“示范效应”一旦在社会广泛传播,以人力资本形成为目标的资源投入同样可能大大削减,导致人力资本产出的不足,却诱使更多的资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场,形成投机的羊群效应,导致国民经济的发展弥漫在投机的氛围里。因此,金融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税负差异必然对纳税人选择工作或投机形成一定的强制,从而干预纳税人选择经济行为的自由。

2.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削弱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物质基础。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向政府让渡一定的财产。作为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之一,金融主体同样分享了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金融业本身所固有的系统性风险更要求国家以各种监管手段来保证金融安全,对国家的公共服务有着更高的要求。事实上,金融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市场机制在全社会确立、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讲究诚信的文化成为商业文化的主流、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等[11],都依赖于国家拥有足够的资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最低社会安全网络”[12]。因此,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应当分担国家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付出的成本,从而让渡其部分财产与国家。然而,与此相背离的是,由于在金融税法中明确规定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优惠,金融交易主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其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所应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财政规模既定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一部分人的税收优惠,其实就是对于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加重。[13]为支应金融市场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将取自各产业部门的税收用于金融市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体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转而由其他产业主体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实体经济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形成税负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财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场运作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外,为防范金融风险、挽救危机破坏的金融市场,各国更是投入数额巨大的财政资金。在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以各种途径向金融机构注资,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权政府购买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为核心内容的7 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在欧洲,各国直接向金融市场的注资也达到2万亿欧元。在中国,政府向金融业所提供的财政支持更是数额惊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规模的财政注资,或向被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或为国有银行提供减免税优惠。可以预见的是,在危机过后,金融创新所蕴含的风险将对政府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也将产生大量的财政投入。这些巨额的财政注资最终均必须由其他产业的纳税人来承受。从资金来源上看,各国救市资金一部分来源于税收,一部分则来源于政府所发行的国债。由于国债是税收的预先支付,因此,可以说救市资金最终均必须由纳税人以税收的形式来承担。各金融市场主体承担了较其他产业主体偏轻的税收负担,却占用了巨额的财政资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对其他产业的纳税人极不公平。在国家财政规模既定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所吸纳的财政资金多,对其他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就少,从而影响其他产业纳税人所能够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影响其相关权利的实现。

因此,各国于金融税法中赋予金融交易主体诸多的税收优惠,不仅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去甚远,对公民职业自由权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税负转嫁的同时削弱公民基本权利所赖以实现的公共财政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税法中的优惠措施欠缺合理正当性的基础。

三、走下神坛的金融市场:金融税法立法意图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目标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与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税法中以税收调节功能为主导的必要性。不仅如此,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渐背离的趋势下,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作为金融税法的主要立法意图同样值得怀疑。

(一)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背离: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国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增长有着极为关键和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被视作储蓄与投资之间高效的转化途径,为社会闲散资金向各实体经济部门的自由移动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加速了资本的转移运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为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从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经营环境。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积极传导宏观经济发展的意图,并借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进一步调节实体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前提却倍受质疑。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市场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也在逐渐减弱,两者之间的联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场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的制约,呈现独立发展的态势。从本质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种价值权利的转移,作为其交易标的的金融资产或者独立于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或者根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资产代表,而仅仅代表虚拟化的符号,如债务、股票或期货指数、天气,如气候衍生性产品所联结的标的资产为全球气候或温度指数。如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温指数与日低温指数。金融资产的价格基本上与生产成本无关,而与人们对其未来收入的预期有关,且具有自我维持和自我实现的特质。因此,它能够脱离实体经济的具体生产过程,利用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场波动来赚取价差收益。由此可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其与实体经济活动的正相关关系正在断裂,两者不存在相关性甚至出现负相关。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融通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已经大大弱化,金融市场已经不是实体经济活动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形成了封闭的运行链条,大量资金在金融市场中囤积和沉淀,而不流入实体经济中,形成所谓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资产投资而没有对实物经济活动起融资作用的资金。金融窖藏对实物经济的影响是没有定论的,这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当金融资产提供的回报率比实物资本投资的回报率更高的时候,金融窖藏的增长可能会抑制实物资本的投资,从而造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背离。[14]。在金融市场上沉淀的资金,仅在金融体系内完成自我循环,促使金融市场呈现爆炸式的发展。在金融市场的资本化定价机制下,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行为逐渐演化为以资本大小和价格博弈情绪为基础的投机活动。这种投机活动已经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的范畴,独立于生产循环过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认为,非实质交易证券以该证券市场价格决定给付因素,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投资人心理预期的影响,其价格变动实际上已成为随机事件,以金融衍生品为内容的交易实际上与“以未来不确定、偶然的事件确定财物分配”的赌博并无差别。[15]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种生意,它和预测赛马中哪匹马会赢的赌博行为没什么两样”。[16]正如凯恩斯所言,当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变得跟赌场相似,则这种发展是有害的。[17]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对资源流向“稳健性企业”将有不良的影响。金融发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剧进而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出现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背道而驰的局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综合效应和影响方向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变得更加不确定。

随着金融市场由现代经济的核心逐渐演化为投机盛行的场所,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否最终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沉积进而诱发金融风险,尚有赖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基本的立法目标,并以此构建金融市场税收法律规则体系是极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税收调节机制的阻断

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其前提在于税负的减轻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回报率与工业生产增长率之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并呈逐渐扩大的趋势。由于金融产品的收益并不取决于实物经济活动,而受众多经济变量的影响,单纯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并不能够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能够实现所预期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税收政策的传导受到更多国际、国内因素的制约,而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和方向又不尽相同,因而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场投资结构和规模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动性以及投资者非理等多种因素都将影响税收政策所预期的传导途径。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各个市场间诸要素的变化都将扩散并传导至其他的市场。[18]各市场间的紧密联系使得针对本国市场实施的税收政策也同样必须将国际市场的影响因素纳入其考量范围。从根本上说,在金融创新趋势下,任何可能影响金融市场主体预期收益的因素都将影响其遵循税收政策诱导的程度,因此,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短期资本的流动、对本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信息与预期、金融资产价格水平的变化以及任何足以改变投资预期的突发性事件都将影响其政策效果的实现。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不断衍生、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创新程度越高,金融产品的交易链条也越多,这将使得税收政策在金融市场的传导环节随之增加。在传导环节中各种经济变量的互动关系更加复杂,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投资者信心及未来收益的预期效应将随着传导环节的增加而不断改变。各市场参与主体对税收政策在强度和方向上的反应也更加难以预测,各种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和过程更加复杂。税收调节的政策效应实现的不确定性也由此产生。

税收对金融市场发展调节效果的不确定性在投机行为盛行的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剧。在现代虚拟经济背景下,纯粹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剧增加。投机行为主要为非理性的短线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对实体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只会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短期波动。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投机易将对税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幅度,并缩短资金供求产生影响的实际过程,加快资金流动与调整的幅度。投机交易的加剧将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导致资金短期的过度调整,甚至改变税收政策预期的资金流向。可以说,投机行为的加剧使得税收政策仅仅成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变量之一,无法真正通过税收利益的让渡诱导资金的长期投资方向,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投机行为阻断了金融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配置的传导作用,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加无法预期。

在金融市场与实物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可以不依赖于实物资产,而仅以任何虚拟性的符号为基础而无限量地被凭空创造,甚至根本仅仅是头脑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的数字符号或虚拟资产作为交易标的,这就使得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变化,精确地调整金融工具的风险特性,以适应交易者对风险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税收政策的调整造成不同金融资产的收益乃至风险的相对状况变化,投资者将改变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组合。[20]当税收政策调整其规制的方向和重点时,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创造出来,以适应新的政策规则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和收益水平。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越明显,税收政策越难以对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给予特定的激励,其调整预期甚至可能因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那么,对金融市场实施低税负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有可能通过金融发展所带动的经济增长得以弥补。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的情况下,税收激励可能仅仅引发金融市场本身的膨胀,无法透过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实体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脱离实体经济控制的金融市场,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对其实施的税收政策无法通过预期的成本―收益调节机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预定的引导效果。因此,在金融税法中是否肯认税收规则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应有必要对金融市场在当前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评估。

四、回归正途的金融税法:量能课税原则的重新确立无论从该制度对金融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政策效果、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影响,还是从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定位,于金融税法中明确金融交易的特殊税收优惠,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立法意图,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应当如何予以定位,而这一定位在金融税法规则中应当如何予以体现,尤其值得关注。

(一)金融市场上的税收功能选择

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担的强制性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应以“支应国家任务的财政需求为目的”[3]。随着市场经济矛盾的加深,国家职能日益扩张,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和促成者。税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也日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干预和调节。自此,税收不仅具有财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场调节的经济功能,在税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财政目的的“经济调节规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调节功能日益受到重视,“经济调节规则”和“财政目的规则”成为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税收优惠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显然是税收的市场调节经济功能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如前所述,税收措施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效果极为有限,却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民基本权实现的财政基础。就性质而言,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对金融交易主体所提供的补助金、补贴或社会给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维持远远高于实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况下,对金融交易主体给予补贴显然并无实际的必要。对政府而言,放弃来自金融市场的部分税收收入,在金融资产规模日益膨胀、金融交易日渐频繁的今天,却可能导致税源的流失,加剧财政资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义总值平均每年增长40%,从6 000亿美元增加到89 000亿美元,年交易量从3.5亿份合同增加到11.42亿份合同。[22]如此频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庞大的金融资产,可见,其间必然蕴藏巨大的经济收益,成为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在税收成为各国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平均为91.1%,美国为93.7%。从200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优惠,便可能导致国家机关运作、政府职能履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应当受到重视的并非其经济调节功能,而是其财政收入功能,对金融交易征税的税法规范也应同样以“财政收入目的的规范”为主。

(二)金融税法的正当合法性基础:量能课税

税收的功能不同,其相应的税法规范的设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不同。在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基于经济利益的诱导而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一般应当遵循“奖赏原则”。而在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强调的是由全体公民负担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开支,应当依循平等原则在全体国民间进行分摊。

金融税法的构建既然应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为主要目的,则应当使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尽可能维持中立,尽量使市场机制在金融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为此,金融交易课税给金融业带来的损失只能限于纳税额,不能给金融主体带来除税收以外的损失或负担,避免因为课税而导致不同主体的交易成本差异,避免税收对资本投资选择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维持各金融主体之间、各金融交易之间平等的税收负担,依纳税人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等课征税收,对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变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予以准确的衡量。

反对向金融市场征税的学者认为,金融市场的税基具有整体的零和性,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不会产生收益,而只是投资者之间的收益转移,因此,证券市场的税基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对虚拟的税基无需予以征税。更有学者认为,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场所”而存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价值权利所代表的实物资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发生变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认为能够创造新增的价值,只是实现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的利润不过是一种分配性的转移行为,是对实体经济领域中收入和利润的掠夺和转移。[23]根据税法理论,税收应仅对财产增值额征收,在经济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价值产出,对金融市场则无课税问题。

且不论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创造价值,金融交易的发生首先改变了交易双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场虚拟化的加深,不仅造成金融市场净产值的虚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场虚拟化的加深,使得资本化定价的资产越来越多。虚拟资本的运动虽然不创造物质财富,却创造“国民财富”中的虚拟部分。因此,通过金融工具的投机行为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而真正创造财富的主体所获得的收入远远不如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的主体所获得的收入高,从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就这些虚拟的国民财富而言,其增减与劳动无关,甚至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及其技术无关,而仅仅与宏观经济政策、货币资产的膨胀或收缩有关。就资本利得而言,可以视为对金融市场主体所承担的风险的补偿,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劳增益。正因为金融市场投机所得的虚拟性及由此产生的对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对其进行课税时应当对其与普通所得,如勤劳所得有所区分。在设定相应的税收负担时,不应当对此虚拟所得课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税收负担,否则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机行为,进一步加深金融市场的虚拟化程度。为矫正因为投机行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对投机行为所得可以适当提高其税负水平,以强制矫正收入在投机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分配,并以此税收负担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机行为。

金融市场本身不能创造新价值的论调实际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场的增长本身不仅促进实体经济的增长,其本身也构成现代经济的财富内容,其自身的增长和扩张也构成现代经济增长的内涵。[24]越来越多的实证和理论研究认为,金融市场已经形成独立于实体经济的价值增值机制。[25]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同样具有“生产性”,通过及时将各种相关的信息反映在有关金融工具的变动中,让市场上的各行为主体(金融交易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加以消化,从而使实际资源的配置更少发生浪费,减少“沉没成本”,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这便意味着,随着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上同一资源所生产的东西增加了,此即经济的“增加值”或“增量”,构成了所有从事期权或期货交易的收入来源。[26]不仅如此,金融市场通过带动一系列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通过资本的优化配置使资本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从而创造出新的财富。实际上,金融资产占私人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占居民总财富的比例甚至将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的比例。[27]如果放弃对这部分私人财富的征税,将造成国家税基的巨大限缩,也将大量削减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28]金融交易无论是改变了财产在交易双方的配置状态,还是通过资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创造新增的价值,都改变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有必要重新评估金融交易参与者因其参与金融交易而发生的经济力量的变化,从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金融市场的投资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应当与其他类型的收入如勤劳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而不应当给与过多的优惠。就流转税而言,对金融交易仍应课以一定的增值税或交易税,考虑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适度流动性,其税率可以适当低于对实体经济课征的增值税的税率。

(三)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消除

对各国政府而言,放弃对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规则,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经济负担能力的改变对交易主体进行课税,实现从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体之间、从事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的主体之间的公平课税,其最大的隐忧在于由此可能导致的本国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降低。如果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体内,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实现公平课税,税收利益不再增强金融市场对逐利性的资本的吸引力,资本则可以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维持大体的均衡。 但当前的金融市场已经置身于开放的、全球化的经济体之下,一国如果贸然放弃对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交易主体的税收负担,则从一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金并不必然流入该国的实体经济中,而是撤出该国,进入具有同质性的他国金融市场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因此,要推动各国在金融市场税法规则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在全球范围内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课征进行协调,消除各国在金融领域的恶性税收竞争,确定并保持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宏观税负水平,各国对本国境内发生的金融交易课以相同或大体相当的税收,并尽量消除资本跨国流动中的双重征税,进行广泛的税收合作,从而减少从金融市场挤出的资金向其他金融市场流动的机会,迫使其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中。

五、结语金融业的发展在各国都受到了普遍的关注,甚至被视为关系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的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在降低金融交易主体税收负担的同时,诱发金融市场的过度膨胀。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固然促使各国反思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奉行的金融税法实际上也值得各国予以重新审度。税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扮演何等角色值得关注。在减税浪潮中,实现对金融交易的量能课税,以恢复被扭曲的收益率差异,尽管是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预见,这必然面临诸多的经济或是政治的压力,加之这一原则在金融税收立法中的确立和遵循更需各国政府携手与共,其实现过程的艰辛与漫长并不难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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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in the world. Tax policy as one of important fiscal instruments was adopted to deal with this crisis in many states. However,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tax rules which decide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has seldom been reflected. The decrease of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native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enlarge the diversity of the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The exorbitant profitability from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resulted in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onetary aggregates in financial marke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the lower tax burden fo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tax law of most states and believes there is not legitimacy to provide tax incentive or even exempt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whe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re becoming speculative plac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ollect the similar tax on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with industrial sector, so that the diversity of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can be decr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ections in modern economics should develop in harmony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at, this article also suggests that the tax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should be avoided sinc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substituted for one another.

第7篇

随着国际碳金融的迅速发展,碳金融交易市场初见雏形,在未来有着很好的发展潜力。我国作为碳减排的市场和最大的CDM项目的供给方,碳交易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就当前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当前碳交易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策等内容。

【关键词】

碳金融交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1 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低碳经济的日趋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都参与到碳交易中来。目前,我国是最大的CDM项目供给方,占到市场供给总量的70%左右。截至2010年9月7日,我国累计批准了2685个CDM项目,减排量和项目数量当时是居于世界第一。自2005年以来,我国在全球初级CDM市场中年交易量占较大优势,而且我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上升(表1),碳减排方面在国内有巨大空间。

但总体来说,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业务的发展还是明显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由于国内在资金支持和立法保护方面的空缺,使得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的了解较为浅显,所进行的碳交易很少,所以我国在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有限。所以大体上看,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的水平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中的最末端。我国各金融机构也并没有更多的参与到处理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碳交易和碳金融产品在研发上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和核查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国内的碳金融交易市场尚未充分发展,也未研发出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在碳金融产品定价方面还有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与发达碳交易市场开展的业务种类与规模都有一定差距。

2 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对碳金融交易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碳金融交易仍是一个新兴金融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国内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交易中蕴含的巨大商机与潜力还没有清楚的认知,并且对其项目的运作与开发、碳金融产品的定价、运作流程和交易准则都不熟悉。

2.2缺乏相应的立法保护

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部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使得它的交易风险增大、成本偏高,不利于鼓励投资机构参与碳金融交易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企业会因此望而却步。

2.3缺乏对碳金融产品的定价权

由于我国碳金融交易还在初级阶段,所以我国在碳金融产品定价方面处于劣势。由于买卖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交易不完全透明,使得我国在碳金融产品定价方面没有话语权,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产业链中处于最底部。

2.4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缺乏创新

由于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我国碳金融产品种类比较单一,创新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只有以下几种碳金融产品:CDM项目、绿色信贷、碳基金、碳保险、碳债券等等。

2.5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

碳金融交易规则比较严格,项目的研发程序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风险比较大,非专业机构比较难以控制碳金融交易项目的研发,这就使得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投入到碳金融交易中,来支持碳金融项目的研发并且设计创新的碳金融产品以及衍生品。

3 对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3.1增大对碳金融发展的金融支持,加强对碳金融交易的宣传与推广

政府应该加大对碳金融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增加对碳金融相关信息的宣传与普及,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能充分认识到碳金融未来在中国发展的巨大潜力与无限的商机。

3.2建立健全我国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立法保护

我国仅在2005年由发改委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但是在此办法中并没有出台企业对于参与CDM项目交易的细节,更没有保证我国卖方利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条文。所以建立健全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碳交易的发展尤为重要。

3.3加强交易平台的建设,培育碳交易市场体系,大力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要加快建立一个公平、公开、规范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使得越来越多的碳金融项目能够实现交易由场外到场内的转变。要完善制度建设,制订配套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各个金融机构及其它机构投资者加入到碳金融交易当中。要培育中介机构,把碳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到一定层次,促使参与主体范围有效地扩大,进一步降低项目交易的成本与风险。

3.4积极培养专业的碳金融交易人才,鼓励碳金融产品多样化的设计与创新

我国碳交易市场仍然停留在项目层面。碳金融交易专业人才的缺失及其相关产品的不足,使得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上无定价权,造成一些企业利润流失,市场风险压力巨大。因此,大力培养碳金融交易的专业人才,加大财力支持碳金融产品的研发与创新,对构建我国的碳金融交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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