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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时间:2023-06-30 15:47:00

序论:在您撰写财务司法审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财务司法审计

第1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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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

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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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论文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均为会计鉴证业务。两类业务的执业准则分别由国家司法部和财政部。比较主要执业规则的差异,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参照有关《审计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监督;治理对策

商法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近代意义上的商事立法肇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发展到今日为大陆法系国家广泛继承。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财务会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保有较多的相同点,都肯定了政府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都强调了会计信息是宏观经济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除此之外,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政治基础、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两者也存在部分差异。从法律层面上看,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单独的会计法,主要是借助商法和公司法对会计事务做解释与管理。现有资料显示,商法与公司法对于会计事务做了比较全面且完善的诠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例如,《法国商法典》中详细说明了会计报告、会计义务、会计原则等内容,《商事公司法》对于会计与审计相关事件做了详细表述与规定。《德国商法典》在德国会计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对于会计事务的规定具体且详细,其篇幅占了整个商法典的1/3,由此可见,德国对于会计事务与法规的高度重视。此外,《有限公司责任法》与《股份公司责任法》中对于会计法规的制定更为严密、切实,是德国企业处理会计事务的重要依据与准则。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在商法典中明确会计法规,用以保障会计事务的顺利运行。同时,商法典中的内容也会随着商事活动与法律制度的变动而变更,这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商法典的权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当前商法对企业财务审计的意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背景与支撑,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载体,其问题也就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商法在此环境之下的作用愈发凸显,已然成为规范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健康运作的重要机制。并且商法为了最大程度地保全投资者基本权益,规范会计市场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约束企业日常运作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边界,以确保会计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我国企业的会计管理制度需要在商法规定的范围内运作,为了将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企业运营的实际相结合,保障企业在合法范围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商法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恪守了一些规定。要保证财务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企业在进行会计活动时需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由此可见,商法的监督作用还是非常大的。企业审计监督包括财政财务、财政法规、经济效益等内容。其中,企业财务审计监督主要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展开,也就是说企业财务审计监督囊括了整个企业内部的所有财务活动。通过财务审计监督,企业可以及时发现现存的经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正与改进。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财务审计监督及时发现不符合经济规律的现象及制度,及时纠正企业存在的法律遵守不合格、资料统计不客观、报表内容不真实等问题。事实上,企业财务审计监督存在的最大要义就是及时发现并修正企业财务问题,以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与此同时,企业财务审计监督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分配企业现有资源,保障资金安全,愈发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当前商法对公司财务部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日常账务处理中缺乏商法意识

就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状况来看,大多企业的会计对于商法中的相关内容了解不透彻、不深入。并且部分财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投机心理,不按照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工作中常常凭借自己的经验或主观想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账目的核算经常会出现不准确、不及时的结果,由此也就导致了企业资金不明、账目混乱等情况。现在企业常见的会计问题有会计工作脱离公司法、经济法等的要求、会计凭证的合法合理性存在异议、会计基础工作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频繁出现。并且部分财务管理者为了完成其工作任务而做出的一系列不符合实际的行为,终将会导致企业的财务漏洞越来越大,长期下去会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也就是说一旦一个企业的会计工作没有以商法为基础,其工作水平就很难得到提升。企业的会计活动贯穿企业运作的方方面面,其内容与流程非常繁杂,如果企业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事务时不能将商法作为依据,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潜在问题,甚至会影响后续工作的实施。

(二)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企业都设立了财务审计监督部门,但是少有企业能把这个部门的职能发挥到应有的水平。并且,部分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督部门将管理处理权直接交给了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而不是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处理,这就导致财务审计监督部门缺少权威性与独立性。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领导对于财务审计监督部门的忽视也是问题的关键,这些领导只看到了该部门最表面的内容,而忽略其真正为企业带来的价值。这就导致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督部门在处理会计事务时难以获得企业上下的配合,难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资源。同时,不合规的财务审计监管还会在无形中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当企业需要投入再生产时,会为了尽快达到订单要求而进行融资,在这一环节,大多企业都容易陷入触犯商法的风险,面对应收账款的增加,企业为了账款回收不得不采取各种应急手段,产生连环的负面效应。如果企业长期不重视财务审计监管,就会不断面临负债等筹资融资问题。财务审计监管部门在对企业会计状况做审核验收时所做出的的管理意见,没有引起企业上下的足够重视,那么其监管作用实际上是无效的,企业财务的资源配置与安全问题将会面临较大的考验。

(三)商业账簿处理的岗位职责不健全

我国《会计法》中明确指出,会计岗位设置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要保证内外部制度相协调。目前我国大多企业的财务运作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事关日常开支、银行相关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余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工资核算、报表制定等财务活动则由会计承担。企业财务审核工作主要由部门主管负责,其中囊括了几乎财务部门的所用工作,包括账目审查、报表审查、筹资融资等。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设定的系统或平台首先要遵守内部牵制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企业战略管理的最终目标。例如大多房地产公司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引进专业的系统工程师完成企业内部的平台设计与管理。但与此同时,却很少有企业能在内部达成法务部与会计部的协作关系,对公司相关平台作出切实科学的省审计监管。企业在缺少财会与法务相结合的情况下,财务活动很容易跳脱法律的桎梏而为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困境。在此过程中也会频繁出现财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相关管理人员很难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进行监管与调查,长此以往,公司内部将会陷入会计制度混乱、财务信息失信等问题。

三、当前商法对公司财务部审计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素质

员工是企业得以顺利运行且永葆活力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企业设计完善内部管理结构的重要参考。因此,要想在整个企业中充分重视并利用商法,那么就要从企业的员工入手,提升各个员工对于商法的理解能力与运用能力。因此,在企业对普通员工或管理层进行内外部培训时,应该将商法的宣传与普及纳入管理内容,在潜移默化中向员工植入商法理念,打造守法企业形象。与此同时,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该将商法的内容作为考核标准,确保每个进入企业的员工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与重要意义,从源头上解决员工问题。此外,财会管理人员应该注重将日常会计活动与商法挂钩,树立起强烈的商法管理意识。企业要从各个方面向财务员工普及商法,即便不是与法务部直接联系的人员,也应该熟知并运用商法的基本知识。只有企业内部所用的会计人员都拥有了商法意识,在日常会计活动中形成自我约束,才能最大程度地将企业资源转化为具体的资金优势,提升财会部门的管理效率。对于已经入职的员工,定期开展商法普及与培训,促使员工形成依法自律的习惯。

(二)商业账簿处理板块建立法务板块

企业的财务活动要想保持其合法合理性,首先应该在财务部门下设专门的法务专项,使得企业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是按照商法对其进行分类,使得法务系统贯穿财会活动的始终,以提升法务处理的效率与准确性,从而避免不当操作给企业带来的不可逆损失。实践表明,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越高,处理日常事务的效率也就越高。在信息化状态下,企业的部分财务活动也可直接借助计算机系统完成,相较于人为计算,计算机更加准确高效。并且计算机能对企业所需信息做出智能优化的指令,这些信息与企业的客户共同形成了企业的信息反馈系统,从而使得企业明确其现存的漏洞与问题,从而及时作出更正建议,用以提升完善信息系统,提升顾客的满意度。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其内部结构与制度,以计算机为载体,建立成熟的反馈系统,企业员工可以借助这一系统,采取匿名的形式指出企业或员工存在的虚假问题,相关部门再根据系统中反馈出来的信息调取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的惩罚处理措施,以保障企业的公信力。长此以往,机器借助计算机系统,在提升其信息化程度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的行为作出约束与管理。

(三)依据商法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政策

第5篇

(一)财务方面的工作

1、预算管理得到稳步推进

一是细化预算内容。根据各分、子公司2009年及2009年明细账详细分析了收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执行情况,按科目进行了分类统计,为各分、子公司的2009年全面预算奠定基础;二是提高预算透明度。预算方案根据各分、子公司反馈回来的意见适当调整后,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至各分、子公司,使各单位对本公司的预算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三是增加预算的刚性。我们注重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不定期的向预算委员会反馈情况,对于超预算等问题严格审批程序,对申请调整的事项,需经过专门的论证分析后,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一年以来,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各分、子公司的预算观念也较以前有大大的提高和增强,为做好2010年全面预算工作积累了经验。

2、增强财务服务意识

2009年,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科学、严格、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好务作为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财务审计部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由于公司的性质发生改变,要求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根据市局(公司)的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汇编了集团的财务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职能,我们加强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力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财务的预测、分析及筹资功能,加强对重大投资资金的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及时的数据与技术支持。

3、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我部积极办理了*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的税收减、免、缓工作,并由此取得了市国家税务局准予*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减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77.29万元、营业税29.48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以及2009年度*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批复,为集团公司取得了实质性经济收益。

4、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规范财务管理、优化财务审核程序、提升财务服务质量和发挥职能部门更好地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财务审计部将财务集权管理调整为财务人员试行委派制,并采用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审计部主要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财务监督、财务分析及财务报告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内部会计凭证的稽核等业务,充分发挥财务审计部的职能作用。

5、强力整顿财经秩序

根据市局(公司)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财务收支自查工作方案,集团公司围绕市局“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的工作思路,以“摸清家底、揭示隐患、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市局(公司)的自查要求,认真开展财务自查工作。财务审计部从严从细,自上而下对“帐外帐”、“小金库”和虚列(乱列)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失真和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实施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与加强财经秩序整顿相结合,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将查出来的问题根据时间、性质等分门别类,从中查找经营和管理上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指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的自查,切实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6、加强资金管理的作用

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健康发展。集团公司从xx年8月份起将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纳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我们为了保证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能顺利、及时进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按照市局(公司)结算中心要求,对各分、子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经营费用及财务费用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汇编。与此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强调各分、子公司要加大催收货款力度,保证集团公司正常的经济运行。

(二)审计方面的工作

1、根据市局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财务审计部工作的提出要求

(1)继续巩固推行财务管理模块,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心,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利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管理,每周必须下各核算的公司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为经营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和建议,这一要求作为2009年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来考核。

(2)全员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从而降低经营风险。随着集团公司快速发展,企业的资产越来越大,效益和权益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内控也越来越重要。作为会计不能只抓核算,更重要在管理,内部管理失控,就会造成企业资产浪费,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产运行质量,从资产监管中要效益,实现集团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2、全面迎接国家审计

为了迎接国家审计署的全面检查,根据市局(公司)审计重点,我部门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复查,并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及时为集团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审计将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置。

3、财务的审计、监督岗位

我们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职能,今年面向社会招聘了四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充实加强财务的审计、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明确了四位同志的工作职责和范畴,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个财务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制定并学习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总经理赋予的职责,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稽核检查力度,规范集团财经秩序和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财务审计部特制定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通过大家认真地学习和讨论,积极思考,并赞同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我部财会审计工作在许多方面均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是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

2、是加强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3、是财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4、是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尚需改进。

第6篇

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重高达168.16%

记者在翻看庞大集团的2012年半年报时发现,其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高达199.38亿,高居两市之首,除此外,还有关联担保余额167.03亿,两者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高达168.16%。诚然,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由于需要先向汽车品牌商打款拿货,负债经营是常态。但这个比重太高了。记者了解到,另一家汽贸类上市公司亚夏汽车的担保额占净资产的比重仅为53.77%。这意味着什么?庞大集团的战略很激进,是名副其实的高杠杆经营。一旦下属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无法偿还贷款,上市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古训似乎并没有引起公司的注意。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庞大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表示这是由于庞大集团规模较大、需要耗用资金较多所致,没有正面回应可能由此引发的的财务风险问题。虽然,庞大集团现在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消息,但公司的财务压力已跃然纸上,这从公司近三年来的财务费用与净利润增长情况可见一斑(参见图1)。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庞大集团财务费用的增长速度已远超过了净利润的增长速度。从公布的三季报来看,净利润亏损2.83亿,而财务费用则窜高到了10.73亿,几乎完全沦为了银行的打工仔。

融资租赁业务官司缠身

融资租赁业务曾经是庞大集团引以为傲的业务。2010年,庞大集团融资租赁应收款还仅有1.8亿元,到2011年年底,融资租赁应收款增至42亿元。在庞大集团商用车的销售中,60%为非全款购车,其中又有1/3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记者了解到,由于公司2011年主营利润收入不到9.2亿元,如果没有融资租赁带来3.98亿元的手续费和利息收入带来的利润弥补,公司2011年的净利润下滑幅度有可能超过70%。

今年8月20日,数十名车主到庞大集团股东大会现场进行维权,称庞大公司存在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通过将购车转变为租车的手段牟利的行为,要求庞大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时间,庞大《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是“空白合同”成了市场的焦点。虽然此事后来庞大集团专门开了新闻会予以澄清,但似乎并没有打消市场的疑虑。

对于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告诉记者,公司希望通过法律、合同来规范。一位汽车行业的经销商对记者表示,品牌与口碑是经销商的生存法宝,庞大经过这次事件对其品牌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也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全平息。

财务绩效堪忧

据了解,在庞大集团IPO时,多家券商表示,庞大集团2010到2012年的三年复合增长率将超35%,2011年每股收益约2元,安全边界相对较强,是较好的投资标的。此外,惹人注意还有明星基金经理孙剑波的大力追捧,以55元最高价申购。回头来看,一切均成了笑柄。数据显示,截止本周一,庞大集团上市以来跌幅已高达65%。而背后的因素则是糟糕的财务绩效。

记者发现,对于公司上市之初所鼓吹的高成长性,仅在2009年有所体现(参见表1),堪称昙花一现。

从公司的披露的各期报告及行业基本面来看,还看不到任何走出泥潭的曙光。在这种背景下,资产价格仍然没有安全边际可言。

对于零售、批发类企业,现金流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净利润,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就庞大集团而言,其现金流状况则令人十分担心(参见表2)。

此外,存货周转率水平也是衡量零售、批发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参考。由于存货周转率是相对指标,因而适用于行业内横向比较(参见图2)。

对于这一问题,公司方面对记者表示,今年汽车行业不太景气,而公司由于规模较大,受经销商压货的力度较大所致。记者为此采访了深圳某知名私募公司投资总监,其观点则大相径庭,其认为汽车行业今年有所分化,小品牌有很大压力,而上汽、标致等大品牌产能利用率还没到顶,不存在很多存货要压给经销商的情况。记者随后走访了罗湖笋岗附近的两家大型4S专卖店,得到的信息基本如上述投资总监所说。

患上“资金饥渴症”

由于庞大集团糟糕的现金流、越来越低的存货周转率,使得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在成功上市以后,庞大集团也创了“烧钱”的纪录,短短6个月,所募集的60亿资金就被“烧光”。而且,饱受市场诟病的是有超过20亿元用于融资租赁业务,而庞大集团此前从未提及该项业务。

今年2月份,庞大集团公告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8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期发行债券总额为22亿元。公司资金链紧张的局面已展现无遗。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审计 财务缺陷 对策建议

近年来,虽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级财务管理依然相对薄弱,经济纠纷引起的干群矛盾屡屡发生,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动态实时监察,更好地推动农村财务事业发展,已成为日益破解的难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核算薄弱

收支票据管理不严,有些村没按时序开具村统一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存在漏登遗失等不规范行为。票据的报销审批手续不齐全,经常有白条抵库的现象。向个人借款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在账务上有利息支出而查阅不到借款凭证。有些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由村民自筹部分未入账直接收支相抵,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会计信息失真。2004年一些自然村被撤并组建行政村,还存在财务仍然独立管理即私设小金库,至今未并入行政村委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监管。

(二)财务内控制度缺失

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村账会剥夺村级经济权力,往往有抵触情绪工作上不给予配合。部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由村干部用行政手段独断专行。村级理财小组听从村干部指使,没有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助长了腐败土壤蔓延。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不高,货币资金管理混乱。村级重大建设工程如办公楼、公厕排污、康庄公路、饮用水招投标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二、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清晰。有些村干部认为村级财务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村账完全是政府强制行为,干脆把农村债务化解、村级财务监督和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也推给乡镇政府。如道路维修村集体承包给个人挖机等经济业务,村干部不会强烈要求对方提供合规的发票而是惯用白条入账。另一方面,乡镇三资监管不到位。乡镇三资管理中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村级财务收支票据,难免与村干部发生摩擦,为维持良好的氛围,不得不变相村级财务管理漏洞。乡镇缺少专职的审计人员,尽管经过专业培训,还没有深入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素质跟不上形势必展需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审计人员查出问题与处理决定相脱节,很难得到及时处理,没有真正落实乡镇监督管理主体,无法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约束机制。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实现组织稳定性

一方面,规范落实机构专业化监管建设。乡镇要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为基础,加强农经工作机构建设,协调落实监管职责,重视农村三资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配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会计,相关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农村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村集体要落实专人负责村级财务,村报账员需经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频繁更换,保证队伍相对稳定和业务连续性,落实村级报账员待遇。

(二)健全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1、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并能够执行有效

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非生产性开支控制、财务开支审批、票据管理、资产台账、资产清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清理原行政村撤并等原因遗留的多余户头。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等,一律按照“立项申报、民主讨论、政府审批、公开招标、群众监督”程序进行,由县、乡镇、村三级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明确合同履约要求,加强合同规范管理。规范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有关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2、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除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必须提供合规的发票,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借款收入等票据,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照有关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规范地使用专项资金和管理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量支付,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做到安排资金与实施所需资金相吻合。对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上缴或重新安排项目。

(三)深化村级财务公开,实现运行阳光化

严格落实财务公开,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公开日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三资运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创新公开形式,推进村级便民服务和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固定公开栏、网络、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细化公开内容,推行村级财务逐项逐笔公开,实现村级财务账目数据、资产资源实物取证、民主决策过程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村级财务公开模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内容。

(四)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立体化

1、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成员意见和建议;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召开村级组织联席会议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就争议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或裁决,情况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村级集体财务工作流程,村级经济业务发生的每张票据都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

2、开展清查审计

乡镇纪委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村级三资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每年要对所辖村财务进行清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要深化会计监督,加强对村级财务开支的审核把关。加强审计资源整合,探索分类审计的形式和途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县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审计结果应用,探索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农村审计绩效挂钩机制,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完善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

按照“统一会计标准科目、统一账务处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模块管理”的要求,做好资金、资产、资源、合同管理模块的相关信息录入,并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土地征用,资源承包和分配方案、安置房指标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详细公开。开发建成县、乡镇、村三级联网的三资计算机监管平台;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三资数据及时进账入网,实现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预警、实时监管。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规范村集体所属动产和不动产交易行为,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以标的物应入尽入为原则,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平交易。

四、结束语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

参考文献:

[1]徐争春.审计引发的财务思考[J].农村财务会计,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