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5:47:00
序论:在您撰写网络诈骗的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我不是卡卡”为你整理了这篇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就“南京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结果
1、您的性别: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龄:
A、18-22岁(8.9%)
B、23-35岁(53.2%)
C、36-59岁(30.6%)
D、60岁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学及以下(6.5%)
B、中专、初中(14.5%)
C、大专、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职业情况:
A、在校大学生(4.0%)
B、企业(33.1%)
C、学校、研究机构(7.3%)
D、政府及事业单位(24.2%)
E、自主创业(14.5%)
F、自由职业(16.9%)
5、您是否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围是否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A、是(75.8%)
B、否(24.2%)
7、您有没有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
A、有(79.8%)
B、没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种诈骗类型(多选):
A、征婚交友诈骗(6.5%)
B、刷单诈骗(34.7%)
C、冒充“公、检、法”诈骗(31.5%)
D、冒充客服诈骗(32.3%)
E、网络贷款诈骗(29.0%)
F、招聘诈骗(30.6%)
G、中奖诈骗(25.0%)
H、其他诈骗类型(16.1%)
I、没有遇到过网络诈骗(20.2%)
9、如果您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会怎么办?
A、故意和对方斡旋(8.9%)
B、不理会,直接挂断(61.3%)
C、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29.8%)
10、就个人而言,您认为您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如何?
A、非常强(16.1%)
B、比较强(53.2%)
C、一般(19.4%)
D、比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多选):
A、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
B、网上购物、订餐(39.5%)
C、办理会员卡(29.8%)
D、注册网站(34.7%)
E、填写街边发放的调查问卷(21.0%)
F、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
G、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10.5%)
12、填写了个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没有(35.5%)
13、您是否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
A、是(60.5%)
B、否(39.5%)
14、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多选):
A、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
B、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
C、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
E、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
F、诈骗的手法简单,容易传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9.8%)
H、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1.0%)
15、在您看来,下列哪些举措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多选):
A、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
B、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
D、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E、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
F、加强行业监管,减少行骗空间(39.5%)
G、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35.5%)
二、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参与人数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况:61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调查总数的49.2%,其余63人为大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调查总数的50.8%。年龄情况:18-22岁11人(8.9%),23-35岁66人(53.2%),36-59岁38人(30.6%),60岁及以上9人(7.3%)。职业情况:在校大学生5人(4.0%),企业41人(33.1%),学校及研究机构9人(7.3%),政府及事业单位30人(24.2%),自主创业18人(14.5%),自由职业21人(16.9%)。
参与调查的124人中,超过半数(84.7%)的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有一定的了解,75.8%的人周围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79.8%的人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主要是刷单诈骗(34.7%)、冒充客服诈骗(32.3%)、冒充“公、检、法”诈骗(31.5%)、招聘诈骗(30.6%)、网络贷款诈骗(29.0%)等方面。如果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61.3%的人会不理会,直接挂断,29.8%的人会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
就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而言,16.1%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非常强,53.2%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比较强,19.4%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一般。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包括: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网上购物、订餐(39.5%);注册网站(34.7%);办理会员卡(29.8%)等。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后,64.5%的人会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从调查结果来看,60.5%的人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在参与调查者看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等。对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等。
三、建议与意见:
关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调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的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近日,赛门铁克公司第 21 期《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揭示当前网络罪犯的组织化转型――通过采取企业实践并建立专业的犯罪业务来提高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攻击效率。赛门铁克的最新报告中指出,在2015年内发现的零日漏洞是上一年的2倍,数量高达54个,与2014年相比增长125%,再创历史新高,这再次证明了零日漏洞在暴利的目标性攻击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恶意软件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2015年,赛门铁克共发现4.3亿个新型恶意软件变体,这证明了专业网络罪犯正在利用庞大的资源,尝试破坏企业防御并进入企业网络。
赛门铁克发现,在2015年,失窃或丢失的个人信息记录超过5亿条,大型数据泄露事件达到创纪录的9起,公开报道的单次最大数据泄露事件造成了1.91亿条信息记录的泄露。虽然已公开的身份泄露数量高达4.29亿,但是选择不公开所丢失记录数量的企业增加了85%。赛门铁克保守估计,如果计入未报告的信息泄露数量,实际泄露的个人记录量将超过5亿条。
“加密”已经成为网络攻击者挟持企业与个人用户关键数据的攻击手段:加密勒索软件拥有更大破坏力,去年的攻击数量增长35%。更具有攻击性的加密勒索软件可以将受害者的所有数字内容加密,威胁受害者支付赎金。今年,勒索软件的攻击范围从个人电脑蔓延至智能手机、Mac和Linux系统。网络罪犯不断寻找联网设备来进行挟持,并要求受害者支付赎金,企业将会是下一个目标。
网络诈骗者通过卑劣的手段,让用户不得不主动进行联系来支付赎金:在2015年,赛门铁克看到许多过去的诈骗形式“重现江湖”,例如,网络罪犯利用虚假“技术支持”的诈骗方式在去年增长了200%。但与过去不同的是,诈骗罪犯如今通过向智能手机和类似设备发送虚假的警告消息,使用户主动致电给攻击者所运行的呼叫中心,从而上当购买虚假的服务。
对于企业,要部署高级威胁智能安全解决方案,及时发现入侵信号并做出快速响应;部署多层端点安全防护、网络安全防护、加密、强大且有效的身份验证,采用拥有高信誉的技术。建议企业用户与托管安全服务提供商合作,增强IT团队的防御能力;为最坏的情况做好准备,事件管理可以确保用户的安全框架得到优化,并具备可测量和可重复性,改善安全态势。
关键词:网络借贷;洗钱风险;对策建议
一、网络借贷发展基本情况
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逐步兴起,且呈初期上升阶段。其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实现金融脱媒,使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行完成配对。其模式可视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据不完全调查统计,目前国内从事网络借贷的公司约1000余家,上规模且有影响力的约20余家(详见表1)。
其经营模式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网站本身不参与具体借贷业务,属于“纯网络”的借贷平台。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借贷活动并不通过网络完成,网站只提供相关的借贷信息,具体的借贷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公司本身会参与借贷业务,为借贷业务提供担保,属于线下业务。
网络贷款平台交易流程普遍如下:借钱人和放款人经过网站注册和审核后,需要资金的人信息,有闲置资金和投资需求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告达成;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资金出借人获取贷款利息,网络借贷平台收取服务管理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门槛低,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明,极易引发洗钱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极易复制。而目前我国规范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对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但实际上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这导致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形同虚设,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二)身份认证措施宽松,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一是目前网络借贷平台身份认证措施不严格。如“拍拍贷”网站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对于客户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借贷网站无法具体核实,而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也极易伪造,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二是交易过程非面对面。双方均通过网络账户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相互间的了解也仅限于网络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引入了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但在信用等级的认定管理上十分混乱,信用等级也极易造假。因此,犯罪分子极可能使用洗钱上游犯罪资金,如贩卖、走私、贪污贿赂等所得资金进行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诈骗犯罪。
(三)存在较大的债权清偿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引进了支付宝、环讯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等风险,但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导致借贷人的投资难以收回。其债权清偿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二是借款人涉嫌诈骗,即通过网站借到资金后消失,贷款人利益受损;三是借贷网站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四是利息高于银行同期4倍不受法律保护。例如,2011年6月,“淘金贷”网站负责人陈锦磊在一周内诈骗近百名投资者共计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潜逃,目前已被警方抓获,该网站已被关闭。
(四)客户信息容易被泄露或滥用。网络借贷网站通过客户上传资料,掌握了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借贷信息等,但网站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瑕疵,且缺乏监督,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以“拍拍贷”为例,客户只要在“拍拍贷”网站免费注册一个用户,登陆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有的对“借款人信息”关键内容进行了处理,有的则没有进行任何处理。此外,网站还会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客户进行隐私信息曝光或网络通缉,登陆者可以随意查看黑名单客户的详细信息。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借贷反洗钱管理办法》,对网络贷款平台的运作规定法律界限,明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建议参考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模式,采用颁发牌照的形式,对网络贷款平台设立前置性审批条件,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网络备案前对其客户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客户风险提示制度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其达到与业务规模相一致的资本金,并落实第三方存管,以防范洗钱上游犯罪风险。
(三)引导网络借贷公司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网络借贷公司在无法核实客户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可采用联网核查等措施进行身份认证,在必要情况下可根据客户所填信息进行实地回访查看,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二是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年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交易进行重点监控。三是网络借贷公司应尽快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借贷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网络借贷公司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训,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冯怡.网上银行洗钱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会计,2011,(8):53-57。
[2]李小波,钱文彬.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第三方支付的研究[J].金融会计,2012,(9):26-30。
[3]刘长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亟待完善[J].中国金融,2012,(6):92。
民政部日前表示,将以老年人为中心,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中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避免给不熟悉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增加负担。基层调研发现,除去不会使用的对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农村刚刚上手智能机的老年人,由于自身辨别能力差、缺乏正确引导,极易沉迷短视频,甚至陷入网购陷阱、主播打赏等网络骗局。
一是老年人本身辨别能力差。智能机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都是新生事物,而他们对于新事物的辨别能力差,对于短视频、网站弹窗广告、虚假朋友圈等系列网络陷阱识别能力不够,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的首选对象,例如最近频上热搜的六旬女子被短视频主播假冒明星账号欺骗,假明星账号产业链正是利用中老年人辨别能力不高进行。
二是现下网络诈骗成本低。网络诈骗一般2000元以上才予以报警立案,但是追回的概率普遍不高,且老年人在遇到较小数额的诈骗时,很难有维权意识,导致现下针对老年人的网络小成本诈骗现象频现。以常山县为例,截至10月中旬,全县仅立案统计的发案数就高达332例。
三是空巢老人缺乏正确引导。目前农村很多老年人面临子女外出务工,在使用智能手机时没有人加以正确引导的现象,导致老年人在被动接受此类新生事物时避免不了走弯路,甚至白白耗费多余的精力和钱财落入一些网络诈骗的陷阱当中。
对此建议:一是可以尝试以多种形式,例如话剧、宣传视频、座谈会进行老年人智能机使用培训。二是在推广的同时,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人员注重与空巢老人的结对引导。
文/新华法治
近年来,网络诈骗花样不断翻新。有数据显示,有超过三成的网民遭遇过被骗的经历,网络诈骗的危害日益严重。一项调查显示,无论是网络中介还是网络购物,网民遭遇诈骗的概率和风险正在显著增加。要防范网络诈骗,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问题。网络诈骗离每个人都很近,受害的可能是自己,也可能是亲人。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网络诈骗,人们需要擦亮一双慧眼,识别它,拒绝它,远离它。掌握以下六大招数,可应对网络诈骗。
招数1 不随意拨打网上电话
有些诈骗网站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引诱人们拨打。这时候,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必须先做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再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万不可自以为是地觉得自己很谨慎、很精明,殊不知那些骗子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予以诈骗。
招数2 注意防范“钓鱼网站”
所谓“钓鱼网站”,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HTML代码,以此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有些年轻人常去一些小网站看一些不雅的视频或者玩游戏,这是很不好的行为,不但危害心灵,还,给诈骗分子留下蛛丝马迹。一旦个人电脑被黑客攻击,密码之类的个人信息被盗走,将有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损失。
招数3 网购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在网站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汇款给对方,可以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一旦发现对方系诈骗,应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冻结货款。即使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也要约定先验货、再付款,防止一些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购物网站购物,在支付过程中最好选择支付宝、网银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记不可现金转账,以免被骗。
招数4 不将私人信息告诉陌生人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子邮箱、QQ等相关私人信息,尽量少在网吧或公用电脑上上网。尤其在汇款给别人之前,务必向对方核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警方还曾提示过人们,在网上购物接到退款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支付宝、银行卡的相关信息时,千万不要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陌生人。
招数5 经常更换账号密码
不要年复一年地使用一个密码,如银行账户密码、QQ密码、邮箱密码等。一定要做到不定期地修改密码,不要嫌麻烦。警方建议,最好将银行卡、QQ、邮箱等与自己不离身的手机进行捆绑,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的网上信息。
据广州警方介绍,近年,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也相应进入多发期。为此,广州警方收集汇总6种最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法:
手法一:以购物为由实施诈骗。骗子往往通过制作假冒的购物网站实施诈骗,且通常以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产品、游戏虚拟物品等购物网站为主。这些网站看似正规,产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信誓旦旦向网民承诺可以“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一旦网民相信了,就会说“出于安全需要,你要先付一半钱”,然后又以“保证金”、“税款”等名目骗取网民的钱财。
手法二: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骗子利用QQ或移动飞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以一些知名公司或网站的名义虚假中奖信息,利用一些人贪小便宜或好奇心态、侥幸心理等,以“特等奖”、“幸运奖”、高额奖金和笔记本电脑或其他数码奖品为诱饵,借“公证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名目骗取网民的钱财。
手法三: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钓鱼”网站通常伪装成银行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一旦访问者通过该网站进行交易,其账号和密码就会被窃取。一般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聊天工具传播。
手法四:假借提供中奖预测实施诈骗。通过提供彩票类、股票类、类等预测实施诈骗,其方法是以“预测信息”、“内部消息”为诱饵骗取会员注册费或股票账户资金。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给广大彩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手法五:网上冒充亲朋好友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使用QQ视频欺骗器等专用软件,在与QQ用户聊天时截取该用户的聊天视频,并使用木马等黑客技术秘密盗取该QQ号,再与QQ号中的好友们进行聊天,并播放之前截取的视频录像,伪装成该QQ原用户骗取事主信任后,以“急需用钱”等各种借口向事主借钱,实施诈骗。由于作案过程中使用了“视频”聊天,作案成功率极高。
手法六:网上冒充贸易客户实施诈骗。此类诈骗主要针对利用电子邮箱、QQ等方式进行贸易活动的用户。骗子通过窃取有关公司的商贸洽谈内容,随后仿冒或伪装成收款方公司的电子邮箱或QQ号,向交款方公司发送信息提出汇款到指定账号的需求,骗走汇款。
记者了解到,广州一周内就发生了两宗此类案件,被害人被骗取巨额资金。
5月3日中午,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到一封署名为LAMIA LIMITED的电子邮件,被对方以冒充该公司客户要求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了存入对方指定银行账户的24万美元汇款。直至5月6日,当该公司与客户通过QQ核对情况时方才发现被骗。
5月6日中午,在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的简女士,被诈骗分子冒用该公司总经理QQ号,要求简女士汇款6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银行账户。简女士按对方要求汇款,后发现被骗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