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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勤工俭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
为了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职场竞争力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开始工作。但对于兼职大学生来说,经常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笔者拟将结合《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就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 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法律性质的实然认定
国内目前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性质的认定见于《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2007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两个部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同意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从以上规定内容中,可以看出《劳动法意见》和《办法》否定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而肯定他们的学生身份。
我们国内目前对勤工俭学行为性质的主流观点是否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身份。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法律性质的应然分析
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定的。对此如下分析:
1.大学生具备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聘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1]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是作为劳动者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劳动法》仅限制了公民成为劳动者的年龄限制。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有成为劳动者的权利。大学生大多为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备了成为劳动者的权利和资格。
(2)对于《劳动法意见》第12条否定勤工俭学大学生成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大学生劳动权的一种剥夺,《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赋予了公民成为劳动者的资格。”该《意见》的规定,与宪法赋予的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相悖。法律所应该做的是通过提高立法技术来识别不同法律关系中所适格的主体。2
(3)世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做兼职工作的劳动者身份。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指出: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属于劳动关系外,学生业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了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兼职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3
2.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要判断大学生在勤工俭学打工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要认定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存在用工事实即可。一般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和有偿性两个主要特征,从属性亦即隶属性,是指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遵守用人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有偿性即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维持和提高本人及家庭经济生活的费用。4
笔者认为单纯的依靠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事实,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利的,在“麦当劳低薪门”5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被用人单位持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大学生就出现了无证可举的境地,基于此,笔者认为从多方面认定用工事实的标准对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有利的。
二、大学生在“勤工俭学”工作过程中工伤事故的司法救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大学生兼职,或承担学校内的勤工俭学工作不包涵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的劳动者范围。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在校大学生出现工伤事故时,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发生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扩大《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将在校大学生外出承担兼职工作的部分,也纳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由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大学生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或受伤害的大学生也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来解决自己遇到的经济困难,顺利治疗。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减轻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和校内勤工俭学的心理负担和压力以及不安全感。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隐性成本。但是,这样做的困难很大,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种解决学生兼职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办法是,双方的关系即使不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受到的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在校大学生可以依据民法中(《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障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形式,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
笔者认为,今后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包括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应逐步予以全面保护,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和全日制劳动者平等的保护和救济。
参考文献:
[1]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经济法学与劳动法学》,2007年第6期。第21页至24页。
[2]问清泓:《大学生勤工俭学有关法律问题的探析》,《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72页至第75页。
[3]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限制及其完善》,《法学》,2007年第07期。
[4]廖正江:《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疑难问题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其中几种常见的骗局如:1、以高薪做诱饵,骗取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费用;2、“中介”与用工单位相互勾结诈骗;3、招聘收款后携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热潮牟利。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针对大学生暑假打工的骗局,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寻找暑期实践时,过于轻信路边的小广告,信赖所谓的招聘,应该去比较知名的网站去看相应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规的中介结构去寻找兼职机会。大学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职工作时,应该检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公示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介绍工作时应和中介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费别忘索要发票。大学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关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押金;二是面对易于赚钱,薪酬超出劳动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七成的大学生在暑期实习时都是通过招聘来寻求工作,几乎没有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的,这样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却早已不知所踪,大学生只能独自承担。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一些大学生不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骗了也不敢给家人、亲戚、朋友说,自己安慰自己,上当受骗,权当交了学费,吃一堑长一智,买点社会经验,一些骗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来欺骗他们。 正是他们的纵容才让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所以大学生在实习就业时,一方面要找正规机构,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资卡、上岗卡、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受骗,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学校忽视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及相关的实践活动。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学校大都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应该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著名的法学专家或者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或者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暑期实习的有效支持力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的加大,使得大学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温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这两个月的空闲时间,他们也渴望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学校应该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的而且要为他们创造机会与条件,并致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任其随意发展,不闻不问。
学校应该尝试与大型优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的合作模式,通过实习基地也给实习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由于针对实习期尚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和学生及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时避免大学生遇到权益纠纷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在单位的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学生暑期工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学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俭学。这种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暑期实习提供一道防火墙。
结语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5] 蒋广根. 医科生医德认知度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8(9)
【关键词】大学生 考试焦虑 箱庭疗法 干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5-0043-02
一 来访者的基本情况
李某,男,某大学大二学生,家住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并且都是小学文化,家庭关系良好。他考试之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会非常紧张,即使对考试做了充分准备,也对考试感到很焦虑。
使用考试焦虑量表(TAS)对李某进行心理评估,结果显示,考试焦虑量表(TAS)得分为19分,属中度考试焦虑。
二 对李某进行箱庭疗法干预的过程
第一次箱庭干预过程。在治疗者说完箱庭指导语之后,他开始创作箱庭作品。他在中上部放了一只豹,左侧放了一个渔翁,右上角放了一座塔,中上部放了一条蛇和一头恐龙,中下部放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右上部放了一个蜘蛛。他说塔里关着一个好人,这对男女要去救塔里的这个人,他们三个人是好朋友,而豹、蛇、恐龙和蜘蛛是守护塔的怪兽,阻止别人进入塔中,渔翁是为这对男女提供帮助的智者。
第二次箱庭干预过程。来访者在中部放了一个带盖的盒,中下部放了六个泥人。中下部放了一个龟,代表老人。左上部放了一头长颈鹿和一头白象,代表自命不凡的儿童,其实和大家一样。左上部放了一块石头。右上部放了一个老鼠,代表他自己。他说中间带盖的盒子里装着一个神秘的东西,人们都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右下部的六个小孩猜里面可能是怪兽。
第三次箱庭干预过程。来访者在右上部放了一架飞行中的客机,表现现代社会。右侧放了一辆轿车。在沙箱右侧至中部挖了一条供汽车行驶的公路。左侧种了两棵树,两棵树中间挖了一个湖。中上部种了一棵野果树。中部放了一只正在翩翩起舞的蝴蝶。右下部放了一匹正在奔腾的马。他说这是草原中的一个场景,草原象征公平,公平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场景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四次箱庭干预过程。他在中部偏右和偏左的位置各放了一个人物板,表现许多人在一起玩。中上部放了两棵树,为人们遮阳。右侧放了一座房子,代表学校的教学楼。在中上部的树上放了一只喜鹊,喜鹊上树会有喜事。左侧放了两把伞,供人们遮阳乘凉用。左下部放了一个学校的大门。他说这幅箱庭作品表现的是一所小学的学生不用上课了,大家一起出来玩,尽情地放松。
第五次箱庭干预过程。他在中部从右至左挖了一条滑滑板用的跑道,在跑道中间放了一个正在滑滑板的人,代表他自己。左下部放了一个男孩,代表观看滑板表演的观众。分别在左下部、右上角和中上部放了一座房子,代表楼房,表现现代化的都市。右侧放了一个喷泉,喜欢水。右下部放了一个装有花的花瓶。左上部放了一辆警车,维持治安。分别在右下角、左下角和中上部各放了一辆车,表现都市的繁华。在右上角和左上角放了两株花和一棵树,美化环境。
三 对历次箱庭作品进行评析
第一次箱庭作品表现的是一场战争,战争意味着他内心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同时也投射出来访者的内心世界期待着发展和转变。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给自己设定了一些目标,但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箱庭中的豹、蛇、恐龙和蜘蛛代表困难,但他不会畏惧,会坚韧、顽强地实现目标,并会求助于智慧老人。
第二次箱庭作品中的龟反映出他对自我保护的祈盼,长颈鹿象征创造力,象是超人力量的象征,老鼠是生命力强的象征。这反映出他有很强的生命力,他希望获得超人的力量,使自己变得远见卓识和具有创造力,从而可以保护自我免受伤害。
第三次箱庭作品中的飞机反映出他希望快速实现自己的目标。汽车反映出他善于利用外界力量的帮助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预示着他心理的积极变化。公路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变。果树反映出他在自己的努力和外力的帮助下,已经实现了一些目标,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就、成果。湖泊反映出他正在积蕴力量。蝴蝶和青蛙反映出他正使自己发生积极的转变。
第四次箱庭作品中的房子反映出他对自我的关注。喜鹊反映出他希望自己有好事发生,可能希望自己在学业上取得成功。伞和门反映出他对威胁自己自尊和自我价值的事件保持一种警觉、防御的心态。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希望休息、放松,以便更好地学习。
第五次箱庭作品中的跑道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变。滑板运动员象征着健康、力量、运动,反映出他正在为学业而奋斗,同时又时刻面临着挑战与竞争。房子反映出他对自我非常关注。喷泉反映出他精神宁静、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四辆汽车反映出他持续而强劲的心理能量,善于利用外界的力量帮助自己实现目标,也反映出他的成长,预示着他心理的积极变化。花反映出他对女性的褒扬,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郁郁葱葱的树投射出他旺盛的生命力和原动力。
四 治疗效果评估
1.来访者自我报告
经过五次箱庭疗法干预,李某考试之前,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也不会再感到非常紧张了。
2.李某同学的反馈
箱庭疗法干预前,他对考试比较焦虑,考试之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会出很多汗。箱庭疗法干预后,他的上述情况基本得到缓解。
3.心理评估
他的考试焦虑量表(TAS)前测分值为19分,属中度考试焦虑,经过五次箱庭疗法干预,TAS后测分值为9分,其考试焦虑得到了较好的缓解。
【关键词】 大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病频率;体育锻炼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acute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 简称上感, 为外鼻孔至环状软骨下缘包括鼻腔、咽或喉部急性炎症的概称, 主要病原体是病毒, 少数是细菌。发病不分年龄、性别、职业和地区, 免疫功能低下者易感。由于此病发病率高, 发病频繁, 不仅影响学习、工作和生活, 有时还可伴有严重的并发症, 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 应积极预防[1]。体育锻炼有利于人体骨骼、肌肉的生长, 增强心肺功能, 改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等机体各系统的机能状况, 有利于人体的生长发育, 增进健康, 增强体质, 调节精神, 提高抗病能力, 增强机体的适应能力。本文探讨了大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病频率与体育锻炼及运动量的相关性。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于2013年5月从本院一~四年级学生中抽取学生共计247人做问卷调查, 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47份, 有效率为100%。年龄19~25岁, 平均(21.6±1.8)岁, 其中男生171例, 占69.23%, 女生76例, 占30.77%。
1. 2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每年的发病次数(即发病频率)和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强度、频率、时间等。
1. 3 诊断及分度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情况根据咽痛、鼻塞、流涕、发热、头痛、全身及四肢酸痛等症状来诊断, 发病频率为每年的发病次数。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采用《体育活动等级量表(APRS-3)》, 该量表由武汉体育学院梁德清等人修订, 从参加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运动时间和运动频率三方面来考察运动量, 运动量=运动强度×运动时间×运动频率[2]。运动量评定标准如下:运动量得分≤4分的为不参加或基本不参加体育锻炼, 运动量得分5~19分的为小运动量, 运动量得分在20~42分的为中等运动量, 运动量得分≥43分的为大运动量[3]。
1. 4 统计学方法 应用 SPSS 19.0 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数据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P
2 结果
2. 1 一般情况 回收的有效问卷中, 基本不参加运动的为25人, 占10.12%;小运动量的为127人, 占51.42%;中等运动量为73人, 占29.55%;大运动量为22人, 占8.91%。
2. 2 不同运动量的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按照运动量的大小, 将学生分成4组, 比较不同运动量的学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 发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随着运动量的增加而减少。不同体育运动量组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病频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由各种病原引起的鼻、咽、喉部的急性炎症, 简称上感, 临床上较常见, 也是青少年最常见的疾病。在临床的症状表现为发热、咳嗽、鼻塞、流涕、咽痛、头痛等。约有70%~80%由病毒引起, 包括鼻病毒、冠状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等。另有20%~30%的上感为细菌引起, 可单独发生或继发于病毒感染之后, 以口腔定植菌溶血性链球菌为多见, 其次为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葡萄球菌, 偶见革兰氏阴性杆菌。肺炎支原体也是病原之一。本病重在预防, 加强体育锻炼, 增强体质有助于降低易感性, 是预防上呼吸道感染有效的方法[3]。
国内外众多研究均表明, 体育锻炼不仅是运动器官在活动, 还可使全身各组织、器官都会发生相应的机能变化, 还可以减缓机能状态的衰退速度, 减少疾病的发生, 改善生理功能。在本次的研究中, 随着运动量的增加,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降低, 证明了体育锻炼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生。运动的各因素对健康的影响是综合的, 其中运动频率是最重要的指标。运动引起的机体抗氧化效应增强需要一定的运动频率, 所以不同的运动频率会对机体产生不同的影响[4]。因此强调经常性的体育锻炼比一次性高强度体育锻炼更为有效。
本研究同时还反映出大学生体育运动量不足, 这也是导致当代大学生体质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促进大学生的体育锻炼对改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频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降低机体各系统疾病的发病率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陆再英,钟南山.内科学.第 7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11-12.
[2] 梁德清,刘绍君.高校学生应激水平及其与体育锻炼的关系.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1994,8(1):5-6.
关键词:人权; 残疾大学生; 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1-139-001
残疾人体育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重要的组成部分,残疾大学生同样也享有这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
一、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概念的界定
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学范畴。[1]目前还是一项推定概念,尚未在学界统一。张振龙等学者认为:体育权利就是有法律确认的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从此基础上,特别强调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2]于善旭教授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社会承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3]通过综合多位专家对体育权利给出的概念,笔者总结认为体育权利主要内容就是体育教育权和体育运动的权利。
二、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
1.雄厚的经济实力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生产力条件不断提升,才能带动财富增长,从而促进法的发展。任何权利的诞生都是依靠强大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政治基础
体育权利是宪法、体育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8]体育权利是接受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在体育权利诸多方面的实现上都处在劣势。监督残疾大学生在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弄虚作假、歧视残疾人等现象。
3.维权意识的提高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是保障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方面,而维护权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权利。残疾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认知直接影响体育权利的实现,通过对残疾大学生的采访,了解到残疾大学生体育法律意识不强,体育法制观念淡薄,体育课上长期作为旁观者出现。只有从思想上根本转变,才能使残疾大学生真正了解体育权利的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体育参与权益,通过有效的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现状
1.残疾大学生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权利只有诉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实现,为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我国出台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规定。例如《体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规定了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对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这些条款都为残疾人体育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明确提出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和具体的保护措施,从而导致执法监督上出现了脱节现象,出现残疾人体育权利受到侵犯后无处解决的情况。
2.残疾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残疾人体育权利一直位于尴尬处境。社会对残疾人体育参与相对淡漠,认为残疾人受身体活动能力限制,其体育权利难以实现。高校体育教学中往往出现残疾大学生作为体育活动的旁观者,忽视对残疾人的体育权利保护。除了社会上的一些偏见,还有残疾人自身由于身体原因出现权利意识缺位。平等观念的缺失是导致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得不到实现的重要原因。法制宣传教育是让学生直观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相关部门和学校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宣传教育甚少,造成残疾大学生对自己享有的体育权利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清楚采取措施保护权益。
四、残疾大学生享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模式受限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基本上能保证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需要,可是在体育场馆的建设中却很少考虑到通道的无障碍化和残疾学生专门的锻炼、训练器材与设施等问题。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只考虑到正常大学生的体育教学,未曾认真考虑残疾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的体育教育。
1.完善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律法规
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实现首先要依赖法律才能实现,我国现有法律对残疾人体育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实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制定针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保护制度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监督。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
在相关的媒体上加强对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从而提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保护。树立正确的体育参与意识,明确自身的体育权利,并能开心的参与体育活动。社会予以积极关注,发扬人本精神,帮助残疾大学生维护体育权利,能让残疾大学生切身的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敞开心扉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去。
3.增设适合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教学资源
高校体育教学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学设计的教学内容,应该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殊性,制定适合他们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并配备适合残疾大学生的教师队伍。外部教学环境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需求,在建设体育场馆方面要与残疾大学生设计出能共享的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购置上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征,选配不同的体育器械,为残疾大学生实现体育权利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贾文彤,郝军龙.体育权利若干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26(4):6-10
[2]张振龙,于善旭.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社会科学,2008,15(2):20-23
一.社会发展与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矛盾冲突
1.大学生纪律规范与行为道德方面存在的矛盾。在学生的纪律与道德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学生的生活方面。例如:大学生的恋爱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十八岁入学,二十二岁毕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谈恋爱是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的,甚至随着学生在校时间的增加,到了大三、大四的学生甚至可以步入法定的结婚年龄。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大学生恋爱的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的约束。如果期间发生了类似于性关系的行为,也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然而,学校设立的纪律规范,就是为了约束学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然而,大学生恋爱发生性关系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在校方看来,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必须要根据学校的纪律规范给予惩戒。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学生的行为只要是双方无条件的共同意愿,就不涉及到法律问题,反而是学校的干涉行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因此,大学生的纪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便存在了矛盾与冲突。
2.大学生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大学生在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间存在的矛盾,范围较大,主要涉及到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在学生的学业方面,大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处分。对于在校大学生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来看,学校应该在法律处分的基础上追加学校的纪律处分,以儆效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学生在接受了法律处分后,便可规避学校的处分,不仅影响了学校纪律对学生的约束力,还使得法律的形象受到了影响。
二.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相互关系
1.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由于我国在校大学生,已经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因此,在制定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时候,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免出现法律行为与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混淆,任何行为规范的制定,都不能违背法律规范的要求。
2.以道德规范为基础。道德规范是在道德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行为规范,主要对人们的信念、习惯等行为进行约束,大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其道德行为规范必须要符合我国公民所遵守的公共道德规范。而法律规范则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规范更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思想上的引导以及舆论环境的影响来实现规范的效果。由此看来,加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以纪律规范为保障。高校设立纪律规范的目的在于建立稳定的校园秩序,约束大学生在学习与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然而,大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应该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既不能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合法的权利。因此,大学生的纪律规范的制定,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体现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纪律规范的建立,为大学校园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变革与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1.高校大学生行为规范必须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在传统高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相关行为规范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该行为规范必须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建立,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规范中存在的侵权条例要及时进行更正与修改。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法律上的相关处分以外,学校应对违法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将公安机关及学校的处罚结果计入学生的档案之中,以免出现学校处分与法律责任的相互矛盾。
2.高校大学生行为规范必须具有正当性。在制定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过程中,要确保其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要确保行为规范符合实际的要求。以相关法律条文为指导,确定规范的基本内容,以诚信教育作为突破口,确定基本机制,不能使用行政的权利去扼杀学生的道德潜力。
除此之外,还要确保大学生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在制定行为规范的同时,要突出学术规范的重要作用,坚决抵制伪学术的行为,实现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真正价值。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在校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仅仅依靠学校自身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和家庭应该积极配合高校的管理,营造一个优良的制度环境,改善大学生行为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的转型。